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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班就读教学》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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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班就读教学》 .doc

    随班就读教学课题一 序言一、随班就读的概念(一)随班就读1指在普通教育机构对特殊学生实施教育的一种形式。(参特殊教育词典P43)在中国特殊教育体系中起主体作用。国家教委1994年发布了“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共七个方面36条,对随班就读作了全面的规定。与西方面的一体化、回归主流在形式上有某些共同之处,但在出发点、指导思想、实施办法等方面有中国的特色。2指特殊儿童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和普通儿童一起接受教育的一种教育形式。(随读教学P3)(1)如果残疾儿童不是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级接受教育,不能称之为随班就读。但目前形式上的随班就读仍然存在,如:肢体性随班就读(仅仅是肢体在普通班里,但并未得到特殊教育的教育)、社会性随班就读(只是与普通儿童在一起活动,有接纳和交往,但也未得到特殊的教育。)。(2)随班就读的特殊儿童一方面要接受普通的教育,另一方面还要得到适合其身心特点的特殊教育。(二)随班就读相关概念1正常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北欧国家倡导的一种特殊教育思想。旨在向在隔离式教养院中的儿童提供正常生活条件。主张改革原来教养院中隔离的封闭形式,将受教育者安置到正常社会环境中学习和生活,使其能适应社会生活。2回归主流:英国称为融合或一体化。实施特殊教育的一种思想体系。与隔离式教育相对。萌芽于北欧特殊教育界提出的“正常化”运动。20世纪70年代后,由于美国等发达国家特殊教育界的广泛倡导,而成为一种新的特殊教育体制的同义语,并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受到法律承认,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特殊教育的发展也产生了影响。核心内容是:让残疾儿童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受教育,依据残疾程度的不同,设置各种类型的特殊教育形式,制订个别教育计划;主张使大多数残疾儿童尽可能在普通学校或普通班中与健全儿童一起学习和生活,改变以往主要将残疾儿童集中到特殊学校,将他们与正常儿童隔离开的传统教育方式,达到让特殊教育的“支流”回归到普通教育的“主流”中,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融为一体的目的。但不完全取消特殊学校,特殊学校仍将发挥接收和教育残疾程度重、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学习的残疾学生,向普通学校提供特殊教育咨询服务等作用。3一体化:又称混合教育,集中教育,融合。英国等西、北欧国家特殊教育界常用的一种术语。主张把残疾学生放在普通学生中进行教育。4混合教育:又称为一体,集中教育。5零拒绝:一种教育思想和政策。20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认为所有残疾儿童都应接受免费的、适合他们需要的公立教育。各级公立学校都要为残疾儿童提供教育和有关服务,不应以任何理由拒绝他们入学。6全纳教育:20世纪90年代初期国际特殊教育领域出现的一种新思想和做法。主要内容是教育要满足所有儿童的需要,为普通儿童设立的教育机构亦应接收所在地区的各类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少年,并为其提供适应其需要的以儿童为中心的教育活动;在一切可能的情况下,所有儿童应一起学习,而不论他们有无或有何种困难和差异。全纳学校要要兼顾学生之间的不同需要,顺应不同的学习类型和学习速度,通过适宜的课程、学校组织、教学策略、资源利用及社区合作,确保面向全体学生的教育质量。旨在消除歧视、创造接纳残疾人的社区、建立全纳性社会和实现人人受教育的有效途径,同时提高整个教育体系的效益。7最少受限制环境:美国所有残疾儿童教育法中提出的安残疾儿童教育的一项基本原则。核心是将限制残疾儿童接触健全学生与社会生活的环境因素减小到最低程度。因此,残疾儿童的教育要尽可能地安排在与健全学生在一起的环境中进行。确定教育安置形式和制定个别教育计划时,均需根据教育对象的生理、心理条件,选择最适合其受教育的,并且与外界隔离程度相对最低的教育环境。8隔离式教育:相对于回归主流式教育的一种特殊教育安置形式。回归主流式支持者对原特殊教育形式的一种称呼。从18世纪至20世纪中叶,为残疾学生受教育的主形式。将残疾儿童安置在专门建立的特殊教育学校中,学生受到适合其特点的照顾,但活动范围有较大的局限性,与健全学生以及社会的交往较少。20世纪90年代,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逐渐成为特殊教育的一种非主要形式,在另一些国家,特殊教育学校仍然是主要的特殊教育形式。9统合教育:日本人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学根据正常化的理念所进行的一项运动。就是在普通教育机构中,对具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给予特殊教育的作法。(三)随班就读的理念1残疾儿童是正处在发展中的儿童;他们首先是儿童,然后才是有残疾的儿童。2残疾儿童的潜能开发符合“用进废退”的法则。3残疾儿童的缺陷是可以补偿的。4要正确区分第一性缺陷和第二性缺陷。5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是可行的。6残疾儿童不是残废儿童,他们也可以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二、特殊儿童(一)特殊儿童概念与分类特殊儿童是指:(1)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在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这是广义的理解。(2)专指残疾儿童,又称“缺陷儿童”、“障碍儿童”。这是狭义的理解。(参特殊教育词典P1)1 朴永馨特殊教育学(P7)(1995)(福建教育出版社)分类:(1) 广义:普通儿童之外的种童(2) 狭义:身心发展上有缺陷的儿童2 方俊明当代特殊教育导论(P4)(1998)(陕西人民出版社)分类:(1) 残疾儿童(2) 问题儿童(3) 资优儿童3 美国百科全书第九卷(1980年版,P693)对特殊儿童的定义是:在智力、感官、情绪、身体、举动或表达能力上与正常情况有较大差距的儿童。据此,把特殊儿童分为:(1) 天才(2) 智力落后(3) 身体和感官缺陷(4) 畸形和其它健康缺陷(5) 言语障碍(6) 行为障碍(7) 学习障碍这个定义实际上是广义特殊儿童的定义。1975年美国全体障碍儿童受教育法狭义的特殊儿童分为十一类:(1) 力落后(2) 重听(3) 聋(4) 言语缺陷(5) 视觉障碍(6) 情感严重紊乱(7) 畸形损害(8) 其它健康损害(9) 聋盲(10) 多重障碍(11) 特殊学习障碍4 日本的学校教育法(1975年)规定特殊教育的对象是:(1) 视觉障碍(2) 听觉障碍(3) 智力落后(4) 肢体缺陷(5) 病弱(6) 精神、情绪障碍(7) 言语障碍(8) 重复障碍5 前苏联八十年代对特殊教育的对象的分类是:(1) 听觉缺陷(2) 视觉缺陷(3) 支撑-器官缺陷(4) 言语缺陷(5) 心理发展迟滞(6) 智力落后(7) 身心发展多种损害6 英国取消分类,用“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代替各种类型的特殊儿童。1981年英国教育法正式使用并定义“特殊教育需要”:如果一个儿童有学习困难而需要特殊教育设施,那么就说这个儿童有特殊教育需要。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可以用:(1)改进教学技能,配备特别的设备及使用特殊的方法;(2)特别的或改变的适应某个儿童的教学课程;(3)创造适合儿童发展的教学环境和情感气氛。这类儿童约占学龄儿童的20%,其中进入特殊学校的儿童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3%,其余97%进行一体化教育。7 中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残疾包括:(1) 视力残疾(2) 听力残疾(3) 言语残疾(4) 肢体残疾(5) 智力残疾(6) 精神残疾(7) 多重残疾及其他残疾人(二)特殊儿童相关概念1 特殊儿童特殊儿童是指(1)与正常儿童在各方面在显著差异的各类儿童。这是广义的理解。(2)专指残疾儿童,又称“缺陷儿童”、“障碍儿童”。这是狭义的理解。(参特殊教育词典P1)2 残疾儿童对特殊儿童狭义的理解。3 障碍儿童对生理或智力发展有缺陷的儿童的一种称呼。4缺陷儿童又称特殊儿童。4 异常儿童又称偏常儿童,在身心发展或心理活动、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明显偏离同年龄组多数人,并出现障碍或不健康状态的儿童。5 偏常儿童又称异常儿童。7特殊需要儿童因在身心发展或学习、生活中与普通儿童有明显差异而需要给予区别于一般帮助的特殊服务的儿童。包括高于正常的超常儿童、学习困难儿童,有视、听觉等各种残疾儿童和在某一方面某个时期在发展或学习中需短期或长期的各种特殊服务的非残疾儿童。20世纪80年代欧美一些国家使用此词代替“特殊儿童”和“残疾儿童”,目的是消除盲、聋等对残疾的有贬意的称呼对儿童、家长和周围人的不良影响。现已为很多国家学者所使用。7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因个体差异而有各种不同的特殊教育要求的儿童。这些要求包括心理发展、身体发展、学习、生活等各方面长期或一定时间高于或低于正常儿童的要求,不仅包括某一发展中摧残提出的要求,也包括对学习有影响的能力、社会因素等提出的要求。此术语1978年在英国瓦诺克报告中首次提出。1981年英国教育法正式使用并定义“特殊教育需要”:如果一个儿童有学习困难而需要特殊教育设施,那么就说这个儿童有特殊教育需要。术语提出者认为残疾儿童旧的分类给每个儿童打上了有害的标记,原来的分类对医学有意义而对教育无意义;有的儿童有两种以上的缺陷难以分到某一单独缺陷的种类,强调儿童都是平等的,不应把儿童分为有、无残疾两类。满足特殊教育需要可以用:(1)改进教学技能,配备特别的设备及使用特殊的方法;(2)特别的或改变的适应某个儿童的教学课程;(3)创造适合儿童发展的教学环境和情感气氛。这类儿童约占学龄儿童的20%,其中进入特殊学校的儿童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3%,其余97%进行一体化教育。此术语在英国普遍使用,代替了过去英国传统的残疾儿童分类的全部名称,在不少国家也开始使用。8学校处境不利儿童智力发育正常但在学校中处于低下地位、学习成绩落后、行为不良等不能适应学校学习的儿童。因受不到教师、同学的重视和关心,实际上失掉了基本的学习权利和学习可能。需通过学校创造条件、教师与家长合力帮助以及儿童本人自身努力,改变处境不利的状况。(三)怎样看待特殊儿童1特殊儿童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2残疾儿童是不幸的,他们应当得到尊重、关心和帮助;3特殊儿童的教育和发展中可能的;4特殊儿童是可能通过代偿(一种生理现象)、补偿(主要物理手段也可包括代偿)、教育、训练、科技手段等来改变和发展的。 三、特殊教育(一)特殊教育概念特殊教育是: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使用一般的或经过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进行的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特殊儿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同样的特殊教育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对广义的特殊儿童的教育就是广义的特殊教育,对狭义的特殊儿童的教育就是狭义的特殊教育。(二) 特殊教育相关概念1。早期干预 (1)美国20世纪60年代以来为改善经济、文化不利家庭儿童的受教育条件所采取的一种补偿教育。由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资助,建立不同形式的托幼机构或服务系统,向这些儿童提供教育、保健、医疗、营养、心理咨询、社会性服务及家长育儿指导等综合性服务。(2)在特殊教育领域,主要指对学龄前缺陷儿童所提供的治疗和教育服务。通过帮助儿童在社会、情绪、身体和认知方面的充分发展,使其能进入正常的教育系统或尽可能少地接受特殊教育。2特殊儿童早期教育:对特殊儿童在早期发现、早期诊断之后尽早开始的教育和训练。早期干预的一个组成部分。现代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已在发达国家普遍开展。对残疾儿童依其残疾类型、程度、原因等个体差异安排训练和教育的内容与方法,一般分为大运动、精细运动、认知、言语、社会交往、生活自理等方面,多通过游戏活动进行,采取个别或小组方式。03岁特殊儿童多由受过培训的家长或巡回教师来进行辅导或训练。4岁以后多由各种上特殊教育机构或在混合机构中的特殊教师进行。通过教育使残疾儿童在学前时期能与普通儿童一样,得到体智德美的全面发展和对特殊教育需要的满足。在中国,为特殊教育体系的一个基础部分。在特殊教育发展方针中明确提出“积极开展学前教育”。超常儿童、耳聋儿童、弱智儿童早期教育已得到广泛开展,实施机构有专门的康复中心、特殊学前班和幼儿机构,及普通幼儿园。3特殊幼儿教育4特殊儿童义务教育5高等特殊教育6 残疾成人教育7 特殊艺术教育8 特殊学校职业教育(三)特殊教育的产生18世纪下半叶,国外各类特殊教育机构相继产生。莱佩(17121789,法国)1770年在巴黎创办了世界第一所聋校,他坚持认为聋人的母语是手势,手势相当于语言可以表示一切;阿羽依(17451822,法国)1784年在巴黎创办世界上第一所盲校。开设读、写、算术、定向行走、手工、音乐、体育、识别地图等课程。提倡运用直观、叙述等到方法教盲童学习文化知识、适应社会生活,并特别强调盲人的劳动职业教育,应教给盲人生存的源泉,使之以自己的劳动获得生存资料,摆脱慈善与贫困,归还社会健康的手。还提出由国家来办盲校,实行盲人义务教育的设想;塞甘(Edouard Sequin)(18121880,法国)依塔德的学生,是法国19世纪著名的精神科医生,弱智教育最早的实践者,于1837年在巴黎创办了世界上第一所弱智学校。他受法国传统感觉主义的影响,将其感觉康复训练分为三个部分:运动觉和各种感觉的物理训练、智力的恢复训练(包括言语技能的训练和学科基础知识的训练)、道德和社会化的训练。1848年塞甘移居美国,继续他的弱智教育。19世纪末,中国的特殊教育机构也相继产生。1874年,英国传教士威廉穆恩在北京东城甘雨胡同创办了中国近代第一所盲校:瞽叟通文馆。1920年迁到西郊的八里庄,更名为“启明瞽目院”。在教学中引进了布莱尔盲文体系,创立了“瞽手通文”即“康熙盲文”。1887年,美国传教士梅尔斯在山东登州创办了中国近代第一所聋校:启喑学馆。1898年迁到烟台,更名为“烟台启暗学校”,新中国成立后,更名为烟台市聋哑学校。20世纪80年代后,特殊教育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发展迅速,呈现下列一些特点:加强了特殊教育的立法;在普及学龄教育的同时,向早期教育的继续教育两个方向发展,形成的特殊教育的完整体系;尽最大可能把特殊儿童安置在普通教育学校里,让残疾儿童在最少受限制的环境中学习;与心理学、医学、语言学、电子学等学科结合更紧,多科参与成为特殊教育的发展趋势;将职业教育作为重要的教育内容;办学形式多样化、多层化。(四)特殊教育的几个理念:1不同国家在实施特殊教育上是有差异的;2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相比,共同的地方多,不同的地方少;3普通教育的一般规律适用于特殊教育:如全面发展的教育。4特殊教育有不同于普通教育的地方,有自身的特点,主要是指补偿缺陷的教育和发展优势的教育。一般来讲更加强调以下几点:5早期性:时期教育6职业性:职业教育7个别性:因材施教8家长性:家庭教育9系统性:系统教育(大教育)(五)特殊儿童的教育安置形式1特殊教育学校;2普通教育机构里的特殊班;3普通学校的普通班。大多数残疾儿童在普通学校的普通班随班就读。课题二 随班就读的意义和有关规定一、我国特殊教育的现状新中国建立后,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后,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如1990年的残疾人保障法,1994年的残疾人教育条例等,特殊教育受到重视,使得特殊教育有了很大的发展。据统计,1990年1990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数达到746所,比上年增加84所,在校学生达到7.2万人,比上年增加0.8万人,增长12.5%。到2000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1539所,比上年增加19所;招收残疾儿童5.29万人,比上年增加0.28万人;在校残疾儿童37.76万人,比上年增加0.6万人。其中在盲聋哑学校就读的学生10.31万人,在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及辅读班就读的学生3.52万人,在普通学校特教班及随班就读学生23.93万人。残疾儿童毕业人数4.34万人。现在我国的特殊教育出现了多形式,多层次的办学体系。如教育系统、民政系统、卫生系统,残疾人联合会及民间、集体、个人办特殊教育的大好局面。形成的从早期特殊教育到高等特殊教育的体系。残疾人教育条例规定我国的特殊教育发展方针是: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得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力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1874年英国人穆威廉开创了中国现代特殊教育的新纪元。回首一百二十多年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了解现状、展望未来,我们兴奋之余不免心情沉重现状不容乐观。1我国特殊儿童的数量1987年4月1日,我国第一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显示,我国有残疾人口5164万,其中0-18岁的残疾儿童数量为1074万,0-14岁的残疾儿童有817.5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625万。当时中国大陆人口总数约为十亿,如果1998年按有人口十二亿来计算的话,我国大陆现有残疾人约6200万,0-18岁残疾儿童约1289万,6-14岁义务教育学龄阶段的残疾儿童约750万,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5.1万,听力语言残疾儿童96.6万,智力残疾儿童513.6万,肢体残疾儿童57.8万,精神残疾儿童1.4万,综合残疾儿童65.9万。我国的特殊教育一般是指狭义的,即对身心发展有残疾的儿童施行的教育,如果按照当前国际流行的对特殊教育的定义,以学习上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为教育对象的话(包括阅读障碍、书写障碍、写作障碍、计算障碍等在内的学习障碍、情绪情感障碍、言语障碍、行为困扰、品行问题、交往障碍、心理健康问题、身体病弱等),中国约2亿的学龄儿童中,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绝不止750万:前苏联特殊儿童的比率占5-8%;美国学习方面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占总数的8%-12%;英国"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的检出率为20%;荷兰报告问题儿童的患病率为26%;波兰特殊儿童的比率为30%!如果按照10%的出现率计算,我国"特殊教育需要"的学龄儿童约有2000万,相当于两个北京市的人口。2我国特殊教育的形式随着1951年周恩来总理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的签署,特殊教育即已成为新中国国民教育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建国初一直到八十年代中期,特殊教育学校一直是我国大陆实施特殊教育的主要形式。随着1986年义务教育法的颁行,特别是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和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的实施,推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的任务迫在眉睫,根据中国残疾儿童数量多、80%分布在广大的农村地区(经济落后、交通不便)、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多、规模不大、并且都集中在大中城市、建特殊教育学校一次性投资太大等国情,1989年在总结了1988年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经验的基础之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教委等八部委关于发展特殊教育若干意见,在确立了发展特殊教育的基本方针(贯彻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原则,着重抓好初等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同时,提出了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在普通班级随班就读的新形式。目前国家"九五"期间特殊教育发展的格局是"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目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教育部门为主,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残联部门和社会力量作补充的特殊教育办学渠道,正在形成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教育体系。3当前特殊儿童的早期教育心理学研究表明:0-6、7岁是个体神经系统结构发展的重要时期,是个体心理发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生理发展、知觉发展、动作发生发展的重要时期;这一时期个体神经系统的可塑性较大、对外界环境的适应能力较强,如果在这一期间内对残疾的个体及时施以恰当的教育,会有利于个体生理机能的重新组合、有利于身体各种功能的的代偿、有利于损伤器官的矫正和康复,也就是说对残疾儿童进行早期教育,有利于残疾儿童缺陷的最大程度补偿、有利于残疾儿童潜力的最大程度发挥、有利于其身心的最大限度发展。中国大陆对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机构最早见于八十年代雨后春笋般建立起来的聋儿语言训练康复中心,到1997年底,我国大陆有各级聋儿康复机构1800多个,"八五"期间已对5.8万名聋儿进行了听力语言训练,"九五"期间国家拟对6万名聋儿进行训练、新建200个语训部、在30个省市聋儿康复中心开展聋儿早期干预工作。视力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不容乐观,大陆目前为止仍没有一所视力残疾儿童幼儿园,附设在上海市盲童学校的一个每年招收3-5人盲童学前班是大陆地区仅有的盲童早期教育机构,这就意味着1998年大陆的约6.6万0-6岁视力残疾幼儿教育几乎仍处于空白状态。据了解,北京市就只有一所专门招收智力残疾儿童的幼儿园,兼收智力残疾幼儿的普通幼儿园也屈指可数,走在智力残疾幼儿教育全国最前列的北京市1998年接受早期教育机构提供服务的智力残疾幼儿总共不到100名,由此可以想象全国近300万0-6岁智力残疾幼儿教育的现状。至于针对肢体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等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大陆目前仍为空白。这与美国100%的0-6岁残疾幼儿都接受到来自政府提供的早期教育服务和我国大陆80%的普通幼儿能入园接受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4当前特殊儿童的义务教育1915年7月民国政府的国民学校令就提出了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但战乱之中的旧中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只能是一纸空文;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新中国政府第一次明确地提出了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问题,要求"把残疾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工作的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将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发展规划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验收普及初等教育的内容之一。"国家此后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八五"规划、"九五"规划等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规定。1948年全国共有46所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2380人;1985年我国大陆有375所特殊教育学校、4万名在校生;1991年有886所特殊教育学校近8.5万在校生。到1998年我国大陆有盲校27所、聋校845所、盲聋合校143所、智力残疾儿童学校425所共1440所特殊教育学校,加上一万多个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班和一些随班就读的学生,大陆地区接受特殊教育的在校生为340621人,如果拿这个已接受特殊教育的34万和学龄残疾儿童总数的750万相比,大陆学龄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率为4.53%,如果拿它和按照美国比率推算数相比,其接受特殊教育服务比率为1.4-2.1%,这与国务院批转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中"视力、听力言语和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分别达到80%左右"的目标和我国大陆普通儿童98.7%的入学率相比尚有一段距离,更不能和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几乎100%的特殊儿童服务率相比了。我国台湾地区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主要形式是随班就读、辅导班和特教学校,目前有16所特教学校、近2000个特教班、共约4万人接受特殊教育;我国香港地区1995年有特殊教育学校68所近万名特殊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我国澳门地区虽然特殊教育机构不多,但与台湾和香港一样绝大多数特殊儿童也都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目前在校生为432人。5当前的残疾人中等及其以上教育残疾人中等及其以上教育是特殊儿童义务教育的继续和深化,是残疾人学习一技之长、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保证。尽管目前全国的中等残疾人职业学校还不到50所、盲人高中仅2所、聋人高中仅3所、专门招收残疾人的大专院校仅2所(长春大学特殊教育学院和天津聋人工学院),但全国设有的445个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八五"期间使105万残疾人得到了职业培训、报考大中专院校达到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录取率由不足50%提高到了92%。当前困扰这一领域的主要问题包括如何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职业技术教育、如何根据残疾人的特点拓宽职教路子使残疾人在下岗大潮中不被首当其冲。6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几个问题(1)普及与提高这是涉及特殊教育发展的方针的根本问题,1 9 9 0年的残疾人保障法就早已明确指出: "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目前全国近6 5 0万学龄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的还不到4 0万,很明显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应该是尽快解决近6 0 0万残疾儿童特殊教育的普及问题,到2 0 0 0年实现残疾儿童入学率达到8 0 %的"九五"规划目标;另一方面已入学的近4 0万残疾学生的教育教学质量又亟待提高,他们需要适合于他们自身需要的特殊教育。在人类尚无法根本控制残疾的当今社会里,总有10%的人或早或晚逃脱不了残疾的怪圈,天赋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之人权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共识,而教育则是残疾人通往享有平等人权社会的必由之路。当今我国在普及残疾儿童教育这一问题上在以下几个方面还需较大努力:转变国人观念与认识:残疾儿童同样是祖国的花朵,在受教育的机遇上不应该有先后、多寡、厚薄之别,特殊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与社会的政治、教育、文化、经济、科技、卫生保健、福利等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国家及其文明程度的窗口,而不是可有可无或施舍。加强普法执法与管理:从宪法到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到教育基本法无一不渗透着对残疾人教育的关怀与具体要求,而当前特殊儿童教育的现状说明这方面我们做得还很不够。只有这样,才能迅速提高我国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切实解决当前现实中最紧迫也是最棘手的难题。加大师资培养力度、理顺特师生就业体制:大陆目前仅有4所高等师范院校设有特殊教育本科专业(每年毕业生总数不到50人)、两所大专层次特教专业(每年培训30人左右)、34所中等特殊教育师资培训机构(每年毕业生不到400人),另一方面,由于特师生就业体制问题,许多特师毕业生到特教机构就业难,从而造成许多专业人员流失。为了满足广大残疾儿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需要,国家诸多相关法令明文要求在普通师范教育中开设特殊教育选修或必修课程,但目前只有北京师范大学和屈指可数的几个师范学校在实行。特殊教育服务需面向更多的"特殊需要儿童":现今我国大陆的特殊教育对象主要是残疾儿童,还有更多的"特殊需要儿童"如包括阅读障碍、书写障碍、写作障碍、计算障碍等在内的学习障碍儿童、情绪情感障碍儿童、言语障碍儿童、多动症儿童、行为困扰儿童、品行问题儿童、纪律问题儿童、交往障碍儿童、身体病弱儿童、自闭症儿童、心理健康问题儿童等也需要特殊的帮助。提高现有特殊教育的办学质量:残疾儿童解决了入学问题不等于是受到了适合其身心特点与需要的教育,目前我国特殊教育领域不仅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教学质量存在较多问题,而且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质量(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也亟待改进。全社会关注参与特殊教育工作是当今世界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之一,因为特殊教育是反映了一个国家和地区的文明程度棗它是该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保健、康复、社会保障、福利等水平的窗口,任何一个政府、任何一个社会、任何一个组织、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得不正视他们、关注他们。学龄残疾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率为4.53%-狭义的特殊教育亟待加强!学龄特殊需要儿童接受特殊教育服务率不到2%-广义的特殊教育亟待发展!(2)主体与骨干这是涉及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发展格局的方向问题: < <中国残疾人事业"九五"计划纲要> >中明确提出全国特殊教育基本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殊班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发展的新格局,这是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国情和新时期发展要求而制定的。"主体"需要"骨干"的支撑,否则"主体"无所依靠;"骨干"需要"主体"补充,否则"骨干"也支撑不住:二者相辅相成,特教班和随班就读如何办得更多、更好、更充分发挥作用以及特殊学校如何更好地发挥中心校的作用、如何协调好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初级阶段特教界的重点课题。(3)形式与内容传统的特殊教育形式- - - -特殊教育学校由于具有建校时一次性投资较多的致命弱点,使得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在财政支出方面非常棘手,面对全面推广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有限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明显不能满足需要- - -传统的特殊教育组织形式面临着挑战。特教班和随就读的应运而生缓解了这一矛盾,满足了残疾儿童的入学需要,但他们在满足残疾儿童特殊需要方面做得还不够或甚至尚未涉足,因此今后要立足于使这两种形式真正地适合于特殊教育的内容、服务于特殊教育的内容,这样才具有生命力,才能真正地促进特殊教育的发展。此外,特殊教育内容中所包括的多重残疾儿童教育、学习障碍儿童教育、言语及语言障碍儿童教育、自闭症儿童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等都亟待有相应的教育形式。(4)数量与质量据1 9 9 5年国家教委统计,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人数为1 0 . 6 1万,特教班、随班就读在校人数为1 8 . 9 5万,估计1 9 9 7年有近4 0万残疾儿童在各种形式的特殊教育机构中接受教育,与1 9 8 8年的不到1 0万人相比,在数量上确实有了很大的发展,估计今后若干年内,随着国家在推广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工作力度的加大,特殊儿童就学人数将继续激增。在发展数量的同时我们必须密切关注特殊教育的质量,没有质量就谈不上任何发展,劣质是资源的浪费和声誉的败坏,特教机构应逐步树立为每个入学残疾儿童提供适合其特点与需要的教育的意识,要对每一个儿童都充满信心、使家长放心、让社会看得见我们的成就、对特教事业负责,努力提高办学质量:规范特殊教育管理、注重对学生的功能补偿和能力培养、推行分类教学;当然如果一味追求质量而不注重增加数量,则是与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针相背道而驰的。(5)硬件投入与软件建设初级阶段地区发展是不平衡的,在贫困地区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刚刚起步的同时,一些发达地区已开始建设现代特殊教育、要实现特殊教育的现代化了。从当前某些地区的做法和导向来看,许多人认为只要多盖几栋楼、多添置一些教具、跟着买几台电脑即在硬件上多作一些投入就实现特殊教育的现代化了,其实这些想法把特殊教育现代化看得太简单了,实质上的特殊教育现代化不仅包括硬件的投入,更重要的还有软件的建设,包括教师素质的提高、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思想观念的更新、校园文化的建设、敬业精神的培养等。如果软件建设跟不上,硬件投入得再多也发挥不了多大的作用- - - -特殊教育的发展水平取决于硬件与软件的综合状态。(6)传统办学与市场经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特殊教育改变传统的办学模式,学校不仅仅强调全面发展、补偿缺陷,还要用现代价值观和现代社会观作为办学的精神内核,即以人道主义、自由、平等、民主、理性、科学作为办学指导思想,同时又要将市场经济的观念引入到学校运行体制中来,使学校所设劳动教育课和职业教育课在市场上有一定的生命力,学校培养的人才应适应市场的需要,搞好市场预测,确保学生毕业后所学有所用、充分就业,真正成为残而不废的有用之材,即学校还应强调适应社会、一技之长。(7)借鉴学习与国际接轨目前一些发达国家在特殊教育发展许多方面基本上摸索到了适合他们国情的特殊教育发展对策,如"正常化"、"回归主流"、"一体化"、"全纳教育"等特殊教育形式和观点,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启发,借鉴学习他们的经验,取其体现了特殊教育共性规律的东西在中国的实践中验证、运用、发展、创造,使我们进步得更快、少走弯路,而不是去立即模仿与照搬。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的国情与发达国家的国情差异太大了,即彼此间的社会制度、经济体制、文化传统、教育体系、办学条件、师资水平、社会认识等差异太大了,因而任何简单地断定"外国特殊教育的今天就是我们的明天"、要"与国际接轨"、主张全盘西化或"国际化"的做法都是违背科学的、与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不相符的。(8)自身建设与横向协作特殊教育学科是一门年轻的学科,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特殊教育起步较晚,至今特殊教育学科自身建设尚不太完善,在理论探索、课程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改进、教学手段革新、师资培训、行政管理等许多方面仍有大量的工作要做,初级阶段加强特殊教育学科的自身建设刻不容缓;另一方面,特殊教育学科是教育学、心理学、医学、社会学、语言学、哲学、听力学、电子学、技术学的交叉学科,所以其发展又需要从众多交叉学科中不断地吸取营养,需要各相关学科的共同参与。因此特殊教育学科要发展,就必须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加强与相关交叉学科的横向联系、博采众学科之长。总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特殊教育必须从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和探索出一条既适合国情又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发展道路。二、开展随班就读的意义1988年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第42条“坚持多种形式办学”指出:坚持多种形式办学,逐步形成以一定数量的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大量的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的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新格局。因此,确立以随班就读为主体具有重要的意义。1随班就读是投资少、见效快、有利于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2随班就读方便残疾儿童就近入学,受到家长欢迎。3随班就读有利于残疾儿童和正常儿童的一体化,实现教育融合。1998年,在特殊学校就读的残疾小学生104382人,约占残疾小学生总数的31%,在普通小学就读的残疾小学生225191人,约占残疾小学生总数的69%;在特殊学校就读的的残疾初中学生10877人,约占残疾初中学生总数的38%,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初中残疾学生17922人,约占残疾初中学生总数的62%。到2000年,全国特殊教育学校1539所,比上年增加19所;招收残疾儿童5.29万人,比上年增加0.28万人;在校残疾儿童37.76万人,比上年增加0.6万人。其中在盲聋哑学校就读的学生10.31万人,在弱智儿童辅读学校及辅读班就读的学生3.52万人,在普通学校特教班及随班就读学生23.93万人。残疾儿童毕业人数4.34万人。三、有关随班就读的政策法规 11986年9月国务院转发的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提出将特殊儿童吸收到普通中小学上学。 21988年11月全国第一次特殊教育会议进一步明确“吸收能够跟班学习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3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41994年残疾人教育条例:51989年在北京、河北、江苏、黑龙江、山西、山东、辽宁、浙江等省开展了盲童和弱智儿童随班就读的实验。61992年在北京、江苏、黑龙江、湖北等开展聋童随班就读的实验。71994年在江苏盐城召开全国残疾儿童随班就读工作会议,将经验总结为:“学前培训是基础,倾注爱心是关键,科学实践是根本,家庭配合是保证”。 81994年7月:关于开展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的试行办法(参P167)课题三 教师在随班就读中的任务一、理解和尊重随班就读的残疾少年儿童 1全面了解随班就读少年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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