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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地方政策汇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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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地方政策汇编.doc

    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地方政策汇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2011年8月目 录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4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4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7关于下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7重庆市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地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8关于重庆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车辆中央财政补贴申办程序的通知11杭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18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18关于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18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18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19合肥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36关于加强小区充电桩配套设施建设的通知36湖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38湖南省电动汽车中长期发展规划38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59湖南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关于长株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首批500台车辆运营维护的资金补助意见63昆明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68关于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工作的补充通知68昆明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74南昌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78关于印发南昌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示范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78南昌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与示范推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79河南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10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10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106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暂行)的通知109河南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规划(暂行)110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129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方案的通知134郑州市电动汽车示范运营方案134广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140印发广州市发展新能源汽车行动方案的通知140关于我市交通行业发展新能源公交车相关事宜的通知141成都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148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意见148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经委关于成都市电动汽车产业化行动方案(20102012年)的通知151成都市电动汽车产业化行动方案(20102012年)151襄阳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159中共襄樊市委 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意见159呼和浩特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16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工作的意见16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本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68呼和浩特市本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169山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174关于促进新能源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174山东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扶持办法(试行)181上海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发布的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意见和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上海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施意见,加快提升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优化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创新发展环境,发挥新能源汽车产业对上海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作用,市政府最近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上海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以下简称若干政策规定),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今天(9日)据此作了新闻发布。 若干政策规定指出,本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总体目标是以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为主攻方向,以“电池、电机、电控”(简称“三电”)关键零部件为突破口,同步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降低成本、提高性能,加快抢占技术制高点和市场增长点,形成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能力的自主产业体系和产业集群。 本着“支持研发、推进产业、鼓励应用、加强配套”的原则,按照“集成和创新相结合”的总体思路,在集成现有政策的基础上,若干政策规定提出了破解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瓶颈的突破性政策,在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应用推广支持、产业基地和检测服务支持、金融和人才支持等方面制订了翔实细致的政策措施。 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支持措施主要有七项: 一是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的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快突破“三电”领域关键技术瓶颈等。 二是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新产品、国家级重要科研设施和基地、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及市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技术改造、人才计划、小巨人计划、新产品等专项支持计划,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资金支持。 三是本市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整车集成开发、关键零部件的技术突破和产业化。 四是支持新能源汽车的改扩建项目、引进技术和装备项目、企业收购兼并境外拥有核心技术的企业和研发机构且获得相对控股权的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贷款贴息或无偿资助。 五是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 六是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并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七是市国资管理部门对本市国资出资监管企业的新能源汽车研发投入,经审核后在出资监管企业产权代表业绩考核时视同于实现利润。 应用推广支持措施有四项: 一是加大新能源汽车的政府采购力度,对经认定纳入上海市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同时纳入上海市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并逐年扩大采购规模。 二是鼓励和支持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并积极支持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单位申请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 三是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加氢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和建设。 四是对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租赁业务的企业通过融资方式购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所发生的贷款利息,给予最高不超过三年的贴息支持。 产业基地和检测服务支持措施有三项: 一是在嘉定等区县加快建设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基地。鼓励区县政府制订扶持政策,设立区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完善研发、检测、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等。 二是加强新能源汽车检测试验、共性技术开发服务等方面的能力建设。 三是鼓励和支持新能源汽车企业将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为地方和国家标准。 金融和人才支持措施主要有3项: 一是本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设立新能源汽车产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基金。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在境内外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等。鼓励新能源汽车企业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通过战略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提升产业能级。 二是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支持新能源汽车的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等。三是积极创造条件引入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的国内外优秀领军人才和技术团队,重点实施高层次海外人才“千人计划”。支持高校和科研机构建设新能源汽车的研究基地和创新平台,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设立新能源汽车相关学科和专业等等。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关于下发重庆市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为大力推进重庆市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司【2009】6号)文件精神,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为支持重庆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推动绿色经济建设发展,现制订重庆市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并予以下发,请遵照执行。重庆市科委 重庆市财政局二OO九年十月十二日重庆市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地方财政补贴实施办法(试行)一、总则根据关于开展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推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司【2009】6号)文件精神,重庆市将设置专项资金对购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邮政和个人用户给予一定的经济补贴。为推动示范运行财政补贴的顺利落实,带动重庆绿色经济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二、补贴对象重庆市政府部门、出租车公司及公共服务领域企业和自然人(企业)购买的,属于示范运行项目范围并经重庆市市政府认定的新能源乘用车。其中,自然人(企业)购车享受补贴的数量初步限定为100辆。三、补贴范围及标准1路桥费补贴范围及标准范围:补贴范围内的新能源乘用车。标准:根据当年路桥费收取标准进行补贴,补贴时限为三年。补贴期间如重庆市路桥费收取标准或规定有所调整,则按最新规定和标准执行。2购车补贴范围及标准范围:私人(企业)所采购,同时经重庆市政府认可并纳入重庆示范运行项目范畴的新能源乘用车。标准:参照国家对示范运行新能源汽车的补贴标准,由示范运行的运营机构(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能源公司)报重庆市科委认定。四、补贴办理流程1.购车用户在指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签订购车协议后购买新能源汽车。2.公司派专人受理新能源汽车路桥费补贴办理业务。购车用户携带以下资料(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路桥费发票等票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代办人身份证、单位委托证明、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车辆行驶证、购车发票、路桥费发票等票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有复印件为1式4份)在指定服务中心进行资料审核,并在新能源公司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填写重庆市示范运行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办理表和重庆市示范运行新能源汽车路桥费补贴办理表。3.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汽车)对购车用户提交资料验证后。按照补贴金额相应从车价中予以扣减,购车用户在办理表上签字,作为完成补贴手续的证明。4.每季度,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将所完成的新能源汽车补贴办理表汇总,送重庆市科委审核通过后,由市科委财务部门拨付相应额度的资金到长安汽车账户,完成财政补贴手续。5.示范运行期间,每年6月30日及12月31日前市科委将半年补贴情况汇总报重庆市财政局,并接受审核。6自然人(企业)的购车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对办理过户的车辆,不再对新车主进行重复补贴。用户第二年和第三年路桥费补贴申领,按上述程序进行办理。7.因特殊原因提前报废的示范运行新能源汽车,自报废之日起终止其剩余补贴发放。对于示范运行期间发生过户的新能源汽车,新车主可按上述规定和程序领取剩余的补贴。五、本办法由重庆市科委负责解释。附件:1.重庆市示范运行新能源汽车路桥费补贴办理表2.重庆市示范运行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办理表3.重庆市示范运行新能源汽车路桥费补贴及购车补贴申领流程图 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关于重庆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车辆中央财政补贴申办程序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做好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十城千辆”示范运行工作,中央财政对试点运行的汽车给予补助。为加强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现将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申请及办理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补贴对象:属于示范范围并经市级部门认定的新能源公务车(300辆)、出租车(700辆)、10m以上公交车(50辆)。序类别车型领域补贴金额1中度混合动力汽车长安杰勋(两箱)油电混合动力轿车和长安志翔(三箱)油电混合动力轿车公务车3.6万元/辆2弱度混合动力汽车长安志翔(三箱)气电弱混轿车出租车0.4万元/辆3中度混合动力汽车恒通气电混动大巴10m以上公交车25万元/辆二、补贴标准:分三类情况分别补贴。三、办理程序:采用一次性购车补贴,流程参照重庆市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及流程(试行)(渝科委发2009147号)执行。1、用户购车时,必须填写重庆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申领表(附表1),复印购销合同(或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及相关证件一式四份,并留存。2、每年 1月或6月底之前,示范牵头单位汇总填写重庆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附表2)及示范运行情况报告,经重庆市科委、重庆市财政局审核后,由重庆市财政局将年度中央财政补贴于2月或7月底前预拨至企业。四、本通知由市科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附表1: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国家财政补贴申领表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车主 情况单位/个人名称地 址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车辆 情况联 系 人联系电话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日期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购车发票号使用性质公务 出租 家用 公交补贴标准路桥费补贴(元):合计:购车补贴(元):本人已领取新能源汽车地方财政补贴 万元(大写 整 )本人已领取新能源汽车国家财政补贴 万元(大写 整 )领取人签字: 年 月 日服务中心:(盖章)经办人: 年 月 日表2:重庆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 年度)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单位: 车型购买数量(辆)实际运营数量(辆)购车时间(年/月/日)购进价格(万元)补助标准(万元/辆)申请补助资金(万元)截至申请日运行时间(小时)截至申请日运行里程(万公里)示范推广单位 当地财政部门 当地科技部门签章: 签章并加注意见: 签章并加注意见: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填表说明:1、本表由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填写。2、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实际运营数量×补助标准。附表3: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国家财政补贴资金发放汇总表(期间: 年 月 年 月)编制单位:(盖章)购车单位(或个人)车型型号购车时间(年/月/日)购买数量(辆)购进价格(万元)购车补贴(万元)路桥费补助(万元/辆)财政补助合计(万元)累 计联系人及电话: 年 月 日重庆市示范运行新能源汽车路桥费补贴办理表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车主 情况单位/个人名称地 址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码车辆 情况联 系 人联系电话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日期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购车发票号路桥费发票号使用性质补贴金额(元)用户签名审批意见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重庆市科委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重庆市示范运行新能源汽车自然人(企业)购车地方财政补贴申领表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编号:车主 情况单位/个人名称 地址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 车辆 情况联 系 人联系电话车辆类型品牌型号注册登记日期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购车发票号 使用性质补贴金额(元)审批意见长安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初审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重庆市科委意见: (公章) 年月日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汇编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市经委、市科技局、市发改委拟订的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一一年二月十二日(此件可公开发布)杭州市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试点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市财政局 市经委 市科技局 市发改委(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为加快汽车产业技术进步,着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节能减排,加强我市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精神和我市试点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一、资金来源2010-2012年期间,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包括市和区、县(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杭州市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实行补助。本办法所称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插电式(plug-in)混合动力乘用车和纯电动乘用车,其动力电池均不包括铅酸电池。二、补助内容和对象(一)中央财政主要对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地方财政主要对私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和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电池回收等给予补助。(二)私人购买和使用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包括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电池租赁等补助内容。1直接购买补助:私人用户直接向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包括销售公司和4S店,同下)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私人用户。2整车租赁补助:租赁企业向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用于向私人用户出租。财政对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给予补助,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3电池租赁补助:财政对电池租赁企业给予补助,电池租赁企业按扣除补助后的价格向私人用户出租新能源汽车电池,并提供电池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4.充电设施补助:财政对充电设施建设单位,按充电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际投入额(不含土地等投入)给予补助。5.电池回收补助:财政按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实际回收电池数量给予补助。三、申请补助的销售(租赁)企业条件(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以及新能源汽车产品必须符合财建2010230号文件和我市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条件与要求。(二)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企业应具有一定的规模,注册资本原则上不低于300万元,具备完善的租后服务体系;用于租赁的动力电池应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对电池的各项要求。(三)销售和租赁新能源汽车或电池的企业,应向杭州市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财建2010230号文件及本办法规定的申请补助条件、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等相关材料,完善售后服务的证明材料、整车和电池按一定折扣回收的承诺书等。四、补助标准(一)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确定。对满足支持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按3000元/千瓦时给予补助。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二)地方财政补助标准。1直接购买整车的,根据动力电池组能量给予补助。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的动力电池组能量超过10千瓦时的部分,给予每辆2000元/千瓦时的补助,最高补助3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组能量超过20千瓦时的部分,给予每辆3000元/千瓦时的补助,最高补助6万元/辆。同时,对每辆车按0.09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充电补助,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2租赁整车的,根据租赁合同,按每辆车0.09元/公里的标准给予充电补助,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同时,截至2012年12月31日,给予整车租赁费50%的补助,每辆车最高补助1000元/月。3租赁裸车的(即租赁不含电池系统的纯电动乘用车,其动力电池单独向租赁企业租赁,享受电池租赁补助),根据租赁合同,于2011年年底前给予裸车租赁费50%的补助,每辆车最高补助1000元/月;2012年内,给予裸车租赁费30%的补助,每辆车最高补助600元/月。4租赁电池的,根据租赁合同,按每辆车0.50元/公里的标准给予电池租赁费补助,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5单位组织职工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的,每辆车给予3000元补助;个人以燃油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车给予3000元补助。6在杭州市实施的纳入城市统一规划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实际投入额(不含土地等投入)给予20%的补助。7对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电池的,按照实际回收量,给予15元/千瓦时的电池回收补助。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其余补助资金由市财政承担。五、申请程序和资金下达(一)直接购买。1直接购买新能源汽车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购车补助和地方财政的购车补助、充电费补助。2由直接销售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销售给私人用户的发票;(2)购车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3)购车者在杭州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4)说明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等关键零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其中,单位组织职工个人一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10辆以上的,由组织单位提供团购证明材料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个人以燃油汽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由个人提供包括燃油汽车行驶证、新能源汽车行驶证以及燃油汽车报废凭据等相关证明,并填写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3充电费补助资金。财政按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充电应补金额的35%预拔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再由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拔付给个人,并将有关购车记录和资金拔付等资料移交给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新能源汽车行驶满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后,个人可根据实际行驶的公里数,向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提出补助资金清算,清算结果高于已拔付补助额的,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足,低于已拔付补助额的,差额部分不再扣回。(二)整车租赁。1整车租赁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购车补助和地方财政的整车租赁费补助、充电费补助。2由整车租赁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和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生产企业或销售机构将新能源汽车销售给租赁企业的发票;(2)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在杭州市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车辆行驶证;(3)说明车辆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等关键零部件信息的有效材料;(4)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的整车租赁协议。3充电费补助资金。财政按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充电应补金额的35%预拔给整车租赁企业。新能源汽车行驶满3年或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后,租赁企业可根据实际行驶公里数,向市政府确定的专门机构提出补助资金清算,清算结果高于已预拔补助额的,差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足,低于已预拔补助额的,差额部分不再扣回。(三)裸车租赁。由租赁企业提出裸车租赁费补助申请,填写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租赁车辆的发票、车辆行驶证; 3私人租赁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4租赁企业与私人租赁者的裸车租赁协议。(四)电池租赁。1电池租赁补助包括中央财政的电池租赁补助和地方财政的电池租赁费补助。2由电池租赁企业提出补助申请,填写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租赁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私人租赁者的杭州市居民身份证或暂住证、车辆行驶证;(3)租赁企业购入动力电池的累计数量及发票;(4)租赁企业与私人用户的电池租赁协议;(5)说明动力电池组能量(千瓦时)信息的有效材料。3电池租赁企业与租赁者个人签订电池租赁协议后,向个人提供最长补助期限为3年或最高补贴里程为6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电池租赁消费卡(一车一卡),并提供电池的充电、维护、保养、更换等服务。4对电池租赁补助资金实行分期拨付,首期资金在签订租赁协议后,按每辆车行驶6万公里计算的电池租赁费应补金额的35%预拔,剩余资金在每年年底进行结算,实行多退少补。(五)充电站建设。由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单位提出补助申请,填写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的复印件:1项目实施单位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2项目批准或备案(核准)文件;3提供会计师事务所的项目审计报告及财务投资清单(主要包括形成固定资产的配电、充电、更换、监控、通讯系统等投入,不含土地等投入);4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六)电池回收。新能源汽车和电池生产企业可申请地方财政的废电池回收补助。由电池生产企业按照实际回收量,填写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并提供废电池回收有关凭证资料。补助资金原则上每月申请一次,也可视情况定期进行申请。申请补助的企业应将申请表和材料装订成册,分别报市财政局、经委审核后,确定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并拨付资金。其中,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的充电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当地财政和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六、监督管理(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经销商要严格区分企业销售优惠和政府财政补贴,不得将财政补贴纳入企业优惠额度,不得以已享受价格优惠等为由拒不兑付补贴,不得因财政补贴而提高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价格,确保消费者切实享受国家财政补贴。(二)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产品一致性负责。对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以及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助资金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申请企业追缴补助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三)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经委、科技局、发改委负责解释。2010年5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私人直接购买、整车租赁和电池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可享受本财政补助政策。附件:1.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年 月)2.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3.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4.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5.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6.充电站、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7.新能源汽车电池生产企业回收废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1: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汇总表( 年 月)编制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填报日期:  年   月  日月拨付补助资金(万元)中央财政 月销售数量(辆) 市财政累计拨付补助资金(万元)中央财政 累计销售数量(辆) 市财政序号车辆型号汽车生产企业车牌号码 购车者电池组能量(KWh)补助标准(万元/辆)销售数量(辆) 拨付补助资金(万元)中央财政市财政中央财政市财政附件2:私人购买和租赁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费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 编制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车牌号码私人用户身份证号码形式 (购买或租赁) 实际行驶里程 (结算时填写)补助标准(公里/辆.万元)申请补助资金(万元)备 注合计          附件3:团购和换购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编制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团购组织单位车牌号码车主姓名换购燃油车号码补助标准(公里/辆)申请补助资金(万元)合 计附件4: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编制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车牌号码租赁合同号租赁形式 (整车或裸车)租赁人租赁期限 (起止年月)租赁价格(月/辆)补助标准(月/辆)申请补助资金(万元)备 注本次申请累计申请合 计附件5:私人租赁新能源汽车电池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编制单位(盖章): 联系人及电话:填报日期: 年 月 日序号车牌号码电池编号电池租赁消费卡卡号租赁合同号租赁人租赁期限起止日期(或公里数)实际行驶里程 (清算时填写)补助标准(公里/辆)申请补助金(万元)备 注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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