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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辅导 苗老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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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注册安全工程师 安全生产法辅导 苗老师.ppt

    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苗金明博士、教授2015年6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考前辅导,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各章节所占分值分析预测,该课题型:单项选择题,70个,每题1分,共计70分;多项选择题,15个,每题2分,共计30分。以上合计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50分钟,2个半小时。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 2-4分/2-3 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 1-2 第二节 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 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1-2 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 10-12分/8-10,第三章 安全生产单行法律 10-12分/8-10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1-3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1-2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1-3第四章 安全生产相关法律 12-15分/12-15 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3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3 第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3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2 第五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1-3 第六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2,第五章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24-36分/25-30 第一节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1-3 第二节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1-2 第三节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1-2 第四节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1-3 第五节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3 第六节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1-2 第七节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1-2 第八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3 第九节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1-3 第十节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1-2 第十一节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3 第十二节 工伤保险条例 1-3,第六章 安全生产部门规章 20-22分/15-17 第一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1 第二节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 1-2 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1-3 第四节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1-3 第五节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1-2 第六节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1-2 第七节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1-2 第八节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1-3 第九节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1-3 第十节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1-3 第十一节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 1 第十二节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3,第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框架和内容,判断安全生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地位和效力。,第一节 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复习范围:1.法的概念P12.法律规范的基本概念:法律规范的构成P23.法的本质P24.法的效力P2:关于人的效力三个立法原则P2;关于时间效力P3法不溯及既往原则5.法的特征P3重点6.法的分类P5重点7.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P78.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内容P99.社会主义法适用的三原则P10,法的特征1 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的规范性:一般性和概括性;以法律规则为主,逻辑结构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2 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制定、认可、解释是法律创制的三种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3 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性;4 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施: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的程序性。,社会主义法治1、法治的概念:法律的统治,THE RULE of LAW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意指依法办事的原则;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代表某种具有价值规定的社会生活方式,法律崇拜信仰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管理国家的一种方式;静态的法和动态的法的运行及管理国家的一种理念、思想的综合;法的统治是法治精神的核心。,2、法制与法治的关系和区别:法制的概念:THE RULE by LAW包括静态的法律规范,更着重说明呈动态状的法制运行机制系统。法制体系:指法制运行机制和运行环节的全系统,法制体系(或法制系统)包括立法体系、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守法体系、法制监督体系等,由这些体系组合成的一格呈纵向的法制运行体系;其包容着法律体系,而法律体系则组合在法制体系之中。,法治和法制的区别法治:一个法制体系满足了法治的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形式要件。法制:仅指法治的实体要件和形式要件,不包含精神要件。实体要件:各种法律规范形式要件:法治的五大运行机制精神要件:全民法律崇拜信仰的建立,(三)社会主义法的适用三原则: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节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复习范围: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P162.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P173.安全生产法的调整对象5种社会关系P204.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5个原则P21,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一)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概念: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是指我国现行全部的、不同的安全生产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二)特征:调整对象和阶级意志的统一性;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系统性;,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一)从法的不同层级,可分为上位法和下位法(法的形式 体系)居于最高层次的是:我国宪法。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令予以公布。2、法规行政法规: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1)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法规,报省、自治区人代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较大的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洲、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3、规章: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部门规章),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地方政府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制定规章(),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4、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5、国际法:国际公约或条约。,注意以下术语:法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专有名词,不可作其他理解。,(二)从同一层级的法的效力上,可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特别法的适用优于一般法。即特别法有规定的,适用特别法的规定,特别法没用规定的适用一般法的规定(三)从法的内容上,可分为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综合性法和单行法的概念安全生产领域:综合性法有安全生产法,单行法有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 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包括安全生产法和与它平行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1、一般法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中一部综合性大法,是综合规范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核心。2、特别法 专门安全生产法律是规范某一专业领域安全生产法律制度的法律。我国在专业领域的法律有矿山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3、相关法律 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是指安全生产专门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中涵盖有安全生产内容的法律。如劳动法、建筑法、煤炭法、铁路法、民用航空法、工会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乡镇企业法、矿产资源法等。还有一些与安全生产监督执法工作有关的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和标准化法等。,4、安全生产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是为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或规范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而制定并颁布的一系列具体规定,是我们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监察工作的重要依据。我国已颁布了多部安全生产行政法规,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5、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是指由有立法权的地方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安全生产规范性文件,是由法律授权制定的,是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补充和完善,以解决本地区某一特定的安全生产问题为目标,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目前我国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或劳动安全卫生条例,有2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了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6、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国务院部门安全生产规章由有关部门为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组成,从部门角度可划分为:交通运输业、化学工业、石油工业、机械工业、电子工业、冶金工业、电力工业、建筑业、建材工业、航空航天业、船舶工业、轻纺工业、煤炭工业、地质勘探业、农村和乡镇工业、技术装备与统计工作、安全评价与竣工验收、劳动保护用品、培训教育、事故调查与处理、职业危害、特种设备、防火防爆和其他部门等。部门安全生产规章作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重要补充,在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一方面从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方面又从属于地方法规,并且不能与它们相抵触。,7、安全生产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是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和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技术依据。安全生产标准大致分为四类标准:1、设计规范类;2、安全生产设备、工具类;3、生产工艺安全卫生;4、防护用品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注:表示存在上下位关系;表示不存在上下位关系,是同等关系,故有可能存在效力冲突。,安全生产法调整对象5种基本社会关系:政府/监管部门与社会间的监管关系;部门间的监督关系;单位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单位间及与社会间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关系;涉外安全生产管理关系。,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依法从重处罚原则。,第二章 安全生产法,掌握安全生产的基本规定,分析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分析从业人员的权利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与定位,第一节 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 一、生经营单位的定义P26;二、第二条 排除适用的规定P27。,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立法目的:(第一条)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九十七条)时间效力: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97条)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的基本规定 第三条第十五条重点:主要负责人定义P30、其安全责任,以及法律责任80、81、89、91P31,我国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第三条),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基本法律制度,1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2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3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4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主体 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基本义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5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6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十三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两项安全生产的国家政策,安全科技政策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奖励政策第十五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三节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重点:第16条第43条,安全生产条件 本法第16条、第93条对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第十七条)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事故发生时,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四十二条),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第八十条)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八十一条)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第九十一条)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违反本法时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提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条款,第八十条: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第九十一条:擅离职守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明确提出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条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提供及人员的能力要求,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第十九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能力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第20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法第41条、第86条对承包、出租、租赁活动的安全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法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职责,本法第42条、第91条对事故救援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律责任:,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1)安全生产投入,本法第18条、第39条、第80条对安全生产投入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本法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36条、第82条对安全生产培训与考核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0条: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分两类)第21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2条:四新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23条: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核)第36条:督促和告知(单位的义务),(3)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本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83条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24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第25条:强制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评价(矿山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项目)第26条:规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责任,矿山项目、危化品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责任第27条:矿山项目、危化品项目安全设施,规定施工工程质量责任和竣工验收责任,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法律责任:,(4)安全警示标志,本法第28条、第83条对安全警示标志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法律责任:,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5)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管理,本法第29条、第30条、第31条、第83条对安全设备、特种设备、危及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管理(寿命周期)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三十条:特种设备、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一条: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安全管理(淘汰制度),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四)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五)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法律责任:,(6)危险物品的管理,本法第32条、第84条、第85条对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审批监管制度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第八十四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6)重大危险源的管理,本法第33条、第85条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于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米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本法第34条、第88条对生产经营项目的安全管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四条:场所与宿舍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法律责任:,(8)危险作业,本法第35条、第85条对危险作业作了明确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法律责任:,第八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时,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劳动防护用品,本法第37条、第8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根据第八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责任:,(10)安全检查,本法第3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开展安全检查活动活动。,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11)交叉作业,本法第40条、第87条交叉作业的安全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第八十七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法律责任:,(12)强制性工伤保险,本法第43条对工伤保险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责任:,第四节 从业人员的权利与义务第44条第52条从业人员的5大安全保障权利,4大安全生产义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与义务制度,劳动合同(本法第44条、第89条)从业人员的权利(第45条到第48条)从业人员的义务(第49条到第51条,第90条)工会的职责(本法第7条、第52条),根据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劳动合同安全保障权,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从业人员的权利,危险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建议权(第45条)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第46条)安全保障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第46条)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第47条)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赔偿请求权)(第48条),知情建议权:,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检控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享受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第四十八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业人员的义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第49条、第90条)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49条)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义务(第50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51条),遵章守规,服从管理的义务和佩带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接受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的义务,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七条: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工会权利,第五节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第53条67条;二、重点:54、56、62、63、6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社会公众的监督社区的监督,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本法第8条、第53条对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第八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宣传义务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政府有关部门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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