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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PPT.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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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伤保险PPT.ppt

    工伤保险,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朱耀宗2014年5月19日,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功能作用,1,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工伤保险实务,3,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工伤保险讲座,一、工伤保险的概念,二、工伤保险的特征,三、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四、工伤保险的主要功能,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指依法为在生产工作中或与工作有关的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患职业性疾病的劳动者及其近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一、工伤保险的概念,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五大分支之一。,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二、工伤保险鲜明特征,工伤保险具有强制性、互济性、保障性、福利性和补偿性的特征。,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二、工伤保险鲜明特征,1.强制性 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工伤保险,规定属于覆盖范围的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并履行缴费义务。,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二、工伤保险鲜明特征,2.互济性 是指建立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工伤人员待遇,化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二、工伤保险鲜明特征,3.保障性 是指不受企业效益的影响,工伤劳动者的待遇能够得到保障。,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二、工伤保险鲜明特征,4.福利性 是指对劳动者没有年龄、工龄、职称等限制,符合条件均可享受有关待遇。工伤保险是一种法定福利。,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二、工伤保险鲜明特征,5.补偿性 是指费用不实行分担式,个人不负担,伤后可获得经济补偿。,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1.无责任补偿原则 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它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责任事故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受伤害劳动者均应无条件地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无责任补偿原则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它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利益。,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2.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这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基本原则,通过法律,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采取互助互济的办法,分担风险。,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3.区别因工和非因工原则在指定工伤保险制度、发放待遇时,应确定因工和非因工负伤的界限。工伤保险的医疗康复、伤残补偿、死亡抚恤待遇均比其他保险水平高,只要是工伤,待遇上不受年龄、性别、缴费期限的限制。非因工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交纳任何费用,这是工伤保险与养老、医疗等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区别之处。,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5.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工伤事故一旦发生,补偿是理所当然的,但工伤保险最重要的工作还包括预防和康复工作。,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6.集中管理原则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部分,无论从基金的管理、事故的调查、还是医疗鉴定,由专门、统一的非盈利的机构管理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7.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为了区别不同伤残和职业病状况,发放不同标准的待遇,各国在制定工伤保险制度时,都指定了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并通过专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对受职业伤害的职工受害程度予以确定。,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8.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对因工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或是因工死亡劳动者的遗属,在得到补偿时,工伤保险机构应支付一次性补偿金。此外,对供养的遗属根据规定支付长期待遇,直至停止享受的情形出现为止。,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9.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的原则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收入相关。间接经济损失是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他经济性的损失,不列入工伤保险的经济补偿范畴。,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三、工伤保险遵循的基本原则,10.工伤争议举证倒置原则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工伤保险的基本特征和主要的功能作用,1,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化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维护社会稳定,四、工伤保险的主要功能,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回顾,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背景,四、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民事赔偿制度,在欧洲前工业化时期,在手工作坊的小工厂里,对于因工作而发生的伤亡的处理和赔偿,是在公民之间按照民事原则进行的。但民事损害赔偿的过错责任原则使劳动者很难得到应有的补偿,而且民事官司旷日持久,诉讼成本巨大,不能适应随着大工业机器化生产带来的工伤事故日益增多、以及使劳动者及时得到补偿的需求。在蓬勃发展的工人运动的推动下,政府为采取措施调解劳资关系、化解社会矛盾,雇主责任制的工伤保险制度就应运而生了。,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民事赔偿制度,雇主责任制度,在该制度的特征是受伤害的劳动者或遗属直接向雇主索赔,雇主依照法律规定向他们直接支付保险待遇。其核心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不管雇主是否有过错,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对受害者或其家属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一方面,如果雇主因破产、欠债而失去赔偿能力,劳动者应得到的待遇就成了一句空话;另一方面,对雇主来说,工伤赔偿一般数额较大,尤其是重伤或者死亡事故往往导致一些小企业因无力承担而倒闭、破产,风险巨大。随着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的保障必然从雇主保险向工伤的社会保险进化。工伤社会保险制度的建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体现。,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发展,民事赔偿制度,雇主责任制度,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实施范围最广、享受待遇项目最多、享受条件最优的社会保障制度。自1884年7月6日,德国颁布世界上第一步工伤保险法以来,全球超过160个国家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历史回顾,1951,1996,2004.1.1,2011.1.1,国务院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进行了修订,原国家劳动部颁发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施行工伤保险条例,施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1964,全总就条例的规定对认定条件和比照工伤的条件作出具体解释,条例修改前,工伤保险尚未覆盖事业单位、基金会、社会团体、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职工。条例修改后,公务员和参公单位仍未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背景,1、工伤保险覆盖范围不够广,针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在条例征求意见时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应当将该条款取消,另一种认为不能取消,而且应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其中。,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背景,2、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背景,条例修改前,规定在60天内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规定复议前置,造成一些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导致劳动者不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合法法权益受到侵害。,3、争议处理的程序较复杂,影响工伤职工医疗救治,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背景,按原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统筹地区上一年度48个月到60个月的社平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6个月到24个月的本人缴费工资,造成落后地区补助金标准低,严重影响家庭生活。,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背景,条例修改前,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法缴费,规定可以补缴,缺乏相应的处罚措施。,5、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小,手段缺乏,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背景,条例修改前,规定未参保职工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部分劳动者难以及时享受到工伤保险待遇。,6、未参保职工的工伤权益难以保证,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背景,一些用人单位疏于管理和防范,一些劳动者缺乏工伤预防知识,导致伤害事故频繁、重复发生。,7、工伤预防工作亟待加强,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三、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背景,条例修改前,用人单位需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到外地就医的交通费和食宿费、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费用,负担较重。,8、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偏多,影响参保积极性,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这一规定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的职业人群,有利于发挥社会保险的大数法则优势,有利于保障这些职业人群的工伤保险权益。,四、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新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样规定,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机动车、非机动车的交通事故和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实践发展。同时,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这样规定有利于提示和引导职工群众注意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四、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新条例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中的行政复议前置程序,缩短了争议处理的程序和时间,有利于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四、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上述调整,大幅度提高了工伤职工的待遇,对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生活,提高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保障水平,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四、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新条例借鉴了国际经验和我国部分地区的实践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进一步规范统一了工伤职工的待遇标准,保证了工伤职工待遇的及时发放,同时减轻了参保用人单位的负担,提高了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工伤保险的历史沿革,2,四、工伤保险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加大了强制力度,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同时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先是要求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这些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工伤保险实务,3,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和申请的时效,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3,一、工伤认定,(一)工伤认定申请的主体和申请的时效,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30日”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规定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实务,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二)工伤认定的程序,相关材料 根据具体伤害情形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必备材料 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提交的材料和证明,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二)工伤认定的程序,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2,对申请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在30日内按要求补上材料的,应予受理。,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二)工伤认定的程序,4,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不再调查核实。,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二)工伤认定的程序,5,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该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认定程序可以中止。,6,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用人单位、职工或其近亲属,同时应书面告知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程序。,7,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几个概念,工作时间指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加班加点的工作时间和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的工作时间,还包括为完成工作任务应当满足的生理需要的时间。,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几个概念,工作场所指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工作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和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有多个工作场所的,职工来往于多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也应当认定为工作场所。,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几个概念,工作原因指职工所受伤害是因为其从事本职工作,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或者是因为从事工作过程中解决必要生理需要时所致。,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几个概念,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指职工在工作中进行职务有关的行为活动,引起他人不满因而受到他人暴力伤害。,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几个概念,因工外出指职工受单位指派或因本职工作所需,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工作有关的活动期间。,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几个概念,职业病指职工由于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后被诊断鉴定为患符合职业病目录范围的疾病。,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范围,工伤认定中涉及的几个概念,上下班途中一般指职工在合理的时间与路线上往返于单位和居所的过程。,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范围,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范围,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三)工伤认定范围,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工伤保险实务,3,一、工伤认定,(四)工伤认定案例,营业员在店门口打扫卫生摔伤驾驶员在工作间歇待命期间死亡下班后洗澡途中或洗澡时受伤 工作中与同事发生争执被砸伤工作时打架致伤是否认定工伤 因工外出在酒店遭受伤害休息日临时外出加班受伤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台滑倒提前离开单位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实务,3,二、劳动能力鉴定,(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和受理机构,工伤保险实务,3,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承担二项鉴定、三项确认职责:,二项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工伤保险实务,3,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承担二项鉴定、三项确认职责:,二项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鉴定等级分为10个级别,最轻的为10级,最重的为1级。其中1到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5到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到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工伤保险实务,3,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承担二项鉴定、三项确认职责:,二项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鉴定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工伤保险实务,3,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承担二项鉴定、三项确认职责:,三项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复发的确认,工伤保险实务,3,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承担二项鉴定、三项确认职责:,三项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复发的确认,工伤人员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要求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鉴定机构在评定工伤人员伤残等级时,应当予以确认,并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从未作配置器具确认的工伤人员,认为应当配置辅助器的,可向原评定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确认申请。鉴定机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意见,出具配置辅助器具确认书。,工伤保险实务,3,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承担二项鉴定、三项确认职责:,三项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复发的确认,从业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享受停工留薪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工伤人员因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要求延长停工留薪期的,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前15日内,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对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工伤人员书面申请之日起7日内,向鉴定机构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申请,鉴定机构一般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意见,出具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书。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确认的,视作同意延长停工留薪期。延长停工留薪期不少于1个月,但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保险实务,3,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承担二项鉴定、三项确认职责:,三项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的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的确认,工伤复发的确认,工伤人员经鉴定机构鉴定后,原伤残部位伤情复发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审核支付。伤情复杂无法核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人员凭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工伤复发确认联系单等相关材料,向原评定伤残等级的鉴定机构提出工伤复发确认申请,鉴定机构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确认意见,出具工伤复发确认书。,工伤保险实务,3,二、劳动能力鉴定,(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职责,住院工伤康复的申请和确认 工伤人员经抢救治疗生命体征相对稳定,存在残疾及身体功能障碍,或者经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建议,需要在停工留薪期内住院工伤康复的,由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劳鉴委提出住院工伤康复申请。区县劳鉴委应当受理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劳鉴委。市劳鉴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委托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工伤康复医学专家,对工伤人员是否具有康复价值进行评估作出确认意见,并及时将确认意见送达用人单位、工伤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和工伤康复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实务,3,二、劳动能力鉴定,(三)劳动能力鉴定程序,鉴定机构收受理鉴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安排工伤人员进行医疗检查,并应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在面见工伤人员的基础上进行技术鉴定,提出鉴定意见,鉴定结论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同时书面告之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程序。,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鉴委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市劳鉴委的再次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鉴定结论作出一年后,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工伤保险实务,3,二、劳动能力鉴定,(四)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工伤人员的初次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再次鉴定结论和复查鉴定结论不变的,由申请人承担鉴定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一、工伤保险基金,二、工伤保险费率,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一、工伤保险基金,(一)工伤保险基金构成,4,一、工伤保险基金,(二)工伤保险缴费主体,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是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一、工伤保险基金,(三)工伤保险基金用途,工伤保险基金用途,工伤预防,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二、工伤保险费率,我国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的制度,上海市实行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发生事故以后基金承担费用的多少来确定。,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上海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政策一览,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按内容可分为三大类: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待遇;保障生活的长期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三、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救治和康复期间的待遇:工伤医疗和康复待遇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停工留薪待遇 辅助器具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三、工伤保险待遇,一次性经济补偿的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三、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生活的长期待遇:伤残津贴 生活护理费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三、工伤保险待遇,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评残后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 110级工伤人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级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伤保险基金和待遇,4,三、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停工留薪期的的工资福利待遇 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待遇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特殊人群的工伤保险问题,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协保人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从业人员劳务派遣从业人员,谢谢!,电话:66590853地址:友谊支路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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