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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最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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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最新.doc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最新 执行异议的事由是异议成立的实质要件,主要是针对执行程序违法提出的异议。那么执行异议申请书具体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1#异议人(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在申请执行人 与被执行人 ,就号判决书(裁决书、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过程中,贵法院误将案外异议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执行。异议人依法提出本执行异议。请求事项立即中止执行,并返还异议人的财产事实与理由_。综上所述,我(单位)是案外人,贵院将我(单位)的财产予以执行,明显错误。特依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提出异议,请立即中止对上述财产的执行,并执行回转,切实维护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此致_人民法院异议人(签名盖章)#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2#申请人:_(_有限公司董事长、股东)、女、1972年生、汉族,住合肥市马鞍山南路文景雅居5栋102室。_(_有限公司股东)、男、1971年生、汉族,住址同上。电话:。委托代理人:_律师事务所事师被申请人:_申请事项1、对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仲裁裁决申请执行一案的被执行人有异议;2、对执行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财产-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房产有异议。事实与理由20XX年12月29日,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追加杨慧、项兴海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一案(20XX)合执申字第66号的被申请人的请求。2、申请人杨慧、项兴海由于虚假出资445000元,两被申请人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对欠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请求。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复议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撤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民事裁定。20XX年7月10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如下:一、追加杨慧、项兴海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二、合肥仲裁委员会(20XX)合仲字第092号裁决书确认的债务未能履行部分由杨慧、项兴海在其出资不实44。5万元的范围内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杨慧、向兴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以上清偿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20XX年8月13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员张勇)又向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杨慧、项兴海下达了(20XX)合执申字66号查封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房产的民事裁定书。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系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执行异议申请人认为: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程序错误1、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勇、审判员陈忠、何进既未开庭听证又未给予申请人杨慧、项兴海行使辩论权利就执行裁定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行使辩论权利。2、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以裁代判非法剥夺了申请人杨慧、项兴海(案外人)的各项诉权!3、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裁定追加杨慧、项兴海(案外人)为本案被执行人时未给予其异议期程序违法。4、20XX合执申字第66-3号执行裁定书与(20XX)合执申字66号民事裁定书送达程序违法。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既不是被申请执行人,又不是利害关系人,根本不适用“所谓的”留置送达-执行员张勇于20XX年8月13日丢在滁州市三环工贸有限公司财务室!二、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实体错误1、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听证审查审判长叶红伟、审判员李敏、吴陶20XX合执申裁字笫02号)听证程序中,向合议庭提交了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验资报告:关于实物出资部分,已经验证资本并把手机转让与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2、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A、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被撤销、注销、歇业后,杨慧、项兴海(案外人)无偿接受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B、杨慧、项兴海(案外人)对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到位(事实上是全部出资到位且经过安徽中安会计师事所验资)。3、被申请人安徽国信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无任何证据证实:被执行人(合肥市丰天宇通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杨慧、项兴海)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以下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13号第五条、第十六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外人异议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不得对执行标的进行处分。3、执行中,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宣告被执行人破产-中止执行!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公断。此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代理人:_律师电话:_X200X年X月_日#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3#复议申请人刘_,男,20_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复议申请人刘_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_)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_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_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_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_年11月12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_所述事实。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_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_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_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_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3、刘_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_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_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_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复议申请人刘_于20_年12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_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_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此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年 月 日#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4#申请人:_,女,19_年11月出生,汉族,住济南市_。任济南市_。请求事项请求贵院撤销(20_)历商初字第_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事实和理由贵院在申请执行人_与被执行人_纷执行一案中,依据(20_)历商初字第_号民事判决书及(20_)历商初字第_号民事裁定书中对被执行人_所有的位于济南市_房产(房产证号为_号)进行查封。现申请人依法提出异议,理由如下:1、_2、_基于上述事实理由,恳求贵院贵院撤销(20_)历商初字第_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案外人房产的查封。此致_人民法院申请人:_x年x月x日#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5#申请人:河南_置业有限公司地 址:郑州市金水区_号院_号楼东X单元法定代表人: _X 职务:董事长请求事项:1、中止对郑州市金水区_路西A7-2104、A7-2105、 A7-2106、 A7-2109号四套房屋的拍卖。2、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事实和理由贵院在办理周某某执行案时,查封了周某某仅在房管局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的四套房屋,并拟对上述四套房屋进行拍卖。由于申请人与周某某已解除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房屋自始没有向周某某交付,如果贵院拍卖该四套房屋将严重侵犯申请人作为房屋所有人的利益,申请人希望贵院执行庭立即中止拍卖行为并解除对上述四套房屋的查封。一、上述房屋所有权自始归申请人,不属于周某某,法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周某某于20XX年3月20日购买申请人开发的上述房屋四套,但房屋仅依照行政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房屋并未交付,更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这种合同备案只是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可以避免一房两卖,但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合同备案不同与预告登记,更不同与权属登记,预告登记仅具有准物权的效力,即物权效力待定,只有权属登记才具有物权登记的效力。在买受人取得房屋权属登记之前,如果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导致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则买受人的准物权效力消灭。本案中,周某某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而导致申请人解除合同,则本案四套房屋所有权一直都在申请人名下没有变更,更不属于周某某。因此,贵院查封的周某某仅办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产,贵院虽有权查封,但无权拍卖。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查封的四套房屋并未进行物权登记,周某某尚未取得物权,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申请人解除后,房屋的物权仍在申请人名下,周某某自始至终未取得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二、周某某对申请人严重违约,申请人已于20X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通知,并于20XX年8月向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在购买上述四套房屋时仅支付首付款4690775元,又向光大银行银行贷款465万元后,由于资金链断裂,出现“断供”,致使光大银行自20XX年2 月份开始从申请人账户扣划近100万元保证金,而且该扣款行为还将继续。由于周某某没有偿还能力,合同已经根本无法履行,根据双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申请人被迫于20XX年6月16日向其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了与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20XX年8月22日向郑州市金水法院提起了确认合同解除之诉。周某某也没有在申请人发出解除通知三个月之内提出合同解除的异议,因此,上述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从法律上已可以认定。目前,只是由于周某某不主动协助申请人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解除手续,应房地产管理局的要求,申请人向法院起诉,以取得确定合同解除的判决书或调解书。三、金水法院虽然预查封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状态下的上述四套房屋,但该房屋并不具备拍卖处分条件,贵院应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上述房屋的预查封措施1、预查封与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联合发布的法发20045号文件,即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创设了“预查封”司法限制制度。它是指对尚未在登记机关进行物权登记但又履行了一定的批准或者备案等预登记手续、被执行人享有未公示或者物权期待权的房地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即由人民法院制发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转为正式查封。之所以创立预查封这样一项制度,是因为被执行人对未经登记的物权或者预期物权享有的仅仅是一种受限或者期待利益,是否能够成为完全的或者真正的权利主体,尚处于不确定的状态。所以,参照房地产买售过程中的预告登记制度,经与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创立了该项制度。通知第十八条规定: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正式查封。即“预查封和查封在限制标的物转让的效力上应当是相同的”。在人民法院预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预查封的财产,有关部门也不得办理转让、抵押手续。2、本案因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通知解除了同周某某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已不可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通知第十六条:房屋权属在预查封期间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预查封登记自动转为查封登记,预查封转为正式查封后,查封期限从预查封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在预查封期间,一旦房地产权属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则预查封就自动转为查封。由于周某某的严重违约行为,申请人已于20XX年6月16日通过邮政局的特快专递通知周某某解除了同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于20XX年7月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解除之诉。申请人已不可能将上述四套房屋的权属登记到周某某名下,不可能为周某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对上述四套房屋的“预查封”也不可能转为“查封”。3、上述四套房屋所有权现在不属于周某某,以后也不会属于周某某,在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该房屋不具备拍卖条件,法院应当中止拍卖程序,并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金水法院执行局在不知晓申请人同周某某解除四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因以周某某为被执行人的其他案件,预查封了周某某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上述四套房屋,防止周某某向其他人转移合同权利,这并没有错误,申请人不持异议。但法院执行局拟对这种预查封的房屋进行拍卖,该拍卖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是违反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如果法院在房屋预查封状态下,拍卖仍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这种做法,将成为全国首例,应是违反法律规定。4、法院依法可以通知申请人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应退还给周某某的款项协助法院执行目前申请人已同周某某解除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周某某对上述四套房屋已没有交付请求权和所有权转让请求权,周某某只有对四套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针对已付购房款在申请人扣除相关款项后所剩余款项享有请求权。作为执行局只能依据申请人与周某某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形成的周某某对申请人的债权,让申请人协助执行应退还给周某某购房款,而不是执行属于申请人所有的房屋。对于周某某所欠银行贷款,应从周某某房款中退还银行。由于申请人为周某某银行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申请人已通知光大银行解除个人贷款合同。余下房款申请人在扣除周某某依法应对申请人承担的损失(如申请人代周某某支付的银行贷款、违约金等)后,可根据法院向我们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应退给周某某的款项交予金水法院执行局指定账户。对周某某的执行案件,法院可以通过这种合法的方式来要求申请人对周某某剩余房款协助法院执行,而不是通过违法拍卖尚属于申请人的房屋(仅有合同备案)来完成对周某某其他案件的执行。本案中,申请人同意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周某某的购房款在扣除银行还款、申请人被扣的保证金及周某某违约金后,协助法院执行庭将剩余全部款项交予金水法院,合法了结此案,维护周某某其他债权人的利益。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申请人作为案外人特向贵院提出明确的执行异议,请贵院立即终止此拍卖行为,解除对四套房屋的查封。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贵院提出异议申请。此致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申请人:_集团河南_置业有限公司年 月 日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本最新(文库搜索)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最新 执行异议五篇申请书范文精选 执行异议申请书格式最新 案外人执行异议申请书最新 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申请执行查封申请书范本 执行异议申请书范文样板 变更被执行人申请书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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