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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治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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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法治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doc

    论法治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关系问题的研究文章来源 毕业论文网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哲学一个重大的问题。法律和道德的困惑在于道德与法律都是用来调整人们行为并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规范,并且道德先于法律产生。在人类初期往往是法和道德不分,道德是人们在特定时间、空间内对人与人和人与外界的一种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它的本质特征是自律性。而法律则以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人们行为的合法性,确保社会的有序性。一、人类历史上对道德与法律关系的认识 (一)西方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几种主流学说主张道德和法律是不可分割的,持这一学说的主要为西方的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中古老的产物,始于古希腊,到今天还有强大的生命力。其思想的核心是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的价值存在于具体法律规范之外,它独立存在却对实在法的正当性进行检验。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必须受道德的审查。如在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那里,道德与法的关系是以正义与法的关系的形式提出来的。他的基本观点是,法是正义的衍生物,也是实现正义的制度,是衡量人的行为正义与否的具体标准。% 7 世纪的德国法哲学家康德则认为法和道德在本质上是统一的,法只是道德的一种特殊形态,它以特殊的形式和手段实现道德的目的,因而二者的差别只是外在的和形式的。实证分析法学派则主张法律与道德是两个不同的事物,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主要代表人物凯尔森要求把所有与价值有关的东西统统排除,达到一种纯粹法学,具体是从结构上分析实在法,而不是从心理上或经济上解释它的条件或从道德上或政治上对它的目的进行评价,以创立真正的法律科学。凯尔森认为,法是一种纯中性的社会控制武力以建立秩序的技术;道德,特别是其中的含义,是一种纯主观的价值判断,二者没有任何联系。他认为一个社会中的不同人们,不可能有什么共同的道德观念,一个社会也不可能实现 正义,即人人幸福。因为不同的人,如一个有神论者和一个无神论者,对幸福有不同的理解。因此,对法律本身的内容来说,无所谓正义和不正义的问题。社会学法学派主张法律与道德有重合的部分,但也有一部分没有必然的联系。主要代表人物庞德认为,法律与道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的,因此它们的关系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关系。庞德把法律的发展分为萌芽时期、严格法时期、衡平法时期和成熟法时期四个阶段。他认为在第一个阶段,即萌芽时期,法与道德浑然一体。在第二阶段,即严格法时期, 由于国家和政治结合的作用明确出现,法律亦就从其他社会规范中明确的分化,因而法律与道德截然对立。在第三阶段,即衡平法阶段,由于利益的被忽略,以及伦理习惯的被漠视,促使来自外界的道德观念大量混入。因此,一个时期道德侵吞法律,而哲学、法学把法律条规视为道德的一种,并把法律附属于伦理学。在随后的一个时期,成熟法时期,法律和道德重新分离,但并不像第二阶段那样截然分开,而是既分离又联系,而且在法律运作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联系。( 二)中国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的学说儒家思想是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主流意识形态,先秦儒家的德主刑辅观也对后世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封建正统思想家的代表人物董仲舒继承了儒家的德治思想,在论述德刑关系时,提出了 重德轻刑和 刑者德之辅的观点,是德主刑辅理论成熟的标志。汉代以后的封建统治者和正统思想家,完全继承了孔子、董仲舒关于德主刑辅的理论。唐律疏议以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作为立法、执法的指导思想确定之后,德主刑辅理论完成了制度化、法律化的进程。唐代之后的封建正统思想家朱熹、曾国藩等人都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发展了德主刑辅的理论。特别是朱熹,认为 德是礼之本,突出了 德在封建正统法律思想中的重要性。封建正统思想家主张德主刑辅,促进了德治思想、教化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的发展,不仅使道德原则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而且使道德原则具有了优先于一般法律原则的地位。在中国古代社会,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一直在一种血缘或拟血缘的关系中,以血缘为纽带的 孝的伦理道德,成为确立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核心。这种以血缘为基础的 孝的道德把人的社会关系血缘化,形式上表现为家国同构。在这种关系中,自然以义务、 自律的道德为调整社会关系的主体,而儒家的 礼其实就是 孝为基础的社会规范体系。于是,自然形成对外在 刑的漠视。在统治上,自西周时就确立 明德慎刑的传统,认为道德是治理国家的核心。这种 礼法结合的中华法系实质是 中国传统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合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在具体的法律制度上出现 亲亲相容隐、存留养亲、 五 服制度等。所以说在中国古代法律和道德是浑然一体的,道德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主导。二、从中西方的学说中得出的道德与法律关系发展的规律中西思想家对道德与法律的统一性有相当一致的认识,这种认识最终还从理论形态通向了制度形态,这一过程在中西立法实践中被称为 道德的法律化。如果说道德的特点是自律(内在约束),那么法律的特点则是他律( 外在强制)。在许多情况下,统治阶级总是利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行其提倡的道德,这样一来, 自律和 他律也就合二为一了。道德的法律化,是人类历史上一个普遍的现象。在西方,源远流长的自然法学派就极力提倡道德的法律化。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即指人类普遍的道德原则,这些道德原则主要是正义、公平、平等、自由、诚实、信用等。他们认为,由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合乎自然法,不合乎自然法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而是恶法。这种观念直接影响到了近代西方国家的立法实践,自然法学派所提倡的许多道德原则都被转化成了法律原则。在中国历史上,同样存在着道德法律化现象。中国古代立法实践中的 礼法合一现象就是证明。汉律中的 亲亲得相首匿的规定,就是把父子相隐的道德法律化了。唐律 一准乎礼,是说唐律是合乎儒家道德的,所谓 纳礼入律,是把儒家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把儒家道德原则转化为法律原则。同时,我们还可以看到的是,当某些道德体系形成后,人们会努力把这些道德法律化,如在我国的封建社会中,唐朝以前,就努力把儒家的道德纳入法律之中,资本主义社会也一样,在确立政权后,就把资产阶级的道德纳入法律中。但当这种道德体系成为正统之后,人们又往往通过法律来保护这些道德体系。在中国古代,自唐朝以后,法律的主要目标是保护已经确立的道德体系。其实在人类社会中,如果静态分析,就会发现,最先是法律把先形成的道德法律化,当这个过程完成之后,就会出现用法律来维持已经取得了统治地位的道德体系。这就是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一种新的社会思想,最先是从道德的角度对现实社会进行价值判断,从而成为行为的正当理由,到一定时期后,这种道德就成为一个即得利益者维持现状的正当理由。这就是人类法律历史发展过程中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问题。所谓的道德法律化,是指国家把道德纳入法制的轨道,通过特定的方式、程序把道德原则,道德规范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和制度化。关于法律道德化的内涵,目前学术界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是从守法过程中来认识的。认为法律道德化就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即把法律变成人们自觉遵守的道德的一部分,形成法律至上的观念,培养人们自觉维护并服从法律的道德意识,指导自身的法律实践。在特定的历史环境中,其二者关系也有着特殊的现象表现。三、法治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关系的问题 (一)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在法治社会中的相互关系道德法律化是法治的基础,法律道德化是法治的内涵。道德法律化是人类把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及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的过程,也是一个良法得以产生及赖以存在的过程。道德法律化的程度范围决定着统治阶级立法的本质、立法水平及法律的构建。法律道德化是把法治理想、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内化为人们高尚的道德信念、道德习惯和道德义务的过程,是法律得以规范人类行为的过程。因此,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是法治社会得以实现的不可缺少的两个阶段,既不能把二者分割开来,也不能把二者完全对立起来,否定其中的任何一方面都可能使法治走向极端。道德法律化反映立法过程,法律道德化则反映守法过程。道德法律化是统治阶级基于本身的利益需要选择性地按照一定程序把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过程。而法律的道德化,则要求人们将统治阶级制定的法律规范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自觉地遵守它,使之成为普遍的道德规范。建立名副其实的法治社会。没有道德的法律化,就没有法律的道德化,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要求。法治社会不仅要求有完善的法律制度,同时要求法律制度能够得到人们的普遍服从。古希腊的哲人早有论证。道德法律化是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的必然途径,但是在专制的国家里,则必然导致人治。而在社会主义民主国家里,其与民主政治相结合的产物则是法治。法律道德化在社会主义国家里,可以使民主政治和法律至上观念深入人心,法治国家的建设必然需要法律道德化。(二)道德法律化与法律道德化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意义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符合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的客观要求。道德的法律化和法律的道德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明的必然选择。党的十六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要使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要实现这一目标,在立法上就要加速道德的法律化进程,把以德治国纳入依法治国的轨道。同时,强调依法治国,在法治上又必须贯彻法律的道德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基础和保障。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是法治与德治结合的重要途径。法治与德治结合的思想,是反映德治要求的法治与法治制约下的德治的结合,离开法治空谈德治或离开德治奢谈法治,都不可能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正确结合。而要实现二者的结合,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是其重要途径。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有利于中国共产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色。道德法律化的基本要求在于执政者能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及时把反映时代进步的道德理想、道德原则及道德规范通过立法纳入到法律体系,通过执法、守法又内化为公民自觉的道德信仰、道德义务,这是中国共产党实践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内在要求,也是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理论品质的重要要求。中国共产党站在时代的前列、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理应洞悉法制文化的发展规律,使法制反映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的发展要求,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因此,道德法律化与保持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具有内在的一致性。法律道德化的基本要求在于执政者要把国家制定的法律,在执法、守法的过程中,通过深化改革,加强思想政治和法制宣传教育,促成社会主体守法精神的形成,促成法治社会的形成。这本质上是中国共产党加强执政能力的迫切需要。同时,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有利于提高全社会公民的法律意识。因为人的法律意识的养成和提高主要依靠个人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潜移默化的道德教育。这样公民才能自觉地遵守法律,而不是惧怕法律,在全社会中形成良好的规范文化,倡导文明行为,斥 责和惩治不良及违法行为,并促使人们自觉地扶正去邪,扬善去恶,形成高尚健康的良好社会风俗。(三)在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在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过程中应当警惕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割裂开来,轻视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作用,不懂得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是法治与德治正确结合的重要途径。也不能将道德与法律、德治与法治混同起来,或者把法律泛道德化,因为道德具有多样性,而法律则具有普遍性。所以法律不可能完全道德化或反映一个社会中的所有道德。法律仅是反映社会中取得主导地位的道德。也不能把道德法律化无限扩大,法律义务毕竟不同于道德义务。在这里只是强调人们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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