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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教育促进实施方案.doc

    • 资源ID:2610031       资源大小:15.50KB        全文页数: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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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办学校教育促进实施方案.doc

    民办学校教育促进实施方案民办学校教育促进实施方案 摘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的通知(号)和民办中小学管理权限下放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区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促进民办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文件精神,全面落实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的通知(号)和民办中小学管理权限下放的有关要求,规范我区民办中小学校办学行为,进一步促进民办学校的良性运作和可持续发展,坚持促进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学校财务管理 1、民办学校应当独立设置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遵守财经、税务和会计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财务风险制度,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2、民办学校的财务应当独立,不得与举办者或举办者投资的企业相混同,不得与举办者举办的其它民办学校相混同。 3、民办学校的收费应当进入区民办教育监管专户,每季度上报学校财务季报表。区财政局、教育局将无偿提供监管服务。 4、民办学校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5、民办学校不得作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也不得以其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6、民办学校的会计制度参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执行。 7、民办学校实行回避制度,其董事长或理事长、董事、理事、校长及其配偶的直系、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不得在同一学校担任财务人员。 8、民办学校的财务人员不得兼任举办者以及下列企业的财务人员: (1)举办者投资的企业; (2)学校董事、理事、校长担任董事、理事、高层管理人员的企业。 9、民办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当报发改委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按照教育局和发改委的收退费管理办法执行。禁止以任何名义跨学年、跨学期收取费用,以及收取或变相向学生及家长收取储备金、助金、抵押金等。 二、学校行政管理 1、民办学校应当成立董事会或理事会,校长是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1/3以上人员应从事教育工作,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必须召开会议两次以上。出台重大决策、决定必须由全体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字,且以书面的形式记录,并依法保存。 2、民办学校校长的任职资格应报请区教育局审核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任命。民办学校的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要具备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且符合下列条件: (1)民办中学校长必须具备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2)民办小学校长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校长只能在一所民办学校任职。 3、民办学校必须建立 制衡 和 参与 的机制,实施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或理事会和校长各司其职,形成决策与执行分开、互相监督的机制。同时民办学校也应建立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完善学校民主制度建设,促使学校有效地运用办学自主权,确保学校健康、可持续发展。 4、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民办学校应当与聘任教师、职员签订聘任合同,与其他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要规范,主要内容包括:拟任职位、职责、工资待遇、福利、社会保险、聘任期限、继续教育以及违约责任等。教师任职资质要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民办学校必须认真依法履行聘任合同,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师每年继续教育学时数与同级同类公办教师相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与公办学校等同。 三、教学教务管理 1、招生管理 (1)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核定的规模招生,不得擅自扩招,其每学年度招生数额,要在招生前报区教育局核准;超出上一个学年度招生数额时,要报区政府审批; (2)民办学校发布广告或简章等内容,须送区教育局备案,民办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应与广告或简章等承诺相一致,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 (3)禁止有偿招生,民办学校不得委托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有偿招生。 2、课程设置。民办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开足各类课程,不得擅自删减、增加课时。民办学校要积极开展教育科学的研究和实验、教育教学的改革和创新。 3、学生管理。民办学校学生管理必须按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生档案,学生档案应客观真实地记录学生的相关情况。民办学校要重视学生的德育及综合素质培养,加强遵纪守法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人才。 4、安全管理。学校举办者和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民办学校必须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抓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要有完好的安全设施、设备,建立健全各类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防范各类事故的应急预案,切实落实安全责任。 5、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民办学校内从事宗教活动。 四、校舍场地管理. 1、民办学校通过租赁方式利用政府教育用地和地上建筑物的,教育行政部门必须与民办学校举办者签订租赁合同,民办学校必须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政府教育用地和地上建筑物: (1)不得改变使用用途; (2)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层次和类型; (3)不得转租给其它民办学校; (4)不得将国有资产用于担保或抵押相关的行为; (5)不得违反合同的其它约定。 2、民办学校通过租赁方式利用非政府教育用地的,可按相应的房屋租赁场有关规定执行。 3、民办中学的校舍租赁期限必须3年以上,民办小学的校舍租赁期限必须6年以上。如要想终止办学,必须提前3年做出安排,并且从当年开始,起始学年不再招生,同时确保在校生顺利毕业。 五、其他 1、对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局关于印发民办学校管理的有关暂行规定的通知(号)和本管理办法的,区教育局将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对其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对有违法行为的,将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2、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每年定期对辖区内的民办中小学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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