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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讲义劳研所.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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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讲义劳研所.ppt.ppt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讲 义,第一讲 概 论第二讲 我国职业病防治的法律体系第三讲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讲 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文件第五讲 攀钢职业卫生工作第六讲 攀钢如何适应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第七讲 劳研所如何适应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第一讲 概 论,一、职业病二、法定职业病三、职业禁忌四、职业病危害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一、职业病,1.定义 职业病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2.职业病的种类与目录,尘肺(13种)职业性放射性疾病(11种)职业中毒(156种)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职业性皮肤病(8种)职业性眼病(3种)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职业性肿瘤(8种)其它职业病(5种)共10类115种疾病(原来为9类99种),新增补的职业病分别是:钡及其化合物中毒、铀中毒、偏二甲基肼中毒、一甲胺中毒、二甲基甲酰胺中毒;外照射亚急性放射病、放射性肿瘤、放射性骨损伤、放射性性腺疾病、放射性甲状腺疾病、放射性复合伤和根据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标准(总则)可以诊断的其他放射性损伤;以及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3.我国职业病发病情况,4.当前我国职业病危害的特点,传统的职业病危害尚未得到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又不断产生。职业病危害从城市向农村转移,从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发展较慢的地区转移,从国外向国内转移。中小企业和个体作坊的职业中毒呈上升趋势。职业病危害特别是职业中毒明显增加,恶性事件有增无减,对劳动人群健康所造成的损害日益加重,今后十年将有大批职业病病人出现。职业病患者具有作业工龄短,发病年龄轻,病情重的特点。,5.职业病挑战人力成本,根据全国44个耐火材料厂的统计,每例尘肺病人每年的经济损失达3.41万元,按照目前现患尘肺42万人计,直接损失就达120多亿元,新增尘肺病例的经济损失也以每年6亿多元的速度增加。专家估计还有60多万可疑尘肺患者,他们中的多数经过数年后有可能发展成为尘肺病人,将使我国尘肺患病人数达到世界其他国家尘肺患者的总和。根据联合国估计,由于职业病和职业外伤造成的全球经济损失高达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的4%。,二、法定职业病,1.法定职业病的条件:第一、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第二、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即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第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即患病主体必须是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个体劳动不纳入职业病管理的范围。,2.职业相关疾病 职业相关疾病也称“工作相关疾病”或“职业性多发病”如:从事视屏作业引起的视力下降或颈肩综合征以及职业压力过大造成的心理紧张等,三、职业禁忌,1.定义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2.几种常见职业病的职业禁忌,粉尘作业a)活动性肺结核;b)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c)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d)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噪声a)感音性耳聋及其它听力障碍;b)明显心血管器质性病变;c)明显神经系统器质性病变。,苯a)就业前(上岗前)体检时,血象检查结果低于正常参考值;b)各种血液病;c)严重的全身皮肤病;d)月经过多或功能性子宫出血。,锰a)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b)明显的神经官能症;c)各种精神病;d)明显的内分泌疾病。,钒a)严重的慢性呼吸系统疾病;b)严重影响肺功能的胸廓、胸膜疾病;c)严重慢性皮肤疾病;d)明显的心血管疾病。,一氧化碳a)各种中枢神经和周围神经器质性疾患;b)器质性心血管疾患。,放射线a)血红蛋白低于120gL或高于160gL(男),血红蛋白低于110gL或高于150gL(女);b)红细胞数低于41012L或高于51012L(男),红细胞数低于51012L或高于51012L(女);c)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低于5109L或高于10109L者,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白细胞总数持续(指六个月,下同)低于4109L或高于111010L者。,d)准备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低于110109L;已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血小板持续低于100109L。e)患有心血管、肝、肾、呼吸系统疾患、内分泌疾患、血液病、皮肤疾患和严重的晶体混浊或高度近视者。f)严重神经、精神异常,如癫痫、癔病等。,四、职业病危害,1.定义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2.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有害因素。,十类职业病危害因素是:,.粉尘类(矽尘、煤尘等);.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等);.化学物质类(铅、汞及其他有毒化学品);.物理因素类(高温、高或低气压、局部振动等);.生物因素类(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硫酸、沥青等);.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氮氧化物、紫外线、激光等);.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噪声、铬及其化合物、氟化氢等);.职业性肿瘤的职业危害因素(苯、砷、石棉等);.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氧化锌、二异氰酸甲苯酯、棉尘等)。,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1.职业卫生迎接全球化挑战 突破“劳工标准”贸易壁垒是国际贸易间竞争激烈的表现之一,随着关税壁垒逐渐削弱,非关税贸易壁垒就成为某些发达国家用来控制世界经济的主要手段,比如“劳工标准”。他们提出所谓“由于各国工人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劳动环境、安全卫生状况等条件上的差异,使劳工标准低的国家生产成本低廉,在国际贸易中有相对的价格优势。应制定统一的国际劳工标准,对达不到国际标准国家的贸易进行限制。”,2.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我国的企业要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客观上要求我们的职业卫生管理符合国际规定和要求。企业通过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OHSMS),从而在职业卫生工作方面自觉建立起一套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动态管理体系,以防止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劳动者带来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能有效地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尤其是在国际竞争中的抗“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能力。,第二讲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结构,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国务院关于从事放射性、高毒作业特殊管理法规;3.与职业病防治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二、配套规章涉及的内容,四个方面:规范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活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规范卫生行政执法行为;职业病防治技术法规,包括职业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等。,三、已发布的配套规章,1.新发布的第一批9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职业病目录(会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 现行的原有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发布),3.放射卫生规章五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最基本的,1989年10月24日国务院令第44号)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2002.7.1施行);放射防护器材与含放射性产品管理办法(同上);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规定(1988.5.1施行);放射事故管理规定(与公安部联合发布2001.8.26施行),4.新制订、修订的职业卫生标准九大类500余项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规定,卫生部修订了原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修订后分为两个标准:即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和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修订后的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设计及评价。原标准中涉及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环境卫生标准部分不再进行规定。,工作场所有害因素(包括工业毒物、生产性粉尘、物理因素等)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是职业性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长期反复接触对机体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的容许接触水平,是评价工作场所卫生状况及其是否存在健康危害的重要依据。判定监测结果是否属正常范围要参考此值。,化学性职业危害因素的职业接触限值,根据其危害性质不同,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C-TWA)、最高容许浓度(MAC)和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C-STEL)”。目前已对329种有毒物质、47种粉尘、1种生物因素和8种物理因素发布接触限值。,职业病诊断标准(共发布110项);工作场所作业条件卫生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防护用品卫生标准;职业危害防护导则;劳动生理卫生、工效学标准;职业性危害因素检测、检验方法。注的为强制性标准,其余为推荐性标准。,第三讲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一、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1.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2.防治职业病3.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4.促进经济发展,二、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1.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2.其他单位的职业病防治活动的规范,职业病防治法具体适用对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及其劳动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会组织及其成员;各级政府及其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三、国家对职业病防治的基本政策,一是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二是国家鼓励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1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预防为主,主要措施有: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特殊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研制、开发、推广、应用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劳动者职业卫生权利保障;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社会监督与民主管理。,防治结合,控制职业病危害源头,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治”的负担与代价;所谓“治”,不仅是对职业病的诊断治疗,更重要的是对职业病危害的治理;“防”中有“治”,“治”中有“防”,以“治”促“防”,通过“防”解决“治”的问题。,2 职业病防治工作原则,分类管理,主要内容有:建设项目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对从事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综合治理。,四、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和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1.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体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2.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 包括国务院、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五、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法的重要义务主体。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1用人单位在设立时应当履行的职业安全责任,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符合职业卫生要求: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相适应的设施等;,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里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2 用人单位进行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建设,应当履行的职业安全责任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费用纳入工程预算,实行“三同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方可投入使用),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内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目的、依据;建设项目概况;对建设项目选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分析和评价;对拟采取的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进行技术分析及评价;确定职业病危害类别;确定相应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评价报告结论。,是指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总称。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就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是指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建设项目存在的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的浓度、强度进行测定,对除尘、排毒、通风、照明等各种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辅助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和职业卫生管理进行评价的行为。,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内容,建设项目概况;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依据、范围和内容;试运行情况;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效果;评价结论。,3 用人单位在管理过程中的职业安全责任,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从人员设置到职业病危害检测等都要有专门的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进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专门约定;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预防知识教育和提供专门的防护设备;,经常进行职业病健康检查,发现劳动者存在健康损害的立即进行相关治疗和工作调动;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如实记载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状况;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要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4 用人单位在生产过程中的职业安全责任,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防治公告栏,告知劳动者预防职业病的措施和方法;在生产场所设置报警装置,配备必要的防治设备,进行专门的职业危害检测;用人单位不得使用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艺、材料、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存在职业病危险因素应立即进行整改。,5 用人单位在支付职业病待遇方面的责任,用人单位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按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鉴定需要用人单位提供有关职业卫生和健康监护等资料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六、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权利1 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培训权)有关专家指出,劳动者缺乏职业病预防知识是近几年职业安全事故多发的主要原因,因此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病预防知识培训是减少和杜绝职业病的有效之举。职业病的预防具有专业性,为此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 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治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的权利(职业健康权)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出资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多为慢性病,如果及时进行治疗或者尽早脱离工作岗位,一般不会酿成惨祸。现实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故意隐瞒职业危害,更不要说告知劳动者了。所以,职业病防治法专门规定,劳动者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后,用人单位应调离其工作岗位并进行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3 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权利(知情权)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检测结果。在严重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设置预防措施的警示牌。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职业危害如实告诉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4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请求权)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要求的,劳动者不得使用。5 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在职业病防治法中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特殊保障权)。,6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拒绝冒险权)违反规定,强令劳动者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条件下进行作业,将劳动者的健康置于危险的境地,不仅侵犯了职工的生命健康权,而且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对违法行为进行制止和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的指挥行为,这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其行为无效。,7 依法索取健康档案的权利(依法索取权)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如果违反规定,不给劳动者建立健康档案或者不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健康结果,劳动者有权要求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8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检举控告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揭发是公民的法定权利,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控是宪法赋予公民权利在职业病防治方面的具体体现。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检控进行报复或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进行变相惩罚,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或行政处分。对因此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赔偿。,卫生部卫法监发2002122号(5月16日)“关于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设立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举报投诉)专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各地在6月底前,将职业病防治法贯彻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名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专线电话等,报送我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9 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民主监督管理权)职业卫生是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一项工作,劳动者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积极主动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积极支持。,10 损害赔偿权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这是职业病防治法总则中的一项规定。这个法律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和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1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具有法人资格。从事相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具备与申请项目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能力和经费。开展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具备健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从事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劳研所如何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2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证程序,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资质认证申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资质认证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包括技术人员资质评审);评审合格,颁发资质证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资质复审。劳研所如何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3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认证程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授权负责个人资质认证单位(省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认证单位组织对技术服务人员进行资质认证专业技术培训、考试、考核;考试、考核合格,颁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资质证书;认证单位定期组织对个人资质进行复审。劳研所如何适应职业病防治法要求,4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与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负责职业健康检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参与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参与对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负责职业病的诊断与审核(由3名以上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负责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报告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例;负责职业病的康复治疗。,5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人员的工作要求,具备健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完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管理体系,并能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如实、无偿提供;所作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客观、真实;所作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及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送职业健康检查报告、职业病危害监测评价报告;职业病诊断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并承担相应责任。,八、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1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2 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3 负责组织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审核;4 负责组织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5 接受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并进行监督检查;6 接受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采取临时控制措施;7 接受职业病及疑似职业病病例报告,并依法作出处理;8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管理工作,并按规定上报;9 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再鉴定。,对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的要求:,执法人员应当依法经过资格认定;依法执行职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执法证件;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不得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行为。,九、对从事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管理,1 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是指从事存在放射性、高毒(包括致畸、致癌、致突变)等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由于放射、高毒等作业的职业病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危害往往是群体性的,且致死率、致残率很高,故必须实行特殊管理。,2 特殊职业病危害分为四类第一类是从事放射性危害作业;第二类是从事存在高毒的作业(如铅、汞、锰、砷);第三类是从事存在人类致癌物的作业(如氡及氡子体、焦炉逸散物等);第四类是从事存在人类生殖毒物的作业(如有机汞、多氯联苯、苯及苯系物、二硫化碳等)。,3 特殊职业病危害的管理,作业场所的特殊管理(作业许可)作业场所得隔离、生产设备管道化、密闭化和操作自动化,设置特殊职业病防护设备(包括自动报警装置、防护安全联锁反应系统和工作信号等),配备应急救援设施、医疗急救用品等。作业许可:符合国家有关的特殊卫生规定和要求,取得卫生许可后,方可从事作业。,作业人员的特殊管理(人员资格许可)作业人员必须通过职业健康检查和培训,身体状况符合要求并掌握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防护知识,取得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资格后方可上岗。管理人员也必须通过专业培训,熟悉和掌握特殊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业卫生管理知识,取得管理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管理工作。,十、职业病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用于职业病防护的设施、工程技术、个体防护用品,以及组织管理和卫生保健措施等。,1 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一般要求,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即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并真正能够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2 对于某些特殊工作场所的要求,对于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急性职业损伤定义 是指在劳动过程中,由于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用,使人体在几小时或几天内就发生明显的损伤,如急性化学中毒等。,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3 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维护对于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当经常进行维护、检修,定期对上述设施和设备的性能和效果进行检测,保证这些设施和设备处于正常的运行状态,保证其能够起到职业病防护的作用。同时法律严格禁止用人单位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十一、有害物质替代,是指在作业中,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无危害的物质而淘汰有危害的物质,或者是优先采用危害小的物质而淘汰危害大的物质。,十二、职业病危害告知(三个方面),1 作业场所危害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2 设备、材料危害告知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3 合同危害告知,主要是指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应将工作中采用的工艺、技术、材料以及其他作业环境所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条件和待遇,如实告知劳动者。合同期间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及时变更相关条款。,十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 监测、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是指通过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测系统,对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以便于及时了解有害因素产生、扩散、变化的规律,鉴定防护设施的效果,并为采取防护措施提供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指由具有一定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用人单位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查、测定,并通过对各种数据的总结和分析,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及程度,用人单位应根据检测、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监测、检测与评价的四项规定:,一是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活动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进行,检测、评价的结果应当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用人单位还应当将检测、评价的结果定期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三是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并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十四、不得转移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同时规定,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十五、职业卫生培训,1 对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的负责人作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只有比较好地掌握职业卫生知识,才能更好地做好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 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包括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定期进行。,3.劳动者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知识的自我学习,劳动者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方面知识的学习,通过学习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的知识,自觉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用品和防护设备。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时,要及时报告,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隐患。,十六、职业健康监护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定义 为及时发现劳动者的职业性健康损害,根据劳动者的职业接触史,对劳动者进行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健康检查和连续的、动态的医学观察,记录职业接触史及健康变化,评价劳动者健康变化与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关系。,1.职业健康监护的内容和方式,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根据职业健康检查的不同情况,应当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是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二是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三是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将其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四是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职业健康监护的实施,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劳研所如何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十七、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救援和控制,在劳动过程中,如果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和控制措施,控制住危害事故的发生,不使这种危害扩散。对于尚未发生、但有可能发生的事故,也要积极地采取措施,避免危害事故的发生。在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对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劳动者送至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对有可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者定期提供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十八、对未成年工以及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十九、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 工作中的作用,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包括: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工会组织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享有下列权利: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在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在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二十、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列支,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的费用、工作场所卫生检测费用、健康监护费用和职业卫生培训费用等,可以在生产成本中列支。,1 职业病诊断由经过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2 劳动者可以选择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二十一、职业病诊断,3 职业病诊断的推定原则及 有关程序要求,职业病诊断的推定原则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一是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三名以上”属于法定要求。二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不能只是个别或者部分医师签署。三是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4 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再鉴定,职业病诊断的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职业病诊断的再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终审鉴定。,5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产生、鉴定依据和费用,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和产生(专家库、随机选择);,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依据 和费用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6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和人民法院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的方式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行职责时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人民法院选取参加鉴定的专家的方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强制性)7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有关机构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二十二、疑似职业病病人的保障,疑似职业病 有些职业病诊断的作出,需要较长的诊断观察时间,医生疑诊为职业病而没有最后确诊的。,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医疗卫生机构、用人单位的有关义务包括:一是医疗卫生机构的告知和通知义务。二是用人单位安排诊断和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三是用人单位承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二十三、职业病病人有权享有 国家有关的职业病待遇,1 用人单位的有关义务:(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2 职业病病人的有关社会保障按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3 用人单位承担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参加并享有工伤社会保险,仍不能补偿,可请求赔偿;没有保险,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4 职业病病人变动单位或者用人单位发生变更等情形时对职业病病人的保障,1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十四、监督检查,2 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有权采取的措施,调查取证权查阅复制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 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的 临时控制措施,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避免造成更多损失。,1 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第六十七条)劳研所如何适应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二十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责任,2 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第七十二条),3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或者批准机关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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