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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监督(I)7.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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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监督(I)7.ppt

    ,工程质量行为与工程实体质量监督(),郑州市工程质量监督站,第一章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所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建设工程开工前(具体时间以各地规定为准),建设单位(或委托监理单位)必须向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并按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审查所提供的材料,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提出监督工作的要求,并开始实施质量监督工作。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相关信息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三)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四)其他需要的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及交底 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与交底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建设、监理及施工单位进行交底的活动。凡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筑工程,均应在实施监督工作前,根据工程特点、设计要求、施工难度、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和因素,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方案。同时应根据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方案做出调整。方案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组(以下简称质监组)和监督负责人,质监组不少于人。,方案应明确监督内容、监督重点、监督方式、监督频率和监督控制点。包括:(一)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依据;(二)工程的主要技术指标、相关主要施工技术规范(规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三)监督组织形式;(四)质量监督工作内容、程序与要求;(五)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六)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关键工序抽查计划;(七)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八)质量监督措施与公开办事制度。方案编写可根据工程实际进度分阶段执行。方案应明确监督的重点: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重点部位;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监督内容。,方案由监督负责人组织编写,工程质量监督站站长或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工程质量监督交底,将方案的主要内容书面告知工程建设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填写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方案。如实际情况或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方案时,应由监督负责人组织修改,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并通知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方案的有效实施。,第三章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第一节 基本概念 一工程质量行为监督的概念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工程质量行为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二)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建设各责任主体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检查,填写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资料监督检查记录。(三)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应签发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或工程质量监督局部暂停通知书,责令改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应实施行政处罚的,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四)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建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不良记录汇总表,定期向社会公示。二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概念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工程实体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情况。工程质量不良行为涉及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三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责任主体和质量保证体系的概念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责任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施工图审查单位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指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及其有关机构以质量责任制为核心的企业内控体系;以业主、监理单位平行检查验收为内容的社会监控体系;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监管的政府监管体系。,第二节 工程质量行为主体及其监督的重点一、建设单位(一)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和讯息工期图设计文件的审查;(二)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及合同的签订;(三)质量监督手续及施工许可证办理;(四)见证取样的实施及持证上岗(有监理的工程除外);(五)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书面确定、变更及日常参与质量验收、签字情况;(六)工程肢解发包情况;(七)设计变更的程序;(八)明示或暗示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九)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工程主体和承重结构;(十)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十一)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及程序;(十二)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二、勘察、设计单位(一)勘察、设计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及签字和出图情况;(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底;(三)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四)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五)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六)选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有无指定厂商。,三、施工单位(一)施工单位资质和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资格,以及人员配备、到位情况;(二)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三)主要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四)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五)转包及违法分包情况;(六)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备情况;(七)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技术交底;(八)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九)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十)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十一)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十二)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十三)工程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四、监理单位(一)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二)现场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配备(数量、专业)是否与建设规模相适应、持证上岗及按合同选派总监、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情况;(三)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四)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五)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六)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七)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八)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九)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十)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五、施工图审查机构(一)施工图审查机构符合规定的情况;(二)施工图审查机构是否超出认定的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资格情况;(四)是否按规定上报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是否按规定在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上签字盖章;(六)施工图审查质量情况;(七)审查人员的培训情况。六、检测机构(一)检测机构资质、人员资格及检测范围;(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三)检测报告的签字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四)是否按规定在1个工作日内将不合格检测结果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三节 参建各方不良行为内容 对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应予以记录和公布,并作为对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进行年检和资质评审的重要依据。一、建设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审查而未经审查批准,擅自施工的;设计文件在施工过程中有重大变更而未将变更后的施工图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获批准,擅自施工的。(二)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三)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更的装修工程,没有经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五)其他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二、勘察、设计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未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进行勘察、设计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文件进行设计的。(三)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四)勘察、设计中采用可以影响工程质量和安全,且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未按规定审定的。(五)勘察、设计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签字不全的。(六)勘察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或记录不完整的。(七)勘察、设计文件在施工图审查批准前,经审查质量部门,进行一次以上修改的。(八)勘察、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未获批准的。(九)勘察单位不参加施工验收的。(十)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意见的。(十一)设计单位对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施工前拒绝向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的;拒绝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的。(十二)其他可能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三、施工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未按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施工图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二)未按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检验不合格,擅自使用的。(三)未按规定对隐蔽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和记录的。(四)未按规定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现场取样,或未按规定送交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五)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六)施工人员未按规定接受教育培训、考核,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擅自上岗作业的。(七)施工期间,因为质量原因被责令停工的。(八)其他可能影响施工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四、监理单位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未按规定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的。(二)监理工程师和总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进行签字的。(三)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的。(四)未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五)未按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以及经施工图审查批准的设计变更文件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的。(六)在竣工验收时未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七)其他可能影响监理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五、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备案,擅自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二)超越核准等级和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活动的。(三)未按国家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存在错审、漏审的。(四)其他可以影响审图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情况应予以记录:(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二)超越核准的检测业务范围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活动的。(三)出具虚假报告,以及检测报告数据和检测结论与实测数据严重不符合的。(四)其他可能影响检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第四节 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 一、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处理的一般规定(一)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理单位应记录工作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记录,依照所涉及工程项目的管理权限,向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报送情况进行核实。(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在质量检查、质量监督、事故处理和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的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监理等单位的不良记录负责记录并核实。,(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已核实的不良记录进行汇总,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四)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本省行政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报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该单位的不良记录通知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筑市场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中建立工程建设的质量管理信息子系统。不良记录的备案通过该系统进行,其数据传输应尽可能做到通过internet传送,以保证记录的实时准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经核实的不良记录及时录入相应的信息系统。,(六)各有关记录机构和人员对不良记录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负责。市(地)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不良记录的准确性负责。(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记录。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定期在媒体上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不良记录。(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不良记录备案中所涉及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状况予以公布。(九)不良记录通过有关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的,公布的保留时间不少于6个月,需要撤销公布记录的须经原公布机关批准。(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不良记录管理工作,明确分管领导和承办机构、人员及职责。对在工作中玩忽职守的,应进行查处并给与相应的行政处分。,二、工程质量不良行为的处理程序(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承办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处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二)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对不良行为的处理决定有陈述权、申辩权;对不良行为的责任主体和责任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承办机构应当采纳。(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承办机构,每月底前应将不良行为记录上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对口承办机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构成刑事犯罪的严重不良行为记录,应及时上报。,(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名单、处罚情况,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后,将书面记录内容及时逐级上报。(五)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认定的不良行为,根据其情节和性质,经查实批准后,在各级建设工程信息网、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电子屏幕等媒体上公示。需在省级以上媒体上公示的,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核准后予以公示。(六)公示内容一般包括:不良行为主体或从业人员名称、内容、有关处理结果及须公示的时间等。三、河南省工程质量不良行为记录记分方法及其处理办法(见P330页),第四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第一节 基本规定一、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概念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一般规定(一)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监督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二)检查关键工序和部位的施工作业面施工质量;(三)抽查涉及结构安全与使用功能的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四)突出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它涉及结构安全、环境质量的重要部位、关键工序和使用功能的监督,并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五)抽查现场拌制混凝土、砂浆配合比和预拌混凝土的质量控制情况;(六)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填写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监督记录提出明确的监督意见,对违反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签发整改通知单。三、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内容(一)抽查资料。重点抽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关于保证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工程技术资料,检查其同步性、完整性和真实性。(二)抽查实物质量。采用目测、检测仪器等对工程实物质量和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进行随机检查。检查是否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三)对主体分部工程和地基基础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进行监督。,四、质量监督控制点的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是项目质监组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等质量进行控制所设置的,须由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当施工单位施工至质量监督控制点时,必须通知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五、应设置质量监督控制点的部位和工序(一)地基处理过程中;(二)地基基础工程;(三)重要结构(混凝土大跨度结构及结构转换层等)隐蔽前和主要使用功能(管线安装、重要设备安装)隐蔽前;(四)主体结构验收;(五)幕墙及与节能有关的隐蔽工程。,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查主要内容(一)地基处理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和复试报告;2地基处理的施工方案;3地基处理效果的检测方法、数量和结果;4地基处理验收记录。(二)桩基工程1预制桩的产品合格证和验收记录;2预制桩接桩材料合格证、复验报告;3灌注桩原材料合格证、进场验收记录和复试报告;4桩基施工方案;5打桩记录和隐蔽验收记录;6桩基承载力和桩身质量检验报告;7桩基质量验收记录。,(三)基础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基础钢筋制作与绑扎质量;3基础轴线与标高;4砌体基础的砌筑质量;5砂浆、混凝土试块强度报告;6监督抽测混凝土强度(含地下室工程)、几何尺寸;7基础外观质量;8基础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四)现浇混凝土结构1原材料(预拌混凝土)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钢筋制作与安装、连接质量;3混凝土配合比及计量情况;4混凝土强度及评定;5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6结构实体检验;7现浇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五)装配式结构1原材料合格证、复试报告2隐蔽验收记录;3构件出厂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4吊装方案和吊装记录;5节点联结处理;6结构性能试验记录;7装配式结构工程安装质量验收记录。(六)砌体结构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砂浆配合比及现场计量;3砌体组砌方法;4砌体接槎处理;5砌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七)钢结构1原材料(钢材、焊结材料、高强螺栓、防腐涂料、防火涂料等)和半成品合格证、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进场验收记录;3钢结构试焊试验报告和焊接质量;4高强螺栓连接磨擦面抗滑移系数厂家试验报告和安装前复验报告;5高强螺栓扭矩系数复验报告;6一、二级焊缝探伤报告;7构件安装记录和现场安装质量;8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9钢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八)木结构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含水率检测报告;2木材防护处理记录(防火、防腐、防蛀);3构件制作质量;4构件联结方式及联结质量;5涂装质量检验记录和涂装外观质量;6木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九)幕墙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性能检测报告及进场检验记录;2结构胶、耐候胶的相容性检测报告;3石材的弯曲强度和放射性检测报告;4幕墙工程的三项性能检测报告;5预埋件的埋设质量或后置埋件的抗拔试验报告;6构件的节点联结;7幕墙的防火处理;8幕墙的避雷处理;9幕墙的板材安装与固定;10幕墙周边和变形缝的处理;11幕墙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防水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复试报告;2基层或找平层的处理;3防水层的施工质量;4保温层施工质量(含排气道的设置);5细部构造的施工质量;6功能试验或检查记录;7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一)给排水工程1原材料合格证、进场检验记录;2主要阀门、管道的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3排水系统的通水、通球试验记录;4管道的标高、位置、坡度;5管道的固定与防腐处理;6给排水工程验收记录。,(十二)道路工程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2路基基层及面层的中线高程、压实度、强度、平整度;3道路弯沉检测记录;4道路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十三)桥梁工程1原材料出厂合格证、检验报告、进场验收及抽检记录;2灌注桩桩位、孔径、孔深、混凝土抗压强度及桩基检测报告;3钢筋加工和焊接质量;4现浇混凝土配合比、抗压强度及外观质量;5预应力的伸长量、张拉应力值、每端滑移量、滑丝量等;6混凝土预制构件制作、安装质量;7桥梁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第二节 地基与基础工程 一、地基工程 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地基分为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共十四种,其中后七种为复合地基。(一)灰土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施工过程中应检查分层铺设的厚度、分段施工时上下两层的搭接长度、夯实时加水量、夯压遍数、压实系数。(2)验槽发现有软弱土层或孔穴时,应挖除并用素土或灰土分层填实。最优含水量可通过击实试验确定。(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灰土地基的承载力。(4)灰土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表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4.2.4规定,(二)砂和砂石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施工过程中必须检查分层厚度、分段施工时搭接部分的压实情况、加水量、压实遍数、压实系数。(2)施工结束后,应检验砂石地基的承载力。(3)砂和砂石地基的质量验收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4.3.4的规定。(三)土工合成材料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施工前应对土工合成材料的物理性能(单位面积的质量、厚度、比重)、强度、延伸率以及土、砂石料等做检验。土工合成材料以100m2 为一批,每批应抽查5。(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清基、回填料铺设厚度及平整度、土工合成材料的铺设方向、接缝搭接长度或缝接状况、土工合成材料与结构的连接状况等。土工合成材料如用缝接法或胶接法连接,应保证主要受力方向的连接强度不低于所采用材料的抗拉强度。(3)施工结束后,应进行承载力检验。(4)土工合成材料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4.4.4的规定。,(四)粉煤灰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施工前应检查粉煤灰材料,并对基槽清底状况、地质条件予以检验。(2)施工过程中应检查铺筑厚度、碾压遍数、施工含水量控制、搭接区碾压程度、压实系数等。粉煤灰填筑的施工参数宜试验后确定。每摊铺一层后,先用履带式机具或轻型压路机初压12遍,然后用中、重型振动压路机振碾34遍,速度为2.02.5km/h,再静碾12遍,碾压轮迹应相互搭接,后轮必须超过两施工段的接缝。(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地基的承载力。(4)粉煤灰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4.5.4的规定。(五)强夯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施工前应检查夯锤重量、尺寸,落距控制手段,排水设施及被夯地基的土质。为避免强夯振动对周边设施的影响,施工前必须对附近建筑物进行调查,必要时采取相应的防振或隔振措施,影响范围约1015m。施工时应由邻近建筑物开始夯击逐渐向远处移动。,2)施工中应检查落距、夯击遍数、夯点位置、夯击范围。如无经验,宜先试夯取得各类施工参数后再正式施工。对透水性差、含水量高的土层,前后两遍夯击应有一定间歇期,一般24周。夯点超出需加固的范围为加固深度的1/21/3,且不小于3m。施工时要有排水措施。(3)施工结束后,检查被夯地基的强度并进行承载力检验。(4)按夯击点数量抽查5%,强夯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见表4.2.1 4.2.1 强夯地基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5)强夯施工的验收,应检查施工记录及各项技术参数,并应在夯击过的场地选点作检验。一般可采用标准贯入、静力触探或轻便触探等测定。(6)检验点数:每个建筑物的地基不少于3处,检测深度和位置按设计要求确定。(六)注浆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施工前应掌握有关技术文件(注浆点位置、浆液配比、注浆施工技术参数、检测要求等)。浆液组成材料的性能符合设计要求,注浆设备应确保正常运转。为确保注浆加固地基的效果,施工前应进行室内浆液配比试验及现场注浆试验,以确定浆液配方及施工参数。(2)施工中应经常抽查浆液的配比及主要性能指标,注浆的顺序、注浆过程中的压力控制等。(3)对化学注浆加固的施工顺序宜按以下规定进行:加固渗透系数相同的土层应自上而下进行。如土的渗透系数随深度而增大,应自下而上进行。如相邻土层的土质不同,应首先加固渗透系数大的土层。,(4)检查时,如发现施工顺序与此有异,应及时制止,以确保工程质量。(5)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注浆体强度、承载力等。检查孔数为总量的25,不合格率大于或等于20时应进行二次注浆。检验应在注浆后15d(砂土、黄土)或60d(粘性土)进行。(6)注浆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4.7.4的规定。(七)预压地基 预压地基施工方法分为加载预压法和真空预压法两种,适用于软土和冲填土地基的施工。1预压法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加载预压法施工质量监督要点 检查砂袋放入孔内高出孔口的高度不宜小于200mm,以利排水砂井和砂垫层形成贯直水平排水通道。检查砂井的实际灌砂量应不小于砂井计算灌砂量的95%。,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带施工时,平面井距偏差应不大于井径,垂直度偏差小于1.5%,拔管时被管子带上砂袋或塑料排水板的长度不宜超过500mm。塑料排水带需要接长时,应采用滤膜内芯板平搭接的连接方式,搭接长度不宜大于200mm。严格控制加载速率,竖向变形每天不应超过10mm,边桩水平位移每天不应超过4mm。预压后地基上取样做十字板抗剪强度试验和室内土工试验的报告。对于以抗滑稳定控制的重要工程,应在预压区内选择代表性地点预留孔位,在加载不同阶段进行不同深度的十字板抗剪强度试验和土样室内试验报告,地基抗滑性的验算报告。(2)真空预压法施工质量监督要点 水平向排水的滤水管布置应形成回路,并把滤水管设在排水砂垫层中,其上覆盖100200mm厚砂。,滤水管外宜围绕铅丝或泥龙纱或土工织物等滤水材料,保证滤水能力。密封膜热合粘接时用两条膜的热合粘结缝平搭接,搭接宽度大于15mm。密封膜宜铺三层,覆盖膜周边要严密封堵,封堵的方法参见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第5.3.8条。为避免密封膜内的真空度在停泵后很快降低,在真空管路中设置止回阀和闸阀。为防止密封膜被锐物刺穿,在铺密封膜前,要认真清理平整砂垫层,抹除贝壳和带尖角石子,填平打设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留下的孔洞。真空度可一次抽气至最大,当连接五天实测沉降速率2mmd时,可停止抽气。(八)振冲桩复合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施工方法分为振冲置换法和振冲密实法两类,适用于松散砂土的挤密加固地基。,1振冲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振冲置换法施工质量监督要点振冲置换施工质量三参数(密实电流、填料量、留振时间)应通过现场成桩试验确定,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施工三参数执行,并做好详细记录。施工质量监督要严格检查每米填料的数量,达到密实电流值。振冲达到密实电流时,要保证留振数10s后,才能提升振冲器继续施工上段桩体,以保证桩体密实。开挖施工时,应将桩顶的松散桩体挖除,或用碾压等方法使桩顶松散填料密实,防止因桩顶松散而发生附加沉降。(2)振冲密实法施工质量监督要点振冲点上放置钢护筒护好孔口,振冲器对准护筒中心,使桩中心不偏斜。振冲器下沉速率控制在l2mm/min范围内。每段填料密实后,振冲器向上提0.30.5mm,提升高度过高易造成提高高度内达不到密实效果。,不加填料的振冲密实法用于砂层中,每次上提振冲器高度不能大于0.30.5mm。详细记录各深度的最终电流值、填料量,不加填料的记录各深度留振时间和稳定密实电流值。加料或不加料振冲密实加固均应通过现场成桩试验确定施工参数。(九)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外掺剂等的质量,桩位,压力表、流量表的精度或灵敏度,高压喷射设备的性能等。(2)施工中应检查施工参数(压力、水泥浆量、提升速度、旋转速度等)及施工程序。(3)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平均直径、桩身中心位置、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等。桩体质量及承载力应在施工结束后28d进行。(4)为防止浆液凝固收缩影响桩顶高程,应在原孔位采用冒浆回灌或二次注浆。,(5)注浆管分段提升搭接长度不得小于100mm。(6)当处理和加固既有建筑物时,要加强对原有建筑物沉降观测;高压旋喷注浆过程中要大间距隔孔旋喷和及时冒浆回灌,防止地基与基础之间有脱空现象而产生附加沉降。(十)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施工前应检查水泥及外掺剂的质量、桩位、搅拌机工作性能及各种计量设备完好程度。(2)施工中应检查机头提升速度、水泥浆或水泥注入量、搅拌桩的长度及标高。(3)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桩体强度、桩体直径及地基承载力。(4)进行强度检验时,对承重水泥土搅拌桩应取90d后的试件;对支护水泥土搅拌桩应取28d后的试件。(5)水泥土搅拌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4.11.5的规定,(十一)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施工前对土及灰土的质量、桩孔放样位置等做检查。应在现场进行成孔、夯填工艺和挤密效果试验,以确定填料厚度、最优含水量、夯击次数及干密度等施工参数质量标准。成孔顺序应先外后内,同排桩应间隔施工。填料含水量如过大,宜预干或预湿处理后再填入。(2)施工中应对桩孔直径、桩孔深度、夯击次数、填料的含水量等做检查。(3)施工结束后,应检验成桩的质量及地基承载力(4)土和灰土挤密桩地基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4.12.4的规定。(十二)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施工中应检查桩身混合料的配合比、坍落度和提拔钻杆速度(或提拔套管速度)、成孔深度、混合料灌入量等。,(2)施工结束后,应对桩顶标高、桩位、桩体质量、地基承载力以及褥垫层的质量做检查。复合地基检验应在桩体强度符合试验荷载条件时进行,一般宜在施工结束后24周后进行。(3)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4.13.4的规定。(十三)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施工中应检查孔位、孔深、孔径、水泥和土的配比、混合料含水量等。(2)施工结束后,应对桩体质量及复合地基承载力做检验,褥垫层应检查其夯填度。承载力检验一般为单桩的载荷试验,对重要、大型工程应进行复合地基载荷试验。(3)夯实水泥土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4.14.4的规定。,(十四)砂桩地基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砂、石桩孔内填料量可按砂石桩理论计算(桩孔体积乘以充盈系数)确定,设计桩的间距在施工前进行成桩挤密试验,试验桩数宜选79根,试桩后检验加固效果符合设计要求为合格。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调整桩间距重做试验,直到符合设计要求。记录填石量等施工参数作为施工过程控制桩身质量的依据。(2)桩孔内实际填砂石量(不包括水重),不应少于设计值(通过挤密试验确认的填石量)的95%。(3)施工结束后,将基础底标高以下的桩间松土夯压密实。(4)砂桩地基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4.15.4的规定。,对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土工合成材料地基、粉煤灰地基、强夯地基、注浆地基、预压地基,其竣工后的结果(地基强度或承载力)必须达到设计要求的标准。检验数量,每单位工程不应少于3点,1000m2 以上工程,每100m2 至少应有1点,3000m2以上工程,每300m2至少应有1点。每一独立基础下至少应有1点,基槽每20延米应有1点。对水泥土搅拌复合地基、高压喷射注浆桩复合地基、砂桩地基、振冲桩复合地基、土和灰土挤密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及夯实水泥土桩复合地基,其承载力检验,数量为总数为1.51,但不应少于3根。,二、基础工程(一)桩的分类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3.3.1条进行分类(二)灌注桩灌注桩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灌注桩钢筋笼制作质量监督要点 钢筋笼制作允许偏差按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 94-2008)执行;主筋净距必需大于混凝土粗骨料粒径三倍以上。当设计含钢量不满足要求时,应通过设计调整钢筋直径加大主筋之间净距,以确保混凝土灌注时达到密实的要求;加劲箍宜设在主筋外侧,主筋不设弯钩,必需设弯钩时,弯钩不得向内圆伸露,以免钩住灌注导管,妨碍导管正常工作;钢筋笼的内径应比导管接头处的外径大100mm以上;,分节制作的钢筋笼,主筋接头宜用焊接,由于在灌注桩孔口进行焊接只能做单面焊,搭接长度按10倍钢筋直径留足。沉放钢筋笼前,在预制笼上套上或焊上主筋保护层垫块或耳环,使主筋保护层偏差符合以下规定:水下灌注混凝土桩:20mm;,非水下灌注混凝土桩:,10mm。,(2)灌注桩施工质量监督要点施工前应对水泥、砂、石子(如现场搅拌)、钢材等原材料进行检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的施工顺序、监测手段(包括仪器、方法)也应检查。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应较其他桩种严格,这是工艺本身要求,再则工程事故也较多,因此,对监测手段要事先落实。施工中应对成孔、清查、放置钢筋笼、灌注混凝土等进行全过程检查,人工挖孔桩尚应复验孔底持力层土(岩)性。嵌岩桩必须有桩端持力层的岩性报告。沉渣厚度应在钢筋笼放入后,混凝土浇注前测定,成孔结束后,放钢筋笼、混凝土导管都会造成土体跌落,增加沉渣厚度,因此,沉渣厚度应是二次清孔后的结果。沉渣厚度,的检查目前均用重锤,有些地方用较先进的沉渣仪,这种仪器应预先做标定。人工挖孔桩一般对持力层有要求,而且到孔底察看土性是有条件的。施工结束后,应检查混凝土强度,并应做桩体质量及承载力的检验。混凝土灌注桩的质量检验标准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表5.6.4-1、表5.6.4-2的规定。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规定,见下表4.2.3,表4.2.3 灌注桩的平面位置和垂直度的允许偏差,注:1、桩径允许偏差的负值是指个别断面。2、采用复打、反插法施工的桩,其桩径允许偏差不受上表限制。3、H为施工现场地面标高与桩顶设计标高的距离,D为设计桩径。,(三)混凝土预制桩 预制混凝土桩施工质量监督要点(1)预制桩钢筋骨架质量监督要点 预制桩在锤击时,出现拉应力,在受水平、上拔荷载时也出现拉应力,所以预制钢筋骨架的主筋按受拉钢筋规定进行施工,钢筋接头应焊接,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第5.4.5款,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接头宜相互错开,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结构构件中,不宜采用焊接接头;当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时,不应大于50%。为了防止桩顶击碎,桩顶钢筋网片位置要严格控制按图施工,并采取措施使网片位置正确、牢固,保证混凝土浇捣时不移位;浇注预制桩的混凝土时,从桩顶开始浇筑,要保正桩顶和桩尖不积聚过多的砂浆。为防止锤击时桩身出现纵向裂缝,导致桩身击碎,被迫停锤,预制桩钢筋骨架中主筋距桩顶的距离必须严格控制,绝不允许出现主筋距桩顶面过近甚至触及桩顶的质量问题。,应在掌握地层土质的情况下,决定分节预制桩长度时,要避开桩尖接近硬持力层或桩尖处于硬持力层中接桩,防止桩尖停在硬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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