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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定主体与范围的法律思考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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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章制定主体与范围的法律思考毕业论文.doc

    2015届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论文题目 规章制定主体与范围的法律思考 学生学号        11221040218 学生姓名       陆俊昊 指导教师       王红珊 二级学院       文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112班    完成时间      2015年4月20日 上海商学院本 科 生 毕 业 论 文 论文题目 规章制定主体与范围的法律思考 学生学号        11221040218 学生姓名       陆俊昊 指导教师       王红珊 二级学院       文法学院       专业班级      法学112班    完成时间      2015年4月20日 目 录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I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I摘 要IIABSTRACTIII一、提出问题及相关理论介绍7(一)提出问题7(二)相关理论介绍7(三)细化规章制定主体明确立法权限8二、我国行政规章与法律实例对比8(一)以国家食品药品总局规章为例8(二)以海南省人民政府规章为例9(三)对规范性法律文件差异的一些思考9三、细化地方立法权限的必要性10 (一)以郑州市绿化收费案为例10 (二)细化立法地方立法权限10四、各国关于规章制定的相关情况11 (一)美国行政程序法相关规定11 (二)澳大利亚关于规章制定的相关规定11 (三)对比国内相关规定11五、关于规章制定完善的一些思考12(一)细化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12(二)通过一些合理原则评价行政规章13(三)建立专家审议规章制度13(四)建立规章制定的区域评价制度14(五)建立可行的民主参与机制14(六)严格规章制定程序14结 语15参考文献15致 谢16 上海商学院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 本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系我个人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不包含其它个人或机构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对本研究做出贡献的其它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明确说明和致谢。本人充分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完全由本人承担。 学位论文作者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 学位论文使用授权的声明 本人完全了解上海商学院有关保留和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学校有权保留和向有关部门或机构送交本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允许论文被查阅和借阅。学校可以将本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它复印手段保存和汇编本学位论文。 保密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声明。论文作者签名: 论文导师签名: 日 期: 年 月 日摘要 在当今社会行政法发展的情况下,行政规章作为行政法体系的合理补充,已经在逐步的发展完善。在地方性事务越来越多的今天,立法法中只是对地方立法权限做了大致的规定,没有细化立法主体,没有明确地方规章立法的权限,这是完全不够的。地方性立法的完善能够使行政法充满活力,是完善行政法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对地方立法权限不明确,就会导致很多越权立法现象的产生。本文主要研究的是,在当今社会情况下,对比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程序,主体上的差异,立法范围的不同,参考国外关于规章制定的相关措施,通过实例分析试说明当前我地方立法中存在的越权制定等问题,试说明我国地方规章立法权限应该明确,制定主体应该细化,以期能够为我国相关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关键词:规范性法律文件;美国行政程序法;行政规章;规章制定AbstractIn today's society, the development of administrative law cases, the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 as a reasonable complement of the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law, has been gradually perfected. In local affairs more and more today, in the legislative law only on thelocal legislative authority to do a general provisions, no details of the legislative body, the legislative authority of local regulations is not clear, this is not enough. To improve the locallegislation to mak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is full of vigor and vitality, is an important part to improve the administrative law. If the local legislative authority is not clear, it will cause a lot ofultra vires legislation phenomenon. The main research of this paper is, in today's socialsituation, comparative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formulation procedure, the difference on the subject, the scope of legislation are different, the reference of foreign related measures andregulation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examples explain exceed existing local legislation in theformulation of local regulations, test shows that our legislative authority should be clear, policy makers should be refined, in order to provide the relevant legislation perfecting suggestions.Keywords: Normative legal documents;American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The administrative rules and regulations;The regulation 在当今社会发展条件下,地方规章作为行政法的合理补充,对良好解决地方性事项和具体化行政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的法律中只是规定了哪些问题只能制定法律,并没有细化地方立法权限,这样是完全不够的。本文主要通过对比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比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和制定程序上的差异,加以实例分析,并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在导师的指导下,说明地方规章立法权限应该细化,以期能为我国相关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提出问题及相关理论介绍(一)提出问题在当今社会发展下,单一的行政法律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地方性事务的需要,地方性规章作为行政法律法规的补充,在当前行政法律体系的发展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由此地方性规章需要法律给予相应的权限,来通过立法来处理一些地方性事务。而我国法律中只是规定了哪些问题只能制定法律,而并没有细化地方规章立法的权限,通过实例分析细化地方性立法是十分有必要的,而且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地方立法存在很多乱象。所以在给予权限的同时应给予限制。首先这可以杜绝地方规章立法乱象层出,而且有助于地方性事务的良好解决,也能促进我国行政法律的不断完善。(二)相关理论介绍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对于修改和法律制定都有很严格的规定,1 参考我国立法法第七条,以及第二节第三节规定行政授权的概念来源与法律,而对于怎么授权和如何授权,法律允许有一定的自主权,2 李建俊.论行政授权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这就是规章立法权利的来源。我国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第八十二条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二)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第八十四条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1 参考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行政规章的立法权限做出详细的规定,只是对权限如何做出了一个大概的规定。长此以往,这对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解决这一问题已经十分紧迫。地方政府毕竟是地方性事务的具体执行者,不论是给予权限还是限定权限,具体化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都是十分有必要的。(三)细化规章制定主体明确立法权限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了法规规章备案规定,该规定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将法规和规章作为两种并列的法律规范予以确定。2 周小钰.我国行政规章若干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2时至今日,行政规章已经成为了我国行政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制度行政规章,很多法律达不到而且具体的事务能够很好地解决。而我国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并没有细化,只是规定了哪些问题只能制定法律,以及地方性立法权限以及国务院部门立法权限的大致规定,以及规章制定的大概程序。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地方性事务层出不穷,法律不可能面面俱到,地方间的差异也只有地方性规章才能更好的解决。大概的规定以经不能适应日益复杂的地方性事务。细化地方性立法权限已经慢慢地提上了日程,这样才能更好的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也能推动我国相关法律的不断完善。本文主要通过对比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制定上的差异,以及通过实例加以分析,分析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存在的乱象,试说明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应该细化,权限应该明确,并且加以限制。以期能够为我国相关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我国行政规章与法律实例对比(一)以国家食品药品总局规章为例 1.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第45条相关规定,食品药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拒绝在食品药品监督抽样文书上盖章的,经警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有权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2.首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拥有制定规章的权利,这样就符合了法律规定制定规章的主体要求。在制定的程序上,部门规章起草后,应由起草部门征求意见后,作出说明并报送审查,经过审查无误后公布。根据我国国务院法规的相关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有加强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和综合协调,完善药品标准体系、质量管理规范,优化药品注册和有关行政许可管理流程的职责。且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规章可以规定一定数额的罚款,具体数额由国务院规定。首先国家食品药品总局有权下放职责,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本地区食品药品市场秩序,而且制定的罚款数额经过国务院批准即为合法有效。45条相关规定是为了加强地方的食品药品管理秩序。理由也是合法的,所以这个部门规章合法有效的。1 参考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1号) 3.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单行行政法律规定,我国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并不包括规章授权的组织,虽然法律法规效力高于规章,但是规章不能授权就违法了法治平等原则2 赖楷.论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为例J.怀化学院学报, 2013(03)同时这也是不利于我国法律发展和完善的。(二)以海南省人民政府规章为例 根据海南省粮食收购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应当具备筹措资金20万元以上的能力。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经营者应当具备经营资金筹措的能力。据此,我们可以看出,海南省制定的这项规章,是将国务院行政法规细化了,3 参考海南省粮食收购的相关规定 (三)对规章与法律差异的一些思考 通过上面例子在对比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法律的制定,制定权利专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般列入议事日程的法律提案,一般应当经过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这是十分有必要的。在提案权的主体要求方面也十分严格,如遇到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需要进行论证,而且制定程序严格。而且遇到重大问题还需要向社会征求意见,而这一点在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中不是必须的。4 参考我国立法法第二节和三节的相关规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更多的是为了执行上位法律做出的规定,而地方性政府规章主要针对的是复杂而且具体的地方性事务,这两者着力点是不同的。同时地方政府规章在程序上没有那么严格,这也就间接的造成了现实中一些乱象的产生。如不明确地方政府规章的立法权限,而且加以限制,那么地方政府规章制定中由于其程序的不严格,就会产生很多乱象。这也是不利于我国社会发展的。三 、细化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的必要性(一) 以郑州市绿化收费案为例 郑州市近年来发生了一起颇受关注的收费案。该案争议的焦点是,外来农民是否应该在郑州缴纳绿化费,该市绿化委认为,根据郑州市制定的相关规章,公民无法参加植树,应向相关部门提出出经过批准后缴纳绿化费。该规章收费的这个行为,不仅与上位法的精神违背,超出了法定权限。而且与行政法规产生了冲突。笔者认为,对于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法律法规应该做出一定的限制。不能让其随意设立法律保留的事项1 祝亭伟.论地方政府规章不具有行政收费设定权A.党政干部学刊2013(03)郑州市制定的这个绿化办法,是由郑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属于地方性政府规章。对于地方政府规章是否具有收费权,理论界争议颇多,也没有形成统一的观点。笔者认为,收费权是影响公民权利的大事情,这种事项只能由法律进行规定,地方政府规章无权进行规定。(二) 细化立法地方立法权限 1.通过郑州市的例子可以看出,由于制定程序上没有法律严格,而且没有明确地方政府立法权限,因而在现实中我国地方立法存在着很多乱象。这是不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应该明确,哪些事项只能由法律规定,哪些事项由地方规章规定。由于地方立法权限没有统一的标准,也会造成一定程度上的“任性”在我国当前的法治背景下也是十分不利的。 2.细化规章立法权限的同时,也要限制地方政府立法权限。笔者认为,相对于部门规章细化来说,细化地方政府立法权限是更加迫切的。地方性规章面对的是相对复杂的地方性事务,如果没有相对准确的法律参考,也会给我国的司法实践带来不方便。细化立法权限的同时,也要限制地方政府立法权限。 3.完善监督体系,按照现行法律,听证会在立法前不是必经的程序,这就造成了很多地方规章违规行使设定权,所以在细化地方立法权限的同时,应该完善好地方立法的监督体系,不要给相关违法行为留下空子。 4.同时并重政府与地方人大之间立法权限的关系,地方人大是地方性法规的主要立法主体,在细化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同时,应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范围,在各自的范围中发挥好作用,以期能促进我国地方性立法的繁荣发展。四、各国关于规章制定相关情况(一)美国行政程序法的相关规定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533节规定了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的三个基本步骤。(1)公告行政机关建议制定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所涉及的主题(2)给公众评论行政机关建议的机会。(3)公布制定的规章,而且行政机关必须简单概括说明制定的目的,为自己制定的规章加以辩护。在制定的规章被颁布以后,根据美国行政程序法第701至706节规定了对规章的司法审查。1 杰克M·伯曼.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J.行政法学研究, 1996(02)依据条文规定有权审查的法院会对规章进行程序及实体的审查根据现行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53条规定非正式规章的制度必须满足(1)陈述的时间,地点,和公共决策程序规则的性质;(2)借鉴法律权威下的规则的建议;及(3)任何条款或规则的实质内容提出或说明所涉及的主题和问题2 本节内容主要参考美国档案局网站(http:/www.archives.gov/federal-register/lawsl)由美国第79届国会通过的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33节在这方面的立法中,国外较为先进,国内的立法也是可以借鉴的。(二)澳大利亚关于规章制定的一些做法 1在澳大利亚,当某人将授权立法的有效性作为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时,主张该法律违反了现有法律或者阻碍其实现权利时,显然法律不能因其违反了一项无效法律而将其定罪。通过当事人申请法庭宣告令以确认授权立法无效是另一种对授权立法进行司法审查的主要方式。 2.在借助一项法庭宣告令来质疑授权立法的效力时,所要求的主要问题就是申请人要证明自己拥有与授权立法有关的利益因素的诉求资格,提出申请方负有举证责任,必须有证据证明其受到问题立法或者决定的特殊影响。 3.法律授予特定的立法权的同时,同时赋予法庭质疑并审查该立法的权力,这正是涉及澳大利亚市政及地区立法案件中最为常见的情形。3 贾宸浩.澳大利亚授权立法的运行与监督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4(三)分析并对比国内相关规定美国行政程序法中的相关规定要求说明规章制定的性质,借鉴法律规则的建议,以及回答就规章所提出的有关规章主题的问题。这实际上与国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要件有所相似,美国对主体和程序的强调并不像国内明显。美国更加强调的是民众对规章制定的看法,规章制定后行政机关需要简单的说明制定的目的,为自己制定的规章做辩护,必须接受民众对规章接受质疑。另外,美国的这些规章可以在立法前,立法后,对规章的制定,规章的授权评价其效力。而对比国内相关规定,国内尚没有严格规章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只有当地方规章和上位法,或者其他的解决冲突的办法,以及规章制定权限的笼统规定。并没有国外完善,这也是我们今后立法中国外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至于澳大利亚,笔者认为,在澳大利亚的规定中更多的体现是权利的下放,下放了权利有利于地方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 笔者认为,外国制定规章的程序较我们更为严格,在我国法律中确立这样一个思路是很有必要的,同时这也能很好的解决我国地方性立法中存在的地方性规章授权乱收费的问题。同时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立法权限确定的思路。从各国立法经验来看,对于立法权限的确定,较多的采用了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中央立法权限用列举的方式确定(如美国和德国),地方立法权限则采用概括式保留的方法确定(如美国),也有的国家对地方立法权限采用列举加概况保留的方式,即列举若干事项,再概括未尽事项(如意大利),所以对于中央立法权限应采用列举加概括保留的方式,对于地方立法权限则可采取概括的方式,1 李力.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1999(04)这些严格规章制定程序以及下放权利的做法对于我国相关立法来说也是可以学习的。五、完善规章制定的一些思考(一)细化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至今我国规章所有的只是如何解决与上位法的冲突,以及大概的立法权限。并没有细化规章立法权限。诚然国内外制度有差别,但是明确规章立法权限,不仅能够促进行政法律的发展,而且能够极大的盘活地方法律的灵活性,使之能更好,更有效的解决地方性事务。这不仅能够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而且是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我国目前并没有细化规章的立法权限,规章会授权其它组织收费,处罚或者其他行政行为,那么这些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现行法律都没有给予我们明确的答案。对于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产生冲突时为了方便法院方一般会将其作为一方当事人,也就是说被规章授权的组织能够独立的承担行政法的责任,拥有行政法的主体地位。如果不加以明确,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定会乱象从生,同时也会给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中带来很多的不方便。对于不涉及相对人合法利益的方面,地方性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款内进行细化,但是不得增加或者减少相应规定。不得另设限制公民或法人组织合法利益的条款。同时应细化地方规章的立法主体。(二)通过一些合理原则来评价行政规章合理的规章制定应该满足一些原则,满足了这些原则,规章就是合理有效的,在没有上位法作为理论支持下,笔者认为这些原则能够明确一个依据规章授权做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可持续发展原则主要指的是,规章的制定应该符合社会经济发展利益,不能破坏环境,所做出的行政行为应该是为社会的和谐发展作出贡献,通过行政的手段促进调整的法律关系和谐发展。 2.最小侵害化原则主要指的是,规章的制定,必须对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侵害最小,要在几个做法之中选择侵害最小的一种,保证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最小。确保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因做出的行政行为而受到不必要的损害。 3.符合公共利益原则主要指的是,规章的制定,必须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这一点往往在司法实践中是最难掌握的,一般都是行政机关一家独大的最终解释他们所认为的公共利益。所以,完全的评价规章,要广泛的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只有社会大众认为规章授权合法,那这个规章授权才是合法的。 4.不违反法律的原则主要指的是,规章的制定,不能有程序上的瑕疵,然后所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能违法并且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包括了依据的内容,依据的内涵和外延是否都完全符合。不能超越法定的权限,也不能增加或者减少相关规定。 5.行政比例原则,主要指的是适合性原则和最少侵害原则,适合性原则主要指的是,规章制定做出的行政行为是指所采行的措施必须是能够达到目的而且正确的,采取的方法必须是正确适当的。最小侵害原则指的是,实现目的的各种手段当中,必须采取对人民利益侵害最小的手段。国外关于规章制定后的评估标准或者指标的设计,一般会采用发布指导手册的方法加以明确,在注重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并重经济效益,细化相应的指标。可操作性越来越强,以期促进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这十分符合当前发展保护环境在原则,这对于国内来说也是可以借鉴的。1 李沫,蒋建湘.立法后评估的实践与反思以长沙市地方规章立法评估为视角J.中南大学学报,2012(18)(三)建立专家审议规章制度专家立法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基础上产生的民主立法程序在当代的新发展,尽管西方各国社会法律制度不同,但是这都被西方各国所普遍接受对于规章授权,在明确了规章授权效力的基础上,在规章的制定前后建立专家审议规章制定制度。2 范强.论我国地方立法及其完善的现状及其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而我国当前立法中,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听证并不是必须经过的程序。通过这个制度,我们可以在规章的制定前后严格把关。通过更加专业的眼光来判断规章授权的合理性,以期促进规章制定的良好健康运行。(四)建立规章制定的区域评价制度在实践中,地方的立法往往由本地方的机关或者人进行评价,这样可能就有些不客观和不公正在里面。在规章的制定后,一个地区的规章可以由另一个地区进行评价,这样,花同样的成本就可以减少一些人为因素。同样,对于规章制定的是否合法合理,我们可以通过将规章交由另一个地区进行评价。让局外人看局中的事情,这样也能增加一分公正。有时自己看不明白的事情,如果交给别人去看,或许能有不同的收获。合作的同时应该注意到不同地方的差异,在尊重差异的基础上,取长补短。这样不仅能够加强区域间的立法合作,同时也能通过相互间评价,促进我国地方性规章制定的良性发展。(五) 建立可行的民主参与机制根据立法法58条规定,行政法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在地方立法的同时,建立完善的民主参与机制,对地方政府规章制定前后进行监督。1 参考立法法第58条听证制度是一项良好的制度,在西方多年的司法实践中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由于我国当前社会团体的不发达,民众素质参差不齐,所以建立完善的民主参与机制仍需要相当长的一段路来走。通过一定的选拔机制,我们可以加具有丰富相关知识的人选拔出来,由他们带领其他民众参与到规章授权的监督当中来。(六) 严格规章制定程序在我国当前立法法中,对于法律的制定程序和修改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而对于地方政府规章,立法中只是说明了什么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在规章制定后公布在报纸和网上,其他并没有严格的规定。笔者认为,解决地方政府规章乱象频出,主要是严格规章的制定的程序,因为规章在制定程序上以及各方面来说都没有法律严格,也就造成了留下了很多空子可以钻。所以我国应在在明确地方政府规章立法权限的同时加以限制,以期能促进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结语授权立法作为在我国行政法和其他法律中已经被确立的手段,但是对于其具体权限,并没有完整的规定来给予我们准确的答案。行政规章作为行政法律法规的合理补充,明确其权限十分重要。它为我国的行政司法实践中带来了很多便利,而且也能为促进我国行政法律做出贡献。所以,细化地方立法权限以及明确其监督体系椒十分有必要的。现今我国立法实践中,地方政府规章授权乱收费的现象频出。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也有待与日后确立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后再性评价。这方面的立法实践中,国外的立法较为先进,我们可以合理地借鉴国外的优点来促进我国的立法发展。本文主要通过对相关法律的对比,以及实例分析,以期能为我国相关立法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参考文献1李建俊.论行政授权D.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13.2周小钰.我国行政规章若干问题研究D.复旦大学硕士论文,20123赖楷.论规章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为例J.怀化学院学报, 2013(3).4祝亭伟.论地方政府规章不具有行政收费设定权J.党政干部学刊,2013(10).5李力.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问题探讨J.法商研究,1999(04).6杰克M·伯曼.美国行政规章制定程序J.行政法学研究, 1996(02).7http:/www.archives.gov/federal-register/lawsl)由美国第79届国会通过的美国行政程序法第533节.最后访问日期2015-3-26.8贾宸浩.澳大利亚授权立法的运行与监督机制研究D.山东大学博士论文,2014.9李沫,蒋建湘.立法后评估的实践与反思以长沙市地方规章立法评估为视角J.中南大学学报,2012(18).10范强.论我国地方立法及其完善的现状及其完善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7.11Richard E Levi,Sidney A Shapiro University of Kansas Law ReviewJ.2003(05)12许雄.地方行政立法监督研究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4(15).13饶常林.地方政府立法协作及其实现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12(03).14祝亭伟.论地方政府规章不具有行政收费设定权J.党政干部学刊2013(03).致 谢 时光飞逝亦如白驹过隙,很快我在商学院的学习生活来到了最后一年。首先要感谢的就是导师王红珊,本文是在王红珊老师的悉心指导下撰写完成的。给予了我莫大的帮助,让我受益匪浅。使我能够顺利完成论文的撰写工作,期间倾注了王红珊老师大量的心血。在此,谨向王红珊老师致以深深的敬意和由衷的感谢。还要感谢文法学院所有曾经教导过我的各位良师益友,感谢刘建民老师、张影老师、段宝玫老师、李峰老师、邵小平老师、徐文捷老师、何艳华老师、万雪琴老师等,尤其要感谢王红珊老师、谢谢各位老师的耐心教导,让我启迪心智、开阔视野,提升自己在法律方面的专业素养和能力。转眼间,2011级法学本科2班的同学们也要各奔东西,在此谨祝他们一切顺利,都能有良好的发展。我在定稿之余仍感到自己水平的局限,论文难免存在不足。如若在此篇文中有任何学术错漏和专业问题,还请诸位老师和同学们能够批评指正、不吝赐教。我必将悉心听取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论文质量,不断提升自我修养。求知永无止境! 陆俊昊 2015年4月20日于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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