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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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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doc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试行)通知(78)五机安字第1009号各省、市、自治区国防工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部正式批准的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设计安全规范印发给你们,并决定自一九七八年九月一日起在部内试行。今后,我部各项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设计均应按规范执行。对于已建成的原有工厂,由于历史的原因,其设计、建设不符合本规范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逐步妥善处理。规范的解释权属部。具体工作分别由部第五设计研究院和第*设计研究院承担。望各单位在试行中进一步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连同对规范的修改和补充意见,一并寄部,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第五机械工业部一九七八年*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第三章 工艺第一节 工艺布置第二节 存药量计算第三节 工序转手库与车间转手库第四节 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的规定第五节 室外管架与通廊第四章 总图运输第一节 区域规划第二节 危险生产区外部距离第三节 危险生产区内部布置第四节 危险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第五节 防护土围第*节 运输第五章 建筑结构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节 结构选型第三节 结构构造措施第四节 抗爆小室和抗爆小院第五节 办公用室、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女工卫生室和卫生医疗机构的设置第*节 工房的安全疏散第七节 门窗第八节 地面第九节 室内装修、吊顶、平台和梯第十节 试验站中各种试验用塔第十一节 嵌入式和覆土式建筑物第十二节 危险生产区的仓库第十三节 室外管架和通廊第*章 给水、消防给水、排水第一节 给水第二节 消防给水第三节 排水第七章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第八章 电气第一节 适用范围第二节 危险场所的划分第三节 电气设备第四节 室内线路第五节 事故备用电源及事故照明第*节 6(10)千伏配电所、6(10)/04千伏车间变电所、电气室第七节 室外线路第八节 防雷与接地第九章 自动控制第十章 工厂总仓库第一节 危险品存放规定第二节 设置原则和外部距离第三节 内部布置第四节 转运站台、转运站第五节 建筑结构第*节 消防供水、电气第十一章 工厂靶场及试验场第一节 适用范畴第二节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及其要求第三节 靶道长度和宽度与外部距离第四节 大中口径火炮及火箭弹试验靶场第五节 炮弹及火箭弹的穿甲、破甲试验靶场第*节 小口径火炮及轻武器试验靶场第七节 试验场及试验台第十二章 销毁场附录附录一仓库危险品分组存放规定附录二几种特定地形条件下的增加或减少距离的参考百分数附录三卫生特征分级举例附录四采用导电橡胶地面的生产间和转手库附录五安装雨淋系统的工房或工序举例附录*危险场所类别和防雷类别附录七名词解释附录八本规范用词说明第一章 总则第1条 在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基本建设过程中,必须贯彻党的社会主义建设总路线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在安全上做到以防为主,采取各种措施,预防事故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保障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为此,特制定本规范。第2条 本规范适用于第二章表1所列的32类生产分类以及第十一章所列各种靶场和试验场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第3条 在设计中,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的国家和其他有关规范。第二章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第4条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划分,主要是根据建筑物内所制造、加工或贮存危险品的燃烧爆炸性能和发生事故时的破坏能力,并考虑到工艺加工方法、工艺防护措施和建筑物本身的抗爆泄爆措施等因素,共分为A1、A2、A3、B、C1、C2、D(按汉语拼音字母)七级。A1级棗高威力炸药(如黑索金、特屈儿、太安等)或含有高威力炸药的混合炸药(如梯黑炸药、8321炸药)的制造、加工、熔化、注装等工房;贮存高威力炸药或含有高威力炸药的混合炸药及其无金属壳制品的仓库;贮存起爆药、针刺药、击发药等的仓库。A2级一一猛性炸药(如梯恩梯)或含有猛性炸药的混合炸药(如梯萘炸药、梯铵炸药等)的制造、加工、熔化、注装等工房;贮存猛性炸药或含有猛性炸药的混合炸药及其无金属壳制品的仓库;贮存装填高威力炸药、猛性炸药或含有高威力炸药、猛性炸药的混合炸药的大中口径炮弹、火箭弹、地雷、航空炸弹等的仓库;贮存火帽、雷管等火工品的仓库。A3级棗硝铵炸药、黑火药、烟火药的制造、加工工房;贮存硝铵炸药、黑火药及其制品、烟火药及其制品的仓库;贮存小口径炮弹、手榴弹等的仓库。B级棗工序、工房或仓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危险性作业或危险品暂存是在抗爆小室内或装甲防护装置内者;二、起爆药的制造由于在溶剂或水中作业而使产品的危险程度有显著降低的工房;三、起爆药贮存在水中的仓库;四、较钝感的炸药(如梯恩梯)的制造、加工工房和仓库;五、贮存只装填烟火药的手榴弹、炸弹及航空炸弹的仓库。C1级棗无烟药在制造贮存过程中爆炸危险性较大,且发生爆炸时破坏能力也较大的工序或仓库。C2级一一工序、工房或仓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除C1级以外的无烟药制造工序;二、装填无烟药的药筒、火箭发动机装药装配工房,无烟药发射药管、发射药包的装药工房;三、贮存无烟药、无烟药发射管、装填无烟药的药筒及火箭发动机等的仓库。D级棗工序、工房或仓库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一、制造过程中作业的危险性较低者,如硝化纤维素生产;二、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生产中使用的氧化剂、燃烧剂的加工工房或仓库;三、火药、炸药、烟火药、起爆药等的理化试验室。火药、炸药生产的危险等级按工序划分,其工序危险等级见表1(第一部分)(第一部分)工房或工序危险等级表 表1火药、炸药生产中,当工房内各工序为同一危险等级时,工序的危险等级即为工房的危险等级。火药、炸药生产中,当工房内有不同危险等级的工序时,应按A1、A2、A3、B,C1、C2、D的次序,取其最前者为工房的危险等级。 但当工房内工序的危险等级有B级和C级时,其工房的危险等级在总图距离上应根据工房内存药量按c级计算,工房屋筑结构应按其中不同等级的要求确定。硝铵炸药、弹药、火工品生产的危险等级按工房划分,其工房危险等级见表1(第二部分)。(第二部分)工房或工序危险等级表 表1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仓库的危险等级见表2。仓库的危险等级 表2 本规范中的A级建筑物系指A1、A2,A3级建筑物,C级建筑物系指C1,C2级建筑物。第三章 工艺第一节 工艺布置第5条 A、B、C、D级工房生产工艺应尽量采用先进技术、远距离控制、隔离操作。工房内应尽量减少存药量,减少操作人员或达到无人操作。;第6条 A、B、C、D级工房和仓库的平面宜为矩形。弹药、火工品生产中的A、B、C级工房应为单层建筑,如有工艺特殊需要也不应超过两层。火工品、引信的火工装配(不包括引信机械装配)不应在多层工房内进行。A、B、C、D级仓库应为单层建筑。第7条 工房内的危险品暂存间宜布置在建筑物的端部,弹药火工生产中的危险品暂存间(如保温库)也可以沿工房外墙布置成凸出的房间。弹药、火工生产工房内,临时贮存的火药、炸药、烟火剂、火工品等,其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四小时的生产需要量。但产品技术条件有要求其存放期必须超过四小时者除外(如无烟药的装药保温间等)。硝铵炸药生产中,轮碾机热混工房每台机组只允许存放一份待混的药量。第8条 装药装配生产工房内,应尽量避免危险品的组批。产品组批宜在编批工房(或编批库)进行。各类危险品转手库,待验组批库(或工房)不应和生产工房联建在一起,应单独设置。第9条 任何弹药的熔化注装工房都不允许与装配工房组成联合工房。硝铵炸药生产在没有可靠的防爆措施条件下,不应建立气流式混药和晾药装药包装联合工房。硝铵炸药轮碾机热混工房,每栋工房内轮碾机的设置台数不允许超过两台。单基无烟药生产中,不宜将重力式混同工序与包装工序组成一个工房。第10条 A、B、C、D级工房内有人操作的工作间的疏散用门和运输通道兼做疏散出口的门必须向室外或疏散方向开启。生产设备、管道和运输装置的布置、疏散出口的位置等,都必须使操作人员能够迅速安全疏散。在A、B、C级工房底层中,离门较远的操作岗位旁应有安全窗,以便于疏散。第11条 运输装置(如传送带、辊道、工作台)的布置必须使任何地点的操作人员均能迅速安全疏散,不允许布置成操作人员须跨越运输装置才能疏散的方式。当运输装置通过出入口处,应走地下、架空或设人能方便通行的过桥。第12条 单双基无烟药的危险操作间应尽量互相隔开,危险工作间的门必须直接通向室外,不应布置成一个危险工作间的人员需要通过另一个危险工作间才能疏散的方式,也不宜布置成中间有走道并有门通向两侧危险操作间的方式。当两个危险工作间中有传递危险品的运输设备或洞相通时,在运输设备穿墙的部分应尽量设置隔火装置,穿墙部分与洞处均应有雨淋消防措施。第13条 在火工品或发射药管、发射药包生产工房,如布置成单面工作间时,可采用单面走廊形式。如布置成中间有走道、两边为工作间时,危险工作间应有直接通向室外的安全出口。工作间通向中间走道的门,也不应相对开启。第14条 当一栋无烟药生产工房内布置有两条生产线时,生产线之间宜以非危险房间(如电机室、通风室)隔离或以防火墙隔离。第15条 双基无烟药生产中的滚筒干燥机应设置在单独的工作间内,其外墙应为轻质墙,其余三面墙不应有门,轻质墙外应没有抗爆小院,人员应通过设于抗爆小院上的门出入。滚筒干燥机的布置应使其泄爆口尽量靠近轻质墙。第16条 有泄爆要求的工艺设备,如硝化纤维素生产中的推料式除酸离心机,在布置时应使其泄爆方向不直接对着其他建筑物或主要道路。第17条 生产中易发生事故的工序应根据情况分别采用钢筋混凝土抗爆小室、钢制抗爆小室、设备装甲防护、防护板、护胸板等抗爆措施。弹药、火工生产中,抗爆小室的抗爆门应与小室内的电动设备进行联锁。只有当抗爆门关闭时,设备才能运转。双基无烟药生产中的压伸和滚筒干燥工序抗爆小院的门应与小室内的电动设备进行联锁。第18条 在生产工房中,严禁在未设防护装置或抗爆小室的情况下进行弹药的拆卸和倒药工序。第19条 弹药火工生产中的抗爆小室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严禁地沟穿过抗爆小室的墙与抗爆小室相通,也禁止抗爆小室之间有地沟相通;二、严禁有爆炸危险品的管道,在没有隔爆措施的情况下通过抗爆小室或进入抗爆小室;一般性管道(如水管、蒸汽管、压空管、穿电线的钢管)必须进入抗爆小室时,应在通过墙上的部位采取密封措施;三、抗爆小室允许开设操作口、传送口、观察孔、传递窗,其结构均应能满足抗爆要求。操作口、传送口、传递窗等处应设有联锁装置。第20条 当工作间有火炸药粉尖或散发易燃液体蒸汽时,其中的设备和配套件的结构材质选用,应符合本工作间介质的安全要求。第21条 对危险品进行加热的设备,宜设置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其设备和管道宜有绝热措施。第二节 存药量计算第22条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工厂的工房存药量的计算,应将生产设备、运输设备、运输工具中的药量,工房内周转的药量,在制品、半成品和成品中的药量,均计算在内。第23条 无烟药工厂中工房存药量计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在水中或酸中能游离出的硝化甘油,及在设备内或管道内呈乳状液的硝化甘油,均应计人工房存药量;二、在设备中呈棉浆状的硝化纤维素和吸收药,废水沉淀池内的硝化纤维素和吸收药,不计入工房存药量;三、双基无烟药生产中含有硝化甘油的组成物配制工房的存药量,按硝化甘油与地恩梯的总重量计,其他惰性物质的重量不计入存药量;四、双基无烟药压伸工序抗爆小室结构计算的计算药量,为压伸机和模具内药量总和的15。第24条 炸药工厂中工房存药量计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黑索金、特屈儿的废酸沉淀设备位于防护土围内时,其中药量计入工房存药量,位于防护土围外时则不计入。位于室外的黑索金、特屈儿废水沉淀设备(或池)中药量,均不计入工房存药量;二、梯恩梯硝化工房存药量按设备中的总药量计算。硝化机与分离器的药量按生产时可分离的全部硝化物重量计算;但在硝化机与分离器中的硝化物内含梯恩梯量小于50时,其梯恩梯量不计入工房存药量;三、当连续包装连续装车时,位于防护土围内车辆中的药量应计入工房存药量。对于位于防护土围外的车辆,当其中的炸药有与工房内的存药同时爆炸的可能时,则其药量应计入工房存药量。第25条 弹药及火工品工厂中工房存药量计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弹药装药及火工品工房中对已装药的产品,其药量一般均按其产品中装填量的100计算。但弹药生产中装填系数小于20的各种杀伤爆破榴弹、迫弹及各种适于口径的穿甲弹(如钝头穿甲弹、被帽穿甲弹、尖头穿甲弹等),可按其实际装填炸药量的50计算;二、对于硝铵炸药混药工房,一般应计算工房内的包括硝酸铵在内的全部药量。但当硝酸铵的破碎、干燥、筛选和暂存是在单独工作间内进行的,这部分硝酸铵的重量则不计人在内;三、当生产工房中同时有炸药、烟火药、无烟药及其制品时,应分别计算炸药与烟火药重量之总和及无烟药重量之和。当计算最小允许距离时,应根据药量分别计算,取其中大者;四、当生产工房中同时有黑火药、无烟药及其制品时,应分别计算黑火药重量之和及无烟药重量之和。当计算最小允许距离时,应根据药量分别计算,取其中大者;五、当生产工房中同时有炸药、起爆药及其制品时,应计算炸药重量与起爆药重量之总和;*、生产工房的存药量计算中,凡在抗爆小室内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药量不计人在内。抗爆小室内的存药量(供计算抗爆小室结构用)及装甲防护装置内的存药量(供计算防护装置用)均按其中危险品的全部药量计算。第26条 火药、炸药、弹药及火工品仓库的存药量计算要求如下:一、存放的火药、炸药、黑火药、烟火药、起爆药等均按其净药量100计算。二、对弹药火工品仓库存药量的计算可按下列要求:1对各种杀伤爆破榴弹迫弹的弹头、穿甲弹破甲弹碎甲弹的弹头、火箭弹和反坦克导弹的战斗部,可计算其中炸药重量的和;2对手榴弹、爆破筒、地雷、航空炸弹,可计算其中炸药重量的和;3对主装烟火药的特种手榴弹、特种炮弹弹头、特种航弹,可计算烟火药重量的和。有黑火药者尚应计算烟火药和黑火药重量的总和;4对不装填炸药的定装穿甲弹、带药筒的宣传弹、火箭发动机、药筒及各种枪弹可计算无烟药重量的和;5对各种定装的(或弹头与药筒同装一箱的)炮弹、反坦克导弹或火箭弹,可分别计算弹头(或战斗部)中炸药重量或烟火药重量的总和及药筒(或火箭发动机)中无烟药重量的和。当计算最小允许距离时,应根据药量分别计算,取其中大者;6对装无烟药的发射药管或发射药包,计算其中无烟药重量的和;对装黑火药的发射药管或发射药包,计算其中黑火药重量的和;7对火工品可计算其中起爆药、炸药、黑火药重量的总和;对装填烟火药的曳光管等,可计算烟火药重量的和;8对引信(或发火件)可计算其中起爆药重量、炸药重量的总和。第三节 工序转手库与车间转手库第27条 无烟药生产的工序转手库,其贮存周期应不超过生产周转所必须的时间。当无烟药工序转手库为覆土式时,其存药量不应超过30吨,且应分间存放,每间不超过10吨。单基小品号药粒(如21、31品号)和双基迫击炮药均不应贮存在覆土式仓库内。无烟药生产的车间转手库,其贮存周期应不用过一次打靶交验的时间,且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以下规定:含水不少于25的硝化纤维素 50吨螺旋除水后吸收药、离心除水后含水不少于25吸收药 50吨无烟药 100吨地恩梯 10吨第28条 黑索金、特屈儿、太安、8321炸药、梯恩梯和地恩梯生产,均不宜设工序转手库,也应尽量不设车间成品转手库。如必须设立时,其车间成品贮存周期不应超过产品交验所必须的时间,且单库存药量均不应超过30吨。作为8321炸药生产原料的4号炸药,其转手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吨,黑索金转手库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30吨。胶质炸药生产应设工序转手库与成品转手库,以尽量减少生产工房中的存药量。其贮存周期不应超过周转所必须的时间,车间转手库的单库存药量且不应超过30吨。第29条 二硝基萘生产的车间成品转手库的单库存药量不应超过50吨。第30条 硝铵炸药、弹药、火工品、烟火药生产中车间转手库的最大允许存药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硝铵炸药生产一一梯恩梯转手库不超过三天生产用量。成品转手库不超过一天生产量;二、弹药、火工品、烟火药生产一一火药、炸药、烟火剂、火工品转手库不超过五天生产用量。成品转手库不超过五天生产量(待靶场试验的待验库除外);三、各车间转手库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车间转手库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 表3 四、各类工厂中B级转手库的单库最大允许贮存量不超过30吨。硝铵炸药厂的硝酸铵库的单库最大允许贮存量不超过400吨。第四节 火炸药生产中有关易燃液体部分的规定第31条 火炸药生产中乙醇、丙酮、甲苯等易燃液体的贮存库,泵房、装卸站台、蒸馏工房的建筑结构要求、液体贮罐的间距和防火堤要求,均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第32条 单基无烟药溶剂回收部分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正压吸附时,输送易燃液体蒸汽和空气混合吻的鼓风机应为防爆的;二、所有室外溶剂回收管道中易燃液体蒸汽的浓度,均应低于爆炸下限。其中进入溶剂回收工房的气体回收管道总管中的易燃液体蒸汽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的50;三、由生产工房引出的每根溶剂回收气体管上,都应在室外安装清除无烟药粉尘的过滤器和泄爆器。泄爆器与工房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室外溶剂回收气体管道的拐弯处或管道尽头,均应安装泄爆薄膜。第五节 室外管架与通廊第33条 硝化甘油、黑索金、梯恩梯等炸药的输送宜采用喷射法输送。硝化甘油的输送应有防止冻结的保温措施,如敷设在保温通廊或保温盒内。第34条 输送硝化甘油、黑索金、梯恩梯、硝化纤维素悬浮液、吸收药悬浮液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当采用架空方式时,应采用可通行方式以便于检查。第35条 管架上管道的排列,应注意到不要使互相能发生化学反应的物料,由于管道泄漏使物料相遇而引起危险。易燃、可燃液体管道不应与热管道靠近,以免引起过热。第36条 硝铵炸药、弹药、火工品生产中,其危险建筑物之间不宜设置运输危险品的通廊,如必须设置时,应采用地面运输通廊,不宜采用架空或地下通廊。对通廊应采取防火防爆措施。运输通廊宜为敞开式,但采用传送带运输硝酸铵的通廊宜为封闭式。第四章 总图运输第一节 区域规划第37条 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工厂,应根据生产特性、危险程度进行分区布置。火药厂应设危险生产区、总仓库区、靶场区和销毁场。炸药厂应设危险生产区、总仓库区和销毁场。各种弹药厂、火工品厂,都应设独立的机加生产区、装药装配危险区、总仓库区、靶场区和销毁场。30毫米及小于30毫米的炮弹厂、枪弹厂、引信厂以及专业性的火工品厂等,在品种单一、规模较小、设备和人员较少时,可不设独立的机加生产区。本条所列各区,除独立的机加生产区外,均属危险区。第38条 危险品运输量大的工厂,铁路线应直接引入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工厂调车站或线路所应设在生产区和总仓库区以外的单独地段。危险品运输量放大的工厂,宜将铁路线直接引入生产区和总仓库区。当条件困难不能直接引入时,应设单独的危险品转运站。第39条 总仓库区、靶场区、销毁场宜布置在工厂的偏僻地段。全厂性的公共建筑物(如厂部办公室、食堂、乳儿托儿所、汽车库等),应布置在靠近工厂的非危险地段,如机加生产区、住宅区等。第40条 在布置上,不应使工厂的主要人流、货流通过危险区。与危险区无关的人员和运输亦不宜通过危险区。运输危险品的主要道路,不宜通过机加生产区和住宅区。第41条 在山区宜利用地形将危险生产区、总仓库区、靶场区、销毁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地段,但危险生产区不应布置在山坡陡峻的狭窄沟谷中。第42条 危险生产区、总仓库区、靶场区、销毁场、危险品转运站、调车站或线路所等与周围建筑物、公路、铁路、河流、高压线等的距离以及各区之间的距离属外部距离,其要求分别见有关章节。两个危险区之间的距离,应根据每个危险区的要求分别计算而取其大值。外部距离均自各危险区的危险建筑物外墙算起。第二节 危险生产区外部距离第43条 危险生产区内,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表,表的规定表 A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 表5 A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 表6 A3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 第44条 危险生产区内的B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火药厂B级建筑物距表4中序号19项目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米;二、炸药厂E级建筑物距表4中序号19项目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600米;三、弹药厂、火工品厂的B级建筑物内贮存和使用高威力炸药时,根据其存药量按表4确定;贮存和使用猛性炸药时,根据其存药量按表5确定;贮存和使用黑火药、烟火药时,根据其存药量按表6确定;贮存和使用无烟药时,按第48条确定。第45条 弹药厂危险生产区的A、B级建筑物内,具有下列、类产品时,其外部距离除按存药量计算不小于表4、表5、表6的规定外,还应不小于表7的规定:I类一航空炸弹、火箭弹、82毫米及大于82毫米的杀伤爆破迫弹、57毫米及大于57毫米的杀伤爆破榴掸。类一一37毫米及小于37毫米的榴弹、60毫米的迫弹。注:各种破甲、碎甲弹,反坦克导弹、各种地雷、爆破筒、手榴弹、特种手榴弹、特种炮弹、特种航弹、各种火工品和引信等,可不执行表7的规定。表7 生产或贮存、类产品的A、B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 第46条 无烟药厂C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8的规定。表8 C1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 第47条 无烟药厂C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表9的规定。表9 无烟药厂C2级建筑物的外部距离 第48条 弹药厂危险生产区内,C2级建筑物距表9中序号1-9项目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米。第49条 危险生产区内,D级建筑物距表4中序号12项目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100米;距表4中序号3-9项目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米。生产和贮存二硝基萘的建筑物、硝酸按库距表4中序号19项目的外部距离,不应小于200米。第50条 本节所规定的各项外部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条件时,可适当减小;遇不利地形条件时,应适当增加。注:几种特定地形条件下的增加或减小距离的参考百分数,可参照附录二。第三节 危险生产区内部布置第51条 危险生产区内,应明确划分危险生产小区和非危险生产小区。非危险生产小区宜靠近住宅区和机加生产区的方向布置。非危险生产小区的人流和货流不宜通过危险生产小区。小区之间的距离属危险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其要求应符合第68条表17序号8的规定。第52条 危险生产区内部布置应符合工艺生产流程,避免危险品的往返运输和交叉。同一生产分类的生产工房和仓库,应尽量集中布置。存药量大或危险性较大的工房和仓库,宜布置在危险生产区的边缘。危险工房之间应尽量避免建筑物长面相对。第53条 在山区应合理利用地形进行总图布置。危险工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员的安全疏散和有害气体的扩散。危险工房靠山布置时,距山坡不宜太近。第54条 危险建筑物抗爆小室的轻型面,不宜面向主要干道和主要工房,在山区宜面向山坡,但距离不宜太近。第55条 工厂的危险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2.5米的密砌围墙。全区统一设置围墙有困难时,亦可结合具体地形条件分小区设置围墙距危险建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25米第四节 危险生产区内最小允许距离第56条 危险生产区内,级建筑物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根据设置防护土围情况查表10、表11确定,且不宜小于35米级建筑物应设置防护土围当1级建筑物存药量小于100公斤、A2级建筑物存药量小于200公斤、A3级建筑物存药量小于250公斤时,可不设置防护土围表10 级建筑物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表11 Ra值表第57条 危险生产区内,B级工房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除表12列出者外,均不应小于35米级工房不设防护土围表12 B级工房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第58条 危险生产区内,B级工房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13的规定表13B级工房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注:产品有金属壳的B级仓库应设置防护土围。产品无金属壳者可不设置防护土围。有无防护土围均采用上述数值。第59条 危险生产区内,C1级建筑物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4的规定,且不宜小于35米。表14 C1级建筑物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第60条 危险生产区内,C2级建筑物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根据建筑物的屋盖和轻型墙面设置情况查表15、表16确定,且不宜小于30米。表15 C2级建筑物距离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 表16 Rc2值表 第61条 危险生产区内,D级建筑物距其他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为25米。但硝酸铵库距任何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第62条 A、B、C、D级建筑物距公共建筑物、辅助生产建筑物、服务设施等距离,应符合表17的规定。表17 A、B、C、D级建筑物距各类项目的距离第63条 无烟药厂的无烟药工序转手库可覆土或设置防护士围。覆土式工序转手库与其所服务工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米,且不应以轻型面与其所服务的工房相对。当覆土式工序转手库的轻型面方向有建筑物时,其距离应按第60条计算后适当增加。设置防护土围的工序转手库距其所服务工房的距离,按第59、60条计算确定。第64条 无烟药厂C1,C2级建筑物距乙醚制造与乙醚精馏、溶剂回收、乙醚库、二苯胺乙醚熔液配制工房、乙醇库、乙醇精馏以及其泵房等距离,应分别按第59、60条计算,且不应小于50米。第65条 仅为一个A级工房服务的辅助安全建筑物,如有固定值班员的压空站、冷冻站、控制室和生产卫生用室、生活用室等,允许嵌设在该A级工房防护土围的外侧。距其他各危险等级建筑物的距离,应分别按其他各有关危险建筑物的要求确定。嵌人防护土围外侧的建筑物,不应以隧道或通廊形式直接穿过防护土围与土围内建筑物连通。第66条 在梯恩梯、黑索金等生产中,仅为一个A级工房服务的无固定值班员的压空站、冷冻站、原料酸贮存槽、废水沉淀槽、废酸沉淀槽等,可布置在防护土围外,距该A级工房的距离不作规定。距周围其他危险等级建筑物的距离,对原料酸贮存槽、废水沉淀槽、废酸沉淀槽等不作规定;对压空站、冷冻站应按周围其他危险等级建筑物的要求确定。第67条 梯恩梯炸药生产厂内,A2级建筑物距甲苯总库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第56条计算后再增加50。第68条 对弹药厂、火工品厂,在品种单一、规模较小、二个危险品仓库的存药量总和不超过第30条所规定的单库最大允许存药量时,允许将二个危险品仓库组合在有防护士围相隔的联合土围内。距周围建筑物的最小允许距离,应按联合土围内二个建筑物存药量总和查有关条文确定。第69条 硝铵炸药采用球磨机冷混法生产时,其烟道气发生炉应单建,距冷混工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第70条 A、B、C、D级建筑物距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均自建筑物外墙轴线算起。第71条 危险生产区内,不同危险等级或同级不同存药量的两个建筑物之间的最小允许距离,应分别按其各自危险等级和存药量计算而取其大值。第72条 危险生产区内,不同性质产品的生产线之间的距离,宜分别按A、B、C级建筑物内存药量计算距离后再增加50。第73条 本节所规定的各项最小允许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有利地形条件时,可适当减小;遇不利地形条件时,应适当增加。注:几种特定地形条件下的增加或减小距离的参考百分数,可参照附录二。第五节 防护土围第74条 危险建筑物设置的防护土围,应符合防护土围的各项技术要求。防护土围应设有安全疏散和生产运输的通道和隧道。第75条 危险建筑物设置的防护土围(见图1),其开口方向范围内,认为防护土围无防护作用。第76条 防护土围内,建筑物的外墙距防护土围坡脚的水平距离,按以下情况确定:一、有运输或其他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应按最小使用要求确定。有条件时,该部位的防护土围高度宜适当增加;二、无运输和其他要求的地段,其距离宜为3米。第77条 防护土围的高度,宜高出土围内建筑物屋檐1米,最低不应低于屋檐高度。防护土围顶宽不应小于1米,底宽不应小于高度的15 倍。单坡屋面以低屋檐计算土围高度。第78条 防护土围的边坡应稳定,其坡度应根据不同的土质材料确定。利用开挖的边坡兼做防护土围时,其表面应平整,边坡应稳定。第79条 防护土围内外的坡脚处,可砌筑高度不大于1米的挡土墙,但土围开口处的挡土墙高度可根据需要确定。第80条 允许在土质中加石灰以提高防护土围的坡度,但不允许以重型块状材料(如块石、混凝土块等)和轻而可燃材料构成防护士围的表面层。在取土困难地区,允许在防护土围的挡土墙高度以下填筑块状材料。第81条 穿过防护土围的事故隧道、运输隧道,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事故隧道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净高不宜小于22米,宽度宜为15米;二、位置应设在防护土围内建筑物安全出口的附近;三、隧道内外不应有台阶和突出的部位;四、不得兼做运输危险品用。第82条 通向防护土围内建筑物的地下管线和地上管架,应尽量沿防护土围的开口地段或敞开面敷设。必须穿过防护土围的管线,应设置套管或地沟。管架穿过防护土围时,应设置可通行的钢筋混凝土隧洞或涵管。第*节 运输第83条 对装有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的车辆进行编组、解体作业的工厂铁路调车站和线路所,应设在单独的地段,距危险生产区、总仓库区、靶场区、销毁场的危险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300米。第84条 在危险生产区内,铁路线距A、B、C、D级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米,但在建筑物旁进行作业的铁路装卸线不受此限。第85条 运输危险品的工厂铁路线,距有明火或散发火星地点(如铸工、锻工、铆焊、锅炉房、茶炉房、用火炉采暖的建筑物等)的距离,不应小于35米;距工厂住宅区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100米。第86条 在工厂铁路线上运输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应有非危险车辆隔离,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车辆与蒸汽机车之间,应有不少于2辆的隔离车;二、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车辆与内燃机车之间,应有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三、装有火工品的车辆与装有无烟药、炸药、弹药的车辆之间,应有不少于1辆的隔离车。第87条 危险生产区运出无烟药、梯恩梯、弹药的工房和转手库,可设置尽头式铁路装卸线,并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站台长度不应超过1辆车箱长度;二、机车与该建筑物的距离,按需要隔离车数计算;三、机车与车辆的隔离车数,应符合第86条的规定。第88条 在公路上运输危险品时,应根据产品的危险程度选用安全可靠的运输车辆。宜用汽车运输,不宜采用三轮汽车和畜力车运输,禁止采用翻斗车和各种挂车运输。第89条 生产区运输危险品的道路干线中心线,距各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一、A级建筑物不应小于20米;二、B、C、D级建筑物不应小于15米;三、有明火或散发火垦地点不应小于30米。第90条 生产区内运输危险品的道路干线纵坡,不宜大于6;用手推车运输危险品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2。第91条 机动车辆不应直接进入A、B、C、D级建筑物内,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25米处进行装卸作业。当建筑物内有效大火炸药粉尘或散发易燃液体蒸汽时,宜在建筑物门前不小于5米处进行装卸作业。第92条 人工提送起爆药、针刺药、击发药、拉火药等危险品时,应设专用人行道路,其路面应平整,不宜设置台阶,不宜与有机动车行驶的道路交叉,纵坡不宜大于6。第93条 危险生产区的道路路面,宜采用沥青或混凝土路面。黑火药生产区宜采用沥青路面。第五章 建筑结构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94条 危险生产区内各级危险建筑物的建筑结构,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对于未规定部分,尚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下列要求:一、对于A、B、C、D级工房,不低于生产类别甲类、耐火等级二级的各项要求。二、对于A、B、C、D级仓库,不低于耐火等级二级的各项要求。注:对于在事故过程中不经燃烧而直接爆炸的危险生产(如硝化甘油、胶质炸药生产),其A级工房可不考虑耐火等级的要求。非全厂性的D级理化室屋盖可采用燃烧体。轻质泄压屋盖的泄压部分和轻质易碎屋盖的易碎部分,可采用耐火极限不限的非燃烧休。第二节 结构选型第95条 A、B、C1级工房及多层的C2、D级工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梁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硝化甘油生产中存药量较大的A级工房(如接料工房)胶质炸药生产的胶化、捏和、压伸工房,应采用经防火处理的木结构或其它轻质结构(如轻质墙承重)。硝化甘油生产中存药量较小的A级工序(如离心分离工序),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墙和屋盖的结构型式。A、B、C、D级工房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采用砖墙承重:一、建筑面积不超过220平方米且操作人员较少的单层A、B、C1级工房;二、危险工序全部布置在抗爆小室内且抗爆小室外不存放危险品的工房(如氮化铅制造工房等);三、在中间有走道、两边为生产间或单边有走道、一边为生产间的情况下,横隔墙较密、存药量较小、存药又较分散的单层B 级工房(如火工品试验站等);四、无人操作的工房;五、理化室。第96条 硝化甘油生产中存药量较大的A级工房(如接料工房),胶质炸药生产的胶化、捏和、压伸工房,应采用经防火处理的、设置望板的木屋盖或轻质易碎屋盖,但不应采用小青瓦、水泥瓦等瓦材。下列A级工房应采用轻质易碎屋盖:一、双基无烟药生产中含有硝化甘油的组成物配制工房;二、硝铵炸药生产中热混法生产的各工房;三、黑火药生产的各工房;四、各种炸药的熔化注装工房;五、烟火药预烘干燥工房。除上述以外的其它A级工房应尽量采用轻质易碎屋盖,也可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注:对于各种炸药的熔化注装工房的注装部分,当采用轻质易碎屋盖有困难时,也可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屋盖,此时,必须采用钢筋混凝土柱承重。第97条 B级和D级工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屋盖。第98条 c级工房和弹药生产中的无烟药保温间、火箭发动机或药筒装药间,其屋盖应符合下列要求:一、生产间的泄压面积应按下列公式计算:F3P(1)式中F一泄压面积(平方米);P一无烟药存药量(吨)。二、下列工房应采用轻质泄压屋盖:lC1级工房;2存药量放大的C2级工房(如单基无烟药生产的组批、浸水、干燥、人工混同等工房,双基无烟药生产的挑选、组批、人工混同、保温、晾药等工房);3弹药生产中的无烟药保温间。当以上第1、2、3项所列工房屋盖的泄压面积不符合公式(l)的要求时,应再辅以门窗作为泄压面积。三、存药量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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