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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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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doc

    阿拉善左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办法(试 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以下简称:草原补奖机制)是国家做出的保护草原生态的重大战略决策,是一项普惠工程。为贯彻落实好草原补奖机制,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促进牧民持续增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阿左旗草原补奖机制实施方案,结合阿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按照保生态、保收入、保稳定、保供给、完善相关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公平、公正、公开、补奖标准合理的原则,以嘎查为基本单位实施。第三条 将草原补奖机制与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结合,完善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障机制。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施范围和享受对象。(一)实施范围。以自治区2010年草原普查确定的天然草原为依据,阿左旗2011年草原补奖机制区总面积7110.93万亩,其中禁牧区面积5767.84万亩、草畜平衡区面积1343.09万亩,覆盖全旗所有的牧业嘎查和半农半牧嘎查。(二)享受对象。按照阿左旗进一步落实完善草原“双权一制”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已落实草原“双权一制”工作,从事草原畜牧业生产的牧民均可享受禁牧、草畜平衡等补助。具体享受对象与条件为:1、具有二轮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或联户经营权证的牧民;2、二轮承包后配偶婚入满三年且婚前无生产资料的牧民和计划内出生人员;3、已享受退牧还草和阶段性禁牧政策的牧民;4、阿左旗重点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区转移搬迁的牧民;5、与草原生态保护与建设有关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牧民。第五条 凡享受草原补奖机制待遇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补奖待遇:(一)被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录用为公职人员或人才储备的;(二)现役军人转为士官或提干的;(三)其它应终止享受草原补奖机制待遇的。第六条 资格认定。草原补奖机制以嘎查为单位申报。由牧户自愿向嘎查提出申请,嘎查组织召开牧民大会,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条件进行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苏木镇审核上报,旗农牧业局审批通过后,方可享受草原补奖机制待遇。第三章区域划分第七条 依据我旗草原生态环境现状、草原载畜能力等客观因素,结合阿左旗草原功能区划分方案,科学合理确定禁牧区和草畜平衡区。(一)禁牧区。主要选择国家重点生态保护建设区域;沙漠腹地、戈壁荒漠,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生态恶化的区域;退牧还草和阶段性禁牧区。(二)草畜平衡区。主要选择自然条件相对较好,人均草原面积较大,可以通过草畜平衡、合理利用等措施恢复草原生态的区域;优势畜种阿拉善双峰驼、白绒山羊重点保护区;边境和边界地区。第四章补助奖励标准与实施时间第八条 补奖标准。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本依据,原则上五年不变。列入草原补奖机制范围的牧民,可享受禁牧补助或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贴及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补奖机制补贴以人为单位计算,以户为单位发放。享受补奖机制人员一年一审定,按年龄段享受不同补奖标准。(一)禁牧区补助标准。达到标准和要求的,可享受禁牧补助。1、计划内出生至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助2000元。2、男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女16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人员:(1)拥有草原,且从事纯牧业生产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12000元。(2)拥有草原,且拥有耕地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3、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依照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可享受禁牧补助。(1)拥有草原,且从事纯牧业生产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10000元。(2)拥有草原,且拥有耕地的牧户,每人每年补助3500元。4、生态公益林面积以外的草原全部纳入禁牧范围。已享受公益林政策的牧民,补助标准采取补差制,达到与其他禁牧区牧民同样的补助标准。(二)草畜平衡区奖励标准。达到标准和要求的,可享受草畜平衡奖励。1、计划内出生至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奖励2000元。2、16周岁以上的牧民,每人每年奖励3000元。(三)牧草良种补贴标准。1、种植一年生优良牧草,每亩每年补贴15元。2、当年种植的多年生优良牧草达到标准亩产的,每亩补贴70元。分三年补给:新建当年每亩30元,第二年每亩30元,第三年每亩10元。3、新建饲用灌木每亩补贴10元,补贴年限为1年。4、2010年以前保有面积达到标准亩产的多年生优良牧草,每亩每年补贴10元,补贴年限为2年。(四)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每年每户500元。享受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牧户,是指从事草原畜牧业,拥有牧业户籍的牧民,以二轮草场承包时的户数为基准,同时本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进行确定。已经享受国家农业生产资料综合补贴的农牧户不再享受牧民生产资料综合补贴。(五)实行牧民管护员制度。被聘用的草原管护员采取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的办法,每人每年发放管护劳务费4000元。第九条 审批条件与补奖时间。(一)审批条件。申报享受草原补奖机制的嘎查,必须具备和达到以下条件:1、制订本嘎查落实草原补奖机制实施意见或细则,并召开嘎查牧民大会征求意见,经全体牧民大会讨论通过。2、对享受草原补奖机制人员进行确认、核实、汇总、公示,并经全体牧民大会表决通过。3、同本嘎查农牧民签订禁牧责任书或草畜平衡责任书,并收集享受草原补奖机制人员的身份证、户口簿、草原经营权证、草原承包合同、结婚证等相关资料,同时按户籍人口建立草原补奖机制档案一式四份,嘎查、苏木镇、农牧、社保部门各存档一份。4、完整填写草原补奖机制到户到人信息表并录入补奖机制信息系统。原则上条件成熟一个审批一个,旗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二)补奖时间。禁牧补助待遇自禁牧之月起享受,草畜平衡奖励自签订草畜平衡责任书,经验收达到草畜平衡标准之月起享受。原签订的退牧还草和阶段性禁牧合同统一转为草原补奖机制合同,按照草原补奖机制标准进行补助。其它补助按国家要求享受。第五章 养老保险统筹第十条 草原补奖机制区农牧民可选择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一)原退牧还草项目区农牧民。依照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享受农牧民基本养老待遇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可同时领取草原补奖机制补助和农牧民基本养老金。否则,只领取农牧民基本养老金,其享受的草原补奖机制补助纳入农牧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二)新纳入草原补奖机制区的农牧民。可自愿选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相关缴费标准和办法执行。凡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牧民,项目实施期间每人每年给予1000元的缴费补贴。第六章 管理与保障措施第十一条 成立阿左旗草原补奖机制领导小组,负责落实草原补奖机制的重大事宜。旗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对禁牧区实行全面禁牧,牲畜当年全部减掉。草畜平衡区超载放牧的牲畜全部减掉,依据草畜平衡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第十二条 严禁非牧人员占用草场从事畜牧业生产活动。第十三条 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草原补奖机制的落实工作。苏木镇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由旗考核办将草原补奖机制落实工作列入考核目标,并由旗政府与各苏木镇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第十四条 为加强基层草原管护力度,原则上每10万亩草原安排1名牧民担任草原管护员。承担守土戍边职责的农牧民,每户聘用1名草原管护员。由苏木镇指导嘎查委员会为草原管护员划定管护范围,明确管护职责。草原监理所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协同苏木镇负责辖区内的草原管护工作。第十五条 草原管护员要求年龄在18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责任心、为人公正、办事公道、诚实守信的牧民。具体人选由嘎查推荐,苏木镇审核上报,旗农牧部门审批备案。第十六条 草原管护员工资兑付、奖惩和管理事宜按内蒙古自治区嘎查(村)级草原管护员管理办法执行。第十七条 已经依法流转的草原,如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其禁牧或草畜平衡补助仍然归原承包人。如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并办理草场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享有草场带来的收益权,其禁牧或草畜平衡补助归受让方。第十八条 如遇国家或地方重大建设项目需征占用草原,严格按照征占用草原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项目区农牧民在享受补奖机制待遇的同时,不得提出额外的要求。第十九条 结合草原补奖机制开展移民搬迁转移,采取牧民自愿的原则,在享受补奖政策的同时,优先享受在生活、生产安置方面的政策。对自愿拆除补奖机制区房屋,实行禁牧整体搬迁的牧户,每户可享受一次性住房拆迁补贴2万元。已享受政策性房屋补贴和招聘为草原管护员的牧户不享受此政策。第二十条 对守土戍边的牧民,在严格实行草畜平衡的前提下,在草畜平衡奖励、牧民管护员聘用、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社会事业投入方面予以倾斜。第七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一条 违反禁牧和草畜平衡有关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二条 享受草原补奖机制的牧户不按要求禁牧或实行草畜平衡的,停发其享受的禁牧、草畜平衡等补助以及养老保险待遇,并责令其整改,经验收达到禁牧、草畜平衡标准和要求后,方可恢复相关待遇。第二十三条 对落实草原补奖机制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旗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关于年龄的规定中“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左旗农牧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阿拉善左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的,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第二条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是国家实施的一项保护生态、惠及民生的长期政策。为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切实改善生态环境,稳步增加牧民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阿左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结合阿左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三条 为保障公益林区牧民老有所养,实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与牧民养老保险相结合,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制度。第二章 实施范围第四条 实施对象。(一)以阿左旗第二轮草场承包时间为基准,依法持有草场承包合同、草原承包经营权证和林权证,其经营范围内的林地已被列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牧户。(二)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牧户,其家庭成员中婚入三年以上且婚前无生产资料的人员和计划内出生人员可享受此政策。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享受公益林补偿待遇:(一)被行政、事业、国有企业单位录用为公职人员或人才储备的;(二)现役军人转为士官或提干的;(三)其它应终止享受公益林补偿待遇的。第六条 资格认定。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以户为单位申报。牧民自愿向嘎查提出申请,嘎查对申请人的资格及条件进行确认、公示。无异议后由苏木镇审核上报,旗林业局审批通过,方可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待遇。第三章 补偿标准与时间第七条 补偿标准。(一)计划内出生至16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偿2000元;(二)男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女16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人员,每人每年补偿8000元;(三)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按照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每人每年补偿6000元,并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四)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牧户,在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实施期间其补偿标准实行差额补贴,达到与草原生态补奖机制禁牧区牧民同等的标准,差额补贴部分由草原生态保护补奖资金支付;(五)实行护林员管护制度。采取一年一考核、一年一聘的办法,护林员每人每年发放管护劳务费4000元。第八条 房屋拆迁补贴。凡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自愿拆除公益林区房屋,整体禁牧搬迁的牧户,以草原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为一户补贴单位,可享受一次性房屋拆迁补贴,每户补贴2万元。已享受政策性房屋补贴和聘用为护林员的牧户不享受此政策。第九条 补偿时间。凡享受公益林补偿政策人员以户为单位进行审批,公益林补偿待遇自禁牧之月起执行。第四章 养老保险统筹第十条 公益林区牧民可选择以下方式参加养老保险: (一)依照阿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享受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到龄人员,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差额部分后,可同时领取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和农牧民基本养老金。否则,只领取农牧民基本养老金,其享受的公益林补偿金纳入农牧民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二)新纳入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牧民,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并按其相关缴费标准和办法执行。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牧民,每人每年补助1000元。第五章 管理与保障措施第十一条 旗人民政府发布禁牧令,对公益林区实行全面禁牧。第十二条 旗林业局负责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落实和公益林管护的全面工作。第十三条 公益林区禁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苏木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禁牧工作。由旗人民政府与各苏木镇签订责任状,落实工作目标和责任。第十四条 旗林业局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场站及公益林中心管理站签订管护合同;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国有林场站、公益林中心管理站与护林员签订管护合同。第十五条 为加强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实际需要招聘护林员。由公益林中心管理站、嘎查为护林员划定管护范围,明确管护职责,制定管护制度。地方公益林由承包经营者管护。第十六条 护林员要求年龄在18周岁至55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责任心、为人公正、办事公道、诚实守信的牧民,具体人选由嘎查、公益林中心管理站、苏木镇审核上报,旗林业局审批备案。第十七条 护林员工资兑付和奖惩事宜按阿左旗公益林区护林员管理办法、阿左旗公益林区护林员考核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公益林地,其补偿待遇由原承包人享受。第十九条 公益林区牧户可享受阿左旗转移安置的有关政策。同时积极鼓励公益林区牧户进行营造林,发展沙产业,凡造林达到一定规模且符合造林技术标准要求的,享受阿左旗营造生态防护林优惠政策和阿左旗百万亩梭梭苁蓉产业基地建设方案规定的相关政策。第二十条 公益林补偿标准将随着国家补偿标准的提高而增加。第六章 奖惩措施第二十一条 对公益林区内违禁放牧、乱捕滥猎、乱采滥挖和破坏管护设施等非法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 凡享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的牧户不按要求禁牧的,停发其享受的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及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 对落实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旗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关于年龄的规定“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阿左旗林业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5月11日颁布的阿左旗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阿拉善左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旗农牧民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实现与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实现农牧民老有所养的目标,结合我旗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户籍为我旗农牧区户口,年满16周岁以上,且拥有生产资料的农牧民,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已参加城镇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除外。第三条 农牧民可自愿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相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第四条 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合理分担相结合,多渠道筹集基金;坚持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的征缴第五条 养老保险费暂以统计部门公布的2010年度全盟城镇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8%20%的缴费比例计算缴费金额。男年满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以下、女年满16周岁以上至55周岁以下的农牧民,必须以嘎查、以户为单位纳入养老保险范围。第六条 农牧民养老保险费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缴费基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养老保险待遇的提高或项目补贴标准的提高适时调整。第七条 农牧民养老保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征缴,旗经管站、苏木镇乡财所、劳动保障专干和嘎查积极协助。项目发放补贴大于征缴金额的由社保核定,补贴发放部门直接划拨到财政专户。补贴小于征缴金额的,先把发放补贴划拨财政专户,差额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参保个人直接到当地合作银行缴纳。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农牧民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核定、为参保人员建立档案,准确地记录参保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供缴费申报核定等情况,并为参保农牧民提供查询服务。第三章 统筹基金与个人帐户第九条 建立农牧民养老保险储备基金,并逐步进行积累;基金筹资渠道为相关部门每年给每位参保人员注入一定金额的储备基金,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农牧民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第十条 参保人个人帐户暂按2010年度全盟城镇在岗职工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记入,个人帐户养老金归个人所有,个人帐户储存额每年暂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第十一条 参保人在缴费期间发生意外死亡的,其个人帐户本息,一次性支付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参加城镇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以及被行政、事业单位录用的农牧民,之前缴纳的农牧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待相关政策出台后转办手续,或达到政策规定的退休年龄时支付其个人账户本金和利息。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第十二条 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牧民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二)按规定按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以上的;第十三条 凡享受待遇人员必须补缴不足15年的养老保险费,差几年,补几年。补缴基数为2011年的缴费金额(3350元)。第十四条 鼓励和引导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70周岁以上人员可自愿参加农牧民养老保险。第十五条 符合享受条件的人员,按下列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一)基础养老金 =(参保人员2010年度当地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本人缴费年限×1%;(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个人帐户储存额(本金和利息之和)除以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累计额/计发月数。第十六条 参保农牧民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按本人生前3个月的基本养老金作为丧葬补助费。不重复享受新农保丧葬补助费待遇。第十七条 基本养老金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物价上涨因素可适时调整,以保障参保农牧民生活水平有所提高。第五章 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第十八条 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挤占、挪用、截留,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第十九条 当年的养老保险费当年缴纳,逾期缴纳者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二十条 享受待遇人员于每年58月按时年检,死亡人员及时办理相关手续,若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多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依法追缴。第二十一条 设立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第二十二条 旗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建立健全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及时将基金收支积存及运用等情况报告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时,可先动用储备基金,如支付不足时,由财政负责缺口资金的安排。第二十三条 农牧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工作有序进行。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已参加在(离)职嘎查干部养老保险人员统一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享受待遇。已参加城镇养老保险、享受遗属补贴的人员,可不再参加农牧民养老保险,直接享受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和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补贴。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之前下发的退牧还草、公益林、移民搬迁、边境一线、在(离)职嘎查干部、东关村移民搬迁等项目的文件,有关养老保险事宜均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之前已纳入养老保险的农牧民享受待遇年龄仍按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执行,本办法实施后新参保的农牧民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后新纳入的农牧民可自愿选择以下方式参保:(一)选择每年3000元及以上的缴费档次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二)自愿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中关于年龄规定“以上”均包含本数,“以下”均不包含本数。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阿左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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