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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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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doc

    海南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确保完成我省今年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 (一)目标任务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委省政府2015年为民办实事十大事项的通知(琼办发【2015】8号),2015年全省安排1300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第一批),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根据2014年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考评结果及现存危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详见附件)。 (二)工作原则 1.因地制宜、经济实用原则。农村危房改造要从当地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大力推广节能材料和技术,确保改造后的房屋经济、美观、适用、节能、防风抗震,能满足农村困难群众的基本居住要求。 2.最贫困、最危险原则。不搞普惠制,把本地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作为危房改造对象确定的必要条件同时必须满足改造对象是农业户籍的人员。 3.统筹规划、重点安排的原则。危房改造要符合村镇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避免土地、资金的浪费。 4.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要规范程序坚持政策公开、补助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审批程序和审批结果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措施要求 (一)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各市县要认真组织编制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细化落实措施,明确政策要求、任务分配、资金安排及监管要求和各部门工作责任,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实施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于5月15日前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和省财政厅备案。 (二)严格确定补助对象 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居住在d级或c级危房中具有农业户籍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农户。各市县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的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各市县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三)合理确定补助标准 2015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将根据中央下达给我省的资金数额按改造任务户数比例分配市县。省级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7500元,根据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我省制定补助资金分类标准如下: 1. 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户均补助不低于2万元。 2. 其他贫困农户户均补助不低于1.4万元。 3. 修缮加固户均不低于0.6万元。 4. 分散供养的五保户由市县负责建设好房屋。 市县补助标准为平均每户不少于6000元。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市(县)级分类补助标准,落实对特困地区、特困农户在补助标准上的倾斜照顾。 (四)加强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 2015年省安排第一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9750万元,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联合下达。省补助资金根据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各市县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等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农村危圈房改造资金。市县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帮助自筹资金确有困难的特困户解决危房改造资金问题。 各市县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我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必须由市县财政部门经“一卡通”直接拨付给补助对象。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及时下达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 (五)合理选择改造建设方式 各市县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 (六)严格执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达到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 各市县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力口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要为危房改造户将来扩建住房预留好接口,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各市(县)要按照基本建设要求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否则视为不合格,凡验收合格的必须在一周内全额拨付补助款项至农户手中,凡验收不合格的须整改合格方能全额拨付补助款项。 (七)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绷全基本要求(试行)(建村2011115号)和农村危房改造最低建设要求(试行)。农房设计可以选用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或由承担任务的农村建筑工匠设计。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擅自更改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推荐使用的通用图和有资格的个人或有资质的单位的设计方案,农村建筑工匠自行设计的农房方案应当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民族和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与传统风貌。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或有资质的施工队伍承担。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者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各市县危改办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加强对农房设计的指导和审查,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加强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各市县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防常识,同时加强危房改造施工现场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加强地方建筑材料利用研究,传承和改进传统建造工法,探索符合标准的就地取材建房技术方案,推进农房建设技术进步。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结合建材下乡,组织协调主要建筑材料的生产、采购与运输,并免费为农民提供主要建筑材料质量检测服务。各市县要进一步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建设,加强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所工作人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八)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 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在所在村落的保护发展规划未经批准前,原则上暂不安排农村危房改造任务;保护发展规划已经批准的,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各地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地方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推广使用海南国际旅游岛村庄特色风貌规划建设指引、海南省农村(水库移民)危房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图集,各市县住建部门要根据当地风俗风貌和民居特点,为改造农户提供46套安全、经济、实用、美观、抗风、抗震的免费住宅设计方案。被纳入农村危房 改造的农户必须选用住建部门提供的住宅设计方案。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九)积极d推进农房报建工作 农村危房改造应当符合村镇规划,对于纳入国家及省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必须按海南省农村居民建房审批办法履行农房报建手续,经审核符合规定后方能进行建设。由于已完成村镇规划编制但未及时审批等原因暂时不具备报建条件的市县应加快审批进度,完善农房报建审批制度。各有关部门应为农户报建提供便利,并按相关规定对报建费用予以减免。改造后农户住房产权归农户所有,并根据实际做好产权登记。 (十)完善农户档案管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装订成册,应包括档案表、农户房屋危险性等级鉴定书、家庭成员有关身份证件、五保(低保、残疾)等证明复印件、农户申请书、农户档案信息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表、公示、协议、危房改造前、中、后三张对比照片、竣工验收、补助资金发放证明等有关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布的最新样表制作。在完善和规范农户纸质档案管理与保存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录入信息系统。各地要按照绩效考评和试行农户档案信息公开的要求,加快农户档案录入进度,提高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已录入农户档案信息的审核,与抽验,合理处置系统中重复的农户档案。 (十一)健全信息报告制度 各市县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30日前将上月危房改造进度、存在问题和有关建议措施等情况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月进度缓报或不报的将在年终绩效考评时扣除相应分值。 (十二)时间妥求 各市县应于4月底前完成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定,并将改造指标分配到乡镇和村庄,落实到具体农户。5月15日前将工作方案报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备案,6月份开工建设,7月底前要全部开工建设,11月底前全部竣工入住,竣工后须按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悬挂农村危房改造户标识牌的函(琼建村函2010235号)要求悬挂统一制作的标识牌。 (十三)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各市县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要求和其他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社会监督。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 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 各市县应于11月底前对当地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等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12月上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等部门参照海南省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办法(琼建村【2014】618号)实施年度绩效评价,全面监督检查各市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12月中旬,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将组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年度绩效评价。 附件:海南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附件: 海南省2015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配表 序 号市 县 名 称改 造 任 务1儋 州10002万 宁11003澄 迈11004海 口15005保 亭7006文 昌20007琼 海6008琼 中7009昌 江40010临 高50011屯 昌70012东 方40013乐 东50014五 指 山30015定 安60016陵 水30017白 沙30018三 亚300合计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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