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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可编辑)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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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可编辑) .doc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T 503402003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2003-05-28 发布 2003-09-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 1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Code for design of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GB/T 50340200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2003 年 09 月 01 日 2 0 0 3 北 京 第 2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公 告 第149 号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340-2003,自2003 年9 月1 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3 年5 月28 日 第 3 页 前 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标2000 50号文要求,本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 践经验的基础上,参照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充分征求意见,制定了本标 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地与规划设计;4.室内设计;5. 建筑设备;6.室内环境。主要规定了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时需要遵照执行的各项技术经 济指标,着重提出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室内设计技术措施,包括:用 房配置和面积标准;建筑物的出入口、走廊、公用楼梯、电梯、户门、门厅、户内过道、 卫生间、厨房、起居室、卧室、阳台等各种空间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由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执行中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居住建筑与设备研究所(北京市车公庄大 街19 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老龄协会调研部 上海市老龄科学研究中心 上海市老年用房研究会 上海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 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青岛建筑工程学院建筑系 河南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刘燕辉 开 彦 林建平 王 贺 何少平 常宗虎 程 勇 刘克维 郭 平 马利中 叶忠良 王勤芬 张剑敏 王少华 郑志宏 第 4 页 目 次 前 言. 4 1 总 则. 7 2 术 语. 8 3 基地与规划设计. 9 3.1 规 模. 9 3.2 选址与规划. 9 3.3 道 路 交 通. 10 3.4 场 地 设 施. 10 3.5 停 车 场 . 10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10 4 室 内 设 计. 12 4.1 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 12 4.2 建筑物的出入口. 13 4.3 走 廊. 14 4.4 公 用 楼 梯. 14 4.5 电 梯. 14 4.6 户门、门厅. 15 4.7 户 内 过 道. 15 4.8 卫 生 间. 15 4.9 公用浴室和卫生间. 16 4.10 厨 房. 16 4.11 起 居 室. 16 4.12 卧 室. 16 4.13 阳 台. 17 5 建 筑 设 备. 18 5.1 给 水 排 水. 18 5.2 采暖、空调 . 18 5.3 电 气. 18 第 5 页 5.4 燃 气. 19 5.5 安 全 报 警. 19 6 室 内 环 境. 20 6.1 采 光. 20 6.2 通 风. 20 6.3 隔 声. 20 6.4 隔热、保温. 20 6.5 室 内 装 修. 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22 第 6 页 1 总 则 为适应我国人口年龄结构老龄化趋势,使今后建造的老年人居住建筑在符合适用、 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等要求的同时,满足老年人生理和心理两方面的特殊居住需求, 制定本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设计应适应我国养老模式要求,在保证老年人使用方便的原则 下,体现对老年人健康状况和自理能力的适应性,并具有逐步提高老年人居住质量及护 理水平的前瞻性。 本标准适用于专为老年人设计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及养老 院、护理院、托老所等相关建筑设施的设计。新建普通住宅时,可参照本标准做潜伏设 计,以利于改造。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 7 页 2 术 语 老年人 the aged people 按照我国通用标准,将年满60 周岁及以上的人称为老年人。 老年人居住建筑 residential building for the aged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包括老 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老年人住宅 house for the aged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 中可配套设置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老年人公寓 apartment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 套服务设施。 养老院 rest home 为老年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护理院 nursing home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托老所 nursery for the aged 为老年人提供寄托性养老服务的设施,有日托和全托等形式。 第 8 页 3 基地与规划设计 3.1 规 模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 划分。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划分标准 规模 人数 人均用地指标 小型 50 人以下 80100m2 中型 51150 人 90100m2 大型 151200 人 95105m2 特大型 201 人以上 100110m2 新建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规模应以中型为主,特大型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 公寓宜与普通住宅、其他老年人设施及社区医疗中心、社区服务中心配套建设,实行综 合开发。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面积标准不应 的规定。 老年人居住建筑的最低面积标准 类型 建筑面积(m2 2 /人) 类型 建筑面积(m /人) 老年人住宅 30 托老所 20 老年人公寓 40 护理院 25 养老院 25 注:本栏目的面积指居住部分建筑面积,不包括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3.2 选址与规划 中小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选址宜与居住区配套设置,位于交通方便、基础设施 完善、临近医疗设施的地段。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可独立建设并配套相应设施。 基地应选在地质稳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日照充足、远离噪声和污染源的地 段,基地内不宜有过大、过于复杂的高差。 基地内建筑密度,市区不宜大于30,郊区不宜大于20。 第 9 页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基地用地规模应具有远期发展余地,基地容积率宜 控制在0.5 以下。 大型、特大型老年人居住建筑规划结构应完整,功能分区明确,安全疏散出口不 应少于2 个。出入口、道路和各类室外场地的布置,应符合老年人活动特点。有条件时, 宜临近儿童或青少年活动场所。 老年人居住用房应布置在采光通风好的地段,应保证主要居室有良好的朝向,冬 至日满窗日照不宜小于2 小时。 3.3 道 路 交 通 道路系统应简洁通畅,具有明确的方向感和可识别性,避免人车混行。道路应设 明显的交通标志及夜间照明设施,在台阶处宜设置双向照明并设扶手。 道路设计应保证救护车能就近停靠在住栋的出入口。 老年人使用的步行道路应做成无障碍通道系统,道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0.90m; 坡度不宜大于2.5;当大于2.5时,变坡点应予以提示,并宜在坡度较大处设扶手。 步行道路路面应选用平整、防滑、色彩鲜明的铺装材料。 3.4 场 地 设 施 应为老年人提供适当规模的绿地及休闲场地,并宜留有供老人种植劳作的场地。 场地布局宜动静分区,供老年人散步和休憩的场地宜设置健身器材、花架、座椅、阅报 栏等设施,并避免烈日暴晒和寒风侵袭。 距活动场地半径100m 内应有便于老年人使用的公共厕所。 供老年人观赏的水面不宜太深,深度超过0.60m 时应设防护措施。 3.5 停 车 场 专供老年人使用的停车位应相对固定,并应靠近建筑物和活动场所入口处。 与老年人活动相关的各建筑物附近应设供轮椅使用者专用的停车位,其宽度不应 小于3.50m,并应与人行通道衔接。 轮椅使用者使用的停车位应设置在靠停车场出入口最近的位置上,并应设置国际 通用标志。 3.6 室外台阶、踏步和坡道 步行道路有高差处、入口与室外地面有高差处应设坡道。室外坡道的坡度不应大 第 10 页 于1/12,每上升0.75m 或长度超过9m 时应设平台,平台的深度不应小于1.50m 并应设连 续扶手。 台阶的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台阶的有效宽度不应 小于0.90m,并宜在两侧设置连续的扶手;台阶宽度在3m 以上时,应在中间加设扶手。 在台阶转换处应设明显标志。 独立设置的坡道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坡道和台阶并用时,坡道的有效宽 度不应小于0.90m。坡道的起止点应有不小于1.50m×1.50m 的轮椅回转面积。 坡道两侧至建筑物主要出入口宜安装连续的扶手。坡道两侧应设护栏或护墙。 扶手高度应为0.90m,设置双层扶手时下层扶手高度宜为0.65m。坡道起止点的扶 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 以上。 台阶、踏步和坡道应采用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不应出现积水。 坡道设置排水沟时,水沟盖不应妨碍通行轮椅和使用拐杖。 第 11 页 4 室 内 设 计 4.1 用房配置和面积标准 老年人居住套型或居室宜设在建筑物出入口层或电梯停靠层。 老年人居室和主要活动房间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通风和景观。 老年人套型设计标准不应.1 和表4.1. 3.2 的规定。 .1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最低使用面积标准 组合形式 老年人住宅 老年人公寓 一室套(起居、卧室合用) 25m2 22m2 一室一厅套 35m2 33m2 二室一厅套 45m2 43m2 .2 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各功能空间最低使用面积标准 房间名称 老年人住宅 老年人公寓 起居室 12m2 2 2 卧室 12m (双人)10 m (单人) 厨房 45m2 卫生间 4m2 储藏 1m2 养老院居室设计标准不应.1 的规定 .1 养老院居室设计标准 最低使用面积标准 类型 居室 卫生间 储藏 单人间 10m2 4m2 0.5m2 双人间 16m2 5m2 0.6m2 2 2 2 三人以上房间 6m /人 5m 0.3m /人 第 12 页 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不应.1 的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配套服务设施用房配置标准 用房 项目 配置标准 餐位数 总床位的60%70% 餐厅 2 每座使用面积 2m /人 医务、药品室 2030m2 医疗保健用房 观察、理疗室 总床位的1%2% 康复、保健室 4060m2 公用厨房 68m2 公用卫生间(厕位) 总床位的1% 公用 公用洗衣房 1520m2 公用浴室(浴位)(有条件时设置) 总床位的10% 服务用房 售货、饮食、理发 100 床以上设 银行、邮电代理 200 床以上设 公共 客房 总床位的4%5% 开水房、储藏间 10m2/层 多功能厅 可与餐厅合并使用 休闲用房 健身、娱乐、阅览、教室 1m2/人 4.2 建筑物的出入口 出入口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10m。门扇开启端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50m。 出入口内外应有不小于1.50m×1.50m 的轮椅回转面积。 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篷,雨篷的挑出长度宜超过台阶首级踏步0.50m 以上。 出入口的门宜采用自动门或推拉门;设置平开门时,应设闭门器。不应采用旋转 门。 出入口宜设交往休息空间,并设置通往各功能空间及设 施的标识指示牌。 安全监控设备终端和呼叫按钮宜设在大门附近,呼叫按钮距地面高度为1.10m。 第 13 页 4.3 走 廊 公用走廊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50m。仅供一辆轮椅通过的走廊有效宽度不应小 于1.20m,并应在走廊两端设有不小于1.50m×1.50m 的轮椅回转面积。 公用走廊应安装扶手。扶手单层设置时高度为0.800.85m,双层设置时高度分 别为0.65m 和0.90m。扶手宜保持连贯 墙面不应有突出物。灭火器和标识板等应设置在不妨碍使用轮椅或拐杖通行的位 置上。 门扇向走廊开启时宜设置宽度大于1.30m,深度大于0.90m 的凹廊,门扇开启端 的墙垛净尺寸不应小于0.40m。 走廊转弯处的墙面阳角宜做成圆弧或切角。 公用走廊地面有高差时,应设置坡道并应设明显标志。 老年人居住建筑各层走廊宜增设交往空间,宜以48 户老年人为单元设置。 4.4 公 用 楼 梯 公用楼梯的有效宽度不应小于1.20m。楼梯休息平台的深度应大于梯段的有效宽 度。 楼梯应在内侧设置扶手。宽度在1.50m 以上时应在两侧设置扶手。 扶手安装高度为0.800.85m,应连续设置。扶手应与走廊的扶手相连接。 扶手端部宜水平延伸0.30m 以上。 不应采用螺旋楼梯,不宜采用直跑楼梯。每段楼梯高度不宜高于1.5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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