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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利法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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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学]专利法学.doc

    课程介绍 第一讲 专利、专利权概述 一、 专利的涵义 二、 专利权的涵义、法律性质 三、 专利权的基本特征 四、 专利制度的起源、发展 五、 专利制度的理论根据或专利制度 六、 专利制度的作用 第二讲 专利权的主体 一、 发明人或设计人 二、 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 三、 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 四、 专利(申请)权人的继承人 五、 相关外国人 六、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 第三讲 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一、 发明 二、 实用新型 三、 外观设计 四、 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客体 五、 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发展 第四讲 专利权授权的实质性条件 一、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 (一) 新颖性 (二) 创造性 (三) 实用性 二、 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性条件 第五讲 专利申请与审查 一、 专利申请 二、 专利申请的审查 三、 专利权的授予及终止 四、 专利申请和审查中的费用 第六讲 专利权的内容 一、 排他使用权 二、 实施权 三、 许可权、转让权 四、 署名权、标识权 五、 共有权(专利权共有) 六、 专利权的限制 第七讲 专利权保护与专利侵权救济 一、 专利权保护的范围的界定及具体 二、 专利侵权的构成及种类三、 侵犯专利权的救济途径第一讲 专利、专利权概述学习重点:专利、专利权的涵义;专利制度的理论根据;专利制度的作用。学习难点:专利权的基本特征。当前讲授一、专利的涵义专利对应的英文为patent,来源于拉丁文patents,其意思为“公开”或“公布”。14世纪英国国王常常以名为patent的证书形式(Letters Patent)授予引进新技术的外国技工一定期限垄断使用该技术的权利,而不受封建行会的干预,但要求对技术进行公开。在此意义下,专利含有“公开”和“垄断或独占”双重涵义,或者含有以“公开”换取“垄断或独占”之意。现代意义上的专利的含义:(1)指专利证书所授予的保护,即指专利权;(2)指专利证书所保护的客体,即发明创造;(3)指政府主管部门根据申请而颁发,主要是用来保护发明的一种文件,也称专利证书。二、专利权的涵义、法律性质专利权是指国家或地区专利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在一定时间内享有排他性的专有权或排他权(exclusive rights)。专利法第六十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在法律性质上,专利权属于民事权利,但主要体现为一种财产权利,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值得注意的是,与一般民事权利不同,专利权非自然(动)产生,须满足一定条件、经申请、主管部门审查确认授予等。三、专利权的基本特征1、非物质性,其客体主要是一种技术方案。2、排他性,也称独占性、专有性,是指专利权专属于权利人所有,非经权利人许可,其他人都不得利用;3、地域性,一国授予的专利权只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4、时间性,专利权保护期限是有一定时间性的。四、专利制度的起源、发展1、起源有学者经考证后认为,专利制度主要起源于封建社会的“特权”。这种特权,或由君主个人授予、或由封建国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其最早表现形式为英国皇家的特许令。1236年英王亨利三世曾赐给波多尔的一个市民15年制作色布的垄断权;1331年英王爱德华三世曾授予一个工匠在缝纫与染织技术方面独专其利。这种钦赐特权制度便是专利制度的萌芽。1474年威尼斯共和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最接近现代专利制度的法律(10年)专利法的鼻祖。1623年英国议会通过颁布了垄断法规(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专利法。 18世纪初,英国改善了它的专利制度,加入了专利说明书,具有现代特点的专利制度最终形成。2、国际上的发展美国1790年颁布了专利法;法国在1791年颁布了专利法。此后俄国于1812年,荷兰于1817年,西班牙于1826年,德国于1877年,日本于1885年相继颁布了自己的专利法。1883年第一个有关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保护工业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建立,确定了各成员国在制定工业产权法(包括专利法)时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原则。在现代,全球经济的一体化对于专利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要求。国际社会建立了许多专利方面的国际条约。3、专利制度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近代中国第一个将西方专利制度介绍到中国的,是太平天国的洪仁玕,他在资政新篇中提到,如有制作火轮、器械者,准许他们在一定的期间之内专有制造的权利。清朝末年修订法律,1898年制定了一个振兴工艺给奖章程,对于有工艺方面的发明者不仅给予专有其利的期间,而且还规定可以给予不同品级的顶戴。中华民国时期,不论是北京政府还是南京政府,都制定过奖励发明的法规。1944年,南京政府通过中华民国专利法,1949年1月起实施。新中国成立后,1978年国家开始研究建立专利制度的必要性;1980年成立中国专利局,并开始着手起草中国专利法。1984年3月12日,历经数稿的专利法终于获得通过,于3月20日公布,1985年4月1日起实施。1992年9月4日,通过专利法第一次修订,于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经过这次修改,中国专利制度已同发达国家专利制度保护水平相差无几。 2000年8月25日,通过专利法的第二次修订,于2001年7月1日起实施。2008年12月27日,通过专利法的第三次修订,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五、专利制度的理论根据或专利制度(权)的起因1、发展国家经济论(美国1790年专利法规定,为“促进科学和有用技术的进步”而授予专利权);2、激励论(产权激励机制);3、契约论(公开排他权);4、自然权利论。六、专利制度的作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专利法第1条)1、鼓励和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并有利于先进技术的引进;2、促进科技信息的传播,提高科技研究和创新能力;3、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第二讲 专利权的主体学习重点:专利权主体的种类;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别。学习难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问题。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人。专利权主体包括:发明人或设计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相关外国人。值得注意: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的关系。专利申请人是就一项发明创造向专利局申请专利的人。除职务发明外,一般情况下,发明人、设计人与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为同一人。但以下几种情况下除外:(1)发明人、设计人通过合同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取得申请权,成为专利申请人。(2)发明创造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设计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职务发明创造的申请人为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一、发明人或设计人1、涵义与要求:发明人是指发明的完成人;设计人是指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完成人。就一项具体的发明创造而言,其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仅指那些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而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性工作的人,如试验员、描图员、机械加工人员等,均不是发明人或设计人。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集体或课题组。(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3条)2、种类: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包括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和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两类。非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既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也没有主要利用单位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第6条)如果一项非职务发明创造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发明人、设计人共同完成的,则完成发明创造的人称之为共同发明人或共同设计人。二、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单位对于职务发明创造来说,专利权的主体一般是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所在单位。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据此,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1、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细则第12条,包括三种情况:(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2、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一般认为,如果在发明创造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料以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这种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着必不可少的决定性作用,就可以认定为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相反,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值得注意的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归属作出约定的,按约定来处理。此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就不一定属于单位。三、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受让人是指通过合同而依法取得该专利(申请)权的单位或个人。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之后,如果获得了专利,那么受让人就是该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转让后,受让人成为该专利权的新主体。但此情形下,受让人并不因此而成为发明人、设计人,该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也不因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转让而丧失其特定的人身权利。从专利实施权的角度讲,专利法还保护专利实施权的受让人,也就是指通过合同约定,获得专利实施权的法人或个人,这些受让人在一定意义上也可视为是专利权的主体。四、专利(申请)权人的继承人五、相关外国人六、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报酬问题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专利法第16条)1、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与发明人、设计人约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2、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可在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规定奖励、报酬的方式和数额;3、没有约定或规定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给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奖金(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一项发明专利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不少于1000元。(细则第76条)4、在没有约定或规定情况下,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若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每年应当从实施专利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2%(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或者0.2%(外观设计),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或者参照上述比例,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一次性报酬;5、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如许可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细则第78条)讨论:职务发明创造被许可情况下,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具体确定标准问题第三讲 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当前讲授学习重点:发明的涵义、特征和种类;实用新型的涵义、特征和要素;外观设计的涵义、特征和要素。学习难点: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的种类;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发展问题。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指专利法保护的对象,也就是可以取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国际上对专利权保护客体的规定有三种情况:(1)多数国家仅把发明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专利是用来保护发明的,专利一般就是指发明专利;1883年巴黎公约列举八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客体:1)专利 2)实用新型 3)工业品外观设计 (2)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均用专利权保护,但专利法仅仅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由专门的立法给予保护;(3)以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作为专利权保护的客体,由同一的专利法给予保护。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据此,我国专利法上专利权客体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其中:发明、实用新型属于技术类型的发明创造;外观设计属于装饰类型的发明创造。一、发明(invention)1、发明的涵义(1)美国专利法第101条:可以获得专利的发明是指新颖而有用途的制法、机器、制造品、物质的组合,或任何新颖而有用途的改进。(2)日本专利法第2条: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高水平的技术创造。专利法第二条: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新的”是指该发明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所包含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指(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用的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特征的集合。2、发明的特征专利法意义上发明在本质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其特征主要有:(1)发明要解决的问题必须是个技术问题,它有一定的技术内容,由若干技术特征所组成。所谓技术特征是指构成发明的一切具体技术内容。例如产品技术特征可以是零件、元器件、部件、材料以及器具、设备、产品的形状、结构、尺寸和产品的成分、元素、含量等;方法的技术特征可以是工艺、步骤、过程以及所涉的时间、温度、压力、流量、熔点、折光率等技术参数。(2)发明涉及的技术方案必须与产业相关联。专利法意义上的“技术(方案)”是特指那些在工业产权方面得到承认、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方法或技术手段且能够在产业上进行应用的技术方案。如冰箱的发明是为了解决如何让食品保存更长的时间这样一个技术问题。拉链的发明最初是为了解决士兵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尽快穿好衣服这样一个具体技术问题。这些技术(方案)都可以在产业上进行应用。(3)专利法所说的发明(技术方案)仅指利用自然规律、采取了一定的技术方法或技术措施的技术解决方案。相反,那些没有利用自然规律,纯粹由人的智力而导出的法则、推理,如科学理论、数学方法、经济学的法则、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演奏、射击技术等)等,都非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技术方案)。3、发明的种类发明可分为两类: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1)产品发明:指以有形形式出现的、经过人工制造的各种新制品。包括有一定形状和结构的物品以及固体、液体、气体之类的物质。如机器、仪器、设备、装置、用具和各种物质等。这种发明可以是一种独立的产品,也可以是一种产品的一个部件或附件。可分为:物品发明,指人工制造的各种制品或用(产)品;物质发明,指以任何方法所获得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元素的合成物。包括化学物质(化合物)、食品、药品等;材料发明,包括合金、陶瓷、水泥、玻璃等。(2)方法发明,指把一个对象或某一物质改变为另一种对象或物质所利用的手段过程;或指为解决某个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实施步骤。可分为:制造产品方法的发明,如机械方法、物理方法、化学方法、生物学方法;制造产品的方法,可以是制造的全过程,也可以只是其中的一部分过程。其它方法的发明,如通信方法、测试与计量方法、操作方法等。(3)用途发明:是对已知物品、方法或物质新的利用。产品的新用途可以归入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方法的新用途则归入方法发明。如除草剂的发明。(4)改进发明:是指对现有产品或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本质上仍属于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二、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1、实用新型的涵义专利法第二条: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与发明一样,实用新型也是利用自然规律解决具体技术问题的新的技术方案。2、实用新型的特征(1)实用新型只保护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一切有关方法的发明都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范围。(2)实用新型产品必须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是二者的结合。(3)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水平要低于发明。这是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的本质区别,实用新型俗称“小发明”。如折叠伞、开瓶器、折叠剪刀、推土机、机床等。3、实用新型的要素(1)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形状可以是立体的,如六角形粉笔;也可以是平面的,如云形制图规。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主要不是装饰的外表,而应是能使产品在使用中具有特定的技术功能或技术效果的确定的形状,因此,那些无确定形状的产品,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如果产品形状只是一种装饰性的产品的外观设计,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的,也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2)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内部构造,即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连接、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实用新型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具有确定的空间位置关系,它们以特定的方式相互联系而构成一个整体。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产品的构造往往表现出产品部件或产品零件之间在功能上的相互关系,是产品部件或零件为达到一定的技术功能或技术效果而形成的有机连接或组合。(3)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适于实用”是指产品本身在原理上并不是前所未有的发明,而是现有技术,但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作了改进,或者使产品和另一种产品结合,结果使改进产品比原有的产品使用方便或使之有新的功能,产生新的效果。如普通的伞改成折叠伞,可以便于携带;椅子的腿上加上小铁球以便随意转动;圆形铅笔改成六角形可以防止滚动。“技术方案”强调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了利用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未采用技术手段来解决技术问题的方案,如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三、外观设计(Industrial Design)1、外观设计的涵义专利法第二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发明和实用新型都是技术方案,或者涉及产品本身,或者涉及方法。而外观设计是产品的装饰性或者艺术性的外表,是艺术创作,与技术(功能)无关。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都可以涉及产品的形状。实用新型是一种新的技术方案,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的技术效果和技术功能的角度出发的;而外观设计是一种新的设计,它所涉及的形状是从产品富有美感的角度出发的。2、外观设计的要素通常,外观设计的要素有: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1)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是指对产品造型的设计。包括平面形状和立体形状。平面形状如布料、纺织品、手帕等物品,其虽有一定的厚度,但作为外观设计,厚度不是设计的要件,可按平面处理。立体形状产品是指具有三维空间的产品造型,也就是产品或者部件外表的装饰性形状,如电视机、汽车、台灯和茶杯的造型设计。外观设计的形状可以各式各样,如风扇有台式、吊式、立式等。(2)外观设计产品的图案外观设计产品的图案是指由任何线条、文字、符号、色块的排列或组合而在产品的表面构成的图形。产品的外观图案应当是固定、可见的,而不应是时有时无的或者需要在特定的条件下才能看见。图案一般是二维的平面设计,如地毯的图案、床单、窗帘的花样等。(3)外观设计产品的色彩外观设计产品的色彩是指用于产品上的颜色或者颜色的组合,制造该产品所用材料的本色不是外观设计的色彩。通常,色彩都是依附于形状或图案的,单纯的色彩不能独立构成外观设计,除非产品色彩变化的本身已形成一种图案。色彩必须与形状、图案结合才能受到外观设计专利保护。(4)外观设计要素的结合外观设计要素的结合指外观设计产品的形状和图案;产品的形状和色彩;产品的图案和色彩;产品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的结合。3、外观设计的特点(1)必须以工业产品为载体外观设计是对工业产品的外表所作的美学设计,这种设计必须与工业品有关。即它必须应用于某一具体工业产品之上。离开了具体工业产品的单纯的美术作品,非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2)必须适于工业应用这是对于外观设计的工业上实用性的要求,指使用外观设计的产品能够通过工业生产的过程大量复制生产,也包括能通过手工业的过程批量复制生产。不能复制或者不能大量复制的产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如不能重复生产的农产品、畜产品、自然物、手工艺品不能作为外观设计的载体。(3)必须是新设计所谓新设计是指该外观设计不属于现有设计。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专利法第23条)(4)必须“富有美感”外观设计必须具有装饰性功能,即必须富有美感。即外观设计所使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是美观的,是装饰性或者艺术性的设计,使人看了有赏心悦目之感。四、不受专利权保护的客体世界范围内;我国专利法第5、25条对此作了规定。共三类:(一)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5条第1款)1、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一项发明创造的目的的本身为法律明文禁止或者与法律相违背的。如专门用于赌博的设备、机器或工具,吸毒的器具,伪造国家货币、票据、公文、证件、印章、文物及其设备的发明创造、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床单的外观设计,因违反相关法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专利法第5条所称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仅其实施为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细则第10条)也就是说,如果发明创造的目的并没有违反法律,只是由于利用不当或者被滥用可能造成违反法律的,不能因此而拒绝对此类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例如,用于医疗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兴奋剂和用于娱乐的棋牌等。2、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违反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是指虽然未违反法律,但对于树立社会的道德风尚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破坏作用的发明创造。如含有不健康内容或带有暴力凶杀或淫秽内容的外观设计或者偷盗用的工具等发明或实用新型,不能被授予专利权。再如,为了防备小偷撬门而入,发明了一种电麻门锁装置,使任何碰到该门的人都有被电击昏的可能,这种发明就被认为违反社会公德,不能被授予专利权。3、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是指本身虽对某些人有这样或那样的益处,但总体上讲,其实施或使用会严重污染环境、严重浪费能源或危害公众健康等。如一种用以防止汽车被盗的装置采用释放催眠气体的办法,使盗车者在开车时失去控制,从而便于抓获偷盗者,由于这种装置也会给行人造成危害,故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二)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法第5条第2款)生物技术的发展,使得遗传资源成为一个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与国际保护都有强化趋势。生物多样性公约(CBD)确定了三原则:国家主权原则、知情同意原则、惠益分享原则。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 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所称遗传资源是指取自人体、动物、植物或者微生物等含有遗传功能单位并具有实际或者潜在价值的材料。其既包括整个生物体,也包括生物体的某些部分,例如器官、组织、血液、体液、细胞、基因组、基因、或者片段等。依赖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利用了遗传资源的遗传功能完成的发明创造。主要包括对遗传功能单位(生物体的基因或者具有遗传功能的或者片段)进行分离、分析、处理等,以完成发明创造,实现其遗传资源的价值。违法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是指遗传资源的获取或者利用未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事先获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或者相关权利人的许可。(细则第26条)举例:发生在中国的生物海盗行为生物海盗行为一些国外公司和机构是对欠发达国家和地区经过深厚历史积存的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进行无偿窃取和利用的行为。西方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和医药公司通过各种手段从中国掠取大量的遗传资源,并通过这些遗传资源的研发获得了巨额利润。我国生物遗传资源引进和输出比例大概为1:10。据有关部门统计:至2002年6月30日,美国从中国引进植物资源932种20140份,其中大豆4452份,包括野生大豆168份。而中国官方记载同意提供的仅2177份,并且野生大豆并没有被列入对外提供的品种资源目录。我国是大豆的原产地,野生大豆资源占全世界的90%以上,逾6000种。然而由于野生大豆资源流失,我国目前已从世界上最大的大豆出口国变为最大的大豆进口国。(三)不授予专利权的内容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专利法第25条)1、科学发现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客观存在的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性和规律的揭示。对科学发现不授予专利权是世界各国共同的做法。因为一个科学发现可能导致一系列的发明,如果垄断了发现,就阻碍了科技进步的道路,所以不授予专利权。此外,发现从最广意义上也是不能直接导致工业活动的抽象的概念。它并不直接设计或制造出某种前所未有的东西,它只属于人们认识的延伸,不同于改造客观世界的技术方案,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科学发现常常是发明的基础。例如,发现卤化银在光照下有感光特性,这种发现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是根据这种发现制造出的感光胶片以及此感光胶片的制造方法则可以被授予专利权。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智力活动是指人的思维运动。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指导人们进行思维、表述、判断和记忆的规则和方法。由于其没有采用技术手段或者利用自然规律,也未解决技术问题和产生技术效果,因而不构成技术方案。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特点是:在使用时必须经过人脑的思考、判断。它通常包括:各种设备和仪器的使用说明、教学方法、乐谱、音乐、速算法、口诀、语法、计算机语言和计算规则、字典的编排方法、图书分类规则、日历的编排规则和方法、心理验算法、裁缝方法、商业实施方法、会计记账方法、统计方法、游戏规则和各种表格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在对其进行限定的全部内容中既包含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的内容,又包含技术特征,则该权利要求就整体而言并不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应进一步审查是否具备创造性等。如某些商业方法等。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指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体作为直接实施对象,进行识别、确定或消除病因或病灶的过程。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和社会伦理的原因,医生在疾病诊断和治疗过程中应当有选择各种方法和条件的自由。另外,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直接以有生命的人体或动物体为实施对象,无法在产业上利用,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但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而使用的仪器、设备、装置以及化学物质和组合等,仍属于专利法上所说的发明,可以被授予专利权。4、动物和植物品种动物和植物是有生命的物体,一般是依生物学方法繁殖的,不能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意义上的实用性,故不能授予专利权。动物和植物品种可以通过专利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保护,例如,植物新品种可以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给予保护。但对于动物和植物品种生产方法可以依照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此生产方法是指非生物学的方法,不包括生产动物和植物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一种方法是否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取决于在该方法中人的技术介入程度。如果人的技术介入对该方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或者效果起了主要的控制作用或者决定性作用,则这种方法不属于“主要是生物学的方法”。例如,采用辐照饲养法生产高产牛奶的乳牛的方法;改进饲养方法生产瘦肉型猪的方法等属于可被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原子核变换方法以及用该方法所获得的物质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国防、科研和公共生活的重大利益,不宜为单位或个人垄断,因此不能被授予专利权。用原子核变换方法所获得的物质,主要是指用加速器、反应堆以及其他核反应装置生产、制造的各种放射性同位素,这些同位素不能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但是这些同位素的用途以及使用的仪器、设备属于可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平面印刷品主要指瓶贴和平面包装袋。所谓瓶贴就是粘贴在各种酒类、饮料类等瓶体表面,印有图案或/和文字的贴纸。平面设计的产品包括很多种类,例如标贴、纺织品、壁纸等等。如果平面产品的外观设计的主要用途在于使公众识别所涉及的产品、服务的来源等,则所述产品的外观设计将会被认为是主要起标识作用的。但是,纺织品、壁纸通常具有装饰性,因此不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五、专利权保护客体的发展1、商业方法的专利权问题商业方法是指为处理或解决商业经济活动或事务而由人类智力创造的方法或规则。根据传统的专利理论和专利制度,商业方法作为一种智力活动规则和方法而被排除在专利授权范围之外。现代意义上的商业方法伴随着电子商务而产生,把传统的商业方法嫁接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电子商务之中,形成了一套新的实用性的技术方案,有别于传统的商业方法。主要涉及专门适用于商业、金融、行政、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等方面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法。商业方法通常由非技术性的规则和方法和信息技术两大部分组成。在理论上可以摆脱专利法对智力活动规则的授权排除规定,而成为可专利性主题,由专利法予以保护。授予电子商务商业方法专利权既是网络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也是世界各国专利立法的大势所趋。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1998年7月在对“State street诉Signature的商业方法诉讼案”中,首次以判例的形式承认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在我国,从1996年起,美国花旗银行就先后向中国国家专利局申请了19项金融产品的商业方法类发明专利。2、计算机软件的专利权问题传统理论认为,计算机软件通常是由版权法保护,纯计算机软件不具有可专利性。但美国自1981年联邦最高法院Dieher案判决以来,各国知识产权界大致确立了以下认识:计算机程序本身是版权法保护对象。一种使用了计算机程序的物理、化学过程尽管包含着计算机程序,但如果利用了自然力,改造了客观世界,这些符合专利法的技术发明中虽然使用了计算机程序,但仍被认为不属于智力活动范围,可与相关的技术发明一起作为可专利法的主题。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对计算机程序的解释:计算机程序是一种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由计算机执行的代码化指令系列,是一种数学方法的表达形式的集合,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因而不能授予专利权。不过,如果一件含有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能够产生技术效果,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就不应该仅仅因为该发明的专利申请含有程序而拒绝授予其专利权。3、基因(生物)技术的专利权问题基因技术从研究到产业应用只是近几十年的事,尽管人们对基因技术上是否可以采用专利法给予保护或在多大的范围内对基因技术给予专利法保护还存在着诸多的争议,但随着基因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基因技术在产业应用上的不断加强,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对一些基因技术领域采用专利法保护,并且对基因技术采用专利法保护的领域正逐步拓宽。1980年6月1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Diamond vChakrabarty案的判决中认为,由遗传工程产生的微生物不排除在美国专利法第101条的专利保护范围之外。判决表明,发明是否包含了有生命的物质与是否具有可专利性的问题无关。最高法院在该领域对可专利性主题设定的判断标准是该有生命的物质是否是人类干预的结果。该案美国在生物技术发明领域里的里程碑式的判例。基因(生物)技术中的专利客体:1)基因序列单位; 2)基因技术方法; 3)转基因生物;4)生物类制品。第四讲 专利权授权的实质性条件当前讲授学习重点:现有技术涵义及公开的方式;新颖性的涵义及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新颖性的审查原则。学习难点:创造性的涵义及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基准;发明和实用新型实用性的审查基准;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性条件。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性条件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专利法第22条)(一)新颖性许多国家专利法是从反面来界定新颖性的,即一项发明,如果是现有技术所没有的,它就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22条)据专利法第22条,“新颖性”的条件是:(1)不属于现有技术。(2)不是抵触申请。1、现有技术(1)现有技术含义专利法第二十二条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据此,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其应当在申请日以前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包含有能够使公众从中得知实质性技术知识的内容。因而,处于保密状态的技术内容不属于现有技术。现有技术的时间界限是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则指优先权日。广义上说,申请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内容都属于现有技术,但申请日当天公开的技术内容不包括在现有技术范围内。(2)现有技术公开的方式现有技术的公开方式:出版物上公开、使用公开、以其它方式公开三种。出版物公开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传播载体,并且应当表明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时间。出版物可以是各种印刷的、打字的纸件(例如专利文献、科技杂志、科技书籍、学术论文、专业文献、教科书、技术手册、正式公布的会议记录或者技术报告、报纸、产品样本、产品目录、广告宣传册等);也可以是用电、光、磁、照相等方法制成的视听资料(例如缩微胶片、影片、照相底片、录像带、磁带、唱片、光盘等);还可以是以其他形式存在的资料(例如存在于互联网或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出版物不受地理位置、语言或者获得方式的限制,也不受年代的限制。出版物的出版发行量多少、是否有人阅读过、申请人是否知道是无关紧要的。印有“内部资料”、“ 内部发行” 等字样的出版物,确系在特定范围内发行并要求保密的,不属于公开出版物。出版物的印刷日视为公开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公开日的除外。印刷日只写明年月或者年份的,以所写月份的最后一日或者所写年份的月日为公开日。使用公开由于使用而导致技术方案的公开,或者导致技术方案处于公众可以得知的状态,这种公开方式称为使用公开。使用公开的方式包括能够使公众得知其技术内容的制造、使用、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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