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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伦理之第四章——法官职业伦理.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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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职业伦理之第四章——法官职业伦理.ppt

    法律职业伦理,张其山,第五章 法官职业伦理,Legal Ethics,Legal Ethics,我们可以容忍一位法官缺少机智、甚至是缺乏良好的判断,但是如果一位法官是不公正的,法庭就存在了“结构性错误”,因为受到公正审判的权利对于基本正义是非常重要的,故而是一项不能被放弃的特殊权利。,Legal Ethics,呼格吉勒图案,Legal Ethics,聂树斌案,Legal Ethics,法官法(1995年颁布,2001修改)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2001年发布,2010年修订)法官行为规范(2010年),Legal Ethics,法官法第二条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何谓法官?,“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要坚持以法官为中心、以服务审判工作为重心,建立分类科学、结构合理、分工明确、保障有力的法院人员管理制度。,Legal Ethics,配合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改革,推动在省一级设立法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法官人选,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将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与之配套的,则是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建立审判辅助人员的正常增补机制,减少法官事务性工作负担。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确保法官主要集中在审判一线,高素质人才能够充实到审判一线。完善法官等级定期晋升机制,确保一线办案法官即使不担任领导职务,也可以正常晋升至较高的法官等级。完善法官选任制度,针对不同层级的法院,设置不同的法官任职条件。初任法官首先到基层人民法院任职,上级法院法官原则上从下一级法院遴选产生。,一、我国法官职业伦理的内容,Legal Ethics,基本准则第二条 法官职业道德的核心是公正、廉洁、为民。基本要求是忠诚司法事业、保证司法公正、确保司法廉洁、坚持司法为民、维护司法形象。,Legal Ethics,法官法第七条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Legal Ethics,1、忠诚司法事业,捍卫社会主义法治基本准则第四条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捍卫者。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第五条 坚持和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尊崇和信仰法律,模范遵守法律,严格执行法律,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尊严。,Legal Ethics,热爱司法事业第六条 热爱司法事业,珍惜法官荣誉,坚持职业操守,恪守法官良知,牢固树立司法核心价值观,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己任,认真履行法官职责。遵守审判纪律第七条 维护国家利益,遵守政治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不从事或参与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活动,不发表有损国家利益和司法权威的言论。,Legal Ethics,2、保障司法公正,何谓司法公正?,实体公正(1)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2)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Legal Ethics,程序公正,按照英国著名法学家韦德的观点,传统意义上的自然公正局限于两个规则,第一是,任何人不能审理自己或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第二个是,任何一方的讼词都要被听取。,Legal Ethics,法学家戈尔丁的程序正义理论:首先,中立性。第一,与自身有关的人不应当是法官。第二,结果中不应含纠纷解决者的个人利益。第三,纠纷解决者不应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的偏见。其次,劝导性争端。第四,对各方当事人的诉讼都应给予公平的注意。第五,纠纷解决者应听取双方的论据和证据。第六,纠纷解决者应只在另一方在场的情况下听取一方的意见。第七,各方当事人都应得到公平机会来对另一方提出的论据和证据做出反响。最后,解决。第八,解决的诸项条件应以理性推演为依据。第九,推理应论及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Legal Ethics,坚持司法独立:基本准则第八条 坚持和维护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客观公正审理案件,在审判活动中独立思考、自主判断,敢于坚持原则,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受权势、人情等因素的影响。,我国法官保障司法公正的具体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Legal Ethics,确保结果公正:基本准则第九条 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法律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合理行使裁量权,避免主观臆断、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确保案件裁判结果公平公正。,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Legal Ethics,树立程序意识:第十条 牢固树立程序意识,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执法办案,充分保障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避免执法办案中的随意行为。提高司法效率:第十一条 严格遵守法定办案时限,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及时化解纠纷,注重节约司法资源,杜绝玩忽职守、拖延办案等行为。,Legal Ethics,贯彻审判公开:第十二条 认真贯彻司法公开原则,尊重人民群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同时避免司法审判受到外界的不当影响。,四五改革纲要: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完善庭审公开制度。建立庭审公告和旁听席位信息的公示与预约制度。推进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范以图文、视频等方式直播庭审的范围和程序。完善审判信息数据库,方便当事人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在线获取立案信息和审判流程节点信息。继续加强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建设,严格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实现四级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统一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整合各类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在线了解执行工作进展,实现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各类征信平台的有效对接。,Legal Ethics,遵守回避制度:第十三条 自觉遵守司法回避制度,审理案件保持中立公正的立场,平等对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私自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尊重其他法官第十四条 尊重其他法官对审判职权的依法行使,除履行工作职责或者通过正当程序外,不过问、不干预、不评论其他法官正在审理的案件。,Legal Ethics,3、确保司法廉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第十五条 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坚守廉洁底线,依法正确行使审判权、执行权,杜绝以权谋私、贪赃枉法行为。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第十六条 严格遵守廉洁司法规定,不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不利用职务便利或者法官身份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违反规定与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不在执法办案中徇私舞弊。,Legal Ethics,不得经商:第十七条 不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不在企业及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法律顾问等职务,不就未决案件或者再审案件给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咨询意见。,不得利用法官身份第十八条 妥善处理个人和家庭事务,不利用法官身份寻求特殊利益。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教育督促家庭成员不利用法官的职权、地位谋取不正当利益。,Legal Ethics,4、坚持司法为民,礼貌待人:第三十二条 法官应当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并做到:(一)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开庭时不得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二)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遵守法庭规则:第三十三条 法官开庭时应当遵守法庭规则,并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的庄严,并做到:(一)按照有关规定穿着法官袍或者法官制服、佩带徽章,并保持整洁;(二)准时出庭,不缺席、迟到、早退,不随意出进;(三)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Legal Ethics,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决定,Legal Ethics,5、约束业外活动,第三十八条 法官从事各种职务外活动,应当避免使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司法和清正廉洁产生合理怀疑,避免影响法官职责的正常履行,避免对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产生不良影响。第三十九条 法官必须杜绝与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社会公德和良好习惯相违背的,可能影响法官形象和公正履行职责的不良嗜好和行为。,第四十条 法官应当谨慎出入社交场合,谨慎交友,慎重对待与当事人、律师以及可能影响法官形象的人员的接触和交往,以免给公众造成不公正或者不廉洁的印象,并避免在履行职责时可能产生的困扰和尴尬。第四十一条 法官不得参加带有邪教性质的组织。第四十二条 法官在职务外活动中,不得披露或者使用非公开的审判信息和在审判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非公开的信息。,Legal Ethics,第四十三条 法官不得参加营利性社团组织或者可能借法官影响力营利的社团组织。第四十四条 法官可以参加有助于法制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学术研究和其他社会活动。但是,这些活动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不妨碍公正司法和维护司法权威、不影响审判工作为前提。第四十五条 法官发表文章或者接受媒体采访时,应当保持谨慎的态度,不得针对具体案件和当事人进行不适当的评论,避免因言语不当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第四十六条 法官退休后应当继续保持自身的良好形象,避免因其不当言行而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合理的怀疑。,法官回避,威廉伦奎斯特与莱尔德(Laird)案(William Rehnquist)1924年10月1日2005年9月3日,Laird v.Tatum案由:1970年,原告指控美国军队对众多从事宪法保护行为的个人和组织正在进行非法的监听。联邦地区法院以这是不可由法庭裁决的事项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起诉。1971年,该案上诉到哥伦比亚地区联邦上诉法院时,伦奎斯特担任法务处的首席助理检察长。他在参议院宪法权利专门委员会上,对莱尔德案进行了论证,声称军队的监视行为已经停止,且主张这样的监视行为合宪,他明确支持联邦地区法院驳回该案的行为。1971年上诉法院对伦奎斯特的证词提出质疑,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决定,将案件发回,并组织召开听证会讨论该案的处理方案。1972年,最高法院受理了该案,最高法院支持该案不受法院裁决的观点,撤销了上诉法院的裁决。投票结果为5:4,伦奎斯特投了主张该案不受法院裁决的票。,Legal Ethics,国内骚乱的部门间行动计划Robert E.Jordan:(军队高级顾问和国防部长国内事务特别助理)坚持认为军队对国内组织的监视是不适当的,任何执行此类法律的行为都应由审判部门和联邦调查局。Rehnquist:(司法部法务处首席助理检察长)主张军队应对国内组织进行监视。,Legal Ethics,伦奎斯特的辩护:对于在国内骚乱行为计划中的作用,伦奎斯特否认对“每一认领域有着私下的了解。”对于在参议院的论证,他认为仅仅是对宪法中的一个抽象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观点。他强调一个重要但无关的真理:必要性,即法官在他们成为法官之前的职业生涯中必然会对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发表其自己的观点,而且当他们成为法官时这些问题又出现在他们面前。只要案件不同,一个法官曾经“对公共性事务或甚至与法律有关的特定问题表明过其一般性观点的”事实不能成为要求法官回避的合理性原因。,Legal Ethics,伦奎斯特是否应该回避?1、伦奎斯特辩护的无力Ervin:当政府部门将公民行使宪法第一修正案所赋予的权利的行为置于监视之下,就产生了一个严重的宪法问题。Rehnquist:我不能赞同的是,在Laird案中,执行机构收集信息的行为是否需要获得公民的同意,在这种强制程序没有任何威胁,并且在政府发挥作用的过程中也没有任何针对公民个人的未决诉讼的情况下。2、联邦法官回避条例:如果法官与任何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相关或存在联络以至于其自己认为案件交由其来审理是不适当的,则该法官应主动回避。只要法官“有实质性利益,曾是法律顾问,或现在或曾经的重要证人,其应当回避。,1、基于正当程序条款的法官回避: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塔夫特(Taft)大法官的解释:“一种对一般人都有影响的潜在诱惑,可能使得该法官不能在案件中保持公正、清醒和求是的情形”构成对正当程序条款的违反。除认为该法官所获得的利益与案件的联系达到了最低限度,是如此之“远,微不足道或无关紧要”。Tumey v.Ohio案:轻罪公诉案件,法官从对被告的100美元罚金中分到12美元。,构成回避的理由,默奇逊(Murchison)案:最高法院以正当程序的理由推翻了原审判决,理由是作出原判决的州法官曾认为被告在该法官之前主持的一场重要的陪审程序中的行为构成了藐视法庭罪。虽然法官与该案无金钱联系,也没有任何行为或观点表明其卷入案中,或持有不公正的态度,但法官认为“为了以最佳的方式发挥更大的作用,法官必须满足表面公正的要求。”因此即使法官与案件无任何利益或不公正,也要禁止任何人审理其与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案件。,Commonweahth Coatings Corp.v.Continental Casualty co.法官认为,有关法官的正当程序条款回避标准同样适用于仲裁官。理由是该仲裁员中的一个曾经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了零星的交易活动,并且没有向另一方当事人披露这些事实,该交易行为在一年之前已经终止,并金额占该仲裁员收入的极小部分。虽然“除了没有披露的商业联系之外,没有理由怀疑该仲裁员有任何不适当的动机”,但最高法院还是认为这位仲裁员隐瞒了一些“可能造成潜在不公正印象的信息。,2、联邦法官回避条例的修改:由法官决定回避变为应当回避455条(a):任何联邦大法官、法官或地方法官,当其在诉讼程序中的公正性可能受到合理的质疑时,应当主动回避。455(b):事实上的偏见或不公正;了解与程序有关的证据性事实;与诉讼结果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哪怕很小;或其他会受诉讼结果实质性影响的利益关系。Liljeberg v.Health Service Acquisition Corp.一案中,洛克拉大学不是一方当事人,只是与liljeberg有协议,虽然Collins曾经忘记自己是洛克拉大学托管委员会成员,也即该身份并未对审判造成任何影响,但上诉法院仍撤销了该判决。,“可能”的理解:一些反对者常将“可能”理解为“可以”或“将”。可能表达“犹豫不决的可能性”,“可以”表达“可能性”,而“将”则意味着“将会发生”或“将要发生”。也即当法官的公正性受到怀疑时,并不导致法官的主动回避,只有在一个理性人将对法官的公正性提出质疑时,上述条例才要求其回避。,3、表面规则在实践中的优势:首先,那些律师因为担心引起法官的反感而不愿意提出回避的动议,尤其是对那些他们将来还会继续打交道的法官。律师宁愿承认审理案件的法官是内心纯净而廉洁的,也不愿意基于客观的表面标准要求法官回避。一些法官也不愿意主动回避,因为这亲意味着尴尬地承认其不能够保持公正。当一位法官作出的不主动回避的决定在上诉法庭受到其他法官的审查时,会因为该法官的决定而受到负面的影响,并且如果该决定被支持,判决也会受到质疑。,回避的默示例外:1、司法原因例外:Liteky v.United States(1991)该案中,三位天主教牧师被指控故意破坏罪,他们将人血泼在柏林军事堡垒的墙体和物件上,作为政治反抗行为的一种形式。而8年前,其中一位被告因类似的罪行在同一位法官面前遭到起诉。被告提出法官对其信仰表现不“不耐烦、对辩护律师的不尊重以及仇视”,并以此要求该法官回避,该法官拒绝了回避的动议。上诉法院确认了该法官的行为,理由是“诉讼程序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不构成回避的适当基础。”也就是只有因非司法程序的原因即不是诉讼程序的原因产生的偏见或歧视才构成455(a)规定的回避基础。,法官基于引进的事实或当前以及先前的诉讼程序中出现的事件形成的观点并不构成偏见或偏爱情绪的基础,除非这些观点显示出根深蒂固的偏袒或对抗性,使得公正判决成为不可能。,2、基于法官事先参与事件或程序的回避当法官拥有对某一案件中重大问题的经验,并不要求其回避,即使此前他对此事件发表过鲜明的观点,另一方面,当件中的问题是涉及法官自己的工作成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时,就要求回避。,3、基于对一类诉讼当事人的偏见而引起的回避法官就某一问题立场的陈述本身不能推断出对某一方当事人的歧视或排斥,但是,附随情况可能推断出歧视的结论。这些附随情况包括法官表明立场时使用的语言,不论他是否提及具体案件,也不论他是否是在具体案件中对当事人的陈述。,4.必要性原则如果回避会损害诉讼当事人诉讼或上诉的权利时,法官应当审查。United States v.Will该案涉及基于宪法补偿性条款的对一项法令的质疑,而该法令对所有的联邦法官的薪酬造成不利的影响。United States v.Hatter该案联邦巡回法院和上诉法院曾作出判决,而最高法院不足6人,5.法官与出庭律师之间的友谊除非法官与律师之间的有非常亲密的友谊,否则,当法官与律师仅普通的友情时,不适用回避。United States v.Murphy,相关法律规范民事诉讼法第四章44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我国的情况:,回避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审判人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有关人员,在遇到法律规定的情形时,退出该案诉讼程序的制度。作用:通过回避这种技术性的措施有助于维护法官的中立,确保公正审判;同时,使法官钟爱人伦亲情和司法公正理念的两重压力。,一、回避的原因:,关于回避的原因及适用对象,民事诉讼法第44条作了总括性的规定。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当事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审判人员有前款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前三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1、关系回避:,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三种。规定又作了进一步细化,第一条 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规定第三条 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何谓近亲属?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行政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宪法上的近亲属包括:父母、子女、配偶、亲生兄弟姐妹、爷爷奶奶。,2、行为回避:,民事诉讼法44条第四款的规定。规定第二条细化:,第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3、其他相关情况:律师执业禁止规定第八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本条所规定的离任,包括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情形。本条所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曾任职的所有法院。,任职回避:关于对配偶子女从事律师职业的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实行任职回避的规定(试行)(2011)规定了人民法院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其配偶、子女在其任职法院辖区内从事律师职业的,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更严格地禁止不以律师的名义从事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行为。第九条 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所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这条规定也阻止了规定第一条第四款情况的发生。,二、回避的适用对象:,1、关系回避适用于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何谓审判人员?规定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审判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本规定所称法院其他工作人员,是指审判人员以外的在编工作人员。问题:审判人员是否包括人民陪审员?从民事诉讼法的精神上看,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平等地行使审判权,因此也应属于审判人员。问题:执行人员是否属于审判人员?执行人员虽然在权力性质上很难说是审判权,但也适用于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2、行为回避不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民诉法第44条)3、律师执业禁止和任职回避不适用于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规定第十四条 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和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有关规定,但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三条所规定人员的,不适用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4、参与民事诉讼的检察人员是否回避?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涉及检察人员参加民事诉讼活动的回避问题,但从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最高检2000)应该可以推出,他们也应回避。俄民诉法:第17条:法官、人民陪审员、检察长、法庭书记员、鉴定人、翻译,如果直接或间接地同案件的结果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况引起对其公正与否的怀疑,则不得参与案件的审理,应当回避。法国民诉法:第341条第二款:检察人员在为当事人时,亦可依相同条件受申请回避。,三、回避的方式与程序:,1、自行回避: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发现有法定回避情况时,应主动申请回避。是否能够回避,仍然需要审判长、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决定。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2、申请回避: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认为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回避。其程序是:权利告知:规定第五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规定第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调解案件,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以及主持调解工作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参与调解工作的人员的姓名、职务等相关信息。提出申请:提出形式: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并说明理由,提供证据;提出时间: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在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第45条),作出决定:决定作出时间: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第47条)决定作出机关: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46条)申请复议: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第47条),3、决定回避:规定第四条 审判人员应当回避,本人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当决定其回避。,四、违反回避规定的法律后果:,1、发回重审规定第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违反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行政处分:规定第十二条 对明知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至第三条规定情形不依法自行回避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对明知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情形之一,未责令其停止相关诉讼代理或者辩护行为的审判人员,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分。,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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