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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新办纳税人地方税收办税指南5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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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品】新办纳税人地方税收办税指南51.ppt

    新办纳税人地方税收办税指南,庄河市地方税务局征管综合科二一二年四月十二日,目录,第一部分 税收征管1.税务登记2.账簿、凭证管理3.纳税申报4.发票管理5.法律责任第二部分 税种管理1.营业税2.企业所得税3.个人所得税4.资源税5.土地增值税6.房产税7.城镇土地使用税,目录,8.车船税9.印花税10.城市维护建设税11.契税12.耕地占用税13.综合规定第三部分 税附加及费管理1.教育费附加2.地方教育附加3.文化事业建设费4.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费)5.价格调节基金(价调基金)6.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7.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保金)8.社会保险费等八种税附加及费,第一部分:税收征管,涵盖的内容: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核定管理、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一.税务登记,(一)税务登记及设立税务登记的种类:1.税务登记:企业,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所在地联合登记机构申报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税务登记,2.设立税务登记的种类:(1)单位纳税人税务登记 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不含个人合伙企业)等内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等外资企业和非企业单位。,税务登记,(2)个体经营税务登记 适用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企业。(3)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适用于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则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和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境外企业。,税务登记,(二)税务登记的办理时限: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含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纳税人领取临时工商营业执照的,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登记,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税务登记,(三)办理税务登记证所需的资料:1.单位类纳税人需携带的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税务登记,(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6)纳税人跨省(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需提供总机构的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副本复印件;(7)改组改制企业还需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批文原件及其复印件;(8)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价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2.个体类纳税人需携带的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业主(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3)房产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4)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其复印件;(5)个人合伙企业需提供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6)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还须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3.临时经营纳税人需携带的资料:(1)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2)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4)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明、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5)企业和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6)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和户籍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还须分别提供再就业优惠证、毕业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登记,(四)几种税务登记方式的适用范围及时限 1.设立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限 企业,企业在我市范围内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自有管部门批准设立或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或自项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2.以表代征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限 因各种原因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及其他执业证件,且不能办理设立登记,但发生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以表代征税务登记。3.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限 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的公共管理与社会组织及不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登记,4.变更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限(1)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变更纳税人名称;变更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注册类型;分支机构所隶属总机构情况变更;总机构增设分支机构;总机构撤销分支机构;总机构所属的分支机构情况发生变更(包括分支机构名称、生产经营地址、纳税人识别号、负责人、电话);法人(负责人)性质的非总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相互之间变更;变更行业;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变更股东;变更注册资本或投资状况;变更证照号码或生产经营期限;其他变更项目。,税务登记,(2)办理时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上述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联合登记机构或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5.停业、复业登记的适用范 围及时限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在停业前5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税务登记,6.注销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限(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2)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4)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在项目完工、离开中国前15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原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7.重新税务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限 经税务机关批准注销、但工商营业执照尚未注销且又恢复生产经营的,需要重新纳入税务管理的纳税人,应当于其恢复生产经营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件资料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重新税务登记。,税务登记,8.报验项目登记的适用范围及时限 报验项目登记的适用范围 报验项目登记包括外来项目登记、跨区项目登记和主管局项目登记。外来项目登记是指外地纳税人来我市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办理的项目登记。跨区项目登记是指我市纳税人跨区(市、县)临时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办理的项目登记。主管局项目登记是指我市纳税人在本区(市、县)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建筑安装劳务应当办理的项目登记。,税务登记,报验项目登记的办理时限 应当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税务登记受理岗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外地纳税人来我市市内四区(含高新园区)临时从事建筑安装劳务的,应当在建筑安装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先到市联合登记机构办理报验项目登记,再到项目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落户登记。其他应当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的建筑安装项目,纳税人应当在建筑安装合同签订之日起30内,到项目地联合登记机构和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报验项目登记。,税务登记,(五)依据的相关的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4.联合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大国税发2008127号);,税务登记,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登记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43号)注:本规程第九章 报验税务登记 中的第一节至第五节废止,适用大地税公告2011第13号;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公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二.账簿、凭证管理,(一)基本规定: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及其他辅助型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账簿、凭证管理,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账簿、凭证管理,3.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分别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4.账簿、会计凭证和报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账簿、凭证管理,5.纳税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报送有关数据和资料。6.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合法、真实、完整。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账簿、凭证管理,(二)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三.纳税申报,(一)纳税申报的方式 1.直接申报(窗口申报);2.邮寄申报;3.电子申报(网上申报);4.简易申报(金融卡申报);5.其他申报(委托代理申报)。,纳税申报,其中,简易申报(金融卡申报)是指实行定期定额的纳税人,在某一金融单位开立金融卡(账户)并与之签订划缴地方税费授权书后,在申报纳税期内,由金融单位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税费,直接从纳税人金融卡(账户)中划缴税款而完成申报缴纳税款的申报征收方式。,纳税申报,其他申报方式(委托代理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他人(中介机构)代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告表的纳税申报方式。,纳税申报,(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报送的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1.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申报表(综合)(月报);2.营业税减除项目金额明细申报表(月报)3.个人所得税申报表(1)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月报),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月、季、年报);,纳税申报,(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定率征收的纳税人);(3)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查实征收的纳税人);,纳税申报,4.资产负债表(季报);5.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季报);6.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纳税申报,7.车船税纳税申报表(纳税人自行到税务机关申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情况报告表(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报送);8.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报表。,纳税申报,(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应当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1.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及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2.与纳税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合同、协议书;3.外出经营活动的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4.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5.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纳税申报,(四)延期缴纳税款 1.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的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或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可以在应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纳税申报,2.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时,需提供如下资料:延期缴纳税款审批表(一式三份);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日的货币资金余额(不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情况和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纳税申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前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当月计提的应付职工工资和法定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按时缴纳延期税款的计划或保证;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纳税申报,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不具有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的;纳税人存在故意转移占延期缴纳税款50%以上额度资金的;纳税人不能及时、准确、完整提供调查所需的合法合理的资料或不能对大额资金流向进行说明的。,纳税申报,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延期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应该严格控制:纳税人不能保证在延期期限内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经营规模很小且经营效益不好的;纳税人有欠税的;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获批延期纳税两次以上的。,纳税申报,5.延期缴纳税款的管理:经大连市局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在延期内缴纳的,不加收滞纳金;市局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纳税人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缴纳税款及滞纳金。,纳税申报,(五)欠税管理 1.欠缴税金的内容 欠缴税金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过纳税申报或报告、批准延期缴纳、税务稽(检)查、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等确定应纳税额后,超过法律法规规定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缴纳或解缴期限未缴纳或解缴的税款、滞纳金,以及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滞纳金,主要包括如下内容:,纳税申报,申报欠缴税金;延期缴纳税款欠缴税金;查补欠缴税金;核定(定期定额)欠缴税金;担保未入库税款、滞纳金;由欠缴税款所形成的滞纳金;其他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滞纳金。,纳税申报,2.欠税公告的时间 欠税公告机关应当按期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上公告纳税人的欠缴税款情况。具体如下: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随时公告。,纳税申报,3.欠税公告的内容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纳税申报,4.欠税公告的地点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公告;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告。,纳税申报,5.对纳税人以下的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纳税申报,6.主管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措施加强欠缴税金管理:下达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通知书,责令欠税人限期缴纳欠缴税金;对累计欠缴税款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要求欠税人处分不动产或5万元以上的动产之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报送欠税人生产经营情况月度报告表;要求欠税人在发生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时,必须在启动清算程序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纳税申报,要求欠税人在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必须在合并或分立决议生效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要求欠税人或欠税人的法定代表人出境前必须缴清欠税或提供纳税担保,否则税务机关将依法阻止其出境;对欠税人停售或限售或收缴已售的发票;书面通知从事生产经营的欠税人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所欠税款、滞纳金;,纳税申报,查封扣押拍卖或者变卖从事生产经营的欠税人的价值相当于所欠税款、滞纳金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变卖所得抵缴欠缴税金;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追缴欠缴税金;对责令限期缴纳、但逾期仍未缴纳的,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滞纳金的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欠税公告办法,定期公告欠税情况。,纳税申报,7.欠税人或其法定代表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纳税申报,8.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依据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使税收优先权追缴欠缴税金。即: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申报,(六)申报征收方式的具体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征收方式原则上在一个申报纳税期内(一个纳税年度)不做调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确需变更申报征收方式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报征收方式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于批准次月实行新的申报征收方式;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申报征收方式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纳税申报,(七)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具体规定 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的申报缴税方式。简并征期的期限一般为季、半年、一年,具体简并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大连市地税局规定简并征期的期限为半年。,纳税申报,(八)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1.纳税申报期内无应纳税款的;2.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3.未达起征点的;4.虽然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产生应纳税费的;5.其他负有纳税申报义务情形的。,纳税申报,(九)自行申报纳税人包括: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申报,(十)纳税人自行申报期限的规定: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2.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其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3.实行非定期定额户方式征收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者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季)预缴的申报办法,在月份或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4.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中国境内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5.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以及取得的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在取得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申报,(十一)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6.财产租赁所得;7.财产转让所得;8.偶然所得;9.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纳税申报,(十二)纳税申报期限:纳税申报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届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纳税申报,(十三)税务机关应当对未及时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报或进行实地查实,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纳税申报,(十四)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工作规程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66号);,纳税申报,(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108号);,纳税申报,(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57号);(9)欠税公告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10)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地方税收欠缴税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93号)。,四.发票管理,(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 1.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通用机打发票,是指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发票管理,2.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1)依法在我市办理设立税务登记且主营业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其中经营场所为租赁房屋的,房屋租赁期限需在一年以上;,发票管理,(3)已开通互联网,并具备网络在线开具发票条件和设备(计算机和打印机);(4)依法建立账簿,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够准确核算营业收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且无欠缴税款或重大税收违法行为;(5)依法将其全部账号向地税机关报告。,发票管理,3.凡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首次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时,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资料:(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填写完整及背面留有发票专用章印模的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申请表。复印件应当为A4纸一式一份,纳税人须逐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加盖公章,如同一证件资料页数较多,可以仅在首页签署“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同时骑缝加盖公章。,发票管理,4.通用机打发票开票参数认定规则(1)单张开票限额:单张开票限额上限标准按照纳税人所属行业设定四个档次,即一万元、十万元、一百万元、一千万元,纳税人因生产经营需要,申请超过上限标准设定单张开票限额的,须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报市局核准。,发票管理,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所属行业、经营规模等情况,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其单张开票限额。对于首次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按照最低标准一万元设定;对于已领购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单张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平均单张开票金额的3倍。,发票管理,(2)月累计开票限额:月累计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单月最高累计开票金额的1.5倍。(3)月累计退票限额:月累计退票限额原则上不得高于月累计开票金额的50%。主管地税机关还应当参考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是否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况,综合确定其发票开票参数。,发票管理,5.纳税人需要变更发票种类、准购数量、开票参数等信息的,应当填报纳税人领购发票认定信息变更申请表,并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发票管理,6.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7.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发票管理,8.应急开票: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可以通过发票管理系统应急模块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纳税人在上传应急开票数据后,发票管理系统可以恢复正常使用。纳税人在应急模块使用有效期限届满后,仍无法正常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申请人工应急密码,继续使用应急模块开具发票。,发票管理,9.通用机打发票的交验期限:通用机打发票按照验旧购新的方式管理,交验期限应当设定为月,但发票使用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以适当放宽设定为季。首次申请领购通用机打发票且发票交验期限设定为月的,若在上半月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应当于次月交验发票;若在下半月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应当于次次月交验发票。,发票管理,10.纳税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缴销通用机打发票:(1)发生改组、分立、合并、联营、破产、变更经营项目、注销税务登记等事项,原有发票不能继续使用的;(2)地税机关统一换版,原有发票不能继续使用的;(3)次版发票不能使用的;(4)发票丢失或被盗的;(5)发票超过使用期限的;(6)发票霉变、水浸、鼠咬、火烧的;(7)发票使用量大又无保管能力的。,发票管理,11.通用机打发票的保管:(1)开具通用机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地税机关的规定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准确盘点、核对、记录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发票管理,(2)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地税机关,并到地税机关指定报社刊登作废声明。(3)发票领购簿应当保存5年,不得擅自毁损,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管理,(二)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 12.本规定所称通用定额发票,是指在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或收取的固定票面金额的收付款凭证。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密码防伪)1、2、5、10、20、50、100元,启用时间为2011年7月1日。,发票管理,13.依法在我市办理设立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领购通用定额发票:(1)从事停车收费业务的;(2)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下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3)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下实行查实征收方式的;(4)月营业额在四万元以上,其经营特点适合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5)提供零星服务需要配套使用通用定额发票的。,发票管理,14.通用定额发票的限购规定:(1)纳税人再次领购通用定额发票时,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审验其已使用发票后,根据限购的发票种类和准购金额发售发票。(2)通用定额发票月准购金额原则上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单月最高累计开票金额的1.5倍。,发票管理,15.纳税人申请停业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收回其发票领购簿和未使用的通用定额发票并填写收缴个体停业户发票清单。纳税人停业到期或提前申请复业的,应当持收缴个体停业户发票清单领取由地税机关保存的通用定额发票和发票领购簿。,发票管理,16.纳税人被认定为准非正常户、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的,不得领购发票,其未交验发票由主管地税机关公告作废。,发票管理,17.通用定额发票的交验期限:通用定额发票按照验旧购新的方式管理,交验期限应当设定为月。但发票使用规范且无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以适当放宽设定为季。18.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连续三个月超定额交验发票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及时调整定额。,发票管理,19.保管期限:已经开具的通用定额发票存根联和发票领购簿应当保存5年,不得擅自毁损,保存期满,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查验后销毁。,发票管理,20.地税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向被查验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换票证。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被调出查验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地税机关需要将空白发票调出查验时,应当开具收据;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返还。,发票管理,(三)旅店业纳税人启用通用机打发票 21.自2011年12月5日起,全市旅店业纳税人统一启用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管理,(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统一启用新版自开发票 22.自2012年3月26日起,在全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统一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自开)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发票管理,(五)其他行业网络发票的启用时间:(1)2004年7月1日,公路、内河货物运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2)2012年12月1日,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3)2011年12月5日,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管理,(4)2012年4月1日,辽宁省大连市地方税务局道路汽车补充客票(密码防伪)20-100元、0.5-20元;(5)2012年5月,饮食业和娱乐业启用通用机打发票;(6)2012年7月,服务业(饮食业除外)启用通用机打发票;(7)2012年10月,文化体育业、邮电通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其他行业启用通用机打发票。,发票管理,(六)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机打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4号);(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通用定额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5号);,发票管理,(5)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6号);(6)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销售不动产发票(自开)和建筑业统一发票(自开)管理规定的公告(2011年第17号);(7)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换版的通告(大地税告20117号);,发票管理,(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旅店业纳税人启用通用机打发票的通告(大地税告20118号);(9)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普通发票换版的通告(大地税告20122号)。,五.法律责任,(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1.违反税务登记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2.违反账簿、凭证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2)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3.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6.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7.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8.违反纳税申报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9.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税务机关稽查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1)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2)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3)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4)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法律责任,10.妨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1)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法律责任,(3)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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