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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解读讲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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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解读讲稿.doc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解读讲稿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具体涵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新的历史时期我国社会治安工作的总方针。综合治理,就是指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政法机关的专门工作和群众工作相结合,各司其职,通力合作,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教育的、文化的、法律的各种手段,预防和惩罚犯罪,教育改造违法犯罪的人,逐步限制和消除产生违法犯罪的土壤和条件,建立良好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保证人民安居乐业,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二、为什么要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文革"结束之后,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刑事犯罪尤其是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情况相当严重,成为危害社会安定的突出问题。这一问题形成的原因是极其复杂的,既有历史的、现实的、社会的原因,也有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的原因,而且这些问题也不是哪一个部门或哪几个部门在短时期内所能完全解决的。1981年5月,中央政法委召开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武汉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综合治理"是解决社会治安问题、实现长治久安的方针。1982年8月中共中央批转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记要明确提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是综合治理的重点;加强基层组织和基层工作,是综合治理的基础;加强公安、司法队伍工作,并建立治安保卫责任制,是综合治理的关键等等。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公布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颁布,标志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以政策和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根据这两个决定,全国陆续出台了关于综合治理实施"属地管理"的原则、一票否决权制、领导责任查究制等一系列重要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治安实施综合治理,是维护社会稳定、解决我国现阶段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出路,是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有利于综合调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文化等一切有效手段,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三、修订条例的社会背景和必要性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上世纪80年代初针对改革开放后社会治安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的重大战略决策。1991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同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这两个决定的颁布,标志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步入法制化建设轨道。1994年1月21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并于1997年12月11日进行修正。该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加强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预防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确保自治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治安形势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给维护稳定和治安管理带来极大挑战。2009年7月5日发生在乌鲁木齐的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所反映出的我区一些地方综治机构不健全、治安防控体系不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不到位等问题,表明现行条例已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亟须修订和完善。同时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关于深入开展平安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层基础建设的若干意见等若干规定,提出了一系列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举措,现行条例与党和国家新的政策规定不尽吻合,要求我们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和修订。为此,自治区人大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四、新条例实施时间2009年12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对进一步推动我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六、新条例的重大变化和鲜明特点:(一)鲜明特点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是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明确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社会责任和各单位、各部门的职责、任务。突出了基层组织建设。突出强调了城乡基层组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重要责任,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和城镇社会要掌握辖区内流动人口、重点人群、出租房屋、宗教活动等社情动态,做好治安防治、民间纠纷排查、调节和基层平安创建工作,防范“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强化了对流动人口的服务和管理。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长效机制;加强城乡结合部、社情复杂区域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清查登记工作;加强流动人口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流动人口流出流入地协作机制,极强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依法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社会治安中和治理工作要列入绩效考评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二)重大变化除篇章结构的变化外,主要是内容有较大篇幅增加,它修改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原则,明确了基层综合治理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职责,强调全社会参与、突出化解矛盾纠纷、依法治理、确保社会稳定的特点。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综合治理、群防群治、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的来源和使用,强调了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人在内的全社会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可以一票否决的情形。这些充实和完善,使条例更加突出新疆特色,更加符合新疆实际,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可操作性强,意味着修订后的条例与时代的发展进步和随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十分契合。具体来说,结合反分裂斗争,条例强调依法严厉打击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暴力恐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结合社会发展实际,条例强调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服务与管理;结合公民道德建设,条例强调做好青少年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和道德、民族团结、行为规范教育;结合信息技术发展,条例强调加强信息、互联网的管理,打击利用网络和多种现代电子介质违法犯罪行为;结合食品、卫生行业状况,条例强调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查禁假劣药品和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结合经济金融发展,条例强调依法打击金融诈骗、洗钱、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此外,条例还首次以地方立法形式规定了"物业、保安等社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安全管理和服务职责,做好责任区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从市场经济的角度看,物业是服务机构,承担卫生、维修、管理等责任,此次条例在修订中明确了物业必须承担的安全防范责任,符合城市发展中住宅小区和配套物业部门日益增多的规律与现实,符合综治工作的实际需要。1、条例中对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的具体规定新疆的发展和稳定,关系全国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近几年来。我区发生的一系列分裂破坏活动和暴力恐怖活动,特别是"75"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严重威胁我区的社会稳定。这些事件的发生充分证明,影响新疆社会稳定的主要危险是民族分裂主义;在新疆,分裂和反分裂的斗争是长期的、复杂的、尖锐的,有时甚至是十分激烈的。新疆多年的反分裂斗争实践也证明,没有严厉的打击和有效的防范,就没有社会的稳定,就没有对敌斗争的主动权。条例立足于为反分裂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明确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任务就是依法严厉打击和严密防范"三股势力"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此外,条例还规定,防范"三股势力"措施不落实或处置不及时、打击不力,致使本地区、本单位发生严重危害社会治安暴力恐怖事件的,由县级以上综治委予以一票否决。2、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普通民众的关系没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没有关系的个人和组织。人人都是良好社会治安秩序的受益者,同时也是责任者。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指出,"公民应当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做好家庭和自身安全防范,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群众是我们进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受益的对象,同时也是我们发动和依靠的对象,如果没有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综合治理也就无从谈起,难以实现综合治理的目的。条例在修订后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的方针。"这一方针是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确定的。在这之前,综治工作的方针是"打防结合,预防为主"这八个字,体现的是工作内容,强调的是打击和预防的关系,而增加的"专群结合、依靠群众"体现的是工作方法,强调了专门机关工作与依靠群众的关系,而且把"依靠群众"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提出来,可见其重要性。因此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发动群众、依靠群众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3、修订的条例中规定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原则条例规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和谁主管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原条例的表述只有两个原则,没有"谁经营谁负责"的内容。用我们专门机关的工作用语来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实现"横到边、竖到底,不留死角"。"属地管理"解决的是"横到边"的问题,也就是说,有一级政府存在的地方就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职责,无论是中央驻疆单位,还是自治区直属单位,都应该主动服从当地政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管理,而行使综治工作管理职责的当地政府也应该依法大胆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解决的是"竖到底"的问题,例如某个单位或企业在全疆有其下属直管单位或分公司、子公司,根据这一原则,它不仅要做好自身的综合治理工作,而且要与当地综治部门密切配合,指导下属单位或公司做好综治工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出现了大量没有主管单位的民营、股份、外资等企业和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需要一个原则把这些企业和组织涵盖进来,并能有效指导其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以,条例在修订时增加了"谁经营谁负责"原则,就是为了解决这个新时期下的新问题。条例在第十八条新增一条:"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其他形式的企业以及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制度,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这一条包括了我区的企业、单位、组织,也包括所有民营企业、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4、修订后的条例专设一条明确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十二项主要任务为什么要单列这一条十二项,应该从修订前的条例的规定来谈起。原条例分别用三章规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部门的职能。第三章规定的是打击与防范,主要是针对公、检、法、司与国家安全等部门的,第四章规定了教育与管理职能,在其中罗列了教育、共青妇、工商联、宣传文化、工商税务、铁路民航等各部门的具体职责,第五章规定了改造和安置,主要针对公安、民政等部门。修订后的条例不再采用这种体系,而是将职责分为两个章节描述,一是专门机关的职责,二是社会责任,同时在总则里专列了一条12项,提炼了无论是专门机关和社会各部门都应共同完成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这样规定使得专门机关和社会各部门的综治任务更加准确全面,责任更加清晰明确。5、条例对基层综治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提出的新要求长期以来综治工作的薄弱环节往往都在基层,尤其是乡(镇、街道)一级,综治工作处于被弱化或者边缘化的境地,有的地方撤销了综治工作机构,有的地方有牌子没有人员,有的地方是兼职人员,没有起到应有作用,从而导致综合治理工作各项措施到了基层基本落空。而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乡(镇、街道)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配备专人负责日常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并由一名负责人分管;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设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或者指定专负责日常工作。"这实际上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机构不是可有可无,可设可不设,而是必须依法设立,真正做到综合治理工作有人管、有人抓。6、修订后的条例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规定的变化。目前我国有一票否决权的领域极少,综治工作是其中之一。条例在修订中继续明确了综合治理工作的一票否决权制,规定了九种可给予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情形,对如何运用好一票否决权作了规范,对程序也作了进一步规范。除此之外,条例在本条另列一款规定"不适用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新增这一款的目的在于,不但要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内容适用于全社会,而且否决效果也应涵盖全社会。7、条例修订中始终注意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条例在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中,始终强调,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在享受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的同时,也必须为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承担义务。七、在贯彻实施条例过程中,要重点把握几个方面一是制定完善配套措施。要对照条例,特别是修改和新增的内容,认真清理本地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提出配套措施,确保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切实加强队伍建设。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综治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广大综治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职责任务,加大执法监督力度,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三是加强综合协调。要加强组织协调、督促指导和考核奖惩,确保各部门都能认真履行职责,真正形成社会治安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四是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条例实施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总结和推广基层在贯彻实施条例、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积极探索形成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思路、新方法,促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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