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文档下载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相关管理办法.doc

    • 资源ID:2985487       资源大小:133.50KB        全文页数:46页
    • 资源格式: DOC        下载积分:8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8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相关管理办法.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22号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安全性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国家实行制造资格许可制度和产品安全性能强制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条 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其中,制造资格许可及其管理、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锅炉压力容器是指: (一)锅炉。 1. 承压蒸汽锅炉; 2. 承压热水锅炉; 3. 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 1. 最高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2.5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及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各种压力容器; 2. 公称工作压力大于及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及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低于60液体的各种气瓶; 3. 医用氧舱。 本办法不适用于船舶、铁路机车、航空器、军事装备和核设施中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以及额定热功率小于0.1MW且输出热水温度低于及等于90的电或燃气加热热水器。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办法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内设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制造许可 第六条 境内制造、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以下简称制造许可证)。未取得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其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 第七条 锅炉和压力容器按照附件一的规定,划分为A、B、C、D 4个制造许可级别。 D级锅炉和D级压力容器的制造许可证,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其余级别的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境外企业制造的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其制造许可证由国家质检总局颁发(以下统一简称发证部门)。 制造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二。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已取得所在地合法注册; (二)具备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生产场地、加工设备、技术力量、检测手段等条件; (三)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并能有效运转; (四)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 具体条件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申请取证的制造企业应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取证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安全监察机构应在接到申请和全部资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第十条 制造企业取证申请被批准受理的,应按照批准范围试制产品,以备审查。两年内不能完成产品试制的,原批准的受理失效。 第十一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或委托审查机构应在产品试制结束后,对制造企业进行工厂检查和相应的产品检验,并出具审查报告。国家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进行型式试验的产品,应在工厂检查前进行型式试验。 第十二条 发证部门应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审核合格的企业签发制造许可证。报告审核和证书签发工作应在收到审查报告后25个工作日内完成。 取证申请未被受理或受理后经审查不合格的制造企业,1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 第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要求,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许可证管理 第十四条 持证企业制造用于境内的锅炉压力容器,不得超出制造许可证所批准的产品范围。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随机文件中应附有制造许可证复印件。产品铭牌上应标注与制造许可证一致的制造企业名称和编号。产品随机文件中的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产品安装和使用说明书必须有中文表述。 第十六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和制造企业所在地安全监察机构应按规定对制造企业的证书使用、生产条件、产品质量状况及其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制造企业必须接受检查。 第十七条 持证企业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 第十八条 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申请换证的制造企业必须在制造许可证有效期满6个月以前,向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提出书面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换发制造许可证。 未按时提出换证申请或因审查不合格不予换证的制造企业,在原证书失效后1年内不得提出新的取证申请。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换证的制造企业,可以向发证部门提出暂缓换证申请,经批准后可以暂缓,暂缓期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制造企业需要增加许可的产品种类、级别、项目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新的书面申请,经受理、试制、审查合格后,由发证部门颁发新的制造许可证。 第二十条 制造企业发生更名、产权变更、生产场地变更或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发生主体材料、结构型式、关键制造工艺、产品规格等变更的,应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发证部门根据制造企业的变更申报,做出予以认可、进行必要的检查或者另行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等决定,并通知企业。 第二十一条 制造企业依据本办法取得的制造许可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相关部门不得进行重复审查、重复发证。 第四章 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二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未经监督检验或经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 境内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制造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境外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资格的检验机构承担。 从事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产品出具监督检验合格证明。 第二十四条 制造企业必须对产品安全性能负责,并配合检验机构开展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处罚。 第二十六条 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暂停期不超过1年);拒不改正的,吊销制造许可证: (一)产品出现严重安全性能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制造许可条件的; (三)拒绝或逃避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的; (四)涂改、伪造监督检验证明的。 第二十七条 制造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吊销制造许可证: (一)转让、转借制造许可证的; (二)向其他企业产品出具制造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等虚假随机文件的; (三)未经批准,超出制造许可证范围制造产品的。 第二十八条 对被吊销制造许可证的企业,发证部门4年内不予受理其取证申请。 第二十九条 从事安全监察、许可审查、监督检验工作的人员,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审查机构、监督检验机构因管理不严,造成工作人员失职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对其委托、授权。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发布。 第三十二条 制造企业应按规定支付许可审查、监督检验费用。 第三十三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的制造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9月29日原劳动部公布的进口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 造 锅 炉 范 围 A不限 B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a)   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            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            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制造压力容器范围代表产品 A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D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附件2: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式样) 中华人民共和国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制造地址) 经审查获得下列 产品的制造许可:   授权签发人: 发证部门: 发证日期:   证书有效期至:   证书管理机构:(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全称)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     热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892    更新时间:2004-6-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工作,保证监检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管理办法所列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及其部件的安全性能监检。  第三条 境内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性能监检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相应的检验单位(以下简称监检单位)承担;境外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工作,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监检单位所监检的产品,应当符合其资格认可批准的范围。  第四条 接受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受检企业),必须持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或者经过省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试制产品的批准。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监检工作应当在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现场,且在制造过程中进行。监检是在受检企业质量检验(以下简称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进行的监督验证。监检不能代替受检企业自检,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 境外企业制造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如未安排或因故不宜进行制造过程监检的,在设备到岸后,必须进行产品安全性能检验。  第五条 监检工作的依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超高压容器安全检查规程、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和现行的相关标准、技术条件以及设计文件等。  第六条 监检内容包括对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监检和对受检企业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体系运转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在监检过程中,受检企业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境内受检企业应当提请所在地的地市级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申诉;境外受检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请处理。 第二章 监检项目和方法  第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检项目和要求见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附1,以下简称监检大纲)和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附2,以下简称监检项目表)。  第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监检项目分A类和B类。对A类项目,监检员必须到场进行监检,并在受检企业提供的相应的见证文件(检验报告、记录表、卡等,下同)上签字确认;未经监检确认,不得流转至下一道工序。对B类项目,监检员可以到场进行监检,如不能到场监检,可在受检企业自检后,对受检企业提供相应见证文件进行审查并签字确认。  第十条 监检大纲和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和要求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检的通用要求。监检单位可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品种、材质、结构和制造工艺等实际情况,对不适用的项目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一条 对实施监检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必须逐台进行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第三章 监检单位和监检员  第十二条 监检单位应向受检企业公告监检大纲、监检工作程序以及承担监检工作的监检人员(以下简称监检员)及其资格项目。  第十三条 监检单位应当对监检员加强管理,定期对监检员进行培训、考核和检查工作情况,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 监检员应当持有省级或总局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相应检验项目的检验员(师)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 监检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检工作质量。对受检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受检单位企业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产品安全性能违反有关规定的一般问题时,监检员应当向受检企业发出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附3,以下简称监检工作联络单);发生违反有关规定的严重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受检企业签发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附4,以下简称监检意见通知书)。对境内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所在地的地市级(或以上)安全监察机构;对境外受检企业发出监检意见通知书时,监检单位应当报告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检企业对提出的监检意见拒不接受的,监检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安全监察机构反映。  第十七条 监检员应当认真填写监检项目表(必要时附相应工作见证资料),监检项目表保存期不得少于五年。  第十八条 经监检合格的产品,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核见证材料,按台(气瓶按批)出具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附5,以下简称监检证书),并在产品铭牌或气瓶的瓶肩(护罩)上打监检钢印。 第四章 受检企业  第十九条 受检企业应当对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制造质量负责,保证质量体系正常运转。未经监检单位出具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锅炉压力容器产品,不得在境内销售、使用。大型锅炉可采取按部件、组件经监检合格,取得监检证书,并打监检钢印的方式出厂。 受检企业在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前,应当向监检单位报检。境内制造企业向当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境外制造企业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授权的监检单位报检,监检单位应当通知设备使用地的或进口口岸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关。  第二十条 受检企业应当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与监检工作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 (一)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管理制度、各责任人员的任免文件、质量信息反馈资料等)。 (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焊接的持证焊工名单(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等)一览表。 (三)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质量检验的人员名单一览表。 (四)从事无损检测人员名单(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等)一览表。 (五)锅炉压力容器的设计资料,工艺文件和检验资料,以及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六)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月生产计划。 上述文件、资料如有变更,应当及时通知监检单位。   第二十一条 受检企业对监检员发出的监检工作联络单或监检单位发出的监检意见通知书,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处理并书面回复。   第二十二条 受检企业应当确定监检联络人员。需要监检员到场监检的项目,受检企业应当提前通知监检员,使监检员能按时到场。   第二十三条 受检企业发现监检单位或者监检员在监检工作中有违反规定的失职行为时,可向相应的安全监察机构反映。安全监察机构对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受检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监检单位缴纳监检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2004年1月1日起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6月22日颁布的锅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原劳动部1990年8月2日颁布的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和气瓶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同时废止。  附:1、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大纲 (with English version)  2、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项目表 3、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工作联络单 4、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意见通知书 5、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     热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903    更新时间:2004-6-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指锅炉压力容器及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申请、受理、审查、证书的批准颁发及有效期满时的换证程序。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安全监察机构)设制造许可办公室,负责办理制造许可日常事务。 第二章 申请 第四条 申请的提出 (一)申请A、B、C级锅炉和A、B、C级压力容器以及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须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申请资料应先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申请D级锅炉、D级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境内制造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三)申请锅炉、压力容器或安全阀、爆破片、气瓶阀门等安全附件制造许可的境外制造企业应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 第五条 申请时企业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申请资料应采用中文或英文,原始件为其他文种时,应附中或英译文):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申请表(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 下载)一式二份; (二)工厂概况说明; (三)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登记的文件复印件; (四)工厂已获得的认证或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典型产品名称及相关参数和规格; (六)产品图纸和设计文件(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见第十四条); (七)工厂质量手册; (八)其他必要的补充资料。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责受理申请的安全监察机构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受理。 第七条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制造企业,安全监察机构在申请表上签署同意受理意见,并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企业。 第八条 总局安全监察机构受理的境内制造企业,在同意申请受理时,发函通知该企业所在地省级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 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发证部门在申请表上签署不受理意见并说明理由,将一份申请表返回申请人。 第十条 获得申请受理的制造企业,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产品质量的有关规定试制相应级别的典型产品(或承压部件),以备制造许可审查和进行型式试验(仅适用于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 第四章 审查 第十一条 制造企业完成产品试制后,应当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安排进行实地条件的鉴定评审,并在约定的时限内完成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鉴定评审机构按评审要求制定评审计划、组织评审组,并将评审日程安排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到申请企业。 第十三条 评审组按许可条件的规定对工厂进行检查和产品检验,审查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核实生产场地、加工制造设备、检验试验设备及人员状况; (二)审查质量手册和相关文件; (三)审查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情况; (四)审查相关的技术资料; (五)对试制产品进行检查和试验。 第十四条 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如:气瓶、安全阀、爆破片和气瓶阀门等,应在工厂检查前完成以下工作: (一)审查有关设计文件、图纸。 (二)在现场随机抽样,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产品型式试验,试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审情况,评审组应做出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结论分为:符合条件、需要整改、不符合条件。 第十六条 评审报告结论为需要整改或不符合条件的,评审组应书面通知企业。 第十七条 评审结论为需要整改的企业应在六个月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报告书面报评审组组长,由评审组核实确认,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符合条件。六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企业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评审报告结论应改为不符合条件。 第十八条 鉴定评审机构应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报告完成书面鉴定评审报告报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制造许可证的批准颁发和换证 第十九条 发证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对鉴定评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结论意见。 第二十条 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为其签发制造许可证。对于审核结论意见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 第二十一条制造许可证自签署之日起,四年内有效。持证企业如需在有效期满后继续持有制造许可证,应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总局安全监察机构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书面提出换证申请。 第二十二条 逾期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制造许可证在有效期满时自动失效,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三条 换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及批准发证程序同本程序第二章至第五章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对有型式试验要求的产品,换证审查时,若其产品未发生适用标准、材质、结构型式和使用条件的改变,可免做型式试验。 第二十五条 对于审查结论为不具备换证条件的制造企业,由安全监察机构上报发证部门后向申请单位发出不许可通知。并允许另行申请低于原制造级别的许可。 第六章 许可证的注销、暂停和吊销程序 第二十六条 企业由于破产、转产等原因不再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时,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办理注销。 第二十七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责令改正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明确责令改正的内容和时限。 第二十八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暂停使用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和暂停期限以及责令企业整改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按照管理办法对持证制造企业实施吊销制造许可证时,发证部门应书面通知制造企业,说明吊销制造许可证的原因。制造企业应将制造许可证交回发证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程序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程序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热      作者:佚名    转贴自:本站原创    点击数:3480    更新时间:2004-6-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的要求,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锅炉压力容器制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本条件由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质量管理体系要求、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质量要求三部分构成。资源条件要求包括基本条件和专项条件,前者是制造各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通用要求,后者是制造相关级别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专项要求,企业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相应的专项条件。  第四条 企业必须建立与制造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连续有效运转。企业应有持续制造锅炉压力容器的业绩,以验证锅炉压力容器质量管理体系的控制能力。  第五条 企业的无损检测、热处理和理化性能检验工作,可由本企业承担,也可与具备相应资格或能力的企业签订分包协议,分包协议应向发证机构备案。所委托的工作由被委托的企业出具相应的报告,所委托工作的质量控制应由委托方负责,并纳入本企业锅炉、压力容器质量保证体系控制范围。专项条件要求具备的内容不得分包。  第六条 企业必须有能力独立完成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主体制造,不得将锅炉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部件都进行分包。 第二章 锅炉制造许可资源条件要求 第一节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提出锅炉制造许可申请的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 锅炉制造企业必须具备适应锅炉制造和管理需要的技术力量。 (一)应配备锅炉制造、机械加工、无损检测、焊接、材料、质量管理等各类工程技术人员。A、B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的10%,C、D级许可证企业工程技术人员比例不少于本企业职工数的5%,且不少于5人。其中锅炉制造企业必须配备足够数量且能满足制造需要的锅炉和焊接专业技术人员。 (二)制造锅炉的各个环节(设计、工艺、材料、冷作、热加工、机加工、成型加工、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压力试验、产品检验、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等)须相关责任工程师负责。 (三)持证无损检测人员和无损检测项目、持证检测项目、持证焊工人数和焊接项目都能满足实际产品的制造需要。  第九条 厂房和和技术设施要求: (一)锅炉制造车间面积、高度应满足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制造流程应合理布局。锅炉产品承压件的焊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 (二)管材及半成品的存放必须有一定的防护措施。 (三)对有温度、湿度要求的焊材的存放处应具有保证温、湿度的设施,具有此类焊材在使用前的烘干和保温的设施。 (四)具有能满足防护要求和产品需要的射线无损检测场地,应具有能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基本条件。 (五)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无损检测分包时可不要求)。 (六)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工装设备。 (七)主车间起吊能力应能满足产品制造的需要。 (八)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钻孔和弯管设备。 (九)具有满足锅炉产品制造需要的焊接设备。 (十)具有满足制造要求所必需的检测平台、检测工具和水压试验设备。 (十一)具有满足制造需要的机械性能和理化检验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十二)具有能满足制造所申请级别锅炉产品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包括管材、板材的切割、冲压、坡口加工设备等)。整装炉的制造企业必须有锅炉产品最终成型的制造能力。  第十条 有机热载体炉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和A级锅炉部件的制造许可资源条件分别参照C级和A级锅炉相应部分的制造许可条件执行,其中有关制造设备应与所制造产品相匹配。 第二条 专项条件  第十一条 A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具有与制造业相适应的金相、理化试验室。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试验室。 3、具有新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并有足够的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4、配备有足够的标准化、计量和专职检验人员。 5、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具有RT和UT高级持证人员,RT、UT、MT、PT等方法均具有中级持证人员。无损检测分包时,上述项目中可不包含RT、UT中级持证人员。 6、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能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50人.项。 (二)制造设备和工装要求 1、半自动或自动切割机厚度应能满足A级锅炉产品制造的需要。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焊机、气体保护焊机,手弧焊机等。 3、必须具有以下三类重大设备中的两类,若只有其中一类设备的企业只可申请A级锅炉部件制造许可证。 (1)锅筒制造设备。 水压机或油压机(能力应不低于1000t); 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不小于46mm厚); 锅筒热处理设备。 (2)膜式水冷壁制造设备(包括焊接、平整、成排弯曲设备)。 (3)蛇形管制造设备和过热器、再热器集箱热处理设备。 (三)检测和试验设备 1、具有满足A级锅炉设备产品制造需要的尽相检验设备。 2、具有长、热、力、电检测标准计量设备或固定的量值溯源。 3、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交稿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无损检测设备(包括测厚、射线、超声波、磁粉、渗透等设备)。  第十二条 B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具有足够的能将图纸转化为实际制造工艺的能力。 2、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3、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RT中级应不少于2人项,UT级中级人员应不少于2人项.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UT中级人员应至少各1人项。 4、持证焊工人及项目应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不少于3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20mm3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2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气体保护焊,手弧焊机等。 5、具有机械性能试验设备、冲击试样的加工设备和检测仪器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6、具有符合要求的弯管放样和检测平台。 7、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具有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其中周向曝光机不少于1台)和1台超声波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三条 C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应配备有足够的专职检验技术人员。 2、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应不少于2名RT中级人员。若无损检测分包时,RT中级人员至少有1名。 3、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2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冲压设备或有保证质量能力的分包关系。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卷板机(卷板能力一般为12mm20mm厚)。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10t。 4、具有足够的与产品相适应的焊接设备,包括自动埋弧机,手弧焊机等。 5、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碍台完好的与产品相适应的射线无损检测设备。  第十四条 D级锅炉制造许可专项条件 (一)技术力量要求 1、无损检测持证人员中至少有1名RT中级人员。 2、持证焊工人数及项目应满足制造需要,一般不少于10人项。 (二)制造和检测设备 1、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切割、焊接、钻孔、弯管、卷板及机加工设备。 2、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成型机械加工设备。 3、主车间的最大起吊能力应能满足实际制造产品的需要,一般应不小于5t。 4、由本企业进行无损检测时,应至少有1台完

    注意事项

    本文(进口锅炉压力容器相关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会员(文库蛋蛋多)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