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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海难救助.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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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章 海难救助.ppt

    第一节 海难救助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Salvage at Sea),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的救助。,二、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1、地域: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内河水域或其他地方发生的救助行为不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如船舶在修船厂修理或建造时发生火灾等事故,即使有人对其进行了救助,也不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2、对象:船舶和其他财产。船舶是海难救助中最常见的对象。海商法特别规定,船舶是指该法第3条所指的船舶以及与其发生救助关系的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因此,如果是船舶间的救助,救助的一方必须是海商法第3条规定的,20总吨以上的并非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另一方则可以是任何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舶,包括内河船和20总吨以下的小船等。,其他财产应该是海上财产,即任何非永久地和非有意地依附于岸线的财产,包括有风险的运费。所谓有风险的运费是指到付运费,因为这种运费的支付是以货物到达目的地为支付前提的,如果货物不能安全送达,则不予支付,因此对应收运费的承运人构成一种损失。,1910年救助公约规定救助的对象只限于船舶及船上货物。但我国没有采取这种态度,根据我国海商法,不管财产是什么,来自于何方,只要落进了海里就属于“其他财产”。因此从岸上掉到海里的货物,因失事坠毁在海上的飞机,回收时落入海中的卫星等都属于海上财产,都可能成为海难救助的对象。如美国法院曾判决捞起海中的尸体的人可对尸体中所带的财物有海难救助报酬的请求权。但是,海商法特别规定,该法中对海难救助的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海上已经就位的从事海底矿物资源的勘探、开发或者生产的固定式、浮动式和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海难救助的对象限于财产,对人命进行救助是人道主义的行为,是每个人应有的道义责任,因此,对海上人命的救助不应适用海难救助的相关法律制度。但为了奖励对人命的救助,许多国家的海商法都规定,如果在救助海上财产的同时也救助了人命,人命救助者也有权从财产救助者应得的报酬中分享一定的份额。,我国海商法第174条规定:“船长在不严重危及本船和船上人员安全的情况下,有义务尽力救助海上人命。”船长的这种人命救助义务是强制性的,如果违反,船长可能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但船东对此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情景:遇险,即被救助的船舶或其他财产必须处于真实的危险当中。如台风、海啸等异常天气情况,发生碰撞、搁浅等海上事故,遭遇战争、海盗袭击,船上燃料、食品告罄,船员患急性传染病等等,只要是以通常的技能和谨慎所不能防御的风险都可算作真实的危险。,4、有自愿而为的施救行为。施救行为是多种多样的,但施救行为必须是自愿的,不能是基于既有的义务而为的行为。不过判断的标准是这些人员或机构所作出的行为有没有超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范围,如果超出了,其行为仍有可能构成共同海损。如船员对本船遇险时提供的劳动虽然一般不能算海难救助行为,但如果船长已经下令弃船,船员随后又重返船舶进行救助,这种行为就已经超出雇佣合同的范围而可以列为救助行为。,专业救助公司或专门为救助作业而设计的船舶进行的救助,并不违背自愿原则。由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的原因,在我国沿海发生的许多救助行为都是由国有船舶进行的,或是在我国港口当局的指挥、控制下进行的,这种救助也并不违背救助的自愿性质,仍然应该适用海难救助的法律加以调整。同一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即姐妹船之间进行的救助是否是有义务的行为曾有争议。但现在一般认为,由于船长船员受雇的范围只包括对本船提供劳务,因此对姐妹船提供服务不是义务,仍然可以构成救助行为。,三、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目前,关于海难救助的法律规范,国内法主要是海商法第九章,国际法规范主要有1910年救助公约和1989年救助公约。1989年公约是由国际海事组织组织制定的。该公约对1910年公约进行了若干修正,如扩大了救助标的,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并增设了特别补偿的规定。,公约最大的特点是考虑了油轮救助于防止环境污染等新问题,对油轮救助做出了特殊规定。该公约没有改变“无效果,无报酬”的传统救助原则,但增加了油轮救助的“特别补偿”制度。即如果对由环境污染危险的船舶或其载运的货物进行救助时,救助人在没有过失但未获成功的情况下,仍有权得到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人获得了成功,更有权得到不超过救助费用两倍的特别补偿。该公约1996年7月14日生效。,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于1993年加入该公约,同时对公约第30条第1款第a、b、d三项提出了保留。保留内容分别是:(a)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涉及的船舶均为内陆水域航行的船舶;(b)救助作业发生在内陆水域,而且并不涉及船舶;(d)有关财产为位于海床上的具有史前的、考古的或历史价值的海上文化财产。根据保留,以上三种情况下的救助,在我国不适用公约,而应适用我国国内法。,第二节 救助合同和救助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救助合同(一)救助合同的概念 救助合同是救助人与被救助人之间签订的,由一方进行救助行为,而另一方支付救助报酬的合同。海难救助的形式分为纯救助和合同救助。纯救助是指船舶遇难后未请求外来援救,而救助人自行救助的行为。合同救助是根据双方签订的救助合同进行的救助。合同救助是目前救助的主要形式。,(二)救助合同的种类 根据内容不同,救助合同可以分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和“雇佣救助合同”。“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合同”是指规定根据救助效果决定是否支付以及支付多少救助报酬的合同,一般的救助合同都是这种合同。,所谓“雇佣救助合同”,是指救助合同中规定,救助方按照被救助方的指挥进行救助活动,而不论救助成功与否,被救助方都应按救助方使用的人力和设备按约定支付报酬。雇佣救助合同在性质上与一般海上救助合同存在诸多不同,更多体现了雇佣服务合同的性质,因此现在一般已经不再视其为海上救助,而视为一种劳务合同。,海难救助中通常采用标准格式的救助合同。目前,国际上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助合同格式是“劳氏救助合同格式”(Lloyds Open Form.LOF),(三)救助合同的订立 救助合同通常由船长代表船东和货主签订。海商法第175条规定:“遇险船舶的船长有权代表船舶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遇险船舶的船长或者船舶所有人有权代表船上财产所有人订立救助合同”。,(四)救助合同的变更,救助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拘束力。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当事人一方起诉或者双方当事人协议仲裁的,受理争议的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可以判决或者裁定变更救助合同:1、合同在不正当的或者危险情况的影响下订立,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2、根据合同支付的救助款项明显过高或过低于实际提供的救助服务的。,二、救助双方的权利义务,(一)救助方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规定,海难救助的救助方有四项主要义务。1、必须以应有的谨慎进行救助。2、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和减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3、应当在必要时,合理地寻求其他救助人的援助。4、必须接受被救助方提出的邀请其他救助人参加救助的合理要求。,(二)被救助方的义务 根据海商法规定,被救助方有三项主要义务。1、必须与救助方通力合作。2、必须以应有的谨慎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3、必须在获救船舶和船上货物已经被送至安全地点时,及时接受救助方提出的合理移交被救助财产的要求。,第三节 救助款项,一、救助报酬 1、救助报酬的确定 根据海商法的规定,确定救助报酬金额的考虑因素有以下十项:(1)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3)救助方的救助成效;(4)危险的性质和程度;,(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财产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6)救助方所用的时间、支出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7)救助方或救助设备所冒的责任风险和其他风险;(8)救助方提供救助服务的及时性;(9)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10)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的价值。,由于这些因素具有许多不确定性,难以精确计算,因此不管是救助的哪一方,如果仅仅以计算错误而提起上诉,往往是徒劳无功的。救助报酬的计算,至今没有哪个国家有精确的计算方式。法院所要做的是避免过于慷慨,使救助报酬过高,或过于吝啬,使救助报酬过低。,救助作业中,如果由于救助人的过失或操作不当致使被救财产进一步遭受损害,救助人可能会丧失获得救助报酬的权利。然而,这种丧失不是自动的,除非救助人有重大过失造成重大损害,否则法院可能仅仅是酌情减少救助报酬金额。,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海商法第181条规定:“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是指船舶和其他财产获救后的估计价值或者实际出卖的收入,扣除有关税款和海关、检疫、检验费用以及进行卸载、保管、估价、出卖而产生的费用后的价值。”,海商法还特别规定,船员的获救的私人物品和旅客的获救的自带行李的价值不计入获救价值。这是因为这两类财产一般种类繁多、价值不大,而且难以核定,如果计入获救价值,必然增加救助报酬计算的难度,实际价值不大。由于不计入获救价值,这两类财产的所有人也不参与支付救助报酬。,2、救助报酬的支付,(1)谁应该支付救助报酬 救助报酬应该由获救的船舶和其他财产的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财产各自的获救价值占全部获救价值的比例承担。各方之间不负连带责任。被救船舶的船东通常与救助人先行全部解决,然后再要求货物所有人补偿其应分担的比例部分。,由于救助报酬在船东与货主之间为共同海损费用,船东就此项费用对货物享有留置权。如果由于货物所有人迟延支付救助报酬影响载货船舶的营运,船舶所有人有权向货物所有人索取赔偿。船舶、运费和货物应分摊的比例可通过共同海损理算而得出。,如果救助是应船舶保险人的请求而为的,船舶保险人也可能被认为有义务支付救助报酬。甚至有人提出,凡是对获救财产具有直接的金钱利益的任何人都应对救助人承担个人责任。,(2)谁有权获得救助报酬,能分享救助报酬者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救助船的船东、高级船员和水手。关于货主的救助报酬请求权存在不同看法,如有人主张货主既然也承担了救助行为带来的风险,从公平角度出发也应该给货主一定的报酬。但这种观点始终没有被广泛接受。原因一是计算方面的困难,二是大家普遍认为,向没有参加救助活动的货主支付救助报酬,有违救助制度奖励救助行为的初衷。,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在Eastland一案中,一艘载有多名旅客的内河游艇倾覆沉没,一救助人对落水旅客进行了救助,但对游艇并没有采取任何救助措施。随后,另一家打捞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把游艇打捞起浮。法院并没有支持人命救助者提出的救助报酬请求,其理由是:“事故发生之际”是指人命救助和财产救助的实施不仅要与同一事故相关,而且两者基本上应同时发生。,救助人由于行为不当或过失,可能丧失救助报酬的请求权。法院对这些指控往往并不十分看重,除非救助人的过失经证明已经构成重大过失,否则不会剥夺救助人的请求权,最多只是减少报酬金额而已。,3、救助报酬担保,被救助方在救助作业结束后,应当根据救助方的要求,对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法律规定获救船舶的所有人应当在获救的货物交还前,尽力使货物的所有人对其应当承担的救助款项提供满意的担保。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财产提供满意的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二、特别补偿,1、特别补偿制度的产生 海难救助的难度因具体情况而不同。在被救助的船舶载有原油、化学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时,救助作业面临的危险特别大,费用特别高,成功率却更低。,1978年,利比亚籍油轮Amoco Cadiz在英吉利海峡遭遇海难,但无人救助,最后导致原油泄露,造成严重环境污染。为避免这种情况重演,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提出了“特别补偿”的概念,对救助方在进行救助作业是为保护海洋环境所作的贡献和受到的损耗进行补偿,以鼓励对有环境污染危险的船舶进行救助。我国海商法制定时采纳了该公约的这一概念。,2、获得特别补偿的条件 我国救助人要获得特别补偿,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对船舶或船上的货物进行了救助;(2)存在环境损害危险;(3)该危险来自被救助的船舶或者船上的货物。,3、特别补偿的计算,特别补偿的计算分成几种情况。如果救助财产有成果,但防止环境污染没有成功,可以得到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如果救助财产有成果,同时还取得了防止环境污染的成果,可以得到相当于救助费用的特别补偿另加救助费用的30100的特别补偿。,计算特别补偿时的“救助费用”,指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直接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实际使用救助设备、投入救助人员的合理费用。确定此项费用时,救助双方需考虑救助方提供服务的及时性、用于救助作业的船舶和其他设备的可用性和适用情况、救助设备的备用状况、效能和设备价值。,救助报酬和特别补偿的关系是,救助报酬与特别补偿应分别计算,但任何情况下,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支付,且支付金额为特别补偿超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4、特别补偿的支付,根据海商法第182条的规定,救助人有权从船舶所有人处获得特别补偿。因此,与救助报酬不同,特别补偿只由被救船的所有人支付,货主及其他有关各方都不必支付特别补偿。即使被救助的对象不是船舶而是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货物,有义务支付特别补偿的仍然只是载货船的船舶所有人,但船舶所有人可以在支付后向货主进行追偿。,三、人命救助者的酬金,在救助作业中救助人命的救助方,对获救人员不得请求酬金,但有权从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财产、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损害的救助方获得的救助款项中,获得合理的份额。,练习,1、下列行为中,属于海难救助的是:(BD)A单方责任碰撞中,过失船甲在与乙船碰撞后,对乙船上的财产和船员进行救助的行为 B某船在海上航行的过程中发现一坠机残骸,对飞机上财产进行打捞 C某船海上遇险,船长和船员奋力进行抢救D一船在接受到遇难船的遇难信号后,前往救助,但由于当时境况,本船不能进行积极施救行为,只好在一边进行守护,并向其他船舶发出遇难信号,BD2、下列对象中,可以成为我国海商法上海难救助对象的是:(AC)A到付运费B海上遇难旅客C坠落海中的回收卫星D浮动式钻井装置E失事的海上缉私船,AC3、下列关于救助人权利义务的说法正确的是:(B)A由于对人命的救助不是海商法上海难救助,因此,进行救助人不能就其为进行“救助”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向被救人提出要求 B救助方在救助作业中的过失导致被救助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C救助方的赔偿责任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保护 D由于救助人的过失致使被救财产遭受进一步损害,则救助人自动丧失获取救助报酬的权利,B4、下列关于救助报酬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D)A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B救助报酬的支付义务方之间承担连带责任C若救助是应船舶保险人的请求而为的,则保险人有义务支付救助报酬 D有权获得救助报酬的人包括救助船的船东、高级船员、水手和救助作业中受损的货主。E在未根据救助人的要求对获救的财产提供担保以前,未经救助方同意,不得将获救财产从救助作业完成后最初到达的港口或者地点移走。,BD5、关于特别补偿制度的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AC)A特别补偿制度是对“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修正 B如同支付救助报酬一样,货主也应支付适当的特别补偿C特别补偿只有在超过救助方能够获得的救助报酬时才支付D只要救助方有效的防止了环境污染危险,就要支付特别补偿,AC,名词解释题1、安全网条款,新劳氏救助合同格式在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的基础上,对油轮救助作了例外规定,即在对油轮救助时,规定“无效果,有部分报酬”(no cure,some pay)。具体内容是,在救助满载或部分装载油类货物的油轮时,只要救助人没有过失,即使救助不成功,或者只是部分成功,或救助人受阻未能完成救助工作,油轮所有人都应单独向救助人支付为此而发生的合理费用和不超过该项费用15的附加费,这种规定又被称为“安全网条款”。“安全网条款”只适用于装有油类货物的油轮,同时,该条款仅仅适用于救助人、救助人的雇员或其代理人没有过失的情况,如果救助失败或部分失败是因上述人员过失所造成,救助人显然无权要求油轮船东支付合理的费用和不超过该项费用15%的附加费。,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使用时,直接删除本页!,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精品课件,你值得拥有!,2、海难救助简答题1、试述海难救助的特别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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