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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机化促进法解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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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机化促进法解读.ppt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解读,泽普县农牧机械局,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第一部分,第三部分,第一部分 简介,1、全称与发布时间、背景:,2、所属法律分类:,3、地位与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于2004年6月25日由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员会通过,同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什么能为各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解决机构保存、甚至参公的问题?,它与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是同类法吗?,第二部分,第四部分,第一部分,第三部分,2、所属法律分类:经济法,3、地位与意义:,是从国家宏观角度调控经济、管理企业的法律,我国第一部关于农业机械化的法律,首次明确了农业机械化在经济发展中的法律地位。确立了农机化在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应有地位和作用,并把一些成熟的扶持政策用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建立了依法促进农机化的长效发展机制,开始了农业机械化从人治向法治的新阶段,在农机化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解读,第二部位 条文解读,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一、目 录:共八章,35条;总则(6条)科研开发(4条)质量保障(5条)推广使用(5条)社会化服务(5条)扶持措施(4条)法律责任(5条)附则(1条),解读,理解与记忆:管农机的(政府)=想农机的(科研开发)=做农机的(质量保障)=卖农机的(推广使用)=用农机的(社会化服务)=做得好的(扶持)=做不好的(责任),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一章 总则(6条),原则性规定,对其他各章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一条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解读,【释义】本条是“立法目的”1、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主体,也是投资购买农业机械的主力军,国家鼓励、扶持。2、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机械化和农业机械的定义。“农业生产”是指种植、林、畜牧、渔等产业生产,“产品初加工”:主要指对农产品进行清理、分级、分离、混合、保鲜、干燥等不改变产品的物理性状的直接、简 单的加工处理过程。,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化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方针”。记忆点:1、提高政府资金投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2、因地制宜,经济有效(有选择地发展)3、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生态协调地发展),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四条 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自主选择先进适用农机”的规定。在“推广使用”一章中专门就如何引导农民自主购买作出了相关规定,保障了支持、引导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若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其特殊的身份,干涉自主选择权,强迫农民购买其指定的农机产品,造成损害,怎么办?,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五条 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采取科技宣传、教育培训、信息化服务等措施,促进农机发展”的规定。科学技术普及法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目前高等学校农业机械专业萎缩的现象;农业机械职业学校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与其他教育相互沟通、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农业机械职业教育体系,提高农业机械及技术使用者的素质。,总则,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促进”的规定。1、科技、教育部门;财政、税务、金融部门;质检、工商部门;公安、交通在农机化促进方面的相关工作?2、县级农机化机构的设置,属于地方政府的职权,本法未作规定,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章 科研开发(4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支持农机科研开发中的责任,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科研开发,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七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有关部门“促进农机科研和推广应用”的规定。(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农业、农机、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是指农业、农机等有关科研机构、院校企业事业单位等。,科研开发,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八条 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采,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解读,【释义】本条是对“国家支持农机化科研;产、学、研结合,农机与农技相适应”的规定。(科研机构和院校)有关科研机构指部属和全国性研究院(所)、省地县三级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工厂企业科研设计机构等。有关院校指农业、农机院校及与农业、农机有关的其他高等院校和中等学校。,科研开发,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九条 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支持农机生产厂家开发和生产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规定(农机生产厂家)。1、“技术先进、降低成本、品种齐全、质优价廉”2、农民对国产农机“能用、爱坏、常修”的评价,科研开发,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条 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引进技术和利用外资,促进农机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规定。(外资)1、技术引进的形式:国家项目(“智能化植保机械”、大马力拖拉机等);企业引进(车用柴油机)2、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外资独资、合资企业70余家,,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三章 质量保障(5条),解决农机产品生产、销售、使用质量问题,第二部分,第一部分,质量保障,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机产品有关标准和强制执行的规定。1、标准化法、产品质量法等工业产品(包括农业机械产品)的标准等作了规定。2、我国农业机械还缺乏强制性报废规定。,质量保障,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二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解读,【释义】本条是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农业机械产品实施监督管理的规定。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是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第三款是本法针对农机产品质量存在的实际问题而作出的。,质量保障,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产品的质量及售后服务责任;以及产品的安全标志说明”的规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在本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中,对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质量保障,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四条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的质量问题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规定。本条依据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作出。受害人要求生产者承担产品缺陷责任,由生产者承担举证责任。要求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证明销售者有过错的举证责任,质量保障,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五条 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强制性认证和禁止非法拼装”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3C认证为“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全称的英文缩写,在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中,农机的背负式植保机械(喷雾喷粉机被列入)。随本法实施,3C认证的农机会更多,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四章 推广使用(5条),推广,鉴定,示范;产品目录;宣传、教育安全规程等,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本章对相关农机推广内容未作规定的,适用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推广使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六条 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解读,推广使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解读,【释义】第十六条是对“国家支持先进适用的农机推广、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自愿鉴定”的规定。1、本条讲的“国家支持”是原则规定,具体规定:本法第十七条“通过建立农机化示范基地引导农民”;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农民购买国家支持推广农机产品目录的农机给予补贴”。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无偿提供公益性的推广、培训等服务”。2、农业机械推广鉴定是推广前鉴定,即对准备推广的农机具进行 全面鉴定,作出技术评价,是评定能否推广的重要环节。,推广使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立农机化示范基地、示范点,引导使用先进适用农机的规定。示范基地是农机技术应用于生产的示范样板、引导农民自主购机的参考。也起着农民生产技术培训、具有潜在需求的先进农业机械的展示等作用。推广人员在试验示范中,不断地得到生产经营能力和农业机械操作技能的锻炼。,推广使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八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解读,推广使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解读,【释义】本条是对“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的程序、条件”的规定。1、本款是实施本法第二十七条关于“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购机补贴”规定的前提。只有购买列入本条规定的”国家支持推广农机目录”的产品;才属于第二十七条的补贴范围。2、农机生产者自愿申请鉴定,农机部门及单位、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机生产者进行鉴定;提出申请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通过农机试验鉴定机构的鉴定,满足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要求,推广使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十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鼓励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机,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的规定。1、组织少数有机农户为大多数农户作业,走“服务型发展道路。2、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有利于规模农业生产,更有利于农业机械的作业(例:不同成熟期影响收割机作业),推广使用,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农机使用者作业时,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机,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解读,【释义】本条是对“安全使用宣传、教育和管理方面以及安全操作农机并设置防护或警示标志”的规定。农机安全特别是在道路上行驶实行跨区作业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关系到公共交通安全,必须实施严格管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5条),农机作业、扶持农机组织、公益性推广和培训、农机维修、农机行业协会等,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社会化服务,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十一条 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解读,【释义】本条是有关“有偿农机作业服务及质量标准、支持农机跨区作业服务及实施安全管理”的规定 跨越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进行农机作业服务简称跨区作业,是我国农机服务产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重要形式。,社会化服务,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化服务体系建设和社会化服务”。服务体系的两个方面:1、生产经营组织为农户提供的农机作业服务;2、农机服务组织为生产经营组织提供的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社会化服务,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解读,【释义】本条是“基层农机技术推广机构公益性服务”规定。基层农机技术推广机构是指县、乡级机构,是政府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公益性服务是无偿的,所需经费主要由财政承担,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工作经费、条件、待遇作了规定。长期以来,把农村基层待遇低,人才外流,推广队伍不稳定,影响农机技术推广工作的开展。在履行公益性事业服务的基础上,开展多种经营活动,提供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收益,增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方位的服务能力。为此,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对农业技术推广的有偿服务作了规定。,社会化服务,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十四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读,【释义】本条关于“农机维修应具备的条件和承担的责任”1、农机维修应当具备五个条件:场地、设备、技术人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管理制度、营业执照。符合条件的由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发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2、三个技术等级和从事的业务范围:保养、维护性修理,一般性故障排除、换件修理、换件大修、总体、零部件的修理;,社会化服务,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解读,社会化服务,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农机行业协会)的规定。农机行业协会作用:1、提供农机社会化服务,2、行业自律、防止无序竞争、协助解决易争端等;目前,全国性的协会有: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中国农业机械流通协会,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六章 扶持措施(4条),农机科研、制造、服务税收优惠;购机补贴;燃油补贴;农机化基础设施;农机化信息。,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扶持措施,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十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对农机研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对农机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的规定。农机的研发和制造的税收优惠政策:1农机产品按13增值税2批发和零售农业机械免征增值税。3手扶拖拉机和单缸柴油机动力的三轮农用运输车按“农机”免征增值税。,扶持措施,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十七条 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的规定,是本法的重要内容。省级以下地方政府可根据本地农业发展、财政情况实施购机补贴。,扶持措施,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十八条 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解读,【释义】本条关于“农机作业服务税收优惠和燃油补贴”。现行的税收优惠主要有:(l)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免征营业税;(2)、农机服务免征所得税。当前燃油补贴方式:,扶持措施,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加强农机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建立农机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的规定。考虑到农机信息服务的重要性,除本条外,本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二条也对国家推进农机化信息服务和农机服务组织提供信息服务作了规定,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七章 法律责任(5条),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二部分,第一部分,法律责任,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十五条“农机产品强制认证和拼装农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3罚款。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4没收违法所得。5吊销营业执照。“情节严重”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法律责任,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三十一条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解读,【释义】本条是有关“农机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也明确规定,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田间地头违章作业,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的违章操作,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除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外,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法律责任,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第三十二条 农业机械试验装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解读,【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机试验鉴定机构不按规定鉴定或者伪造鉴定、虚假证明”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本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分别规定农机生产者或销售者自愿申请产品鉴定,列入国家或省级农机产品目录。“农机使用者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指农机使用者购以及退货、更换、修理、使用该农机造成的生产支出等费用。间接损失,指因该农机无法正常工作,造成使用者无法完成农事作业的损失及可得利益的损失。依照民法通则,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解读,【释义】本条,法律责任,第二部分,第一部分,第四部分,第三部分,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解读,【释义】本条,教你写字,下面是赠送的PPT模板不需要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谢谢!,感恩 父母,天冷时,是他们给你送来温暖,有时,他们会对我们发火,感恩父母感谢你们把我带到了这个世界感谢你们给了我自由的空气感谢你们 谆谆的教导 殷殷的嘱托 我长大了 而你们却老了 谁言寸草心 报得三春晖 我会向你们献上一片诚挚的孝心 祝你们永远健康,愿天下所有的父母永远健康快乐!,对部门及岗位职责的理解,系统集成(SI,System Integration):就是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和计算机网络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如个人电脑)、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使资源达到充分共享,实现集中、高效、便利的管理。,负责集成项目软、硬件产品与网络设备的安装、调试及使用培训、售前技术支持。,负责项目及相关技术问题的跟踪和解决,售后设备维护工作。,三、工作总结,项目运维,项目实施,银青高速,无线网桥视频监控,东毛隧道,语音电话人员定位基站隧道监控停车场,项目全面实施(IP设置),银青路基五标,贵州独平高速,项目全面实施(监控室机柜布线),四、心得体会,在这段时间的学习过程中,我对部门很多产品从零学起,刚到公司的时候感觉压力很大,经过这些时间的认真学习和实际操作,调整心态,现已完全能融入公司的各项岗位职责和管理制度中。这些时间,感觉不仅仅是工作技能的提深,更宝贵的是对我人生观念和工作认识有了很大的改变,还让我对工作流程和工作方法有了深刻的体会。由于到达公司时间较短,不可能一下子将公司所有产品亲自操作一遍,但通过公司相关文档的学习收获颇多。希望以后有机会多多参加这些的项目。“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只有通过工作中的点点滴滴,脚踏实地做事,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集成工程师。,五、职业发展规划,第二阶段,低姿态起步、踏实做事虚心请教,加强相关产品学习,成为一名优秀的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相关证件的考取项目管理流程的学习,第一阶段,第三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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