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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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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doc

    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严格预算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县人民政府决算;撤销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县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受县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委托,对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承担县人大常委会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第三条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决算草案及预算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第四条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县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第五条县人大常委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可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第六条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县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第二章预算的初步审查和批准第七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总预算草案和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应当列至款级预算科目,逐步列至项级预算科目。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预算编制要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本县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注重效益,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部门预算应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并细化编制到具体项目。第八条县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过程中,应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通报预算编制情况。县人大财经工委提前介入了解预算编制,可以对预算草案中重点收支项目进行调查,也可以对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进行抽查。第九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向县人大常委会报送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预算草案以及县级各部门的预算草案,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预算编制依据及说明;一般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表;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安排情况及说明;县级政府性债务和偿还机制建立情况;按类别划分的上级财政返还、补助收入和对下级财政返还、补助支出表。审查、批准预算所需的其他资料。第十条县人大常委会在收到预算草案十日内,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初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农业、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情况;县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和政府性债务偿还的资金安排情况;部门预算的编制和项目支出安排的合理性情况;预备费设置情况;为实现预算平衡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第十一条预算草案初审程序:财经工委初审。收到县财政部门提交的预算初审材料后,县人大财经工委结合初审的主要内容,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县人大代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方面以及专家的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县人大常委会召开主任会议,听取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对预算草案提出意见。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和解释有关问题。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第十二条县财政部门应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之日起三十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应当自县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预算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复所属各单位预算。县财政部门应当将批复的部门预算抄报县人大财经工委。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第十三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向县人大财经工委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以及一般预算、政府基金预算、社保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及税收完成情况分析等资料。第十五条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为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预算收入依法征缴情况;国库按规定收纳、划分、留解、拨付预算资金以及退库的情况;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情况;预算收入和支出的依法管理情况;重点支出及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及预算资金使用绩效情况;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问题。第十六条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前,可以组织县人大代表和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重点收支项目执行、重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第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每半年将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的各项专款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必要时,由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第十八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九条县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时,应当听取县人大财经工委的意见。县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被审计部门、单位应当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县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条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于当年七月至十月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资金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县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说明及有关的详细材料提交县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初审重点为:调整的依据;调整的范围;调整方案中收支结构变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是否保证收支平衡。县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提交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二十二条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应当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向县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第二十三条县人大常委会对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作出决议。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二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及其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预算执行结果。第二十五条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决算草案的报告应当包括:预算执行情况;未实现预算的主要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对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说明;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说明或者人大常委会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二十六条县财政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将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送交县人大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并根据县人大财经工委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二十七条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决算前,应当先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第二十八条县审计部门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县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县审计部门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将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送交县人大财经工委征求意见,并根据县人大财经工委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第二十九条县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前,对决算情况进行初审。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县人大财经委可以选择县级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县审计部门可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重点审计,将审计结果送交县人大财经工委,并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第三十条县人民政府在县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向县人大常委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决算编制说明;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政府基金、社保基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决算表;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第三十一条县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贯彻执行预算法律、法规和县人民代表大会有关预算决议的情况;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上年结余和结转资金、预算超收收入、上级返还或者补助资金、专项拨款、预备费等资金使用情况;需要审查的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调整预算、超收收入使用和预算资金科目之间调剂使用的合法性;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三十二条县人大常委会根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第三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县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第三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县级各部门批复决算,并在每年八月底前报送县人大财经工委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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