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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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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要求.doc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要求玻璃幕墙工程对材料、加工制作、安装施工、工程验收、保养和维修的要求材 料3.1 一 般 规 定3.1.1 玻璃幕墙用材料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尚无相应标准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出厂合格证。3.1.2 玻璃幕墙应选用耐气候性的材料。金属材料和金属零配件除不锈钢及耐候钢外,钢材应进行表面热浸镀锌处理、无机富锌涂料处理或采取其他有效的防腐措施,铝合金材料应进行表面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或氟碳漆喷涂处理。3.1.3 玻璃幕墙材料宜采用不燃性材料或难燃性材料;防火密封构造应采用防火密封材料。3.1.4 隐框和半隐框玻璃幕墙,其玻璃与铝型材的粘结必须采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全玻幕墙和点支承幕墙采用镀膜玻璃时,不应采用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3.1.5 硅酮结构密封胶和硅酮建筑密封胶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3.2 铝合金材料3.2.1 玻璃幕墙采用铝合金材料的牌号所对应的化学成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GB/T 3190的有关规定,铝合金型材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的规定,型材尺寸允许偏差应达到高精级或超高精级。3.2.2 铝合金型材采用阳极氧化、电泳涂漆、粉末喷涂、氟碳漆喷涂进行表面处理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建筑型材GB/T 5237规定的质量要求,表面处理层的厚度应满足表3.2.2的要求。表3.2.2 铝合金型材表面处理层的厚度表面处理方法膜厚级别(涂层种类)厚度t(m)平均膜厚局部膜厚阳极氧化不低于AA15t15t12电泳涂漆阳极氧化膜Bt10t8漆 膜B-t7复合膜B-t16粉末喷涂-40t120氟碳喷涂-t40t343.2.3 用穿条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A66GF25(聚酰胺66+25玻璃纤维)材料,不得采用PVC材料。用浇注工艺生产的隔热铝型材,其隔热材料应使用PUR(聚氨基甲酸乙酯)材料。连接部位的抗剪强度必须满足设计要求。3.2.4 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铝合金门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铝合金门GB/T 8478和铝合金窗GB/T 8479的规定。3.2.5 与玻璃幕墙配套用附件及紧固件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地弹簧GB/T 9296平开铝合金窗执手GB/T 9298铝合金窗不锈钢滑撑GB/T 9300铝合金门插销GB/T 9297铝合金窗撑挡GB/T 9299铝合金门窗拉手GB/T 9301铝合金窗锁GB/T 9302铝合金门锁GB/T 9303闭门器GB/T 9305推拉铝合金门窗用滑轮GB/T 9304紧固件 螺栓和螺钉GB/T 5277十字槽盘头螺钉GB/T 818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螺钉和螺柱GB/T 3098.1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粗牙螺纹GB/T 3098.2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母 细牙螺纹GB/T 3098.4紧固件机械性能 螺栓 自攻螺钉GB/T 3098.5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栓 螺钉和螺柱GB/T 3098.6紧固件机械性能 不锈钢螺母GB/T 3098.153.3 钢 材3.3.1 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的钢种、牌号和质量等级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碳素结构钢GB/T 700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合金结构钢GB/T 3077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薄钢板及钢带GB/T 912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热轧厚钢板及钢带GB/T3274结构用无缝钢管JBJ 1023.3.2 玻璃幕墙用不锈钢材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且含镍量不应小于8%。不锈钢材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不锈钢棒GB/T 1220不锈钢冷加工棒GB/T 4226不锈钢冷轧钢板GB/T 3280不锈钢热轧钢带YB/T 5090不锈钢热轧钢板GB/T 4237不锈钢和耐热钢冷轧钢带GB/T 42393.3.3 玻璃幕墙用耐候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耐候结构钢GB/T 4171及焊接结构用耐候钢GB/T 4172的规定。3.3.4 玻璃幕墙用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应采取有效的防腐处理,当采用热浸镀锌防腐蚀处理时,锌膜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金属覆盖层钢铁制品热镀锌层技术要求GB/T 13912的规定。3.3.5 支承结构用碳素钢和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采用氟碳漆喷涂或聚氨酯漆喷涂时,涂膜的厚度不宜小于35m;在空气污染严重及海滨地区,涂膜厚度不宜小于45m。3.3.6 点支承玻璃幕墙用的不锈钢铰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顶锻用不锈钢丝GB/T 4232、不锈钢丝GB/T 4240、不锈钢丝绳GB/T 9944的规定。3.3.7 点支承玻璃幕墙采用的锚具,其技术要求可按国家现行标准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GB/T 14370及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JGJ 85的规定执行。3.3.8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承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8的规定;全玻幕墙用的支承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点支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8和吊挂式玻璃幕墙支承装置JG 139的规定。3.3.9 钢材之间进行焊接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GB/T 8162、碳钢焊条GB/T 5117、低合金钢焊条GB/T 5118以及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 81的规定。3.4 玻 璃3.4.1 幕墙玻璃的外观质量和性能应符合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钢化玻璃GB/T 9963幕墙用钢化玻璃与半钢化玻璃GB/T 17841夹层玻璃GB 9962中空玻璃GB/T 11944浮法玻璃GB 11614建筑用安全玻璃 防火玻璃GB 15763.1着色玻璃GB/T 18701镀膜玻璃 第一部分 阳光控制镀膜玻璃GB/T 18915.1镀膜玻璃 第二部分 低辐射镀膜玻璃GB/T 18915.23.4.2 玻璃幕墙采用阳光控制镀膜玻璃时,离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真空磁控溅射法生产工艺;在线法生产的镀膜玻璃应采用热喷涂法生产工艺。3.4.3 玻璃幕墙采用中空玻璃时,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空玻璃GB/T 1194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中空玻璃气体层厚度不应小于9mm;2 中空玻璃应采用双道密封。一道密封应采用丁基热熔密封胶。隐框、半隐框及点支承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应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明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二道密封宜采用聚硫类中空玻璃密封胶,也可采用硅酮密封胶。二道密封应采用专用打胶机进行混合、打胶;3 中空玻璃的间隔铝框可采用连续折弯型或插角型,不得使用热熔型间隔胶条。间隔铝框中的干燥剂宜采用专用设备装填;4 中空玻璃加工过程应采取措施,消除玻璃表面可能产生的凹、凸现象。3.4.4 幕墙玻璃应进行机械磨边处理,磨轮的目数应在180目以上。点支承幕墙玻璃的孔、板边缘均应进行磨边和倒棱,磨边宜细磨,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3.4.5 钢化玻璃宜经过二次热处理。3.4.6 玻璃幕墙采用夹层玻璃时,应采用干法加工合成,其夹片宜采用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夹层玻璃合片时,应严格控制温、湿度。3.4.7 玻璃幕墙采用单片低辐射镀膜玻璃时,应使用在线热喷涂低辐射镀膜玻璃;离线镀膜的低辐射镀膜玻璃宜加工成中空玻璃使用,且镀膜面应朝向中空气体层。3.4.8 有防火要求的幕墙玻璃,应根据防火等级要求,采用单片防火玻璃或其制品。3.4.9 玻璃幕墙的采光用彩釉玻璃,釉料宜采用丝网印刷。3.5 建筑密封材料3.5.1 玻璃幕墙的橡胶制品,宜采用三元乙丙橡胶、氯丁橡胶及硅橡胶。3.5.2 密封胶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橡胶密封垫预成型实心硫化的结构密封垫用材料规范HB/T 3099及工业用橡胶板GB/T 5574的规定。3.5.3 中空玻璃第一道密封用丁基热熔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丁基热熔密封胶JC/T 914的规定。不承受荷载的第二道密封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 486的规定;隐框或半隐框玻璃幕墙用中空玻璃的第二道密封胶除应符合中空玻璃用弹性密封胶JC/T 486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3.6节的有关规定。3.5.4 玻璃幕墙的耐候密封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点支承幕墙和全玻幕墙使用非镀膜玻璃时,其耐候密封可采用酸性硅酮建筑密封胶,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幕墙玻璃接缝用密封胶JC/T 882的规定。夹层玻璃板缝间的密封,宜采用中性硅酮建筑密封胶。3.6 硅酮结构密封胶3.6.1 幕墙用中性硅酮结构密封胶及酸性硅酮结构密封胶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用硅酮结构密封胶GB 16776的规定。3.6.2 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前,应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与其相接触材料的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并应对邵氏硬度、标准状态拉伸粘结性能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得使用。进口硅酮结构密封胶应具有商检报告。3.6.3 硅酮结构密封胶生产商应提供其结构胶的变位承受能力数据和质量保证书。3.7 其 他 材 料3.7.1 与单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配合使用的低发泡间隔双面胶带,应具有透气性。3.7.2 玻璃幕墙宜采用聚乙烯泡沫棒作填充材料,其密度不应大于37kg/m3。3.7.3 玻璃幕墙的隔热保温材料,宜采用岩棉、矿棉、玻璃棉、防火棉等不燃或难燃材料。9 加工制作9.1 一 般 规 定9.1.1 玻璃幕墙在加工制作前应与土建设计施工图进行核对,对已建主体结构进行复测,并应按实测结果对幕墙设计进行必要调整。9.1.2 加工幕墙构件所采用的设备、机具应满足幕墙构件加工精度要求,其量具应定期进行进行计量认证。9.1.3 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固定隐框玻璃幕墙构件时,应在洁净、通风的室内进行注胶,且环境温度、湿度条件应符合结构胶产品的规定;注胶宽度和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9.1.4 除全玻幕墙外,不应在现场打注硅酮结构密封胶。9.1.5 单元式幕墙的单元组件、隐框幕墙的装配组件均应在工厂加工组装。9.1.6 低辐射镀膜玻璃应根据其镀膜材料的粘结性能和其他技术要求,确定加工制作工艺;镀膜与硅酮结构密封胶不相容时,应除去镀膜层。9.1.7 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作为硅酮建筑密封胶使用。9.2 铝 型 材9.2.1 玻璃幕墙的铝合金构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铝合金型材截料之前应进行校直调整;2 横梁长度允许偏差为±0.5mm,立柱长度允许偏差为±1.0mm,端头斜度的允许偏差为-15(图9.2.1-1、9.2.1-2); 图9.2.1-1直角截料 图9.2.1-2斜角截料3 截料端头不应有加工变形,并应去除毛刺;4 孔位的允许偏差为±0.5mm,孔距的允许偏差为±0.5mm,累计偏差为±1.0mm;5 铆钉的通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铆钉用通孔GB 152.1的规定。6 沉头螺钉的沉孔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沉头螺钉用沉孔GB 152.2的规定;7 圆柱头、螺栓的沉孔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圆柱头、螺栓用沉孔GB 152.3的规定;8 螺丝孔的加工应符合设计要求。9.2.2 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中槽、豁、榫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铝合金构件槽口尺寸(图9.2.2-1)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1的要求;表9.2.2-1 槽口尺寸允许偏差(mm)项 目abc允许偏差+0.50.0+0.50.0±0.52 铝合金构件豁口尺寸(图9.2.2-2)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2的要求;表9.2.2-2 豁口尺寸允许偏差(mm)项 目abc允许偏差+0.50.0+0.50.0±0.53 铝合金构件榫头尺寸(图9.2.2-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2.2-3的要求。表9.2.2-3 榫头尺寸允许偏差(mm)项 目abc允许偏差0.0-0.50.0-0.5±0.59.2.3 玻璃幕墙铝合金构件弯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铝合金构件宜采用拉弯设备进行弯加工;2 弯加工后的构件表面应光滑,不得有皱折、凹凸、裂纹。9.3 钢 构 件9.3.1 平板型预埋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锚板边长允许偏差为±5mm;2 一般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10mm,两面为整块锚板的穿透式预埋件的锚筋长度的允许偏差为+5mm,均不允许负偏差;3 圆锚筋的中心线允许偏差为±5mm;4 锚筋与锚板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 (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9.3.2 槽型预埋件表面及槽内应进行防腐处理,其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预埋件长度、宽度和厚度允许偏差分别为+10mm、+5mm和+3mm,不允许负偏差;2 槽口的允许偏差为+1.5mm,不允许负偏差;3 锚筋长度允许偏差为+5mm,不允许负偏差;4 锚筋中心线允许偏差为±1.5mm;5 锚筋与槽板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ls/30 (ls为锚固钢筋长度,单位为mm)。9.3.3 玻璃幕墙的连接件、支承件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连接件、支承件外观应平整,不得有裂纹、毛刺、凹凸、翘曲、变形等缺陷;2 连接件、支承件加工尺寸(图9.3.3)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3.3的要求。表9.3.3 连接件、支承件尺寸允许偏差(mm)项 目允许偏差项 目允许偏差连接件高a5,2边距e1.0,0连接件长b5,2壁厚t0.5,0.2孔距c±1.0弯曲角度±2°孔宽d1.0,09.3.4 钢型材立柱及横梁的加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9.3.5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支承钢结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合理划分拼装单元;2 管桁架应按计算的相贯线,采用数控机床切割加工;3 钢构件拼装单元的节点位置允许偏差为±2.0mm;4 构件长度、拼装单元长度的允许正、负偏差均可取长度的1/2000;5 管件连接焊缝应沿全长连续、均匀、饱满、平滑、无气泡和夹渣;支管壁厚小于6mm时可不切坡口;角焊缝的焊脚高度不宜大于支管壁厚的2倍;6 钢结构的表面处理应符合本规范第3.3节的有关规定;7 分单元组装的钢结构,宜进行预拼装。9.3.6 杆索体系的加工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拉杆、拉索应进行拉断试验;2 拉索下料前应进行调直预张拉,张拉力或取破断拉力的50%,持续时间强取2h;3 截断后的钢索应采用挤压机进行套筒固定;4 拉杆与端杆不宜采用焊接连接;5 杆索结构应在工作台座上进行拼装,并应防止表面损伤。9.3.7 钢构件焊接、螺栓连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有关规定。9.3.8 钢构件表面涂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有关规定。9.4 玻 璃9.4.1 玻璃幕墙的单片玻璃、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加工精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单片钢化玻璃,其尺寸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1的要求;表9.4.1-1 钢化玻璃尺寸允许偏差(mm)项 目(mm)L2000L2000边长6,8,10,12±1.5±2.015,19±2.0±3.0对角线差6,8,10,122.03.015,193.03.52 采用中空玻璃时,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2的要求;表9.4.1-2 中空玻璃尺寸允许偏差(mm)项 目允许偏差边 长L1000±2.01000L20002.0,3.0L2000±3.0对角线差L20002.5L20003.5厚 度t17±1.017t22±1.5t22±2.0叠 差L1000±2.01000L2000±3.02000L4000±4.0L4000±6.03 采用夹层玻璃时,其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1-3的要求。表9.4.1-3 夹层玻璃尺寸允许偏差(mm)项 目允许偏差边 长L2000±2.0L2000±2.5对角线差L20002.5L20003.5叠 差L1000±2.01000L2000±3.02000L4000±4.0L4000±6.09.4.2 玻璃弯加工后,其每米弦长内拱高的允许偏差为±3.0mm,且玻璃的曲边应顺滑一致;玻璃直边的弯曲度,拱形时不应超过0.5%,波形时不应超过0.3%。9.4.3 全玻幕墙的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玻璃边缘应倒棱并细磨;外露玻璃的边缘应精磨;2 采用钻孔安装时,孔边缘应进行倒角处理,并不应出现崩边。9.4.4 点支承玻璃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玻璃面板及其孔洞边缘均应倒棱和磨边,倒棱宽度不宜小于1mm,磨边宜细磨;2 玻璃切角、钻孔、磨边应在钢化前进行;3 玻璃加工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4.4的规定;表9.4.4 点支承玻璃加工允许偏差项 目边长尺寸对角尺寸钻孔位置孔距孔轴与玻璃平面垂直度允许偏差±1.0mm2.0mm±0.8mm±1.0mm±124 中空玻璃开孔后,开孔处应采取多道密封措施;5 夹层玻璃、中空玻璃的钻孔可采用大、小孔相对的方式。9.4.5 中空玻璃合片加工时,应考虑制作处和安装处不同气压的影响,采取防止玻璃大面变形的措施。9.5 明框幕墙组件9.5.1 明框幕墙组件加工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1-1的要求:表9.5.1-1 组件装配尺寸允许偏差(mm)项 目构件长度允许偏差型材槽口尺寸2000±2.02000±2.5组件对边尺寸差20002.020003.0组件对角线尺寸差20003.020003.52 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同一平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5.1-2的要求。表9.5.1-2 相邻构件装配间隙及同一平面度的允许偏差(mm)项 目允许偏差项 目允许偏差装配间隙0.5同一平面度差0.59.5.2 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9.5.2)应符合表9.5.2的要求。表9.5.2 单层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mm)玻璃厚度(mm)abc563.51558104.5165不小于125.51859.5.3 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图9.5.3)应符合表9.5.3的要求。表9.5.3 中空玻璃与槽口的配合尺寸(mm)中空玻璃厚度(mm)abc下边上边侧边6+da+65177558+da+8及以上618755注: da为空气层厚度,不应小于9mm。9.5.4 明框幕墙组件的导气孔及排水孔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组装时应保证导气孔及排水孔通畅。9.5.5 明框幕墙组件应拼装严密。设计要求密封时,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进行密封。9.5.6 明框幕墙组装时,应采取措施控制玻璃与铝合金框料之间的间隙。玻璃的下边缘应采用两块压模成型的氯丁橡胶垫块支承,垫快的尺寸应符合本规范第4.3.11条的要求。9.6 隐框幕墙组件9.6.1 半隐框、隐框幕墙中,对玻璃面板及铝框的清洁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玻璃和铝框粘结表面的尘埃、油渍和其他污物,应分别使用带溶剂的擦布和干擦布清除干净;2 应在清洁后一小时内进行注胶;注胶前再度污染时,应重新清洁;3 每清洁一个构件或一块玻璃,应更换清洁的干擦布。9.6.2 使用溶剂清洁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不应将擦布浸泡在溶剂里,应将溶剂倾倒在擦布上;2 使用和贮存溶剂,应采用干净的容器;3 使用溶剂的场所严禁烟火;4 应遵守所用溶剂标签或包装上标明的注意事项。9.6.3 硅酮结构密封胶注胶前必须取得合格的相容性检验报告,必要时应加涂底漆;双组份硅酮结构密封胶尚应进行混匀性蝴蝶试验和拉断试验。9.6.4 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粘结板块时,不应使结构胶长期处于单独受力状态。硅酮结构密封胶组件在固化并达到足够承载力前不应搬动。9.6.5 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注胶必须饱满,不得出现气泡,胶缝表面应平整光滑;收胶缝的余胶不得重复使用。9.6.6 硅酮结构密封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幕墙装配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9.6.6的规定。表9.6.6 结构胶完全固化后隐框玻璃幕墙组件的尺寸允许偏差(mm)序号项 目尺寸范围允许偏差1框长宽尺寸±1.02组件长宽尺寸±2.53框接缝高度差0.54框内侧对角线差及组件对角线差当长边2000时当长边2000时2.53.55框组装间隙0.56胶缝宽度2.007胶缝厚度0.508组件周边玻璃与铝框位置差±1.09结构组件平面度3.010组件厚度±1.59.6.7 当隐框玻璃幕墙采用悬挑玻璃时,玻璃的悬挑尺寸应符合计算要求,且不宜超过150mm。9.7 单元式玻璃幕墙9.7.1 单元式玻璃幕墙在加工前应对各板块编号,并应注明加工、运输、安装方向和顺序。9.7.2 单元板块的构件连接应牢固,构件连接处的缝隙应采用硅酮建筑密封胶密封,胶缝的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10.3.7条的要求。9.7.3 单元板块的吊挂件、支撑件应具备可调整范围,并应采用不锈钢螺栓将吊挂件与立柱固定牢固,固定螺栓不得少于2个。9.7.4 单元板块的硅酮结构密封胶不宜外露。9.7.5 明框单元板块在搬运、运输、吊装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玻璃滑动或变形。9.7.6 单元板块组装完成后,工艺孔宜封堵,通气孔及排水孔应畅通。9.7.7 当采用自攻螺钉连接单元组件框时,每处螺钉不应少于3个,螺钉直径不应小于4mm。螺钉孔最大内径、最小内径和拧入扭矩应符合表9.7.7的要求。表9.7.7 螺钉孔内径和扭矩要求螺钉公称直径(mm)孔径(mm)扭矩(Nm)最小最大4.23.4303.4804.44.64.0154.0656.35.54.7374.78510.06.35.4755.52513.69.7.8 单元组件框加工制作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7.8的规定。表9.7.8 单元组件框加工制作允许尺寸偏差序号项 目允许偏差检查方法1框长(宽)长(mm)2000±1.5钢尺或板尺2000±2.02分格长(宽)度(mm)2000±1.5钢尺或板尺2000±2.03对角线长度差(mm)20002.5钢尺或板尺20003.54接缝高低差0.5游标深度尺5接缝间隙0.5塞片6框面划伤3处且总长100mm7框料擦伤3处且总面积200mm29.7.9 单元组件组装允许偏差应符合表9.7.9的规定。表9.7.9 单元组件组装允许偏差序号项 目允许偏差(mm)检查方法1组件长度、宽度(mm)2000±1.5钢尺2000±2.02组件对角线长度差(mm)20002.5钢尺20003.53胶缝宽度1.00卡尺或钢板尺4胶缝厚度0.50卡尺或钢板尺5各搭接量(与设计值比)1.00钢板尺6组件平面度1.51m靠尺7组件内镶板间接缝宽度(与设计值比)±1.0塞尺8连接构件竖向中轴线距组件外表面(与设计值比)±1.0钢尺9连接构件水平轴线距组件水平对插中心线±1.0(可上、下调节时±2.0)钢尺10连接构件竖向轴线距组件竖向对插中心线±1.0钢尺11两连接构件中心线水平距离±1.0钢尺12两连接构件上、下端水平距离差±0.5钢尺13两连接构件上、下端对角线差±1.0钢尺9.8 玻璃幕墙构件检验9.8.1 玻璃幕墙构件应按构件的5%进行随机抽样检查,且每种构件不得少于5件。当有一个构件不符合要求时,应加倍抽查,复检合格后方可出厂。9.8.2 产品出厂时,应附有构件合格证书。 安 装 施 工10.1 一 般 规 定10.1.1 安装玻璃幕墙的主体结构,应符合有关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10.1.2 进场安装的玻璃幕墙构件及附件的材料品种、规格、包泽和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10.1.3 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应单独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包括下列内容:1 工程进度计划;2 与主体结构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的协调配合方案;3 搬运、吊装方法;4 测量方法;5 安装方法;6 安装顺序;7 构件、组件和成品的现场保护方法;8 检查验收;9 安全措施。10.1.4 单元式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尚应包括以下内容:1 吊具的类型和吊具的移动方法,单元组件起吊地点、垂直运输与楼层上水平运输方法和机具;2 收口单元位置、收口闭合工艺及操作方法;3 单元组件吊装顺序以及吊装、调整、定位固定等方法和措施;4 幕墙施工组织设计应与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衔接,单元幕墙收口部位应与总施工平面图中施工机具的布置协调,如果采用吊车直接吊装单元组件时,应使吊车臂覆盖全部安装位置。10.1.5 点支承玻璃幕墙的安装施工组织设计尚应包括以下内容:1 支承钢结构的运输、现场拼装和吊装方案;2 拉杆、拉索体系预拉力的施加、测量、调整方案以及索杆的定位、固定方法;3 玻璃的运输、就位、调整和固定方法;4 胶缝的充填及质量保证措施。10.1.6 采用脚手架施工时,玻璃幕墙安装施工厂商应与土建施工单位协商幕墙施工所用脚手架方案。悬挂式脚手架宜为3层层高;落地式脚手架应为双排布置。10.1.7 玻璃幕墙的施工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1 玻璃幕墙分格轴线的测量应与主体结构测量相配合,其偏差应及时调整,不得积累;2 应定期对玻璃幕墙的安装定位基准进行校核;3 对高层建筑的测量应在风力不大于4级时进行。10.1.8 幕墙安装过程中,构件存放、搬运、吊装时不应碰撞和损坏;半成品应及时保护;对型材保护膜应采取保护措施。10.1.9 安装镀膜玻璃时,镀膜面的朝向应符合设计要求。10.1.10 焊接作业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烧伤型材或玻璃镀膜。10.2 安装施工准备10.2.1 安装施工之前,幕墙安装厂商应会同土建承包商检查现场清洁情况、脚手架和起重运输设备,确认是否具有幕墙施工条件。10.2.2 构件储存时应依照安装顺序排列,储存架应有足够的承载能力和刚度。在室外储存时应采取保护措施。10.2.3 玻璃幕墙与主体结构连接的预埋件,应在主体结构施工时按设计要求埋设;预埋件位置偏差不应大于20mm。10.2.4 预埋件位置偏差过大或未设预埋件时,应制订补救措施或可靠连接方案,经与业主、土建设计单位洽商同意后,方可实施。10.2.5 由于主体结构施工偏差而妨碍幕墙施工安装时,应会同业主和土建承建商采取相应措施,并在幕墙安装前实施。10.2.6 采用新材料、新结构的幕墙,宜在现场制作样板,经业主、监理、土建设计单位共同认可后方可进行安装施工。10.2.7 构件安装前均应进行检验与校正。不合格的构件不得安装使用。10.3 构件式玻璃幕墙10.3.1 玻璃幕墙立柱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立柱安装轴线偏差不应大于2mm;2 相邻两根立柱安装标高偏差不应大于3mm,同层立柱的最大标高偏差不应大于5mm;相邻两根立柱固定点的距离偏差不应大于2mm;3 立柱安装就位、调整后应及时紧固。10.3.2 玻璃幕墙横梁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横梁应安装牢固,设计中横梁和立柱间留有空隙时,空隙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2 同一根横梁两端或相邻两根横梁的水平标高偏差不应大于1mm。同层标高偏差:当一幅幕墙宽度不大于35m时,不应大于5mm;当一幅幕墙宽度大于35m时,不应大于7mm;3 当安装完成一层高度时,应及时进行检查、校正和固定。10.3.3 玻璃幕墙其他主要附件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1 防火、保温材料应铺设平整且可靠固定,拼接处不应留缝隙;2 冷凝水排出管及其附件应与水平构件预留孔连接严密,与内衬板出水孔连接处应密封;3 其他通气槽孔及雨水排出口等应按设计要求施工,不得遗漏;4 封口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封闭处理;5 玻璃幕墙安装用的临时螺栓等,应在构件紧固后及时拆除;6 采用现场焊接或高强螺栓紧固的构件,应在紧固后及时进行防锈处理。10.3.4 幕墙玻璃安装应按下列要求进行:1 玻璃安装前应进行表面清洁。除设计另有要求外,应将单片阳光控制镀膜玻璃的镀膜面朝向室内,非镀膜面朝向室外;2 应按规定型号选用玻璃四周的橡胶条,其长度宜比边框内槽口长1.5%2%;橡胶条斜面断开后应拼成预定的设计角度,并应采用粘结剂粘结牢固;镶嵌应平整。10.3.5 铝合金装饰压板的安装,应表面平整、色彩一致,接缝应均匀严密。10.3.6 硅酮建筑密封胶不宜在夜晚、雨天打胶,打胶温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要求,打胶前应使打胶面清洁、干燥。10.3.7 构件式玻璃幕墙中硅酮建筑密封胶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要求:1 硅酮建筑密封胶的施工厚度应大于3.5mm,施工宽度不宜小于施工厚度的2倍;较深的密封槽口底部应采用聚乙烯发泡材料填塞;2 硅酮建筑密封胶在接缝内应两对面粘结,不应三面粘结。10.4 单元式玻璃幕墙10.4.1 单元吊装机具准备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根据单元板块选择适当的吊装机具,并与主体结构安装牢固;2 吊装机具使用前,应进行全面质量、安全检验;3 吊具设计应使其在吊装中与单元板块之间不产生水平方向分力;4 吊具运行速度应可控制,并有安全保护措施;5 吊装机具应采取防止单元板块摆动的措施。10.4.2 单元构件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1 运输前单元板块应顺序编号,并做好成品保护;2 装卸及运输过程中,应采用有足够承载力和刚度的周转架,衬垫弹性垫,保证板块相互隔开并相对固定,不得相互挤压和串动;3 超过运输允许尺寸的单元板块,应采取特殊措施;4 单元板块应按顺序摆放平衡,不应造成板块或型材变形;5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措施减小颠簸。10.4.3 在场内堆放单元板块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宜设置专用堆放场地,并应有安全保护措施;2 宜存放在周转架上;3 应依照安装顺序先出后进的原则按编号排列放置;4 不应直接叠层堆放;5 不宜频繁装卸。10.4.4 起吊和就位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吊点和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吊点不应少于2个。必要时可增设吊点加固措施并试吊;2 起吊单元板块时,应使各吊点均匀受力,起吊过程应保持单元板块平稳;3 吊装升降和平移应使单元板块不摆动、不撞击其他物体;4 吊装过程应采取措施保证装饰面不受磨损和挤压;5 单元板块就位时,应先将其挂到主体结构的挂点上,板块未固定前,吊具不得拆除。10.4.5 连接件安装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4.5的规定。10.4.6 校正及固定应按下列规定进行:1 单元板块就位后,应及时校正;2 单元板块校正后,应及时与连接部位固定,并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表10.4.5 连接件安装允许偏差序号项 目允许偏差(mm)检查方法1标高±1.0(可上下调节时±2.0)水平仪2连接件两端点平行度1.0钢尺3距安装轴线水平距离1.0钢尺4垂直偏差(上、下两端点与垂直线偏差)±1.0钢尺5两连接件连接点中心水平距离±1.0钢尺6两连接件上、下端对角线差±1.0钢尺7相邻三连接件(上下、左右)偏差±1.0钢尺3 单元式幕墙安装固定后的偏差应符合表10.4.6的要求;表10.4.6 单元式幕墙安装允许偏差序号项 目允许偏差检查方法1竖缝及墙面垂直度幕墙高度H(mm)10激光经纬仪或经纬仪H3030H601560H9020H90252幕墙平面度2.52m靠尺、钢板尺3竖缝直线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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