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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1).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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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1).ppt

    2010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技巧,课程大纲,一、2010年纳税申报表填列的难点问题二、2010年申报表填列中的风险点与注意事项三、2010年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解析与运用四、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五、所得税汇算涉及的其他问题六、如何运用纳税评估指标检测汇算清缴结果是否存在风险隐患 七、清缴表后的财务分析及相关报告撰写应注意的事项,第一部分 2010年纳税申报表填列的难点问题,一、利润总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的关系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二、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减计收入的关系,1、不征税收入 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财税200987号,2、免税收入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税函201079号,3、减计收入 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其中:原材料占生产产品材料的比例不得低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标准。(至少70%)财税2008117号,三、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1、二者的区别2、汇总纳税企业 总分支机构分摊预缴的比例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计算方法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注意:1)三因素1-6月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 2)三因素以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3)资产不含无形资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处理原则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所得税处理原则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注意:1)分支机构的财产损失,所在地税务审核并出具证明,总机构税务审批申报扣除。2)总分支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计算(国税函【2009】221号)3)分支机构发生汇总年度以前的亏损弥补(国税函【2010】148号),3、合并纳税企业2009年之前亏损的弥补 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四、亏损的弥补,1、明确亏损的内涵2、弥补的期限3、查补税款的弥补 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不可以弥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可以弥补4、汇总与合并纳税中的亏损弥补 国税发【200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5、企业重组业务中的亏损弥补 财税【2009】591)一般重组业务 企业合并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企业分立的,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互相结转弥补。2)特殊重组 对于特殊合并,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这就意味着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也应该由合并企业承担;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五、未取得发票的费用估价入账和扣除规定,企业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真实是指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是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1.企业发生的支出,如果不需要或客观上无法取得发票的,应提供证明业务或事项确实已经实际发生的充分适当的凭据及实施证据,才能在税前扣除;2.企业发生的支出,按照发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该取得发票而未能取得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真实、不规范,税务机关可以在企业提供的相关凭据和实施证据基础上,对各项支出从严合理核实扣除额。,3.企业发生的与其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4.企业的各种非法支出不得扣除。,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发布日期:2010年04月06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真实发生费用的有效证明。,六、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与大修理支出区别,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九条指出,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因此,初次使用房屋建筑物发生的装修支出原则上均应该记入到固定资产原值。对于房屋建筑的装修支出,税法称为改建支出,大修理支出是针对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因此房屋建筑的装修不属于大修理的范围。,对于房屋建筑的装修支出,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二)做出了明确规定:“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合理的方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即装修的摊销年限有可能小于固定资产原值的折旧年限。,七、虚拟支出的扣除,1、研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国税发2008116号,2、残疾人员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财税200970号,八、申报表中具体项目编制的难点,(一)准备金税前扣除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行业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公司提取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0号)的规定,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类准备金,填报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调减金额”。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填报口径不变。,(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规定,企业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如出现亏损,应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对应亏损年度的相应行次。,(三)不征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规定,企业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不征税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一、收入类调整项目”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对应列次。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和资产,不得税前扣除或折旧、摊销,作相应纳税调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费用,填报该表第38行“不征税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费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资产,填报该表第41行项目下对应行次。,(四)免税收入的填报口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8号)规定,确认为免税收入的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关收入,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一、免税收入”第5行“4、其他”。,(五)投资损失扣除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的规定,企业发生的投资(转让)损失应按实际确认或发生的当期扣除,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行次,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发生的损失,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投资损失补充资料”的相关内容不再填报。,(六)税收优惠填报口径。对企业取得的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不得弥补当期及以前年度应税项目亏损;当期形成亏损的减征、免征所得额项目,也不得用当期和以后纳税年度应税项目所得抵补。,(七)弥补亏损填报口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总机构弥补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弥补完的亏损时,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四“弥补亏损明细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对应行次。,(八)企业处置资产确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九)汇算清缴汇总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规定,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为全面反映企业所得税税源状况、所得税收入等情况,从2009年开始,各地税务机关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分析、报告时,应包括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相关数据资料。【国税函2010148号】,第二部分 2010年申报表填列中的风险点与注意事项,一、会计处理与纳税数据之间的差异点简要分析1、差异的分类 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2、差异处理的原则国税函2010148号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所得税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明确的,在没有明确规定之前,暂按企业财务、会计规定计算。,3、差异的会计处理 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4、具体差异中注意的事项(1)会计上没有做收入核算的资产或劳务,而税收上要求视同销售的需要调整。如:不具有商业目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2)会计与税收对收入的确认方面存在时间性差异的调整。如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3)股权投资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的调整,(4)税收优惠政策中减少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调整(5)不征税收入的调整(6)合理的工资薪金的调整(7)职工福利费的调整(8)超过税法规定比例的广告宣传费、职工教育经费可以结转扣除(9)业务招待费按60%扣除(10)资产类调整项目,二、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的模糊点及注意事项,1、跨年费用的处理2.企业职工报销私家车燃油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3.企业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4.2010年工资税前扣除时间界定5.企业向退休人员发放的补助的税前扣除问题 6.利用长期借款对外投资,利息资本化问题7.水电分割单能否做为税前抵扣凭证8.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公司全体员工出去旅游的费用旅游发票等能否列入福利费?,9.个人在户籍所在地自行缴纳社保费用能否税前扣除?10.工会经费的扣除问题11.既是高新技术又是软件企业享受优惠政策问题12.关于企业差旅费及补助税前扣除问题13.可以税前扣除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范围问题14.关于企业采取实报实销方式支付员工取暖费问题15.关于企业成本费用已经实际发生但未取得合法凭证问题16.关于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17.新办企业开办费的问题,18.租入房屋装修支出税前扣除问题19.股息、红利问题20.安置残疾人的单位退增值税退税或减征营业税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应税收入?2 1企业帐簿记载的固定资产中有部分房屋、车辆,属企业为投资者(股东)个人购买的,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但投资者无偿交与企业用于生产经营使用,问企业这部分资产提取的折旧是否可税前扣除?22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三、纳税申报表填报中最可能出现差错的项目有哪些?,问题一:不征税收入界定不清问题二:工资薪金税前扣除不规范问题三:福利费、业务招待费违规税前列支问题四:税前扣除与收入无关的支出问题五:预提、暂估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不准问题六:将资本性支出变为经营性支出问题七:税前扣除未经审批的财产损失问题八:随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问题九:企业和单位通过多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等办法以达到漏缴个人所得税的目的问题十 企业和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免费旅游未纳入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范围。问题十一:企业分配股权红利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问题十二:支付职工集资利息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足,第三部分2010年汇算清缴相关配套政策解析与运用,一、查账征收企业2010年度有关汇算清缴新政策的解读(一)有关收入与税前扣除项目的新政策解读 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2、关于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9号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完工条件确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01号,4、关于中华全国总工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097号5、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6、关于确认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财税201037号7、关于公布2009年度第二批2010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069号,8、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9、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10、关于石油天然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10291号11、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第23号 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2008年,附注:2008、2009重要文件提示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关于财政性资金 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2009年,国税函200920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2008年,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2009年,财企2009242号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与(国税函2009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对比解读。财税200929号 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 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9312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二)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新政策运用,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附注:2009年重要文件财税200957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函2009772号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三)税收优惠政策相关政策盘点及解析,1、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2、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56号3、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4、关于进一步明确企业所得税过渡期优惠政策执行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7号,5、关于取消合并纳税后以前年度尚未弥补亏损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7号6、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7、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8、关于小型微利企业预缴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5号,2009年,国税发20098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55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四)跨地区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关于境外分行取得来源于境内利息所得扣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66号附件:2008、2009年重要文件国税函2009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五)汇算清缴中纳税事项的程序法应用,税法对汇算清缴的具体内容和资料分为2类:实体法 计算缴纳税款 程序法 报送涉税资料1、居民企业需要报送下列资料(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财务报表;(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5)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6)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7)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8)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9)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缴企业应根据汇算清缴的期限要求,自行确定其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期限。成员企业向汇缴企业报送的资料,应经成员企业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2、非居民企业办理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报表、资料:(1)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3)企业委托中介机构代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应附送委托人签章的委托书原件。(4)企业采用电子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5)经批准采取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企业,其履行汇总纳税的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5月31日前,向汇缴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非居民企业汇总申报企业所得税证明企业其他机构、场所应当于每年6月30前将汇总申报纳税证明及其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文件:1、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2、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3、关于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49号,附件:2008、2009重要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11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二、核定征收企业2010年度有关汇算清缴新政策的解读 国税函200937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 国税函200844号,三、非居民企业2010年度有关政策解读,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019号,第四部分 申报表的填列重点与方法,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明确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纳税申报表共计1张主表、11张附表。年度申报表主表是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以税法规定为标准进行纳税间接调整,从而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主表前13行“利润总额计算”的数字都是取自企业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资料。,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附表一收入明细表附表二成本费用明细表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 附表四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 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 附表六境外所得税抵免计算明细表 附表七以公允价值计量资产纳税调整表 附表八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附表九资产折旧、摊销纳税调整表 附表十资产减值准备项目调整明细表 附表十一长期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一、主表填写及2大关注点,(一)主表行列结构及附表之间的勾稽难点申报表更贴近会计实务,以利润表为起点,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应纳税额:1.会计利润总额纳税调整额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 2.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应纳所得税额 3.应纳所得税额减免所得税额抵免所得税额应纳税额4.应纳税额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5.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1.会计利润的填报 报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实行新准则的企业其数据直接取自利润表即可,而实行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的企业,其利润表中项目与本表可能不一致,不一致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表要求对利润表中的项目进行调整后填报。例如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2.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 报表的1425行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这里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申报表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税收优惠项目直接列入纳税调减项目。申报表将免税收入等直接作为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这样可以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亏损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绝对免税,不用于弥补亏损,(2)在境内应纳所得税额之后减去“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得到应纳税额;然后再加上“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减去“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这说明境内的“减免所得税额”和“抵免所得税额”只能从境内所得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扣除,境外所得须单独补税。(3)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调整项目,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应特别注意。同时,要注意,免税的股权投资收益仅指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所得,不包括转让股权或出售股票的所得。,3.应纳税额的填报 主表单独列示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则必须按规定在所在地预缴所得税。因此,总机构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就必须将分支机构预缴税款视为已预缴税款予以减除。申报表反映了这一预缴情况。,(二)主表填列项目的难点及演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国税发2008101号附件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作废,以本补充通知附件为准。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填报。,会计利润的填报 报表中113行为会计利润的计算,这部分内容和新会计准则利润表内容是一致的2、第14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计算填报。(101号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未计入利润总额的应税收入项目、税收不允许扣除的支出项目、超出税收规定扣除标准的支出金额,以及资产类应纳税调整的项目,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按本期预售收入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增金额”列下计算填报。),3、第1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减少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计算填报。(101号填报说明:填报纳税人已计入利润总额,但税收规定可以暂不确认为应税收入的项目,以及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增,根据税收规定从以前年度结转过来在本期扣除的项目金额。包括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已转销售收入的预售收入按规定计算的预计利润等。纳税人根据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调减金额”列下计算填报。),4、第16行“不征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不征税的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财税2008151号、财税200987号5.第17行“免税收入”:填报纳税人计入利润总额但属于税收规定免税的收入或收益,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行计算填报。,6、第18行“减计收入”:填报纳税人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收入10%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6行计算填报。财税2008117号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优惠目录 国税函2009185号;财税200847号 7.第19行“减、免税项目所得”: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所得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4行计算填报。财税2008116号、国税发200980号、财税2008149号;国税函2009212号,8、第20行“加计扣除”:填报纳税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以及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准予按照支出额一定比例,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的金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9行计算填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研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9、第21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填报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9行计算填报。创业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创业投资企业就是风险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将资金投向创业企业,即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待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资本增值。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是股权转让所得。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一是创业投资业务;二是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三是创业投资咨询业务;四是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五是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10、第22行“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收规定,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的数额。(101号填报说明:第22行“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依据境外所得计征企业所得税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盈利可以弥补境内营业机构的亏损。即当“利润总额”,加“纳税调整增加额”减“纳税调整减少额”为负数时,该行填报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用于弥补境内亏损的部分,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如为正数时,如以前年度无亏损额,本行填零;如以前年度有亏损额,取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大值,最大不得超过企业当年的全部境外应税所得。),11、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填报纳税人经过纳税调整计算后的所得额。当本表第23行0时,继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12.第24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可在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四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第6行第10列填报。但不得超过本表第23行“纳税调整后所得”。13.第25行“应纳税所得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324行。本行不得为负数。本表第23行或者按照上述行次顺序计算结果本行为负数,本行金额填零。14.第26行“税率”:填报税法规定的税率25%。15.第27行“应纳所得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526行。,16、第28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税收规定实际减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包括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政策的企业,其法定税率与实际执行税率的差额,以及其他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数额。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33行计算填报。,17、第29行“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的金额;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本行通过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第40行计算填报。节能节水、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目录(财税2008115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目录(财税2008118号)(115和118号)节能节水设备目录、环境保护设备目录、安全生设备目录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18、第30行“应纳税额”:金额等于本表第272829行。19.第31行“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20.第32行“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缴纳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准予抵免的数额。企业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小于抵免限额的,“境外所得抵免所得税额”按其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填报;大于抵免限额的,按抵免限额填报,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额进行抵补。,21、(101号填报说明:可用境外所得弥补境内亏损的纳税人,其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公式中“境外应纳税所得额”项目和境外所得税税款扣除限额公式中“来源于某外国的所得”项目,为境外所得,不含弥补境内亏损部分。)(附表六第13列“本年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款”:填报本年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已缴纳所得税,在本年度允许抵免的金额;第15列“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税额”:填报本年可抵免以前年度未抵免完毕结转到本年度抵免的企业所得税/13列合计行15列合计行主表第32行)22.第33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23.第34行“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按照税收规定本纳税年度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24、35.第35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分摊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附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国税发200828号 25.第36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财政调库预缴的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按照税收规定已在月(季)度在总机构所在地累计预缴在财政调节专户的所得税款。附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6.第37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额”:填报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已在月(季)度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累计分摊预缴的所得税款。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表。,27、第38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填报经国务院批准的实行合并纳税(母子体制)的成员企业按照税收规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28.第39行“合并纳税企业就地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已在月(季)度累计预缴的所得税款。106家大型企业集团.doc29.第40行“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填报纳税人当期应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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