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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 商务: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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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 商务:2011年半年度报告摘要.ppt

    ,联系地址,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证券代码:000863,证券简称:*ST 商务,公告编号:2011-016,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全文,报告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当仔细阅读半年度报告全文。1.2 公司半年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1.3 公司负责人郑洋、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徐健声明:保证半年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2 上市公司基本情况2.1 基本情况简介,股票简称股票代码上市证券交易所,*ST 商务000863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姓名,赵明,齐丽华,广东省深圳市滨河大道 5003 号爱地大厦西 广东省深圳市滨河大道 5003 号爱地大厦西座 25E 座 25E,电话传真电子信箱,0755-829000280755-,0755-829000900755-,2.2 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2.2.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单位:元,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元)股本(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营业总收入(元),168,730,381.88-1,043,371,327.01174,620,264.00-5.9751报告期(16 月)719,549.52,170,847,695.99-1,024,551,109.32174,620,264.00-5.8673上年同期1,644,331.61,-1.24%0.00%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56.24%,1,-,0,0,0,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营业利润(元),-27,446,299.25,-27,383,769.32,利润总额(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稀释每股收益(元/股),-18,977,779.21-18,820,217.69-27,288,737.73-0.11-0.11,3,956,450.614,260,897.11-25,779,817.040.020.02,-579.67%-541.70%-650.00%-650.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股),-1,283,167.74-0.0073,-158,636.33-0.0009,2.2.2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适用 不适用单位:元,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债务重组损益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合计,金额,8,468,616.04-96.008,468,520.04,附注(如适用),2.2.3 境内外会计准则差异 适用 不适用3 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3.1 股份变动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单位:股,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本次变动后,数量,比例,发行新股,送股,公积金转股,其他,小计,数量,比例,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32,684,174,18.72%,-32,684,17-32,684,174 4,0.00%,1、国家持股2、国有法人持股,3、其他内资持股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32,684,17432,684,174,18.72%18.72%,-32,684,17-32,684,174 4-32,684,17-32,684,174 4,0.00%0.00%,境内自然人持股4、外资持股其中:境外法人持2,0,0,0,0,0,0,0,0,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股境外自然人持股5、高管股份,二、无限售条件股份1、人民币普通股,141,936,090141,936,090,81.28%81.28%,32,684,174 32,684,17432,684,174 32,684,174,174,620,264174,620,264,100.00%100.00%,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4、其他,三、股份总数,174,620,264,100.00%,174,620,264,100.00%,3.2 前 10 名股东、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股东总数前 10 名股东持股情况,19,825,股东名称深圳市利阳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技术改造基金办公室中国信达资产有限公司唐安光杜俊杰张树彬李馨枝,股东性质境内非国有法人国有法人国有法人境内自然人境内自然人境内自然人境内自然人,持股比例22.26%11.19%5.09%4.58%3.44%2.86%2.67%,持股总数38,870,22019,546,1688,884,6228,000,0006,000,0005,000,0004,653,864,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 质押或冻结的股份数数量 量38,870,22019,546,1688,884,6228,000,0006,000,0005,000,0004,653,864,胡建刘建彤张伟,境内自然人境内自然人境内自然人,1.72%1.72%1.53%,3,000,0003,000,0002,665,386,03,000,0000,00,前 10 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胡建尉世鹏李海茂顾鹤富宁金波张红丽张莉萌王晓东于刚媛和极光,股东名称,持有无限售条件股份数量3,000,000 人民币普通股2,150,000 人民币普通股1,700,000 人民币普通股1,136,729 人民币普通股500,000 人民币普通股400,000 人民币普通股360,000 人民币普通股329,900 人民币普通股312,500 人民币普通股272,100 人民币普通股,股份种类,3,动的说明,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 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公司前十名流通股股东中,公司未知其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以上股东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3.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更情况 适用 不适用4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4.1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 适用 不适用5 董事会报告5.1 主营业务分行业、产品情况表单位:万元主营业务分行业情况,分行业或分产品,营业收入,营业成本,毛利率(%),营业收入比上 营业成本比上 毛利率比上年同年同期增减(%)年同期增减(%)期增减(%),主营业务分产品情况5.2 主营业务分地区情况单位:万元,地区,营业收入,营业收入比上年增减(%),5.3 主营业务及其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5.4 主营业务盈利能力(毛利率)与上年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报告期毛利率较上年同期有所上升,系上年同期清理盈力能力较差库存产品所至。5.5 利润构成与上年度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分析 适用 不适用报告期净利润较上年同期大副下降,系本期债权人免除的债务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并且本期计提了部分资产减值准备所至。5.6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5.6.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适用 不适用4,),。,;,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5.6.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5.7 董事会下半年的经营计划修改计划 适用 不适用5.8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业绩预告情况,亏损,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上年同期,增减变动(%),累计净利润的预计数(万元)基本每股收益(元/股),-3,100.00-0.18,-846.82 下降-0.05 下降,-266.08%-266.08%,业绩预告的说明,预告期利润较上年同期降低,系预告期债权人免除的债务较上年同期有所降低所至。_,5.9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本报告期“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5.10 公司董事会对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变化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适用 不适用公司董事会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一)2009 年 9 月 23 日,本公司与现大股东深圳利阳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阳科技”、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湘控股”)签订重组框架协议;与利阳科技、三湘控股、各金融债权人签订资产出售与金融债务重组协议;与利阳科技、深圳市和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方投资”)签订资产出售与金融债务转移协议;与利阳科技签订资产出售与非金融债务转移协议;与三湘控股、和方投资、黄卫枝等 8 名自然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公司拟将全部资产负债出售给和方投资与利阳科技,其中,将部分资产(即非流动资产)和非金融债务出售给利阳科技,将除出售予利阳科技的资产之外的其他资产(即流动资产)、金融债务出售给和方投资。同时,本公司向上海三湘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发行股份购买上海三湘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二)本公司与现大股东深圳利阳科技、上海三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金融债权人(包括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华侨城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已于 2009 年 9 月 23 日签订资产出售与金融债务重组协议(三)2009 年 10 月 15 日至 11 月 2 日,公司重组材料经证监会和深交所初步审核后,2009 年 11 月 3 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了公司的重组材料,并于 2009 年 12 月 23 日对重组材料审核过程中相关问题提出了反馈意见,证监会反馈意见中对重组方案及资产审核意见无重大瑕疵,重组方案无重大障碍;2010 年 1 月 5 日公司针对反馈意见要求重新补充上报材料,截止到目前,已经进入了审批的程序,重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四)董事会认为上述方案在有关机关批准实施后,有望解决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问题。(五)2011 年 8 月 2 日,公司上述的重组方案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重组委有条件通过,目前,公司重组工作正在实施阶段,通过此次重组公司将彻底解决持续发展问题。5,号,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6 重要事项,6.1 收购、出售资产及资产重组,6.1.1 收购资产,适用 不适用,6.1.2 出售资产,适用 不适用,6.1.3 自资产重组报告书或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刊登后,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对报告期经营成果与财务状况的影响,适用 不适用,6.2 担保事项,适用 不适用,6.3 非经营性关联债权债务往来,适用 不适用,6.4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适用 不适用,1、借款(包含应付票据)涉及的诉讼事项共 12 起,明细如下:,(1)2004 年 8 月 5 日,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公司偿还到期借款本金 10,000 万元及相应利息,补交总额为 15,982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 70%的保证金 11,114.7 万元。根据 2005 年 8 月 11 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辽民三合初字第 40 号民事裁定书: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沈阳南湖支行诉被告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发现本案与经济犯罪嫌疑和线索或相交叉或相牵连,而将案件移送辽宁省公安厅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欠本金余额 171,400,505.06 元。(2)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存在下列 5 项因借款引起的诉讼:,A、2004 年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公司归还贷款 2,000 万元,沈阳和光集团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 2004 年 12 月 1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50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 2,000 万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合同期外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沈阳和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110,010.00 元、财产保全费 100,260.00 元,合计 210,270.00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欠本金余额20,000,000.00 元。,B、2004 年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公司归还贷款 2,000 万元,沈阳和光集团对公司所欠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 2004 年 12 月 1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502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贷款 2,000 万元及至贷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合同期内按照合同约定利率,合同期外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沈阳和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110,010.00 元、财产保全费 100,260.00 元,合计 210,270.00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欠本金余额20,000,000.00 元。,C、2004 年农业银行科技园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公司提前交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票款49,674,168.91 元及至票款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沈阳和光集团对公司所承担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 2004 年 12 月 10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504 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 49,674,168.91元及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票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沈阳和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 258,380.84 元、财产保全费 248,890.80 元,合计 507,271.64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6,:,元,,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欠本金余额 49,674,168.91 元。,D、2004 年农业银行科技园支行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公司提前交存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合同项下票款65,765,677.94 元、偿还垫款 25,225,518.53 元、支付利息 75,453.48 元,沈阳和光集团对公司所承担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根据 2004 年 12 月 1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5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偿还 90,991,196.47 元及自垫款发生之日起至票款还清之日止利息,利息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沈阳和光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 465,343.25 元、财产保全费 455,476.00 元,合计 920,819.25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欠本金余额 90,990,449.60 元。,E、2004 年 8 月 17 日,农业银行科技园支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公司承担承兑责任,归还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款1,280 万元及逾期利息、归还所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款 5,812 万元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清偿和连带保证责任;据 2004 年 12 月 13 日深圳仲裁委员会2005深仲裁字第 0003 号裁决书裁决:公司应承担承兑责任,归还所欠已到期的贴现人民币 6,592 万元及逾期利息(直至还清之日止),贴现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仲裁费 399,437.00 元,保全费 355,120.00元,合计 754,557.00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欠本金余额 11,431,335.45 元。,2006 年度,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发来的“(2006)揭西法执字第 124、126-129 号执行公告”,就农业银行深圳华侨城支行的借款及票据诉讼五案,对公司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强制执行:将沈阳和光集团股份购买持有的长盛动态基金(基金代码 510081)198,009 份及红利给农行深圳华侨城支行按过户的当天价值在扣除有关手续费后以物抵债;拍卖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四通巨光高新技术发展(控股)有限公司 56.14%的股权以清偿债务,但分别于 2007 年 1 月29 日、2007 年 2 月 13 日、2007 年 4 月 2 日连续 3 次流拍。,(3)2004 年 8 月 25 日,中信实业银行深圳分行广东省深圳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偿还到期本金 18,915,753.00 元及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据 2004 年 11月 2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514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贷款本金 18,915,753.00 元及利息(利息从 2004 年 8 月 21 日起至计至还清之日止,利率按借款合同约定的逾期还贷的规定计付);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案件受理费104,588.77 元,财产保全费 95,099.00 元,合计 199,687.77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聚友集团承担。2006 年 11 月 8 日广东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发来执行通知令,要求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5 日内偿还,否则强制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欠本金余额 18,858,964.57 元。,(4)2005 年度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广州分行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清偿汇票票款 69,880,000 元及从票据到期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请求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穗中法民二初字第 51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十日内连带清偿 69,880,000 元及从票据到期日至清付之日止的利息(至 2004 年 10 月17 日的利息为 1,079,565.14 元,从 2004 年 10 月 18 日起至清付之日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聚友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 364,808.00 元,保全费 355,317.83 元,合计 720,125.83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聚友集团承担,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欠本金余额 69,030,000.00 元。,(5)2005 年 1 月 17 日,兴业银行深圳深南支行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公司,请求公司偿还流动资金借款本金 5,000 万元及所欠利息,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 2005 年 3 月 15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60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 4,900 万元及利息(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逾期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从拖欠之日起计至还清之日)逾期支付的,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深圳市智雄电子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260,010.00 元,保全费 250,520.00 元,合计 510,530.00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深圳智雄公司承担。2005 年度公司已偿还 2,167,867.07 元,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欠本金余额 47,832,132.93 元。(6)2004 年 11 月 22 日,长城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现更名为:联想国际信息产品(深圳)有限公司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偿还 500 万元商业承兑汇票及利息(截至 2004 年 11 月 21 日为 31,500.00 元,之后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据 2005 年 1 月 17 日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 3189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应在判决书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汇票款 500 万及利息,(利息自 2004 年 10 月 23 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至判决确定的应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 35,168.00 元,由公司承担。,2005 年 1 月 25 日,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根据 2005 年 6 月 30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终字第 566 号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二审受理费 35,168.00 元由公司承担。2006 年 10 月 31 日,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粤高法执字第 658 号指定执行决定书的指定,发来“通知”,限公司5 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否则强制执行。,2007 年 5 月 1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下达的(2006)陆法执字第 440-1 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划拨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提取其他收入;查封、扣押、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的房产或等值的财产。截止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尚未有资产被强制执行。,(7)2004 年 12 月 22 日,中国建设银行深圳市分行起诉公司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请求公司支付贷款本金 5,000 万元和利息 159,875.58 元,根据 2005 年 6 月 17 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深中法民二初字第 61 号民事判决书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 5,000 万元和利息 159,875.58(该利息仅计至 2004 年 12 月 8 日)2004年 12 月 8 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逾期贷款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 260,809.38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深圳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06)深中法执字第 128 号民,7,“,,、,、,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事裁定书,进行强制执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将公司存放于北京环京仓储服务公司 4 号仓库的 3 箱货物查封,货物账面价值 4,501,261.53 元。经深圳市鹏信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鹏信咨询字2006第 133 号”评估报告,该货物评估的市场价值 71,653.51 元,以 16 万元的交易价格抵偿法院诉讼费 16 万元。2006 年 9 月 27 日,广西揭西县人民法院下达“(2006)揭西法执字第 125 号”执行公告,对公司及和光集团进行强制执行,但公司尚未偿还。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欠本金余额 46,899,930.99 元。,(8)2005 年 1 月 27 日,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公司偿还贴现款 98,638,204.48 元,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同档次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上浮 50%计算,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 2005 年 9 月 6 日深圳仲裁委员会2005深仲裁字第 795 号裁决书裁决: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的请求予以支持。案件仲裁费 520,753.00 元,保全费499,620.00 元,合计 1,020,373.00 元由公司及和光集团承担。公司尚未偿还上述借款。2006 年 9 月 27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发来的(2006)揭西法执字第 123 号执行公告”被强制执行,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尚欠本金余额 97,920,123.06元。,2、公司为他人担保所涉及的诉讼,公司为他人担保所涉及的诉讼共 6 起,明细如下:,(1)公司为沈阳第一冷冻机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 37,600,000.00 元。2004 年 4 月 19 日,中国建设银行沈阳南湖科技开发区支行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沈阳第一冷冻机有限公司、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7,030,343.40 元和相应利息。据 2004 年 9 月 20 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 221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第一冷冻机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内给付借款本金 37,030,343.4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从转款之日起第二天计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扣除已偿还部分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 209,270.00 元、保全费 189,650.00 元,由一冷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贷款本金 37,030,343.40 元及利息、诉讼费的连带偿还责任。2004 年一冷以沈阳谷轮冷冻机公司 20%股权抵偿 1,736 万元,余款尚未支付。2007 年 6 月 25 日,公司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执字第 127 号执行通知书:限公司必须于 2007 年 6 月 26 日前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将依法强制执行,但公司尚未履行。截止 2010年 12 月 31 日,沈阳第一冷冻机有限公司该借款本金余额 11,878,658.52 元,利息 1,494,577.74 元,本公司计提担保损失13,373,236.26 元。,(2)2003 年 12 月 17 日,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签订一份编号为 E0110312023 的综合授信协议最高额保证合同额度共用协议,协议约定: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向公司及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 2 亿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与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共同向中国光大银行承担完全清偿责任,并由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日及次日,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分两次共计借款 2 亿元,借款期限 2003 年 12 月 17 日至 2004 年 12 月 18日。借款到期日,深圳市通和顺达商务公司未能偿还借款,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于 2007 年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深圳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2 亿元,承担利息 31,398,684.15 元。2007年 8 月 13 日公司收到广东省深圳市高级人民法院(2006)粤高法民二初字第 36 号民事裁定书,判决如下:深圳通和顺达、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向光大银行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 2 亿元人民币及利息(借款期内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利息和复利,逾期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标准计付罚息);沈阳和光集团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 1,167,003.42元由深圳通和顺达、股份公司负担,和光集团负连带责任。鉴于深圳通和顺达商务有限公司、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本公司计提担保预计损失 232,565,687.57 元。该担保债务由原债权人中国光大银行深圳分行于 2008 年 4 月 18 日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本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达成协议,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深圳办事处同意减免公司所承担的担保利息 22,913,400.00 元,2010 年 3 月 11 日其又同意减免公司担保利息 8,485,284.15 元,至2010 年 12 月 31 日本公司该项担保预计损失余额 201,167,003.42 元。,(3)公司 2004 年为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 15,500,000.00 元。该案已经涉及诉讼,本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情况,计提担保预计损失 15,500,000.00 元。,(4)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诉本公司于 2000 年 10 月 31 日、2000 年 12 月 20 日、2000 年 12 月 26 日为沈阳东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南湖科技支行贷款本金 6,640 万元人民币提供担保,2005 年 7 月 15 日,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南湖科技支行将该笔债权转移到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于 2007 年 4月 5 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沈阳东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偿还 6,640 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2008 年 7 月 16 日沈阳东宇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办事处及本公司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达成了(2007)辽民三初字北 27 号的民事调解书:和光股份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将承担主债权人不能偿还债务本金 6,640 万元、利息 1,215.73 万元(截止至 2005 年 5 月 22 日),以及 2005 年 5 月 23 日至实际给付之日逾期借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付,对未支付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计收复利的部分,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加入债务委员会,本公司按其申报的债权确认担保损失 66,400,000.00 元。(5)沈阳东宇大厦有限公司诉本公司、沈阳和光集团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纠纷案:截止到 2007 年 12 月 31 日,被告沈阳和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物业费记人民币 3,118,675.20 元,原告同时主张滞纳金计人民币 7,181,491.47 元。对于原告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要求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已判决本公司胜诉不需承担任何责任,但原告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于 2008 年 7 月 23 日作出(2008)辽民一终字第 208 号的终审判决:判决沈阳和光集团有限公司向沈阳东宇大厦有限公司支付 2002 年 4 月 1 日至 200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所欠物业管理费共计 3,118,675.20 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双倍给付滞纳金,本公司对沈阳和光集团有限公司所欠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案件受理费 83,601.00 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83,601.00 元,合计 167,202.00 元,由沈阳和光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公司负担。公司按照法院判决已提取预计负债 5,162,623.27 元;,(6)本公司为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 10,820,000.00 元。贷款到期后,被担保方沈阳东宇电,8,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气有限公司未及时履行其还款义务。2004 年 4 月 15 日,交通银行沈阳分行新华支行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 10,820,000.00 元和相应利息,本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 2004 年 7 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沈中民(3)合初字第 216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内给付借款本金 10,820,000.00 元及利息、逾期罚息,利息及逾期计算(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至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计算标准支付);案件受理费 47,007 元,由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承担。本公司承担贷款本金 10,820,000.00 元及利息、逾期罚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004 年 6 月 7 日,交通银行沈阳新华支行将其对沈阳东宇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沈阳办事处,后者于 2009 年 6 月 8 日向我公司主张债权并于同日提出加入公司债务重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的申请,公司按照其主张的债权及利息提取预计负债计 14,638,115.32 元;3、公司为他人担保未涉及的诉讼 4 起,明细情况如下:,(1)公司为惠州玛骐摩托车有限公司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 25,580,000.00 元,担保期限为 2003 年 5 月 18 日至2008 年 5 月 17 日。,(2)公司为沈阳和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短期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金额 4,000,000.00 元。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沈阳和光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尚未偿还本金余额为 2,109,092.36 元。,(3)本公司于 2004 年 3 月 26 日,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出具不可撤消担保函:愿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深圳振业支行申请的人民币伍仟万元综合授信(授信合同编号 2004 年深振业综额字 006 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贰年,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该笔合同主债务人中国科健股份有限公司尚未偿还借款本金37,500,000.00 元,利息 18,869,040.60 元,由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业支行一直未向公司主张担保权利或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主张,因此本公司认为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振业支行的担保责任已解除。,(4)本公司于 2004 年 8 月 3 日为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友公司”)向交通银行成都分行借款人民币20,000,000.00 元提供担保,聚友公司该担保项下的贷款未按期偿还,公司连带保证责任已发生,现聚友公司正在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该公司各债权方控股股东及公司债务承担方已达成成都聚友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协议;本公司亦同样处于重大资产重组阶段,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签署了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金融债权人协议和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债务重组金融债权人委员会议事规则,根据两协议的约定,作为债权人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单独对本公司采取行动,以保证本公司的重组顺利进行。因此本公司认为:作为聚友公司债务担保人,在聚友公司及本公司重组期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应采取各种行动追究本公司的保证责任。,6.5 其他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 不适用,6.5.1 证券投资情况,适用 不适用,6.5.2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适用 不适用,6.5.3 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清偿情况表,适用 不适用,6.5.4 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事项履行情况,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等有关方在报告期内或持续到报告期内的以下承诺事项,适用 不适用,6.5.5 董事会本次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适用 不适用,9,深圳和光现代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6.5.6 其他综合收益细目单位:元,项目1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金额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所得税影响前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入损益的净额小计2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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