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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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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docx

    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仪器设备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XX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仪器设备管理的主要任务: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购置论证、采购、验收、使用、维护、调拨、报废、回收等全过程实施管理;制定并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第三条仪器设备管理的目的: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完好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不流失,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第四条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学校各单位无论何种经费购置、自制、赠送、调拨的仪器设备,均应列入仪器设备的管理范围。凡教学单位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行政单位单价在500元(含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均属固定资产,必须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设备资产入账手续。凡教学单位单价300元(含300元)至800元,行政单位单价在300元(含300元)至500元,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仪器设备为低值耐用仪器设备,也应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建立帐目,按低值仪器管理。单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属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设备。第五条各单位须配备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设备管理员”工作,设备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指导,并每年进行一次业务培训。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配备情况应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因工作需要调整变动时,应先办理交接手续。第二章管理体制第六条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一)校级管理:在分管校长领导下,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学校仪器设备的统一管理。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计划管理、论证审批管理、政府采购管理、帐务管理、调拨报废管理、投资效益考核管理,以及设备的清理清查等。(二)学院级管理:由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院长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院主要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申报;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入账数据的录入和帐目管理,保证本单位账、物相符;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领用、调拨、变更、借用、报废、报损、报失等事宜的申办工作;做好主要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及成果的统计工作;每年对本学院进行一次设备清查。(三)学校各部处(室)设备的管理参照以上办法进行。第七条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各项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第三章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第八条计划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各单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及设备经费安排情况,本着优化配置的原则制订仪器设备年度购置计划。校内各单位根据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需要和本单位经费情况,每学期开学的第二周将该学期的设备购置计划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学期中间如有新的经费来源或特殊工作需要,每学期可补报一次调整计划。第九条计划的审批。对于汇总后的设备购置计划要进行论证,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专家,对设备购置的必要性、可行性、效能性予以论证,保证配置优化,避免重复购置。论证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第十条未申报计划或未经论证批准的不得购置。正常情况下未报计划或未经批准而私自购置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不予办理相关资产入账手续,财务部门不得报销。第十一条自制仪器设备也需申报计划,学校将组织有关专家对其技术设计的科学性、可行性及经济合理性进行论证,经审核同意后进行试制。试制结束,经技术鉴定达到设计要求者,予以验收入帐。第四章仪器设备的购置第十二条依据政府采购法、XX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校各单位使用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贷款、捐赠等各类资金采购仪器设备,均要执行政府采购。原则上要报XX省政府招标(采购)办公室审批,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等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仪器设备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维护学校利益的原则,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第十三条需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设备,使用单位要提交详细的设备技术参数,并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汇总审核,然后交由政府批准的招标公司,并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采购小组监督执行招标采购。第十四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经校长授权后可对外签订仪器设备购置合同,并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第五章仪器设备的验收入账管理第十五条设备到货后,要及时组织验收。一般仪器在到货五天内,按合同、说明书,开箱清点配件、资料,核对规格型号,组织安装调试,全部验收工作要在一周内完成。单价十万元以上或数量较大的仪器设备,应成立验收小组,逐台对设备进行验收,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验收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如有问题应及早处理或索赔。第十六条新购置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使用人应对其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行核对,由单位设备管理员配合领用人上传网络数据,并及时携带相关手续到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统一编号,加贴标签。第六章仪器设备的技术管理第十七条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实行岗位责任制。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要制定出操作规程、使用和维修保养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技术安全工作。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管理使用人员必须做好日常的维护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不同性质与要求,合理作好防尘、防热、防寒、防锈、防腐工作。使用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第十八条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书及随机技术资料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用于实验室的仪器设备要有使用记录、维修记录。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维修和检测。各种仪器设备发现失灵、损坏等情况均应及时修理。第十九条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批准。10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拆改、分解使用要经学校分管校长批准。第七章仪器设备的效益管理第二十条各中心、实验室主任应做好本单位仪器设备完好率、机时利用率的统计工作。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单位必须按教育部要求每年向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报送设备的使用、效益考核情况,并上报教育部备案。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每年末对全校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一次考核,核查每个单位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第二十一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仪器设备使用负有监督职责,要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做好调拨和共享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闲置一年以上、使用不合理或利用率低下的仪器设备有权重新调拨使用。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建立全校的仪器设备数据库,实行网上统一管理,每月向财务部门报送本月资产变动情况。每三年作为一个周期,轮流到各单位核对帐、物,进行资产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各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帐、物管理,每年要对本单位内部账、物核查一遍。第二十三条仪器设备是国家财产,为充分发挥其经济效益,应建立健全协作共用制度,除供本单位教学、科研、办公使用外,校内之间要互相协助。但各单位之间不得私自变更仪器设备的隶属关系,确需变更时,设备管理员网上申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批准,方可办理调拨手续。第二十四条由于管理不善而造成仪器设备丢失的,要追究有关管理人员的责任,并处以经济赔偿。对于因使用不当而造成仪器设备人为损坏的,要视其具体情况予以赔偿,严重的要追究其责任,具体赔偿办法另定。仪器设备的报废、报损、赔偿等变价收入和对外开展技术服务收入,必须如数上缴财务部门。第八章仪器设备的借用和出租第二十五条实验室之间设备相互借用要按管理权限认真办理借用手续,按期归还。若有损坏,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或修复后归还。校内设备一般不借出校外,特殊情况确需外借,须由分管校长批准,并通过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借用手续,付一定数额的押金。归还时要认真验收,若有损坏,借用单位必须修复或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相关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将仪器设备借出。第二十六条学校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给个人,严禁私人占有。因工作需要,需长期使用的笔记本电脑和数码相机的,需经单位负责人同意,要在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处备案,办理借用手续,在个人使用过程中如发生丢失或非正常损坏,应照价赔偿。第二十七条对校外出租仪器设备要慎重。要签订租用协定,明确各方的责任,必要时要办理公证手续。出租审批权限归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租用的费用标准及时间由学校相关部门核定。第九章仪器设备的移交与调拨第二十八条调离、离职读书以及长期(一年以上)出国人员,应在离岗前一个月,到所在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由管理员出具设备移交证明并加盖公章,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方可办理调离及离职读书、出国手续。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仪器设备。第二十九条退(离)休、校内调动,原则上将所用设备留在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带到新岗位上的设备,原单位设备管理员要及时上网填写设备调拨变动卡,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与新调入单位管理员联系后,办理设备调拨手续。第三十条各级设备管理员工作调动前,要与新任管理员对设备帐目进行交接工作,相关领导要主动参与,并起到监督作用。第三十一条用于捐赠、扶贫的仪器设备,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实施,并经主管仪器设备的校领导签字批准,受赠单位经手人签字,并加盖对方公章。第十章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第三十二条申请零星或小批量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须填写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批后,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同意,进入待报废阶段,经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正式报废,并依此办理销账手续;大型仪器设备或较大批量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并分管校长审批,并经财务部门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低值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手续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审批,设备管理员网上申请,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回收、办理销帐手续。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报废前必须办理撤除海关监管手续。第三十三条报损、报废的仪器设备要保持完整,帐、物相符,及时上交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由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中处置,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自行处置,不得自行拆卸。对于交回不完整的仪器设备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三十四条为保证帐、物管理的正常秩序,原则上不办理报废留用手续。对确实需要的零部件,应在仪器设备报损、报废技术鉴定表中注明。第十一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XXXX年一月一日起施行,XXXX年制定的XX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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