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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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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doc

    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律师行业管理,提高福建省律师的执业水平,维护律师职业的声誉,完善和规范福建省律师执业违规违纪查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设立纪律委员会(下称“委员会”),负责本辖区会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委员会根据本规则对会员作出的处分决定对会员具有约束力。会员必须接受和执行委员会的生效处分决定。第三条 委员会的职责是:(一)对会员在执业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福建省律师协会制定的有关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等行业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审理,对违规会员作出处分及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二)根据自愿原则调处律师之间、律师与其所在事务所之间、律师事务所之间在执业过程中发生的执业纠纷;(三)调解律师与投诉人之间的纠纷,但律师执业行为违规情节严重的除外;(四)与行业处分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第四条 委员会及其委员和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在参加调查、处理、调解工作时,应当遵循公正和独立的原则。第二章 纪律委员会的设置和组成第五条 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第六条 委员会由若干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至三名,经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随时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增减上述组成人员。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威信;(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五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三)热心律师协会工作,有奉献精神;(四)能够保证一定的时间参与委员会的工作。第九条 委员会设立执行委员会(下称“执委会”),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部分委员组成,但不得少于五名。执委会会议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执委会委员出席,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经律师协会会长同意后,可以设秘书处、也可以聘请专、兼职秘书(下称“工作人员”)。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经律师协会会长同意后,可以设秘书处、也可以聘请专、兼职秘书(下称“工作人员”)。第十一条 除执委会委员外,委员会其余委员分成若干审查组,每组2至3人,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作出审查报告。审查组成员及工作人员列席执委会会议,接受执委会的询问并作出解答。审查组成员及工作人员不参加执委会的投票表决。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职责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一)参加委员会的会议;(二)享有执委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按时完成委员会指派的工作任务,向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四)维护委员会的声誉和权威。(五)办理投诉案件应公正廉洁(六)保守委员会秘密。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有以下职责:(一)全面领导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委员会相关文件的签发;(二)制定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协调委员会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它相关单位的关系;(三)召集、主持委员会、执委会会议及听证会;(四)审核执委会作出的关于投诉案件的处分决定书或决定书及相关文件;(五)协调委员会各审查组的工作;(六)执行委员会及执委会会议的决定,布置工作任务;(七)主持重大疑难投诉案件的研讨;(八)向律师协会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九)授权副主任履行其职责。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完成委员会的工作,在主任缺席的情况下,根据主任的授权或常务理事会的决定代行主任职责。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在任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务理事会应当免去其委员职务。(一)被投诉成立且律师协会作出行业处分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二)一年内三次以上或任期内七次不参加委员会的工作会议及其它活动;(三)拒不服从委员会对案件查处或者其它的工作安排;(四)泄露委员会应当保守的秘密并造成严重后果;(五)不再属于本辖区律师协会会员;(六)其它影响在委员会任职的事由。第十五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如被投诉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地执行职务的,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中止其在委员会的职务;委员在任职期间,如被投诉或者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地执行职务的,由委员会主任决定中止其在委员会的职务。在投诉事由或其他影响公正履行职务的情形查清并作出处理结论后,协会会长或委员会主任应作出恢复其在委员会职务的决定,或报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终止其在委员会的职务。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被免去职务或者自动放弃职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应当及时向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增补上述人员的要求。第十七条 执委会负责讨论审查组审结的案件或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提请讨论的案件并作出处理决定。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职责:(一)接待投诉或接受有关部门移送的投诉,办理受理、立案手续;(二)制作委员会评审记录,送达委员会处分决定书或决定书及有关文书;(三)将处分决定书或决定书报福建省律师协会备案;(四)建立、保管投诉案件档案;(五)起草委员会年度工作报告;(六)与惩戒工作有关的其它事项。第四章 回 避第十九条 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投诉人或被投诉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二)与本案被投诉人在同一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三)其它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前款规定,也适用于工作人员。第二十条 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回避由律师协会会长决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决定。第二十一条 对回避的申请,应及时审查,在收到回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并立即通知提出申请回避的委员会委员或者投诉人或被投诉人。第二十二条 原处分决定被福建省律师协会撤销并要求重新作出决定的案件,原审查组成员应当回避,由委员会主任另行指定审查组成员。第五章 受理和立案调查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接待投诉时,应填写投诉登记表,妥善保管投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第二十四条 接待投诉必须做到:(一)当面投诉的,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必要时征得投诉人同意可以录音。受理投诉时,无关人员不得在场旁听和询问;记录的内容须经投诉人确认无误后,由投诉人签字或盖章;(二)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投诉的,应当妥善保存收件;对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予以补充;(三)电话投诉的,要耐心接听,认真记录;(四)对司法行政机关委托委员会调查的投诉案件,应收取司法行政机关的委托调查通知书(函)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第二十五条 接待投诉时,工作人员应要求投诉人提供具体的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人所反映的情况及所附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属于委员会立案范围的案件,应在3个工作日内填写立案审批表,并报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应在接到投诉案件后7个工作日内对案件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对下列情况不予立案:(一)虽有违规违纪事实,但不符合委员会受理范围的;(二)不能提供基本证据材料或证据材料含糊不清的;(三)证据材料与投诉事实没有直接或必然联系的;第二十八条 对不予立案的投诉,工作人员应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作出书面答复,但匿名投诉及和解的除外。需由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案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移送,并书面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发现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且事实清楚,证据线索明确,情节严重的,可以依职权另行立案,无需投诉人投诉。第三十条 投诉案件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及时报告本辖区司法行政机关和福建省律师协会。第三十一条 被投诉违规行为发生在执业期间,被投诉时即使不具备本辖区的会员资格,委员会也应予受理。第三十二条 委员会受理案件后,存在不宜自行审理情形的,可以向福建省律师协会惩戒与复查委员会提出由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或其他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审理的申请。福建省律师协会惩戒与复查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指定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或其他设区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审理。第三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对已立案的投诉应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指定二名或二名以上委员组成审查组,其中一名为主办人。审查组成员除存在本规则规定的回避事由外,不得拒绝指定。审查组负责案件的调查取证并作出审查报告。第三十四条 工作人员应自审查组成员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及被投诉人发出立案通知书。被投诉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有关证据材料,逾期未提交的,不影响案件审理。被投诉人认为审查组成员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在提交书面答辩时一并提出。第三十五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投诉人不通过规定程序陈述意见、提交证据,而采取扰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正常工作秩序,或对上述机关工作人员、委员会人员采取打击、报复、侮辱、谩骂、要挟等不正当手段,情节严重的,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被投诉人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依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三十六条 执委会在拟给予处分的决定作出前,应通知被投诉人本人到会陈诉、申辩。被投诉人不到会的视为放弃,不影响作出决定。调查取证可以由一名审查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共同进行,调查时应出示介绍信。调查人员有权向投诉人、被投诉人、证人和其它有关人员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笔录内容须经被调查人、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调查人员必须在笔录上签字。第三十七条 被投诉人应当如实回答委员会调查人员的询问。被投诉个人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有义务协助调查。被投诉个人会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不配合调查,甚至阻挠、拒绝调查,或出具虚假证明的,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对该律师事务所的上述行为予以立案,并依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第三十八条 如果发生导致调查无法进行的事由,委员会主任可以决定中止调查,待上述事由消失后恢复调查。中止调查的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第三十九条 审查组依据调查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材料,在收到审理案件通知书及案件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报告,并将审查报告及案件全部材料交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提交给委员会主任。如遇特殊情况,经委员会主任批准案件调查期限可延长30个工作日;需再次延长的报律师协会会长批准。第四十条 审查报告应当以书面的形式作出,应载明下列事项:(一) 被投诉人为个人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所在律师事务所及执业证号;被投诉人为团体会员的,应载明其注册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住所地、负责人姓名、职务;(二) 查证的事实及相关证据;(三) 对相关证据采信及投诉成立与否的理由和依据;(四) 提出的处理意见及该处理意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则、规定;(五) 审查组成员在合议过程中是否达成一致意见,审查组成员有无个人保留意见。审查组成员应在审查报告上签字。第四十一条 在审查组调查过程中,如投诉人与被投诉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或经调解后投诉人撤回投诉的,审查组应于3个工作日内制作书面的审结报告,报委员会主任批准后作结案处理;审查组认为被投诉人仍应予以处分的,由审查组继续审理并作出审查报告。第四十二条 如审查组受理的投诉案件仅为律师事务所之间、律师事务所与律师之间、律师之间的执业纠纷,则纠纷双方应以书面方式同意将纠纷交由委员会调处;如任何一方不同意将纠纷交由委员会调处的,则告知双方另寻法律途径解决。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及工作人员对投诉案件涉及的材料和事实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私自摘录、复制或泄露;不得向被投诉人直接出示投诉材料及其复印件,但调查中确实需要当面核查的除外;严禁将投诉材料或移送的材料转给被投诉人自行处理。第六章 处分的决定及程序第四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应在工作人员提交审查报告及相关案件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集执委会会议,审议审查报告并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认会员有违规违纪行为,依据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给予相应处分;(二)撤销案件或不予处分;(三)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在拟给予处分的决定作出前,应当告知被投诉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被投诉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执委会应当根据福建省律师协会会员处分听证程序的规定(试行)组织听证。第四十六条 执委会决定举行听证的,工作人员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的7个工作日内将召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被投诉人和其它听证参加人。听证会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听证记录(或听证报告)及案件相关材料提交给委员会主任。需要调取新证据、进行鉴定、勘验的除外。第四十七条 委员会主任应在工作人员提交听证记录及案件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集执委会会议,讨论案件并作出决定。第四十八条 工作人员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执委会的决定通知审查组主办人。审查组主办人应在7个工作日内制作处分决定书或决定书并交给工作人员。处分决定书或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 被投诉人为个人会员的应载明其姓名、性别、年龄、住所、所在律师事务所和执业证号;被投诉人为团体会员的,应载明其注册名称、执业许可证号、住所地、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二) 事实和证据;(三) 结论;(四)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名称;(五)作出决定的日期。给予处分的,应写明申请复查的权利、期限。第四十九条 工作人员在收到审查组提交的处分决定书或决定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该决定交给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主任应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交给工作人员,由工作人员报律师协会会长签发,以律师协会的名义发布。工作人员应当在处分决定书或决定书签发后的3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发出处分决定书或决定书,同时将处理决定的内容告知投诉人。第七章 送 达第五十条 委员会文书除直接送达外,也可以邮寄送达,或委托被投诉人所在县(市、区)司法局或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送达。送达时应附送达回证。第五十一条 委员会文书送达应由被投诉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盖章,被投诉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委员会文书采用邮寄送达的,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五十二条 被投诉人拒收时,可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情况后,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律师事务所代为签收,代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八章 申请复查与处分的执行第五十三条 被投诉人对律师协会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分决定书或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律师协会惩戒与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第五十四条 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分为:(一)训诫:对违规情节较轻的会员给予口头批评的处分措施;(二)通报批评:对违规情节较为轻微的会员在本辖区协会会员范围内以书面形式进行批评的处分措施;(三)公开谴责:对违规情节较为严重的会员在福建省律师协会网站诚信信息系统公开发表书面谴责的处分措施。第五十五条 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或设区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在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执行。(一)工作人员应通知被处分会员到律师协会,由律师协会会长或会长委托的人员当面宣布处分决定以及作出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同时对被投诉人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并将执行情况记录在案。 (二)处分决定书涉及财物返还内容的,被处分会员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返还的财物交至秘书处,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第九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案件终结后,工作人员应当将案件材料整理归档,长期保存。第五十七条 本规则所指的会员包括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个人会员和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第五十八条 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设区市律师协会秘书长经该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提名决定可以成为委员会委员。第五十九条 委员办理案件时所支出的差旅费及相关津贴待遇由福建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及各设区市律师协会自行规定。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八届常务理事会第 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实施。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福建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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