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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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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oc

    DB35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 11532011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ing devicesDesign,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II引言I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设计35施工66调试和验收77维护管理8附录A(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布置示范10附录B(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验收表12附录C(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系统维护检查记录表13条文说明15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的规则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标准由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本标准由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本标准由福建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FJ/TC6)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安达消防科技(厦门)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洪伟艺、汪新、童超、王一峰、黄志强、庄鸿辉、常世伟、许燕青、邹建生。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引 言根据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9年福建省地方标准拟制修订计划项目表(第一批)(闽质监标2009269号)要求,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为此次省地方标准制定的项目之一,由国安达消防科技(厦门)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制定。为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合理配置、设计、施工、验收以及日常维护管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依据GB 50140-2005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6-200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 50347-2004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扩)建工程中的电力设备设施、机房、档案室、储物仓库、油漆处理间、无人值守的重要设备间、电缆隧道、电缆沟、市政共同沟、船舶汽车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及其它适宜的工业、民用建筑中宜使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本标准所指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指以惰性气体为驱动介质的灭火装置,本标准不适用以燃气作为驱动介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及维护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16668 干粉灭火系统及部件通用技术条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6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47-2004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A 578-2005 超细干粉灭火剂GA 602 干粉灭火装置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超细干粉灭火剂 super fine powder fire extinguishing agent 90%粒径小于或等于20m的固体粉末灭火剂。GA 578-2005,定义3.23.2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固定安装在防护区,能通过手动启动或自动探测启动、控制装置并能与报警控制系统联动,具有自检报警和释放反馈功能,由惰性气体作为驱动介质来驱动超细干粉灭火剂实施灭火的装置。主要分为微型装置、悬(壁)挂式装置和柜式装置。3.2.1微型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mini-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安装在狭小场所,灭火剂充装量不大于800 g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2悬(壁)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suspension type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 固定安装在保护区域,具有一定抗震能力且灭火效能高,采用顶置悬挂安装、侧墙壁挂等多种方式安装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柜式超细干粉灭火自动装置 cabinet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集超细干粉贮存容器、驱动组件、干粉释放组件和探测、控制器件于一体的柜体式灭火装置。主要分为三类:贮气瓶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普通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和强力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1贮气瓶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gas cartridge operated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通过贮存在贮气瓶内的驱动气体驱动储粉罐内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2普通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pressure-storage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干粉灭火剂与驱动气体贮存在同一容器内,通过驱动气体驱动超细干粉灭火剂喷放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2.3.3强力贮压型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powerful Pressure-storage ultra-fine powder automatic fire extinguisher干粉灭火剂与驱动气体贮存在同一容器内,并有二次补充驱动气体的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3.3全淹没应用 application of total flooding在规定的时间内,单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多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向封闭空间喷射一定浓度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使其均匀地充满该空间,以达到扑灭该空间初期火灾的目的。3.4局部应用 application of local flooding单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多个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同时向局部保护对象直接喷射超细干粉灭火剂,以达到扑灭局部保护对象初期火灾的目的。3.5防护区 protected space满足全淹没应用条件的有限封闭空间。GB 50347-2004,定义2.1.43.6防护区不密封度 un-sealed degree of protected space表示防护区的不密封程度,其值为防护区内不能自动关闭的开口面积与防护区空间的侧面、顶面和底部总内表面积的比。4 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适用于其它不宜用水作为灭火剂的场所,可用于扑灭下列火灾:a)灭火前可切断气源的气体火灾;b) 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熔化固体火灾;c) 可燃固体表面火灾;d) 变配电设备、发电机组、电缆等带电的设备及电气设备火灾。4.1.2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不得用于扑灭下列物质的火灾:a) 硝化纤维、炸药等无空气仍能迅速氧化的化学物质与强氧化剂的燃烧;b) 钾、钠、镁、钛、锆等活泼金属及其氢化物的燃烧等。4.1.3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应用形式可分为全淹没应用和局部应用。扑灭封闭空间内的火灾应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扑灭具体保护对象的火灾应采用局部应用方式。4.1.4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应符合GB 50140和GB 50016的规定。4.1.5 对同一防护区或被保护对象安装两具及以上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时,宜设置为自动联动启动方式。4.1.6 采用全淹没应用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 防护区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不密封度不应大于15 %,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b) 单个防护区净容积不宜大于2000 m3,且防护区建筑面积不宜大于500 m2;c)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 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 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 Pa;d)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且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3以上;e)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布置应使防护区灭火剂分布均匀。4.1.7 采用局部应用方式时,应满足下列要求:a) 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应大于2 m/s;b)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直接保护对象为液态物质时,装置的安装位置应避免喷放超细干粉时液体飞溅;c) 微型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2 m;d) 悬(壁)挂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5 m;e) 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最大保护高度不宜大于7 m;f) 当被保护物超过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最大保护高度时,应采用分层布置保护,其安装高度应按照各类型灭火装置中公布安装高度的最小值进行核算。4.1.8 当防护区或保护对象有可燃气体,易燃、可燃液体供应源时,启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之前或同时,必须切断气体、液体供应源。4.1.9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使用环境温度应符合GB 16668或GA 602的规定。特殊温度环境下应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各部件能适应环境要求。4.1.10 采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其灭火设计用量应根据防护区内可燃物相应的设计灭火浓度并取相应的安全系数计算确定。4.1.11 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输送管路长度不宜超过20 m。4.1.12 多具联动启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喷射时间不应小于10 s。局部应用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增加喷射时间。4.2 灭火剂设计用量计算4.2.1 全淹没应用全淹没应用方式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可按下列公式(1)、(2)和(3)计算: M M1+M2 (1) M1 =V1×C×K1×K2 (2)M2 = M1×1 (3)式中:M 超细干粉灭火剂实际用量,单位为千克(kg);M1 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单位为千克(kg);M2 超细干粉灭火剂喷射剩余量,单位为千克(kg);V1 防护区容积,单位为立方米(m3);1灭火装置喷射剩余率(柜式装置取10 %,其它类型取5 %),单位为百分比(%);C 灭火设计浓度(按表1取值),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K1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K2 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按表3取值),单位为无量纲。表1灭火设计浓度应用场所灭火设计浓度C(kg/m3)其它防护区0.12图书、档案、文物等易复燃场所0.15石油、液化气等易燃易爆场所0.15表2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危险等级补偿系数K1严重危险级2中危险级1.5轻危险级1.2表3 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防护区不密封度(%)补偿系数K251.15101.310151.54.2.2 局部应用4.2.2.1 局部应用方式的设计可采用面积法或体积法。当保护对象的着火部位是平面时,宜采用面积法;当采用面积法不能做到使所有表面被完全覆盖时,宜采用体积法。4.2.2.2 当采用面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取被保护表面的垂直投影面积。采用多具灭火装置或多个喷头保护时,以喷头正方形保护面积组合排列。灭火装置至保护对象的距离不应小于1 m;b) 保护对象计算面积应按被保护面积四周外扩1 m计算;c) 喷头布置应使计算面积内不留空白;d) 超细干粉灭火剂用量应按下列公式(4)、(5)和(6)计算: M M1 +M2 (4)M1 =A×CA×K1 (5)M2 = M1×1 (6)式中A 计算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CA 单位面积设计用量(取0.50 kg/m2),单位为千克每平方米(kg/m2);K1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4.2.2.3 当采用体积法设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应采用假定的封闭罩的体积。封闭罩的底应是实际底面;封闭罩的侧面及顶部当无实际围护结构时,它们至保护对象外缘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b) 干粉设计用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M = V2×C×K1 (7)式中V2 保护对象的计算体积,单位为立方米(m3);C 灭火设计浓度(按表1取值),单位为千克每立方米(kg/m3);K1 配置场所危险等级补偿系数(按表2取值),单位为无量纲。 c) 喷头的布置应使喷射的超细干粉完全覆盖保护对象,并应满足单位体积的喷射速率和设计用量的要求。4.2.3 经过设计计算出用量后,选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数量应按下式计算: N (8)式中N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数量,单位为具;M3 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额定充装量,单位为千克(kg)。4.2.4 对于一些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其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灭火剂用量确定后,参照灭火装置性能,选择适宜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4.3 布置4.3.1 在同一个防护区宜采用同一型式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4.3.2 全淹没应用应根据计算出的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确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规格及数量,布置能符合要求,应使防护区内超细干粉灭火剂在较短时间内分布均匀。4.3.3 局部应用应根据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结合保护对象的几何特征等因素,确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规格及数量,按“一”字形、正方形、矩形等方式组合安装在保护对象顶部。必要时,可采用侧喷等方式消除灭火盲区。布局示范可参见附录A。4.3.4 在高度大于7m的立体高架库防火保护中,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分层进行配置,顶层以下各层宜按顶层的高度或根据货架结构进行配置。4.3.5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与热源、通风口的距离不宜小于1 m。4.3.6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安装应确保不影响设备的正常操作,且不宜放在容易碰撞处。4.4 控制和操作4.4.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启动方式一般分为:a) 感温元件启动;b) 热引发器启动;c) 电引发器启动。4.4.2 当两具及以上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组成联动启动时,联动方式应符合下述规定:a) 采用电引发器联动时,应与消防报警系统进行联动并设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两种启动方式,且可根据需要进行切换。每个防护区至少设置一个手动紧急启停按钮和声光报警器及释放指示门灯;b) 采用热引发器进行联动时,联动应采用环状布线方式,即每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最少有两条不同方向的超导线与之相连;c) 采用电引发器启动时,每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需配置DC24V 1A的稳压电源;在设计多具联动时应考虑启动电源的容量配置。4.4.3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自动控制应在收到两个独立火灾报警信号后,才能自动启动,并应启动延迟,延迟时间不宜大于30 s。手动启动装置应设在保护对象附近的安全位置。4.4.4 在紧靠手动启动装置的部位应设置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其安装高度应与手动启动装置相同。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应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能在启动后和喷放灭火剂前的延迟阶段中止。在使用手动紧急停止装置后,应保证手动启动装置可以再次启动。4.4.5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电源与自动控制应符合GB 50116的有关规定。5 施工5.1 一般规定5.1.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施工应按设计施工图纸和相应的技术文件进行,不得随意更改,当需要进行修改时,应经原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主管部门同意。5.1.2 承担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消防施工资质。5.1.3 在带电区域进行施工操作时,应对施工区域采取断电措施。5.2 施工条件5.2.1 施工前应具备下述技术资料:a) 经法定机构审批的施工图、设计说明书及其设计变更通知单等设计文件;b)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使用和维护说明书、出厂合格证及经消防监督主管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5.2.2 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完成施工技术交底。5.2.3 施工现场具备下列条件:a) 给水供电等条件满足连续施工作业要求;b) 防护区、保护对象与设计相符;c) 现场预埋件和预留孔洞等安装条件符合设计要求;d)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悬挂支架(座)等支撑结构应能承受不小于5倍装置质量的静荷载。5.2.4 施工前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应按下述规定进行检查:a)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主要组件的型号、规格、数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b)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铭牌应清晰、完整;c)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无明显的机械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层完好;d)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上压力指示器应指示在绿色区域内(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压力应在规定范围内);e) 电引发器的引线应短接。5.3 施工要求5.3.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必须安装牢固,喷口的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5.3.2 安装在吊顶上的贮压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其喷头和压力指示器应露出吊顶,喷头的位置和方向应符合设计要求。5.3.3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系统及其它消防系统组成集中控制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时,其施工要求还应符合GB 50166的有关规定。 5.3.4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引发器安装人员必须由专业厂家培训合格。引发器的安装必须符合引发器的安装操作规程的要求。5.3.5 工作接地线和保护接地线应安全可靠接地。5.3.6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电引发器的引线必须保持短接,直到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5.3.7 手动控制装置应设在防护区外或保护对象附近便于操作的地方;手动启动装置离地面的高度宜为1.5m,并应明显标出其对应的防护区名称。5.3.8 具有联动启动功能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设置系统喷放的信号反馈装置,在防护区门外应设有火灾声光警报器。5.3.9 联动控制设备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联动控制设备应有紧急启动和紧急停止功能。5.3.10 联动控制设备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实施自动控制时,可采用总线制和多线制方式控制。5.3.11 联动控制布线应符合GB 50254和GB 50116的规定。6 调试和验收6.1 调试6.1.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调试应在系统安装完毕,并宜在相关的火灾报警系统和联动设备的调试完成后进行。6.1.2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调试前应具备完整的技术资料,并应符合5.1的规定。并按本标准第5章规定进行检查。调试时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6.1.3 调试项目应按验收表的项目进行。6.1.4 调试完成后,应将系统各部件及联动设备恢复至正常工作状态。6.2 验收6.2.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施工完成后应组织竣工验收,应由建设单位主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6.2.2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竣工后,应对灭火装置、启动装置、消防电源及显示盘等系统组件进行检查,各组件的规格、型号、布置应符合设计及安装要求,并参见附录B格式填写系统验收表。6.2.3 需要进行试喷时,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试喷方法及数量应执行当地消防验收部门的规定要求。6.2.4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a) 返工或更换设备,并应重新进行验收;b) 以返修处理改变了组件外形,但能满足相关标准规定和使用要求,可按经批准的处理技术方案和协议文件进行验收;c) 经返工或更换部件,仍不合格时,严禁验收。6.2.5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竣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a) 批准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设计图纸,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审批文件、设计变更通知单、竣工图;b)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调试记录;c)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组件及其它设备、材料的合格证或现场检验报告;d)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操作说明书及现场培训记录;e) 相关文件、记录、资料清单等。7 维护管理7.1 一般规定7.1.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制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制度。7.1.2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投入运行前,使用单位应配备经过专门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装置的操作、检查和维护管理,以确保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7.1.3 维护管理人员应熟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原理、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并负责对控制装置钥匙的保管。7.1.4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正式启用时,应具备下列条件:a) 本标准6.2.5所规定的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b) 专职人员职责;c) 操作规程和流程图;d) 已建立的超细干粉灭火自动装置的技术档案。7.1.5 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防护区进行作业、施工或维护保养时,应符合下列规定:a) 确保防护区内物品的堆积高度和距离符合规定要求;b) 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避免因水、油、化学试剂等液体的溅洒或冲击、碰撞等意外行为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造成的损害,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持正常工作;c) 因工作需要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或其相关组件进行拆卸施工时,应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人员指导下进行,工作完成后,立即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恢复原状。7.1.6 由于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性质或防护区内储存物安放位置、堆存高度的改变,影响到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使用功能而需要进行设计修改时,应报经消防监督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修改。7.1.7 与消防报警设备联动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宜设置在手动启动状态,在报警系统运行满6个月确认正常后,可将启动设置在自动状态。7.1.8 维护检查记录参见附录C。7.2 定期检查及维护保养7.2.1 每月应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进行一次检查和维护,内容和要求如下:a) 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喷头、感温元件、火灾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以及贮存灭火剂容器、压力表等相关组件外观,应无移位、损坏或腐蚀现象;b) 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灭火剂贮罐的充装压力情况,应符合标准规定;c) 清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相关组件的表面废物,维持整洁;d) 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配套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管理应按GB 50116执行。7.2.2 每年应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维护,内容和要求除7.2.1条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a) 检查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b) 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和支、吊架的安装固定情况,应无松动;c) 检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上的喷头孔口,应无堵塞;d) 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配套火灾探测器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功能试验,对联动控制设备、紧急启动按钮等进行维护检修;操作时,应断开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启动控制线或联动控制线,以确保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和检查、维修人员的安全。7.2.3 压力表、安全阀等部件应按相关行业要求定期进行校准。7.2.4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安装使用满两年后,应按下述方法进行处置:a)对同一建筑物或构筑物内使用的同一批次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总数2 %进行抽样,但最少不应少于2具,对充装的超细干粉灭火剂的外观质量检验, 并记录检验结果;若发现超细干粉灭火剂结块,则应更换该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超细干粉灭火剂,并加倍随机抽样复验;若复验仍不合格,则应更换该防护区或灭火单元内所有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内的超细干粉灭火剂。b)对柜式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应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及时更换易损的装置部件。c)根据引发器的使用年限,按时更换引发器,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d)定期清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及其相关组件的表面,保持整洁。7.2.5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的部件应立即更换,并应使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恢复到正常状态。7.2.6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一经开启喷射,必须重新再充装,维修时应选用原生产厂商或符合原生产厂商技术要求的零部件进行更换维修。AAB附录A (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布置示范A.1 一字型布置这种布置方式主要应用于保护区域比较狭小或保护对象处于单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保护范围内,一般电缆隧道、电缆沟、市政共同沟多采用此种方式布置;或保护对象为长条型而采用局部保护方式时的布置方式。见图A.1所示。A.1 一字型布置示意图A.2 矩型布置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局部保护方式,针对保护对象来确定布置方式,使用被保护对象处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或防护区平面属矩型面积,采用多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时的布置方式。见图A.2所示。A.2 矩型布置示意图A.3 正方型布置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局部保护方式,针对保护对象来确定布置方式,使用被保护对象处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有效保护范围内;或防护区平面属正方型面积,采用多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时的布置方式。见图A.3所示。A.3 正方型布置示意图A.4多层保护布置这种方式主要应用在局部保护方式,针对多层保护对象或超高的保护对象进行分层、分高度来保护被保护对象的布置方式。见图A.4所示。A.4 多层保护布置示意图BC附录B (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验收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表B.1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并完整填写验收表。表B.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验收表工程名称工程地址使用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安装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查验项目名称查验内容记录查验评定结果查验日期技术资料审查设计图纸国家检测机构检验报告合格证明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复核型号规格数量验收内容查验防护区内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及分布情况和防护区结构系统安装位置系统安装牢固程度与联动控制系统的连接和相关功能查验与手动控制按钮的连接和相关功能查验查验结论查验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 日(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 日(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 日(公章)项目负责人:年月日CD附录C (资料性附录)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护检查记录表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护检查记录按表C.1规定的内容进行填写。_表 C.1 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维护检查记录使用单位防护区/保护对象执行的规范编号及名称检查类别(巡检、例检、年度)检查日期检查项目检查情况故障处理情况检查人员签字备注福建省地方标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5/T XXXX-XXXX条 文 说 明目次本规范用词说明171范围182规范性引用文件183术语和定义184设计195施工246调试和验收267维护管理27本规范用词说明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的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a)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b)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c)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或“不可”。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的规定执行时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执行”。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 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条 文 说 明1 范围本条文说明了编制本规范的目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传统的四大(水、气体、泡沫、干粉)固定式灭火装置之一,应用广泛。受到了国内外许多国家的重视。近年来,由于国家对消防安全的重视,世界各国消防界正在寻找和开发各种新型的灭火技术,而超细干粉灭火剂正是干粉灭火剂中的新型、应用较成熟的技术之一。超细干粉灭火剂是一种性能良好、应用范围广泛的新型灭火剂,在物理性质上表现为一种干燥的、易流动的并具有防潮、防结块性能的固体粉末,经加压、喷射后呈雾状云的形态分布于保护空间。超细干粉灭火剂经过国家相关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灭火剂最大灭火浓度不大于0.15/m3 ,既可应用于全淹没灭火,又可应用局部保护灭火,适用于在各种场所扑灭A、B、C、E类火灾。灭火剂对大气臭氧层耗减潜能值(ODP)为零,温室效应潜能值(GWP)为零,无毒无害,对保护物品无腐蚀,对人体无刺激。本规范的制定,为设计、施工、调试和验收以及系统的维护提供了技术依据,为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推广及使用起到了良好的作用。本条文对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的应用范围做了一个简要的概述,但并不表示只能局限在以上范围内。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可在所有普通干粉灭火器适用的场所使用。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可用于一些不能使用水的场所的灭火,并能达到很好的灭火效果,如图书室、档案室等纸质资料储存场所。本规范中所指的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是指以氮气等惰性气体为驱动介质的贮压式和贮气瓶式的灭火装置。此类灭火装置喷射时间较长,能有效的释放超细干粉灭火剂,具有持续性,能在较短时间内形成浓度,达到灭火效果。本条文规定中所指的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除本规范中已指明的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规范:防火基础标准中与之有关的安全基础标准;有关的工业与民用建筑防火标准、规范;有关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标准、规范;有关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部件、超细干粉灭火剂标准;其它有关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条文主要是列出本规范引用的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属于新型的技术,在很多方面有自己的独特性,很多都优于相关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所以可以参照相关的标准为基础来实现。3 术语和定义很多属于新的术语,结合了现行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定义。全淹没应用与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中2.1.2的术语基本一致,但因为本规范中主要指的是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而不是指灭火系统,所以有做针对性的修改。全淹没应用与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中2.1.3术语基本一致,但因为本规范中主要指的是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而不是指灭火系统,所以有做针对性的修改。4 设计4.1 一般规定4.1.1 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适用于扑灭的火灾类型,即适用于扑灭可燃液体火灾、可燃固体的表面火灾、可燃气体火灾及各类带电设备的火灾。灭火试验的结果表明,采用超细干粉灭火剂扑灭上述物质火灾迅速有效。在我国相关规范中,如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对悬挂式超细干粉灭火装置的应用作了相应规定。4.1.2 同其它灭火剂一样,超细干粉灭火剂并不是万能型灭火剂,扑灭的火灾类型也有局限性。也就是说超细干粉灭火剂对有些物资的火灾不起灭火作用。超细干粉灭火剂不能扑灭的火灾主要包括两大类:第一类是本身含有氧原子的强氧化剂,这些氧原子可供燃烧之用,在具备燃烧条件下与可燃物氧化结合成新的分子,反应激烈。而超细干粉灭火剂的分子不能很快渗入其内部起化学反应将火扑灭,这类物质主要包括硝化纤维、炸药等。第二类主要是化学性质活泼的金属和金属氧化物,如钾、钠、镁、钛、锆等。这类物质的火灾不能用普通超细干粉灭火剂来扑灭。对于活泼金属火灾目前采用的灭火剂通常为干沙、石墨、氯化钠等特种超细干粉灭火剂。 而特种超细干粉灭火剂目前工程中设计数据不足。因此,本规范不涉及此类灭火装置。4.1.3 本条文包含两部分内容,其一是规定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按应用方式分为两种类型:即全淹没应用和局部应用;其二是规定两种应用方式的不同应用范围,全淹没应用主要应用于封闭的空间里;而局部应用既可应用于封闭的空间,也可以应用于敞开的空间或非空间。但二者都是扑灭表面火灾。多具超细干粉自动灭火装置联动就可以组成灭火系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综合考虑,组成全淹没或局部系统。4.1.4 本条规定了超细干粉灭火装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划分,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执行。为设计人员能正确判断灭火装置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合理确定超细干粉灭火剂设计用量和选择用的规格、型号提供了依据。4.1.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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