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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毕业论文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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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毕业论文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研究.doc

    毕 业 论 文(2010届)题 目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研究学 院 政 法 学 院专 业 法 学年 级 06 级学生学号 12006244263学生姓名 马瑞明指导教师 朱爱农2010年4月13日毕业论文任务书论文题目选题方向学生姓名所学专业班级指导教师姓名所学专业职称一、毕业论文基本要求(指导教师填写:包括学生论文应完成的基本环节及各环节要求、学生应遵循的学术规范、论文对本专业相关能力的训练要求等)。1、学生论文应完成的基本环节要求:选题;制定论文大纲;撰写论文初稿;论文定稿等环节。2、学生论文各环节的基本要求:论文选题(必须与所学专业相符合);论文大纲(必须经指导教师审阅、同意);论文初稿(必须根据论文大纲撰写,学生不得擅自更改论文选题和大纲,并及时送交指导教师审阅);论文修改稿(要根据指导教师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将修改后的论文再度送交指导教师审阅);论文定稿(学生须根据指导教师提出的意见对论文进行再修改,经指导教师同意后方可定稿。论文定稿后学生要严格按照学校教务处统一的论文各市、字号、封面、扉页等的要求进行打印,并一式三份,最后按时送交指导教师验收)。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二、学生学术诚信承诺: 郑重承诺:本论文在选题、写作、修订完稿过程中将保守学术诚信之要,由本人在指导教师指导下独立完成;论文所使用的相关资料、数据、观点等均真实可靠,凡论文引用他人观点、材料均将注明出处,保证不剽窃或不正当引用他人学术成果。如有违反上述内容者,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学生签名: 年 月 日三、 毕业论文合作者及分工:四、毕业论文进度安排阶段各阶段内容起止时间指导教师检查签名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论文题目选题方向学生姓名专业年级、班级一、选题的来源、目的、意义和基本内容二、国内外研究综述三、参考文献四、指导教师意见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五、学院毕业论文领导小组审核意见领导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毕业论文教师指导情况论文题目选题方向学生姓名专业年级、班级一、对论文选题及写作纲要的指导意见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二、对论文初稿的指导意见: 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三、 对论文修订稿的指导意见: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四、对学生文献收集、分析及运用能力的综合评价指导教师签名 年 月 日毕业论文评价表指导教师评语:成绩: 签名: 年 月 日评阅人评语:成绩: 签名: 年 月 日学科答辩小组评语:成绩: 答辩小组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学院答辩领导小组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指导教师评阅人答辩小组最终成绩(占30%)(占10%)(占60%)诱惑侦查在毒品犯罪侦查中的合法性研究摘要被人们称为“幽灵、魔鬼”的毒品不仅严重摧残人体的身心健康,诱发其他犯罪,危害社会治安,败坏社会风气,而且给家庭和社会带来一系列问题。毒品犯罪隐蔽性极高,因此在毒品犯罪案件采用诱惑侦查是比较常见。结合我国毒品犯罪的特点和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形势,诱惑侦查在我国毒品犯罪的侦查活动中显得尤为必要。虽然诱惑侦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但是我国的诱惑侦查仍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笔者建议从诱惑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适用的对象、实施的主体、适用的程序和行为方式以及违法使用诱惑侦查的法律救济等方面进行立法规制,使我国的诱惑侦查尽快纳入法制轨道。关键词:毒品;诱惑侦查;合法化Entrapment of drugs in the legitimate criminal investigation StudyAbstractKnown as the "ghost, devil," the drug not only destroy the body's physical and mental health, inducing other crimes, crimes against public security, corrupt social values, but also to the family and society series of problems. Drug crimes are highly concealed, and therefore the temptation to investigate drug crimes are more common use. Characteristics of drug-related crimes in our country and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drug crime situation, the temptation to detect drug-related criminal investigation in our activities is particularly essential. Although Entrapment in judicial practice has been widely used, but the temptation of our investigation is still no laws or embarrassing situations.I propose the application of the case from the scope of Entrapment, for the object,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main body of the applicable procedures and behavior and illegal use of legal remedies Encouragement legislation in areas such as system, so the temptation of our investigation into the legal system as soon as possible.Keywords:Drugs; Encouragement; legalization目录一、诱惑侦查的概述3、诱惑侦查的类型3、诱惑犯罪的功能31、预防功能32、干扰功能4、关于诱惑侦查适用主体、对象与目的41、侦查的主体42、诱惑侦查的对象5、诱惑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5、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6二、诱惑侦查与毒品犯罪6、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分析6、对诱惑侦查规制的必要性7三、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化构想7、明确实施主体7、明确诱惑侦查的案件范围7、明确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7、明确诱惑侦查的适用限度7、明确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7、将诱惑侦查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的量刑情节7、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8引言毒品犯罪日益猖獗,各国都在苦思良策。如何有效地防患人们对毒品的依赖,从而在根本上制止毒品犯罪,是从毒品的危害性被认识以来,各国法律所直接面对的一项任务。与其他犯罪不同,毒品犯罪往往发生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更多地是以“交易”而不是以“暴力”的方式来实施犯罪,因而这类犯罪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收集线索、调查取证的难度极大。正是在这一背景之下,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国家的无奈之举,被推到了打击毒品犯罪的前台。一、诱惑侦查的概述、诱惑侦查的类型诱惑侦查作为一种正式的侦查手段,始于大革命前的法国,而作为专业术语却源自于美国,目前它已被许多国家法律所确认,并在各国的侦查活动中被广泛使用。诱惑侦查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诱惑侦查涵盖了侦查陷阱、侦查圈套或警察圈套的含义。它是指为破获极具隐蔽性且无明显被害人的案件,侦查人员及其协助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诱使侦查对象实施犯罪行为,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拘捕被诱惑者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或方法,即“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而狭义上的诱惑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诱使本无犯罪意图的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行为,从而使之受追诉,即“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在“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中,被诱惑者本来就有犯罪倾向或意图或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侦查人员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行为的客观条件或机会,使之犯罪倾向或意图暴露或再次实施犯罪行为。这其中,被诱惑者的犯罪意图是自发产生的,诱惑者的行为是被动的、消极的,在案件中不起主导作用,这种诱惑侦查才是世界上多数国家所承认和许可的。而“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中的被诱惑者本来没有犯罪意图,犯罪意图是被侦查人员或协助人员采取了积极主动的行为引诱或鼓励被诱惑者实施犯罪行为。如果没有侦查人员的引诱,被诱惑者根本无从实施犯罪行为。从这个角度讲,犯意诱发型诱惑侦查与教唆或鼓励无罪的人犯罪无异,应从根本上加以否定。因此,各国对此一般都持否定态度,在美国甚至还可以作为合法辩护的正当理由。笔者对诱惑侦查的理解为:在一些隐蔽性较强、智能化的犯罪案件侦查中,由于传统侦查方式的局限,为获取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相关证据,侦查人员以及受侦查人员委托协助侦查的人,针对那些有犯罪意图的人,设置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们实施或暴露犯罪行为而以此为证据查明拘捕犯罪人的侦查方法。、诱惑犯罪的功能1、预防功能诱惑侦查的预防功能是指诱惑侦查通过对严重犯罪的及时制止、抓获作案人、从而震慑犯罪、阻止犯罪的继续进行,防止其危害进一步扩大的功能。包括制止犯罪、抓获嫌疑人、阻止犯罪继续进行、干扰类似犯罪的发生、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功能等等。、制止犯罪制止犯罪是指在现行犯罪的情形下,侦查机关负有及时制止犯罪,保护公民权利不受侵犯的功能。排除危险,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被视为是典型的预防功能。如在犯罪行为正在发生的情况下,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与犯罪行为就是同时进行的,在这里,诱惑侦查的首要功能便是制止犯罪造成严重后果。诱惑侦查与传统回应型侦查相比:,具有明显的制止犯罪危害进一步扩大的效用。制止功能表现为:排除危险,保障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在一般情况下,犯罪都是在发生后才开始侦查,此时,侦查行为具有滞后性。犯罪后果已经发生,除非现行犯罪,制止犯罪后果的发生已经不可能,侦查的目的只能是查明真相。如故意杀人,往往被害人非死即伤,制止犯罪的预防意义只能是有助于威慑其他有可能犯罪的人。而诱惑侦查则是掌握了犯罪嫌疑人即将作案、正在作案的证据后,侦查行为与犯罪同时开展,犯罪行为往往在侦查人员暗中监控中进行,可以更有效地抑制犯罪的发生,因而侦查人员可以在犯罪后果发生前及时制止犯罪行为,从而控制其社会危险性,以免对社会法益造成更大的破坏。、抓获犯罪嫌疑人在传统侦查中,侦查机关通常要在大量收集证据基础上,才可能确定重大犯罪嫌疑人,然而此时,犯罪嫌疑人可能早己逃跑,因此侦查机关要抓获犯罪嫌疑人常常要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侦查资源。而另一方面来看,案犯潜逃在外,不能归案,往往有可能再次作案,从而给社会带来不安全与不诱惑侦查的价值评判及法律规制第三章诱惑侦查的价值构成稳定因素。还以上述合同杀手为例,如果真正的合同杀手杀了被害人之后又逃跑了,知晓的社会公众心中很可能徒增不安全感,从而影响社会秩序安定。而诱惑侦查的特点是秘密监控犯罪嫌疑的行为,通常在案发现场抓捕嫌疑人,从而保证捕获嫌疑对象的准确性和及时制止再次犯罪的及时性。对于该犯罪嫌疑人而言,就可能没有再次作案的机会。从而对社会公众而言,就会获得安全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从而维护了稳定的社会秩序。、阻止犯罪继续发生,保护不特定公民权利。一般来讲,在一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的犯罪的侦查中,采用事先控制的诱惑侦查方法,与等到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后果已发生相比,更能够避免被害人人身的危险和财产权利损失。如本文开始的例一中,在同一地区和同等时间内,已发生过同类女学生被强奸的案件,如果侦查人员继续采取旷日持久.的常规侦查方法,可能在实际实施诱惑侦查的时间段里是下一个真正的女学生就被强奸了。相反,采取诱惑侦查措施,女警扮女生,既保护了下一个潜在的被害女生的人身权利免受侵害,又抓获了作案人,根除了系列强奸案件继续发生的恶源。这一点在毒品犯罪里更是表现充分。毒品犯罪并非是无被害人的犯罪,吸毒者就是被害人,毒品对人体之害世人皆知,吸毒者之所以表现得像一个个“自愿”被害人,是因为受毒品之瘾这根无形的绳索套住了脖子。多数制毒、贩毒者之所以并不吸毒,因为深知毒害,自己知毒害却将贩毒害人,可见毒品犯罪之恶。吸毒者只是直接的被害人,此外,因吸毒而受害的还有家人、引发的爱滋病患者、刑事犯罪被害人等等间接被害人,就更不要说因毒品犯罪非法暴利之争引发的局部地区或黑社会组织之间的事实上战争对和平的威胁。毒品犯罪在全人类来讲,无论什么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其对个人人身和其他权利与自由的损害无法计量。如果以等人报案的方式再进行侦查,则不可能成功,已经各国侦查实践证明只有采用诱惑侦查等秘密侦查手段才能有效保护人类每一个人免受毒品犯罪侵犯的权利。2、干扰功能诱惑侦查特点之一就是假借提供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机会而侦破隐蔽性犯罪,而事实上,一些组织化程度高、隐蔽性强、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如制贩毒品、制贩假币、非法武器交易等犯罪,一般侦查手段不能奏效,而在诱惑侦查手段的打击下,犯罪团伙及秘密犯罪组织纷纷暴露,使得上述犯罪嫌疑人及尚未暴露的嫌疑人闻风丧胆。如毒品犯罪嫌疑人在知道侦查人员惯用诱惑侦查方法打击毒品诱惑侦查的价值评判及法律规制第三章诱惑侦查的价值构成犯罪后,毒品非法交易非常谨慎,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打击了毒品犯罪嚣张气焰,有效地抑制了犯罪的发生。诱惑侦查这种秘密侦查的方法使得一般的犯罪嫌疑人很难弄清谁是真正的同伙,从而对犯罪的社会环境起到一定的干扰作用,抑制了秘密犯罪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稳定的社会秩序和保障了公众的个人安全。、关于诱惑侦查适用主体、对象与目的。1、侦查的主体实施诱惑侦查的主体应仅限于侦查人员以及受侦查人员委托协助侦查破案的其他人员,即“警察、司法人员或他们的代理人”。非侦查人员只有在受侦查人员委托的情况下才能成为实施诱惑侦查的主体。参见樊崇义等:关于诱惑侦查法律问题的对话,载2001年1月18日检察日报在我国,即除被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权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保卫部门及监狱的侦查人员,其他人无论是司法工作者还是行政人员、舆论监督人都无权进行诱惑侦查。应防止侦查人员以及受侦查人员委托的线人、特情人员以外的人实施诱惑侦查。2、诱惑侦查的对象诱惑侦查的对象,是指诱惑侦查可以针对什么样的人。诱惑侦查只能针对已有犯罪意图并正在寻机作案或可能继续犯罪的人采用。因此,诱惑侦查要以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情报信息和一定的间接证据为依据,而不能凭空臆断或以道听途说的消息作为依据,但也不能以符合逮捕、起诉、判罪的证明标准来要求,而且,即使对这类对象,也要看其犯罪倾向是否已不可逆转,如果有可能通过劝阻等方式打消其犯罪意念,阻却其犯罪行为,就不应对其实施诱惑侦查。只有在其犯罪倾向已不可逆转且采用其他侦查方法不能奏效的情况下才能采用。在采用时,应坚持先立案、后侦查的原则,而不能不经立案程序就采用。3.诱惑侦查的目的。诱惑侦查的目的也是区分诱惑侦查合法与否的标准。关于诱惑侦查的目的,有多种说法,“获取对某人提起刑事诉讼的证据”、“侦破隐蔽且无被害人犯罪”等等。从诱惑侦查的初始目的来看,是为了诱使上述两种诱惑侦查对象实施或暴露其犯罪行为;把诱惑侦查放在整个侦查过程来看,则是为了获取证明某人有罪的证据。侦查权的这种两种特有的属性,反映在诱惑侦查功能的内容上,就是既有效的公共行政功能,即诱惑侦查的预防功能,包括制止犯罪、抓获嫌疑人、阻止犯罪继续进行、干扰类似犯罪的发生、减轻被告人刑事责任功能等等。诱惑侦查通过预防功能的运作,更能实现保障(护)人权的价值目标,同时也具有司法性功能,即诉讼功能,包括诱惑侦查的查明功能和保全功能。,诱惑侦查通过诉讼功能的运作,更能实现控制犯罪的价值目标。、诱惑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大陆法系国家在其严格的程序法定主义的限制下,对于诱惑侦查的范围大多给予具体规定。在德国,诱惑侦查只限于在麻醉品、武器非法交易以及伪造货币、有价证券领域内,涉及国家安全领域内和有组织犯罪领域。何家弘、龙宗智:诱惑侦查与侦查圈套,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而英美法系国家,鉴于其判例法的传统和执法人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诱惑侦查的限制主要集中在程序限制上,对适用的案件范围很少加以限制。我国在法律传统上接近大陆法系国家,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极其有限,而且我国目前的现状也不适宜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因此,我国对诱惑侦查的适用案件范围可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经验,对其加以严格限定。笔者认为,我国适用诱惑侦查的案件应包括:(1)使用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侦破或者有重大危险的无被害人的公诉案件,如贩毒、走私、伪造货币等犯罪,这类案件大多数隐蔽性强,发生在违法犯罪人员之间而没有特定被害人,侦查机关没有获取犯罪线索的直接途径,破案难度大,证据收集十分困难,这时诱惑侦查便成为有力手段。(2)社会危害性严重的有组织犯罪。对于有组织犯罪而言,其犯罪组织严密,犯罪活动系统性强,并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还有一些犯罪组织以合法的形式存在,传统的侦查手段往往难以奏效。对于上述案件,在运用传统侦查手段难以侦破的时候,可以采用诱惑侦查手段。但是对于可能造成侦查人员伤亡的暴力犯罪,适用诱惑侦查时应当慎重,不能盲目追求侦破犯罪而牺牲侦查人员的健康甚至生命。(3)发生频繁长期难以侦破的特定类型犯罪。某些传统型犯罪如强奸、杀人、抢劫、盗窃等案件中,由于作案人连续作案,长期难以侦破或取证,社会危险性较大,为了尽早破案还一方百姓安宁,侦查机关可以在不伤及无辜的情况下,通过周密部署进行诱惑侦查。但是诱惑侦查不适用于下列情形:(1)诱惑侦查不适用于未成年人。马滔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第69页。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也有可能涉嫌一些严重犯罪,但是由于他们的身心发育尚未健全,如果对他们采用诱惑侦查,可能会强化他们的犯罪意识,甚至产生消极心理,不利于其成长发育。(2)诱惑侦查不适用于政治性或职务犯罪。诱惑侦查一旦运用于政治性或职务犯罪,将会损害政权的形象和稳定性,使干部人人自危,形成一种政治恐慌症。日本学者田口守一认为,利用诱惑侦查侦破案件必须是极少可能被政治所利用的犯罪,因为诱惑侦查手段可能作为政治打击的手段,服务于陷害异己的不正当目的。、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诱惑侦查必须遵循刑法学上的谦抑原则,或者说遵循比例原则,过犹不及,超出一定的限度容易造成侦查权的滥用,其危害不亚于犯罪。因此,实施诱惑侦查时必须在诱惑方式上掌握适度。梁晶蕊:对我国诱惑侦查制度法治化的思考,载公安研究2005年第1期。诱惑侦查从本质上来说是带有一定欺骗性的侦查手段,而我们在一定限度内承认其合法性,一方面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另一方面是其尚未逾越普遍认可的国家机关道德责任的准则。诱惑行为的方式及强度不能超过侦查机关道德责任界限,使普通公民明显产生诱人犯罪的不公平感。侦查机关采用的诱惑行为从一般人来看,应是没有达到使人产生犯罪意图的强度,即将一般人置于该案环境中,按照诱惑行为的强度,不会产生和行为人一样的犯罪意思及倾向。诱惑行为方式应当是温和的、妥当的,禁止过度诱惑。在案件中,侦查人员或特情的行为应仅是辅助性的,不能在全案发生及发展中起主导作用。在诱惑行为是否妥当的判断标准上,应以一般人的认识为基础作出初步判断,然后再结合行为人具体情况及案件发生特殊环境进行综合评判。对于诱发犯意型诱惑侦查,由于其实质上是借诱惑侦查之名行制造犯罪之实,当然应该绝对排除。但对于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也应有一定的适度性要求:其一,即使对于已有犯罪倾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机会提供型的诱惑侦查,这种机会的提供也只能限于一种中立性的一般机会,这样才能防止在诱惑侦查中以侦查人员为主而采限过度的诱惑行为。在运用秘密力量参与诱惑侦查时,尤其要把握实施诱惑侦查的条件,通过立法对办案人员和秘密力量的行为进行约束,防止其行为出现异化,滥用侦查权力,人为地制造犯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其二,诱惑侦查的行为方式必须有一定的道德底线,不得违反伦理,违反社会基本的道德秩序,这也是诱惑侦查合法化的一个重要前提,否则正义会过渡为不义,德行会过渡为恶行。其三,诱惑侦查的诱惑性程序还应与犯罪的严重性程序保持一种正比例关系,即对于性质相当严重的刑事案件,其诱惑性可以相对高一点;而对于性质不那么严重的刑事案件,其诱惑性应当低一些。当然,对于性质极为严重的刑事案件,并不是一定要用诱惑程序高的侦查手段,只是可以适用。对于性质相对不严重的刑事案件,就不应当采用诱惑性程度高的侦查手段。诱惑侦查由于社会防卫的需要而产生,又由于保障人权的需要而受到限制,因此,必须在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之间寻求平衡。既有限度地承认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又在诉讼的各个阶段从严把握,这不仅符合法律的精神,也是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二、诱惑侦查与毒品犯罪、毒品犯罪诱惑侦查的合法性分析毒品犯罪的自身特点决定了诱惑侦查运用的必要性。考察当今世界各国诱惑侦查的案件范围,我们会发现各国通常都将毒品犯罪作为诱惑侦查的首要和重要对象,显然这不是一个偶然现象,而是由毒品犯罪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毒品是一种消耗品,一旦毒品交易完成,毒品被消耗,司法机关就很难再掌握毒品犯罪的证据。毒品犯罪案件欠缺被害人,而且直接牵涉几乎所有与犯罪有关人员的利益,使他们极力庇护犯罪行为,所以犯罪的实施变得更为隐蔽。这种严重的有组织且隐蔽的犯罪,不仅在实体法上加重法定刑,制定专门法,而且在程序法上,增加使用特殊的侦查方法,以求寻找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新的平衡点。其次,我国刑诉法对禁止以欺骗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是限制那些超过法律界限,可能导致证据虚假的欺骗性取证方法,对于未超过合理限度,且为侦查所需的具有欺骗因素的侦查手段,其合法性是被司法实践和法理所认可的。针对毒品犯罪而言,法律禁止的是具有诱骗犯罪的诱惑侦查。对于那些已经拥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并业已付诸实施的行为人,其犯罪故意并非侦查活动所引发,诱惑侦查的目的在于查明行为人是否具有毒品犯罪的故意和查获不知藏匿于何处的毒品,应该是合法限度内的侦查手段,其取得证据的程序合法性应当予以认可。、对诱惑侦查规制的必要性侦查权的运作往往涉及到一系列法律价值的选择和实现过程,特别是关系到有效发现真实与保障人权两大价值冲突的合理解决。尽管诱惑侦查是侦控犯罪的锐利武器,但作为直接针对犯罪嫌疑人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调查方式,对公民权益可能造成的侵害相对于普通的侦查手段有过之而无不及。梁晶蕊:对我国诱惑侦查制度法治化的思考,载公安研究2005年第1期。诱惑侦查,本身的运作过程不仅不为当事人所察觉,甚至连侦查机关内部无关人员也不知,被滥用的可能性更大。如丹宁勋爵所言,“每一社会均须有保护本身不受犯罪分子危害的手段只要这种权力运用适当,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而假如它被人滥用,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因此,在赋予侦查机关使用诱惑侦查的权力同时,也必须对这些手段的滥用可能性有合理的预见,并通过程序技术对这些手段予以规制。按照孟德斯坞的名言“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特定于本论题即是指使用诱惑侦查必须法定化、正当化,就是要为侦查权的行使设定的界限。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必要的执法手段,有其存在的价值,但对公民权利也存在相当大的危险。诱惑侦查的法治化实际上既是对侦查机关的授权,又是对它的限权。在一定条件下,把价值冲突的问题转换为程序问题来处理是打破僵局的一个明智的选择,也就是说,通过正当程序来平衡控制犯罪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一方面赋予侦查机关侦控犯罪的锐利武器,另一方面又通过程序技术来对这些易侵犯公民权益的诱惑侦查予以规制。笔者认为,应当持有限适用的观点对其适用的条件、程序,立法加以规制,使它既有法律的依据又受到法律的限制。三、我国毒品犯罪案件中诱惑侦查合法化构想立足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形势,借鉴各主要国家的法律规制和经验,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诱惑侦查进行法律规制,以使其合法化:、明确实施主体我国宪法及刑事诉讼法将侦查权赋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事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以及监狱的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除这些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均无权采取诱惑侦查手段。、明确诱惑侦查的案件范围诱惑侦查应适用于隐蔽性强,侦破难度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无明显被害人的犯罪案件,毒品犯罪案件完全适用该范围。、明确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诱惑侦查的适用对象,必须是已经有证据证明可能实施毒品犯罪的公民,不能凭侦查机关的主观臆断和好恶确定诱惑侦查的对象。但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诱惑侦查不应该对未成年人使用。、明确诱惑侦查的适用限度在实施诱惑侦查时,侦查人员绝对不能从事主要犯罪行为,扩大行为后果或者从中渔利,也绝对不能用高诱惑手段激发行为人产生犯意或造成大数量引诱,极力促成犯罪的实施。、明确诱惑侦查的批准程序在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惟一的法律监督机关,刑事诉讼法还明确规定了其具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权。因此,由检察机关对诱惑侦查进行审批具有合理性。具体内容为:由侦查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提出采用诱惑侦查的理由,并且注明期限、方式、对象,在取得检察机关的批准后,侦查机关方可取诱惑侦查手段;在紧急情况下,可由市一级侦查机关负责人意后先行实施,但应当及时报请检察机关批准。、将诱惑侦查作为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的量刑情节。在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运用特情侦破案件是当前打击毒品犯罪重要手段,但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有时存在被使用特情未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在介入侦破案件对他人进行实施品犯罪时,有犯意引诱和数量引诱的情况。对犯意引诱的被人,应当从轻处罚,无论毒品数量多大,都不应判处死刑立即行;对大数量引诱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即使超过判处死的毒品数量标准,一般也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仅凭最高民法院的有关文件来规范诱惑侦查是难以满足司法实践要的,还应进一步完善立法。、建立完整的证据排除规则。如果侦查人员对已有犯意的嫌疑人提供了适度的机会,是,侦查人员在实施诱惑侦查过程中,超越了诱惑侦查适用的件范围或违反了其它有关程序的规定,那么,这种通过违反程规定的诱惑侦查所收集的证据就应予以排除。结束语制度的建构是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刑事诉讼及其所包含的诱惑侦查措施也不例外。一方面,对犯罪的证实、揭露及打击,自然成为刑事诉讼法的核心内容,但另一方面,在打击犯罪、惩处犯罪的同时,如何保障公民的人权不受侵犯,使无辜的人不至于陷入法网,同样是刑事诉讼法的中心任务。诱惑侦查作为一种非常规的例外侦查手段,对于打击像毒品犯罪这样一种危害性大、隐蔽性强、无人举报和举证的犯罪来说,自然有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然而,如果这一手段的适用范围过大,针对的对象过多,行使的方式更杂,就有可能将许多本无犯意的人在诱惑面前实施犯罪行为。正如司法实践所一再强调的,诱惑侦查“应当仅适用于具有理想的事实情形的少数案件或者不可能有其他辩护理由的绝望的情形中”。谢 辞首先,我谨向我的导师朱爱农老师致以衷心的谢意。在朱老师的悉心指导和言传身教下,我才能得以顺利完成本科毕业生毕业论文工作。本文的选题和研究工作倾注了朱老师的大量心血和耐心教导。在学术上,朱老师具有高瞻远瞩的目光,又具有坚实广博的知识。在工作上,朱老师既有旺盛持久的工作热情,又有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以及为人处事,都使我受益匪浅并将影响我终生。感谢老师抽出宝贵的时间来阅读本文,并提出珍贵的意见和建议。参考文献赵秉志著:毒品犯罪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9页。一个女戒毒人员的自述,详见珍爱生命拒绝毒品,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5月版,第110111页。参见樊崇义等:关于诱惑侦查法律问题的对话,载2001年1月18日检察日报。何家弘、龙宗智:诱惑侦查与侦查圈套,载何家弘主编证据学论坛(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第246页。马滔著:诱惑侦查之合法性分析,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5期第69页。梁晶蕊:对我国诱惑侦查制度法治化的思考,载公安研究2005年第1期。孙大虹: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探索云南禁毒之路,云南禁毒研究论文集,群众出版社,1999年版。 龙宗智诱惑侦查合法性问题探析J人民司法,2000(5)。 吴丹红、孙孝福论诱惑侦查J法商研究,2001(4)。 吴丹红美国规制诱惑侦查的法理评介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3)。 附件三宁夏大学政法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答辩评分标准一、学生论文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优秀成绩(90分及以上)1. 论文在某一方面具有一定独创性或独特的见解。2. 选题符合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主题明确,结构严谨,说理充分。3. 材料翔实、论据充分、文字流畅、论述清晰、结论正确。4. 字数符合要求。5. 能够完满的回答答辩组提出的问题。二、学生论文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良好成绩(8089分)1. 选题符合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2. 能够较好的完成论文写作。3. 主题明确,结构严谨,说理充分。4. 材料翔实、论据充分、文字通顺、结论正确。5. 能够较好的回答答辩组提出的问题。三、学生论文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中等成绩(7079分)1. 选题符合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2. 占有一定的材料,论据较充分、结构比较合理、观点正确。3. 在论文过程中存在小的缺陷或结构方面有不足之处。4. 能够基本回答答辩组提出的问题。四、学生论文具备以下条件者,可评为合格成绩(6069分)1. 选题基本符合毕业论文的撰写的要求。2. 主题明确、有一定的分析和说理。3. 占有一定的材料,能进行一般的论证,结构基本正确。4. 材料不够充分,论证不够清楚或结构上存在明显的缺陷。5. 在回答问题时有明显的漏洞或一般性的错误。五、学生论文具备以下条件者之一,可评为不及格成绩(59分及以下)1. 论文没有经过指导老师的指导。2. 选题不符合毕业论文的撰写要求。3. 有明显的政治性和常识性的错误。4. 论文2/3以上的内容为抄袭现象。5. 字数不足4500字。6. 不能回答答辩组提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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