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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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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讲解.ppt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税政管理科周文纲2009年2月,新税法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一、新税法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体系分为两大类,一类适用于居民企业,另一类适用于非居民企业。二、适用于居民企业的纳税申报表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主表和通用附表适用于所有类型的查账征收纳税人。同时,行业附表分为一般行业(制造业、商业及服务业等)、金融行业的附表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附表三类。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的纳税人。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适用于查账征收纳税人进行预缴申报填报。,新税法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适用于核定征收纳税人进行预缴申报。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6、清算申报表的格式和具体要求待文件明确。三、适用于非居民企业的纳税申报表,新税法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1、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2、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据实申报企业)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季度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核定征收企业)5、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四、政策规定,新税法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一)关于印发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二)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以及国税函20081081号(三)区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以及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税法第二条);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税法第二条;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条例第四条),新税法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2、居民企业纳税义务(税法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义务(税法第三条)(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条例第八条),新税法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申报表填报人(纳税义务人),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新税法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基于法的规定,申报表第一层次分为两大类:适用于居民企业 预缴 A类 B类 汇缴 A类 B类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预缴 汇缴,新税法框架下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体系,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B类),以预缴表替代年度申报表,适用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报核定应税所得率需年度汇算清缴-国税函2005200号减免税:微利企业(国税函251号)(是否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13行次 待省局明确,企业年度申报表(A类)的结构及填报要求,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特点(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结构模式。主附表采取三层结构模式,即主表、一级附表和二级附表。一级附表数据来源于二级附表,主表数据来源于一级附表。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由一主表和十二附表(附表十二为关联交易报告表)组成,适用于查账征收的居民纳税义务人。其中,申报表附表一至附表六是主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与主表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通常称为“一级附表”;附表七至附表十一为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有关行次的详细反映,与附表三有关行次存在勾稽关系,通常称为“二级附表”。,企业年度申报表(A类)的结构及填报要求,企业年度申报表的结构及填报要求,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还应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需报送资料待汇缴政策明确)3、附表十二关联交易报告表有九张附表:适用于查帐征收的下列居民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有跨国关联交易的内资企业 上市公司、合并纳税企业 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的企业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预缴表替代年度申报表,适用于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报。,企业年度申报表(A类)的结构及填报要求,(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基本设计思路和指导思想。1、基本设计思路是采用间接法:按照企业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增、调减额-可弥补亏损额;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25%)。2、新年度申报表的指导思想:遵从会计核算,方便纳税人填报;体现管理基础,便于核实税基;易于纳税人理解和使用;从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充分保障纳税人的税收权益;按税收口径设计,只能限于税收政策水平较高者理解。,企业年度申报表(A类)的结构及填报要求,(三)增设和归并部分附表。1、增设和归并的具体情况:增设“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附表十)和“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附表七);将“纳税调整增加表”和“纳税调整减少表”归并为“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集中体现税法与会计的差异,包括收入类和扣除类、永久性和时间性差异。取消了原捐赠支出明细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坏账明细表、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额明细表等。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集中体现了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有关税收优惠的填报。,企业年度申报表(A类)的结构及填报要求,2、服务纳税人的理念充分体现:充分考虑会计人员的核算习惯;充分考虑特殊企业的填报需求;充分考虑执行不同会计制度企业的填报。二、年度纳税申报表类型的选择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鉴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如为查账征收,选择A类申报表,如为核定征收,则选择B类申报表。如果年度中间变更征收方式,按税务征管系统中鉴定的纳税人申报税款所属期的有效征收方式,选择相应的申报表进行填报。,企业年度申报表(A类)的结构及填报要求,三、年度纳税申报的主要原则1、真实性原则。纳税申报应以纳税人真实发生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基础,如实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及纳税调整的项目和金额。2、合法性原则。纳税人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在此基础上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和纳税申报。纳税人财务处理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无需调整会计记录,只需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3、正确性原则。纳税人应按申报表的基本填报要求,正确填报主表及相关的附表,正确填报表间的行次与列次。4、及时性原则。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和申报。,企业年度申报表(A类)的结构及填报要求,四、年度纳税申报的时间居民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五、年度纳税申报的方法在填报时原则上按二级附表、一级附表、主表的顺序填列。主表与附表相关联的数据有附表生成。但个别附表应结合主表的计算填列。如填报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第10列第1至5行“本年度实际弥补的以前年度的亏损额”时,应分析填列主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的数据。,企业年度申报表(A类)的结构及填报要求,六、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的注意点1、申报表表式的金额栏,绿色栏次由表间计算自动生成或信息下载自动生成;灰色栏次按表内关系自动计算生成;白色栏次为自行填列;2、表体中标“*”的栏目灰化,不得填报;3、减免税明细表(附表五)的填报,必须有所属期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信息(除小型微利企业),否则不可填报;4、无论主表还是附表,保存时都将进行逻辑关系校验,不符合逻辑关系的申报项目出提示框,提示修改内容,未作修改或修改后不符合系统设置条件的,则系统不能发送申报;5、查帐征收、核定征收企业均需要增加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的录入,如不填报,则提示申报不能发送。,企业年度申报表(A类)的结构及填报要求,6、基本信息的审核。增加基础信息核对表,将需要纳税人核对的基础信息以表的形式要求纳税人核对,为方便纳税人填写,所有选项都设置下拉式菜单,供纳税人选择。除特别标注外,所有栏目为必填项,对未填项目保存时系统应作提示。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征收方式 汇总(合并)纳税企业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行业类型 经济类型注册资本 投资方国家(地区)是否上市公司 是否在境外投资及投资国家(地区)是否从事国家限制或禁止的行业适用会计制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一、主表的结构及注意点(一)本表包括利润总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和附列资料四个部分。1、“利润总额的计算”中的项目,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进行整合填报。如,这些企业提取的资产减值准备计入“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等科目的,仍按会计口径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注意:一般企业为会计口径,执行新会计准则:按损益表填列;除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会计制度:根据利润表调整后填报,利润总额为会计报表金额。投资净收益的金额为会计期间“投资收益”借、贷方发生额相轧抵后的余额。不再是原税收口径。第13行“利润总额”:是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额,是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基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通过纳税调整增加额和纳税调整减少额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等项目的计算,将利润总额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该部分反映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注意:(1)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0,继续计算应纳税额=0,为零申报0,为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2)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根据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 与23行的勾稽关系:24行23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3)25行“应纳税所得额”0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指标之一(与附表五45-47行相联系)3、应纳税额的计算。该部分反映年度申报时本期应纳税额及应退(补)税额的计算过程。注意:(1)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列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当年只能抵到0)金额=当年减免税审批信息+“专用设备抵免所得税台帐”结转以后年度抵免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与27行和28行的关系28行27行29行27行-28行(2)注意32行与31行的关系:32行31行(3)注意合并企业第27行的填写:第27行=25行26行38行4、附列资料部分。主要分两个部分:41行是以前年度汇算清缴多缴的税款尚未办理退税的金额,且在本年抵缴的金额。42行是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税款、上一年度第四季度或第12月份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的税款,在本年入库金额。主要作税源统计分析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二)主要的计算过程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应纳税所得税率=应纳所得税额-减免税额-抵免税额境内应纳税额境外应纳应抵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已预缴税额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政策规定及确定原则(一)政策规定及注意点: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用公式表示为: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税法第五条)注意点:(所得概念包括的几个方面)非法所得应当具有可税性;临时性、偶然性所得也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所得是扣除成本、费用等后的纯收益,企业所得税对纳税人的纯收益征收,是区别于其他税种的本质特征;所得是货币或者非货币的所得,即所得应当有一定的载体。,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二)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原则1、税法优先的原则。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2、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三、重要的相关政策规定(一)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新申报表规定境外应税所得可以弥补境内的亏损,但境内的所得不能弥补境外的亏损(除特殊情况外)。同时,在新申报表中境内和境外的所得是分开核算的。(二)关于税率问题企业所得税的法定税率为25%。对于20%和15%的优惠税率,法定税率与优惠税率的率差作为减免税分别填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4行至第38行。(具体在附表五中说明)(三)关于总分机构汇总纳税问题对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由总机构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不涉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企业所得税问题。,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1、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2、应注意的几个方面:文件适用范围: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按照财预20081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第十九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3、举例:(某总机构2008年4季度数据,假设2008年1-3季度未有税额入库)总机构北京25%-分支沈阳25%、深圳18%、济南25%三因素分配比例:30%40%30%所得额1000:150 200 150税额236总:37.5 36 37.5125+(37.5+36+37.5)=236(1)该总机构2008年四季度预缴申报填表。(2)总机构年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四)关于母子公司合并纳税2008年按原规定执行。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企业集团缴纳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19号)文件规定,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的平稳实施,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2007年12月31日前经国务院批准或按国务院规定条件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在2008年度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从2009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集团一律停止执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五、主表中几个重要行次的填写与举例(一)20行“其中:加计扣除”:与原政策的最大变化体现在13行+14行-15行+22行可以小于零,即不论企业盈亏,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都可以完全享受。1、政策规定:税法第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条例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九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配套政策: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A、适用范围: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B、研究开发领域: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C、研究开发支出项目:-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八项。D、加计扣除适用的其他情况:-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企业集团采取合理分摊研究开发费的,企业集团集中研究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应当按照权利和义务、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分摊方法。E加计扣除的管理:-预缴据实扣除,年终统算。-不允许项目不能加计扣除。-集团集中有争议的上一级裁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2、填表举例:举例:某企业2008年度有三项研发项目,其中A项目为自主研发,当年度发生研发费用210万元;B项目为与另一企业合作研发,按照合作研发协议需要承担50%的研发费用200万元;C项目为受托研发,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假设企业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没有享受其他所得税优惠,当年度企业会计利润分别为:(1)会计利润=2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250-(210+200)/2=45万元(2)会计利润=1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150-(210+200)/2=-55万元(3)会计利润=-5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50-(210+200)/2=-255万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二)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应与税收优惠明细表(附表五)第39行以及13行+14行-15行+21行的数据分析填写。1、填表要求:当主表13+14-15+21行0时,调第21行为0,调附表三第18行4列为0,调附表五第39行为0;当主表13+14-15+21行0时,13+14-15+21与21行比较,按照孰小原则调整21行,同时调附表三第18行4列,调附表五第39行。2、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第九十七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所称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填表举例:(三)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应与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附表六)第6列以及13行+14行-15行-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的数据分析填写。1、填报要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主表),当13+14-15-上年度弥补亏损管理台帐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0时,将(13+14-15)行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的绝对值与附表六第6列合计数比较,按照孰小原则填入22行,同时还需调整附表六第7列合计数;当13+14-15-上年度弥补亏损管理台帐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额0,22行0,同时还需调整附表六第7列合计数。政策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注意点:在弥补顺序上可以考虑先用境内所得弥补,后用境外所得弥补;用境外所得弥补时可先用来源于低税率地区的境外所得弥补。2、举例:,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一、附表一的选择:1、收入明细表附表一(1):单位性质为“企业”、“其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且纳税人行业不属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的纳税人。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2):单位性质为“企业”、“其他”,且纳税人税务登记的行业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其他金融活动的纳税人。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一(3):单位类型为“非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纳税人。二、附表一(1)的基本结构:本表分“销售(营业)收入”和“营业外收入”两部分。除“视同销售收入”外,其他各行均按会计报表及账面会计核算的结果填报。三、附表一(1)与附表的主要勾稽关系及注意点。,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四、政策规定(一)销售(营业)收入1、收入总额的界定:纳税人从各种来源,以各种方式取得的全部收入。包括,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1)收入的各种来源(居民的总收入包括来源于境内、外的一切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资产使用收入,也包括偶然所得);(2)收入的各种方式,包括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产;(3)一切导致净资产增加的经济利益流入。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具体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二)税法上的视同销售收入1、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产品自用,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管理部门和在建工程)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特殊规定: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2008828号)(1)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用于交际应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用于股息分配;用于对外捐赠;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3)企业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应当视同销售,计价如下: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4)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五)重点行次的填写及举例1、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第14行)(1)会计制度的规定:非货币性交易核算时,换出资产不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直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一般不产生交易损益。只有当非货币性交易涉及补价时,收到补价的一方确认补价中所含的收益并计入营业外收入。,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2)税法规定: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视同销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公允价值是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3)会计与税法的差异:一是会计上不做收入,而税法上应做收入;二是交换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的入账价值与计税基础间的差异。(4)举例分析:2、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实行企业会计准则(1)采用公允价值计量,转让所得计入当期损益: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与税法无差异)(2)采用账面价值计量的:会计与税收的差异同上调整。(3)举例分析:,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会计处理,视换出资产的类别不同而有所区别:2、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成本。3、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4、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备注:按公允价值计量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与税法处理基本没有差异,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3、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第15行):填报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的金额。(1)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职工福利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有差异,需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和债务重组所得(2)将财产、货物用于赞助、广告、样品、交际应酬:无论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都需要进行纳税调整。(3)填写举例:,附表一(1)收入明细表,4、买一赠一:国税函2008875号文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案例:如某商场电视机售价为5000元,微波炉售价为500元。“五一”搞促销,凡节日期间购买电视机者,送微波炉一台。电视机进价为4500元,微波炉进价为300元。分析:(1)税法按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电视机确认销售收入4545元=5000(5000/5500)微波炉确认销售收入455元。销售电视机所得:4545-4500=45销售微波炉所得:455-300=155 合计所得200元。(2)会计确认所得:5000-4500-300=200(3)会计与税收无差异,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一、本表的结构,附表一(2)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二、本表注意点1、第1行+第38行填入附表八第4行,作为计提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础。2、主表第1行分四大类:银行,保险,证券和其他。不同金融企业按类填报。3、除视同销售外,其他按会计口径填报。4、“汇兑净收益”计入“其他业务收入”。,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一、本表的结构二、本表注意点1、免税项目应提供资料;2、应税收入、支出和免税收入、支出应分开核算,按比例分摊的,应进行重点审核;3、本表第2至第7行之和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附表一(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一、本表的结构,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二、政策规定(一)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条例第二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三)条例第三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四)注意点:,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1、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成本和期间费用的界限。成本应当计入所生产的产品、提供劳务的成本,期间费用应当直接计入当期损益。2、企业必须分清本期成本、费用和下期成本、费用,不得任意预提和摊销费用。3、工业企业必须分清各种产品成本的界限,分清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压低或提高产成品的成本。三、填报注意点1、除视同销售外,填报会计核算的与收入对应的业务成本、业务支出、营业外指出及期间费用;2、需审批及不需审批的项目,均按实际发生额填写,差额数作纳税调整。,附表二(2)金融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二(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支出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一、本表集中反映企业财务会计核算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而产生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并计算纳税项目的情况。税法与会计差异分析:(一)按时间分为永久性和暂时性差异。1、永久性差异:会计不计收入税收计视同销售、捐赠;会计不准扣除税收允许加计扣除;会计计收入税收不计不征税、免税;会计作费用税收不作税收滞纳金、罚款。2、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加速折旧、分期收款;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准备金、股权投资损失。,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二)按性质分为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和准备金调整项目。二、本表的结构及表内关系(一)本表调整项目分为“收入类调整项目”、“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准备金调整项目”、“房地产企业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特别纳税调整应税所得”“其他”七大项。其中,收入类项目分为18个小项,扣除类项目分为20个小项,资产类项目分为9个小项。(二)表内关系:1、设计“帐载金额”、“税收金额”、“调增金额”、“调减金额”四列2、执行不同的会计制度需要填的行次不同 执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填报执行新会计准则以外的企业填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3、有二级附表的项目只填调增、调减金额,帐载金额、税收金额灰化,不再填写。(1)“收入类调整项目”:“税收金额”“账载金额”0,“调增金额”“税收金额”“账载金额”0,“调减金额”(2)“扣除类调整项目”、“资产类调整项目”:“账载金额”“税收金额”0,“调增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0,“调减金额”(3)例外:收入第4行“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按“扣除类调整项目”的规则处理。4、填写范围:总局:填报纳税人会计上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但按照税收规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进行纳税调整的金额。江苏:填报会计确认收入的条件和方法与税法不一致而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的时间性差异。,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三、收入类调整项目1、视同销售收入:已在附表一和附表二中进行讲解。2、接受捐赠收入:(1)税法和政策规定条例第二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转让、处置持有5年以上的股权投资所得、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和捐赠所得,占当年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2)相关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制度:接受捐赠资产计入“资本公积”企业会计准则:接受捐赠资产计入“营业外收入”(3)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应进行纳税调整,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无差异(4)举例:,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3、不符合税收规定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相关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4、未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收入(1)税法规定-收入总额确定的一般原则: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发生制,亦称应计基础,是指以实际收取现金的权利或支付现金的责任的发生为标志来确认本期的收入、费用及债权、债务。权责发生制条件下,企业收入的确认一般应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支持取得该收入权利的所有事项已经发生;二是应该取得的收入额可以被合理地、准确地确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收入总额确定的特殊原则条例第二十四条 采取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业分得产品的时间确认收入的实现,其收入额按照产品的公允价值确定。(2)具体收入的确定,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一,销售货物收入-税收政策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A、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B、企业对已售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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