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三一办公! | 帮助中心 三一办公31ppt.com(应用文档模板下载平台)
三一办公
全部分类
  • 办公文档>
  • PPT模板>
  • 建筑/施工/环境>
  • 毕业设计>
  • 工程图纸>
  • 教育教学>
  • 素材源码>
  • 生活休闲>
  • 临时分类>
  • 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首页 三一办公 > 资源分类 > DOCX文档下载  

    《甘肃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办法》《甘肃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docx

    • 资源ID:2871095       资源大小:19.23KB        全文页数:10页
    • 资源格式: DOCX        下载积分:5金币
    快捷下载 游客一键下载
    会员登录下载
    三方登录下载: 微信开放平台登录 QQ登录  
    下载资源需要5金币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加入VIP免费专享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友情提示
    2、PDF文件下载后,可能会被浏览器默认打开,此种情况可以点击浏览器菜单,保存网页到桌面,就可以正常下载了。
    3、本站不支持迅雷下载,请使用电脑自带的IE浏览器,或者360浏览器、谷歌浏览器下载即可。
    4、本站资源下载后的文档和图纸-无水印,预览文档经过压缩,下载后原文更清晰。
    5、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

    《甘肃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办法》《甘肃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docx

    甘肃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强化规章实施部门立法责任,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甘肃省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本办法所称规章动态清理,是指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调整变化后,由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研究,明确规章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立法建议,并形成清理报告,经省司法厅审核后,报请省政府确定后续立法工作的活动。第三条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立法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二)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违背宪法原则和精神,与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规定内容相一致,与部门规章内容相衔接;(三)坚持及时高效,紧跟国家立法修法进程和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需要;(四)坚持“谁主管、谁实施、谁负责”的清理责任。第四条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负责规章动态清理的具体工作,对其负责组织实施的省政府规章进行研究,形成规章清理报告,并报送省司法厅审核。省政府规章涉及多个实施部门(单位)职责的,由主要实施部门(单位)负责开展动态清理工作;主要实施部门(单位)被撤销或者职能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其职能的部门负责开展动态清理工作。第五条省司法厅负责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对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提出的规章清理报告进行审核,提出清理审核意见,提请省政府审定。第六条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所需经费由清理责任单位予以保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的,相关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自上位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规章动态清理相关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未调整的,相关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按照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条省政府规章具有下列情形的,实施部门(单位)可以提出保留建议:(一)规章内容与调整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立法精神相符合,立法内容相一致;(二)规章中的行政许可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三)规章中自主设立的法律责任符合法定权限、程序和范围,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四)经评估符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行业管理实际,认为需要保留的。第九条省政府规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单位)可以提出修改建议:(一)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修改的;(二)有关内容与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相符的;(三)规章实施部门名称及其职能发生变化的;(四)规章之间或者规章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明显不一致的;(五)有关内容存在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规范的;(六)经评估,认为需要修改的。第十条省政府规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部门(单位)可以提出废止建议:(一)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废止的;(二)内容已被新制定或者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部门规章涵盖,没必要继续施行的;(三)规范的事项已经调整变化或者消失的;(四)明显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五)经评估,认为需要废止的。第十一条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明确规章立法建议后,形成规章清理报告。规章清理报告由部门(单位)法制机构审核,经部门(单位)集体研究通过后,报送省司法厅审核。第十二条省政府规章清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规章名称;(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依据,以及调整情况;(三)规章制定情况和实施效果;(四)规章清理过程,包括召开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和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基层执法单位意见等情况;(五)规章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立法建议;(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第十三条省司法厅应当在收到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报送的规章清理报告后开展审核。省司法厅可以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等形式,对省政府规章清理报告进行审核。第十四条省司法厅根据审核情况,明确规章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核意见。第十五条省司法厅应当加强统筹指导和沟通协调,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规章动态清理后续工作:(一)对需要保留的规章,将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的规章清理报告和省司法厅的审核意见,报告省政府;(二)对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规章,结合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实际,依法开展有关立法工作。第十六条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未按本办法规定开展规章动态清理工作的,省司法厅可以向有关部门(单位)制发规章清理建议函,督促规章动态清理工作有序开展。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收到清理建议函仍未开展清理工作的,相关责任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向省政府作出说明。第十七条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纳入省直部门法治建设绩效考核和法治督察范畴。对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规章动态清理职责的,按照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等进行责任追究。第十八条市(州)人民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甘肃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健全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根据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政府规章实施后,对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评估意见的活动。第三条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注重实效、广泛参与的原则。第四条省司法厅具体负责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工作。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规定做好立法后评估工作。第五条省政府规章的省级实施部门(单位)是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其中,有多个实施部门(单位)的,主要实施部门(单位)为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实施部门(单位)不明确的,由省司法厅协调确定立法后评估责任单位。涉及规范共同行政行为以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可由省司法厅组织实施。第六条省政府规章施行满三年的,可以组织对该规章或者该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规章立法后评估:(一)所规范事项拟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二)拟进行重大修改的;(三)拟废止但存在争议的;(四)与其他省政府规章所规定事项存在明显不一致的;(五)实施后社会公众提出较多意见、建议的;(六)省政府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因上位法修改或者废止的,按照规章动态清理有关规定执行。第七条评估责任单位应当结合评估条件和省政府规章的实施情况合理确定评估内容,既可以对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主要条款进行评估。第八条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所需经费由评估责任单位予以保障,经费使用情况接受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九条评估责任单位可以依法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承担立法后评估工作。受委托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组织熟悉行业管理事务、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开展具体评估工作。第十条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要内容:(一)规章实施的总体情况;(二)规章主要制度的执行情况;(三)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社会公众对规章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第十一条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重点事项:(一)是否超越权限;(二)是否违反上位法规定;(三)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四)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五)评估责任单位认为需要重点评估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主要依据标准:(一)合法性标准,即省政府规章的各项规定是否与宪法、法律、法规保持一致,是否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和要求;(二)合理性标准,即省政府规章的各项规定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必要、适当;(三)适当性标准,即省政府规章是否存在违背“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等情形,是否存在违反公平竞争、妇儿权益保护、残疾人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内容;(四)协调性标准,即省政府规章之间、省政府规章各项制度之间是否协调一致,相关配套制度是否完备;(五)技术性标准,即省政府规章是否符合立法工作一般技术规范,概念界定是否准确,逻辑是否严谨;(六)可操作性标准,即省政府规章中规定的制度是否符合实际且易于操作,规定的措施是否具体可行;(七)实效性标准,即省政府规章是否得到普遍遵守与执行,是否达到立法目的。第十三条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的工作程序:(一)拟定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方式、评估步骤等;(二)开展调查评估。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和论证会、实地考察、专家咨询、专题调研、问卷调查等方式方法,了解和掌握省政府规章的实施部门(单位)、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等相关信息;(三)提出评估报告。对收集到的信息资料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形成评估报告。第十四条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一)评估工作基本情况介绍,包括评估过程、评估方式方法、评估时间,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情况;(二)对省政府规章的立法质量、实施效果等情况的分析和评价;(三)提出评估结论;(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十五条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报告的运用:(一)作为省政府规章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重要依据;(二)作为省政府规章实施部门(单位)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依据;(三)作为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经立法后评估,确需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省政府规章,由省司法厅提请省政府列入下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第十七条市(州)人民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2月18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试行)同时废止。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办法和甘肃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的通知.PDF

    注意事项

    本文(《甘肃省政府规章动态清理办法》《甘肃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规定》.docx)为本站会员(李司机)主动上传,三一办公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三一办公(点击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不扣分。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

    三一办公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