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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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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ppt

    第二章 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第一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第三节 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四节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四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第一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二、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规律,三、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第一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立法的一般程序,主要目的是形成法律文件的草案并向立法机关提出,使该草案列入议事日程,成为立法机关的讨论、审议的对象,第一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动植物检疫法规:为了防止检疫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和/或扩散而限制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其他物品的生产、流通或储存,或人员的正常活动,并建立检疫出证体系的官方规定。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从事与动植物检疫相关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并依据法规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者。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分为管理主体和经营主体两大类别。动植物检疫法客体:指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和非物质财富。,主管我国动植物检疫工作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从事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相关物品生产、贸易的单位,第一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行政执法: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的行使和履行情况直接进行监督的行政行为。,动植物检疫执法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行政执法包括5种类型,即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对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进行审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评价、对违反法规的行政行为予以惩处,并在此基础上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各方面工作加以正确的合法性指导的活动。在我国,行政执法监督的体系包括5个层次,即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系统内部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群众和社会的监督以及党的监督。行政复议:指行政机关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对引起争议的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再次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在动植物检疫的行政执法监督中,行政复议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第一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是行政复议,在与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长期斗争中应运而生;禁运由单项禁令向综合性法规方向发展;由个别国家法规向国际性法规方向发展;不断地进行必要的补充和完善。,第一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二、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规律,最早的动植物检疫法规当属1660年法国颁布的铲除小檗植株的法令;英国于1869年制定了动物传染病法;印度尼西亚于1877年颁布了亚洲地区最早的动植物检疫禁令。,英国于1877年制订和颁布了禁止马铃薯进口的毁灭性昆虫法令,1965年颁布了一部综合性的植物健康法令。,检验、检测与处理,动植物检疫法规一般由国际组织或各个国家(地区)负责制定、颁布和实施,这些法规的具体内容有所不同,但基本框架趋于一致。1983年,FAO向各成员国传发了制订植物检疫法须知,介绍了制订植物检疫法规时应考虑的11项基本内容。,第一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三、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1)法规名称法规的名称如有变动,必须指明新、旧法规各自的名称。(2)立法宗旨 法规中的立法宗旨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4)名词术语解释对本法规所涉及的名词、术语应进行特别的说明。(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 分项具体说明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与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等的检疫范围。(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一般包括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等。(8)奖惩和法律责任 应明确指出违反法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等级的惩处。(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订具体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 阐明法规中上述各部分尚没有包含的内容。,第一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三、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是WTO的前身。GATT是关于规范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多边国际协定,最早签署于1947年。当时,共有2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份协定,协定自1948年1月1日起生效。自1947年至1994年,GATT共举行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成员达130余个。GATT的宗旨是通过实施多边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削减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和歧视待遇,提高各国生活水平,扩大就业,使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一、WTO概况,GATT与WTO的关系,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1994年4月15日,GATT第8轮(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在摩洛哥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依据此协定,WTO于199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WTO的成员国已由最初的104个发展为目前的145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1年12月11日成为其正式成员。,一、WTO概况,GATT与WTO的关系,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GATT,WTO,性质,范围,争端解决机制,成员构成,权利义务,140个国家,90%世界贸易量,临时协定,国际法人资格永久性组织,货物贸易,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一揽子协议,可接受也可不接受,128国家,构成人员不够广泛,完全协商一致,权威性(无一反对),WTO被称为是当今世界的经济联合国,与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同组成世界经济的“三架马车”,其中又以WTO发挥的作用最大,由此可见WTO的重要性非同一般。与其前身GATT相比,WTO在调解成员间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世界经济的“三架马车”,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一、WTO概况,建立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和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在内)、更有活力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包括以往贸易自由化努力的所有成果,实现全球贸易自由化,WTO的目标,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第一,管理职能:负责WTO多边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同时为诸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框架 第二,谈判职能:为其成员就多边贸易关系进行的谈判和部长会议提供场所 第三,争端解决职能:通过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解决成员间产生的贸易争端 第四,政策评审职能: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促进所有成员遵守多边贸易协定第五,合作职能:处理与其他国际经济组织的合作关系 第六,援助职能,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技术援助和相关培训,一、WTO概况,WTO的职能,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一、WTO概况,WTO的组织机构,(一)部长会议。部长会议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至少应每两年举行一次。(二)总理事会:总理事会是一个包括所有成员代表的机构。(三)理事会(四)专门委员会(五)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和上诉机构(六)秘书处和总干事,WTO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直接领导wTO秘书处,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知识产权理事会,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二、WTO的相关协定,经过GATT乌拉圭回合,形成了现在的WTO协定,该协定包括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4个附件,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三、SPS协定简介,SPS协定是WTO针对动植物安全与检疫问题而专门制订和实施的一个国际准则,对世界动植物检疫具有深远的影响。SPS协定的产生与关税与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以及农业协定等有着密切的关系。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农业的谈判其焦点始终集中于削减用于保护国内市场的壁垒这一问题。与此同时,一些国家担心处于削减中的贸易壁垒(如关税的降低等)或许会被伪装的保护主义措施以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简称SPS措施)的形式所取代。但TBT协定很有限地允许为保护人类、动植物健康,保护环境和国家安全等,在此背境下制订了SPS协定。,2008.9.12,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三、SPS协定简介,维护各成员政府所规定的其认为合适的健康水平的主权,但保证这种主权不得滥用于保护主义的目的,同时不对国际贸易形成不必要的壁垒。在SPS协定中,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纳或实施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形相同的成员之间构成任意或不合理的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SPS协定的总体目标,第二节 WTO与SPS协定,三、SPS协定简介,1)协调性问题(harmonization):强调国际协调一致。2)等效性问题(equivalence):避免在没有国际标准可以遵循的情况下出现争端。3)合理性问题(justification):首先,SPS协定强调了各成员在采取SPS措施时应确保这些措施是建立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在设定SPS保护水平时应考虑减少对贸易的不利影响这一目标;其次强调了各成员应承认不以行政区来界定病虫害非疫区和低度流行区的原则。4)透明性问题(transparency):要求各成员必须指定一个国家通报机构负责通报程序的执行。5)特珠性问题(specialization):针对发展中国家成员,WTO各成员同意向其提供技术援助,以使其得以维持和扩大相关产品市场准入的机会。6)分歧性问题(dissension):在国际贸易中,会有关于SPS措施的争端。面对双方的分歧,SPS协定规定应遵循WTO统一的争端解决程序,SPS协定的主要内容,第三节 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OIE是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过去习称国际兽医局)的简称。作为最具权威的国际动物卫生组织,其制订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和其他标准已成为全球动物检疫、防疫工作的权威性法规和标准。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强调各成员应尽可能在其领域内建立口岸检疫机构和隔离检疫站,应及时报告其管辖区内流行性动物疾病的发生情况、诊断方法、控制措施及结果,并通报动物检疫相关法规。,第三节 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一、OIE简介,OIE的创建,国际兽医局(Office International Des Epizooties,简称OIE)成立于1924年,总部设在法国巴黎。近年来,一般称国际兽医局为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该组织的建立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期,并与一种严重的动物疫病牛瘟的暴发有着密切的联系。OIE是动物卫生的国际组织,是处理国际动物卫生协作事物的政府间组织。OIE管理着一个庞大的动物疫情信息系统,负责制订有关的动物和产品贸易的卫生标准。OIE的成员国数量在不断增加,最初是28个成员,1950年为53个,1990年是114个,到2003年成员已发展为164个。目前,OIE已与20多个国际和区域组织签署了合作协定,如WTO、WHO、FAO等。OIE在人类和动物健康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第三节 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一、OIE简介,OIE的主要任务,收集并向各国通报全世界动物疫病的发生、发展情况,以及相应的控制措施;促进并协调各成员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和控制的研究;协调各成员之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的规定。,第三节 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一、OIE简介,OIE的主要目标,(1)实现动物疫情的透明化 动物疫病常常使畜牧业遭受严重的损失,而且对人类健康和环境也会产生严重的影响。(2)实现国际贸易中的动物卫生安全 动物及其产品的国际贸易已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3)提供动物卫生专业知识。同时,OIE还就某些科技议题,组织有关专家召开专题会议,并发行科技出版物以推广、普及动物卫生的专业知识。,第三节 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一、OIE简介,OIE的主要目组织机构,OIE的组织机构是:国际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mmittee)是OIE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行政委员会(The Administrative Commission)、专业委员会(Specialist Commissions)、地区委员会(Regional(20mmissions)、OIE中央局(Central Bureau)。,第三节 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简介,产生背境,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国际间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飞速发展,同时也使动物传染性疾病的传播显著增强。因此需要制订必要的法规用以防止传染性疾病危害动物或人类健康,并避免不公正的贸易壁垒。国际动物卫生法典(International Animal Health Code)应运而生,由OIE编写出版,是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委员会的专家们在各成员国的有关法规资料的基础上编写的,首版见于1968年。OIE被WTO指定为动物及动物产品贸易卫生法规的国际参考机构,OIE制订的国际动物卫生法典及其他标准已成为全球动物检疫、防疫工作的权威性法规和标准,既是成员国的行为准则,也是非成员国的重要参考法规。,第三节 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简介,术语定义,中央局,世界动物卫生组织的常设秘书处,法典,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手册,诊断试验和疫苗标准手册,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范围内有绝对权威、执行、监督或审查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推荐动物卫生措施和出证过程的国家兽医机关,兽医当局,在兽医行政部门管辖下,直接负责实施动物卫生措施及监督国内各地签发国际动物卫生健康和国际卫生证书的兽医机关,检疫站,在兽医当局监督之下使动物完全保持隔离、不与其他动物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接触的设施,以便进行一段时间观察,必要时需作试验和治疗,A类疫病,指超越国界、具有非常严重而快速的传播潜力,引起严重社会经济或公共卫生后果,并对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具有重大影响的传染病,B类疫病,指在国内对社会经济和公共卫生具有影响,并在动物和动物产品国际贸易中具有明显影响的传染病。,术语定义,第三节 OIE与国际动物卫生法典,二、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简介,主要内容,法典共6部分,总则、A类疫病、B类疫病、附则、国际动物检疫证书格式和通报疾病名录。,主要内容,成员国的义务和责任 各成员国在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中必须遵守本规则,检疫性疫病的种类(A、B类疫病)国际动物卫生法典明确了A、B类疫病的种类,疫情信息通报 OIE的所有成员必须承认OIE中央局有直接与该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联络的权利。,国际贸易出证 在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国际贸易中,既要确保不阻碍贸易正常进行,又要确保对人和动物健康无不可接受的危险。,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ood and Agriculture Organization of the United Nation,FAO)在收集传播有关粮食、农业、林业、渔业和营养信息,向各成员国政府提供咨询和技术援助,促进对世界重大粮农问题的讨论与交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有关植物检疫国际法规建设问题,FAO专门制定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以规范、促进全球范围内植物检疫的发展。,第四节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第四节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一、FAO与APPPC,FAO及其作用,FAO概况,FAO(http:/www.fao.org)成立于1945年10月16日。1946年,FAO与联合国签订协议,成为联合国系统内的一个专门组织,总部设在意大利的罗马。FAO既是一个国际粮农信息中心、一个国际粮农论坛,也是一个国际农业咨询与支持机构。FAO的组织机构主要包括FAO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FAO大会是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由所有成员国参加。目前,FAO拥有184个成员国和1个成员组织(欧洲经济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各成员国通过大会、理事会行使权力。中国是FAO的创始成员国之一,197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合法席位得到恢复,并于同年召开的第17届大会上当选为理事国且连选连任至今。,第四节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一、FAO与APPPC,FAO及其作用,FAO的宗旨,提高成员国各自管辖下的人民的营养水平和生活标准,提高一切农产品的生产和分配效率,改善农村人口的状况,促进世界经济的发展并保证人类免于饥饿。,FAO的职能,搜集、整理、分析和传播世界粮农生产、贸易和技术信息,跟踪监测世界粮农生产和粮食安全形势,促进成员国之间的粮农信息交流。讨论国际粮农领域中的重大问题,制定有关国际行为准则和法规,加强成员国之间的磋商与合作。向成员国提供技术援助和政策咨询,执行捐赠国、国际开发和金融机构的农业开发援助项目。,第四节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一、FAO与APPPC,FAO及其作用,FAO与植物检疫的关系,从其建立伊始,FAO就致力于通过促进农业发展以减轻贫穷和饥饿,改善营养并追求食物的安全。为了促进世界植物检疫的发展,FAO予1950年通过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http:/www.ippc.int)。IPPC是存放于FAO总干事之处的多边条约,同时也被认为是全球协调植物卫生措施的机构。IPPC是通过与区域植物保护组织(RPPOs)和国家植物保护组织(NPPOs)进行合作来实施的,由设在FAO植物保护局的IPPC秘书处负责管理。,为了通过一致的行动以防止危险性植物有害生物传人亚洲和太平洋地区并进行扩散,1956年签订了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随之成立了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Asia and Pacific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APPPC),我国是其成员之一。APPPC是依据IPPC的规定而成立的一个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与加勒比海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Caribbean Plant Protection Commission,CPPC)、欧洲和地中海区域植物保护组织(European and Mediterranean Plant Protection Organization,EPPO)同为FAO秘书处的直属机构,其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国大会,设秘书处并由FAO直接派遣植物保护官员主持日常工作。,第四节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一、FAO与APPPC,APPPC及其与植物检疫的关系,APPPC制订地区植物卫生标准的程序,(1)国家植物保护组织向APPPC秘书处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建议;(2)APPPC秘书处将制定、修订标准的建议提交APPPC,由APPPC确定标准制定的优先顺序;(3)APPPC秘书处起草标准说明,提交APPPC标准委员会,并分发各成员国讨论(为期60 d),后经APPPC标准委员会讨论定稿;(4)APPPC标准委员指定工作组根据标准说明起草标准,并提交APPPC标准委员审查批准形成讨论稿;(5)APPPC秘书处将标准讨论稿分发给各成员国和IPPC秘书处评议(为期120 d),评议意见书面提交APPPC秘书处;(6)APPPC对标准讨论稿进行修改,定稿后交APPPC审议通过并实施。,1881年11月3日在瑞士伯尔尼签署的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公约,其主要目的是采取必要措施控制葡萄根瘤蚜在签约国之间的传人和传播。1889年4月15日,签订了国际葡萄根瘤蚜防治补充公约。1929年4月16日,签署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51年,FAO召开第6次大会,IPPC被正式通过。,第四节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简介,IPPC的由来,动植物检疫的历史上的第一个国际公约,序言第一条:宗旨和责任第二条:范围第三条:补充协定第四条:国家植物保护组织第五条:植物检疫证书第六条:对进口物品提出的要求第七条:国际合作第八条:区域植物保护组织第九条:争议的解决第十条:代替以前的协定第十一条:适用的领土范围第十二条:批准和参加第十三条:修正第十四条:公约的生效第十五条:退出附件:植物检疫证书样本,第四节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简介,IPPC内容框架,FAO成员国遵照执行的是1992年的IPPC,2008.9.19,(1)宗旨和责任问题(2)国家植保组织和植物检疫证书问题(3)对进口物品的要求问题(4)国际合作问题(5)争议解决问题,第四节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简介,IPPC主要内容,第一条:定义第二条:区域性事务委员会第三条:关于从区域外进口植物的办法第四条:防范从南美传人橡胶叶疫病的办法第五条:关于区域内植物流动的办法第六条:一般豁免第七条:解决争执第八条:不属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成员国的签约国政府 的权利与义务第九条:修改第十条:签署和参加第十一条:开始生效第十二条:协定的废止和终结附件一:亚洲和太平洋区域危险性有害生物名录附件二:防范橡胶叶疫病的措施,第四节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三、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简介,内容框架,(1)建立区域性事务委员会建立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委员会负责协定的实施。(2)植物进口及植物流动的办法(3)协定的管理,第四节 FAO与国际植物保护公约,三、亚洲和太平洋区域植物保护协定简介,内容内容,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中国的动植物检疫法规,是我国第一部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颁布的以动植物检疫为主题的法律,对动植物检疫领域具有深远的影响,在动植物和动植物产品的进出境贸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一、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1年10月30日由主席令公布,并于1992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于1996年12月2日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并于1997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一、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共8章50条,包括总则、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和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法律责任及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共10章68条,包括总则、检疫审批、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携带和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检疫监督、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在主要内容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阐述了下述3方面的重要问题:,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一、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内容,(1)检疫职权问题 检疫机关依法享有检疫职权。凡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均应接受动植物检疫。检疫人员可登船、登车、登机实施检疫;可进入港口、机场、车站、邮局以及检疫物的存放、加工、养殖、种植场所实施检疫,并依照规定采样;可根据检疫需要,进入有关生产、仓库等场所,进行疫情监测、调查和检疫监督管理;可查阅、复制、摘录与检疫物有关的运行日志、货运单、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等。,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一、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内容,(2)检疫措施问题 针对进境、出境和过境的检疫物,检疫机关和人员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疫,这些程序主要包括检疫许可、检疫申报、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测、检疫处理、检疫放行等(详见第3章)。动植物检疫是一项系统工程,在实施检疫的前、中、后期,必要时还需采取一些相关的重要措施,如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划分相关区域、产地检疫与预检、隔离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等。,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一、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内容,(3)法律责任问题 违反本法规定将依法予以罚款、吊销检疫单证、注销检疫注册登记或取消其从事检疫消毒、熏蒸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疫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予以行政处分。,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一、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主要内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和处罚的对象: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以下10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未报检的。()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3)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4)运递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装有检疫物的邮件。(5)擅自调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6)擅自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7)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8)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包装的。(9)擅自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者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的。(10)擅自抛弃过境动物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下列行为也应受到处罚:(1)擅自抛弃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2)不按规定接受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检疫处理和检疫监督的。(3)擅自开启、损毁动植物检疫机关加施于检疫物上的封识的。,处罚的形式:一是罚款;二是吊销检疫单证。罚款的幅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未作规定,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根据违法行为的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分别规定了具体的罚款数额。,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规定执行的;(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实际不符的。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擅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工具或者运递的;(二)擅自调离或者处理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三)擅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的包装,或者擅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四)擅自抛弃过境动物的尸体、排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规定处理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依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注册登记的生产、加工、存放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单位,进出境的上述物品经检疫不合格的,除依照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理外,情节严重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销注册登记。,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当事人对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一、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名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名录名录中主要包括3种类别的检疫物:第一为动物类(如鸡、鸭、鹅、鱼虾、穿山甲、蜜蜂、蚕等),第二为动物产品类(如精液、胚胎、生肉类、香肠、皮张、鬃毛类、脏器等),第三为其他检疫物(如菌种、毒种、动物标本等)。通过携带或邮寄方式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若经过国家检疫机关特许审批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则不受此名录的限制。2004年7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对“禁止从动物疫情流行国家地区输入的动物及其产品一览表”进行了更新,详细介绍了禁止入境的动物及其产品。,1992年6月11日由农业部发布,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一、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名录,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物一、二类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该名录主要包括2类97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一类传染病计15种,分别为口蹄疫、非洲猪瘟、猪水泡病、猪瘟、牛瘟、小反刍兽疫、蓝舌病、痒病、牛海绵状脑病、非洲马瘟、鸡瘟、新城疫、鸭瘟、牛肺病和牛结节疹。二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包括共患病(13种)、牛病(11种)、绵羊和山羊病(6种)、猪病(6种)、马病(9种)、禽病(14种)、啮齿动物病(3种)、水生动物病(11种)、蜂病(5种)和其他动物病(4种)共计82种。,1992年6月11日由农业部发布,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一、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名录,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该名录中共包括11类禁止进境物,分别为玉米(种子)、大豆(种子)、马铃薯(种用块茎及其他繁殖材料)、榆属(苗、插条)、松属(苗、接穗)、橡胶属(芽、苗、籽)、烟属(繁殖材料、烟叶)、小麦(商品)、水果及茄子、辣椒、番茄果实、植物病原体及害虫等有害生物体和其他转基因生物材料、土壤。在列出禁止进境物的同时,分别注明了禁止进境的原因(即防止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和禁止的国家或地区,例如禁止大豆种子进境的原因是大豆疫病菌,禁止的国家或地区分别为日本、英国、法国、独联体、德国、加拿大、美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1992年7月25日由农业部发布,并于1997年7月29日修订。,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一、中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相关名录,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包括84种(属)有害生物,并分为两类一类有33种,其中昆虫类10种(如菜豆象等)、线虫类3种(如马铃薯金线虫等)、真菌类11种(如小麦矮腥黑穗病菌等)、细菌类3种(如梨火疫病菌等)、病毒类6种(如番茄环斑病毒等)。二类有51种(属),其中昆虫、螨类及软体动物30种(属)(如美国白蛾等),线虫类5种(如松材线虫等),真菌类2种(如棉根腐病菌等),细菌类3种(如香蕉细菌性枯萎病菌等),病毒类7种(如烟草环斑病毒等),杂草类4种(如菟丝子属等)。,1992年7月25日由农业部发布,并于1997年7月29日修订。,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二、中国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介,动物防疫,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该法共包括7章58条:第一章总则(第19条),第二章动物疫病的预防(第l018条),第三章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第1929条),第四章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第3040条),第五章动物防疫监督(第4l45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4657条),第七章附则(第5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即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法律责任。,1997年7月3日公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二、中国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介,1)动物疫病的预防动物疫病分3级管理;国家对严重危害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实行计划免疫制度,实施强制免疫;预防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的药品、生物制品和有关物资,应当有适量的储备,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包括: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疫区内易感染的;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染疫的;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等。,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二、中国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介,2)动物疫病的控制和扑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患有疫病或者疑似疫病的动物,都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发生一、二类动物疫病时,须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并对疫区实行封锁;为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依法设立的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也可以在必要时设立临时性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有关单位互相通报疫情,并及时采取控制、扑灭措施。,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二、中国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介,3)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检疫员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实施检疫,并对检疫结果负责;国家对生猪等动物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屠宰点屠宰的动物实行检疫;国内异地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须检疫合格;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运输、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验讫标志出售和运输。,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二、中国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简介,4)法律责任对各种违法行为均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例如对保存、使用、运输动物源性致病微生物或者运输动物病料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 000元以下的罚款。又如对转让、涂改、伪造检疫证明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收缴检疫证明;转让、涂改检疫证明的,并处2 00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5 000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伪造检疫证明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超过3万元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针对动物防疫监督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隐瞒和延误疫情报告、伪造检疫结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二、中国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简介,植物检疫条例于1983年1月3日由国务院发布,并于1992年5月13日修订发布施行,适用于在我国领域内的植物检疫活动。共包括24条,涉及10项制度,即调运检疫制度、产地检疫制度、国外引种检疫制度、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制度、植物检疫对象审定制度、国内植检收费制度、疫情发布管理制度、疫情监督制度、植物检疫奖惩制度和紧急防治制度。,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二、中国国内动植物检疫主要法规,植物检疫条例简介,主要内容包括:(1)调运检疫 被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调运前都必须经过检疫。(2)产地检疫 针对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等须进行产地检疫。(3)国外引种检疫 引进种苗的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经隔离试种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4)紧急防治 对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采取紧急防治措施,包括封锁、控制和扑灭。,第五节 中国及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三、有关国家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澳大利亚的动植物检疫法规,美国的动植物检疫法规,日本的动植物检疫法规,思考题:,1、名词解释:动植物检疫法、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与客体、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GATT、WTO、OIE、SPS协定、A类疫病、B类疫病、FAO、IPPC2、简述动植物法规的发展规律。3、简述G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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