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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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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doc

    绛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绛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绛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绛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绛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了深入贯彻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通知(晋政发200835号)文件精神,为全县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县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县各行业和各领域开展为期一年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在对各行业和各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排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整治:对非法生产经营的,坚决关闭取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一律停产整顿,通过整顿,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经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加强安全监管。通过专项整治,进一步推动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和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打击彻底消除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落后的企业,取缔列入明令禁止的生产装置;提升生产经营单位本质安全水平和各行业、各领域的整体安全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二、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以下简称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县专项整治领导组负责组织制订全县专项整治总体工作方案,对全县各行业和各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安排,统一部署。县专项整治领导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解决专项整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组 长:潘俊武 副县长副组长:姚志伟 县政府县长助理 范天荣 县安监局局长成 员:陈东强 县教育局局长 侯怀玉 县国土局局长 樊彦龙 县城建局局长 刘子才 县水务局局长 白海珠 县交通局局长 陈绍海 县工商局局长 柴广胜 县文物旅游局局长 杨军生 县质监局局长 县铁路护路联防办公室主任 韩玉生 县公安局副局长 张永利 县交警大队指导员 牛满田 县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 郝 锐 县农机局局长 供电公司经理 各乡(镇)分管安全副乡(镇)长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政府安委办,负责全县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安排,跟踪了解各行业各领域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协调专项整治中的有关问题;负责全县专项整治情况的收集、汇总、梳理、通报、上报等工作;汇总各级、各部门、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受理群众举报案件的处理情况。办公室主任:范天荣 (兼)成员由县直有关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三、专项整治的范围和分工此次专项整治要做到全面覆盖全县各行业、各领域、各级、各类生产经营单位,重点是非煤矿山、尾矿库、化工、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及其他容易引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重点行业和领域。根据职责分工,县直有关部门牵头组织本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分工为:1、非煤矿山、尾矿库安全专项整治由县安监局、县国土局负责牵头组织。2、化工安全专项整治由县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3、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由县公安局交警支队、县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4、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由县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牵头组织。5、民爆物品安全专项整治由县公安局、县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6、房屋建筑工程、县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市政运营及建筑施工单位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县建设局负责牵头组织。7、水利安全专项整治由县水务局负责牵头组织。8、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专项整治由县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9、铁路安全专项整治由县铁路护路联防办负责牵头组织。11、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县教育局负责牵头组织。12、旅游安全专项整治由县文物旅游局局负责牵头组织。13、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整治由县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14、农机安全专项整治由县农机局负责牵头组织。15、电力安全专项整治由绛县供电分公司负责牵头组织。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组织分管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并吸收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县、乡(镇)联合的专项整治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对本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协调。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工商部门、国资委系统等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和要求,全力配合做好相关行业专项整治工作。四、专项整治检查的内容此次专项整治将由各级政府及部门组织有关监管人员、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各级政府及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主体责任,即“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和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全面检查。(一)对生产经营单位整治检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部署;是否制订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了工作人员,建立了专项整治责任制;是否对本单位及所属的所有企业和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进行了认真整改。2、是否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是否依法取得了国家及省、县规定的有关证照,有关证照的来源是否合法。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是否取得了相应的资质,有关资质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对从业人员进行了全员培训。3、设计、建设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是否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和验收;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建设和生产的现象;生产系统是否安全运行;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重大事故隐患是否做到了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4、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层层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是否得到了有效落实;是否建立了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安全负责人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重要生产环节、重大事故隐患跟踪排查治理的部门和责任人。5、是否贯彻落实了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建立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否依法设立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置了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是否按时主持召开了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例会,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6、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比例提取了安全费用;高危企业是否交纳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是否建立了重大危险源监控责任制,重大危险源是否登记建档,制定了监控措施;是否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制订了符合本单位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急预案;是否适时进行了演练;是否按规定如实上报生产安全事故,是否存在瞒报、谎报、或拖延不报现象。(二)对政府和部门检查的主要内容1、是否按照本次专项整治总体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整治工作进行了周密的安排部署;是否对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了无一遗漏的排查摸底;是否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关闭名单,并实施了关闭取缔;是否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都列入了停产整顿名单,并采取了停产停业整顿措施;是否对证照齐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了日常监管;是否对所有列入关闭、停产整顿和正常生产经营三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进行了公示。2、是否建立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是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实行了国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3、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进行了层层分解,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实行严格考核;是否建立了行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的“一岗双责”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是否落实了每个重点企业的监管部门和责任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确定的事项是否得到全面落实;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并落实到位。4、是否建立和落实了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各项制度。5、是否建立健全了能够适应当地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否配足配强了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是否建立了本地区应急救援体系,编制了应急预案,配置了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并进行了演练;是否建立了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制度,并按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6、是否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是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了事前责任追究;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了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五、专项整治的方式此次专项整治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自查自整、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县乡两级联动分类整治”的方式进行。(一)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行业标准和本次专项整治的内容等要求,对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并分类采取自整措施。1、凡存在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要立即停止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向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如实报告。凡不如实报告的,要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查处,同时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2、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要立即制订整改方案,并明确整改责任人,落实整改资金,按时整改。凡不积极整改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3、凡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加强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二)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全面排查整治在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人员对本行政区内各行业和各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不论非法、合法,不论规模大小,不论隶属关系)进行无一遗漏的排查,并采取相应的整治措施。1、对未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无任何证照擅自组织生产经营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并实施关闭取缔。2、对证照不全(包括证照过期)或虽然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停产整顿名单,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3、对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列入正常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并加强日常监管。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行政区各行业和各领域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按上述三种类型分类登记造册,并经分管副乡(镇)长、副主任签字后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期间,各乡(镇)要将本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名单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与此同时,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按照国家及省、市、县有关关闭标准逐一实施关闭取缔,并加强关闭后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派人盯守,确保其真正停产停业,凡拒不停产停业整顿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管。(三)县乡两级联动分类整治县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本行业的监管人员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责任心强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并抽调各乡(镇)分管负责人和监管人员,组成若干个县、乡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乡(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到各乡(镇)进行检查时,吸收当地政府相关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参加,形成县、乡两级联动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对各乡(镇)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到一个乡(镇)都要将排查摸底的三类企业名单在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天进行公布,并将县、乡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的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向社会公布,欢迎群众举报。县、乡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全面听取乡(镇)人民政府专项整治工作汇报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区别不同情况,提出分类整治意见和措施。1、对照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所报的关闭取缔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县、县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进行抽查(抽查率不低于30%),查看对已列入关闭取缔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真正实施了关闭取缔;检查关闭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是否明确了跟踪检查的部门和责任人。对列入关闭取缔名单尚未真正关闭的,或经群众举报以及检查中发现在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关闭取缔名单之外的无证非法生产经营单位,不仅要依法追究非法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还要追究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2、对照乡(镇)人民政府所报的已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县、乡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证照不全的或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逐个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虽然不全,但建设立项经过国家或省、市、县有关部门批准,或经专家认定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的标准,相关证照正在办理过程中的生产经营单位,可确定为保留单位,督促其尽快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但在未依法取得全部证照之前,不得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虽然取得部分证照,但经专家认定,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列入关闭名单,由县政府组织实施关闭;对于证照虽然齐全,但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经专家认定,经过整改消除隐患后可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要指导帮助其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由县政府组织验收,并经分管副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县长签字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经专家认定隐患严重、经过整改仍难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也要列入关闭名单,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关闭。3、对照乡(镇)人民政府所报的证照齐全、正常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县、乡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对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诊断,区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于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且整体符合安全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督促其依法搞好生产经营活动,对其中存在安全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已取得了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但在检查中,发现其严重不符合国家要求的有关证照应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或弄虚作假骗取有关证照的,要提出暂扣或吊销证照的建议,由有关发证部门依法审查处理;同时,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相关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县、乡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对所检查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分类整治情况详细列表登记,并由有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对每个乡(镇)的检查结果,要分类汇总,经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监管人员和检查工作组组长签字后上报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并在媒体进行公布。六、专项整治的步骤专项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一)总体部署和宣传发动阶段(半个月)各级、各部门及各单位要根据县专项整治领导组的总体部署,成立各专项整治领导组,制订本地、本部门及本单位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配齐工作人员,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做好专项整治的全面部署工作。要通过召开会议、发布公告、媒体宣传等形式,使各级政府及各部门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和掌握此次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政策措施、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整和乡(镇)人民政府排查摸底阶段(2个半月)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要自查本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县营以上企业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对总公司及所属企业和单位开展自查自整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乡(镇)人民政府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县营以上企业)进行排查摸底,对排查出的三类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分类登记和分类整治,并按规定公布和签字上报。(三)县乡两级联动分类整治阶段(6个月)县各行业县、乡两级联动检查工作组,要在各乡(镇)人民政府排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县、乡两级联动检查工作方式进行分类整治,并按本方案要求公布和签字上报。(四)“回头看”再检查及总结阶段(2个月)为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取得实效,县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县、乡联合检查工作组对各乡(镇)再进行交叉检查,重点是跟踪抽查无证无照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取缔关闭的落实情况;证照不全停产整顿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整改情况和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情况等。同时,县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对本行业为期一年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将适时召开全县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总结表彰大会,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组织认真、成效显著的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各乡(镇)、各单位及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或在专项整治中依然发生较大事故的部门、乡(镇)、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问题突出的地方和单位责令延长专项整治期限,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专项整治的具体时间安排,由县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自行确定。七、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理解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意义。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好此次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一把手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子各成员要具体组织好所分管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通过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各项具体工作落实到各部门及各单位直至人头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做好排查摸底工作,并根据县专项整治领导组的要求选派各行业相关人员参加县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组织的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同时,要积极支持配合县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在本行政区的整治检查工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专项整治的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制订本单位及所属企业和单位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层层签订专项整治目标责任书,把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车间班组及每个岗位,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立即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制订整改措施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时整改。对于生产经营单位周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县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制订严密的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立专项整治责任制,落实专项整治负责人和各个参与者的责任。要建立完善的专项整治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专项整治检查工作。在深入基层检查之前,县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组织所有参与整治检查的工作人员进行不少于一周时间的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培训,使每个工作人员进一步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党纪政纪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政策水平和约束能力,进一步掌握整治检查的程序、内容、范围,做到政治上坚定,业务上过硬。聘请的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要从专业技术角度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查找各类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充分发挥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应有的作用。在检查期间,要严格检查程序。检查工作组要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检查反馈意见告知被检查单位,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和问题或违法行为时,要向被检查单位下达整改通知等执法文书,并责成其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督办。按照县委、县政府有关安全生产事前问责和事后问责相结合的要求,对于生产经营单位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要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不认真组织专项整治工作的一些乡(镇)、存在应当关闭取缔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而未彻底取缔的、应停产停业整顿而未依法停产停业或检查后仍然发生事故的,要建议监察部门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人的责任;对县、乡联动检查工作组在检查中,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检查人员的责任。(三)广泛宣传,完善举报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对专项整治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各种途径广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重大意义。要主动邀请有关新闻媒体参与,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对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要广泛推广,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要大张旗鼓地进行表扬,对专项整治工作认真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整治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各级、各部门、各专项整治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要严肃举报纪律,做到有报必查,属实必奖,并做好举报人的保密工作。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举报受理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每到一个乡(镇)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欢迎群众举报,接到举报案件要进行认真查证核实。对群众已向乡(镇)人民政府部门举报而未作处理的,县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应督促其尽快处理。对接到的举报案件应当由当地政府部门处理的要及时移送,需要县政府或县有关部门处理的要及时报告。(四)统筹安排,保障投入。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并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进行统筹安排。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工作需要,抽调本部门有关负责人和业务骨干,并聘请专家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切实把专项整治检查工作人员配足配强。对检查工作所需装备要配足配齐,对所需资金要认真核算确保到位,保障此次专项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县各专项整治工作组赴各乡(镇)开展整治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列支,各乡(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所需经费也要由本级财政列支。(五)严格要求,勤政廉洁。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有关工作人员的廉政教育,严格细化廉政纪律,健全廉政监督机制。各级专项整治工作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列支,不得向基层政府、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摊派。在专项整治中,各级检查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礼金、礼券和礼物等,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搞好总结,及时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要加强对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的领导,及时掌握各个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各个专项整治工作组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本行业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专项整治结束后10日内,县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总结,并及时上报。请各级、各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各自实际,制订本辖区、本行业的具体实施方案。附件: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举报受理工作方案附件: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举报受理工作方案为使全县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消除滋生隐患的根源,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和新闻媒体及时发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和问题,制订重大事故隐患举报受理工作方案。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完善群众举报受理工作机制,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制定举报受理共和程序和举报奖励制度,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同时,要建立受理举报监督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将本地、本部门的举报情况和处理情况定期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同时上报县专项整治领导组。二、县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要明确举报受理负责人,确定举报受理机构和人员,制定举报受理工作程序,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向社会公布,保证24小时有人受理。各行业专项整治检查工作组每到一处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受理举报案件,并要在当地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公布专项整治检查的目的、时间和工作内容等,欢迎群众举报。三、乡(镇)人民政府要将普查摸底情况,按关闭取缔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和证照齐全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三类情况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新闻媒体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四、各级、各部门接到有关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已发生的事故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后,应登记编号,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移送同级有关部门处理;应由上级部门或者下级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交上级部门或者批转下级部门。移送、移交、批转的举报材料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五、各级、各部门对于群众举报案件,核查属实的要及时依法立案查处,限期办结,对情况重大、紧急,线索清楚的举报案件要急事急办。处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六、举报案件经查属实的,立案查处部门应在案件处理结案后,按照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七、县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接到举报后,要登记编号,进行认真查证核实。举报已向社会公布的该关闭而未关闭的非法生产经营单位、该停产而未停产的单位,一经核查属实,不仅要追究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还要建议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政府、部门的相关人员的责任。六、乡(镇)政府、各行业专项整治工作组的举报受理情况每周向县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告,县各行业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每月底前向县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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