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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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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农村.doc

    关于印发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水农200851号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水利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联系人: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凌刚,020-38356165)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及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加快解决我省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家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实施范围:列入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范围的饮水不安全人口。凡因开矿、建厂、企业生产及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解决。中央和省实施补助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成后,如出现反复或新增的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自行解决。 第三条 按照水利部、卫生部联合颁发的农村饮用水安全卫生评价指标体系(水农2004547号)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施的对象是饮用水水质、水量、方便程度和保证率四项指标中有一项达不到基本安全规定的县城城关镇以下农村(含农村学校和华侨农场)人口。第四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公开、公示”制度。 (一)在全省范围内公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政策,每年在省级媒体上公示各市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计划和人数指标。 (二)各县(市、区)在向市、省上报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前,应分别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计划和项目受益范围的行政村名册在县(市、区)、市级媒体上公示。 (三)各县(市、区)水利部门在项目受益范围应公开工程设计方案,充分征求村民意见。 (四)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当地媒体公开市、县(市、区)行政负责人和各工程项目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并在各项目受益范围公开推选村民代表,对工程建设质量、财务进行监督。(五)各工程项目在项目受益范围树立公示墙,公开工程资金筹集到位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第二章 工程建设标准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水质: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水量:集中供水工程人均最高日用水量标准控制在80升120升;分散供水工程人均最高日用水量标准控制在80升。水源保证率:不低于90%。供水方式:所有乡镇和受益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项目都要建设集中供水工程,供水到户率要达到70%以上。建设公共给水点的地区,应确保村民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日供水1000吨(或供水人口1万人)以上的单项工程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管理,其他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以农村饮水现状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水利规划报告为依据,以“先急后缓、先重后轻”为原则,科学编制本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由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会水利、财政和卫生部门批复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备案,作为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规划必须明确解决范围内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的人数和类型,具体到村到户。第八条 各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提出年度急需解决的地氟病、地砷病和血吸虫病疫区饮水安全问题;各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根据本县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规划和实际情况,组织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报告。部分规模较小(日供水500吨(含)以下)的小型集中供水及分散供水工程,可以镇为单位捆绑项目,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第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行分级审批。日供水5万吨(含)以上或需要省人民政府协调的跨市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按基建程序报省水利厅审查后,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日供水5万吨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地级市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初步设计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同级水利部门批复;直接编制初步设计的项目由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有关批复文件均要按规定报上一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和卫生部门备案。第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须进行卫生学评价。日供水3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其他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及分散式供水工程,建设前的水源及建成后验收性水质检测由县级或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涉及防病改水工程的,要对项目落实到病区情况进行评价。第十一条 计划上报程序。农村饮水安全项目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由各县发展改革、水利会财政、卫生部门于每年4月底前联合上报地级市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并抄送市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地级市发展改革部门、水利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卫生部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联合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并抄送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水利厅根据各市上报建议计划情况,编制下一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水利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各市报送的文件材料(报送材料一式四份,其中省水利厅2份,省发展改革委1份、省财政厅1份)包括:l.农村饮水安全年度项目建议计划;2.所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审批文件;3.地方自筹资金的承诺文件;4.上一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效益、地方自筹资金到位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水利厅根据国家下达的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投资计划,分解下达中央投资计划,并根据省政府批复的省级水利基建投资计划方案,商省财政厅下达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省级建设投资计划。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管理第十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由中央预算内投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地方自筹资金组成。省级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人补助160元(单宗项目的省级以上补助资金不超过投资总额的80),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投入比例不低于地方自筹资金的30%。地方政府按规定筹集的资金,可按各地各项工程规模的实际进行调配。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采取积极措施,在征地、用电、水质监测等方面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管理创造条件。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须在年度财政预算中落实项目工作经费,用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技术审查、专题研究、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和卫生学评价,以及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监测工作。第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财政性资金应在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水利建设资金专户中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改变资金使用性质,不得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第十七条 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财政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或报帐制。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下达省级以上补助资金支出预算。财政专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参照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按工程进度拨付。第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各项支出应按现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除对农民补贴可以现金结算外,严禁以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及其他费用。第十九条 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成后的产权归属可按以下情况进行财务处理:户用饮水工程(单户或联户),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农户所有,建设单位作待核销基建支出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饮水工程,省级以上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产权归属本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移交给其他单位或农村集体组织所有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在竣工财务决算按规定批复后,冲销相应的资金。第二十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分清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建设单位、农户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因项目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第五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各市、县(市、区)须建立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县(市、区)各级目标责任单位都要同目标管理单位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双方的任务与责任,实行分级负责管理,将任务和责任层层分解,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每宗工程须明确工程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项目受益范围村民代表。 第二十二条 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项目,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法人,并任命法人代表。 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并结合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对设计、施工、监理队伍和人员,要严格资质审查。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把工程质量关,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监督机制,推行村民代表监督,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不得改变工程规模降低工程标准,要按期完成工程建设,不得留资金缺口。第二十三条 项目变更。在省下达项目建设投资计划以后,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对于确需调整的项目,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备案。备案过程中发现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水利厅将责令整改。第二十四条 各市要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责任制、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以及工程质量检查监督管理办法等。工程建设管理要接受群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对全省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五条 各市、县(市、区)财政和监察等部门要对农村饮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资金不及时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投向超范围的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要追究单位负责人行政责任。各级财政部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挤占、滞留、挪用项目资金或项目未按规定实施的,除将已拨付资金全额收缴国库外,要立即停止对建设单位所在地区的资金拨付,并进行全面核查,直至纠正。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月报制度。各市在每月5日前将项目进展情况逐宗上报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将不定期发布工作简报。第六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 农村饮水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由项目所在县(市、区)政府组织水利(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各县(市、区)在项目初验合格的基础上,向地级市政府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政府组织水利(水务)、发展改革、财政和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本市农村饮水工程进行全面验收,并将验收结果(须附验收内容及评分表)上报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省有关部门将根据各市的验收材料对各市验收成果进行抽查。第二十八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资金支付和结算按照现行基建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已进行完工结算的基础上,须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审核支付。第二十九条 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完工,除省批准的费用项目外,其余有关费用不得再从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建设资金中支付。第三十条 项目自验要有受益群众和监督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和水利部门负责人参加并签字;对项目村验收检查要有受益人签字的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到户统计表(见附件1),集中供水工程要求以自然村为单位,每村不少于3名村民代表签字;分散供水、水池要以户为单位签字。项目投劳折资证明要有行政村委会盖章和乡镇政府盖章。第三十一条 申请市级验收的县,必须提交各项目工程竣工材料,包括:1.年度工作总结报告;2.项目公开、公示资料;3.工程建设技术总结报告;4.工程财务决算报告;5.工程财务审计报告;6.工程交付使用固定财产移交明细表;7.工程管护责任书;8.水质检验报告单(日供水3000吨以下的工程);卫生学评价报告(日供水3000吨(含)以上的工程)。建成的饮水工程要由县水利部门统一制作、设立统一的标志(标明工程名称、立项时间、建设时间、投入资金及来源、受益范围、施工单位等),统一编号,并建立档案。第三十二条 各市在进行全面验收前,应由市政府组织审计部门在本市范围内对饮水工程进行交叉专门审计或由各县的审计部门对本县的饮水安全工程进行财政性资金的专门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三条 市级全面验收主要针对组织领导、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投入和工程管理等五个方面,按广东省农村饮水工程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见附件2)进行。验收评分按百分制计算,分为四个等级,总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低于70分为不合格。第三十四条 各市的验收结果将作为以后安排农村饮水工程项目计划的重要依据。省对各市验收进行检查,并在省农村水利网上公示;对抽验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整改,并予通报批评。第三十五条 各市将验收结果上报省的同时,还应上报以下材料:1.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包括工程建设、资金使用等);2.全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管护落实情况报告;3.建成工程的数码照片。第七章 建后管护第三十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管理的行业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强业务和技术培训。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要求,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必须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设立管理标志,建立健全工程维修、养护、用水、节水、水源保护等各项规章制度,合理确定水价,强化水费计收和管理,确保工程充分发挥效益。 第三十七条 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对国家投资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须明确工程所有权,建立用水户参与的自主管理体制。可以根据各地及工程实际组建工程管理单位(供水公司、供水协会等),负责对村镇供水企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经营管理,享有经营、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力。以国家和集体投资为主修建的行政村、自然村集中供水工程,可在工程受益范围内组建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经用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由私人投资或股份制修建的集中供水工程,由投资人负责或组建股份合作制公司进行管理;对国家支持、农户自建的机井、水池,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产权证,实行受益户自管。第三十八条 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要在维护农民用水权益的前提下,根据不同类型工程的特点,充分引入市场竞争,落实管理权、放活经营权,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转让等形式,调动工程投资者和管理者的积极性。实行承包、租赁等经营形式的供水工程,业务上接受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规范其经营行为。对国家投资工程的转让、拍卖、租赁和承包必须公开、透明,其收益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第三十九条 各农村饮水工程须科学制定供水价格。既要考虑供水单位的可持续发展,又要兼顾农民经济承受能力。以国家、集体投资为主兴建和社会投资兴建的跨村经营或集中供水工程的农村自来水价格,由县、区价格主管部门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政策合理核定;集体投资兴建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和分散供水工程的农村自来水价格,由村民委员会、受益户或用水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自主制订。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分类计价,逐步推行分质供水定价、超额加价等计价方式。 第四十条 各农村饮水工程须加强水源保护。各地应分工程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和供水工程管护范围,制定保护办法,落实具体保护措施,并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一条 各农村饮水工程须加强水质监测工作。对于集中供水工程,要加强水源、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检验和监测;对于分散供水工程,要分区域定期进行水质监测。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的项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 1.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统计表 2.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表 附件1: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实际受益人口和补助资金统计表 市 县(市、区) 镇(乡) 行政村村名或户名工程名称实 际 受 益 范 围工 程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万元)完成时间村民代表签字户数(个)受 益 人 口群众投入地方配套省级以上补助小计总数(人)其中属本次解决范围(人)合计说明:集中供水工程统计到自然村,分散供水工程统计到户。附件2: 广东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验收内容和评分标准内 容分 值细 化 条 款 及 评 分 标 准自评市评总 分100前置评价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若水质不合格则项目不予验收。一、组织领导51、政府纳入任期目标考核内容,层层落实责任。(2分)2、农村饮水工作领导机构健全,并有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部门协作好。(1分)3、设有专门办事机构,人员组织合理,职能明确,并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2分)二、任务完成情况301、严格按照省饮水安全问题标准安排,有符合实际的总体规划,年度实施方案;(3分)并将规划按村、户建卡。(2分) (共5分)2、实际解决与建卡一致(占90%以上) (5分)3、全面完成项目计划和效益计划,且工程项目及附属设施按规定标准完成。(15分)4、开展技术培训,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3分)5、宣传报道有力,农村饮水工作深入人心。(2分)三、工程质量351、施工组织健全,有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和村民代表。(3分)2、工程布局合理,按设计图纸施工(3分)。土建质量好,配套设施齐全,结构尺寸达到要求。水池无渗水、垮塌、沉陷现象(6分)。材料符合设计要求,灰浆饱满,外形美观,环境卫生,管理通道安装和机电设备安装规范(6分)。 (共15分)3、工程水量充足,符合规范要求(6分);水压符合规范要求(6分)。 (共12分)4、财务帐目清楚,审计合格。(5分)四、资金投入151、省以上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5分)2、地方资金配套按计划落实(5分),落实50-60%(1分)、61-70%(2分)、71-80%(3分)、81-90%(4分)、91-100%(5分),49%以下(0分)。3、自筹资金按计划到位(5分),落实50-60%(1分)、61-70%(2分)、71-80%(3分)、81-90%(4分)、91-100%(5分),49%以下(0分)。五、工程管理151、完整的工程竣工决算资料和决算报告。(2分)2、对所解决的饮水安全问题村建档建卡、装订成册。(2分)3、已竣工的工程有专人管理,各项管理制度落实。(3分)4、集中供水工程水费的核算和征收落实。(2分)5、集中供水工程的工程折旧费按规定提留专户储存。(2分)6、按时、按质上报规定的统计资料。(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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