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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4.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毕业设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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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24.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毕业设计.doc

    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论文(设计)题目:浅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学 院: 法 学 院 专 业: 法 学 班 级: 学 号: 学生姓名: 指导教师: 2008年6月20日XXX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诚信责任书本人郑重声明:本人所呈交的毕业论文(设计),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所完成。毕业论文(设计)中凡引用他人已经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数据、观点等,均已明确注明出处。特此声明。论文(设计)作者签名: 日 期: 目 录摘要·······························································ABSTRACT··························································引言································································1一、体育纠纷的概述··················································1(一)体育纠纷的概念界定············································1(二)体育纠纷的特点················································21. 体育纠纷主体的特殊性··········································22. 体育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23. 体育纠纷的解决需要强烈的时间性································2(三)体育纠纷的类型·················································21竞争型体育纠纷·················································22合同型体育纠纷·················································33管理型体育纠纷·················································33保障型体育纠纷················································3二、我国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评述·································3(一)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3(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现状·································3三、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4(一)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51. 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52. 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5(二)制定进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6(三)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71体育仲裁机构的组成及职能······································72体育仲裁机构的地位·············································8(四)体育仲裁的程序设定············································81体育仲裁的范围················································82体育仲裁协议··················································93体育仲裁庭 ··················································94体育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 ·······································10结 论·····························································11参考文献···························································12致 谢·····························································14摘 要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行之有效体育纠纷解决方式,在体育纠纷解决领域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为世界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采用。但反观我国的体育纠纷解决领域,体育仲裁立法单薄、体育仲裁实践空白,这种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如果不能得到彻底的改变,必将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体育事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本文将以体育仲裁的根源体育纠纷作为切入点,把我国现今的我国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作为支点,从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应遵循的原则,法律依据,仲裁机构,仲裁程序等方面论述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我国体育仲裁机制的构建应注意其专业性,要有专门的仲裁机构,专门的仲裁规则,专业的仲裁人员,仲裁范围的确定应符合其专业要求。关键字:体育纠纷,解决,体育仲裁,构建ABSTRACT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is an effective way to resolve sports disputes, resolve disputes in the field of sports play an important function, most of the world's countries and regions adopted. But the other hand, China's 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areas, few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ncil, the practice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blank, this sport has lagged behind the building of the legal system can not be complete if the situation changes, and will certainly become a constraining influence the future development of China's sports undertaking a major factor. This paper will be the source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as the entry point for sports disputes, China's present-day China's sports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as a fulcrum, from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the necessity, feasibility, should follow the principle of a legal basis for arbitration Agencies, and other aspects of the arbitration proceedings 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hina's sports arbitration mechanism should pay attention to the construction of its professional, a special arbitration bodies, specialized arbitration rules of professional arbitrators, should determine the scope of arbitration in line with their professional requirements.Keywords: sports disputes, resolve, sports arbitration, Construction.引 言我国体育运动的商业化、全球化的飞速发展,导致各种体育纠纷不断涌现,如何解决体育纠纷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问题,而体育仲裁作为专业仲裁的一种,以其迅速、保密、费用低的特点倍受众多纠纷当事人及体育组织的青睐。体育仲裁,是指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有关仲裁的协议,自愿将争议事项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裁决,各方自动履行裁决义务的解决体育争议的方式和活动,是依据国家的仲裁法规和体育法规建立的解决体育争议的一项体育法规制度1于善旭/张剑/陈岩等.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J 北京:体育科学,2005,2第5页.1。在1984年国际奥委会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专门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国外一些国家也设立了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而我国作为一个体育大国,目前的体育法制建设起点低、基础弱,国内各体育协会基本上都没有自己的仲裁机构,国家也没有专门规定体育仲裁的立法,这种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状况如果不能得到彻底的改变,必将成为影响和制约我国体育事业未来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文将对国际体育界的体育仲裁制度进行了解和借鉴,以体育仲裁的根源体育纠纷作为切入点,简单论述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一、体育纠纷概述(一)体育纠纷的概念界定日本学者千叶正士在法与纠纷一书中认为,“纠纷”是指“一定范围内的社会主体相互之间丧失均衡关系的状态”,社会均衡关系就是社会秩序,也就是说纠纷是社会秩序失衡而产生的混乱状态。而参与体育运动的主体可能因所在区域性文化的不同发生纠纷、在激烈的竞技对抗中产生矛盾和冲突,也可能在利益的追逐和分配中产生纠纷。因此,在我国有的学者认为体育纠纷,是指因从事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一种紧张的社会关系2 郭树理体育纠纷的多元化救济机制探讨M.法律出版社,2004。第47页.。也有的学者认为体育纠纷是指在体育活动中以及在体育相关的各种事务中,各种体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发生的、以体育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3 杨洪云/张杰. 论体育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J. 湖北:体育学刊. 2002.7. 第29页.。笔者认为只需从中抓住两点,一是主体为从事体育活动的人、组织或者机构,二是发生了与体育权利义务有关的纠纷,比如:与体育比赛有关的技术性或惩戒性争议,与体育比赛有关的纯粹商业性争议以及体育比赛中的身体伤害、黑哨等等。(二)体育纠纷的特点体育纠纷具有与其他类型的一般纠纷(如政治纠纷、种族纠纷、民事纠纷、刑事纠纷等)相一致的特点,如纠纷主体的特定性、纠纷主体利益的对抗性、纠纷过程的动态性等。此外,体育纠纷具有主体特殊性、专业性、技术性和时间性等个性特点。1体育纠纷主体的特殊性。大多数体育纠纷涉及体育运动员、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体委等这类特殊主体,体育纠纷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可能平等,也可能不平等。由于体育纠纷既有类似于民事争议的纠纷,如体育合同纠纷、体育竞争纠纷,也有类似于行政争议的纠纷,如体育处罚纠纷、体育竞赛资格纠纷。因此,体育纠纷各主体在体育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各不相同,体现出其主体关系不同于其他纠纷的特殊性。体育纠纷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体育活动自身的特点使得体育纠纷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如运动员资格、兴奋剂、假球、“黑哨”等纠纷都涉及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需要有专门的机构做出专业性的认定,而传统法院则不具备这种特殊的专业性的要求。体育纠纷的解决需要强烈的时间性。体育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竞技体育纠纷需要在短时间内做出裁决,如取消比赛资格、长期禁赛等纠纷,如果在短时间内不能做出裁决,势必影响运动员及所在俱乐部的切身利益,甚至降低比赛的质量和观赏性。1 杨黎明/刘征.论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DB. (三)体育纠纷的类型现实社会中的体育纠纷纷繁复杂,根据不同的标准亦有不同的分类方法。如根据纠纷主体的身份,不同的纠纷内容,不同的法律调整方法,不同的纠纷调解机制,不同的法律关系等。下面简要介绍以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的分类:竞争型体育纠纷。这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如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裁判员之间、体育组织与体育组织之间,与体育活动有关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引起的纠纷,如赞助比赛、租用比赛场地等产生的纠纷,又如运动员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纠纷、俱乐部之间因合同而发生的体育纠纷等,包括体育活动中的人身权利纠纷、体育活动中的合同纠纷、体育活动中的财产权属纠纷。合同型体育纠纷。这是指在各种非行政身份的体育组织和竞技人员参加体育运动比赛或其他活动时,在人才注册、转会、流动、竞赛报酬及其他收益上所发生的有关违约、不完全履行约定等的纠纷,如体育俱乐部与其签约运动员之间因身份权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纠纷1 杨洪云/张杰. 论体育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j. 湖北:体育学刊. 2002.7. 第30页.。管理型体育纠纷。这主要发生在具有从属和上下级主体之间的体育纠纷,是体育组织,体育协会等对其运动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而产生的纠纷,如运动员因为服用兴奋剂类药品而被体育组织禁赛或处以罚款等导致的纠纷。保障型体育纠纷。体育法第2条到第7条规定了对妇女、老人、少数民族等的体育活动加以保障的规定,如果各部门或组织对应给予保障的体育运动权益未加以保障甚至肆意侵犯,就可用体育争端解决机制来加以解决2 杨洪云/张杰. 论体育纠纷的争端解决机制j. 湖北:体育学刊. 2002.7. 第30页.。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述评(一)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立法现状我国于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下简称体育法),其中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制定”。此规定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及与其相配套的法律经过十几年,至今尚无建立,目前还是一片空白,使得该条文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第二,此规定有违仲裁制度的根本特性。“仲裁是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应为自愿性的而不是法律强制性的,体育法的此种强制性规定显然违背了仲裁的本质要求。”3 杨黎明/刘征.论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DB. (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现状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导致大量的体育纠纷无法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我国体育纠纷的解决途径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由体育行会内部解决;由独立的仲裁机构裁决;由法院进行判决,而且以第一种方式为多。但目前我国的现状却是:第一,行会内部的解决机制存在严重问题。表现在行会内部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处罚机构过多、责权不明、审级设置不明确、程序不规范、暗箱操作、标准混乱、裁判不统一等问题。甚至有的行会内部规定与我国法律制度相抵触。如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87条规定的“有关纠纷不得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国足球协会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将自己内部的决定视为最终的裁决,并且排除国家司法权,此规定显然是违法的。第二,行会外的独立的仲裁机构没有建立,仲裁制度未能形成。第三,由于我国法院没有专门的处理体育纠纷的机构,因而各法院受理体育案件的数量极少,接近于零,除涉及“黑哨” 、“受贿”的刑事案件外,其他行政及民事案件法院一概不予受理。1 杨黎明/刘征.论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DB. 由此可见,我国现今的体育纠纷解决实践困难重重,问题多多,存在着解决途径的规定不明,甚至有的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化意味太浓,现今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对部分案件无法管及等弊端,这与其他一些国家有专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构,有完善的立法,有明确的纠纷解决程序的情况大相径庭。可以说我国当前在体育运动方面,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严重滞后的现状,与我国体育强国的地位极不相称,严重影响了体育运动事业的发展。而且2008年北京将举办夏季奥运会,根据国际惯例,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在北京也会设立CAS的临时仲裁机构,管辖北京奥运会期间的体育纠纷,而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无法适应奥运会的要求。因此,建立并完善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迫在眉睫。三、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要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必须先厘清这个制度的方向,笔者认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一项理论性、技术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可能直接适用以调整经济财产纠纷为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下面简称仲裁法),也不能适用规定笼统,不大具有可操作性的体育法,但是我们可以以现代仲裁法学理论为基础,参照国外的一些先进做法,结合我国体育发展的特点和需要,对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构建。制度的建立要能改善我国体育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的局面,具有可操作性,能作为解决体育纠纷的主要手段。下文将以此为方向对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提出几点浅薄的意见。(一)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1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1)由于我国当前体育运动方面的立法和纠纷解决机制严重滞后的现状,导致我国现有竞技体育纠纷的处理方式多带有计划经济体制色彩的行政干预,这必将不利于我国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发展起来的体育事业。(2)体育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活动领域,有着一系列具有浓厚专业和技术色彩并通行于国际社会的行业规则,使得其纠纷专业性、技术性特点也十分突出。同时,大量竞技体育纠纷往往围绕竞赛产生,且经常发生在体育竞赛将要举行之际或已经进行之中。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则能及时处理体育专业纠纷,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质量的需要。(3)现有的一般法院对审理某些专业特殊性强的体育纠纷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困难,特别是无法适应体育竞赛的时限需要。1 于善旭/张剑/陈岩等.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J 北京:体育科学,2005,2第7页.而体育仲裁作为一种专业化的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快捷性的特点,能通过形式灵活、简便快捷的仲裁方式内行而及时地做出公正裁判,既符合体育自身的规律和特点,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能够较好地满足解决体育纠纷质量与效率的双重要求。因此,尽快构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有其必要性。2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1)体育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已经设置好了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方式,为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了法律基础。(2)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案子越来越多,其受案范围越来越广,以仲裁解决民商事纠纷的经验越来越丰富,为我国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提供了经验基础。(3)现今国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有:A.以行业内部机制解决,包括由各国国内体育组织解决和由各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处理两种情况。B.以行政处理解决,包括由各国国家奥委会处理和由国际奥委会处理两种情况。C.以诉讼解决,包括各国国内法院的解决和由区域性国际法院进行解决两种情况。D.以仲裁解决,即以仲裁解决由体育仲裁院(CAS)处理。由此可见,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比较多样化,但相对其他方式而言,体育仲裁则具有以下一些优势:“A.当事人在程序上有较大自主权。虽然体育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强制性筹款的约束下签订的,但是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甚至自主选择仲裁地点、仲裁的程序规则和所适用的实体法。B.仲裁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解决纠纷及时。仲裁程序比诉讼程序简便得多,并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自行和解或撤回申请,这些都大大方便了当事人,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C.仲裁的专业性与保密性较强。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上的仲裁员一般都是纠纷所涉及领域内的专家,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仲裁程序除非当事人请求,否则不会公开开庭,与诉讼程序的公开审判原则相反,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维护其商业声誉。D.体育仲裁有利于维护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由于各国国内法律制度差异很大,一个体育案件在不同国家的审理,可能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而这会影响到体育规则及裁判准则的全球统一性,不利于体育事业的发展,而仲裁却能避免这些不利。”1 杨黎明/刘征.论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DB. 这些优势既符合体育纠纷特点的要求,又满足体育纠纷当事人的需要,使得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纠纷的主要方式成为可能。(二)制定进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我国现行关于体育方面的立法只有体育法,但是这部1995年颁布的法律起点低、基础弱,已经还能满足我国高速发展的现代体育运动的需要。而关于体育仲裁的规定也只是在体育法的第三十三条2 体育法的第三十三条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中设置了以仲裁方式解决体育纠纷的思想,而没有其他具有可操作性的明确立法。可以说,我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处理体育纠纷的专门仲裁立法。因此,笔者认为当前首先应根据体育法中对竞技体育纠纷进行调解仲裁的规定,抓紧拟制出台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建立符合体育社会化和法制化方向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能够快速、简捷、方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并能纳入国家统一仲裁法律体系的体育仲裁制度。该制度要依照民间仲裁的一般规定,针对体育纠纷的特殊要求,对体育仲裁的性质范围、机构协议、程序和涉外事项等做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明确规定3 黄世席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J广州:体育学刊,2004,12第21页.。还要积极借鉴国外有关体育仲裁的有效、可行的法律法规和相关经验,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体育仲裁法制。一个健全的体育仲裁法律制度,将十分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以及进行国际体育交流。(三)建立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是整个仲裁活动的组织核心。既然体育仲裁是区别于民间仲裁的特殊仲裁形式,就需要建立专门处理体育仲裁事务的体育仲裁机构。笔者认为体育仲裁机构既要定位于民间仲裁机构的性质,又要体现体育仲裁的特殊要求。关于体育仲裁机构的组建,体育法已有“国务院另行规定”的条款,仲裁法关于仲裁委员会组建的条款以及普通仲裁的实践也提供了直接的参照,还可以借鉴国际奥委会(IOC)建立的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简称CAS)的模式。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的建立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模式。体育仲裁机构的组成及职能笔者认为,我国的体育仲裁机构可以拟名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设立一个体育仲裁委员会总会,在各省会的仲裁委员会中设立分会,总会与分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分会虽设在各省会的仲裁委员会中,但适用专门的体育仲裁员花名册和专门的体育仲裁规则,与普通仲裁有所区别。体育仲裁机构应符合仲裁法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的条件,即制定规范的章程,有自己的住所和必要的财产,有组成的人员和聘任的体育仲裁员。(1)体育仲裁委员会的委员应由中国奥委会、中国各体育协会、中国各体育俱乐部、运动员协会等推荐和协商确定,“应是公道、正派的法律、体育专家以及有实际经验的体育管理人员”1 于善旭/张剑/陈岩等.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J 北京:体育科学,2005,2第8页.,仲裁委员会以这样一种组成方式来保确其委员能够广泛地代表体育界各方面的利益.(2)仲裁委员会主要负责管理整个仲裁机构的日常动作和选聘体育仲裁员,其下可设立专门的下属机构具体负责,如在仲裁程序开始后,当事人尚未选择仲裁员之前负责仲裁程序的正常运转,包括为当事人提供仲裁员名单,应当事人一方请求采取一些临时或保全措施等。在当事人选定仲裁员后,案件的实际操作则由被选定的仲裁员完全掌控,体育仲裁委员会不再参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体育仲裁委员会聘任的体育仲裁员,除应依照仲裁法规定的条件,还要突出体育特色,要有体育管理和体育技术方面的权威专家,并要考虑熟悉不同运动项目的专家的适当分布。1 于善旭/张剑/陈岩等.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J 北京:体育科学,2005,2第8页.2体育仲裁机构的地位体育仲裁是民间解决纠纷一种准司法机制,既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又具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特点,所以说体育仲裁机构也应具有准司法性和民间性质,而且仲裁要坚持仲裁独立原则,从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置到仲裁体育纠纷的整个过程,都要具有依法的独立性。因此,笔者认为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应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接受中国仲裁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但它也是一个在组织上完全独立的实体性法人机构,不但要与体育行政部门完全脱钩,而且也不应隶属于任何体育社会团体,以确保其仲裁活动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四)体育仲裁的程序设定体育仲裁的程序可以仿效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程序,主要是“申请与答辩组成仲裁庭(出现多方当事人情况时的处理)审理裁决”这样一个过程,本文将不作累述。但是以下几个方面则值得我们去思考。体育仲裁的范围根据体育纠纷的特点和仲裁的性质,笔者认为我国体育仲裁的范围应当满足三个条件:(1)争议必须是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争议。即主体为从事体育活动的人、组织或者机构,并且发生了与体育权利义务有关的纠纷。(2)该争议必须具有可仲裁性。笔者认为,体育仲裁作为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它能直接解决的体育纠纷类型是竞争型体育纠纷和合同型体育纠纷;管理型体育纠纷则需要先用尽了体育组织内部的解决机制后才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进行适用;而保障型体育纠纷它涉及的往往是宪法性的权利,不能以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进行解决。(3)必须有仲裁协议或属于强制仲裁的范围。即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了仲裁协议或者行业内部规则规定的必须仲裁的情形。根据以上条件,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包括注册、流动、转会等身份争议、参赛资格争议、纪律处罚争议及合同争议。另外,体育活动作为一种专业性很强的活动,我们还应该根据其专业性特点,遵循“对体育技术问题不予干预的原则”和“坚持用尽体育组织内部解决机制原则”对不能适用仲裁的体育纠纷进行排除:第一,对体育技术问题不予干预的原则。每项体育运动都有其特定的游戏规则和技术标准,体育仲裁机构在进行体育仲裁时,应保证各体育项目竞赛技术规则的统一,对体育技术问题不予干预。如比赛中由现场裁判做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除非有证据证明裁判在做出这一决定时有类似受贿的行为,否则,体育仲裁机构不得对体育技术问题进行干预。第二,用尽体育组织内部解决机制原则。用尽内部解决机制,是国际体育纠纷解决的共同做法。建立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是为了扩大新的救济方式,并不是要取代体育组织的内部自律自治功能1 于善旭/张剑/陈岩等.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J 北京:体育科学,2005,2第9页.。要将内部解决设定为前置程序,与体育仲裁很好地衔接起来,对内部机制无法化解的纠纷才可申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协议仲裁协议是当事人合意选择仲裁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意思表示的法律化形式。仲裁协议是体育仲裁程序启动的依据,它应该是必须由当事人自愿签订的,体现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而且要符合仲裁法规定的形式和内容。但在实践中,体育仲裁协议具有强制性,因为根据惯例、章程或签订的许可合同规定,运动员取得会员资格期间或参赛期间发生的任何纠纷,必须交由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样的结果是,运动员、参赛者要想参加比赛就必须要同意这种强制性的仲裁协议条款或者签订仲裁协议,否则他们就不得不以牺牲自己的运动生涯为代价徘徊在赛场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在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时,应当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予以尊重,使得当事人可以有更多的自由选择权。比如,让当事人选择他最熟悉的仲裁地、仲裁规则和仲裁员,这将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体现。再者,逐步将体育仲裁协议的强制性趋势冲淡,使体育仲裁协议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保证它的程序公正性。比如在运动员、参赛者与体育组织或俱乐部等签订的许可合同或组织章程中有仲裁条款的,在签约之前,体育组织或俱乐部等必须告知运动员或参与者有仲裁条款,或者将仲裁条款更加明显的标志出来,或者征求运动员的同意,即使不同意,体育组织等部门也不能剥夺他们的参赛权,可以事后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3体育仲裁庭体育纠纷的仲裁是整个仲裁程序最重要的部分,由体育仲裁庭具体负责,当事人在体育仲裁院提供的仲裁员名单中,指定仲裁员组成体育仲裁庭。体育仲裁庭的职能主要有三:(1)它负责仲裁直接向其提起的体育纠纷。体育仲裁庭通过当事人在有关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产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或者行业内部规则规定的必须仲裁的情形,如体育仲裁庭仲裁的直接纠纷有:体育赞助合同纠纷,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纠纷,电视台体育转播权纠纷等等。这些案件都是直接向体育仲裁庭提起的。(2)行使作为一个上诉仲裁机构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体育仲裁采用强制性“一裁终局”制,这里所指的“上诉”针对的是体育组织的“内部仲裁”,而不是体育仲裁庭已经作出的终局裁决。一些体育行会内部规定了行会可对行会内发生的某些事项进行内部裁决,如果当事人不服体育行会就某一事项作出的裁决,如某运动员认为行会对其违规的处罚过重,就可以向体育仲裁院上诉。但是与第一个职能一样,体育仲裁庭对此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必须签订了仲裁协议或者行业内部规则规定的必须仲裁的情形,这些纠纷才可以通过上诉程序处理。(3)体育仲裁庭还可以发表咨询意见。应国家体育总局、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中国奥委会、中国各体育协会、中国各体育俱乐部等的请求,体育仲裁庭可以就体育和与体育有关的活动的法律问题发表咨询意见。当然咨询意见并不具有象仲裁裁决那样的拘束力。4体育仲裁机构裁决的效力体育仲裁要坚持一裁终局制度,体育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体育纠纷一经作出裁决,即产生终局的法律效力。体育仲裁是当事人根据体育仲裁协议,共同选择的纠纷解决模式,体育纠纷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必须承认执行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体育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仅仅是在特殊情况可为法院撤销或裁定不予执行:(1)仲裁协议无效;(2)违反正当程序的原则,未向一方当事人提供有关指定仲裁员和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当事人没有申辩的机会;(3)仲裁的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内容;(4)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或违反了我国有关法律;(5)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6)仲裁裁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7)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8)在涉外案件中,如果当事人一方国内法认为所仲裁的事项具有不可仲裁性,或者承认或执行该仲裁裁决可能违背该国的公共政策,那么该国当事人也可以拒绝执行体育仲裁院的此项裁决。结 论综上所述,构建体育纠纷的仲裁解决机制,是为了创造一个健康、有序的体育运动的发展环境。随着我国竞技体育运动中体育纠纷的日益增多,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迫在眉睫。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应该是在我国统一的法律制度下,从我国的体育实践出发,借鉴国外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构建与国际体育接轨、反映体育专业特点、适合中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本文仅显浅地论述了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从宏观上论述了制定进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的精神;简单论述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的模式;在体育仲裁的程序设定上,也仅对仲裁范围、仲裁协议、仲裁庭、仲裁效力这四个关注点进行了论述。而体育仲裁的法律依据的具体条文,体育仲裁机构的具体设立,仲裁程序全过程的具体设定等,因笔者水平有限,本文均没有论及,而这些恰恰又是整个体育仲裁制度最核心的问题,所以还需要更多的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研究,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出谋划策。参考文献:1 郭树理奥林匹克体育仲裁制度研究DB法学文献库,2韩新君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几个基本问题的探讨J上海: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06,23 黄世席 从雅典奥运会看国际体育仲裁院的裁决谈对兴奋剂使用者的处罚DB.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4于善旭对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战略的思考J南京: 体育与科学,2001,065李辉 国际奥林匹克运动中的两个热点法律问题J山东:山东体育学院学报,1996,36张江南/李爱群国际奥林匹克运动组织管理体制研究J武汉: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03,17刘苏/汤卫东国际体育仲裁的冲突类型及法理分析J北京: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6,18黄世席国际体育仲裁院普通仲裁制度浅析J南京体育与科学,2005,069郭树理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制度评述J南京体育与科学,2002,610杨波/郭晴/叶剑强/黄小华/曾宪波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探析J成都:成都体育学院学报,2003,511 于善旭/张剑/陈岩/宋国绪/李雁军/李实.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J 北京:体育科学,2005,212黄世席美国业余体育仲裁制度的启示J广州:体育学刊,2004,1213许添元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若干思考DB.中国法律信息网,http:/www.law-14黄世席.奥林匹克赛事争议与仲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15郁俊.构建我国体育纠纷裁决机制的探讨J广州:体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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