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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393_东华实业公司章程(2011修订)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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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0393_东华实业公司章程(2011修订) .ppt

    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经 2011 年 7 月 4 日公司 201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股份发行股份增减和回购股份转让,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第六节,股东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股东大会的召集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股东大会的召开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五章 董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董事独立董事董事会董事会秘书,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七章 监事会,第一节第二节,监事监事会,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财务会计制度内部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 通知与公告,第一节第二节,通知公告,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第一节第二节,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第十二章 附则2,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章 总 则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 年修订)(以下简称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公司系依照广州市人民政府 1988 年 3 月 2 日发布的广州市企业股票、债券管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政府东府(1988)97 号文及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字19883 号文批准,以募集方式设立;在广州市东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 4401011102784。公司于 1997 年 7 月 11 日按照有关规定,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公司于 1988 年 9 月 16 日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字19883 号文及 1988 年 12 月 27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88穗银金字 285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9.137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1992 年 12 月 25 日,经广州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穗改股字199227 号文及 1992年 12 月 25 日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穗银金字(1992)292 号文批准公司继续发行 20.8625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1993 年 3 月 16 日,根据公司第五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股票由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拆细为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司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的内资股为 3000 万股,其中定向法人股为 236.81 万股,社会公众股为 2763.19 万股于 2001 年 1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批准,已于 2001 年3 月 1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全称GUANGZHOU DONGHUA ENTERPRISE CO.LTD.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 170 号四楼,邮政编码 510600。,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0,000 万元。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3,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不断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积极开拓市场,通过向社会公众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完善的服务,努力提高公司的经济效益和品牌效益,追求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努力提高公司的价值,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回报股东,造福社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及房屋出租或出售,土建工程、电气配套承装;住宅小区的配套商业、饮食、服务、旅游、房屋拆迁。国内外贸易(专项审批项目待领取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投资兴办实业。第三章 股份第一节 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公司的内资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公司经批准在原广州东华实业公司基础上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并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3000 万股;1993 年 4 月 13 日,经广州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同意,委托广州市东山区投资经营公司代表东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行使国有股股东权利;1998 年 1 月 1 日起广州市东山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授权委托广州东华实业资产经营公司行使国有股股东权利。2001 年 11 月公司经批准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送红股10 股,公司普通股总数变更为 20,000 万股,其中发起人持有的普通股为 14,000 万股。2004 年 3 月 18 日,经国资委批准,于 2004 年 9 月 2 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变更登记,本公司发起人所持有的 14,000 万股国有股已全部转让。本公司由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变为非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30,00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人民币普通股 30,000 万股。4,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1、公开发行股份;2、非公开发行股份;3、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4、以公积金转增股本;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二条,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1、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2、要约方式;3、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1 项至第 3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1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2 项、第 4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 3 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三节,股份转让,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5,第三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的在册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2、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4、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6、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有权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本人持股资料、公司定期报告、公司股本总额、股本结构;7、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6,8、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9、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2、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4、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第三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7,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对公司负有如下义务:(一)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二)控股股东应尊重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的决策,不得越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干预公司的决定及依法开展的生产经营活动;(三)控股股东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提名公司董事及监事候选人,并且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决策、监督能力。控股股东不得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及董事会任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不得干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和使用;控股股东除董事之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人员(包括经理人员、财务负责人、营销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四)控股股东不得利用资产重组等方式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五)控股股东应自觉遵守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决策回避制度;(六)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公司应避免与公司的直接竞争,在同等的市场条件下,应优先与公司合作;(七)控股股东保证向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信息,以保证公司依法履行向公众投资者披露信息的义务;(八)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如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多次交涉不清还的,公司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可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的资产。,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如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有占用行为的,应极力劝说,制止,如制止无效,可向当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反应。如发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可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予以罢免的程序。,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1、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2、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行使;3、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份;4、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第四十三条,本章程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8,第四十四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董事(独立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独立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普通债券及其他融资工具作出决议;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11、修改公司章程;12、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3、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14、审议代表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以上的股东提案;15、审议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情况、绩效评价结果、股权激励计划;16、变更募集资金投向;17、审议并决定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及公司关联方以资抵债的方案;18、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19、审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四十六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十(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6、监事会提议召开时;9,第五十条,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第 3 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计算。,第四十八条,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现场开会为召开原则,地点应设于公司所在地,如因特殊原因也可租用,公司住所所在地的其他临时会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聘请有专业资格的律师出席股东大会,对以下问题出具意见并公告:,1、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2、验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3、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4、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5、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五十一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二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10,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五十三条,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对于前条所述的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按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一)关联性。董事会对股东提案进行审核,对于股东提案涉及事项与公司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股东大会讨论。如果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二)程序性。董事会可以对股东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11,第六十条,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可就程序性问题提请股东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股东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讨论。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第六十一条,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1、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2、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3、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4、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5、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6、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2、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3、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4、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第六十四条,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12,第七十条,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代理人的姓名;2、是否具有表决权;3、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4、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5、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6、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已的意思表决。,第六十八条,股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二十四小时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股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它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也未指定人选的,由董事会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持人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主持会议,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监事会主席指定的监事主持,监事会主席未有指定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13,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第七十五条,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不能在股东大会上公开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七十七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1、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2、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3、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情况;4、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5、会议主持人姓名、会议议程;6、各发言人对每个审议事项的发言要点;7、股东提案的提案股东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8、每一表决事项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和分别统计的流通股股东及非流通股股东的表决情况;9、股东的质询意见、建议及董事会、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等内容;10、股东大会认为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特别决议。,14,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1、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2、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3、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4、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公司年度报告;6、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1、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2、发行公司债券;3、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4、公司章程的修改;5、回购本公司股票;6、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7、股权激励计划;8、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第八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与该关联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决时必须回避。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结束后,其他股东发现有关联股东参与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投票的,或者股东对是否应适用回避有异议的,有权就相关决议根据公司章程第三十四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八十六条,董事会应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作出判断,在作出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数应以股权登记日为准。15,第九十条,第八十七条,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则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第八十八条,关联股东明确表示回避的,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第八十九条,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章程第八十六条和第八十七条规定的工作。,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第九十一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第九十二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一)公司董事长或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的建议名单,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公司监事会召集人提出拟由股东代表出任监事的建议名单,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提出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二)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或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三)公司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前,董事会、监事会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征求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意见。在确定董事、监事候选人之后,公司应尽快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对外公告。(四)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修改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五)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第九十三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公司实行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应当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选举。股东大会审议董事、监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监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改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16,第一百条,第九十四条,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第九十五条,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第九十六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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