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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刑事诉讼审判程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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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刑事诉讼审判程序.ppt

    第十五章 刑事诉讼审判程序,一、审判概述,(一)什么是刑事审判?刑事审判是刑事审理和刑事裁判的合称,指人民法院在公诉人、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审理是裁判的前提和基础,裁判则是审理的目的和结果。注意:特点 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裁判者处于中立的地位;裁判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的修改,1.一审程序中的主要修改第一、明确了定罪、量刑的调查与辩论程序。刑诉法193条第二、增加了中止诉讼的具体情形;刑诉法200条第三、双倍延长审理期限(233)刑诉法202第四、完善了简易程序。刑诉法208211明确被告人认罪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增加了不适用的情形,规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必须组成合议庭审理,规定了公诉人出庭的义务,赋予了被告人简易程序的选择权。,(二)新刑事诉讼法对审判程序的修改,2.二审程序中的主要修改第一、明确了二审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第223第二、完善了发回重审制度。第225226限定只能一次,且适用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第三、延长了二审审理期限(22)第2323.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主要修改。第239240规定了最高院及时作出准与不准裁定,规定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二、刑事第一审程序,刑事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第一次审判所应遵循的程序规则的总称。是审判程序的典型代表;是其他刑事审判程序的基础和出发点;未上诉、抗诉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一)刑事第一审普通程序,1、庭前程序狭义:庭前程序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到人民法院开庭审判前人民法院所进行的各种审判准备所应遵循的规则的总称。广义:包括审判前的各类程序。,(1)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刑诉法第172条高法解释第116117条我国新刑事诉讼中的庭前审查问题我国现行庭前审查特点:由原来的程序性审查恢复到实质性审查。新刑事诉讼庭前审查弊端:一是庭前审查实质化(间接审理),审判意义易弱化;二是庭前审查破坏了控辩平衡原则,不利于公正裁判;三是目的是提高诉讼效率,但可能会造成互相推诿。,评价:我国现行开庭前审查与大陆法系的庭前审查还有区别,主要表现在:一是庭前审查法官仍保留了审阅控方案卷材料的权力;二是对案件进行实质审查;三是对庭前审查的法官在庭审中能否担任合议庭成员没有限制。,我国庭前审查的程序,A、内容B、处理C、期限普通程序的公诉案件审查在7日内完毕检建议简易程序的审查在3日内完毕。审查期限计入审判期限当中。,刑诉法第181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高法解释第181条(见备注),高法解释第180条(见备注),(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刑诉法第182条 高法释 182-185关于庭前会议(新增):A.可以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形-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社会影响重大的;-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召开庭前会议,根据案件情况,可以通知被告人参加。,刑诉法第182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B.庭前会议内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是否提供新的证据;-是否对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名单有异议;-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可以调解。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3)法庭审判程序刑诉法185203 法解释185248A、法庭审判阶段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判决B、法庭秩序刑诉法194C、审理期限刑诉法 20223等D、审判监督检察院庭中、后监督(提出纠正意见或抗诉),重要变革:2010年量刑程序的改革,2010年10月1日,两院三部量刑程序意见的发布实施,标志着“相对独立量刑程序”的正式确立,是中国刑事司法改革取得的重大突破。第一、规定控辩双方都有机会参与到量刑审理程序之中,为作出公正量刑裁决提出充分的事实基础。第二、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规定对于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量刑建议有争议的案件,法院可以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辩护。第三、确立了三类刑事量刑程序模式,体现了程序繁简分离的理念,兼顾了程序正义、诉讼效率等不同的价值要求。,三种模式:认罪案件围绕量刑问题进行法庭审理;不认罪或者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确立定罪与量刑交错进行的法庭审理程序。第四、规定裁判文书中必须说明量刑理由,避免裁判的恣意性,使得量刑裁决的形成过程得到充分的展示,法院进行量刑裁决的推理逻辑获得控辩双方的获悉。,(二)刑事第一审特别程序,1.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基本特点(1)可以独任庭,也可合议庭(2)可以调解(3)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诉;(4)被告人可以提起反诉。(5)期限:羁押的23个月未羁押的6个月,2.刑事简易程序,(1)什么是刑事简易程序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对某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依法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简易的一种审判程序。它是当前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重要的处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新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修改,第一、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除了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以外的满足其他条件所有一审刑事案件第二、赋予被告人简易程序选择权;第三、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 其一,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其二,设置简易程序的运作机制。其三,确认相应救济或纠错程序。第四、明确公诉人应当出庭,(2)适用范围,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案件;第208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认罪的;被告人没有异议的。明确了被告人的选择权 2)不适用的案件;刑诉法第209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3)简易程序的基本特点,高法解释第289-298条1)适用范围为被告人认罪的简单案件或轻微案件;2)适用独任制或合议制。判处三年以上的必须合议制3)公诉人必须出庭、被告人需要同意;4)法庭审理程序的简化(最大特点)。注意:开庭程序和宣判不能简化;必须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自诉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时,法庭辩论程序不省略。5)审判期限较短(受理后20日审结,一般当庭宣判,但三年以上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高法释第298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发现以下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者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第215条-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三)判决、裁定和决定,1.判决: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后就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2.裁定:法院在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对某些重大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一种决定。程序性裁定:驳回起诉、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是否恢复诉讼期限等实体性裁定:驳回上诉、抗诉和申诉的裁定、决定减刑、假释裁定、核准死刑裁定等。,注意:判决与裁定的区别:1)内容:判决直接针对起诉主张的内容而作;裁定主要用于解决程序问题或只针对诉讼行为(包括起诉、上诉、抗诉、申诉)而作;2)时间:判决只能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裁定则可在诉讼的任何阶段作出;3)形式:判决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裁定既可书面,也可口头;4)次数: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生效判决;而裁定则有多个;5)上抗诉期限:判决上、抗诉期限为10天;裁定则为5天。,3.决定:法院对某些程序性问题进行处理的一种形式。决定的形式:书面或口头(口头应记录在案备考)。,三、刑事第二审程序,(一)概念 刑事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诉人的上诉或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决重新进行审理的程序,也称上诉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不是审理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不能将第二审程序简单等同于对同一案件进行第二次审理的程序。除基层人民法院以外,其他各级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人民法院,案例:河南平顶山法院为维稳与被害人家属签死刑保证书2012606半月谈,一份“死刑保证书”,超期羁押10多年的人命悬案。公检法三个司法机关,苦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又碍于缠诉缠访者的过激行为而对悬案打起太极,七次审理三次判决,均因证据不足被撤销,河南死刑保证书案驳回受害人民事部分2013-11-01 法制晚报河南死刑保证书案被告人李怀亮,在被羁押12年后,2013年 4月25日被平顶山中院当庭无罪释放。被害人母亲杜玉花就民事部分不服提起上诉。今天下午三点,李怀亮在代理人王永杰律师 和蔺文财 陪同下到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检方通报死刑保证书案:不抗诉 与赵作海案不同2013-5-8【河南“死刑保证书”案,检方不予抗诉】平顶山中级人民检察院刚刚通报,就河南死刑保证书案件受害家属提出抗诉申请,检方尊重法院判决结果,已决定不予抗诉。检方同时申明,依据现有证据,不能完全排除李怀亮的重大作案嫌疑,此案与赵作海案有本质不同。,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21 6条至第234条解释第299条至第335条规则第12章 第四节出席第二审法庭(第472条至第480条)、第14章第三节审判活动监督(第576条至第581条)六机关规定无专门应对性规定,(二)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和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以维持正确的一审判决和裁定,纠正错误的一审判决和裁定。意义:1.通过第二审程序,维护一审法院的正确裁判;2.通过第二审程序,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裁判3.有利于上级人民法院监督和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保证办案质量。,(三)第二审程序的提起1.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6条的规定,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是: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近亲属,还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抗诉的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高法解释第299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一审判决、裁定时,应当告知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判决、裁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上诉人的上诉权限1.具独立的上诉权:自诉人、被告人或者他们的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具有独立的上诉权,而是有条件地享有上诉权。即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只有在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才可以提出上诉。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他们可以对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2.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对此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对请求人的资格、请求的时间和理由进行审查,并自收到请求后5日内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答复请求人。,(四)提起的理由、期间,1.理由(1)上诉人:不服;(无理由上诉)(2)抗诉:一审裁判确有错误,包括:a事实认定错误;b法律适用错误;c诉讼程序错误。2.期间(1)判决的上抗诉期限:10天;(2)裁定的上抗诉期限:5天;注意:从收到裁判的第2日起算;(3)附带民诉的上抗诉期限适用刑事规定,附带民诉另行审判的,适用刑诉规定。,(五)第二审程序的审判1.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第二审人民法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移送上诉、抗诉的案卷,应当审查是否包括下列内容:移送上(抗)诉案件函;上诉状或者抗诉书;第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的份数;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包括案件审结报告和其他应当移送的材料。如果上述材料齐备,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收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及时补充。,2.全面审查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对于上诉、抗诉案件的全面审查应当着力于以下的内容:(1)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证据之间有无矛盾;(2)第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3)在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中,有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4)上诉、抗诉是否提出了新的事实和证据;(5)被告人供述、辩解的情况;,(6)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采纳的情况;(7)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是否适当;(8)第一审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意见,等等。以上内容审理后,应当写出审查报告。,3.对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方式和程序(一)开庭审理的方式(二)不开庭审理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不开庭审理。(调查讯问式审理)不开庭审理,即以上诉内容或者抗诉书和一审的全部案卷为基础,通过调查讯问方式进行的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应当是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即在犯罪事实和证据上,第一审法院的认定没有错误,或者控辩双方基本没有分歧,当事人上诉的理由主要集中在适用法律上、裁量刑罚上或者诉讼程序上。,4.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A.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5条至第227条的规定,第二审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进行审理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1)原判决认定事实正确,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2)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第二审法院应当撤销原判,重新判决,并在判决中阐明改判的根据和理由。,(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由二审法院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4)发现一审法院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1)违反法律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2)违反回避制度的;(3)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4)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5)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经第二审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应当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处理。,B.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1)对刑事附带民事全案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审理期间,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均不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两者均有错误的,应当一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或者改判。(2)仅对刑事部分上诉、抗诉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在刑事部分的上诉、抗诉期满后即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部分时发现民事部分有错误的,应当在审理刑事部分时,对民事部分的错误按照审判监督程序纠正。解释第330条,3.仅对民事部分提出上诉的,根据解释第314条,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即生效。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部分时,发现刑事部分有错误的,应对刑事部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指令再审,由于刑事部分的审理是民事部分的基础,应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和刑事是部分一并审理。如对刑事部分提审,应由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全案审理;如将刑事部分指令再审,应将民事部分一并指令。解释第331条规定4、第二审期间,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第一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第二审案件的审判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15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此外,第22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六)上诉不加刑原则1.上诉不加刑的概念 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二审法院审理只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审判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226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法律规定的这一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含义是:a.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b.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认应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2项进行改判时,即使原判量刑畸轻,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c.仅有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审理后,确需按刑事诉讼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直接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的,在事实查明后,如果没有变更原判认定的事实,也不应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同时,二审法院不能借口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将仅仅是量刑过轻的案件发回重审,指令一审法院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a.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b.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c.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3.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1.一审宣告缓刑的判决,被告人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宣告缓刑不当,是否可以裁定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实刑?2.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没有错误,只是认定罪名不当,必须依法改判,重新确定罪名,二审改判的罪名能否重于原判的罪名呢?,3.原判为数罪并罚的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法院可否在实际执行刑期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一罪或几个罪的刑罚呢?4.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二审法院可否对未上诉的被告人改判加刑呢?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决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加重刑罚。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6.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和被告人同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加重刑罚?,针对上述问题,解释的“回应”解释第325条规定、第326条规定,第325条 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一)同案审理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上诉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二)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可以改变罪名,但不得加重刑罚;(三)原判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得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四)原判对被告人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五)原判没有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判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六)原判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没有限制减刑的,不得限制减刑;(七)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上诉的案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第326条 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第327条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新审判后,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七)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4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并制作清单,随案移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八)上抗诉的撤回,1、上诉的撤回 法释第304-305条(1)上诉期内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2)上诉期满后撤诉的,应由二审法院审查;如一审裁判正确则准许撤诉,否则按二审程序审理;死刑案件开庭后不得撤回2、抗诉的撤回:法释第307条;(1)抗诉期内撤回的,一审法院不再移送(2)期满后撤回的,二审法院可以裁定准许 3、上诉、抗诉撤回后原判的生效时间法释第308;(1)期内撤回-上诉、抗诉期满后生效(2)期满撤回-一审裁判自该裁定送达上诉人或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为什么呢?,四、死刑复核程序,(一)什么是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裁判进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殊程序。包括死刑判决复核程序和核准两个环节。注意:对象的特定性:未生效的死刑案件 程序必经性:自动引起;核准权的专属性:最高院和高院。,最强大脑:设立死刑复核程序有何意义?,(二)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1.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2.报请复核层层上报,中级法院:有上诉抗诉的作出裁定后10日内高二审复核最高核准 高院不同意判死刑(依二审提审或发回重审)无上诉抗诉的期满10日高院复核最高核准高级法院:有上诉抗诉的-最高院二审核准无上诉抗诉的上抗期满10日最高院核准3.复核后处理:核准 不核准改判或发回重审,高法解释第三百五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四)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五)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特殊情形:(1)数罪并罚案件两罪以上判处死刑 法释351条 A、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2)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法释352条 A、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B、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判决.,(三)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复核程序,1.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2.报请复核中级法院:不上、抗的应当报请高院复核 高级法院:不上、抗的改判死缓2年的核准 3.复核后处理,高院同意裁定予以核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裁定发回重审(未生效)认为量刑过重的,高院应依法改判,高法解释第三百四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本解释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四)复核程序 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案卷全面审查、必要时可调查 应当提审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P384 制作复核审理报告,(五)死刑复核法律监督,刑诉法240条第二百四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规则602613条:负责主体:最高检死刑复核检察厅情形:二审裁判错误;发现新情况、新证据;严重违反程序;司法工作人员办案时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其他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听取原办案检察院意见;必要时可以阅卷、讯问被告人及复核主要证据期限:1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需延长,报请检察长批准,适当延长,五、审判监督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生效的裁判,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法提起并由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性质:审判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程序、补救性程序,非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征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相比较,其主要区别表现在:(1)审理的对象不同。(2)提起的主体不同。(3)提起的理由不同。(4)提起的期限不同。(5)审理案件的法院不同。(6)审理的结果能否加刑不同,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 人民群众的来信来访司法机关通过办案或者复查案件对错案的发现各级人大代表提出的纠正错案的议案。其它途径发现,(三)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刑诉法第241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23.3.5,审判监督程序,66,申 诉,(1)申诉的概念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和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23.3.5,审判监督程序,67,(2)申诉的审查处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23.3.5,审判监督程序,68,受理审查申诉的主体及规定,(A)法院依据:最高院解释第373条 374条(1)受理、审查申诉一般由终审的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法院(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3)对死刑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23.3.5,审判监督程序,69,(B)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583条的规定“对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由公诉部门和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依法办理。,23.3.5,审判监督程序,70,(3)申诉的理由与处理,刑事诉讼法第242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23.3.5,审判监督程序,71,高院解释第375条 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经审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三)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四)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五)认定罪名错误的;(六)量刑明显不当的;(七)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八)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九)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高检规则第595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上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对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申诉案件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时,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派员出席法庭。,高检规则第380条 对人民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后一个月内立案。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予以处理:(一)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二)按照抗诉书提供的住址无法向被抗诉的原审被告人送达抗诉书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重新提供原审被告人的住址;逾期未提供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以有新的证据为由提出抗诉,但未附相关证据材料或者有关证据不是指向原起诉事实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相关材料;逾期未补送的,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决定退回的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经补充相关材料后再次抗诉,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23.3.5,审判监督程序,74,(4)申诉的效力,第一,申诉的提出不能立即停止对原裁判的执行。第二,申诉的提出,并不必然启动审监程序。,2.提起再审的理由 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有新证据证明或证据证明本身问题)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实体法和程序法)审判人员有贪、徇、枉行为的,3、提起再审的机关 各级法院院长提交审委会处理;最高、上级法院(提审或指令其他下级法院再审);最高检、上级检(有权按再审程序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刑诉法第243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四)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1、审理要求(1)除抗诉外,应制作再审决定书(但不停止执行);(2)审理的法院可以是原审法院,也可以任何上级法院;(3)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4)审理的方式和程序依原来的审级确定刑诉法245条原是一审则按一审程序审理,可以上、抗诉;原是二审或上级法院提审,按二审审理,终审裁判。注意:指令再审原则由原审以外的法院审理;提 审按二审程序审。,2、禁止不利变更(除检察院抗诉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3、审理期限:一般为3个月,需延长的不得超过6个月。,4、处理(高院解释389),(1)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诉或者抗诉。(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3)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必须判处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的,直接改判后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按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查清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5)应当对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案件,原判决、裁定没有分别定罪量刑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重新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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