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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8年)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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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008年) .ppt

    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目录,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2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 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1.1 安全生产法规基本概念 1.2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1 安全生产法规基本概念 安全生产法规就是为了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和集体财产不受损坏,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用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安全生产制度,是为了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防止财产损失而必须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办事的规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是安全生产法规顺利实施的必要保证。,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安全生产法规和制度的整体构成了安全生产法制。安全生产法制同样包含安全法规的立法、执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内容。安全法规的立法和执法属于国家各级权力机关的责任,对于企业来说,主要是守法的问题。,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2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体系 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体系,是由众多和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构成的系统。根据我国立法体系的特点,以及安全生产法规调整的范围不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若干层次构成(见图2-1),由高到低分为:根本法、基本法或普通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安全标准。宪法为最高层次,安全标准为最低层次。,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图1我国安全生产法律规范体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根本法。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2)基本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来制定、审议通过和公布的。安全生产法律包括主体法:安全生产法;相关法,如刑法、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单行法,如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3)行政法规。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发布的,如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等。,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为保障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贯彻实施而依法制定的,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等。(5)安全标准。法定的安全标准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标准化法的规定,标准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安全标准主要指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大部分是强制性标准。(6)地方性法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发布在本地区生效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单行条例。,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国际劳工公约。经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在我国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目前,批准的以职业安全健康内容为主的国际劳工公约摘录如下:1)最低年龄(海上)公约(第7号公约):规定儿童在14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于船舶上(1920年)。2)每周休息(工业)公约(第14号公约):规定工业企业全体职工应于每七日的期间内享有连续至少二十四小时的休息时间(1921年)。3)最低年龄(扒炭工及司炉工)公约(第15号公约):规定凡十八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船舶上充任扒炭工或司炉工(1921年)。,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同等待遇(事故赔偿)公约(第19号公约):要求承允对于已批准本公约的任何其他会员国的人民在其国境内因工业意外事故而受伤害者,或对于需其赡养的家属,在工人赔偿方面,应给予与本国人民同等的待遇(1925年)。5)伤害防护(码头工人)公约(修正)(第32号公约):规定工人往来在装卸工作场所所需通过的船坞、码头、埠头或其他类似处所的任何要道及岸上的任何此种工作场所均应适当顾及用此要道或工作场所的工人的安全而加以维护(1932年)。,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井下劳动(妇女)公约(第45号公约):规定凡女性不得使用于任何矿井的井下劳动(1935年)。7)最低年龄(工业)公约(修正)(第59号公约):规定儿童在十五岁以下者,不得受雇用或工作在任何公营或私营工业企业(1937年)。8)同酬公约(第100号公约):要求各会员国促进并保证实行男女同工同酬。我国1990年批准(1951年)。9)国际劳工标准三方协商公约(第144号公约):要求承诺保证就国际劳工组织活动的有关事宜,在政府、雇主和工人的代表之间进行有效协商(1976年)。,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0)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定和实施一项有关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政策(1990年)。11)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公约):要求会员国制订有关法律规定,保证最低就业年龄不低于15岁,目的是消除童工劳动(1973年)。12)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规定批准国应参照国际标准制定有关建筑业安全健康的法律和条例并使之生效,在建筑施工中应明确雇主、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为保证安全生产所应负的责任,确保建筑工地安全健康的工作条件。公约还对建筑施工工作场地、机械、作业方式、以及工人的个人防护和急救措施等做了具体规定(1988年)。,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3)职业安全和卫生及工作环境公约(第155号公约):要求批准本公约的成员国制定、实施并定期评审国家职业安全卫生和工作环境方针,实现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环境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减少到最低度,预防源于工作、与工作相关或在工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对健康的危害。该方针必须考虑工作环境中各种要素的协调管理,要素之间的关系,培训、交流与合作,以及工人及其代表遵照方针,按照规定的措施要求,采取恰当的行动获取保护(1981年)。,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 电力建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2.1 宪法2.2 安全生产主体法 2.3 安全生产单行法 2.4 安全生产相关法 2.5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2.6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2.7 安全标准,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个方面的基本问题。我国现行宪法对安全生产问题所作的规定有: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力。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力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宪法中的这三条规定,应该作为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三项基本原则,任何安全生产法规的制定均不得与这三项原则相违背。,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这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法。一、概述 安全生产法的公布实施,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影响深远的一件大事,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里程碑,它标志着我国的安全生产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2.2安全生产主体法,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 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地表述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2、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确定了安全生产法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基本法的地位,也明确了与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即通用的基本制度普遍适用,专项的依照相关法规执行,是一种互补的关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安全生产立法和执法,集中体现安全生产法的本质,调整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关系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安全生产法有如下基本原则: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2)预防为主 3)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相结合,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二、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即“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他履行自己职责的首要任务是建立一套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法用整整28个条款重点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保障作出了基本规定。2)、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安全生产法设专章对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a)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保障权利: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有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向本单位要求赔偿的权利;有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等。b)从业人员的义务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的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保障安全生产,需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严格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也需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社区的监督作用。因此,安全生产法从以上这几个方面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作了规定。4、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安全生产法确立的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事故发生前应急救援的准备和事故发生后调查处理的组织分别进行了规范,体现了重在预防的指导思想。安全生产法突破了重视事后调查处理忽视事前应急准备的旧模式,将应急救援纳入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中,这对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如果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末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如果由此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处以经济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并且从撤职之日起或从刑满释放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企业的主要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要负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3 安全生产单行法,安全生产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的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消防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一)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的法律规定 1.消防规划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讯、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纳人城市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实施。2.安全位置 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必须设置在城市边缘或者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公众聚集场所和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5.有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6.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2)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3)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4)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7.消防产品和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管理 消防产品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未经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8.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1.建筑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不符合标准的法律责任 有关单位违反(消防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4.营业场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1)对火险隐患不及时消除的;(2)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3)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五)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律责任 消防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有关单位有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分别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警告、罚款、拘留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六)火灾事故单位的法律责任 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和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有关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七)公安消防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违反消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二、其它单行法,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4 安全生产相关法,安全生产相关法是指内容包含有安全生产方面规定的关系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97年3月14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其中对安全生产有关的内容也做了一些修订,现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条例摘录如下。,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一百三十五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六条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管理规定,在生产、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百三十九条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的罚金。,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造成非企业生产人员的伤害,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作出了规定。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三条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于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二十六条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中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条例摘录如下:第五十二条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分为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7章79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病防治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自我健康保护意识。有关防治职业病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并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1)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4)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六、其它相关法,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5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和颁布有关安全生产行政法规。一、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302号令)2001年4月21日朱镕基总理签发第302号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下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行政法规。这部法规的核心,是建立了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法律制度。,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责任主体 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有行政责任的有关责任人。规定确定的有关行政责任人,包括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负责安全事项行政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机构正职负责人,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上述人员追究行政责任。2、追究的违法行为 有以下违法行为,应当追究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和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机构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责任:1)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与当事人勾结串通取得批准的。3)发现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4)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加查封、取缔的。5)未履行法定职责和程序、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6)不报、瞒报、或者拖延报告特大安全事故的。7)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8)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344号令)2002年1月9日国务院通过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1、危险化学品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物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2、危险化学品监管范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覆盖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各个环节。凡是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以及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等活动,必须遵守这部行政法规。监控化学品、属于药品的危险化学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1)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渎职、失职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条对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依法给与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事故救援规定的法律责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对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救援或者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是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或者拖延、推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与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危险化学品单位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违法行为,分别规定了有关行政处罚。,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2003年3月11日国务院第373号令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1、特种设备的定义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察,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鉴于目前我国特种设备种类较多,已有一些特种设备形成了故有的监督管理体制并行之有效,所以对于某些特殊的特种设备的安全安监督管理不需要改变现行管理体制,不宜作出统一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核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房屋建筑工地核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规定包括: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2)特种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3)特种设备故障和事故隐患的处理。4)公共服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安全违法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1)擅自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活动的法律责任。2)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保养活动的法律责任。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法律责任。4)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责任。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的法律责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393号令)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第393号令公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该条例设有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共8章71条内容。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有关的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工程各相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单位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国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施工单位和各级政府应落实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五、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397号令)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国务院于2007年3月28日第172次常务会议通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从总体来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主要是关于行政程序方面的法规。条例确立的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责任追究等法律制度,为错综复杂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了程序化制度保障。,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1、适用范围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条例。2、条例特点:一是条例确立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原则是政府领导、分级负责。二是强调了“四不放过”的原则,追究责任要有切肤之痛,事故教训要刻骨铭心。三是加大了对事故的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原则。四是实现了立法以及相关立法、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的和谐统一。,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针对当前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条例创设和健全了一些法律制度:健全值班和事故报告工作制度,明确事故报告的程序、时限、内容和责任;完善事故调查组的组织和工作规范;建立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加大责任追究和处分处罚的力度,严惩事逃匿、瞒报、谎报、失职渎职等违法犯罪行为。条例的公布实施,对于切实做好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关领域的违法行为,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具有积极的作用。,武汉大学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六、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493号令)2004年1月7日国务院通过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493号令),自2004年1月14日起施行。其立法目的是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1、适用范围 国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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