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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光股份:公司章程(2012年4月)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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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紫光股份:公司章程(2012年4月) .ppt

    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 2012 年 4 月 27 日 2011 年度股东大会修订,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目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 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五节 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 董事第二节 董事会第六章 总裁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第二节 监事会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第八章 公司债券第一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第二节 公司债券的转让、质押和继承,I,录,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回购,第九章 公司劳动人事制度和工会,第十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和审计,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 内部审计,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十一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 通知,第二节 公告,第十二章 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第十三章 修改章程,第十四章 附 则,II,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九条,第十条,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企改(1999)157 号文批准,由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总公司、钢铁研究总院、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作为发起人,以发起方式设立,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为 1100001027456。公司于 1999 年 8 月 2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000 万股,于 1999 年 11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紫光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Unisplendour Corporation Limited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清华大学紫光大楼邮编:100084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608 万元。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以及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第 1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 2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十二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构建面向二十一世纪的新型高科技企业,致力于开发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现代科技产品,从而提升国内高科技企业的整体水平,为使我国进入发达国家行列贡献力量。在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为全体股东创造良好的经济回报。,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是:技术开发、技术推广、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委托加工及销售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器件、通信设备和广播电视设备(不含无线电发射设备)、玩具、仪器仪表、文化用品、办公用机械产品;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维修、数据处理、软件服务;企业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出租商业设施;物业服务;经济信息咨询;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测绘服务;电脑动画设计;会议及展览服务;职业培训、外语培训、电脑培训;从事文化经纪业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第 3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第十七条 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中国北方工业公司、中国电子器件工业总公司、钢铁研究总院及北京市密云县工业开发区总公司,在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时分别持有 8,000 万股、400 万股、270 万股、160 万股及 50万股,分别占公司已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62.11%、3.11%、2.10%、1.24%及 0.39%。1999 年 3 月 16 日,除清华紫光(集团)总公司以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作为出资外,其他四家发起人均以现金方式出资。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608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20,608 万股,其中国有法人持有 11,008 万股,其他内资股股东持有 9,600 万股。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 4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做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第 5 页,股份转让,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二十八条,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 6 个月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利润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 6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 东,第三十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合法权利。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支付合理的费用后查阅和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应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设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与股东的联系、第 7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接待来访、信息披露和回答咨询,以保证股东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公司重大事项享有知情权和参与权。,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七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四十条,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第 8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应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控股股东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当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做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占用公司资金。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第二节,股东大会,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在一定范围内决定公司的投资方案和资产处置方案;(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四)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五)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十)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公司章程;(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决议;(十四)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的提案;第 9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十五)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重大交易事项作出决议;(十六)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七)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九)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三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之内举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下称“提议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请求日计算。,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第 10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四十七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九条,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条,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履行职权。第 11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五十一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五十二条,公司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所在地。,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为方便股东行使表决权,公司可以为股东提供安全、经济、便捷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或其他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股东可以选择通过公司提供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本章程所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是指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方式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第 12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七)网络投票的时间、投票程序(使用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时)。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第五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两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有关条件的股东可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五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五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第 13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决。,第五十八条,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五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六十条,对于监事会或提议股东决定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会议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应在原定股东大会召开日前至少 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六十二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召集人。,第六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或监事会,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六十四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第 14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其职责。,第六十五条,提案内容不符合本章程第六十二条所述条件的,董事会有权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但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第六十六条,董事会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公司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有助于股东对股东大会拟讨论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所必须的其他资料。需要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涉及事项的,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公司董事会应认真审议并安排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股东大会应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论时间。,第六十七条,提出涉及投资、财产处置和收购兼并等提案的,应当充分说明该,事项的详情,包括:涉及金额、价格(或计价方法)、资产的账面值、对公司的影响、审批情况等。如果按照有关规定需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或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公布资产评估情况、审计结果或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提出改变募股资金用途提案的,应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说明改变募股资金用途的原因、新项目的概况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要报送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事项,应当作为专项提案提出。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报告后,应当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并作为股东年会的提案。董事会在提出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时,需详细说明转增原因,并在公告中披露。董事会在公告股份派送或资本公积转增方案时,应披露送转前后对比的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以及对公司今后发展的影响。,第四节,股东大会的召开,第 15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六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一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股东大会决议中应由董事会办理的各事项的执行情况以及就其过去一年所作的工作,向股东大会做出报告并公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就去年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内容至少包括:(一)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三)监事会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七十四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应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导致会计师出具上述意见的有关事项及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的影响向股东大会做出说明。如果该事项对当期利润有直接影响,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孰低原则,确定利润分配预案或者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第 16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未能做出任何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五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七十九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公司年度报告;(六)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资产处置方案;(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 17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公司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股东大会在董事或监事的选举或更换中采用累积投票制。,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举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可以集中或分散使用投票权。股东大会采取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时,应制订详细、具体的操作方案,并在投票前向股东做出详细解释和说明。,第八十四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裁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应当对每项议案合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方式的投票表决结果,方可予以公布。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八十八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第 18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八十九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第九十条,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第九十一条,关联股东进行可能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依照公平、合理、合法的原则对该等关联交易的交易理由、交易价格等重要交易内容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后公司方能进行该等关联交易。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九十二条,会议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做出特别提示。,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本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第九十四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注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第 19 页,紫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二)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程、召集人的姓名或名称;(三)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四)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五)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六)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七)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八)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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