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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宁夏森林防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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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宁夏森林防火.doc

    LYJ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行业标准 LYJ 1272012森林防火工程技术标准The Technology Standard Of Forest Fire Protection Engineering2012-1-1 发布 2012-1-1 实施国 家 林 业 局 发 布目 次1 总则12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23 森林防火瞭望监测系统43.1 一般规定43.2 瞭望塔(台)的规划设计43.3 技术标准64 林火阻隔系统84.1 一般规定84.2 林火阻隔带94.3 工程阻隔带104.4 防火林带115 森林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网)135.1 一般规定135.2 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网)的组建与分类135.3 技术要求146 森林防火通信系统156.1 一般规定156.2 防火通信网络156.3 无线通信176.4 有线通信186.5 供电电源187 森林防火道路197.1 一般规定197.2 技术标准208 森林防火检查站(哨)218.1 一般规定218.2 设置标准229 防火站、加油站和机降点2310 建筑工程2410.1 一般规定2410.2 建设原则2410.3 建筑标准241 总则1.0.1 森林防火工程是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重要物质条件。为了规范、指导森林防火工程建设,提高森林防火的工程质量,加快实现森林防火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代化,制定本标准。1.0.2 森林防火工程主要包括:瞭望、阻隔、气象预测预报站(网)、通信、道路、检查站(哨)、防火机场、防火站等工程。1.0.3 本标准适用于我国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森林防火工程。1.0.4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适合我国国情,工程项目的选定应从实际需要出发,符合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的要求。1.0.5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中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以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改善森林环境,发展林业为目的。1.0.6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贯彻“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1.0.7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以国家森林火险区划为依据,在工程建设规划的基础上进行。 1.0.8 护林防火机场工程建设,按国家林业部颁发的护林防火机场工程技术标准(LYJ116)执行。1.0.9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规范的规定。2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2.0.1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即编制林区的森林防火工程整体建设方案。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是实施林区防火工程建设的依据,一切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均应在森林防火工程整体建设方案的基础上进行。2.0.2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的对象为县、林业局、国营林场、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等。区划单元为林班、施业区、或经营区、自然沟系等。2.0.3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应遵循以下原则:1抓住重点,全面规划;2力争开销最少,效果最佳;3应充分发挥一项措施多种功能的作用;4坚持科学性与实用性结合,先进性与可行性结合。2.0.4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的内容包括:1布设防火瞭望塔(台)(位置、结构); 2规划林火阻隔网络;3规划森林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网);4规划防火通信网络;5选定防火通信类型;6. 规划防火道路网;7选定防火站、防火检查站(哨)位置;8. 选定防火机场和直升飞机加油站、机降点;9规划防火用各类建筑工程(包括办公室、宿舍、站房、车库、仓(油)库等)的建设规模、结构和工程数量等。2.0.5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工程布局必须合理,紧密关联的工程应保证防火工作迅速、准确、连贯、正常地运行。其它单项工程应相互协调,保证工程整体效能的充分发挥,以达到全面设防,积极消灭的目的。2.O.6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必须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以本区的地形地势,气象,可燃物类型、分布,火源种类、频度,火灾发生率、燃烧率,交通条件和扑救能力等为基本依据。2.0.7 各种森林防火工程建设,必须以提高防火效率,增强防火能力,有利于防火管理为准则。2.0.8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基本要求:1工程体系完整,布局严密,技术措施可靠;2目标明确,针对性强,重点突出;3以防为主,防救结合;4全面设防,分区控制,科学治理,有利于防火灭火。2.O.9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应充分利用当地有利条件和现有设施;新增设施应技术先进、安全可靠、适用耐久、经济合理。2.0.10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应充分考虑林区的其它经营活动及森林资源的动态变化,以保持防火工程设施的相对稳定。 2.0.11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可与森林经理调查或森林经营方案的制定同时进行。一般应在森林经理调查和森林经营方案的基础上编制森林防火工程整体建设方案。2.0.12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中的火险区划指标按国家火险区划标准规定执行。2.0.13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的规划期限一般分为5年和lO年。2.0.14 森林防火工程建设规划,应提交防火工程建设方案(文字说明和图表等资料)。3 森林防火瞭望监测系统3.1 一般规定3.1.1 防火瞭望监测系统包括人工瞭望和视频监测两种监测方式。人工瞭望是监测人员站在瞭望塔(台)上利用望远镜对控制区进行林火监测;视频监测是利用摄像机拍摄的影像视频信号,通过设置在远端的监视器监测林火发生情况,一般建设在人难以到达,或难以生活的监测点上。3.1.2 防火瞭望工程是森林防火的主要工程设施。林地连接成片,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或不足5000公顷而实际需要的,均应建设防火瞭望监测系统。3.1.3 瞭望塔(台)林火监测是我国目前林火监测的主要手段,是森林防火实现“早发现、早报告、早扑救”的重要基础。瞭望塔(台)的建设应做到安全适用、经济合理。3.1.4 防火瞭望系统的建设必须从全局出发,坚持工程建设的整体性和长期性,以提高工程效益,扩大瞭望视野,增强瞭望效果为目的。3.1.5 防火瞭望系统必须坚持科学性与实用性结合,近期与远期结合,重点与一般结合。工程设施的选用应做到结构简单,坚固耐用。3.1.6 防火瞭望系统必须根据防护要求和地区条件,因地制宜地选定。工程建设应效果好、作用大、适应性强、便于施工、安全可靠。3.1.7 对于面积大、地形复杂,单点瞭望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应组建林火瞭望网。3.1.8 防火瞭望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必须首先安装避雷系统,安装后接地电阻不得超过10欧姆。3.2 瞭望塔(台)的规划设计3.2.1 瞭望塔(台)规划设计总的原则是提高监测密度,扩大监测范围,减少监测盲区,增加监测覆盖率和精度。3.2.2 防火瞭望塔(台)应有最佳的控制范围,对瞭望范围内的地形、地物和瞭望对象,应清晰可见。3.2.3 防火瞭望塔的位置应在整体规划布局的基础上进行选定。其选设条件:1地势较高,最好是突起的山岗或高地; 2视野宽阔,通视条件好;3不受其它干扰或自然灾害的危害;4尽可能靠近居民村屯或生产场点和道路。3.2.4 防火瞭望塔的设置密度,应根据地形地势,森林分布,观测方法和可见度等条件确定。瞭望塔观测半径以20公里左右为宜,如采用较先进的仪器观测,观测半径应根据设备性能确定。3.2.5 每座防火瞭望塔观测半径应相互衔接并形成网状,瞭望塔之间重叠覆盖面积不小于1/3。防火瞭望网要能覆盖全区域,监测区内不应有盲区。3.2.6 防火瞭望塔的结构类型,一般采用永久性钢结构或砖石结构。3.2.7 防火瞭望塔的建造可根据条件选定方形桁架、角形桁架、或方(圆)柱体、方(圆)锥体等形式。升降系统一般应采用内阶梯式或自动升降式,阶梯应以折升式为宜。3.2.8 防火瞭望塔高度,应根据地势和林木生长高度及控制范围等条件确定。平缓地区,塔上瞭望室必须高出周围的最高树冠不小于2米;丘陵山区,塔的高度一般为1026米。突起的高山顶端,无视线障碍的地方,可不设塔架或塔身,只建瞭望室即可。中、幼龄林瞭望塔的架设高度应按成熟林架设塔高度考虑。3.2.9 防火瞭望塔应配有工作人员食宿室、仓库等设施。食宿室和仓库等如与瞭望塔分建时,距离宜近不宜远,一般不应超过100米。3.2.10 全方位观测的瞭望塔应尽量设在林地中心或控制区的中心,单方位观测的瞭望塔应尽量避免逆光观测。3.2.11 大面积人工林或飞播林区,也应根据林木生长情况、林地自然环境和森林火险等级条件,有重点的建立地面瞭望网点。3.2.12 防火瞭望塔应远离高压输电线路,水平距离一般不应小于 100米。3.3 技术标准3.3.1 钢结构的瞭望塔应由塔基、塔座、塔架、瞭望室、升降系统(阶梯或升降机)、配重系统、安全系统、避雷系统等部分组成;砖石结构的瞭望塔应由塔基、塔身、瞭望室、上下系统(阶梯、阶梯平台、阶梯栏杆等)、安全系统(护栏、扶手等)、避雷系统等部分组成。3.3.2 塔基土(石)层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3.3.3 塔基周围应保证有足够的覆盖土层。塔基遇不良土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塔基土进行特殊处理。3.3.4 钢结构瞭望塔,必须结构合理,部件组合严密,连接牢固可靠。3.3.5 钢架塔身应采用定型分节、角钢接口联接的装配方式,每节高度一般不大于4米。3.3.6 钢结构瞭望塔,应设有安全拉线。安全拉线必需沿塔体对角设置,拉线仰角不得大于45°;拉线基础必须牢固,四角拉力必须相等。3.3.7 瞭望室应结构简单、体轻、坚固耐用。室壁宜采用钢架轻型墙板,四周通视。室内净空不应超过2.2米;室内面积26平方米为宜。3.3.8 瞭望室的容许承载力每平方米不得小于150公斤。3.3.9 瞭望室外设有瞭望平台的,平台宽度不应小于O.8米,平台外缘应设有牢固的防护栏杆。3.3.10 瞭望塔升降系统,凡采用自动升降的,应配有电源或配重设施;采用阶梯式的,应分层次,一般层高不应大于4米。阶梯宽度:钢结构不小于0.5米;砖石结构不小于0.8米;梯节间应设有休息台。阶梯应设有扶手栏杆。3.3.11 避雷设备应技术可靠,安全适用。避雷装置的接地引线与避雷针之间必须紧密衔接,不允许有脱离断裂现象。接地引线必须留有0.5米左右的余量。3.3.12 避雷接地装置,在地面应有明显标志,装置上部必须保持0.81.0米的覆盖土层,覆土后的地表不得低于周围地面。 4 林火阻隔系统4.1 一般规定4.1.1 林火阻隔系统必须以保护森林资源、防止和阻截森林火灾的发生和蔓延、减少火灾损失、提高林区防火控制能力为目的。4.1.2 林火阻隔系统设计应以森林防火理论、森林生态学、地植物学为指导,以维护森林资源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为理念,针对当今森林火灾发生的规律与趋势,促进森林防火工作由被动扑救向主动预防转变。4.1.3 林火阻隔系统设计应符合森林防火功能的要求,因地制宜,发挥林火阻隔系统的防护、生态、景观、生产等多种作用,达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效果。同时应尽量不破坏自然环境、少占用林地面积、不降低林地质量。4.1.4 林火阻隔系统必须考虑林区地势、地物特点,充分利用河流、山脊、道路(公路、铁路)、沟壑等条件,实施综合性阻隔,确保工程效益。4.1.5 林火阻隔系统应具有阻火效果好、作用大、工程量小、投资少、利用率高、持续时间长的特点。4.1.6 林火阻隔带的种类应根据植被类型、火险区等级、火灾危害程度以及经营管理水平等条件,同时考虑可燃物类型、气象、火源性质、扑救能力,以及火行为等因素选定。4.1.7 林火阻隔带必须连接成完整的封闭式阻隔网络,形成封闭的隔离区。4.1.8 林火阻隔网控制面积应根据当地火险区等级、自然条件、经营强度、人口密度、防火要求、被防护对象的重要程度和经济条件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1林火阻隔网控制面积,省级、国家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必须小于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其他区域必须小于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的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2林火阻隔网控制面积应小于所在县(区、市)前十年或前二十年每次森林火灾平均面积。4.1.9 当林火阻隔带阻止了野生动物的迁移时,应设置动物通道。4.2 林火阻隔带4.2.1 林火阻隔带是指林区内,所有由人工开设或自然形成的,规格符合规定标准,能有效阻隔林火蔓延的障碍物或屏障。4.2.2 林火阻隔带分为自然阻隔带、工程阻隔带、生物阻隔带及组合阻隔带。1自然阻隔带:由一种自然障碍物组成的林火阻隔带。包括水体、沟壑、沙丘、石滩、森林等。2工程阻隔带:通过人工措施,由一种无生命的障碍物组成的林火阻隔带。包括防火线、生土带、防火沟、防火墙等。3生物阻隔带:林区内,通过人工措施,由生物障碍物组成的林火阻隔带。包括防火林带、防火草带等。4组合阻隔带: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林火障碍物组成的林火阻隔带。4.2.3 林火阻隔带的宽度设置应在保证防火效果的前提下,考虑节省工程量和土地的占用。除防火沟、防火墙外,林火阻隔带的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国界林火阻隔带宽度:南方林区 不得小于50米;北方林区 不得小于100米。2省界、县界、乡镇界,以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边界的林火阻隔带宽度:南方林区 不得小于20米;北方林区 不得小于30米。3林缘林火阻隔带宽度:南方林区 不得小于20米;北方林区 不得小于30米。4林内林火阻隔带(防火林带除外)宽度:南方林区 不得小于20米;北方林区 不得小于30米。5林内防火林带宽度:南方林区 不得小于10米;北方林区 不得小于20米。4.2.4 凡分布在林区内宽度符合本规范4.2.3规定的河流、沟壑、石滩、沙丘等都是林火蔓延的自然障碍,为充分发挥其阻隔作用,均应有目的地将其组进阻隔工程,但必须与其他阻隔工程紧密衔接。4.2.5 工程阻隔是根据防火需要,本着因害设防原则选定的防火工程设施。工程项目必须以增强防火能力,提高防火效率为目标。4.2.6 生物阻隔是利用耐燃的密集林带进行林火阻隔,有条件的地方均应积极营造防火林带。林内和林区边缘的农田、菜地也应充分利用。4.2.7 穿越林内或林缘的道路不得作为林火阻隔带单独使用,应在道路的两侧或紧挨林地的一侧设置其他林火障碍物,形成组合阻隔带。设置的其他林火障碍物的一侧宽度应满足以下条件:1标准铁路的风口险段不得小于40米,其他地段不得小于30米。2森林铁路的风口险段不得小于30米,其他地段不得小于20米。3高速公路不得小于15米,其他公路不得小于10米。4.3 工程阻隔带4.3.1 防火线(沟、墙)与生土带,必须根据自然条件,严格按规定标准进行设置。对有特殊要求和不适于设置防火线(沟、墙)与生土带的地段应选用其他相应有效措施。4.3.2 工程阻隔带的开设原则:1对林火必须有控制和隔离作用;2不破坏或少破坏森林原生植物群落,有利于林木生长和经营活动;3火源多、火险区等级高和林火易蔓延的地方,应适当加大林火阻隔带密度;4防火线、生土带应设置在地势平缓、森林植被与地被物少、土壤瘠薄的林缘地带;5防火线、生土带不得沿陡坡、峡谷穿行;6林内不得开设防火线、生土带;7防火沟应设置在林地腐殖质层或泥炭层厚,容易发生地下火的林内;8防火沟开设方向应垂直于主导风向,坡地时垂直于坡向;9防火墙宜设置在林缘,每隔一定距离应设置人行通道。4.3.3 工程阻隔带宽度除应符合本规范4.2.3规定外,不应小于当地成熟林木的最大树高的1.5倍。4.3.4 凡山口、沟谷风口地段工程阻隔带,应根据现地条件适当加宽。4.3.5 防火沟、防火墙的规格应符合林火阻隔系统设计规范相应条款的规定。4.3.6 防火线的开设应根据地形、植被和技术条件选定适宜方法。一般可采用机械(或人工)伐除、机耕、割草、化学灭草和火烧等方法,彻底清除防火线上的易燃物。开设方法必须符合科学管理的要求。火烧法应具体落实烧法、时间和技术要求。4.3.7 生土带的开设方法:土层较厚,地势平缓的可用机耕;土层瘠薄、坡度较大的应采用人工开设。生土带必须把鲜土翻起,保持地表无植被生长。4.4 防火林带4.4.1 凡天然、人工营造和飞播面积较大的林区,并有适合造林地段的均应营造乔木或乔灌木结合的防火林带。4.4.2 营造防火林带应根据林地条件、防护要求等,本着因地制宜和适地适树的原则选定。防火林带应设在下列地区:1各森林经营单元(林场、经营区等)林缘、集中建筑群落(居民点、工业区等)的周围和优质林分的分界处;2边防、行政区界、道路两侧和田林交界处;3有明显阻隔林火作用的山脊、沟谷和坡面;4适于耐火性树种生长的地方。4.4.3 防火林带应与其他林火阻隔系统紧密衔接、相互联网。4.4.4 防火林带按功能分为主带(或称主干线)和副带(或称支线)。主带为火灾控制带,应与防火期主导风向垂直;副带为小区分割带。4.4.5 防火林带宽度应以满足阻隔林火蔓延为原则,除应符合本规范4.2.3规定外,尚应不小于当地成熟林木的最大树高,一般应宽于被防护树高的1.52.0倍。陡坡和峡谷地段应适当加宽。4.4.6 设置在山脊的防火林带,林带中间必须留有宽度4米以上的通道。4.4.7 防火林带的造林密度应根据树种的生物学特性和结构形式确定。一般应大于人工造林密度,株行距应控制在1×12×2米之间。4.4.8 防火林带应按垂直结构、水平结构分别进行设计。林带结构应尽量紧凑,最好采用多层次结构,形成大乔木和小乔木与灌木混交的复层林带。4.4.9 防火林带的树种必须是抗火性能强,适应本地生长的树种,其条件应是:1枝叶茂密、含水量大、耐火性强,含油脂少,不易燃烧的;2生长迅速、郁闭快、适应性强,萌芽力高的;3下层林木应耐潮湿,与上层林木种间关系相互适应的;4无病虫害寄生和传播的。4.4.10 防火林带树种选择应因地制宜,可参照下列树种:1北方林区乔木:水曲柳、胡桃楸、黄波罗、杨树、柳树、椴树、榆树、槭树、稠李、落叶松等;灌木:忍冬、卫茅、接骨木、白丁香等。2南方林区乔木:木荷、冬青、山白果、火力楠、大叶相思、栓皮栎、交让木、珊瑚树、茴香树、苦槠、米槠、构树、青栲、红楠、红锥、红花、油茶、桤木、乌墨、藜索、闽粤栲、杨梅、青岗栎、竹柏等;灌木:油茶、鸭脚木、柃木、九节木、茶叶树(云雾茶)等。4.4.11 防火林带树种选择时严禁使用外来有害植物。5 森林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网)5.1 一般规定5.1.1 国有和集体林区,应建立森林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林地面积较大的地区,应组建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网。5.1.2 森林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网),必须有利于森林防火,维护森林安全,根据森林分布,地形地势,经营强度等条件选定。5.1.3 森林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的控制半径以15公里30公里为宜。5.1.4 森林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网)的建立,应尽量与地方气象部门密切结合,充分利用林业局(场)现有条件做好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工作。5.2 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网)的组建与分类5.2.1 火险预测预报站(网)应根据林区自然条件、防火要求和职能范围,按主管部门(地区、林管局或县、林业局)隶属关系进行组建。5.2.2 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的组建必须有利于火险预测预报工作的开展,尽量减少层次,简化环节,便于管理。5.2.3 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可根据业务分工设中心站、基地观测站(包括无人观测站)和流动观测站。中心站主要汇集基地观测站测定的火险气象和其他火险因子,通过计算、分析、整理,预测预报火险等级、林火环境,判定林火发生和火行为,提供防范措施。基地观测站,对林区气象和其它火险因子进行定项、定时、定量观测,及时向中心站提供观测数据和信息。在需要进行一般补充观测或采用计算机联网的地区,可设置自动记录气象观测站(即无人观测站)。流动观测站,是火灾发生后,在火场附近设置的临时观测点,进行火场气象和火行为观测。5.3 技术要求5.3.1 气象预测预报站的选址要求:1应选在能较好地反映本地较大范围火险气象的地方,避免局部地形的影响;2站址周围不得有高大障碍物,如楼房、高压电线铁塔等;3应避开地方性雾、烟等大气污染严重的地方;4站位适中,地势平坦开阔,不受外界干扰;5站址处应交通便利,具有建站和生活条件。5.3.2 气象预测预报站(网)的布设应做到控制面积大、代表性强,无空白区。5.3.3 气象预测预报站(点)布局,除满足均匀分布外,还应考虑森林资源、历史火情、火源分布特点,一般应选设在火险等级较高地区。5.3.4 地势起伏变化较大和条件较复杂的山区应适当提高站(点)密度。5.3.5 气象预测预报站的观测场地四周必须空旷平坦,避免建在陡坡、洼地或邻近有铁路、公路、工矿、烟囱、高大建筑物的地方。5.3.6 气象预测预报站的观测场地周围应设有永久性的铁丝网围栏。距离公路、铁路等建筑物不得小于50米。5.3.7 地面气象观测场四周障碍物的影子应不会投射到日照和辐射观测仪器的受光面上,附近不允许有反射阳光强的物体。5.3.8 气象预测预报站应设有避雷装置,安装位置应设在站址的最高立杆顶端。6 森林防火通信系统6.1 一般规定6.1.1 森林防火通信是森林防火工程的主要组成部分,贯穿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个环节。防火通信必须为林火的监测瞭望、信息传递、指挥调度、林火扑救、后勤供应等工作服务。6.1.2 通信系统由无线通信和有线通信两种基本方式组成。防火通信系统应以无线通信为主,或采用有线、无线联合的方式。6.1.3 防火通信系统的建设必须从全局出发,坚持工程建设的整体性与长期性,以提高森林防火整体能力、确保森林防火工作顺利进行为目的。6.1.4 防火通信系统的建设必须根据林区特点、社会环境、经营管理水平、森林火险等级及火灾频率等条件综合考虑。6.1.5 防火通信系统的建设应坚持需求牵引、面向实际、确保功能实用;坚持改革创新、突出重点、确保技术先进;坚持统一标准、一体设计、确保互联互通。6.1.6 防火通信系统应本着需要与可行、近期与远期、固定与临时、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通信设备、设施的作用。6.1.7 防火通信必须联结各级防火指挥部门和有关基层单位,在保证环节畅通和通信质量的原则下,组成通信网络。6.2 防火通信网络6.2.1 森林防火通信网络是指各级森林防火机构自建或租用并用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各种通信网络或系统。6.2.2 森林防火通信网络由超短波通信网、短波通信网、卫星通信网、机动通信系统、有线电话网、移动电话网及计算机网等组成。6.2.3 森林防火通信网络,根据管理系统、隶属关系和职责范围,全国按四级组网: 一级网:以国家森林防火总指挥部为主台,各省(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为属台;二级网:以省(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为主台,各地(市、林管局)森林防火指挥部为属台;三级网:以地(市、林管局)森林防火指挥部为主台,各县(市、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为属台;四级网:以县(市、林业局)森林防火指挥部为主台,各县(市、林业局)所辖基层单位(区、乡、林场、经营所、防火专业队、瞭望塔、防火站、气象预测预报站等)及流动台为属台。6.2.4 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建设应以自建超短波通信网为主,充分利用公众通信资源,形成互联互通的通信网络体系,确保森林防火指挥顺畅。6.2.5 临时通信网络应根据实际需要,以便于直接或通过中转完成与防火指挥部的联系,选定合理的联结方案。6.2.6 森林防火通信网应遵循如下原则进行组建:1通信网(点)应布局合理,通话质量稳定,技术可靠,重点突出;2传递信息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经济适用;3有线通信线路短直,便于施工和维修养护;4通信网络应层次分明,多路迂回,纵横交错,信息畅通;5与地方通信网联接时,应符合邮电部门通信质量指标和接口指标,并取得邮电部门同意。6.2.7 在已建有线通信网的地区,应充分利用现有设备,以有线通信为主;无有线通信网的地区宜采用无线通信。6.2.8 未开发林区、飞播林区和林地面积较大、人烟稀少、交通不便的边远林区,应采用无线通信。6.2.9 采用数据微波和数字特高频通信方式的,应配有微波站和微波铁塔。6.3 无线通信6.3.1 无线防火通信应根据林区地形地势、通信要求和无线通信特点等条件进行组建。一般可按短波、超短波、微波等方式组网,话路可分纵式、横式、纵横式。6.3.2 无线防火通信网(点)应从全局考虑、保证重点、逐级配网,确保功能适用、技术先进、互联互通。6.3.3 无线防火通信路由位置的选择:1地形条件好,无地面反射波影响;2通信时分短、中继次数少;3能简化设备,便于架设天线;4节省投资,便于维修;5电路可稳定可靠的运行。6.3.4 电台射频输出功率,应根据通信距离,覆盖面积选定。省(区)级应按50100瓦;地区、林管局级,应按2550瓦;县、林业局级,应按1025瓦;区、林场、经营所、瞭望塔等,应按510瓦;车载或背负式电台,按5瓦即可。6.3.5 电台工作频率:短波应在1.63.0兆赫、1.612兆赫、2630兆赫等频段之间;超短波,在150400兆赫之间(甚高频150兆赫,特高频400兆赫)的频段。6.3.6 防火通信频率、频道的选择,应在最佳可用频率选定的基础上,以区内无干扰的频率作为防火通信频率。并按主台、属台确定日频、夜频,以提高通信质量,消除通信干扰。6.3.7 重点林区应建立固定超短波网,林区内的超短波信号覆盖率应达到95%以上;与下一级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固定超短波基地台的通信应达到100%。6.3.8 在超短波网和公众网不能覆盖的地区,应建立短波通信网。6.3.9 无线防火通信网之间,在正常时期应采用分级、错时或定时开机联络方式,以保证信息传输。6.3.10 选定无线防火通信频率,必须报请当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或指定。6.3.11 无线防火通信电台应根据本区地形条件和设备类型选定适宜天线。6.3.12 无线防火通信没备,应选用国家定型产品,未经鉴定合格的设备,一律不得采用。6.4 有线通信6.4.1 有线防火通信应根据林区火险气象预测预报、林火扑救等站点的分布和现有通信的负荷能力,结合生产布局统筹安排,组成完整、统一的通信网络。6.4.2 防火通信站之间或通信距离较远,而且话务量较多的区段,可采用载波通信。6.4.3 有线通信应保证防火需要,其工程建设可根据具体条件,分期、分段实施。6.4.4 防火通信线路,不得带挂有线广播。6.4.5 有线通信站,必须设有独立专用机房,机房标准应满足通信工艺要求。6.4.6 有线通信与无线通信相结合的通信站,应根据结合方式设置有、无线通信结合设备。 6.4.7 有线通信技术标准,应按邮电部门有关标准规定执行。 6.5 供电电源6.5.1 防火通信供电电源应因地制宜,在保证通信线路畅通,不影响通信质量的原则下选定。6.5.2 无线通信电源应采用交流稳压电源或直流电源。直流电源的电压以12135伏为宜。6.5.3 无电源的地区可选用小型水力、风力发电机组或多次复充的镍镉电池、太阳能电池供电。防火通信应设置备用电源。6.5.4 防火通信供电线路,中间不得接入其他用户。7 森林防火道路7.1 一般规定7.1.1 森林防火道路是指专门用于或主要用于森林防火的道路。7.1.2 森林防火道路由防火等级道路和简易路(塔道、站道等)组成。塔道是指通往防火瞭望塔的道路,分车行塔道和人行塔道两种。站道是指通往森林火险气象预测预报站的道路。车行塔道和站道的基本车型为吉普车和小型货车。7.1.3 森林防火道路等级的选用应根据道路在防火道路规划网中的功能、作用、辐射林地面积和森林资源蓄积综合确定,具体选用原则按森林防火道路设计规范相关规定执行。7.1.4 林区木材生产或其他生产性使用的断头等级路相连而用于防火的道路,其等级应不低于原路等级。7.1.5 拟开发的林区,应在规划设计生产性道路的同时,同步规划设计森林防火道路。7.1.6 森林防火道路的布设应尽量考虑与其他道路结合并联接成网。确定道路走向时,在不降低道路技术标准的情况下,应尽量兼顾道路阻火作用。7.1.7 车行塔道、站道的基本要求:1路线起点选位适当,走向合理,应尽量做到短捷、顺畅、工程数量小;2应对沿线地质、水文、气候等自然条件和社会情况进行充分调查,精心设计,精心施工,以保证全路坚固耐久,便于养护管理;3应保证全线排水的畅通,对沿河易受水流淹没的路段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4路堤和路堑工程一般不考虑防护设施,但应按防火道路设计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稳定性;5必须做好基底的整治工作,保证路堤有足够的压实度。路基压实度可按等级路不设路面时的指标确定。7.1.8 人行塔道的基本要求:1尽量减少迂回展线,长坡应修建休息平台;2阶梯布置应随坡就势,以减少工程量;3铺石应稳固,砌石应浆满石坚;4混凝土阶梯、砖砌阶梯施工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要求;5人行塔道应保证排水顺畅,避免冲刷;6结构形式的选择,应因地制宜。7.2 技术标准7.2.1 防火道路中的等级道路应执行森林防火道路设计规范及相关规范的有关规定。7.2.2 车行塔道和站道的主要技术指标:1路基宽度:3.0米(原则上不设路面,清除草皮、回填透水性强的土壤,整平压实);2最小曲线半径:10米;3最大限制坡度:15%。7.2.3 人行塔道的主要技术指标:1宽度:1.0米;2坡度:仰角不应大于45°;3梯道踏步高:不大于20厘米;4梯道踏步宽:不小于30厘米。7.2.4 桥涵设计、路基排水设计应执行森林防火道路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7.2.5 简易服务区的设置间距、面积及功能构成应执行森林防火道路设计规范中的相关规定。8 森林防火检查站(哨)8.1 一般规定8.1.1 森林防火检查站(哨)的设置应从实际需要出发,坚持防火与林政相结合、防火与生产相结合,坚持专业队与群众相结合,坚持普遍检查与重点设防相结合。8.1.2 森林防火检查站可与林政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结合起来,由林政检查站(或木材检查站)承担经常性的森林防火检查任务,以减少站(哨)设置数量,精简人员,提高工作效率。8.1.3 防火检查站(哨)的设置位置:1进入林区的必经道口;2林区生产比较集中的作业场地;3容易发生林火并便于防范检查的某些林缘地段;4林区城镇、村屯人员活动较频繁集中的主要出入口;5应避开存在滑坡、塌方、泥石流隐患的地址不稳定区域。8.1.4 防火检查站(哨)装备的配备应适应所承担的防火检查、监督等任务的需要。森林防火检查站的主要任务如下:1宣传森林防火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办理入山人员、机动车辆的登记手续; 3检查入山机动车辆的防火安全设施,收存入山人员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品。 8.1.5 森林防火检查站的设置应统一规划,合理设防,构建起灵敏可靠的预测监控体系,以提高防火检查效果。8.1.6 森林防火检查站(哨)分固定和临时两种。固定防火检查站(哨)应配备必要的固定设施,以保证防火检查员的正常工作和生活。8.2 设置标准8.2.1 固定防火检查站(哨)必须配备通信设备(有线通信设备或无线通信设备),以保证与防火指挥部、站(哨)之间及森林警察等有关部门的联络。8.2.2 防火期间在防火检查站(哨)前,应横跨道路架设活动栏杆或栏索,有效地拦截检查行人和车辆。8.2.3 防火检查站(哨)应树立或悬挂醒目的森林防火检查标牌和灯光信号,以示检查和提醒防火;还应设置一定数量的宣传栏(板),宣传防火规章制度和注意事项等。9 防火站、加油站和机降点9.0.1 防火站是防火期间设置在重点或边远未开发林区的防火机构或岗位。主要负责清理外来闲散人员,巡逻防火,养护防火道路,修建防火隔离带和扑救林火。9.0.2 防火站选址的要求:1站址应选在森林高火险等级区;2应对地质、水文资料和地形条件等进行充分的调查,选址时应避开不良水文、不良地质等自然灾害的影响;3选择地势平坦、开阔,地面坡度适当,排水条件良好的地点,尽量减少修建工程量;4宜选在交通便利、水源(符合饮用水标准)充足、电源、通讯、物资供应均能得到保障的地点。9.0.3 防火站的建设应根据实际需要,坚持永久性与临时性结合。9.O.4 防火站的主要工程设施有办公室、宿舍、食堂、仓库和车库等。9.0.5 加油站是防火期间林区防火直升飞机停机加油的场所,与防火站经常结合设置。目前一般每70100万公顷林地设置一处。主要工程设施有仓库、车库、办公室、停机坪等。9.0.6 机降点是直升飞机在防火中临时落降上下人员的场所。主要工程有一处简易停机坪,每处控制林地面积约10万公顷左右。9.0.7 加油站的工程技术标准按护林防火机场工程技术标准(LYJ 116)中的“林临”级标准执行。 9.0.8 防火站、加油站和机降点的设置应本着森林防火空防与陆防相结合和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10 建筑工程10.1 一般规定10.1.1 森林防火建筑工程主要包括:防火物资仓库;防火灭火车库;油脂(燃料)库、加油站;气象观测园、瞭望塔房;防火检查站房、办公室、宿舍等。lO.1.2 办公室、宿舍等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应满足国家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2001)和部颁林业局(场)民用建筑等级标准(LYJ11187)及防火和抗震等其他有关规范、标准要求。1O.1.3 油库、车库加油站等工业性建筑除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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