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代国方法专题汇报成果ppt课件.pptx
,浅析欧盟替代国方法的演变及我国的应对策略,组长:叶雪清 资料搜集:全体组员汇报人:卢梁 PPT制作:叶雪清,目 录COMPANY,PART ONE,欧盟旧替代国方法概述,案例引入:欧盟对中国卡客车轮胎反倾销案,欧委会于2018年5月7日发布公告,对源自中国进口的卡客车轮胎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下一步欧方将继续进行调查,并于6个月以后决定是否采取为期5年的正式反倾销措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于2018年5月10日表示,中方对此强烈不满,敦促欧方切实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第15条相关义务,在反倾销调查中给予中国企业公平待遇。在本案调查过程中,欧委会继续使用不公平的“替代国”计算方法,以其他国家企业的数据来替代中国企业的成本数据,人为制造高额的倾销幅度。中方对此强烈不满。高峰表示,欧方对中国产品采取限制措施,既损害中国企业利益,也不符合欧盟轮胎产业长远发展和欧盟消费者的利益。,(一)欧盟旧替代国方法的内涵,概念,替代国制度,指针对来自于非市场经济体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价值时,不使用其出口国商品的实际成本,而选择一个市场经济第三国或进口国的同类相似商品价格,作为计算正常价值的方法。,法条依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的规定(a)在根据GATT1994第6条和反倾销协定确定价格可比性时,该WTO进口成员应依据下列规则,使用接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或者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i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不能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可使用不依据与中国国内价格或成本进行严格比较的方法。,(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1979年的欧共体理事会第1681/79号条例第3条(2)款C项规定:”进口来自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其正常价值应以适当的和非不合理的方式并根据以下标准之一予以确定:同类产品在第三个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价格或出口价格;同类产品,在第三个市场经济国家的结构价格;若上述标准不能提供为同类产品在欧共体的实际价格充分的基础,有必要调整时再加上合理的利润。”,(二)主要争议,证明责任转化论,2016年12月11日之后,也不能否认将非市场经济体系用于中国企业正常价值的评估,转化为市场经济是举证责任的结果。,市场经济地位赋予论,2016年12月11日之后进口国将无法采用非市场经济方法。即使在无法明确证明市场经济的情况下,适用非市场经济制度是不合适的。,非市场经济地位延续理论,只要不能证明被调查产品是在市场经济的行业,就继续使用非市场经济的方法。与d款第二句话2016年12月11日届满的期限无关。,(三)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剖析替代国方法不再适用,(三)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5条剖析替代国方法不再适用,2.替代国方法终止适用情形,文本:(i)如受调查的生产者能够明确证明,生产该同类产品的产业在制造、生产和销售该产品方面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该WTO进口成员在确定价格可比性时,应使用受调查产业的中国价格或成本。(d)一旦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其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则(a)项的规定即应终止,但截至加入之日,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中须包含有关市场经济的标准。无论如何,(a)项(ii)目的规定应在加入之日后15年终止。此外,如中国根据该WTO进口成员的国内法证实一特定产业或部门具备市场经济条件,则(a)项中的非市场经济条款不得再对该产业或部门适用。结论:2016年12月11日前,依据进口国国内法证明是市场经济体或依据进口国法律认定该产业具备市场经济条件2016年12月11日后,不论中国是否具备市场经济地位均不适用替代国方法,小结,问题的核心是 WTO 规则推定的非市场经济地位所带来的法律效果,即替代国方法的使用,而非中国在15年后是否自动获得市场经济地位。当 WTO 成员使用替代方法的权利因(d)项的规定而期满的瞬间,中国依据进口国国内法是否具有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将变得毫无意义。2016年12月11日之后,入世协定书第15条对非市场经济地位的相关规定终止适用,欧盟对华的旧替代国方法应当停止适用。,PART TWO,欧盟旧替代国方法的演变 新替代国方法的产生,(一)欧盟新替代国方法的内容,背景,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2017年12月12日通过了欧盟反倾销条例和反补贴条例的修正条例,此修正条例取消了欧盟反倾销条例中原有的“非市场经济”名单,增加了市场“重大扭曲”的替代国方法。,修改内容1:增加市场“严重扭曲”情形下,替代国方法的适用,文本:(a)正常价值应通过非扭曲的生产与销售成本或基准价格来确定。具体而言,欧盟委员会可以使用以下价格或成本:1.采用适当的代表性国家的生产和销售成本,该国家拥有与出口国相类似的经济发展水平。条件是,该国的相关数据容易被获得,并且至少有一个以上的出口商与欧盟进行合作;如果此类国家有数个,则应优先选择拥有适当社会和环境保护水平的国家。2.如果适当的话,采用非扭曲的国际价格或基准价格。3.出口国的国内成本,但仅包括有准确和适当的证据能够证明不被扭曲的部分。,修改内容2:增加市场“严重扭曲”的定义,文本:(b)“严重扭曲”是指”出口企业所记录的价格或成本,包括原材料和能源的成本不是自由市场力量的结果,而是受到政府重大干预的影响”。,修改内容3:增加市场“严重扭曲”的确定方法,文本:在判断出口国是否存在重大扭曲时,下列一个或多个因素应充分予以考虑:(1)该国的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出口国政府拥有所有权的、控制的、处于政策监管或指导下运营的企业而组成;(2)允许国家对企业的价格或成本进行干预;(3)该国允许相关公共政策或措施对本国企业给予歧视性的有利条件,或允许存在其他影响自由市场价格的公共政策或措施存在;(4)该国存在破产法、公司法或物权法缺失、被歧视性地运用或不适用的情况;(5)工资成本存在扭曲;(6)从执行公共政策或非独立于国家的相关机构获取资金补贴。,(二)新替代国方法的实质,欧盟基于的新替代国方法实际上是对中国对外贸易进行遏制的手段,是欧盟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延续,是对不同利益集团的妥协与保护,是新贸易保护主义在后危机时代的再一次体现。,(三)新替代国做法的评价,(2)违反了替代国方法适用的初衷,(4)错误混同“政府干预”与“非正常贸易”,倾销是出口产品生产商或销售商的商业行为导致,与国家政府的行政行为无关,政府干预市场并不必然导致“非正常贸易”。,(1)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第 15 条,(3)特殊市场情形的无权解释,B,C,D,A,替代国方法的适用是为了实现价格的公平比较。市场扭曲并不必然导致记录价格不公平。新替代国方法的实质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体现。,PART THREE,替代国方法对我国的影响,1.影响中国产品的出口量,3.破坏中国的出口结构,2.造成国内工人大量失业,PART FOUR,替代国方法下我国的应对策略,(一)政府层面,加强中国与欧盟的交流谈判,争取公平对待,1.加强中欧的磋商交流,在国际反倾销调查中应当采用中国的价格或成本确定价格,并推动相关规则的制定。,2.积极参与世界贸易规制的制定,WTO 争端解决机制是在多边规则基础上解决成员国间贸易争端的有效方式,能够有效防范贸易争端的政治化。我国应当充分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以维护我国政府和企业的合法权利。,3.充分发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作用,5.通过对外直接投资规避反倾销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在他国当地设立企业,实现企业的本土化。当地企业可以进行自产自销,不用再依赖进口行为,能有效规避来自东道国的贸易救济措施。,4.继续完善中国市场经济建设(1)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2)减少政府对企业的不当干预(3)健全法律体系,6.制定相应的反制法律,国内立法机构也应制定相应的反制法律,对不遵守中国加入议定书条款、拒不终结替代国价格比较条款的国家,中国政府可依法撤销相应的贸易减让,以补偿我国所受损失。,(二)企业层面,2.积极应诉,企业在面临倾销指控时,应当积极应诉,做好替代国适用抗辩。,1.加强企业创新,减少劳动密集型产业,促进技术革新。通过企业转型,发展技术密集型产业,劳动力成本提高,相应的产品价格会有所提升,被提起反倾销调查率会有所降低。,THANK YOU,在出口国国内市场在正常贸易过程中不存在该同类产品的销售时,或者该项销售由于存在特殊市场情形,或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销售量太少,而不能用于适当比较时,则倾销幅度应通过与向一个合适的第三国出口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如果该价格是有代表性的话),进行比较而确定,或者与原产地国的生产成本,加上合理数额的管理费、销售费和一般成本并加利润进行比较而确定。结论:WTO反倾销协议中没有规定“特殊市场状况”的含义,欧盟作为WTO的成员无权将“市场扭曲”解释成“特殊市场情形”。,WTO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