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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征求意见稿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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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征求意见稿 .doc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Standards工 业 建 筑 部 分Industries Building2012 北 京 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有关单位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01版进行此次修订。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工业建筑部分)2012年版(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补充了2001年后新发布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标准发布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其主要内容是工业领域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的条文。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应系统掌握现行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理解强制性条文的准确内涵,以保证强制性条文的贯彻执行。在本强制性条文发布之后批准的强制性条文,将替代或补充本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内容。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寄交中冶建筑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科技管理部(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33号科技管理部;邮编:100088;)。 目录5第一篇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 51 厂址选择和总体规划 72 总平面、工艺平面布置 83 工业管线综合布置 104 相关标准目录 11第二篇 建筑设计 111 一般规定 112 噪声及振动限制 123 防腐 134 防辐射 135 装修 156 相关标准目录 16第三篇 建筑防火防爆 161火灾、爆炸危险性分类 161.1 火灾危险性分类 161.2 爆炸危险等级分类 182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及防火防爆构造 182.1 耐火等级、耐火极限 202.2 防火、防爆建筑构造 233 平面布置 233.1 一般规定 293.2 防火间距 393.3 消防车道 394 防火分区 415 安全疏散 415.1 一般规定 435.2 安全疏散距离 435.3 疏散楼梯间、楼梯、疏散门、消防电梯及消防(入)口 466 消防给排水和灭火设备 466.1 一般规定 476.2 室外消防给水、消防水池及水泵房 526.3 室内消防给水 536.4 消防排水 546.5 灭火器和灭火系统设置 567 采暖、防排烟、通风空调系统防火防爆 567.1 一般规定 567.2 采暖 567.3 防排烟、通风和空气调节 588 工艺系统防火防爆 609 电气系统防火防爆 609.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619.2 电力线路、电缆及电器设备 639.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639.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及消防控制室 659.5 火灾和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 6610 易燃易爆设施(物品)贮存 6711 相关标准目录 68第四篇 工艺设计 681 冶金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22 有色金属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33 建材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54 纺织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65 国内贸易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66 电子、医药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87 核工业建设工程工艺设计 798 相关标准目录 81第五篇 地基基础与结构设计 811 勘察 822 地基基础 843 厂房和仓库 843.1 荷载 843.2 材料 843.3 结构选型及结构构造 854 构筑物 854.1 筒仓 874.2 烟囱 895 尾矿库、尾渣库安全设计 896 地下工程 1067 抗震设计及可靠性鉴定 1067.1 抗震设计 1077.2 可靠性鉴定 1108 相关标准目录 111第六篇 工业设备安装及验收 1111通用设备 1111.1 机械设备 1111.2 电气设备 1122 专用设备 1122.1 工业锅炉 1132.2 输送设备 1132.3 金属切削、锻压设备 1142.4 制冷、空气分离设备 1142.5 风机、压缩机、泵安装 1142.6 破碎、粉磨设备 1142.7 铸造设备 1152.8 起重设备 1152.9 冶炼设备 1162.10 选矿设备 1162.11 球团设备 1172.12 烧结设备 1172.13 焦化设备 1172.14 轧机设备 1182.15 液压、润滑和气动设备 1182.16 除尘设备 1182.17 纺织设备 1193 相关标准目录 120第七篇 配套工程 1201 给水与排水 1222 采暖通风与空调及空气净化 1222.1 一般规定 1232.2 采暖 1232.3 通风 1262.4 空调与制冷 1262.5 滤尘与空气净化 1303 电气 1303.1 电气设备抗震设计 1303.2 供配电及照明 1323.3 防雷、防静电与接地 1333.4 自动控制 1344 工艺管道 1365 锅炉房 1386 气体站 1386.1 氧气站 1406.2 发生炉煤气站 1416.3 乙炔站 1416.4 压缩空气站 1427 物料供应 1427.1 水气供应 1427.2 化学品供应 1448 相关标准目录 146第八篇 节能环保、废弃物处置与职业安全卫生 1461 节能环保 1502 废弃物处理 1513 职业安全卫生 1534 相关标准目录 154第九篇 工程施工与验收 1541 基本规定 1542 大体积混凝土 1543 烟囱 1544 筒仓 1555 工业炉砌筑 1576 工业设备及管道工程 1597 炼铁工艺炉壳体 1608 相关标准目录 第一篇 厂址选择与总平面布置1 厂址选择和总体规划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2.0.10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2.0.11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得选为厂址:一、发震断层和设防烈度高于九度的地震区;二、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三、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四、爆破危险范围内;五、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六、重要的供水水源卫生保护区;七、国家规定的风景区及森林和自然保护区;八、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九、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十、IV 级自重湿陷性黄土、厚度大的新近堆积黄土、高压缩性的饱和黄土和级膨胀土等工程地质恶劣地区;十一、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3.6.2 含有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尚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并应采取治理措施,避免对土壤和水体的污染。3.6.3 严禁将江、河、湖、海水域作为废料场。当利用江、河、湖、海岸旁滩洼地堆存废料时,不得污染水体,阻塞航道,或影响河流泄洪。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20103.0.14 厂址不应选在下列地段和地区: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以及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或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3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4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5 堤坝决溃时,不能确保安全的地段。6 受洪水、潮水或内涝水淹没的区域。当不可避免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7 国家规定划定的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对雷达导航,对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对军事设施有影响的范围内。8 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或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9 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上游。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20093.0.4 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以及不受潮涌危害的地区。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3.0.7 厂址选择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同时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厂址:1 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2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4 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内。5 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由采矿形成的山体崩落、滚石和飘尘严重危害地段。6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线内。7 爆破危险范围内。8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库、废料堆场的下游以及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9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摹蟆卣鸸鄄煲约爸匾律枋裙娑挠跋旆段凇?4.1.7 废料堆场应充分利用沟谷、洼地、荒地、劣地,严禁占良田,应少占耕地。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废料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4.1.9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堆场,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选址堆存。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20073.2.3 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排土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3.2.8 外部排土场的复垦规划必须与排土规划同时进行,设计文件中应有包括土地复垦和恢复良好生态系统的工程措施。4.0.3 剥离物堆置整体稳定性较差、排水不良且具有形成泥石流条件的排土场,严禁布置在有可能危机工业场地、村镇、居民区及交通干线的上游。4.0.6 排土场周围必须设置完整的排水系统。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083.1.10 水泥工厂的防洪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的有关规定。新型干法水泥工厂尚应符合表3.1.10的规定。表3.1.10 新型干法水泥工厂防洪标准级别工厂规模重现期(年)大型规模100中型规模50100小型规模2550注:多条生产线的工厂相应提高防洪标准。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072.1.5 厂址标高必须高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加0.5m(山区加0.51m),当不能满足时,厂区必须有可靠的防洪设施,并应在初期工程中一次建成;当厂址位于内涝地区并有可靠的排涝设施时,厂址标高必须为设计内涝水位加0.5m;位于山区的厂址,必须按100年一遇的山洪设计防、排山洪的设施。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3.1.2 厂址周围应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条件。厂区应远离受污染的水体,并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2 总平面、工艺平面布置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20104.7.5 渣场和工业垃圾场严禁设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4.7.6 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严禁作为渣场和工业垃圾场。4.7.7 渣场及工业垃圾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5.9.6 落锤间必须有可靠的防止废钢飞散的围护结构。废钢爆破装置应布置在人员稀少的厂区边缘安全区域。废钢爆破装置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大于150m,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16.1.4 在剥离物排弃程序中,应符合下列规定:3 含有酸性、酚类以及微量放射性物质的剥离物应根据现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采取特殊的排弃、处理措施。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20095.7.5 铝粉、镁粉车间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或厂外独立区域内,并应单独成区,设置围墙。铝粉、镁粉车间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铝粉、镁粉车间的防爆安全泄压面不应面对主要运输线路、车间、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5.7.6 铝粉、镁粉车间总平面布置时应满足以下要求:1 铝粉、镁粉加工厂与居民区、重要公路、非本厂专用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2 厂房的布置应便于房内人员疏散,不应布置成封闭的或半封闭的“口”字形或“门”字形等。3 不同的生产工序应分别布置在至少相距15m的单独厂房中。当两厂房的间距小于15m时,其相向墙面中至少应有一面墙能承受表压14kPa的爆炸压力,且墙壁不得承重,不得有开口。4 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内。5 库房布置应远离生产厂房。库房与生产厂房之间应有隔离带或隔离墙。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用走廊连接;隔离墙应采用耐侧压、不承重结构。7 厂区周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进入。5.9.2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总降压变电所应单独设围墙。不应与产生水雾、有害气体、有剧烈振动的建(构)筑物靠近。2 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燃烧材料的建筑物。3 室外变、配电装置应位于产生粉尘的排土场、堆煤场、散装物料装卸场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防护距离应大于30m。当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防护距离应大于50m。5.9.5 氢氧站应有单独场地,并应设围墙或栅栏。储气罐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5.11.4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大型液氨储罐、实瓶库、灌装站与人员集中场所的间距不得小于50m,小型的不得小于25m。常压低温液氨储罐宜设防护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为所围储罐容积的75。实瓶库应设有装车站台。2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地势较低的开阔地带,自成一区、设围墙,并应远离厂区主要道路、易燃易爆生产车间、储存或装卸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50m。3 地上液氯储罐的地坪应低于周围地坪0.3m0.5m,或可在储罐周围筑起高于地坪0.3m0.5m的挡水墙。5.12.8 厂区铁路出入口不得兼作汽车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6.2.2 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的有色金属企业,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1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频率水位0.5m,当有波浪侵袭和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的井口标高应高于设计频率水位1.0m以上。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 50560-20105.2.15 生产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总面积严禁超过厂区总用地面积的7%。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073.2.3 燃油储罐区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位于远离明火及架空供电线路的安全地段,且不得影响厂区周围地段安全。2 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防止油液流入江河。3 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 的有关规定。应在周围设置墙高为1.6 2m的非燃烧体的区域围墙。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3.2.2 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4.2.2 洁净厂房的平面和空间设计,应满足生产工艺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洁净区、人员净化、物料净化和其它辅助用房应分区布置。同时应考虑生产操作、工艺设备安装和维修、管线布置、气流流型以及净化空调系统各种技术设施的综合协调。4.2.3洁净厂房内应少设隔间,但在下列情况下应予分隔: 1按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甲、乙类与非甲、乙类相邻的生产区段之间,或有防火分隔要求者。 2生产联系少,并经常不同时使用的两个生产区段之间。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4.2.4?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位于其他生产厂房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3 工业管线综合布置 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20107.1.6 管线输送的介质具有毒性、可燃、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该管线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工艺装置、生产单元及贮罐区等。7.2.13 管线共沟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2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7.3.1 地上管线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4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穿过与该管道无生产联系的建筑物、生产装置及贮罐区。5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燃气管道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设,并应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6 架空电力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气体环境,严禁跨越火灾危险区域;不应跨越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区。7.3.3 沿建、构筑物墙面支撑式敷设的管线,应符合下列要求:2 有火灾危险,有腐蚀或有毒介质的管道除使用该管道的建筑物外,不得沿建筑物墙面支撑敷设。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20074.3.2 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3.4 氧气管道不得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得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2009 7.1.11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管道无关的建筑物、生产装置或贮罐等。7.2.4 下列管线严禁共沟敷设:1 可燃气体管、易燃液体管及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2 氧气管与易燃、可燃液体管。3 消防水管与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易燃易爆气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4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与可燃气体管。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5.3.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越(含地上、下)与该管道无关的厂房(仓库)、贮罐区以及可燃材料堆场,并严禁穿越控制室、配电室、车间生活间等场所。5.3.4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宜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且应符合下列规定:2 氧气管道不应与电缆、电线和可燃液体管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共沟敷设;粘胶纤维工厂设计规范GB50620-20109.4.4 二硫化碳管线严禁穿越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库区。 4 相关标准目录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93钢铁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603-2010钢铁冶金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14-2007有色金属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 50544-2009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 50421-2007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630-2010水泥工厂设计规范GB 50295-2008平板玻璃工厂设计规范GB 50435-2007建筑卫生陶瓷工厂设计规范GB 50560-2010粘胶纤维工厂设计规范GB50620-2010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9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 第二篇 建筑设计1 一般规定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20014.2.4墙体要符合下列要求: 2外墙堆粮线以下部分应在内侧设置垂直防潮层;内墙面应平整、并具有一定的吸湿性,且不得采用对粮食有污染的材料。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3.0.8 生产或使用过程中有防静电要求的地段,应采用导静电面层材料,其表面电阻率、体积电阻率等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并应设置静电接地。3.0.16 生产和储存食品、食料或药物且有可能直接与地面接触的地段,面层严禁采用有毒性的塑料、涂料或水玻璃类等材料。4.0.2 地面的垫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 4.0.2 的规定。表4.0.2 垫层最小厚度表垫层名称材料强度等级或配合比厚度(mm)混凝土C1060四合土1:1:6:12(水泥:石灰膏:砂:碎砖)80三合土1:3:6(熟化石灰:砂:碎砖)100灰土3:7 或 2:8(熟化石灰:粘性土)100砂、炉渣、碎(卵)石60矿渣806.0.3 地面变形缝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6.0.3.1 底层地面的沉降缝和楼层地面的沉降缝、伸缩缝及防震缝的设置,均应与结构相应的缝位置一致,且应贯通地面的各构造层。6.0.3.2 变形缝应在排水坡的分水线上,不得通过有液体流经或积聚的部位。6.0.4 变形缝的构造应考虑到在其产生位移或变形时,不受阻、不被破坏,并不破坏地面;材料选择应分别按不同要求采取防火、防水、保温、防虫害、防油渗等措施。食品工业洁净用房建筑技术规范GB50687-2011 3.3.5 在不能最终灭菌食品的生产、检验、包装车间以及易腐败的即食性成品车间的入口处,必须设置独立隔间的手消毒室。6.2.5 木质材料不得外露使用。所有门不应采用木质材料外露的门。2 噪声及振动限制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4.4.4洁净室内的各种设备均应选用低噪声产品。对于辐射噪声值超过洁净室允许值的设备,应设置专用隔声设施(如隔声间、隔声罩等)。4.5.1对有微振控制要求的洁净厂房设计时应考虑: 1在结构选型、隔振缝设置、壁板与地面及顶棚连接处,应按微振控制要求设计。 2洁净室与周围辅助性站房内有强烈振动的设备及其连接管道,应采取主动隔振措施。 3应确定洁净厂房内外各类振源对洁净厂房精密设备、精密仪器仪表位置处的综合振动影响,以决定是否采取被动隔振措施。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3.2.6 非单向流医药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0dB(A),单向流和混合流揭嗑皇遥脑肷叮仗挥笥?5dB(A)。8.1.6 医药洁净室(区)的围护结构,应具有隔声性能。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3.2.5 单向流和混合流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65dB(A),非单向流洁净室(区)的噪声级(空态)不应大于86dB(A)。3 防腐 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4.2.3 在腐蚀环境下,结构混凝土的基本要求应符合表4.2.3的规定。表4.2.3?结构混凝土的基本要求项目腐蚀性等级强中弱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C40C35C30最小水泥用量(kg/m3)340320300最大水灰比0.400.450.50最大氟离子含量(水泥用量的百分比)0.800.100.10注:1 预应力混凝土构件最低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按表中提高一个等级;最大氟离子含量为水泥用量的0.06%。2 当混凝土中掺入矿物掺和料时,表中“水泥用量”为“胶凝材料用量”,“水灰比”为“水胶比”。4.2.5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构件的预应力钢筋保护层厚度为护套或孔道管外缘至混凝土表面的距离,除应符合表4.2.5的规定外,尚应不小于护套或孔道直径的1/2。表4.2.5 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mm)构件类别强腐蚀中、弱腐蚀板、墙等面形构件3530梁、柱等条形构件4035基础5050地下室外墙及底板50504.3. 腐蚀性等级为强、中时,桁架、柱、主梁等重要受力构件不应采用格构式和冷弯薄壁型钢。4.3.3 钢结构杆件截面的厚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板组合的杆件,不小于6mm。2 闭口截面杆件,不小于4mm。3 角钢截面的厚度不小于5mm。4.8.2 基础材料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基础应采用素混凝土、钢筋混凝土或毛石混凝土。2 素混凝土和毛石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3 钢筋混凝土的混凝土强度等级宜符合本规范表4.2.3的要求。4.8.3 基础的埋置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生产工程中,当有硫酸、氢氧化钠、硫酸钠等介质泄露作用,能使地基土长生膨胀时,埋置深度不应小于2m。2 生产工程中,当有腐蚀性液态介质泄露作用时,埋置深度不应小于1.5m。6.1.11 当衬里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气体时,储罐、污水处理池的顶盖应采用装配式或设置不少于两个供施工通风用的孔洞。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J 101-885.2.4 化浆车间、碱回收车间厂房的钢筋混凝土主要承重构件(包括厂房柱基础及构架式设备基础)的混凝土等级,应不低于 C20。4 防辐射 机械工厂建筑设计规范JBJ7-9611.2.3 电离辐射照射室 X射线射机管电压大于等于 300kV时,应布置在车间主厂房外部,并设过渡前室与车间毗连。11.2.6 电离辐射室应与控制室及其他辅助室分开设置。照射室与外界应设置迷宫式人行横道和防护门。11.4.1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建筑物应为完整无缝的封闭整体结构。11.4.2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屏蔽体应密实,整体钢筋混凝土墙应一次连续浇捣,不留施工缝。11.4.3 防护墙应做到室内地面 0.5m 以下。管道不得穿过防护墙,当无法避免时,应在次照射墙方向设计成斜管弯曲形式,或通过 U形地沟进入照射室。11.4.4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屋面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11.4.5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防护墙,应与车间墙体脱开。11.4.6 除高能 X 射线防护门外,防护门与屏蔽体门框之间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门和门框缝隙的 15 倍,并不应小于 150mm,门扇下部应深入地槽,其深度同门与门框搭接宽度一致。11.5.1 电离辐射照射室,一次射线能直接照射到的墙体,应按主照射屏蔽体的防护要求进行设计,其他墙体可按散、漏辐射的防护要求设计。11.5.2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屋面防护屏蔽层厚应能抵御射线的空间大气回照散射的影响。11.5.3 电离辐射防护屏蔽体的安全系数,必须不低于 2。11.5.4 电离辐射照射室的防护门厚度应按直接照射计算。迷宫门按散漏辐射计算。11.5.5 高能 X 射线照射室墙体,主照射方向防护墙应按直接照射计算,其余防护墙应根据受照情况分别计算。5 装修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5.3.2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装修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内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起尘、避免眩光、便于除尘,并应减少凹凸面。. 2踢脚不应突出墙面。5.3.3洁净室地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地面应满足生产工艺要求。 2洁净室地面应平整,耐磨、易清洗,不易积聚静电,避免眩光,不开裂筹。5.3.5洁净室(区)外窗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洁净室(区)和人员净化用室设置外窗时,应采用双层玻璃固定窗,并应有良好的气密性。5.3.7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洁净室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均应采取可靠的密闭措施。5.3.10设计选用的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8.3.8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等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医药洁净室(区)内的门窗、墙壁、顶棚、地(楼)面的构造和施工缝隙,应采取密闭措施。4 无菌洁净室(区)的门、窗不应采用木质材料。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6.3.1 洁净厂房的建筑围护结构和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时变形小的材料。洁净室装饰材料及其密封材料不得采用释放对电子产品品质有影响物质的材料。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装修材料的烟密度等级不应大于50,材料的烟密度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 8627的有关规定。 6 相关标准目录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96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 50046-2008粮食平房仓设计规范GB 50320-2001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0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57-2008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472-2008机械工厂建筑设计规范JBJ 7-96制浆造纸厂设计规范QBJ 101-88 第三篇 建筑防火防爆火灾、爆炸危险性分类1.1 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3.1.2 同一座厂房或厂房的任一防火分区内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生产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内的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符合下述条件之一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1 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10%,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到其它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2 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自动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面积的比例小于等于20%。1.2 爆炸危险等级分类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2009 3.1.2 厂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3.1.3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1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3.1.3-2的规定。表3.1.3-1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序号危险品名 称危 险等 级生 产 工 序1黑火药1.1-2药物混合(硝酸钾与碳、硫球磨),潮药装模(或潮药包片),压药,拆模(撕片),碎片、造粒,抛光,浆药,干燥,散热,筛选,计量包装1.3单料粉碎、筛选、干燥、称料,硫、碳二成分混合2烟火药1.1-1药物混合,造粒,筛选,制开球药,压药,浆药,干燥,散热,计量包装1.1-2褙药柱(药块),湿药调制,烟雾剂干燥、散热、计量包装1.3氧化剂、可燃物的粉碎与筛选,称料(单料)3引火线1.1-2制引,浆引,漆引,干燥,散热,绕引,定型裁割,捆扎,切引,包装4爆竹类1.1-1装药1.1-2黑火药装药1.3插引(含机械插引,手工插引和空筒插引),挤引,封口,点药,结鞭,封装,包装5组合烟花类、内筒型小礼花类1.1-1装药,筑(压)药,内筒封口(压纸片、装封口剂)1.1-2装发射药,黑火药装(压)药,已装药部件钻孔,装单个裸药件,单筒药量25g非裸药件组装,外筒封口(压纸片)1.3蘸药,安引,组盆串引(空筒),单筒药量25g非裸药件组装,包装6礼花弹类1.1-1装球1.1-2包药,组装(含安引、装发射药包、串球),剖引(引线钻孔),球干燥,散热,包装1.3空壳安引,糊球7吐珠类1.1-2装(筑)药1.3安引(空筒),组装,包装8升空类(含双响炮)1.1-1装药,筑(压)药1.1-2黑火药装(筑、压)药,包药,装裸药效果件(含效果药包),单个药量30g非裸药件组装1.3安引,单个药量30g非裸药效果件组装(含安稳定杆),包装9旋转类(旋转升空类)1.1-1装药、筑(压)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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