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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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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doc

    中国精神病收治制度法律分析报告(全文)执笔:黄雪涛·刘潇虎·刘佳佳摘要 中国有各类精神病人一亿以上。而中国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却存在着巨大的缺陷。它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收治”的风险。对于精神病收治的乱象,公众期盼精神卫生法出台,对非自愿治疗的标准和程序加以规范,但精神病医疗界最近片面强调资源匮乏因素,精神病收治制度法治化前路漫漫。报告通过对大约100多个真实案件、30余种法律规范以及300篇新闻报道的分析,揭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医学中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却被收治的混乱局面以及资源配置错位对公众的威胁,指出我国现行的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的缺陷,揭示了隐藏其后的三个理论谬误。通过分析了精神卫生立法的现状和趋势,提出了五点建议,核心在于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 现状:资源配置错位,公众遭受双重威胁通过对众多新闻报道和刘亚林杀童案、陈建安弑兄案、江苏朱金红案、广州何锦荣案、深圳邹宜均案等大量个案的分析,报告发现我国目前的精神病收治局面十分混乱。一方面,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得不到治疗,或被家人长期禁锢,或流落街头,他们被喻为散落在社会中的“不定时炸弹”,威胁公共安全,常常酿成惨案,同时,这些患者本身的自由乃至生命安全也时常被侵害。另一方面,大量无病或无需强制收治的人,被与之有利益冲突的人送往精神病院,承受丧失人身自由、被迫接受本不该接受治疗的痛苦。这种“该收治不收治、不该收治被收治”的情况导致了原本稀缺的医疗资源的浪费,有限的资源主要用在了错误的人身上,需要治疗的又得不到资源。这种资源配置错位,令资源短缺的情况更加恶化。珍贵的医疗资源配置不当,不仅造成浪费,还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痛苦和伤害,激化社会冲突,带来社会不和谐。公众不仅受到流浪是精神病人的威胁,而且也受到被精神病院随时收治的威胁。 原因: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存在八大缺陷,为医生滥用权利提供条件报告指出了当前我国精神病收治制度的八大缺陷:第一、强制收治没有门槛。包括轻微精神病人、疑似精神病人在内的所有人都可以被收治。这与国际社会通行的“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标准不符。第二、强制收治没有程序规范。医院可以在从未见过当事人、从未作出诊断的情况下,派人将当事人用“绑架”的方式收治。第三、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医院以精神病人缺乏“自知力”为由,否认个人拒绝住院的权利。不承认有精神病,成了一个人有精神病的表现。第四、不经法定程序推定监护人。成年人在法律上被推定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和法院宣告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不需要也没有监护人。但实践中,医院往往自动推定送治人即监护人。第五、出院遵循“谁送来、谁接走”的规则。医院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当事人出院,即便医院明知送治人是出于利益冲突将当事人送来,也坚持只有送治人才能接人出院。换言之,医院只对支付医疗费的人负责。第六、住院期间没有纠错机制,投诉、申诉、起诉皆无门。一旦被收治,无论当事人怎样抗议,都没有第三方机构来处理异议。第七、司法救济失灵。出院后,试图通过诉讼来维护个人权利的当事人面临着重重困境,要么被否认诉讼行为能力,把诉权彻底剥夺;要么误入“医疗纠纷”陷阱,在有没有病这个问题上进行拉锯战,忽视了收治程序上的不规范。第八、精神损害赔偿数额非常低。经过多年艰难抗争,最终胜诉的当事人往往只得到两三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 理论:精神病医学的三个“指鹿为马”,任何人都可能被收治导致八个制度性缺陷的深层原因,在于我国精神病医学理论存在三处指鹿为马、颠倒黑白的谬误。首先,我国精神病医学否认强制收治的法律属性,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收治”看作“纯粹的医疗行为”,认为强制收治与人身自由无关,拒绝司法介入;其次,我国精神病医学把部分强制收治当做自愿治疗,如果当事人拒绝住院,就把送治人的意愿看作是当事人本人的意愿,理论上把违背当事人意愿的“非自愿治疗”说成是“自愿治疗”;最后,我国精神病医学用医学标准代替法律标准,将医学上的“自知力”作为判断当事人行为能力的标准,医生僭越法官的权利,给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送治人以“监护人”的地位。通过此三处对偷换概念,使任何人被精神病院强制收治成为可能。 立法:精神病学专家垄断立法资源,导致利益失衡和异议程序缺失我国的精神卫生立法始于1985年,至2010年已历时25年。虽然其间数易其稿,但精神卫生法依然未能出台。在精神卫生法难产的同时,地方的精神卫生立法则不断出现,目前中国已有六部地方的精神卫生条例。这些立法都是由卫生部们牵头起草,专家组成员大部分为医生,未能将人口、社会学、法学等多学科学者吸纳进入,从而精神病学专家垄断了立法资源。医生及医疗机构的责任被缩小、而权力则被放大,与此不无关系。从住院权上看,虽然2009年精神卫生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表面上规定了自愿住院原则,但又规定医生认为需要住院时,“由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办理住院手续。”。因此这种“自愿”实质上是“非自愿”,是以监护人意愿代替患者意愿,使患者彻底丧失自决权。同时,内部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制度也仅仅是“自己做自己的法官”,无法真正的达到纠错的效果。 建议:有效的异议机制,填补精神病科医师的职业伦理空白报告最后提出了五点建议,其中最核心的是要建立有效的异议机制,推广法律代表制度。报告建议通过一个渐进式的推进,为非自愿的精神病人提供一套有效的异议机制。短期而言,有民事法庭快速裁定和卫生主管部门处理投诉可供运行;长期而言,应该设立常规性的个案司法审核制度。同时,为非自愿住院病人提供法律服务。短期而言,有能力自己委托律师的,医院不能否定“病人”委托律师的权利;长远而言,全国的法律援助中心,应依据残疾人权利公约和残疾人保障法把法援范围扩展到所有的住院精神病人。通过异议机制和法律代表两个方面,保证当事人的诉权得以完全实现,免受精神病医生权利滥用之苦。报告还建议,民政部门以监护人的身份对流浪精神病人进行照顾。刑事诉讼程序中确保法院对精神病的司法鉴定和强制收治的裁判权,确保当事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和被害人)有权启动重新的司法鉴定程序。最后,报告呼吁尽快落实世界精神病学会关于职业伦理标准的马德里宣言,填补中国精神科医师的职业伦理规范的空白。 第一章 概述 一、精神病人人数庞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009年初公布的数据显示,我国各类精神疾病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另有研究数据显示,我国重性精神病患人数已超过1600万。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研究,精神病发病率已占我国所有疾病发病率总数的20%,而全世界的平均水平为10%。此外,世卫组织还预测未来20年中国的这一比例将增长至25。二、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与高发病率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家经费投入过少。国外精神卫生投入占卫生总投入的比例约为20%,而我国仅有1%。这有限的投入却要负担起占所有疾病中20%的精神疾病。 财政投入严重不足使我国目前仍有70%左右的精神病患者没有接受有效治疗。 以经济相对发达的广东省为例,该省仍有七个地级市没有地市级精神病院。 从广东省局部地区的数字来看:广州市有80%的重症患者得不到治疗; 清远市有90%的患者得不到治疗; 茂名地区虽有大约两万名重症患者,但目前只有500多人得到收治。 广东省作为经济总量全国第一的省份,财政投入尚不能满足基本的精神卫生治疗需求,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率很低。2010年6月19日,卫生部副部长尹力在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表示,在医改中,贫困高危险病人接受免费门诊治疗只有4.5万人,贫困高危险病人接受免费住院治疗只有7000余人。 而得不到免费治疗的患者基本上只能由家庭负担费用。精神病人的一般住院时间为1-3个月,如果住院三年以上需花费14万元以上的住院费,给家庭造成沉重的负担。 据一份对400例精神疾病患者基本生活状况的调查显示,46.50%的患者自费治疗,同时又有35.00%的患者收入极低或者无业,家庭生活极为困难。除了疾病和经济的压力之外,精神病患者及其家属还常遭受着各种社会歧视。而一些重性精神病患者或者被锁在家里,或者被遗弃,或者流浪街头。精神病人肇事肇祸案件也时有发生。总之,我国精神卫生问题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三、司法保护有规定、未落实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包间的原则以及中国残疾人保障法,精神病人有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但在现实中,这种权利往往得不到有效落实。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三条 获得司法保护一、缔约国应当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有效获得司法保护,包括通过提供程序便利和适龄措施,以便利他们在所有法律诉讼程序中,包括在调查和其他初步阶段中,切实发挥其作为直接和间接参与方,包括其作为证人的作用。二、为了协助确保残疾人有效获得司法保护,缔约国应当促进对司法领域工作人员,包括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进行适当的培训。联合国保护精神疾病患者和改善精神保健的原则 原则181、患者有权选择和指定一名律师代表患者的利益,包括代表其申诉或上诉。若患者本人无法取得此种服务,应向其提供一名律师,并在其无力支付的范围内予以免费。4、提交的病历及任何报告和文件的副本应送交患者及其律师。中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确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残疾人,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第二章 精神病收治典型案例 诚然,我国精神疾病医疗的资源严重匮乏,成为解决精神疾病治疗的桎梏,但片面强调公共投入不足,则会掩盖另一个更加严重的问题:资源配置错位。一方面,应当被收治的患者由于无力支付医疗费从而得不到治疗,这部分患者或被家人禁锢,或流落街头,危害公共安全;另一方面,无需收治的个体却被送往精神病院,接受不必要的治疗。通过考察发现,这两种情形都存在非常严重的问题。第一节 该收治而不收治案例1. 海口精神病人刘亚林杀童案2009年,刘亚林在海南海口杀害了一名8岁的女童并残忍碎尸。由于刘亚林被鉴定患有精神分裂症,因此对该案不负刑事责任。其实,在刘亚林到海南之前,他就在老家广东化州杀害过两位老人。此外,他还持刀砍过一个女童的耳朵。但化州警方在破案并鉴定刘亚林为精神分裂症患者之后,没有将他送入精神病院,而是交由家属看管。刘亚林的哥哥,即他的指定监护人,难以看护有明显暴力倾向的刘亚林,也没钱给他治病,只好把他带到海口遗弃。刘亚林在海口杀害女童后,警方再次让他的家人把他带回家看管,而不进行强制收治。这让人很难接受:“刘亚林有明显的暴力倾向,并残忍地杀害了三个人,这样的“武疯子”为什么没有管起来呢?难道就这样任凭他杀人,抓了又被释放,释放后又杀人吗?” 案例2. 广东精神病人陈建安弑兄案2009年初,陈建安在家因看电视与哥哥发生口角,把哥哥杀害了。事发后陈建安被警方抓获,司法鉴定陈患有精神分裂症。警方没有将陈建安送入精神病院,而是将他送回家,嘱咐家人严加看管。其实在杀害亲哥哥之前,陈建安就有了精神障碍的症状,经常拿棍子乱打人,但是他没有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他的弟弟帮他申请过低保但得不到回音,所以陈的病情持续恶化而得不到治疗。杀害哥哥后,陈建安被警方放回家,村民知道后纷纷到村委去要求把陈送到精神病院,结果村镇各出3000块钱把陈建安送进了精神病院。但让村民发愁的是,6000块钱只够陈建安在医院住3个月,之后怎么办?难道让他再回来? 案例3. 跑三处无法安置一个流浪精神病人2009年4月9日,海口市有市民报警请求救助一名街头流浪精神病人,但民警并不理睬,后来纪检部门知道了才将她送到海南省安宁医院收治,而省安宁医院仍以病人过多没有床位而婉拒了。医院表示,公安机关收送流浪人员不管是否是精神病人,也没有弄清家属及籍贯,都统统送往安宁医院,而已经送来的精神病人中,有的已经可以出院,但却没有一个部门来为他们办理出院手续。到底谁来为这些流浪精神病人负责?医院认为自己承受着巨大的经济压力。民警后将流浪精神病人送到省救助站,省救助站也以该站没有条件收容精神病人为由拒绝。而后,他们又将精神病人送往海口市民政局,但民政局也无法解决安置问题。第二天,民警第二次将病人送往安宁医院,安宁医院仍以床位不足为由拒收。结果那名流浪者就一直坐在安宁医院门口。 案例4. 精神病画家杀害邻居 家属监护人被判106万画家曲某离婚数年后患上精神分裂症,偷偷背着家人从山东来京。去年6月,他将与自己发生口角的一家3口残忍杀害,因无责任能力未被追究刑责。通州法院近日一审判决曲某赔偿死者家属106万余元,财产不足部分由曲某的监护人负责。 案例5. 丈夫遭车祸患精神病 妻子无奈将其锁进铁笼六年江苏宿迁的尤英在25年前与朱家虎结婚,但1997年的一场车祸让朱家虎成了“武疯子”,到处伤人。尤英带着丈夫四处求医,花费八九万元都没有治好,自己也经常惨遭发病的丈夫毒打。无奈之下,她于2004年把丈夫锁进安了铁笼的小平房,一关就是6年。接受采访时,左右为难的尤英数次泣不成声,她说:“我是没有办法,有办法谁愿意把自己的亲人关在笼子啊。” 案例6. 双胞胎姐姐捂死精神病妹妹廖娟娟2001年患器质性精神障碍,在发病时有打人、毁物等症状,家人也多次受伤。为控制其发病时的行为,家人用铁链将其固定在床上。因多年治疗未愈,家庭为此花光了积蓄,其孪生姐姐廖婷婷为帮助母亲照顾廖娟娟的生活也被迫休学,曾为此服药自杀。迫于经济压力,2007年8月,廖娟娟被送至收费较低廉的四川省彭州市精神病医院治疗。住院期间,廖娟娟生活不能自理。同年8月21日晚,廖婷婷和父母等前往医院探望,她提出留在医院陪护并得到父母同意。随后,廖婷婷为廖娟娟擦洗了身体。次日凌晨2时许,廖婷婷用枕头将廖娟娟捂死在病床上。2008年1月,此案由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廖婷婷犯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彭州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2月以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廖婷婷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案例7. 丈夫照顾精神病妻子40年 为结束妻子痛苦将其杀死重庆的李佳友在结婚时就知道妻子患有精神病,仍承诺与其相伴一生,40年来对其照顾得无微不至,妻子犯病时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为了照顾妻子,他放弃了事业上的发展,也无法享受与儿孙一起生活的天伦之乐。2009年,妻子确诊为胆囊癌中晚期,李佳友仍坚持送妻子到医院治疗,期间予以悉心照顾。但妻子确诊后精神病情更加严重,时常打骂家人,2010年1月8日,李佳友为结束妻子的痛苦将其杀死。案发后,亲友和邻居联名写信请求法庭从宽处理,李佳友的儿子也表示理解,说“我爸爸这么多年来一直饱受折磨”。 此类该收治而不收治的案例的共性是:家庭监护责任过重,社会救助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我国形成的现实特点是:精神病治疗主要由家庭系统来支持, 国家还没有把精神障碍的救治当作政府责任,绝大多数精神病人由家人负责看管并居家治疗。一个病人一个疗程(一般为1-3个月)的治疗费用约为3500元,几个疗程下来,将是数万元的负担。而精神病是一种特殊的慢性疾病,治疗周期长、易复发,患者需要长期甚至是终身服药及治疗,这对许多家庭来说都是沉重的负担。家属一则缺乏必要的医护知识以及技能,二则没有时间和精力来照顾患者,三则难以支付高昂的医疗费,只好将患者或锁禁,或遗弃,或杀害。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地区开始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医疗保险,给予报销医药费,或者免费派发精神药物给贫困患者。对患者及其家庭而言,这是来自社会的有力支持。杭州政府规定,对于精神病人造成的人身伤害,本人及监护人确实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受害人可向政府申请补助。但就全局而言,仍然能够看到,绝大多数应该被收治的患者及其家属,由于得不到社会救助而处于悲惨的境地。 第二节 不该收治的被收治 案例1. 江苏朱金红案朱金红系江苏南通人,她在国内置有三处房产,价值600余万元,之前一直由母亲唐美兰代为打理。2007年朱金红失业回国,准备收回三处房产亲自打理。2008年12月和2009年5月,在北京处理房产事宜的朱金红两次遭遇由母亲唐美兰携姐姐、姐夫以及陌生男子参与的疑似“绑架”,两次都惊动了当地警方,唐美兰对出勤民警称女儿有精神病。所幸有热心人士帮助,朱金红得以逃脱。2010年3月8日,唐美兰带人把朱金红绑到南通市第四人民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在朱金红被送入医院的第二天,唐美兰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朱金红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期得到其名下的房产。朱金红在院中找机会向朋友、同学求救,通过他们联系到了代理律师沈如云。由于唐美兰不允许朱踏出医院一步,朱无法出庭应诉,由律师代表出庭。开庭时唐美兰一方否认朱金红的代理绿律师的代理资格,合议庭认为朱金红委托的律师具有代理资格。原告方因此在法庭上吵闹,中途无故退庭,导致该案以撤诉处理。另一方面,朱金红在医院里写的求救信引起社会关注,央视经济与法栏目对此作了采访报道。在采访中,唐美兰称“(朱)如果不写(房产)委托书,就是病没好透,我是不可能把她接回来的”。社会上反响很大,许多热心人士呼吁医院放人,有关部门就如何放人问题多次召开由人大、政法委、法院、妇联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但这么多机构的努力,都输给了精神病院的行业规则:“谁送来,谁接走”。就连其他人能否去医院探视朱金红,都“必须得到朱金红监护人的同意”。因此,医院坚持只要唐美兰不同意,其他任何人来都不能接朱金红出院,也无权探视。9月14日,迫于巨大的社会压力,医院向唐美兰发出律师函,要求她“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尽快来为朱金红办理出院手续”。唐美兰拒收律师函。医院称将把律师函陆续投向朱金红的父亲、两个姐姐,并称如果亲属都拒绝履行职责,朱金红所在的街道办将成为她的“监护人”。正当大家都对朱金红短时间内出院不抱希望时,唐美兰突然同意接她出院。14日下午,朱金红出院。此后,朱金红被软禁在家中,护照、身份证、银行卡等重要证件都被唐美兰控制。 案例2. 广州何锦荣案何锦荣是广州的千万富翁,名下有4家化工企业。2005年12月20日深夜,何锦荣正坐在家中悠闲地看报纸,突然一阵急促的敲门声响起,他打开门一看是妻子陈某。突然,两个陌生人冲进来对着何锦荣迎面就是一拳,接着,他们用手卡住脖子将他绑起来,并带到一辆白色面包车里,随即送往广州市脑科医院。进了医院门口,何锦荣才反应过来,原来自己是被妻子送到精神病医院强行收治,绑他的是两个护工。他急忙向医生解释自己没有精神病,是妻子在泄愤报复,陷害自己。但他的解释没有得到医生认可。随后,他被送入重症患者关押区,绑在铁床上,与其他精神病人关在一起。广州市脑科医院组织主治医生进行会诊,认为何锦荣可能患有偏执性精神障碍。第二天,在一位好心医生的帮助下,何锦荣通过电话向哥哥、母亲呼救。之后,他家人赶到医院,并立即报警,强烈要求放人。院方向何妻发出律师函,要求履行监护职责,遭何妻拒绝。面对何母的恳求,院方要求出示母子关系的公证文书。年过80岁的母亲拿出公安出具的母子鉴定,甚至向医生下跪请求,但院方仍以需征得何锦荣的第一监护人(何妻)同意为由,拒绝放人。住院后第三天,妻子陈某便带着律师来病房,要求他签署全权委托书,委托妻子处理公司的全部资产,何锦荣断然拒绝。当时,何锦荣是四家化工企业的法人代表,每天都有大量财务账目和合同需要打理,公司员工只好把这些拿到病房,隔着栏杆让他签署。直到2006年1月20日,何锦荣才被允许由母亲和哥哥接出院。2006年5月,何锦荣向广州市荔湾区法院起诉广州脑科医院,要求医院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其他费用100万元。2007年4月,法院判决何锦荣败诉,理由是被告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何锦荣不服,上诉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2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要求重新对何锦荣进行精神障碍鉴定。2010年3月,来自北京的精神科专家鉴定何锦荣精神正常。但广州脑科医院随即召开记者发布会,坚称何锦荣有精神障碍,要求对其重新鉴定。 案例3. 深圳邹宜均案2006年10月21日清晨,邹宜均的哥哥邹剑雄以为父亲扫墓为由,将邹骗到深圳宝山墓园,然后与雇来的五六个人,以手铐、纸箱、眼罩、注射麻醉药等暴力手段,将其强行送至白云心理医院。邹宜均被迫在白云心理医院接受了五天的强制住院治疗,在此期间,她被剥夺了通讯自由,并被强行注射和被迫服用精神药物。不仅如此,家人还让邹以“韩丽”的化名入院,以至于邹预先委托的代理律师黄雪涛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多个部门求助,都无法获知邹的下落。邹宜均被医院收治后,其银行里的财产被划到了她母亲账号上。在医院里,邹宜均借用别人手机联络到律师。律师拿着邹宜均亲笔签署的委托书,要求与当事人会面,请求被白云心理医院拒绝,理由是“谁送进来的,我们医院只对他负责”。2006年10月23日,邹宜均被关押的第三天,当地媒体就其遭强制收治的报道刊出,白云心理医院在舆论压力下,遂通知律师同意邹宜均出院。但医院安排邹宜均出院的计划,遭到邹母及其哥哥的强烈反对和极力阻拦,哥哥邹剑雄对医院经理邹林峰说:“医院敢放人的话,就追究医院违约责任。”医院遂安排对邹宜均进行会诊,专家根据邹宜均家人的描述与邹进行短暂的会谈,认定邹宜均患有“双相精神障碍”,并于10月25日与邹的家人召开记者招待会,描述邹宜均的私生活,力主邹宜均患有精神障碍。记者招待会后,邹剑雄将邹宜均从白云心理医院转至中山埠湖医院,迫使邹在封闭状态下,继续接受了三个月的住院治疗。3个月后,邹宜均出院获得自由后,随即向派出所报案,家人遂将她赶出家门。邹宜均为了避免再次被送入精神病院,只好远走高飞,成为北漂一族并毅然出家。2009年邹宜均决定提起诉讼,起诉广州市白云心理医院及家人,希望法庭对强制收治做出是非判断。在法庭上,被告律师质疑邹宜均的原告资格,认为邹宜均曾经被诊断为精神病人,是否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仍然是一个疑问,向法庭提出对邹宜均做精神鉴定,法官驳回了被告的请求。庭审中,白云心理医院强制收治的过程及其行为的合法性成为各方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亲属以监护人身份签署的委托治疗同意书是否有效成为了案件的关键。2010年4月,邹宜均申请撤诉,此案暂时告一段落。 案例4. 皮革大王王敏案王敏是全球规模最大的猪皮革产销企业掌门人,资产过亿。2007年3月10日,王敏的弟弟王怀等人请他赴温州参加董事会。当天下午,王敏被弟弟接到了母亲家中。这时,房内突然冲出几个大汉,将王敏按倒在地五花大绑,送到温州精神病医院(也称民康医院),并立即办理了入院手续。根据民康医院向温州市民政局递交的王敏住院经过汇报材料,王敏于2007年3月10日16时,在其母亲(蔡爱华)陪同下,门诊拟以双向情感障碍收住该院。入院后王敏表现情绪激动,不承认有病,并拒绝治疗。3月12日王敏的妻子来院,否认患者有病,医院考虑到妻子是王敏的第一顺序监护人,遂同意王敏出院。下午妻子通过特警护送王敏出院。从这时开始,王敏就不敢独自一人回温州平阳的老家,每次出行都有数名保镖护送。 与此同时,王敏的第二代身份证被弟弟王怀冒领,原本在王敏名下的5000万股公司股权已被完全被转移到兄弟及姐姐王怀、王楚、王萍等人的名下。这5家企业的注册资金总额为10291.8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12亿元。 案例5. 上海温秀琴案邱国师是台湾商人,与温秀琴结婚近19年,育有三名子女,因邱国师赴上海投资设厂,举家迁居上海。九年前,夫妻感情恶化,邱国师急于离婚,但温不同意,因而,夫妻关系长期陷于紧张,温则另在上海市开设一家面包工厂。2001年9月23日,邱国师佯称温有精神障碍,向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申请出诊。医师、两名男护士及一名女护士到温开设的面包工厂,强行押送她到精神卫生中心留置、治疗。邱以监护人名义签署住院同意书,要求精神卫生中心将温关起来。三天后,温趁家属探视的机会打电话向大女儿求救。温的胞姐温雪香获悉妹妹“被囚”,立即透过海基会与海协会协助,在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叶惠德保证下,温秀琴终于被释放,并返回台湾控夫恶行。诉讼中,邱某辩称他是基于善意才送妻子就医,是医生率领护士强押妻子住院的。台湾高等法院日前宣判,邱国师依妨害自由罪判处1年2个月有期徒刑。 案例6. 河南徐林东案从1997年开始,河南漯河农民徐林东和张桂枝从当地乡镇政府逐级上访到北京。2003年10月,大刘乡政府几名工作人员从北京把徐林东接回漯河,并将他送进了驻马店市精神病院。他在驻马店市精神病院被强行捆绑48次,电击54次。驻马店市安康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在2003年11月25日出具的一份鉴定书认为:徐林东属于偏执性精神障碍,建议住院治疗,加强监护。但是医院里很多医生都知道他没有精神病,还劝他不要去告状了,这样才能出院。2009年12月,徐林东被大刘镇政府工作人员从驻马店市精神病院转移到漯河市精神病院。漯河市精神病院院长赵建华坚持认为徐林东有精神障碍,因为他们有徐的转院证明和精神障碍鉴定书,还说有给徐做过会诊。但是,从该院1993年至今收治的1.19万名患者的专家会诊结果来看,这些人里没有一个人不是精神病人。虽然病历显示徐林东一切正常,医院最后的初诊结论仍为“偏执性精神障碍”,主要依据是:“在思维、逻缉方面存在诡辩,主要是围绕宅基地官司进行诡辩,内容空洞,无发现有思维连贯性方面及思维活动形式方面障碍,在思维内容方面,存在有被害妄想,坚信自己败诉是乡政府、公安局、法院联合起来陷害他,说他打官司会一直打下去,因而无自知力。对打官司特别有信心,说只要一出院就会继续上访,告状,也有能力继续告下去,无消极言行及冲动伤人行为。”值得一提的是,2007年7月,即徐林东被关进驻马店精神病院4年多后,他的家属才通过其他村民知道他的下落。2009年大刘镇把徐林东从驻马店精神病院转到漯河市精神病院后,家属提出让徐林东出院,副院长丁红运当场拒绝:“那肯定不行,这得通过乡政府,你家属没这个权利。”丁红运又说:“因为徐林东反复去北京告状,影响到了乡政府,影响到了社会治安,所以才被送到了精神病院,这个事情只有通过政府协商。”徐林东住院期间,每月花费医疗费1000多元,六年半下来花费近10万元,这笔费用是大刘镇政府从民政救济款中拨付。2010年4月底,“徐林东事件”被曝光,伪造了徐林东入住精神病院所需的有关证明的三位政府工作人员被免职。经过新任领导的同意,徐林东才得以走出他住了六年半的精神病院。 案例7. 北京陈淼盛案陈淼盛是中石化下属单位的员工,化工研究院的领导多次逼迫陈下岗、退休。到1995年10月11日,化工研究院更是在未通知亲属的情况下,将陈强行送治精神病院,并以“组织保管”的名义扣留了全部存折、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和债券等。自从被强制送进精神病医院,13年,共计4723个日夜,陈淼盛都在北京回龙观医院接受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偏执型患者后,陈淼盛的话被认为是疯人痴语。化工研究院认为自己是受陈兄的委托,单位送治的行为是合法的。1995年10月11日的入院记录显示,陈的远近记忆未见减退,智力未见缺损,专业知识佳,理解力和抽象力均佳。病历显示,住院一年之后,陈淼盛病情好转,具备出院条件。1996年12月,医生作出明确诊断,“应该是家庭干预,争取社会、家庭支持,使患者在间歇期内有重返社会的可能,以期进一步康复的可能。”陈淼盛配合治疗,一心期盼着出院。其妻子及其胞妹也在精神病院之外四处奔忙。但是,医院称,入院登记表上写着“有事找单位”,医院是执行“谁送来,谁接走”的制度。2008年6月3日,陈在上厕所时摔跤导致股骨骨折。卧床三个月后,陈猝死,在死亡讨论的记录中,多数医生认为,猝死与心源性因素有关,长期服用精神类药品氯氮平,可能引起心脏方面的副作用。病历显示,陈共住院4723天,仅有五天停药。而这期间陈淼盛的工资,共计47万元,被转入医院的账户,用于支付他的医疗费。 案例8. 山东孙法武案2007年7月12日,去北京上访的农民孙法武被山东省新泰市泉沟镇政府带回,但是,镇政府把他直接送到了精神病院。时任泉沟镇信访办主任的陈建法说他不能再去上访了,他有精神病。孙拒绝签字,随后被塞进一辆车送到泰安市肥城仪阳乡精神卫生中心。那次,老孙被“治疗”3个月零5天。在家人多方投诉,而老孙答应不再上访后,才被放出。2008年10月19日早晨8时30分,在泰安汽车站等同伴的孙法武被一辆面包车强行带走,带他走的正是当时新泰市泉沟镇信访办主任安士智。他们把他被带进了镇派出所,关在一间屋里。第二天早上他又被送到新泰市精神卫生中心,孙拼命挣扎呼喊自己没病时,医生却说,“我管你有没有病,你们镇政府送来的,我就按精神病来治。”于是孙被押进病房区,然后又被人按到在床上,手脚全被绑在床上,头也被蒙住,还被强制灌药、打针。第二天,孙醒来见到院长就要求出院,院长却说,谁送来的谁签了字,才能让你走,让你家人去找你们镇政府吧。但是,孙的手机被没收了,根本就联系不到家人。住院的20多天里,孙的母亲病危也不允许探视,直到母亲去世,他签下保证书后才获准出院送葬。在精神病院里,孙法武认识了一些同样因为上访被抓进去的人,他们家属都没有被通知精神鉴定,但政府却有鉴定书,新泰精神病院院长曾经对媒体证实,医院里很多病人是上访户,虽然一看就不是精神病人,但是因为政府有鉴定书,他们也不好说什么。 案例9. 湖北彭宝泉案彭宝泉于2010年4月9日上午拍摄了几张群众上访的照片后,被十堰市人民路派出所“抓捕”,送进派出所,并在10日凌晨两点被派出所送进当地的茅箭精神病医院,而家属竟被蒙在鼓里。13日,彭宝泉的家属得知他的下落后,向医院要人时,单位的领导才将彭带回单位谈话,要其“顾全大局”、“不再接受媒体采访”,并“保证人没事”。彭宝泉是被警察直接送进精神病院的,并未征得家属同意,甚至在送进去后有关方面也没有通知家属,并且不准家属一周之内探望。进入精神病院后,经过“医生四个小时的诊断”,认为彭属于偏执性精神障碍,并正在发病期,医院决定对其观察治疗。在医院里,彭宝泉越强调自己“没有精神病”,医生越认为他“病得不轻”。日,十堰市政府还召开新闻通报会,宣称彭有精神病。通报会之后,政府才允许彭的家属把他接回家。彭宝泉目前已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当地公安分局将其强制送治的行为违法。在彭宝泉起诉获法院受理之后,十堰市公安局茅箭区分局也提交了答辩状称:事件发生伊始将彭宝泉带离,其不仅仅是一名拍摄者,更是一名参与者,所以对其是传唤而并非限制人身自由;对于将其送精神病院,也仍称在调查过程中,认定其有偏执性人格障碍,属限定责任能力人,“本着对原告负责任的精神”,委托精神病院进行鉴定,经医院诊断也属于偏执性人格障碍,从而对其收治,因此认定自己的行为并不违法,是“原告认识错误”。 案例10. 江西叶正生案江西农民叶正生于2006年11月在贵溪火车站遭抢劫,受到惊吓的他拦住巡逻的110警车后要求民警送他回家,而民警认为叶正生的纠缠是精神失常,直接把他送进了精神病院。民警把他送进去后,连姓名、联系电话都没留就走了。在精神病院叶正生否认自己是精神病患者,而医院不予理睬,诊断他有狂躁性精神病,且强行搜走他身上的1万元现金当作医疗费用。在接下来的42天,叶正生被强制治疗。期间,他向院长下跪4次要求出去,也先后被打过。后来,叶正生靠许诺支付1000元成功自救。 同样可以看到,此类该收治而不收治的案例亦存在较为明显的共性:第一,当事人被送治之前有完整的社会功能,能够独立地工作和生活。诸如朱金红、何锦荣、王敏、邹宜均等人,他们与正常人相比,并无二致。隔离治疗是对他们正常生活的破坏。 第二,送治人与被送治人有明显的利益冲突,隔离治疗使送治人获利。例如,朱金红和母亲就房产的归属存在纠纷;何锦荣住院期间,妻子要求他签协议把财产转移到她名下;温秀琴的丈夫想方设法与其离婚;徐林东、孙法武、彭宝泉则因牵涉上访,与当地政府存在利益冲突;邹宜均入院后她的20万元个人财产就转到母亲名下;王敏的5000万股权被转移到其它兄弟姐妹的名下;等等。第三,医疗机构从中获取商业利益。第四,对于上述案件,公众普遍认为当事人没有隔离治疗的必要。在这一点上公众与精神科医生意见相反。在缺乏公共舆论支持的案件中,隔离治疗是否必要,就完全掌握在医院与送治人手上,当事人意愿被完全忽视,话语权被限制。第三节 结语应该被收治的患者被拒之门外,不该被收治的个人却被强制治疗,导致稀缺的医疗资源流向错误的方向。一方面,80%的亟需救助的重症患者得不到收治;另一方面,许多无须收治的个人却被送进精神病院,大量的金钱、人力、物力流向这部分人的强制医疗,使得原本匮乏的资源更加匮乏。非自愿住院治疗,由市场需求作导向、与医院经济利益挂钩,弊端丛生,危害极大。非自愿交易中,付款人与患者是不同的利益主体,隔离治疗可能是付款人的需求,而非“患者”的需求,也非公共利益的需求;而医疗机构只对付款人负责,则使得医疗机构的收治行为最终不是为了“患者”服务,而是为了付款人服务。非自愿隔离治疗,依法不应由私权决定。公众因此面临着来自精神病院和未收治患者的双重威胁:应收治而不收治的精神病人威胁着公众的生命安全,精神病院收治程序的不规范则意味着任何人都可能随时失去人身自由。 该收治而不收治的情况下,患者、家属、无辜受害者的命运都极其悲惨。患者得不到救治,或被囚禁在牢笼里,或被家人遗弃,流落街头;患者家属不仅在经济上背负着沉重的负担,而且他们最容易受到患者的伤害,如果患者伤害了别人,家属还要承担赔偿责任;被患者伤害的人,遭受飞来横祸,成为无辜的受害者,对其个人和家庭来说也同样不幸。不该收治而收治,使公众面临着“被精神病”的风险。不该收治的个人可以被轻易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意味着所有人都可能随时失去人身自由。这种错误的资源配置如果得不到纠正,即使投入再多的公共资源、建再多的精神病院、提供再多的床位都不能解决根本问题。 第三章 精神病收治制度缺陷非自愿治疗方式我国目前的非自愿治疗方式包括三种:一是医疗保护性住院,又称“医疗看护制度”。例如杭州市精神卫生条例规定:“精神科执业医师认为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提出医疗保护住院治疗的医学建议。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应当根据医学建议决定住院治疗。” 二是保安性强制住院,即由公安机关决定,对违反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精神病人实施的强制医疗;三是救助性强制医疗,对流浪精神病人和有精神病的复员军人,由民政机关实施的强制医疗。 实施收治的三大系统我国精神卫生机构的设置总体上分为三类:1. 卫生部门举办的精神卫生服务机构是精神卫生服务的主体,提供面向全体居民的预防、治疗、和康复服务;2. 公安部门主要承担对威胁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的收容和治疗康复工作;3. 民政部门举办的精神病福利机构主要服务于“无法定扶养人和赡养人、无劳动能力和无生活来源精神病人(简称三无病人)和复员退伍军人中的精神病人和因特困精神病患者”。 这三种系统收治模式,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缺陷。这些制度缺陷不仅导致了由于资源配置不当而产生的双重问题(该收治的不收治,不该收治的收治了),成为社会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不稳定因素。而且也因为制度的缺陷,使得制度执行过程中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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