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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K.章珩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破产法(美工版.7.25).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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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OK.章珩注会经济法第六章破产法(美工版.7.25).ppt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精讲班主讲老师:章珩,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一、2012本章命题趋势分析 由于企业破产法也属于新法,理论性非常强,所以为近两年考试的重点。2010年综合题出了保证人破产问题,2011年本章出了综合题,涉及撤销权、取回权、破产债权申报、连带责任等问题,预计今年综合题出题可能性比较大,应当注意和解、重整后的债权申报和清偿顺序。,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二、最近三年本章考试题型、分值分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三、本章主要考点重点:破产界限;破产受理的法律效力;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抵销权、撤销权、取回权);债权申报;重整与和解程序的异同;和解、重整后的债权申报和清偿顺序;破产财产的分配。难点: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债权的申报;重整草案的通过;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破产清算。,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四、大纲要求(2012年参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历年试题涉及的主要考点,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章经:法人死了,要分配财产,案件受理后,第一个阶段叫破产申报,第二阶段是清算。破产宣告,第一个是债权申报,第二是清算,中间是破产宣告。债权申报就是要债,清算就是还债。破产宣告不是破产案件的结束,是中间阶段,刚到一半,在要债和还债阶段企业仍然有人格,都仍然是法人。只有到终结,注销登记时彻底无人格,死了。第一个阶段的控制主体叫债权人会议,清算阶段的主体是管理人。清算组是管理人之一,已经改了新的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一、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一)破产的概念与特征破产程序与民事执行程序的区别:1.启动原因不同:前者是债务人承认债务,但力不从心,无法清偿;而后者往往是能够清偿,但是“赖帐”不还。2.目的不同:前者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后者为个别债权人的利益。3.程序不同:前者是对债务人的财产总体清算;后者执行个别财产。4.结果不同:前者是消灭债务人的主体资格。,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二)破产法的概念与特征(三)我国破产立法概况二、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与调整作用略,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一)破产法的主体适用范围1主体适用范围(1)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根据其他法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破产法的主体主要是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10年12月31日施行的关于对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2011年新增),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2地域适用范围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2010年)A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B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定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C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答案】C【解析】(1)选项AB: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主体适用范围是所有的企业法人;(2)选项C:资不抵债的民办学校的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进行;(3)选项D: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三)企业破产法的适用时间,第一节 破产法的基本理论,一、破产原因 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提示】我国破产原因总的来看用的是“不能清偿”,强调的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能力,包括资产、信用等其他能力,属于现金流量表标准。未用“资不抵债”(资产负债表标准).,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即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达到破产的证据资产负债表等债务债权资料)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主要解决债权人举证困难的问题),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新增】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持续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这里的到期债务是指已到偿还期限、提出清偿要求、无合理争议或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不能清偿在法律上的着眼点是债务关系能否正常维持。资不抵债是指债务人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着眼点是资债比例关系及因此产生的清偿风险。在考察债务人的偿还能力时仅以实有财产为限,不考虑信用、能力等其他偿还因素;计算债务数额时,不考虑是否到期,均纳入总额之内。,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2012年新增了最高法院关于使用【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的相关内容,关于破产原因的解释、破产申请的提出、破产申请的受理等内容。其他内容没有变化,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破产原因(2012年新增司法解释)破产原因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主要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案件。(即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达到破产的证据资产负债表等债务债权资料)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主要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和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但其资不抵债不易判断的案件。(主要解决债权人举证困难的问题),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一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条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第三条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表,或者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显示其全部资产不足以偿付全部负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足以证明债务人资产能够偿付全部负债的除外。,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四)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五)导致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程序】破产申请-法院-指定管理人-成立债权人委员会-重整或和解 如果重整或和解失败-法院宣布破产-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的提出(一)提出破产申请的当事人 破产程序从广义上看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和解3个程序,并且都可以单独适用。考生应当掌握各程序的启动主体和原因。,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1、破产法第7条:债务人有本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2、公司法第188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3、破产法第134条: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4、教材:破产企业的职工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也可以申请破产,但是破产债权应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或无争议。5、破产法第70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说明】1.债务人和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的原因不同;2.债务人在有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破产保护的程序广,包括破产清算、重整、和解;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可以提出对债务人的破产清算和重整。,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3.启动破产清算的主体:除债务人、债权人外还包括:(1)法人清算时发现资不抵债的清算组;(2)未清算就解散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3)金融监管机构;(4)破产企业的职工。,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4.启动重整的主体包括:债务人;债权人;金融监管机构;占出资额1/10以上的出资人(在破产程序中可以提出)。5.债务人:重整、和解、破产清算债权人:重整、破产清算清算人: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1】(单选):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条件是()A.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B.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C.债务人未经清算就解散的 D.债务人为法人的,在解散清算中发现资不抵债的【答案】:A【解析】:考点为债权人提出破产清算和重整的条件。注意:B为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重整的条件;D为债务人的清算组的职责。,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2】(多选):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是()。A.重整 B.和解 C.债权确认 D.破产清算【答案】:AD【解析】:考点为债权人的权限。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申请和解的程序,只有债务人才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3】(多选):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的主体包括()。A.债务人 B.债权人 C.债务人的出资人 D.职工【答案】:ABD【解析】:考点为有权提出破产清算的主体。注意占1/10以上出资额的出资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提出破产重整。另外金融监管机构;清算中的清算组等都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法院(住所地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关于级别管辖立法未规定。一般认为涉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和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政策性企业破产或地区、地级以上工商登记机构登记的企业破产的应当由中院管辖。,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三、破产申请的受理(一)受理的期限及提交材料上诉(P234)(1999年单选题、2006年多选题)(1)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解释】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的仅限于“不予受理”和“驳回破产申请”两个裁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的其他裁定(如宣告破产的裁定、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等)不服,不能提起上诉。,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人民法院作出的下列裁定中,当事人可以提出上诉的有()。(2006年)A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B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C破产宣告的裁定D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答案】AB,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表6.1,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二)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管理人说的算。(P234P236)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解释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指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而不是受理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解释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即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解释3】债务人以其自有财产向债权人提供物权担保的,其在担保物价值内向债权人所作的债务清偿,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解释】(1)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2)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3尚未履行的合同(2007年案例分析题、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1)继续履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共益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继续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应当征得人民法院的许可。,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2)解除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解释】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定金则按照定金罚则以双倍数额申报破产债权。,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案例】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100万元的买卖合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如果管理人决定履行合同,乙公司发货后,债务人甲公司应支付给债权人乙公司100万元的货款,该债务属于共益债务;(2)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乙公司因合同解除造成损失3万元,则乙公司可以申报3万元的破产债权。,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单选题】2008年7月,甲、乙两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双方已于2008年8月底前各自履行了合同义务的50,并应于2008年年底将各自剩余的50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2008年10月,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2008年10月31日,甲公司管理人收到了乙公司关于是否继续履行该买卖合同的催告,但直至2008年12月初,管理人尚未对乙公司的催告做出答复。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新制度)A乙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合同B乙公司无需继续履行合同C乙公司有权要求管理人就合同履行提供担保D乙公司有权就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申报债权,【答案】B【解析】(1)选项A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在本题中,管理人自收到乙公司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予以答复,视为解除合同;(2)选项C: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时,乙公司才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选项C显然不符合题意;(3)选项D: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但是,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4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的民事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保全措施解除后,有关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执行程序中止后,债权人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申报债权。【解释】执行程序为什么“中止”而非“终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有可能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并终结破产程序。此时,对债务人财产的原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应恢复进行。,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案例】A、B公司于2010年4月1日签订买卖合同,B公司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发货后,债务人A公司拒绝支付货款100万元。为此,B公司作为原告于2010年5月1日对A公司提起诉讼,甲人民法院审理后于6月20日终审判决(二审判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合计110万元。根据B公司的申请,甲人民法院将A公司的办公楼查封,拟用于清偿对B公司的债务。至此,该民事纠纷案件已经审结但尚未执行。2010年7月1日,乙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A公司的破产程序开始后,其财产要公平地清偿“全体债权人”。因此,对办公楼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办公楼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分配。执行程序中止后,B公司只能凭甲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乙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其破产债权为110万元(假设清偿率为10,B公司只能分回11万元,这就是同破公司打交道的下场,煮熟的鸭子已经到了嘴边,最后还是飞了)。,5尚未审结的民事案件(2009年新制度单选题)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单选题】2008年9月,X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市甲公司诉Y市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2008年12月,Y市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乙公司的破产申请,此时,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尚未审结。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同纠纷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2009年新制度)A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终止审理B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移送至Y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C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并由甲公司向管理人申报债权D甲、乙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案应当中止审理,在管理人接管乙公司财产后由X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D,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出。【解释1】(1)如果债务人不破产,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有两个选择;(2)如果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开始,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2】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7.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解释1】(1)如果债务人不破产,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即原告有两个选择;(2)如果债务人的破产程序开始,债权人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释2】如果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下列有关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债务人不得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进行清偿B、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向破产管理人清偿债务C、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执行措施应当终止D、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答案】C,第二节 破产申请与受理,一、管理人制度的一般理论【解释】(1)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3)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4)管理人应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5)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二、管理人的资格与指定(一)管理人的资格1管理人的资格(P233)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2对“利害关系”的司法解释(P237)(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多选题)(1)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条)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2)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2条)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例题1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主体中,可以担任管理人的是()。(2008年)A与债权人有尚未了结债务的人B曾被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人C破产案件受理的4年前曾担任债务人董事的人D破产案件受理前2年内曾担任债务人法律顾问的人【答案】C,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例题2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注册会计师中,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有()。(2009年原制度)A注册会计师甲曾担任债务人公司的独立董事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2年前卸任B注册会计师乙的父亲是债务人公司的控股股东C注册会计师丙因个人原因负债数额巨大,但与债务人公司无关D注册会计师丁最近3年来一直为债务人公司作外部审计工作,熟悉该企业情况,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答案】ABD【解析】(1)选项A: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担任管理人;(2)选项B: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3)选项C: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得担任管理人;(4)选项D: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不得担任管理人。,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2009年新制度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的企业破产案件应同时具备的条件有()。(2009年新制度)A、事实清楚B、标的额较小C、债权债务关系简单D、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答案】ACD,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二)管理人的指定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1.管理人指定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三种方式。,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指定方式,2.更换管理人的情形,三、管理人的报酬(2009年新制度)【提示】法院指定、属于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异议并要求法院协调。1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人的报酬。2管理人获得的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3为防止重复记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解释】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但是,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5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6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新制度)A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分段按照一定比例范围确定管理人报酬,但是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该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B对清算组中参与工作的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不支付报酬C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在管理人报酬之外从破产费用中另行支付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答案】ABD【解析】(1)选项A: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2)选项B: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3)选项C:为防止重复计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聘用本专业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报酬中支付;(4)选项D: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调整,债权人会议无权直接调整管理,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四、管理人的职责与责任1.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提示】管理人履行上述第(5)项职责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2.管理人依法履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例题】: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管理人职责的是()。A.保管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B.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C.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 D.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答案】:ABD【解析】:考点为管理人的职责。债权人会议主席是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产生的。对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也是管理人的职责之一。,第三节 管理人制度,一、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一)债务人财产的范围(2008年多选题)债务人财产,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提示】我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开始的效力为“受案时”;另外要注意与旧法的不同: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债务人(破产)财产;相应地,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仍属于破产财产。【解释】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也属于债务人财产,这是考生必须清楚的问题。,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案例】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该机器设备属于甲公司的债务人财产;(2)乙银行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例题多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属于债务人财产的有()。(2008年)A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房屋B破产宣告后破产人得到的银行存款利息C破产申请受理时债务人用于抵押担保的财产D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答案】ABCD【解析】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选项AC),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选项BD)。,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二)债务人财产的收回(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解释】出资人是以认缴的而不是实缴的出资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企业破产时,出资人必须立即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原出资期限是否已到的限制。,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相关链接1】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相关链接2】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相关链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3)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解释】管理人所作的债务清偿或者替代担保,在质物或者留置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额时,以该质物或者留置物当时的市场价值为限。否则,就可能出现对无担保债权不公平清偿的情况。,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案例】甲公司以其机器设备设定质押向乙银行贷款100万元,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取回质物;(2)如果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市场价值为60万元,管理人只能向乙银行清偿60万元,不足的40万元乙银行可以申报普通债权。,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二、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制度(2011年调整)1撤销权(2007年案例分析题)(1)1年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无偿转让财产的;【解释】“财产”既包括实物资产也包括财产性权利,其行为方式也不完全局限于“转让”,无偿设置用益物权也应包括在内。,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解释】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仅限于“价格”,付款条件、付款期限等其他交易条件明显不合理,也可以撤销。,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解释】该条款是指对原来已经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只要补充设置担保的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就可以撤销),不包括债务人在可撤销期间内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该情形属于对价行为,并未造成债务人财产的不当减少)。,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解释1】破产法规定的可撤销行为(如对原无担保的债务提供物权担保,对未到期的债权提前清偿等),在债务人有清偿能力时可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属于债务人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但在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因违背公平清偿原则,这些行为便属于损害债权人团体利益的欺诈行为或偏袒清偿行为,应予撤销。,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解释2】我国破产法采用程序判断原则,只要债务人的特定行为发生在法定期间内,即构成可撤销行为,立法不再对被撤销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作实质判断。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或善意,原则上也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据此可以解决举证责任等问题,更好地维护债权人利益。【解释3】破产撤销权在破产程序中只能由管理人统一行使,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2)6个月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解释1】这是对债务人在发生破产原因时清偿到期债务行为的撤销。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本应及时申请破产,以减少债权人的损失并保障公平清偿。但其不申请破产,反而继续个别清偿债务,就可能会造成清偿不公,出现债务人对其关联人的债务的优先偏袒性清偿等,所以法律规定虽是对到期债务的清偿,也可以加以撤销。【解释2】“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是指对无财产担保债权人的个别清偿,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的市价范围内所作的清偿不受限制,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解释3】应将可撤销行为限定在“恶意所为”的范围内,对清偿是否存在恶意,可以根据被清偿的债权人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者其他特殊利益关系,债务清偿是否具有必要性、急迫性等来分析确认。【解释4】对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如被撤销,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计入破产财产;个别债权人的债权,计入破产债权。【解释5】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2债务人的无效行为(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解释】“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是指债务人的行为客观上构成逃避债务的后果,而不是要求债务人必须具有逃避债务的目的。因为无论债务人有无逃避债务的目的,其在丧失清偿能力时隐匿、转移财产,本身就是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1年前,债务人所为的下列行为中,无效或者可以撤销的是()。(2009年原制度)A债务人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B债务人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C债务人承认不真实的债务D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答案】C【解析】(1)选项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的行为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行为不能撤销;(2)选项C:属于无效行为,与时间无关;(3)选项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才可以撤销,1年前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3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4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破产撤销权或者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而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当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2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清偿,而是用于对追回财产的债权人“个别”清偿。,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1)对于债务人损害全体债权人利益行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为前1年和后2年;(2)应与合同法中的债的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区别,特别是不要求第三人主观恶意为条件。,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3)撤销权的行使主体为管理人,案件终结后可以是债权人;后2年内被追回的财产为破产财产,分配给全体债权人;之后债权人仍然可以按合同法行使撤消权,但被追回的财产用于为该债权人的个别清偿。该债务应当是到期债务,正常情况下清偿到期债务“天经地义”,之所以也被撤消,是因为存在“偏袒性”。注意“但书”的例外规定。,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例题单选题】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债务人在设定债务的同时提供的财产担保,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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