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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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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全.doc

    二、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与评价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的发展是按照慈善(charity)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社会救助)社会福利(social welfare)的逻辑顺序展开的。所以,澳大利亚学界对于这三个概念的讨论也散见于已有文件中。除此之外,澳大利亚关于社会保障发展及其福利国家形态的认识与讨论也丰富多彩。 (一) 基本概念的界定1. 慈善 慈善事业发展是澳大利亚社会福利体系建立的开端。在澳大利亚研究文献中经常发现有“philanthropy”和“charity”两个不同的词,其都表示慈善事业的意思。如果说对于澳大利亚慈善事业的研究作者都用这两个不同的词,可以说完全是作者的喜好而已,但是对于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史的研究使用这两个词,则是有一定缘由的。那么这两个词到底又什么区别呢?理查德肯尼迪(Richard Kennedy,1982)对其做了清晰的解释,他说这两个词其实差别很小。“charity”原本意味着基督教的爱,但是在中世纪以后逐渐演化成为一个人灵魂或者精神的拯救和施舍。而“philanthropy”原本意味着人类之爱,但逐渐转化成统治阶级为挽救或者保存自己的财产的社会行动。基于此概念的辨析,理查德肯尼迪对澳大利亚殖民时期的慈善事业做了分类,如19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出现在墨尔本的慈善行为源于基督之爱的慈善的转化,而出现在悉尼的慈善行为受英国慈善的影响为人类之爱的慈善。其实,一般在早期关于悉尼慈善事业发展的研究文献中作者习惯性使用“philanthropy”,而对于墨尔本的慈善事业历史研究会习惯使用“charity”。2. 社会保障 社会保障“social security”一词,在澳大利亚属于非缴费型的收入审查类社会保障项目或者制度。比如必须通过收入审查的老年、残障及遗属保险,各种补助性支付(payment)、收入性津贴(allowance)、及福利性支付(pension)类项目,澳大利亚均将其归“social security”类。从这些项目的资金来源和待遇享受的条件综合判断,澳大利亚使用的是下一概念的“社会保障”,其具有以下三个要件:一是政府立法实施。澳大利亚在推出每一个保障类项目时都是立法先行,其法案就是政策。二是待遇享受者不需要缴纳费用。所有保障类项目,都不需要个人缴费,由政府财政全额承担。三是必须通过收入资产审查才能享受待遇。这是保障类项目区分其他福利项目的唯一特点。在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与社会保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并列的社会福利制度,都是社会福利体系的组成部分。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更多的是一种社会救助。彼得桑得斯(Peter Saunders,1994)对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体系的研究范围也证实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属于狭义概念范畴。3. 社会福利 社会福利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领域使用的正式用语。其涵盖了澳大利亚所有为社会成员提供得以缓解贫困、改善和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措施的总称。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戴维托马斯约翰逊(David Thomas Johnson,1996)指出社会福利不仅仅是针对个人、家庭等独立个体概念,也包括了全社会整体范畴,和贫困概念一样,有其特定的内涵。其政策目标是使贫困最小化,是使社会福利最大化。因此,社会福利的内涵远远大于全社会所有个人和家庭福利之和。社会福利是衡量国家整体有序运转的一个指标,也是对一个国家管理绩效水平的衡量。和社会福利相关联的一个概念“生活水平”反映了社会福利的内涵。因此,社会福利是个人、家庭以及在他们之间利益分配的一个综合效用。不过理想的社会福利概念还应该包括选择、机会及自由的含义,只是这些含义要应用到实践政策中还不能给予理论上的解释,进而也不能进入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体系中。理查德肯尼迪指出福利基本的定义是给人们提供各种服务,包括现金补助,不过主要是限定于穷人群体范围,而在20世纪逐渐出现了福利较为宽泛的概念,主要存在于福利国家中,由政府干预实施。澳大利亚首次使用“社会福利”一词是在1939年,来源于英国。从实践中看,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内容繁多,内涵丰富,其基本印证了戴维托马斯约翰逊的概念界定。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体系,除了收入资产审查类社会保障项目外,还包括了社会保险制度、各种福利服务制度。由此,也说明了澳大利亚使用的是广义的概念的社会福利。本书所称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是采用中国广义的社会保障概念,其实质是至澳大利亚的社会福利制度。4.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政策的关系 和会保障、社会福利与社会关系这三个概念总是紧密相关联的,而连接他们的一致性因素是反贫困问题。讨论其中任何一个问题,都无法回避其余的两个。戴维托马斯约翰逊(David Thomas Johnson,1996)曾做了一个有趣的排序,即“社会政策的主要兴趣在于社会福利,福利是幸福或生活水平,而贫困是福利光谱底端的福利,不平等现象是社会福利的异化”。卡尼特里(Carney Terry,1986)对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社会政策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了讨论之后,指出社会保障比社会福利的内涵和外延都要狭窄,社会保障是社会福利的子集。而社会福利除了社会保障外,还包括教育、职业福利、福利服务及住房等。他强调,社会保障作为减贫的一项措施并不能否定导致贫困的结构性决定因素。对贫困问题的人是要从经济、社会阶层及性别等多方面去研究。(二) 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与立法讨 1.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原因(1)反贫说。卡尼特里(Carney Terry R.,1986)通过对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法律、政策及其管理问题的研究,认为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历史背景及其立法基础源于反贫措施。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收入关联社会保障、健康保障和福利服务政策的制定均是旨在解决那些处于长期生活困难中、失业或者单亲家庭的人的生活和生存问题。他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建立看作是应对贫困的社会政策选择的结果。主要是源于以下三方面的理由:第一,贫困问题是困扰澳大利亚社会的一大痼疾,社会救助等措施应运而生。澳大利亚社会保障部的布莱恩豪(Brian Howe,1986)在为卡尼特里(Carney Terry,1986)的书籍写序的时候提到“过去澳大利亚关于贫困与社会保障的研究一直受剩余论理念的影响,过于强调将贫困测量作为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重点”。第二,大量失业人员需要经济支持,失业保险制度得以产生。第三,单亲家庭收入能力不足需要经济支持,单亲家庭福利得以产生。洛伊斯布赖森(Lois Bryson,1983)从女性贫困及其福利接受着的角色出发,对澳大利亚妇女、儿童及家庭福利制度产生的历史进行了研究,更进一步体现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产生与反贫困的说法。 (2)公平与正义之说。沃尔特纳什(Walter Nash,1943)是一个新西兰人,从一个朴素的公平与正义的思想角度,述说了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他说:“一个国家的财富首先应该为老年人付费,因为他们在其生命早期一直工作,并富有成效的使我们享受今天我们所享受的生活标准成为可能;为年轻人付费,因为除非我们对他们关心,今后将不会有人为他们提供;为生病付费,因为生病的人不能照顾自己。在提供了这些公共产品以后,那些给予社会有益服务的人,有权享有他们的所有劳动成果”。显然,从这一看似简单的财富分配理念,让我们不仅仅读到了公平正义的财富分配原则,更重要的是沃尔特纳什为澳大利西亚(Australasia,早期澳大利亚、新西兰及其附近殖民区地域的总称)勾画出了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的核心内涵。从澳大利亚在20世纪40至50年代开展的一系列社会福利项目可以洞察初期深受这种理念的影响。卡尼特里(Carney Terry and Peter Hanks,1986)指出经济不公平、财富不公平和医疗健康不公平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建立的基础。 (3)化解社会矛盾说。早在19世纪末期由于工会和劳工讨价还价的力量严重削弱、大量失业和工人罢工,工人运动成员和自由政治家、法官和牧师提出并确立了“生活工资(living wage)”原则。这一原则提出的背景是由于澳大利亚各州法庭的权力干扰了自由的劳动力市场机制,劳动力和资本要素条件不匹配,此种情况下,特别需要一个“道德(ethical)”工资调节政策加以调和。为此,社会各阶层从社会公平理念出发提出了“生活工资”概念,以保护那些处于维持生活水平以下的低收入者。后来这一原则被转化成对家庭成年男性劳动者获得维持他本人及家庭成员过上较为合理而又舒适生活的基本的最低工资的权利。于1907年,该概念被联邦法院的调解和仲裁委员会采纳,就像最低工资一样,适用在那些没有技术的劳工、他的妻子及有三个需要抚养的儿童的家庭,也就是说“生活工资”的标准就是能够使有2个成年人3个孩子的5口之家获得合理而又舒适生活的标准工资。1914年新南威尔士仲裁机构重新界定了“生活工资”使用的家庭单位,即一个男人和他的妻子以及有两个儿童需要抚养的家庭。后来联邦和州的工资法庭在正式启用“生活工资”标准时,规定享受生活工资的家庭单位应有4-5个成员,且户主必须是一位养家糊口的男性,该生活工资标准适用于所有没有技术的成年男性劳动力。有了生活工资标准,后来联邦政府以此为依据,从所有成年男性收入中提出一部分支付给家庭中非工资成员如儿童和妻子或者母亲等,继而产生了后来的儿童援助、母亲津贴和家庭津贴福利计划。家庭津贴福利计划至今仍在实行。 (4)政党纷争说。如前所述,在20世纪交替之际,澳大利亚面临着各种复杂的矛盾关系,尤其是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以及各种政党之间的矛盾达到了白炽化,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是多种力量谈判的结果。弗朗西斯G卡斯尔斯(Francis G Castles )认为澳大利亚的最低工资、生活工资以及家庭福利保障不仅仅是工人运动的结果,也源于劳动党的执政及其维护工人阶级利益具有极大的关系。约翰。墨菲(John Murphy,2011)将澳大利亚20世纪20年代提出简历生育保险和国家保险设想的失败归于各党派的意见分歧。罗布、沃茨(Rob Watts,1978)也认为政党立场和实施理念是澳大利亚福利国家形成的基础之一。 (5)受他国的影响。根据弗朗西斯、G卡斯尔思(Francis G Castles)的研究表明,澳大利亚早期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受新西兰影响较大。早在1882年,新西兰作为英国的一个殖民地,首次提出了建立社会保险年金计划的设想,试图为发生意外伤害、疾病、老年、寡居,孤儿等居民的收入损失提供保障(排除了所有就业者,也就是由劳动收入的人)。这种综合的社会保障设想在当时是非常超前,对澳大利亚殖民区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有重要影响。1900年,澳大利亚心南威尔士殖民政府出台了养老金政策,1908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出台了面向全澳大利亚人的养老金计划法案,从此奠定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的基础。而卡尼、特里(Carney Terry,1986)认为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的产生除了自身的社会问题催生外正重要的是受英国社会保障以及福利国家思想的影响。尤其是英国的济贫制度和福利国家的形成。英国的济贫法最早产生于14世纪,当时因为英国连续发生大的瘟疫所引起的劳动力短缺而给整个国家经济带来严重影响。社会秩序一度陷入恐慌之中,1351年出台劳动法,试图寻求控制工资水平的措施。1388年首次办不了济贫法案,旨在减少因为要求抬高工资、不满及煽动和分裂性劳动力的聚集而造成的劳动力流动。而早期的流动人口法成为该济贫法的结构基础,且在铎王朝手上实现了这一转化。1536年,无行为能力的贫困人口被分化,地区教会被授权筹集资金来维持这些贫困人口的生活。这也是第一次将集体主义引入社会政策,个人的慈善行为、基督教以及其他的个人行为均被引导参与救助穷人的活动。之后,由于贫困歉收的压力大批从荷兰和法国返回的军人的涌入,导致了英国1598年济贫法的出台。但是历史上最有名的是1601年济贫法。该法律要求每个地方的政府从地方官员中为教会选任一名监督员并授权他们去通过财产税聚集资金救助穷人。这个法律把穷人分成三类,第一类是身体力强自由懒散或者正在矫正机构接受惩罚的闲荡人士;第二类是更愿意和定居在济贫院并从事适当的工作,即接受院内救济的人;第三类是没有工作能力老弱病残的穷人。对于第三种情况的穷人,即使是成年人,政府也提供现金救济或者适当的服务,即所谓的院外救济。每一个地区教会负责本地区的穷人救济工作。1662年的居住权法(Act Settlement)要求地方当局防止劳动者迁入教区,限制劳动力市场的形成。进一步的歉收和战争的破坏,使济贫法加居住权法下的就业、劳动和社会保障体系在18世纪末期难以为继。为此,1795年,在英格兰出台了著名的斯品汉姆兰制度(Speenham land)解决了大规模的工人贫困问题(也成为后来最低工资和家庭津贴的雏形)。在接下来的40多年,由于资金链不公平等诸多问题对社会经济反而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劳动效率低下,为此引发了英国在1834年对济贫法的修改,也就是所谓的新济贫法。英国制度对澳大利亚的影响在于,普通福利政策的引进,如家庭津贴、非缴费型社会保障和非经济状况调查福利制度的建立,尤其是针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直接采用因果模式,包括澳大利亚医疗服务制度的改革也是借鉴英国模式。 需要说明的是,英国的济贫法,并没有直接被澳大利亚政府所采用,由于澳大利亚当时的经济状况以及地方管理体系不够成熟,济贫法澳大利亚既不必要也不合适,殖民政府更愿意选择不同于英国济贫法的其他措施,他们甚至对英国济贫法深恶痛绝。2. 对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的发展历史梳理和总结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100多年的历史,对这段历史,许多学者对其进行不同角度的回顾与分析。具有代表性的如悉尼大学教授H.T丘利在1965年对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从建立邦政府时候开始到1964年建立的社会保障项目以及立法做了详尽的梳理和讨论,后来在1973年,增加了1965到1972年的状况进行了再版。该书讨论了社会保障项目有:养老金,残疾人津贴,生育津贴,失业津贴,老年与残疾福利,医疗福利,寡妇津贴,社会福利服务等。墨尔本大学社会与政治科学博士约翰、墨菲用另一种视角对澳大利亚1870到1949年间不易被重视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发展过程进行了全面的回顾与分析,包括澳大利亚为何没有济贫法,澳大利亚殖民地时期以及宗教信仰、自助及慈善为主要内容的朴素的社会保障制度体系,退伍军人的社会保障,联邦政府公平与合理工资标准的探索经历,生育保险与国家保险的大讨论及失败以及国家保险九个月的短暂生命历程、劳动党的国家福利历程等等,耐人寻味。新南威尔士大学教授贝蒂娜。卡斯对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成立以来的儿童、家庭福利制度产生的历史做了详尽的回顾和分析。其中分析了儿童援助项目发展的背景以及演化过程,分析了儿童援助计划运行的原则、妇女福利问题、社会福利问题以及家庭津贴发展的渊源。按照贝蒂娜、卡斯的分析,儿童援助和家庭津贴制度源于工人运动和对劳动权益的争取,以及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对生活工资原则的运用,通过儿童援助和家庭津贴将家庭中成年劳动力的利益给予剥离,并明确保护处于依赖地位的儿童和妇女的权利。阿德莱德大学的访问教授弗朗西斯G卡斯尔思从比较的视角对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两国的国家福利制度的发展根源、思想基础以及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从19世纪90年代两国的民主运动和政党的发展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的福利国家的社会政策改革进行了全面的回顾和评价,认为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发展始终受到阶级和政党的影响,再次基础上对澳大利亚工资与社会保障、社会福利供给的冲突规则、工资收入者的福利等进行了讨论。 3. 对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立法的研究 可以说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发展的历史就是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律发展的历史。几乎澳大利亚所推行的所有社会保障政策几本都是法律先行。这一点,我们从研究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和社会政策历史的文献均可以看出来。如T.H丘利,约翰.墨菲等。在此情况下,任何一部法律,尤其是新的法律都会引起若干方面的讨论、质疑乃至争论。因此,在澳大利亚学界,对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律研究的文献非常多。其中,专门研究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法律的著作,如卡尼特里和比特汉克斯着重对澳大利亚单亲家庭福利、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等立法过程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贝蒂娜.卡斯对儿童捐助、妇女福利及家庭津贴法案的形成及演变过程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回顾等。(三)   与社会保障相关的问题研究1. 劳动力市场管制与社会保障 最低工资、生活工资,以及家庭福利等是澳大利亚社会福利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这些福利制度的形成的原因直接来自于劳动力市场及工人管制结果。休。查理森在其主编的论文集重塑劳动力市场一书中重点讨论了澳大利亚劳动力市场依靠政府严格管制存在诸多弊端,他认为政府通过管理的方法对低工资者进行保护未必有效,他主张放松管理劳动力市场包括工资,但前提是政府必须加强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工作。鲍勃.格雷戈里、马丁通过对澳大利亚劳工的工资结构、社会保障以及所得税之间的关系研究,认为福利制度的提供能够为弱势劳动者的收入提供充分的保护,而单纯依靠对就业条件的管制难以达到保护效果。其结论是,劳动市场管制和社会福利制度的设计与慷慨是密切相关的,废除前者将不可避免导致后者的恶化。他们认为如果工资不平等加剧,低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金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则会减少劳动力供给,加剧失业者留在社会保障金上的时间较长。其次,劳动力供给与社会保障制度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建议充分调整待遇和退休金水平以保持他们与平均周收入间有一个固定的替代比例,也为低工资提供一个标准底线。如果有了这个标准底线,则通过对低技术含量的工种降低工资的方法放松劳动力市场管制就业政策也许是无效的,除非这个底线是非常低的。第三,工资的不平等性,社会保障与所得税之间有密切关系,通过对就业人数的影响进而影响劳动力市场的行为。对于那些有儿童需要扶养的人,低工资的标准下降,不会太大影响其获得的收入,因为支付税收和所获得的转移性支付实现对冲。因此劳动力市场管制与社会保障有这密切关系,如何实现收入与劳动力供给方面的协调值得研究。2. 经济状况调查与税收 经济状况调查(means-test)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制度运行的一大特点。一大利亚社会保障以救助保障为主,所有救助型社会保障金的发放必须经过对申请者的经济状况调查程序,只有通过者才能享有相应的福利金。而要通过经济状况调查程序才能获得社会保障待遇,就意味着申请者不需要为所申请的社会保障项目直接缴费,其福利资金来源于国家税收收入。为此,就涉及经济状况调查与税收的关系问题。自澳大利亚实行经济状况调查型社会保障制度以来,在澳大利亚学界就展开了对两者之间关系的广泛研究和讨论。R.I唐宁认为澳大利亚经济状况调查型政府养老金制度,属于个人非缴费型,不仅仅是降低了个人的责任意识,也给政府带来了财政负担,为此该种制度模式会挫伤纳税人的积极性。而克里斯.福斯特认为,表面上看来澳大利亚的救助扶贫与个人自力之间的平衡取决于经济状况调查与税收结构,其实这反映了人们对政府所扮演的救助角色似乎有很大分歧。有些人在呼吁政府降低救助性养老金水平的同时,也希望保留对企业养老金的税收优惠。同时,也有不少人希望能够享受税收支持的救助性养老金待遇,甚至为此有早退休的愿望。总之,关于经济状况调查型与税收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似乎难以有统一的观点和看法。 (四) 对国家社会福利政策的评价 1. 肯定国家福利政策 从澳大利亚理论研究文献看,主流的观点是支持澳大利亚福利国家的定位及其做法。多数学者在肯定这一福利理念的基础上,只有对现行的制度给予完善和改良。如皮特.桑德斯、戴维.托马斯.约翰逊等从消除社会不公平,财富分配不均以及缓解贫困的社会目标看,认为澳大利亚政府所构筑的全民福利体系是应付这些社会疟疾的良策。克里斯.福斯特、罗纳德.怀尔德、弗朗西斯.G卡斯尔思等,更是从老年群体,妇女的特殊社会和家庭角色以及工人阶级的状况等出发认为应该加强国家福利政策,而不是削弱。 2. 反对福利国家政策 与主流观点相左,理查德.肯尼迪对澳大利亚福利制度发展的历史作出客观评价与讨论,提出反福利的观点。他认为,福利国家,无论是澳大利亚还是英国,尽管政府在战争时期都有承诺,他们在消除不平等、贫苦、失业、阶级冲突等方面所取得的进步微乎其微。他认为,澳大利亚现在的税收结构式阶级内部而不是在阶层之间进行收入在分配,难以确保工人阶级能够支付自己的医疗保健费用,教育费用,日常的社会服务费用,还能维持其家庭非经济活动人口的费用。理查德.肯尼迪认为,在某种程度上,福利是建立在剥削与统治的关系之上,他说我们应该站在反对福利的立场上。 3持折中道路 社会福利制度应该是经济状况调查还是实行缴费制?实行经济状况调查制度就意味着社会福利由国家财政全部承担,属于救助性社会保障性质,而实行缴费制,就意味着社会福利走的是社会化筹资原则的保险型社会保障性质。关于这个问题,墨尔本大学教授R.I唐宁在1958年9月24日在阿德莱德大学第28届工商演讲论坛上的报告“国家养老金:经济状况调查性还是缴费型?”中特别对澳大利亚国家养老金制度的设计及其性质进行了讨论,其从私人保险运作原理出发以政府投资为例对缴费型养老保险的特点做了重点阐述。并以英国劳动党的国家保险和荷兰的养老金计划为例讨论了积累制和现收现付制两种缴费型社会养老保险的特点,今儿和澳大利亚经济状况调查型养老金计划进行对比分析,其认为,尽管澳大利亚非缴费型养老保险计划能够使人们对自己的老年有充分的激励和信心,但是具有按照保险基金原则运作的缴费型养老保险更有优势,他可以消除经济状况调查型养老保险的弊端,他可以使人们明白他们必须为自己的养老负责并为其缴费,他们还可以为经济发展提供周转资金。R.I唐宁教授最后建议澳大利亚放弃经济采状况调查型养老金计划,采纳国家保险计划,遵循保险基金分配原则,所有老年人享受养老金待遇均应免去经济状况调查程序。 1986年澳大利亚社会保障部部长布莱恩.豪发起了澳大利亚社会保障进行政策评估的研究项目,并委任当时在悉尼大学做副教授职位的贝蒂娜.卡斯担任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并与社会保险部社会政策研究室的工作人员一起从事这些工作。该项目着重围绕社会保险政策的三大主题展开,一是有儿童家庭的收入支持政策,二是社会保障与劳工问题,三是老年人口收入支持问题。其中退休收入评价包含的内容比较广泛,它涉及社会保障,税金及养老金问题。其品论的主要目标是对现行政策安排的评估和对未来长期改革的政策建议。在此项目下,由社会保障学者克里斯.福斯特(Chris Foster,1988)负责出版了“建立一个全国性的退休收入政策”研究报告。该报告对澳大利亚老年保障建立的历史,澳大利亚老年人口、老年收入、就业与退休、退休收入政策等的发展演进,以及公共养老金、政府养老金存在的问题论述的基础上,对建立全国性的养老金制度的必要性做了探讨,最后提出了有关澳大利亚老年收入保障制度改革的方向与建议。  三 、其他社会福利问题研究  除了以上研究主题外,澳大利亚社会保障领域还对残疾人社会保障问题、住房保障问题、教育保障问题、室友保险问题、社会服务组织问题等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和讨论。  在残疾人福利及服务方面,罗杰威尔金斯(Roger Wilkins,2003)基于1993年澳大利亚统计局关于残疾、老龄化和照顾者调查数据,以及19802000年的联邦家庭与社区服务部的行政统计数据,运用回归分析方法考察了残疾和劳动力市场产出之间的关系,残疾和今年来对澳大利亚社会福利依赖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澳大利亚家庭中有残疾孩子的家庭更倾向于离婚或者分居,以至于残疾人家庭中单亲家庭多余双亲家庭,同时单亲家庭的残疾人父母在就业方面因为家庭的拖累也不及双亲家庭,从而也就解释了为什么残疾人家庭更加依赖社会福利。 在住房福利方面,戴维海沃德(David Hayward)探讨了澳大利亚公共住房发展的历史,以联邦一州住房协定的出台为立足点,认为19451956年间是澳大利亚公共住房发展的黄金时代,并对澳大利亚联邦、州及地方政府的公共住房供给及其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评价。格伦福尔德(Glenn Foard,1954)在概述了澳大利亚公共住房供给及其资金安排现状基础上,讨论了澳大利亚公共援助的有效性,并与其它租赁住房的住户进行比较,研究了公共租赁住房效果。维维恩米利根和彼得菲布斯(Vivienne Milligan,Peter Philbus)等对澳大利亚经济适用房服务发展问题进行了研究,对澳大利亚飞政府组织在提供非营利性住房项目和服务方面的经验进行了总结,并为进一步促进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快速发展提出了相关思路和建议。 在农村社会福利服务方面,布莱恩奇斯(Brian Cheers,1998)基于对澳大利亚农村社会关怀问题理论研究文献的问题和总结,从构筑乡村社会福利网络的视角,提出了适合澳大利亚农村的社会关怀新模式、途径和方法。他认为传统的西方社会福利方法对农村人口无论是在思想意识形态上、概念上,还是在应对全球社会、经济和政治的变化上都显得很有限和无力。社会关怀是基于社会公平目标下的人类社区交往和正式结构的概述表达,其是嵌入在一个社会管理、可持续发展、区域变化,包括社会和社区发展、社会政策和规划、人类服务和社会工作时间的框架之中的。 在社会服务组织及结构方面,菲利普门德斯(Philp Mendes,2006)通过对澳大利亚社会服务(The Australian COUNcil of Social Service,ACOSS)的发展演变过程进行系统的问题和评价,重点讨论了澳大利亚社会服务组织在澳大利亚社会政策中的重要作用,具体包括:澳大利亚社会服务联会在19551970年间作为一个志愿者协会的身份参与社会活动的发展历史、其在19701975年间对澳大利亚社会政策的推动作用、在19761985年间对穷人及贫困的关注、在19851996年作为一个政治内部成员参与社会活动、在19962006年间履行保护社会福利安全网职责、直接参与和影响澳大利亚政府的社会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的制定工作等等。 此外,关于澳大利亚社会福利及社会保障的国际比较研究成果也非常丰富,如弗朗西斯G.卡斯尔(Francis G.Catles,1985)、海伦博尔迪森(Helen Bolderson,1994)等。   三、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体系概况自从1908首次出台老年、残疾保障法以来,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澳大利亚现在已经形成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的社会保障及社会福利体系。 1.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类型    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项目非常丰富,按照其做法的不同可以划分成不同的制度类型。   (1)按照保障水平分类。根据社会保障理论,社会保障制度设计层级中,社会救助水平最低,属于非缴费、补缺型社会保障制度;社会福利水平最高,具有保障额度高、覆盖范围广的特点,一般有缴费和非缴费两种类型,不过澳大利亚的大多数社会福利是免费缴费的;社会保险介于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之间,它为被保障人提供的是基本的经济保障。按照这一分类,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可以分为三大类型,一是社会救助性保障制度(social assistance),其典型的特点是需要通过经济状况调查(means-tested)才有资格享受,主要包括政府养老金、疾病津贴、失业保障等;二是社会保险型保障制度(social insurance),其主要特点是需要社会化筹资,并且按照保险精算原理计算所得保险收益,主要包括职业年金(bandatory occupational)、医疗保险类、工伤保险类等;三是福利型保障制度(social welfare),其主要特点是个人不要缴费,且免经济状况调查程序,覆盖范围内的所有人均可以享受,主要包括医疗和药物福利计划、家庭津贴等。 (2)按照福利发放金的门槛分类。可以把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分为两大类。一是经济状况调查型(means tested)社会保障,二是非经济状况调查型社会保障。在澳大利亚,几乎所有的社会救助类项目均需要通过经济调查才能获得相应的保障。相比较而言,非经济状况调查项目减少,其又可以分为社会保险及普遍福利项目两大类。 (3)按照是否缴费分类。按照被保障人是否缴费可以分为非缴费型社会保障和缴费型社会保障。其中非缴费社会保障主要包括了所有救助型社会保障和部分强制性企业年金。而缴费型社会保障主要包括所有的社会保险项目及强制年金。在澳大利亚,以非缴费型社会保障为主,缴费型社会保障为辅。 (4)按照保障对象分类。可以划分为选择性保障(Specific-system)和普遍性保障(universal system)。所有经济状况调查型社会保障均属于选择型保障,如老年残障及遗嘱保障、疾病津贴、失业保障等。普遍性保障制度是对规定范围内所有人员提供保障,如生育津贴、家庭津贴是针对所有澳大利亚居民。 (5)按照保障风险分类。可细分为老年、残障及遗嘱保障,疾病及生育保障,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及家庭津贴五大类。该种分类是最常见的一种分类。 (6)按照保障待遇支付期分类。分一次性支付(a lump sun )和分期支付(installment)两种类型。其中分期支付包括两种情况。对于基本的津贴福利大都为每两周支付1次,个别津贴采取按年支付。一次性支付多数情况下限于补助金的支付。 (7)按照待遇类型分类。分为津贴(allowance),补助金()及保障金和抚恤金(pension)等。其中津贴又分为经济状况调查型津贴和普遍津贴;而补助金又分为基本补助金和补充补助金。保险金基本保险金和年金。 2.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筹资主体 澳大利亚社会保障资金主要来源于四个主体,即被保障人(insure person)、自雇者(self-employed person)、雇主(employer)及政府(government)。 (1)被保障人。被保障人是社会保障利益的直接获得人,也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资金借款主体之一,但是其不是主要的供款主体。澳大利亚社会保障以社会资助,援助及普遍福利为主,所以在很多保障项目中保险人不需要交费。即使在强制企业年金制度下,对于被保障人也不做强制缴费要求,但是涨幅鼓励自愿缴费。根据澳大利亚现有的社会保障政策来看,要求被保障人交费的项目仅在医疗保险(medical benefits)中,对被保障人按照应税收入的1.5%征收保费。但是当个人的收入超过医疗保险征税的门槛是,政府也会加收1%的费。不过高收入门槛的规定是对老年公民适用的。被保障人享受社会保障福利待遇与需承担主要缴费义务,这是澳大利亚作为一个福利国家的最直接的体现。 (2)自雇者。自雇者在澳大利亚就业群体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这个群体也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利益的得益者,与其享有的社会保障利益相比较,其缴费义务体现得不多。按照现有社会保障政府规定,要求自雇者缴费的社会保障项目有医疗保险和工伤自保项目。其医疗保险缴费比例和被保障人相同。但是在工伤自保项目中,自雇者需要承担全部的保险费。 (3)雇主。与被保障人和自雇者相比较,雇主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社会化筹资的最主要主体。如强制企业年金保障,主要靠雇主缴费,而被保障人采取自愿。其政策规定,雇主需要按照基本工资总额的9%缴费,按照澳大利亚目前的政策设想,计划在今后年度逐渐提高雇主的缴费比例,在20192020年将雇主的缴费比例提高到12%。不过,其对雇主缴费实行税收减免政策。 (4)政府。政府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供款澳大利亚所有的社会救助类项目如老年保障类项目,疾病津贴类项目,失业保险及家庭津贴类项目,均由政府的一般税收收入保证。除此以外,政府还对一些保险类项目进行补贴保费。如在强制企业年金保险项目中,政府对于自愿缴费的被保障人给予适当的配额补贴。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政府对于年收入达到31920澳元的自愿缴费者给予一年1000澳元的配额补贴。在工伤保险中,对于为自己雇员提供自保的自我保险公司政府会给予适当的补贴。总之,在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制度中,政府是其资金保障的最大供款人。 3.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基本待遇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待遇支付包括以下七种基本形式。 (1)养老金(pension),也叫老年生活保障金,是对达到规定年龄的澳大利亚居民由澳大利亚政府发放的用于养老的生活保障资金。由于澳大利亚的养老金属于社会救助类型,所以该项资金只有通过了经济状况调查的人才能获得帮助。养老金是澳大利亚老年残障及遗嘱保险体系的最基本待遇,还包括了递延养老金、老年退休金、补充养老金等形式。 (2)津贴(allowance)。也叫经济补贴,是澳大利亚政府为其居民的生存、成长及其发展过程中提供的必要的经济援助。津贴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待遇的基本发放形式。如经济状况调查型津贴有偏远地区津贴、青年津贴、配偶津贴;非经济状况调查型津贴有交通津贴、照顾者津贴、产妇免疫津贴等。 (3)补贴(assistance)。这是澳大利亚照顾性政策的基本待遇。这种补贴性的福利支付,一般都有必须进行收入和资产的审核,比如房租补贴。 (4)抚恤金(pension)。这是针对残疾人、遗嘱及其孤儿等特殊群体发放的一种抚慰金。如伤残抚恤金、遗嘱抚恤金、孤儿抚恤金。 (5)补助金(payment)。是澳大利亚政府对其居民发放的用于贴补日常生活开支的资金。包括基本补助金和补充补助金。基本补助金是针对一项经济用途专门设立的经济补助项目如家长补助金。而补充补助金是对补助金的经济待遇给予的追加和延伸,如亲属补助金等。 (6)保险金(insurance)保险金也就社会保险金,是指被保障人通过参加保险的方式获得该项基本待遇的,如医疗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等。与社会救助相比,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险发展并不发达,其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居于次要位置。 (7)年金(pension)。是澳大利亚社会保障待遇的一种支付方式,主要存在于澳大利亚的强制企业年金制度中。由雇主缴费参保,被保障人可以到期或者达到基本资格条件就可以领取年金。有一次性领取,也有分期领取。 (二)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内容 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分类,将澳大利亚的社会保障体系概括为老年、残障与遗属保险(old age,disability and survious)疾病保险(sickness)工伤保险(work injury)失业保险(unemployment)家庭与生育津贴(family and maternity allowance)五大次级体系。 1. 老年、残障与遗属保险体系 (1) 老年保障体系 澳大利亚的老年保障制度按照自己来源分为以下两种类型。一是政府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障型养老金。一般是对男65岁,女64( 2014年7月逐渐提高到65岁)在澳大利亚居住10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连续居住的老年人提供保障。但在养老金的获取,除了盲人以外,都必须通过经济状况调查。在世纪中,政府养老金还有一下几种情况和附加待遇: 1延迟养老金(Deferred Pension)或者红利计划养老金。对于2009年9月以后参加的人,到达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后,仍具有劳动能力,且愿意推迟1到5年领取养老金,在其具备每年至少工作960小时的条件后可以享受该待遇。如果养老金再被保险人离开澳大利亚国家之前开始的,则可以继续享有,但在26周后会减少额度。 2补充养老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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