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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563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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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50563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doc

    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条文说明制订说明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GBT 50563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0年5月31日以第619号公告批准、发布。为便于城市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建设、管理,以及科研、学校等单位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供使用者参考。目次1总则502术语513基本规定53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544.1评价内容545等级评价835.1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835.2城市园林绿化级评价835.3城市园林绿化级评价845.4城市园林绿化级评价841总 则1.0.1城市园林绿化是影响城市社会、生态、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在本标准制定之前,尚没有一个针对城市园林绿化综合永平进行评价的标准或规范,各城市执行的一些评价方法存在着定义模糊、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建立一套科学评价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正确引导城市园林绿化健康发展、全国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是本标准的编制目的。1.0.2本条主要碳删两点;1本标准针对国务院确定的设市城市制订。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县城)和县以下的建制镇(即县辖建制镇),因其园林绿化和相关市政建设、环境建设要求、条件与设市城市有较大的差异,故不列入本标准的评价范围。2有效发挥城市园林绿化的综合作用,涉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多个领域,涵盖了城市宜居环境的各个方面。本标准除评价城市总体和各类绿地建设管理水平外,还包括城市生态环境和与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的城市市政设施的评价。2术  语2.0.1本术语规定林荫停车场必须满足遮荫率的要求。遮荫率30的标准确定,参考了目前一些城市多年执行的“株行距在6m×6m以下栽有乔木的停车场,计算为绿化用地面积”的规定,同时兼顾小型车停车场车位和通道的尺寸。2.0.2本术语部分参考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E7弃置地的解释,同时强调是因生产活动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自然地形和植被受到破坏而弃置,区别于自然形成的砂荒地。戈壁滩等弃置地。2.O.3节约型绿地的含义解释参照了原建设部(注:现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后同)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2007-1 215号)中对于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阐述。2.0.6在城市园林绿化中常出现乡土植物、乡土树种、本地植物、原生植物等多种称谓,由于缺乏统一的规范,各地理解不一。本术语强调了本地木本植物应为本地原生木本植物或虽非本地原生木本植物但长期适应本地自然气候条件并融入本地自然生态系统。为避免与可能造成生物入侵物种混淆,本术语强调本地木本植物应对本地区原生生物物种和生物环境不产生威胁。2.0.7本术语明确了生物多样性应包含三个层次: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2.O.8湿地是城市环境中重要的自然资源,在我国逐步得到广泛的重视。本术语引用了1970年2月2日在伊朗拉姆萨尔签订的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Convention on Wetl,ands of International Importance Especially as waterfowl Hatbitat,简称湿地公约)中关于湿地的定义,这是目前国内较为认可,并在相关文件中较多引用的关于湿地的定义。因湿地的术语采用了广义的湿地含义,本术语在解释中特别强调了城市湿地资源是纳入城市蓝线范围内的湿地,而非所有的水面和水域。原建设部2005年颁布的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中规定: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3基本规定3.O.1城市园林绿化评价体系体现了本标准1.0.2的要求。3.O.3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城市在自然条件、社会人文、工程技术等方面差异较大,考虑到各城市园林绿化特色,评价项目分成基本项、一般项和附加项。基本项属于城市园林绿化中的核心内容,一般项为城市园林绿化中较为重要的内容。对一些具有地方或地域特色的城市园林绿化评价内容和一些目前在全国推广有一定局限的评价内容、研究推介方向性的评价内容,本标准设置为附加巩搬份时可一定程度地替代同类评价的一般项,进一步突出对城市园林绿化特色性的鼓励。3.O.4本标准评价方法采用了选项达标的方式,其特点是:1操作简便,理解直观,目标明确,不需要通过复杂的计算就能得到结论。2有利于明确重点和严格管理。如各等级的基本项为本等级中一票否决的内容。3保留特色。对一些适应特定城市的条款保留一定的选择性,这也符合园林绿地建设应因地制宜的原则。4园林理论和技术发展很快,采用选项达标的方式,具有较强的开放性,有利于随着发展对标准的条款进行删减和增加。3.O.5、3.O.6在本等级绿地建设和建设管控评价中,如果不能满足一般项数量要求时,可以通过评价同类型的附加项予以替代,评价满足任意两项同类型的附加项可相当于满足一项同类型的一般项,但不得重复选择。附加项的设置体现了本标准对特色建设内容的鼓励,同时也保证本标准具有更好的适用性。4评价内容与计算方法41评价内容4.1.1综合管理评价主要包括组织管理、资金投入、规划编制、制度建设和公众参与等内容。1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城市绿化条例第七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管理机构的设置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发展的基础,管理机构职能薄弱是目前制约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本项评价内容评价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否有管理机构,二、是否有效行使职能。在国外一些关于城市绿色环境的评价中,如欧盟城市绿色环境URGE(Urban Green Environment),对于行政机关中的决策效率也作为评价内容。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2城市园林绿化科研能力城市绿化条例第四条要求:“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一个城市的科研能力是实现高质量园林绿化的重要保障。本项评价内容有城市科研机构和实际应用的科研成果两项。因为城市的规模不同,发展条件和需求也不尽相同。一些城市可能没有设立专门的科研机构,但可依托大城市的资源完成科技成果,所以评价中科研机构和科研成果只要满足一项就可以认为是满足评价要求。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级评价的基本项,级、级评价作为一股项。3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城市绿化建设资金是城市公共财政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方针。城市各级财政应安排必要的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工作的需要,尤其要加大城市绿化隔离林带和大型公园绿地建设的投入,特别是要增加管理维护资金。”城市园林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政府为保证城市园林绿化的日常维修养护,以及用于事业单位人员经费的各种支出。绿化维护专项资金是城市园林绿化的基本保障之一,目前国内许多城市园林绿化都存在“重建轻养”或维护资金不足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城市园林绿化的可持续发展。设置本项评价旨在促进各地对绿化维护、养护费用资金投入的保障。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 4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绿化条例第八条要求“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指导城市园林绿地管理与建设的法律性文件,对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虽然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但一个好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同样能对城市总体规划的诸多方面进行有益的导引和限定。本项评价内容所指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而非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系统专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规划期限低于评价期的设定,强碉了绿地系统规划的时效性,如某城市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规划期限到2010年,而评估期在2011年,就可以认为规划期限低于评估期。本项评价在本标准第5章中列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5城市绿线管理城市绿线是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城市绿线管理是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实施的基本保障。目前,随意侵占绿地、改变绿地属性的行为在城市建设中还较为常见,是各地园林管理部门在管理中需要面对的主要问题之一。加强绿线管理才能保证城市绿地具有合理的规模,保障人民的公众利益不受侵犯。本项评价丙容包括:一是是否划定绿线;二是城市绿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相关条款要求。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6城市蓝线管理城市蓝线是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水体保护对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的作用十分重要。从调研情况来看,目前我国对水害的防治认识到位,但对城市滨水空间的控制和利用情况却不甚理想,致使这些水体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景观、生态和社会的综合效益。本项评价设置的目的在于促进对于城市地表水体和包括绿化在内的城市滨水空间的保护。本项评价内容包括:一是是否划定蓝线;二是评价城市蓝线管理是否符合城市蓝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5号)相关条款要求。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的基本项,级、级、级评价作为一般项。7城市园林绿化制度建设本项评价旨在考核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程度,评价园林绿化管理制度是否完善。纳入评价的园林绿化制度主要包括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绿化养护管理、园林绿化公示、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义务植树等工程和技术管理制度等。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8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技术应用信息技术(Information Technology,简称IT)是指利用电子计算机和现代通信手段获取、传递、存储、处理、显示信息和分配信息自撇术产主要包括传感技术、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目前,信息技术已广泛应用于现代城市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是管理实现自动、高效、规范和准确的重要依托,信息技术应用代表未来管理技术的发展方向。原建设部在2001年印发的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基本要点(建科E200131号)中提出:“办公自动化”、“建设各行业综合网(站)提高为社会公众信息服务水平”、“积极推进信息发布平台建设,促进建设信息共享”、“建立行业权威数据库”等要求。依据以上要求,本项评价主要包括:一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信息库,如城市各类绿地分布、植物物种统计与分布等信息库;二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发布与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包括园林绿化网站建设和其他网络服务平台等;三是建立城市园林绿化信息化监管体系,包括利用遥感或其他动态信息传递对城市各类绿地进行监管。达到其中两项要求,可认为满足本项评价。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级评价的基本项,级、级评价作为一般项。9公众对城市园林绿化的满意率民意调查是政府决策的基础,是获取公众信息的重要手段。本项评价设置强调了园林绿化的公众性,评价采用抽查不少于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一的公众进行调查。目前我国尚缺乏关于民意调查的标准,千分之一的公众人口要求是根据现行的一些民意调查方法和惯例而确定。满意度调查制定的统一问卷表格,保证了调查的公平性,调研表选项的设置充分考虑了简便、易懂的特点。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评价的基本项,级、级、级评价作为一般项。4.1.2绿地建设评价包括城市园林绿地总体数量以及城市各类绿地数量的评价。1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3.0.6要求“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作为绿地建设的考核指标”。城市建成区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的术语中解释为“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在城乡规划法中第二条将建成区纳入到规划区的阐述:“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中要求:“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建成区范围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绿化覆盖面积是指城市中乔木、灌木、草坪等所有植被的垂直投影面积,包括屋顶绿化植物的垂直投影面积以及零星树木的垂直投影面积,乔木树冠下的灌木和草本植物不能重复计算。本项评价各等级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主要依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的统计分析。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35.29,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绿化覆盖率的平均值为39.74,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34.00。同时,在200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要求“到2010年,全国城市规划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综合所上,本项评价确定I级、级取值为40.00和36.00,级和级取值为34。在现行的一些评价办法中,把全国的城市分成秦岭淮河以南和以北两个大区域,再根据人口不同分别规定绿化覆盖率的评价标准。课题组按照这种方法对全国660个设市城市进行分组统计发现,绿化覆盖率并未随人口数量的增减呈现规律性的变化。考虑到绿化覆盖率的变化规律较为复杂,不宜简单地以秦岭淮河进行划分界定,在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也未对绿化覆盖率进行区域的划分,同时兼顾绿化覆盖率与绿地率的连带关系,故本标准中对绿化覆盖率不做城市所在区域和人口的限定。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2建成区绿地率建成区绿地率是考核城市园林绿地规划控制水平的重要指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建成区绿地率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对绿地率计算作了这样的解释:“一般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和无特指的情况下,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按这样的解释,其他绿地不应纳入绿地率的统计。而在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统计的是建成区绿地率。一般来说,城市的建成区范围要大于建设用地范围,或者说建成区内的城市绿地包括建设用地外的“其他绿地”,而事实上该部分绿地不论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供居民游憩场地,还是城市自然景观方面,都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因此,本标准在建成区绿地率统计中允许纳入建成区内、建设用地外的部分“其他绿地”面积,同时为了避免因统计“其他绿地”而削弱了对城市建设用地内绿地建设面积的控制,对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面积,规定不应超过建设用地内各类城市绿地总面积的20;且纳入统计的“其他绿地”应与城市建设用地相毗邻。建设用地外的河流、湖泊等水域虽然可能在建成区之内,也对城市生态环境起到积极作用,但因各地情况不一,面积跨越较大,故不列入本项评价内容统计。绿地率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主要依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31.30,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的平均值为36.84,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2980。本项评价确定I级、级标准取值为35.00和31.00,级和级标准取值为29。在现行的一些评价办法中,把全国的城市分成秦岭淮河以南和以北两个大区域,再根据人口不同分别规定绿地率的标准。按照这种方法,课题组对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进行分组统计得到的结果,绿地率并未随人口数量的增减呈现规律性的变化。而在另一项指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却是北方高于南方。绿地率作为各级城市规划控制的一项重要指标,其更多体现了城市规划管理控制的要求,而非体现在城市地域的差别。在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中均未对绿地率进行区域和人口的划分,故本项评价不对城市所在区域和人口规模进行限定。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3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是考核城市发展规模与公园绿地建设是否配套的重要指标。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以及相关城市园林绿化、生态环境的评价中,人均公园绿地均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本项评价需要明确以下几个概念:(1)公园绿地的统计公园绿地的统计方式应以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为主要依据,不得超出该标准中公园绿地的范畴,不得将建设用地之外的绿地纳入公园绿地面积统计。一些城市利用河滩地、山地进行开发建设,确实起到了部分公园绿地的作用,但若纳入公园绿地统计可能造成公园绿地用地的边缘化,削弱了园林绿地在城市中的功能作用。关于水面的统计,本项评价明确规定:公园绿地中纳入到城市建设用地内的水面计入公园绿地统计,未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水面不应计入公园绿地统计。(2)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本项评价内容计算的分母采用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要求,从2006年起,人均和普及率指标按照城区的常住人口计算,包括公安部门的户籍人口和暂住人口。所以人均公园绿地的人口统计为城区户籍人口和城区暂住人口之和,即城区的常住人口。城区人口在2005年和2005年之前称为“城市人口”,指城区范围的人口,这里的城区指:街道办事处管辖的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镇(乡)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城区暂住人口指城区内离开常住户口地,到本市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中关于人均公园绿地的统计方法,相关人口数字虽然较容易掌握,但本项评价内容分子的“公园绿地”统计限定于城市建成区的建设用地,分母“城区人口”的统计是城区范围,按照国内的理解和计算,城区范围大大超过了建成区的范围,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有些城市城区面积甚至是建成区面积的10倍。根据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中,关于“一、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统计口径”的解释5中明确指出“城市绿化指标的考核范围,对于绿化规划应为城市规划建成区;对于现状应为城市建成区。”在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第4.0.2条指出:“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第3.0.1条指出:“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因此,本项评价采用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较为准确。目前我国人口数据由公安部门掌握,以街道办事处为统计单位,城市建成区范围由规划部门划定,建成区范围与人口统计范围通常不吻合。因此,建成区内的城区人口统计,对于不在建成区范围内的街道办事处和工矿企业等特殊区域人口不纳入本项评价内容人口统计,对于跨越建成区的街道办事处管辖地域的人口应纳入本项评价内容的人口统计。(3)关于本项评价的等级标准值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评价标准数值的确定是根据2008年全国660个设市城市相关统计数据进行计算,660个城市的平均值为8.98,其中110个国家园林城市的平均值为11.12,抽样统计的非园林城市平均值为10.50。原建设部1993年发布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将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分成城市人均建设用地不足75、75105和超过105不同分别作了要求。根据我们对2008年全国660个城市的统计,确实发现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与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呈正相关关系,而城市的地理位置对人均公园绿地没有明显的规律性影响。按照全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2007年我国城市人均建设用地面积平均值达到了108,而大部分省份和直辖市,即使加上暂住人口,现状人均建设用地也超过了80,所以本项评价内容设置人均建设用地设置小于80、80lOO和大于lOO三个档次,通过对660个城市分别计算,分别设定评价标准,城市园林绿化工级人均公园绿地在9.511.O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级人均公园绿地在7.59.O以上,城市园林绿化级、级人均公园绿地在6.57.5以上。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4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中乔、灌木所占比率城市园林绿地中应提倡植物种类和配置层次的丰富,这是体现绿地生态价值和构建节约型园林的重要内容。本项评价旨在控制园林绿地中单纯草坪的种植比例,提高单位面积绿地的生态功能。根据研究,绿地中保持乔灌木覆盖率不低于70,有利于发挥绿地更高的生态作用。本项评价的园林绿化I级标准为70,级、级、级适当放低。处于高原高寒植被区域的城市,如处于青藏高原的城市,因其特殊的自然条件,植物立地条件较为特殊,故本项评价内容无论数值多少均可视为满足要求。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级、级评价的基本项,级评价作为一般项。5城市各城区绿地率最低值城市内部绿地分布不均是目前大多数城市普遍存在的现实问题,尽管很多城市绿地总量达到较高的水平,但就某些城市区域而言,其绿化状况却不尽人意,而这些城市区域又恰恰是人口稠密、建筑密集的老城区或中心城区,绿地需求量大。无论是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角度,还是从提供居民游憩场所角度,该地区只有保证一定的绿地面积,才能真正发挥绿地的综合功能。基于上述目的设置了本项评价内容。原建设部在2006年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有关绿化建设的内容中,提出“各城区间的绿化指标差距逐年缩小,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相差在5个百分点以内、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差距在2以内”。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行多个数据的比较计算。为方便起见,本标准提出对城区的绿地率最低值进行控制。评价标准数值是根据我国660个设市城市及国家园林城市的相关统计数据综合考虑而确定。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工级、级、级评价的基本项,级评价作为一般项。6城市客城区_人均公园绿地面积最低值评价内容设置的意义同上,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7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公园绿地为城市居民提供方便、安全、舒适、优美的休闲游憩环境,居民利用的公平性和可达性是评价公园绿地布局是否合理的重要内容,因此,公园绿地的布局应尽可能实现居住用地范围内500m服务半径的全覆盖。本项评价内容的确定,主要依据:(1)我国各地公园绿地建设的实践和国内外相关理论表明,居民步行至公园绿地的距离不超过500m是符合方便性和可达性原则的。(2)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中有“城市公共绿地布局合理,分布均匀,服务半径达到500m(1000以上公共绿地)的要求”。本评价中公园绿地的内涵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的公园绿地相一致,其中社区公园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小区游园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第2.2.9条要求面积不宜小于0.5h,考虑到500m服务半径可能的居民人口数量,本评价要求将公园绿地的最小规模设在5000。而对于城市中已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的区域,考虑到该类地段是以保护原有历史风貌为重点,而绿地建设是在不破坏原有城市肌理的基础上进行,其表现特征为小型而分散,因此,针对该类地区,绿地规模可下调至1000,服务半径可缩小至300m。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的基本项,级、级、级评价作为一般项。8万人拥有综合公园指数在2006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评价标准中提出:“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从生态功能和使用功能来讲,绿地只有达到一定的面积才能发挥其应有自每作用,特别是在满足城市居民综合游憩和缓解城市热岛效应等方面,综合公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对于综合公园的具体内容和设施要求都没有较为明确的规定,本标准中综合公园的界定可以理解为三个方面,一是专指公园,而非指所有公园绿地,管理界线明确,并在园内设有管理机构;二是指综合性,强调设施的完备;三是面积必须大于10h,按照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第2.2.2条的要求:“综合性公园的内容应包括多种文化娱乐设施、儿童游戏场和安静休憩区全园面积不宜小于10h。”该评价标准数据根据调研的近百个城市的统计资料综合分析而制定。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级评价的基本项,级、级评价作为一般项。9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城市道路绿化是城市绿色网络空间的骨架,对城市空间形态组织、城市空气环境质量和噪音控制以及城市景观特征塑造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是城市园林绿化水平评价的重要内容。城市道路绿化普及率是对道路绿化绿量的考察内容。本标准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城市重视发展宽阔的城市道路,而忽视道路绿化带的设置和乔木的种植,造成道路噪声污染严重、遮荫能力以及景观效果差等问题产生。本项评价重点考核道路红线内的行道树的种植情况。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为城市园林绿化I级评价的基本项,级、级、级评价作为一般项。10城市新建、改建居住区绿地达标率居住区绿地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居住区绿地率是衡量与考核居住区环境整体水平的重要指标。本项评价内容设置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中7.0.2.3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的要求。对于国媳婚许多城市来说,2000年以前基本没有居住区绿地率方面的档案,原建设部在2002年对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进行了局部修订,加入了强制性条文,包括对绿地率的控制,所以本标准将新建、改建居住区在时间上的界定是2002年(含2002年)以后建成或改造的居住区(小区)。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11城市公共设施绿地达标率附属绿地由于分布面广,其绿化质量和分布情况直接影响着城市园林绿化的水平。本标准在对分布面积最广的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设定了相关标准进行评价的同时,重点对与城市居民联系紧密的城市公共设施用地的绿化建设水平进行评价。对于公共设施绿地的解释见现行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852002中表2.0.4的G42类别,公共设施用地的界定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本项评价考核主要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对公共设施用地绿地率的要求。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12城市防护绿地实施率防护绿地是指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要求而设置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防护绿地对城市灾害的隔离、城市环境的改善、城市污染的减低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防护绿地的布局和数量视各城市的城市格局、产业结构的不同而不尽相同,所以本项评价主要考核规划防护绿地的实施情况。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13生产绿地占建成区面积比率由于生声绿地担负着为城市绿化工程供应苗木、草坪及花卉植物等方面的生产任务,同时承担着为城市引种、驯化植物等科技任务,因此,保证一定规模的生产绿地对城市园林绿化具有积极的意义。原建设部在城市绿化规划指标的规定(建城E20023文件)中要求,城市生产绿地面积应占建成区面积的2以上。经多年实践证明,城市保持2以上的生产用地才能真正但负起保持城市园林绿化用苗的抚育需要,但城市用地日益紧张,再加上市场化迅速发展,生产绿地的建设可不强调位于城市建成区内。本标准将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地,只要是以向城市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各类圃地均计人生产绿地面积统计;但其他季节性或临时苗圃、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单位内附属的苗圃等则不计人。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一般项。14城市道路绿地达标率本项评价内容的设置,主要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97中3.1.2的相关内容,即道路绿地率应符合“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m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为达标”,广场绿化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7597中5.2的相关规定。考虑到数据统计的难度和一些特殊地段的特殊要求,道路红线宽度小于12m的城市道路(支路)和历史传统街区;不在评价范围之内。我国一些城市的道路绿地率距离规范的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在核查上也有一定的难度,在绿地总体数量达标的情况下,道路绿地可能存在个体的差异。因此,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15大于40h胸植物园数量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修订的国家园林城市标准中要求:“近三年,大城市新建综合性公园或植物园不少于3处,中小城市不少于1处”。本项评价设置目的在于鼓励发挥植物园在科普、教育、宣传和植物物种多样性保护方面的作用。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中规定:“植物园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面积宜大于40h。”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16林荫停车场推广率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市停车场面积占城市室外硬地面积的比率越来越大,所以推广绿化停车场对于改善城市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本项评价内容设置依据原建设部关于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意见(建城E2007215号)中关于“建设生态化广场和停车场”的意见,旨在鼓励对城市硬质地面条件进行改善,提倡绿化美化。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17河道绿化普及率本项评价内容设置目的在于保证河道具有一定规模的生态涵养林带、促进城市生活型滨水绿地的构筑。根据相关规划规范要求,宽度8m的绿地是可作为开放性绿地、布置相关设施的最小值。另据相关研究表明,宽度7m12m是可能形成生态廊道效应的阈值。所以宽度12m是较为适合的开放型绿地的宽度下限。自然形成两岸陡崖、绝壁或两侧坡度大于33的河道不适宜作绿化,不应纳入绿化评价统计。本标准第誊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附加项。18受损弃置地生态与景观恢复率本项评价设置对促进自然资源遭受破坏的城市的生态修复具有重要意义。受损弃置地建设除了应进行生态恢复外,还可以在一些地段,利用弃置地的条件采用一些景观处理方法,如一些城市利用露天工业遗址建设为特色公园或特色景区等。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中绿地建设的附加项。4.1.3建设管控评价主要评价城市绿地的质量,包括:城市园林绿化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公园绿地评价;道路绿化评价;资源保护、规范管理以及新技术应用等方面。1城市园林绿化综合评价值城市园林绿化在城市中的地位和作用是评价一个城市园林绿地系统和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城市绿地格局对城市环境的影响,包括是否有利于缓解城市空气的污染、是否有利于城市组团的形成或起到防止城市建成区无序扩大的作用。二是园林绿化对城市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程度,包括对于城市河流、湖泊、沼泽、林地、山地等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与建设管控中的“其他绿地”控制比较,这里更强调了合理利用。三是城市园林绿化对于城市风貌形成的作用,主要评价具有代表性的城市风貌中城市园林绿地所起的作用。四是在城市功能性质定位中的地位和作用。城市园林绿地建设对城市的旅游发展、城市宜居水平和生态水平的提高均能发挥重要作用。本项评价内容因为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本标准第弩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2城市公园绿地功能性评价值在本标准调研过程中发现,一些城市一味追求所谓的“景观效果”,耗费大量资金建设了大广场、大草坪、大型水景公园等,而这些大尺度的“景观”对城市居民来说许多都存在使用功能差的问题。本项评价从使用性、服务性、适用性、可达性、开放性和安全性六方面进行评价。使用性主要评价城市居民对公园绿地、城市广场的使用程度,主要评价平时和节假日时的游客人数是否与公园绿地的面积容量相符合。服务性主要评价城市综合性公园内各项服务设施的完备,包括依据现行行业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92中关于公园内部常规活动设施和功能区安排以及其他便民物品设置安排等,以及公园绿地的主要游路是否实施无障碍设计等。适用性主要评价城市各类绿地的营造是否考虑了城市气候、地形、地貌、土壤等自然特点。可达性主要评价城市公园绿地,包括出人口位置,公交线路安排和游览道路的组织是否方便城市居民到达和进出。开放性主要评价城市公园绿地对于城市居民的开放程度,主要包括是否对全体市民开放、门票收取是否符合公益性的特点等。安全性主要评价公园绿地对游客安全和其他公共安全的保障。本项评价内容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3城市公园绿地景观性评价值公园绿地的景观价值是评价园林绿化水平最直观的一项内容,也是城市园林绿化的突出特色。本项评价从景观特色、施工工艺、养护管理、植物材料应用等四个方面进行评价。一个较好的城市园林绿化景观应具有较鲜明的特色、较强的艺术表达力,较高的施工工艺和养护水平,植物配置合理、层次丰富,植物品种选择多样又适应本地自然环境。本项评价内容涉及内容较为复杂,不宜以单一的量化标准评价,故本项评价采用综合打分的方法,并通过第三方机构或专家组进行评价。本标准第5章中明确本项评价作为城市园林绿化各级评价的基本项。4城市公园绿地文化性评价值公园绿地的文化属性是园林绿化区别于造林的重要方面,也是中国传统园林的精髓所在,园林绿化的文化价值是评价园林绿化水平的重要指标。本项评价内容所指文化价值包括两方面:一是对文化物质的保护,主要评价城市园林绿地营造对于地方历史文化遗产、遗存遗迹的保护与展示的水平。重点评价遗址公园、历史文化公园等建设。二是对文化非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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