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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监察受理与立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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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监察受理与立案.ppt

    第一部分受理与立案,严 波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关键知识解读,劳动保障监察举报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举报人,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可以通过来访、来信、来电、上网等形式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人可以匿名举报。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件的受理、立案等期限没有具体规定。,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关键知识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投诉,是指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的行为。投诉人,一般必须是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并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投诉人个人信息、被投诉单位信息以及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关键知识解读,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不予受理的投诉事项:(1)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2)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3)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时间超过2年的(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时间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不适用举报制度的为举报人保密规则。,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关键知识解读,劳动保障监察主要受案范围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关键知识解读,劳动争议仲裁主要受案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关键知识解读,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不重复处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投诉,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投诉,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投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关键知识解读,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劳动保障监察立案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是案件调查处理开始的标志,是每个案件处理都应经过的法定阶段。立案案件来源在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报送的书面材料和专项执法检查等主动执法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接受举报投诉获得的违法线索;上级机关交办、有关部门移送、下级机关报送的材料中反映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关键知识解读,立案条件发现用人单位可能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时效在2年内未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该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关键知识解读,立案程序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日。撤销立案撤销立案是指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经立案的案件出现法定事由后撤销案件的行为。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劳社厅发200512号),可以撤销立案的8种情形。撤销立案必须符合条件,依据程序进行。一般情况下,立案案件的撤销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A物业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其工作时间、未按实为其缴纳2010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费。曾向市劳动监察支队反映过上述问题,但A物业公司否认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相应用工材料。最终,市劳动监察支队告知赵某,若有争议应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途径解决。,2011年10月12日,赵某到市劳动监察支队反映:,案例一基本案情介绍,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赵某就社会保险费问题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庭审过程中,A物业公司又承认了未按实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因此,赵某要求市劳动监察支队对A物业公司在监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同时要求对A物业公司长期以来存在未按实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案例一基本案情介绍,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10月17日,赵某又来到市劳动监察支队反映该市许多物业公司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和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要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对该市物业行业实施检查。,案例一基本案情介绍,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一、本案中,赵某几次反映情况的行为属于举报还是投诉?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是否应当受理,为什么?二、如果你是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如何将举报投诉接待工作做得更好?,案例一思考问题,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投诉,主要是指劳动者反映用人单位侵犯其本人的劳动保障合法权益,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投诉人应当是劳动保障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本人。举报,是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检举、揭发、反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以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的行为;举报人一般是与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没有直接联系或者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10月12日赵某反映的以下事项:A公司违法延长其工作时间:投诉,受理并立案查处。A公司未按实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投诉,但已按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以获取申请调解、仲裁书面证据为宜),应告知赵某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程序办理。,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要求对A公司在监察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进行处罚:从性质上属于举报,但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受理范围,故不受理。要求对A公司未按实为其他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举报,应予受理、进一步调查。,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10月17日要求对物业行业进行检查的行为 性质上属于举报 举报人应提供相对明确的被举报用人单位信息(如名称、地址)及举报事项,否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或难以对该举报进行查处可要求进一步提供具体信息,若不提供或者提供不出,则不受理集中检查参考依据等,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详细询问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事项积极引导举报投诉人提供相对完整的举报投诉信息如被举报投诉用人单位用工概况(人数、考勤制度、工资支付情况、加班情况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涉及人数、涉及岗位、具体情节等。,思考问题二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于较为复杂的举报投诉事项,仅根据接待时所获取的信息量不足以判断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可以先接收或者先立案,经过调查后再决定是否要受理或者是否撤案。,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王某于2010年12月1日进入公司工作至今,每月克扣其工资150元,要求查处。王某在信中留有联系方式,但未要求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答复处理情况。监察员经过调查,未发现该公司存在每月克扣王某工资的情况,并认为王某系举报,无须答复,就此结案。,2011年3月23日,王某“劳动监察举报和请求”信:,案例二基本案情介绍,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2011年6月27日,王某认为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至今并未答复告知处理情况,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履行法定职责,对键茶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查处并答复告知处理情况。,案例二基本案情介绍,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一、王某反映用人单位侵害其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问题的举报信是“举报”还是“投诉”?为什么?二、若在同一个人反映的问题中,既包括举报事项,又包括投诉事项,应如何处理?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如何处理是否答复举报投诉人的问题?,案例二思考问题,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系举报抑或投诉,非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本人的认识为转移。举报与投诉在受理、立案以及是否负有保密义务等方面存在差异,亦不可随意转换。法规、规章对投诉人递交投诉文书的形式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应当载明的事项。,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基于对投诉人不具有保密义务的前提,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须核实投诉人身份,有效方式之一就是要求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而不是通过来信、来电等方式。须向劳动者说明举报与投诉的区别,引导劳动者在法定时效内向各级监察机构办理投诉手续,明确具体的投诉事项和内容,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本案中,王某虽然采取了举报的形式,但内容是对他自身权益的维护,其实质是投诉。,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可能遇到在职劳动者要求通过“举报”来反映用人单位侵害其自身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问题考虑到劳动者仍在侵害其权益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况,若劳动者坚持要求为其保密,由于履行保密义务会给监察执法带来极大困难,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劳动者以非直接利害关系人的名义举报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在形式和实质上符合关于“举报”的规定。要向劳动者说明举报与投诉的区别。,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可能遇到同一个人反映的问题中,既包括举报事项,也包含投诉事项的情况由于法律政策对举报和投诉的要求以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相应承担的义务存在差异,此时以分案处理为宜,即将此人举报的事项和投诉的事项厘清并分开,分别作为举报件和投诉件处理。要向劳动者说明举报与投诉的区别,思考问题二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书面通知:如对超过2年时效的投诉的不予受理,要书面通知投诉人。告知或告诉:如对于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投诉,应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程序办理;对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投诉,应当告诉投诉人。未规定答复具体方式。不管采用哪种答复方式,均应注意保留相关答复证据。,思考问题三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办法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人。,思考问题三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无明确规定如投诉人、具名举报人要求答复处理情况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思考问题三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于投诉人,应当答复告知其处理情况;对于举报人,有三种情形:举报人通过匿名、化名等方式举报,且未留有有效联系方式:不存在应否答复的问题。具名举报,但未要求答复:若留有联系方式,应予以告知,避免以为不履行。具名举报,并要求答复:应予以答复。,思考问题三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除书面通知外,由于法律未规定答复具体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书面、电话等形式予以答复,也可以通过询问笔录的形式进行答复。但不管采用哪种答复方式,均应注意保留相关答复证据。在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监察立法实践中,规定应对要求答复的举报投诉人予以答复;如果当地有类似立法,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则应依法操作。加强与法制部门、人民法院进行沟通,明确相关操作规范。,思考问题三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在具体答复时,要注意措辞和相关技巧,避免引发不必要的争议和行政风险。若针对投诉人答复查处结果时,主要是针对其本人事项进行答复,不要牵涉到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其他情况若针对举报人答复查处结果时,可以不用答复过于详细,如可以答复“您X年X月X日举报XX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经劳动保障监察,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的行为,现已责令其改正。感谢您对本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等等。如果举报人要求答复具体处理结果,比如实施何种幅度的罚款处罚等,由于其非利益相关人,不宜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直接予以答复,可请其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思考问题三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马某于2011年6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公司补缴2006年12月至2011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裁决该公司为马某缴纳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一年的社会保险费;其余时间段“因超法定申诉时效”而未予支持。马某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该公司补缴2006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1年8月,马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案例三基本案情介绍,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马某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应当继续依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办理;应该受理,但根据查处时效的规定只负责2年的社会保险费追缴问题;如果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是一种连续状态,应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为马某缴纳2006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进行查处。,三种意见:,案例三基本案情介绍,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一、对于上述三种意见,你赞同哪一种?在劳动保障监察实践中,应如何处理此类投诉件?二、如何理解劳动保障监察2年查处时效的规定?,案例三思考问题,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劳动者针对相同事项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又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的情况:仲裁机构已经受理但未立案的:对于相同事项,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已经立案但未裁决的:对于相同事项,不予受理。仲裁机构已经作出裁决的: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于相同事项,劳动者选择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进行仲裁、诉讼后,再向监察机构投诉的:若仲裁机构或法院已对实体内容作出裁决或判决的,监察机构不予受理;若仲裁机构、法院仅对程序内容进行判决的,监察机构一般应予受理,但要符合劳动保障监察时效规定,并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在判断是否符合查处时效规定时,不能简单硬套“2年”规定,还要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是否存在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如何确认违法行为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请示的复函违法行为的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并触犯同一个行政处罚规定的情形。,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综上,在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未对马某要求缴纳2006年12月至2010年5月期间社会保险费的诉求作出实体处理,且该行为处于连续状态,行为终了之日至今并未超过查处时效。因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受理马某的投诉。,思考问题一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一般情况下,2年的时效问题相对容易确定。在此,需要着重强调的主要有3点:(1)2年时效的准确表述。“未被发现”、“未被举报、投诉”的表述,明确了判定是否在时效之内的主要依据是违法行为发生的客观时间,而不同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表述,还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方面的内容(应当知道)。,思考问题二分析,上海市劳动保障监察总队,对于连续状态的理解。连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连续两次或两次以上实施性质相同的违法行为;换言之,是指基于同一违法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符合数个违法行为构成要件,并触犯同一法律规定的行为。对于继续状态的理解。继续违法行为是指同一违法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内所实施的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换言之,是指某种违法行为从开始到终止前,在时间上一直处于继续状态。,思考问题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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