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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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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doc

    2016最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2、大型货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75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3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3、重型货车、半挂牵引车、半挂车、全挂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100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4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4、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5000公里或不超过30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0000公里或不超过120天。 5、危货专用车一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6000公里或不超过25天;二级维护周期为最大行驶里程间隔25000公里或不超过90天。 以上维护周期中行驶间隔里程和时间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执行的二级维护周期报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备案。 第二十八条 随着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用,需要变更车辆二级维护周期的,应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督促车辆驾驶员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客车和危货专用车维护后,车辆驾驶员还应当做好异常情况检查记录。 第三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将道路运输车辆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一级维护或二级维护,并将承担二级维护的维修企业上报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一条 道路运输车辆的维护作业项目和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1834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严格按照确定的二级维护周期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车辆技术档案,并将维护作业单、竣工检测检验单和竣工出厂合格证存入车辆技术档案。 严禁未按规定执行二级维护的道路运输车辆承担道路运输任务。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应将进入客运站经营的客车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复印件报客运站备案。 客运站对出站客车进行安全例行检查时,要对客车二级维护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节 车辆检测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定期按排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以下简称车辆检测),并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以下简称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车辆技术等级评定(以下 简称车辆评定)和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以下简称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客车、危货专用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半年评定一次,货车车辆技术等级每年评定一次。 第三十五条 车辆检测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由通过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的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构(以下简称车辆检测机构)承担,燃料消耗达标车型核查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委托车辆检测机构实施。 第三十六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规定的条件,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每年对车辆检测机构的技术服务能力进行一次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营运车辆保有量及发展趋势和服务半径制定车辆检测机构布点规划。 第三十七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规定对道路运输车辆进行检测,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检测报告单(见附件2),并依据检测结果,对照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评定,出具统一式样的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见附件3)。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等级分为一级和二级。 第三十八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车辆检测,对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的道路运输车辆,按照交通运输部制定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车辆参数及配置核查工作规范,对达标车型的车辆参数及配置进行核查,核查不合格的车辆,不得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第三十九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结合客车检测,依据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规则和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对客车类型等级进行评定核验,并将核验结果记录在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证书上。 第四十条 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车辆技术等级、客车类型等级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 第四十一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开展车辆检测和评定工作,对检测评定结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车辆检测机构应建立包括检测报告单和评定证书等内容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 车辆检测档案的保存期为二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第四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深入到道路运输车辆所属的道路运输经营者驻地,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车辆技术档案和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作为车辆年度审验的重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布的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机构从事相应检测业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不定期派员深入到车辆检测机构,对有关车辆检测和评定的国家、行业标准和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停车场(站)、道路运输经营单位等场所对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二级维护执行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此外,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不得将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作为路检路查项目。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四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或者资料。 第四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客货运站、客货集散地、停车场(站)实施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道路运输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五十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一条 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后拒不接受处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暂扣其道路运输证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相关证件,签发待理证,待接受处罚后交还。 第五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未经检测评定或检测评定不合格和擅自改装的道路运输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已进入道路运输市场车辆的经济、技术性能的监督管理。对于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或者经检测评定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注销已获得的道路运输证件,不得允许其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第五十四条 从事驻在运输超过90天的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持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委托书,纳入驻在地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道路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车辆检测机构不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的; (二)没有报备道路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维护企业的; (三)进站客车未办理客车二级维护备案手续的; (四)未经检测技术服务能力复核,车辆检测机构擅自开展道路运输车辆检测和评定业务的; (五)没有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检测档案的。 第六十条 从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的人员在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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