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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理论课第一讲 中国国防(ghm).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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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军事理论课第一讲 中国国防(ghm).doc

    军事理论课 第一讲 中国国防(讲稿)谷昊明一、国防概述国家的生存与发展,历来与国防息息相关。从1842年鸦片战争中战败了的清政府,被迫与英帝国主义签订丧权辱国的南京条约,把香港岛这一主权领土割让给英国,并要赔偿2100万银元起,到1997年7月1日,香港回到了祖国母亲的怀抱, 1999年12月20日,离开我们四百多年的澳门,也顺利地回到了祖国的怀抱。几百年沧桑,被人家夺走了的香港和澳门,今天我们收了回来,我们靠的是国家的富强,靠的是国防的强大! “国无防不立,民无兵不安。”1、什么是国防呢?国防是国家防务的简称,具体讲: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捍卫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维护国家安全、统一和发展,而在军事、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活动。 2、国防的基本类型目前,世界各国的国防类型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也就是扩张型、自卫型、联盟型和中立型。(1)扩张型(美国)也就是奉行霸权主义侵略扩张政策的国家,军事力量“前沿存在”,美国在世界各地建有300多个军事基地。为了维护本国在世界许多地区的利益、打着防卫的幌子,对别国侵略、颠覆和渗透。把国防作为侵犯别国主权和领土,干涉他国内政的代名词。(2)自卫型(中国)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为了保卫国家主权和安全以及领土完整的自卫型国防,以防止外敌侵略为目的,在国防建设上主要依靠本国的力量,广泛争取国际上的同情和支持,维护本国的安全、周边地区和世界的和平与稳定。(3)联盟型也就是以结盟形式,联合一部分国家来弥补自身力量的不足。从联盟国之间的关系来看,还可分为一元体系联盟和多元体联盟。(4)中立型(瑞士)主要是指中小发达国家,为了保障本国的安全,严守和平中立的国防政策,制定总体防御战略和于兵寓民的防御体系。3.现代国防的基本特征现代国防又叫做社会国防、大国防、全民国防,是对传统国防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国防观念和新的国防实践活动。现代国防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防体制、国防战略、国防政策、国防力量、国防科技、国防工业、国防工程、国防教育、国防动员、国防法规以及与国防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建设和斗争。其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现代国防是国家综合国力的体现现代国防绝非单纯的武力较量,而是在综合国力的基础上,以军事手段为主,在政治、经济、科技、外交、文化等多种手段配合下进行的总体较量。(2)现代国防是多种斗争形式的角逐现代国防的斗争,不仅继续以双方军事势力在战场上进行武力较量为基本形式,而且也是通过非武力斗争形式进行的角逐,如政治斗争、心理斗争、经济斗争、科技斗争以及外交谈判、军备控制等。比如,在1999年3月24日开始的科索沃战争中,交战双方不仅在军事上进行激烈的对抗,而且在心理和精神上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南联盟面对数十倍于己的军事强敌,数百倍于己的北约国家经济实力,不屈不挠、万众一心、举国迎敌的强大凝聚力,上升为一股民族精神:通过反空袭战果,尤其是击落F-117的事实,来证实自己的作战能力;通过处理战俘问题,向北约官兵施加心理压力;通过民众反战行动,甚至举行广场音乐会,来弘扬民族凝聚力,宣扬南民军的抵抗决心,鼓舞军民的反战士气。(3)现代国防既是一种国家行为又是一种国际行为一个国家想要持续发展,重要条件之一是巩固国防。国防巩固,政府才能集中精力制定正确的政策,才能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经济建设,人民也才能安居乐业。(4)现代国防具有多层次的目标国际政治、经济在现代国防上打下的烙印越来越深刻。由于各国的国家利益不同,特别是经济利益不同,因此,所制定的战略也各有不同,再加上各国军事实力和综合国力的差异,就使得现代国防呈现出多层次的目标体系。国防因国家性质、制度、国力及其推行的政策不同而具有不同的特征。所有国防的着眼点都在于捍卫和扩大国家利益。二、中国国防历史我国的国防具有悠久的历史,早在公元前21世纪,我国就进入了阶级社会,先后经历了二十多个朝代的盛衰更替,国防也经历了几千年的荣耀和屈辱、昌盛和衰败的历史,从而给我们留下了丰富多彩的国防遗产,积累了极为宝贵的历史经验。具体来讲,可以归纳为:“古代国防的兴衰、近代国防的孱弱、当代国防的振兴”。1、古代中国国防中国古代的国防从公元前21世纪夏王朝的建立,至公元1840年鸦片战争终结,大约经历了四千年的历史。在漫长的国防历史发展过程中,最终形成了多民族、大疆域的国家。古代国防的兴衰,“兴”是指在这四千年的历史长河中, 可以说是“春秋末期、崇尚武力、图强称霸;秦皇时期、高度集权、固国强边;唐王时代、扫灭强虏、万国归附;元朝时代、疆域广大、威振欧亚”。启示:重视国防,才能国泰民安;崇军尚武,才能固国安邦。古代国防的兴衰,“衰”是指两晋南北朝、战乱四起、山河破碎;宋王朝时代、积贫积弱、内忧外患;明代中后期、长城风化、忧患迭起;清王朝后期、政治腐朽、国防虚弱。启示:忽视国防,只能山河破碎;穷兵黩武,只能削弱国防。2、近代中国国防我国近代国防是指自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也就是清朝后期、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和国民党政府统治时期的国防。这一百多年间,随着当时统治阶级的腐败衰落,中国的国防每况愈下,中华民族屡遭外敌的侵略欺侮。其国防史,是一部遭受民族耻辱的历史,也是中国人民反对外国列强侵略和压迫,争取民族独立和解放的斗争史。(1)清朝后期的国防清朝后期的国防,指1840年1911年的国防。这一时期,国防衰败,强敌入侵,中华民族受尽欺凌。(2)民国时期的国防1911年的辛亥革命,终于推翻了几千年的封建统治,但由于革命的不彻底,仍没有使中国摆脱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状况,帝国主义依然在华夏大地上横行无忌,他们为维护其在华利益,纷纷扶植自己的代理人:先有袁世凯称帝,后是张勋复辟,各派军阀以帝国主义为靠山,割据称雄,混战不休。直、皖、奉三大派系军阀先后窃取中央政权,贿选国会议员和总统,出卖国家和民族利益。此时,中国已无国防可言。1931年9月18日,日本发动了“九一八事变”。面对日本帝国主义的野蛮侵略,蒋介石却奉行“攘外必先安内”的方针,一味奉行不抵抗政策,出卖民族利益,使东北大片国土迅速沦陷。1937年7月7日,日本发动“卢沟桥事变”,进一步扩大了对中国的侵略,中华民族到了生死存亡的紧要关头。中国共产党高举团结抗日的旗帜,肩负起救民族于危难的神圣使命,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进行了艰苦卓绝的八年抗战,终于取得了我国近代史上第一次抗击外敌侵略的完全胜利。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人民迫切需要一个和平安全的休养生息的环境,中国共产党顺民心,从民愿,不计前嫌,准备与国民党第三次携手,合作建国。但蒋介石背信弃义,妄图消灭中国共产党及其所领导的军队。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经过四年的解放战争,中国人民终于推翻了蒋家王朝,建立了新中国。3、中国国防的历史启示中国几千年的国防历史经验证明,国防是国家和民族安全的保障,是国家和民族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没有巩固的国防就不能成为独立富强的国家。具体地讲,从中国国防历史特别是近代国防历史中,我们可得到如下几点启示:(1)经济发展是国防强大的基础(2)政治开明是国防巩固的根本(3)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是国防强大的关键三、新中国国防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过5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国防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今天的中国之所以能巍然屹立在世界的东方,并享有很高的声誉,主要是我国在政治上独立,经济上发展和国防的不断强大。1、新中国国防建设的回顾第一阶段:恢复时期(19491953)一是继续向全国进军,解放祖国大陆;二是依据国防需要,建立合成军队;三是抗美援朝,保家卫国。第二阶段:调整时期(19531965)一是拉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序幕军队建设总方针:首先、压缩了军队规模;其次是重新划分了军区;再次、调整了国防体制二是确立了国防现代化是国家的奋斗目标三是建立了国防科研和国防工业体系四是与国内外敌人作斗争,保卫了国家的安全第三阶段:文化大革命时期(19651976)一是提出了国防战略方针;二是国防实力得到了极大增强;三是北反南击捍卫了国家主权第四阶段:现代化建设时期(19761989)一是调整了国防和军事战略方针二是以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为重点三是进行边境自卫还击作战,保卫了国家安全第五阶段:飞跃发展时期(19892001)一是提出了军队建设的总要求和新时期军事战略方针我军新时期的军事战略方针,即:把军事斗争准备的基点放在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上。 “两个根本性转变”,即:在军事斗争准备上,由应付一般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向打赢现代技术特别是高技术条件下局部战争的转变;在军队建设上,由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能型、由人力密集型向科技密集型的转变。二是坚持走以精兵、利器、合成、高效的国防建设之路三是外扬国威,内镇台独,驻军港澳,保护人民利益第六个阶段,整体跃升时期(2002年至今 )一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实现富国和强军的统一二是确立了新世纪新阶段我军的历史使命三是信息化建设、打赢信息化条件下局部战争四是关于提高完成多样化军事任务的能力2、新中国国防建设的成就(1)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体制(2)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革命化、现代化和正规化建设有了突破性的进展(3)形成了门类齐全、综合配套的国防科技工业体系(4)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取得了长足的发展3、现行国防政策国防政策,指国家进行国防建设和使用国防力量的准则,是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的保证。(1)实行积极防御,坚决保卫国家利益(2)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3)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4)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巩固国防(5)实现国防现代化(6)实行军民结合,全民自卫(7)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中国制定国防政策的根本依据,是中国的国家利益。它主要包括: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保持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争取一个长期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四、中国武装力量1、中国国防领导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为使国防领导体制适应国家政治、经济、科技特别是军事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需要,国防领导体制进行了多次调整改革,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现行国防体制1982年9月,全国人大五届五次会议通过的第四部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或罢免;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继续存在,职能和国家中央军委完全相同。这表明中央军委同时有两个名称:一个是中共中央军委,一个是国家的中央军委。从而确立了党和国家高度集中统一的行使领导职权的国防领导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领导职权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行使。中共中央中国人民解放军政治工作条令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必须置于中国共产党的绝对领导之下,其最高领导权和指挥权属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即:中共中央拥有绝对的国防领导权。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权及罢免权;国防法律的制订和修改;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等。国家主席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公布相关法令等。国务院国防政策的执行机关中央军委最高国家军事机关,负责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委的总部机关包括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它们既是中央军委的工作机关,又是掌管全军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工作的领导机关。其基本任务是:保障中央军委关于作战和建军的战略决策和各项方针、政策的实现。2、中国武装力量的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委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的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体制,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长期的革命战争中逐步形成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武装力量体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主要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1)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抵抗侵略、保卫祖国、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的主要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组成中国人民解放军由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组成,总兵力保持在250万以内。a.现役部队现役部队是国家的常备军,由陆军、海军、空军三个军种和第二炮兵一个独立兵种组成。主要担负防卫作战任务。b.预备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是国家平时以现役军人为骨干,以预备役军官、士兵为基础,按统一编制为战时能迅速转为现役部队而组建起来的部队。它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一定战斗力的准正规部队,是战时首批动员的后备力量,是我军后备力量建设的重中之重。(2)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是以武装的形式执行国内安全保卫任务的现役部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组成我国武警部队,组建于1982年6月19日,由内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以及黄金、水电、交通、森林警察部队组成。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担负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维护社会秩序。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主要任务是:a.维护国家主权和尊严;b.维护社会治安;c.保卫党政领导机关、重要目标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3)中国民兵中国民兵,是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强大后备力量。3、中国人民解放军各军种的构成、任务和装备陆军是人民解放军的主要军种,主要担负陆地作战任务,是人民解放军各军兵种中历史最久,在新中国建立前后的历次作战中发挥最出色的,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种抢险救灾中的中坚力量。中国人民解放军诞生于1927年月日,建立之初仅由陆军组成。它经历了中国工农革命军、中国工农红军、八路军和新四军等阶段,在1946年10月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经过十年土地革命战争以后,继续了八年抗日战争,四年解放战争,战胜强大的国内外敌人,夺取了中国革命的胜利,做出了巨大的历史贡献。目前没有设置独立的领导机关,领导机关职能由四总部代行,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七个军区直接领导所属陆军部队。陆军按其担负的任务还划分为机动作战部队、边海防部队、警卫警备部队等。陆军的编制序列为军种总部,集团军、师、旅、团、营、连、排、班。边海防部队和警卫警备部队,根据担负的作战任务和地理条件,确定编组方式。陆军依任务和装备区分,主要由步兵、装甲兵、炮兵、防空兵、陆军航空兵、工程兵、防化兵、通信兵等兵种及电子对抗兵、侦察兵、测绘兵等专业兵组成。根据2013年月1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武装力量的多样化运用白皮书,人民解放军陆军机动作战部队包括18个集团军和部分独立合成作战师(旅),现有85万人。集团军由师、旅编成,分别隶属于个军区。沈阳军区下辖第16、39、40集团军,北京军区下辖第27、28、65集团军,兰州军区下辖第21、47集团军,济南军区下辖第20、26、54集团军,南京军区下辖第1、12、31集团军,广州军区下辖第41、42集团军,成都军区下辖第13、14集团军。步兵徒步或乘装甲输送车、步兵战车实施机动和作战,由山地步兵、摩托化步兵、机械化步兵(装甲步兵)组成。装甲兵(坦克兵)以坦克及其他装甲车、保障车辆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突击任务。炮兵以各种压制火炮、反坦克火炮、反坦克导弹和战役战术导弹为基本装备,遂行地面火力突击任务。防空兵以高射炮、地空导弹武器系统为基本装备,遂行对空作战任务。陆军航空兵装备攻击直升机、运输直升机和其他专用直升机及轻型固定翼飞机,遂行空中机动和支援地面作战任务。工程兵担负工程保障任务,由工兵、舟桥、建筑、伪装、野战给水工程、工程维护等专业部(分)队组成。防化兵担负防化保障任务,由防化、喷火、发烟等部(分)队组成。通信兵担负军事通信任务,由通信、通信工程、通信技术保障、航空兵导航和军邮勤务等专业部(分)队组成。海军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一个军种,是保卫国家领海主权、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主要军事力量。年月日,华东军区海军领导机构在江苏省泰县白马庙乡成立,张爱萍任司令员兼政委,人民海军从此诞生。海军是人民解放军中以舰艇部队和海军航空兵为主体的部队,其主要任务是保卫国家海上方向安全、领海主权和维护海洋权益。海军是海上作战的主力,具有在水面、水中、空中作战的能力。海军现有万人,下辖北海、东海和南海个舰队,舰队下辖舰队航空兵、基地、支队、水警区、航空兵师和陆战旅等部队。人民海军按照装备和担负的作战任务划分,主要由潜艇部队、水面舰艇部队、航空兵、陆战队、岸防部队等五大兵种体系组成。此外,海军还陆续组建了各种专业勤务部队,包括观察、侦察、通信、工程、航海保障、水文气象、防险救生、防化、后勤供应和装备修理等部队,其任务是保障海军各兵力顺利进行战斗活动。海军水面舰艇部队兵力包括驱逐舰、护卫舰、导弹艇、鱼雷艇和各种勤务舰船等。编有战斗舰艇部队和勤务舰船部队,具有在海上进行反舰、反潜、防空、水雷战和对岸攻击等作战能力。海军潜艇部队兵力包括常规动力潜艇、核潜艇等。 编有常规动力潜艇部队和核动力潜艇部队,具有水下攻击和一定的核反击能力。担负战略核反击任务的核动力潜艇部队,直接由中央军委指挥。海军航空兵部队国海军航空兵部队编有轰炸航空兵、歼击轰炸航空兵、强击航空兵、歼击航空兵、反潜航空兵、侦察航空兵部队和警戒、电子对抗、运输、救护、空中加油等保障部(分)队,具有侦察、警戒、反舰、反潜、防空等作战能力,其编制序列为:航空兵部,舰队航空兵,航空兵师、团。作为现代化海军的重要组成部分,海军航空兵所有战斗团都能担负跨区机动作战任务。海军岸防部队编有岸舰导弹部队和海岸炮兵部队,具有海岸防御作战能力。海军陆战队是担负登陆作战任务的兵种,为海军第五个兵种。编有陆战步兵、炮兵、装甲兵、工程兵及侦察、防化、通信等部(分)队,是实施两栖作战的快速突击力量。经过严格训练的海军陆战队员,不仅会操作各类步兵自动武器、水陆坦克、两栖装甲运输车、多种口径的自行火炮、反坦克导弹等装备,还成为多种特战武器的操作能手,成为名副其实的“陆上猛虎、海上蛟龙”。2012年月,第一艘航空母舰“辽宁舰”交接入列,11月进行歼-15起降飞行训练,2013年5月10日,海军舰载航空兵部队正式组建,中国发展航空母舰,对于建设强大海军和维护海上安全具有深远意义。空军是空中作战行动的主体力量,1949年11月11日宣布成立,人民解放军空军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国土防空,保卫国家领空和重要目标的空中安全;组织相对独立的空中进攻作战;在联合战役中,独立或协同陆军、海军和第二炮兵作战,抗击敌人从空中入侵,或从空中对敌实施打击。空军部队的组织序列由军区空军、(军)师、团(场站)、大队编成。根据武器装备和担负的任务,人民空军是主要由航空兵、地空导弹兵、高射炮兵、空降兵、雷达兵、通信兵等多兵种合成的战略军种。空军现有39.8万人,下辖沈阳、北京、兰州、济南、南京、广州、成都个军区空军和个空降兵军。军区空军下辖基地、航空兵师(旅)、地空导弹师(旅)、雷达旅等。 航空兵:具备了全疆域一体化打击能力,是人民空军的主体,包括歼击航空兵、强击航空兵、轰炸航空兵、运输航空兵、侦察航空兵和预警、加油、电子战、搜救等各种专业航空兵部队。 地空导弹兵:随着国外新型系列防空武器系统和指挥自动化系统的引进、国产新型防空兵器的研制成功,人民空军地空导弹兵已经发展成为一支具有高中低空、远中近程防空火力配系的现代化高技术兵种,信息化作战能力大幅提升,具备了一定的反导能力和抗击多目标能力,开始由防空型向空天防御型转变。 空降兵:空降兵是一个合成兵种,编有步兵、炮兵、航空兵、通信兵、侦察兵、工程兵、防化兵等个专业兵种。2000年以来,空降兵正在实现由单一伞降作战力量向空地合成作战力量转型,陆续装备了伞兵突击车、伞兵战斗车、自行榴弹炮、自行火箭炮、反坦克导弹发射车、系列化伞降专用设备、大中型运输机、武装直升机、运输直升机、指挥自动化系统和卫星定位、导航、通信系统,初步实现了主战装备机械化、作战装备空降化、战场机动立体化,作战能力向空中机动作战、空中特种作战、地面突击能力拓展。目前,人民空军空降兵已经发展成为一支能够全方位快速机动、在多种复杂地形条件下成建制空降、远距离独立作战的突击力量。 雷达兵:人民空军雷达兵是国家空中情报预警系统的主体,是守卫祖国蓝天的“千里眼”。目前,人民空军雷达兵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构建了比较严密的雷达网,建立了能够遂行多种任务的联合空情预警探测系统,基本具备了探测全域、全频、多维空间、多类目标的能力。 通信兵:人民空军通信兵是担负空军通信、保障空军指挥的一支重要兵种。无论是作战、演习、训练,还是处理日常工作和应对突发事件,都离不开昼夜值勤的通信兵。目前,人民空军通信兵拥有超短波、短波、微波、卫星通信等多种通信手段,实现了通信网络的全疆域覆盖,战机飞到哪里,语音信息和数字信息就能传递到哪里。其他兵种:人民空军除以上传统五大兵种外,主要兵种还有电子对抗兵、防化兵等。空军电子对抗兵是对敌实施电子对抗侦察、电子干扰和反辐射攻击的专业力量,包括航空电子对抗部队和地面电子对抗部队。人民空军电子对抗兵装备电子干扰飞机、无人机和反辐射导弹,以及雷达对抗装备、通信对抗装备和光电对抗装备。未来战争,制信息权争夺激烈,信息战、电子战将贯穿作战全过程,电子对抗部队在空军的地位作用不断上升,在空军兵力结构中的比重将进一步增大,反辐射攻击手段和各类电子对抗装备将得到更快发展,成为一支举足轻重的作战力量。空军防化兵担负着防化保障和喷火、发烟任务,以及核、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在我国进行的历次核试验中,人民空军防化兵担负了空中辐射测量、核试验烟云取样和飞机洗消等任务。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略导弹部队(第二炮兵,简称“二炮”)是中国战略威慑的核心力量,主要担负遏制他国对中国使用核武器、遂行核反击和常规导弹精确打击任务,由地地战略核导弹部队、战役战术常规导弹部队及相应保障部(分)队组成,是一支由中央军委直接领导指挥的战略性兵种。现已初步形成核常兼备、射程衔接、威力和效能明显增强的武器装备体系,具备精确、机动、全天候的战略反击本领。第二炮兵下辖导弹基地、训练基地、专业保障部队、院校和科研机构等,目前装备东风系列弹道导弹和长剑巡航导弹。(三)现行国防政策国防政策,指国家进行国防建设和使用国防力量的准则,是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的保证。1、实行积极防御,坚决保卫国家利益2、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3、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的精兵之路4、独立自主地建设和巩固国防5、实现国防现代化6、实行军民结合,全民自卫7、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中国制定国防政策的根本依据,是中国的国家利益。它主要包括:维护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制度;保持和促进社会的安定团结;争取一个长期和平的国际环境和良好的周边环境。五、国防法规简介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国家就开始着手制定国防法规,很快颁布了兵役法、民兵组织条例以及军队的各种条令条例。特别是最近二十年,国家加大了国防立法工作的力度,制定了一系列国防法律、规章,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国防法规体系,使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走上了法制化轨道。我国的国防法规体系,按立法权限区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法律。关于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的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第二个层次是法规。由中央军委制定的为军事法规,现有124件;由国务院制定或国务院与中央军委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法规,现有39件。第三个层次是规章。由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各军区制定的为军事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与军委有关总部联合制定的为军事行政规章。现有规章2500多件。第四个层次是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贯彻执行国家国防法规的实施办法、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等。1、国防法规的特性国防法规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对国防法规的特性,我们可以从共性和个性两个角度来理解。从共性方面来说,国防法规是国家法律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它具有法律的一般特性:一是鲜明的阶级性。国防法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二是高度的权威性。国防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除此之外,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制定。三是严格的强制性。国防法规所确定的行为准则,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如果违反了,要依法受到追究。四是普遍的适用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论职务高低,无论什么行业部门,都必须依法办事,没有例外。五是相对的稳定性。国防法规是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一经颁布,往往要稳定相当长的时间,不会朝令夕改。这些是国防法规的共性所在。从个性方面来说,国防法规还有着区别于其他法规的特殊性质。一是调整对象的军事性。大家知道,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而不同的法律规范用来调整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比如,民法用来调整公民、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婚姻法用来调整公民的婚姻家庭关系,国防法规就是专门用来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军队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内部的社会关系、武装力量与外部的社会关系。这些带有军事性的社会关系是国防法规特有的调整对象,是其它任何法律规范所不能代替的,这是国防法规特性的一个基本表现。二是公开程度的有限性。公开性是法律固有的特性,因为法律只有公开才能使人们普遍了解和遵守。公元前18世纪巴比伦国王汉穆拉比把法典刻在黑色玄武石柱上,春秋时郑国的子产把刑书铸在铜鼎上,一方面是为了记载,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使法律公开。三是司法适用的优先性。国防法规优先适用,是指在解决与国防利益、军事利益有关的法律问题时,如果国防法规和其他法规都有相关的规定,这时要以国防法规的规定作为司法依据,以国防法规作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和采取行动的准则,其他法规要服从国防法规。四是处罚措施的严厉性。大家在小说里、电影里经常看到或听到的将军对犯罪的人喊:军法从事!通常这就意味着,这个人要被杀头了。由此可见,军法的处罚是很严厉的。国防法规对危害国防利益的犯罪,也规定了比较严厉的处罚措施。如刑法规定,抢劫罪通常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现行国防法规简介(一)国防基本法类国防基本法是调整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对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具有全面的规范作用。国防基本法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同时对经济、教育、文化、外交、国防和军事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也做出了规定。宪法关于国防和军事制度的规定构成国防基本法中具有领率作用的部分。国防法是1997年3月14日由八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是我国国防和武装力量建设领域的主要法典,共有十二章,七十条。该法主要规定了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武装力量,边防、海防和空防,国防科研生产,国防经费,国防动员和战争状态,公民、组织的国防义务和权利,军人的义务和权益,对外军事关系等。今天我主要讲解国防活动的基本原则。(二)兵役法类兵役法是规定国家兵役制度的法律规范,是公民依法服兵役的法律依据。新中国的第一部兵役法是1955年7月由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颁布的。从那时起,我国开始实行义务兵役制,建立了定期征兵、退伍制度,建立了预备役制度和学生军训制度。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4年5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四号公布;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0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兵役法的核心是兵役制度。我国的兵役制度经历了几个发展阶段。在长期革命战争中,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人民军队一直是实行志愿兵役制。1945年,毛泽东同志曾经这样论述过,“我们现行的,既不是旧式的募兵制,也不是征兵制,而是第三种兵役制度-动员制。它比募兵制要好些,它不会造成那样多的二流子;但比征兵制要差些。我们目前的条件,还只许可我们采取动员制,还不能采取征兵制。”(毛泽东选集第三卷,第1107页)当时参加人民军队的人完全出于自愿,不计报酬,不怕牺牲,没有服役期限,一切服从革命战争的需要。这在人民还没有取得全国政权的情况下,是唯一可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如果再继续实行志愿兵役制,让少数公民长期在部队服现役,显然就不合适了。1955年我国颁布兵役法,实行了义务兵役制。义务兵役制的优越性在于:一是有利于保持部队士兵的年轻健壮。义务兵有法定的服役期限,我军义务兵的服役期为2年。由于服役期比较短,从而保持大部分士兵年轻力壮,朝气蓬勃。二是有利于储备大量经过训练的后备兵员。义务兵定期轮换,这样就可以使许多青年轮流到部队接受锻炼,掌握一定的军事技能。士兵退伍以后,按照法律规定服预备役。一批又一批的退伍士兵,就汇集成了一支庞大的后备兵员队伍,为战时军队快速扩编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984年重新颁布新的兵役法,对我国的兵役制度作了重大修改,规定我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常备军的兵役制度;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是后备力量的兵役制度。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是根据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对义务兵役制的发展和补充。义务兵役制有其优点,但它也存在不足之处。由于士兵服役期短,难以掌握复杂的军事技术。现行兵役法共有十二章,六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兵役制度,平时征集,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学生军事训练,战时兵员动员,惩处等。(三)国防动员法类国防动员法是调整国防动员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进行国防动员准备和组织实施国防动员的法律依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所谓动员,是指国家采取紧急措施,由平时状态转变到战时状态,调动一切人力、物力、财力为战争服务。国防动员,直接关系到战争的胜负,关系到国家的安危。所以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国防动员,重视动员法规建设。我国法律对国防动员也有明确的规定。国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到威胁时,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兵役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预备役人员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第四十九条规定:“战时遇有特殊情况,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岁至四十五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兵役法主要是对兵员动员作出了规定。兵员动员是武装力量动员的主要组成部分。国防动员不仅包括武装力量动员,还包括国民经济动员,交通运输动员,邮电通信动员,医疗卫生动员,科学技术动员,人民防空动员,政治动员,是一个复杂的大系统,需要有一部国防动员法来规范国防动员领域的活动。我国目前没有国防动员法,不能不说是国防法规体系的一个缺陷。但这个缺陷很快就会得到弥补。2001年2月16日成立了国防动员法起草领导小组,钱树根副总长为组长。目前已形成初稿,正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论证修改,不久就会提交人大讨论。(四)国防教育法类国防教育法是对全民进行国防教育的法律规范。国防教育关系到国家安全。古往今来,各国都非常重视通过立法来推动国防教育。公元前8世纪左右,斯巴达城邦国家的第一个立法者来库古,在把习惯法编纂为成文法时,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国防教育法国民军事教育法,由此揭开了古希腊文明与强盛的一页。1957年,苏联第一颗人造卫星上天,震动了西方世界。美国对此如坐针毡,惶恐不安。美国国会在1958年制订出国防教育法,作为美国联邦政府督促、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全民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依据。我国也非常重视用法律来规范国防教育活动。我国国防法、兵役法、教育法等7部法律中都有关于国防教育的内容。国防教育法不只是规定国家设立全民国防教育日,而是对国防教育作了全面的规范,是我们开展国防教育的基本法律依据。这部法共有六章,三十八条,主要规定了国防教育的地位、目的,国防教育的方针、原则,国防教育领导、保障,学校的国防教育,社会的国防教育和法律责任等。关于国防教育的目的,国防教育法第三条规定:“国家通过开展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3、公民的国防义务国防义务是公民和组织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在维护国防利益方面应当履行的责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落实。按照权利与义务一致的原则,公民在履行国防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相应的国防权利。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国防权利是和平劳动和正常的学习、生活受保护的权利,同时国防法还赋予公民对国防建设事业提出建议的权利,对危害国防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检举的权利,在国防活动中受到直接经济损失获得补偿的权利。虽然国防权利和义务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在和平时期,一般公民更多的是履行国防义务,而行使国防权利的情况比较少。所以,我们在国防法规的学习中,特别强调国防义务,使大家增强国防义务观念。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主要形式有三种:服现役,服预备役,参加学生军训。这三种形式不能互相代替。参加过学生军训,仍有依法服现役的义务;服过现役也有依法服预备役的义务。(1)服现役现役是公民在军队中所服的兵役。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都是服现役。服现役的途径:一是应征服现役。即每年征兵时报名参军。二是报考军事院校。普通中学学生可以报考军事院校,如被录取,也就是入伍了。三是应招为国防生。国防生是军队依托地方普通高校培养的学生。在服现役方面,兵役法规定对某些人员缓征: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正在全日制学校学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对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实行缓征,是国家对公民的一种照顾,有利于减轻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在优待军属方面的负担。这里要说明的是,唯一劳动力与独生子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如果独生子女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他就属于缓征对象,如果其父母或家庭其他成员仍有劳动能力,他就不属于缓征对象。否则,将来都是独生子女,征兵就无法进行了。对正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学生缓征,是为了使学生们集中精力学习,以利于国家培养人才。这里讲的全日制学校,是指高级中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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