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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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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精简篇).doc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示范章程,结合XX县的工作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仲裁委员会)在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指导下依法组织设立,并报XX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本仲裁委员会的职责: (一)聘任、解聘仲裁员; (二)培训、管理仲裁员; (三)受理仲裁申请; (四)支持、指导和监督仲裁活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本仲裁委员会日常工作由下设的办公室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登记、审查仲裁申请; (二)监督管理仲裁程序; (三)编制仲裁员名册; (四)组织仲裁员培训; (五)管理仲裁文书和仲裁档案; (六)管理仲裁工作经费; (七)仲裁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本仲裁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XX县农业局。 第五条 本仲裁委员会由XX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代表、有关人民团体代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和法律、经济等相关专业人员兼任组成,成员人数为十五人。 本仲裁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十五人。 第六条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期为五年。 仲裁委员会换届,应当在任期届满的前一个月内完成;有特殊情况不能完成更换的,应当在任期届满后的两个月内完成更换。 第七条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任期内因工作调整更换的,由仲裁委员会重新确定人选。主任、副主任更换的,由本仲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决定。 第八条本仲裁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会议由主任主持。根据主任、副主任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组成人员提议,可以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临时全体会议。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修改章程须经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九条全体会议负责议决以下主要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仲裁委员会章程、议事规则和规章制度; (二)选举仲裁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三)决定仲裁员的聘任、解聘和除名; (四)审议仲裁委员会工作计划和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重大事项; (六)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本仲裁委员会从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中选聘仲裁员,颁发聘书: (一)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满五年; (二)从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调解工作满五年; (三)在当地威信较高,并熟悉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居民。 第十一条本仲裁委员会定期组织仲裁员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国家政策的培训。 第十二条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期为三年,期满可以继续聘任。 第十三条本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员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仲裁员的依据。 第十四条本仲裁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仲裁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被选定或者被指定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主动报告是否有回避情形。 第十六条本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仲裁员、记录人员、翻译人员等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仲裁程序进行的情况。 第十七条仲裁员辞聘,应当提前三个月向本仲裁委员会提交辞呈。组成仲裁庭的仲裁员,在仲裁程序结束前不得辞聘。 第十八条本仲裁委员会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员,予以解聘: (一)故意隐瞒应当回避事实的; (二)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到庭审理案件的; (三)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担任仲裁员的。 第十九条 本仲裁委员会对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以及接受当事人请客送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仲裁员,予以除名,且不再聘为仲裁员。 第二十条 本仲裁委员会不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用,工作经费依法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本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15日全体会议讨论通过,自2016年月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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